来源:《民族学刊》2026年第5期
摘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必须夯实基层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遵循。通过将该法关于基层治理的相关规定与当前基层实践进行交互分析,可以提炼出法治知识生产意义上的“铸牢法治单元”理论。其内涵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以党建引领推动基层各主体、各领域(行业)结合自身主责主业,形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与行为力量。其理论基础蕴含“小共同体”理论,并确立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作为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认知结构。由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基层的全面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在“铸牢法治单元”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强化基层治理中的法律制度建设,重视数字赋能的技术方法,推动精准治理与协同治理。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基层治理;知识生产
一、引言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指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2026年3月12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共有3处直接规定了“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相关内容,进一步体现了基层治理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探索中,基层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资源禀赋,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方面开拓创新,自觉开展有形有感有效的实践行动,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见效。例如,有的地方推进“一廊一区一带”行动,有的注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村规民约载体呈现,有的揭示了“互嵌式社区”治理的绩效、“乡村治理”、“具体社区建设”等。这些实践探索正在逐步深入推进,但总体来看,学理性、系统性的反思成果较为少见。尤其是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实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逐步走向深入、走向基层,亟待从法律规定的规范设计推进至基层具体法治实践,并在两者交互的视角下促进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学知识生产,而关于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律规定如何在基层“落地”亟待进行跟进式研究。
由此,本文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与实施背景下,以“基层如何铸牢”这一问题意识,辅之以新疆哈密等地方探索的典型样本,进一步提出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层治理面向”的理论命题。“虽然民族有生态结构和地理空间分布,但是中华民族的地理空间是以国家为单元的。尽管有些民族的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在过去,或现在依然处于局部区域,但无论历时地看民族流动,还是共时地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只能说这个区域是国家的,某个民族生活在以国家为地理单元的局部区域,而不能说哪个区域属于某个民族。”因此,需要强调的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层治理面向”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单元理论背景下产生的,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进一步结构分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形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单元”理论框架与知识生产。具体来看,就是要明确以党建引领为根本原则,解析“小共同体”理论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机理,解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人民性、再造利益共享机制、数智赋能的技术方法,进而在基层治理中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与基层治理实践的交互分析
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都要向基层延伸,向基层发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重点也在基层,需要对该法相关条文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目前基层探索实践提炼特点与规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不能不重视各地基层已有的实践真知,通过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具体规定与基层已有实践的交互分析,才能准确理解与把握该法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也为未来深入贯彻实施该法提供鲜活的实践素材。
(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的“基层治理”相关规定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直接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基层干部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和加强基层治理力量的重要性。首先,明确规定了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任务要求。基层人民政府的职责任务是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则要“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共同进步”,尤其要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其次,在干部人才的保障条款规定中,明确了要“引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以解决实践中的各类人才短缺这一突出问题。同时,规定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以及加强交流流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最后,在社会治理机制的具体规定中,强调了“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也就是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治理力量,进而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效能。此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也规定了基层治理中“互嵌式社区”等社区建设规定,这也属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的重要面向。
(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中需要重点把握的基层治理面向
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在微观场景中培育具有鲜活多样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态。基层是社会建设的基础,面向基层的“铸牢”教育需要增强浸润性、渗透性,需要将教育内容、话语化虚为实、化大为小、化高为低。当前基层的主要实践探索与创新,有利于奠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微观基础,可以进一步被概括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基层治理中的主要实践面向。
第一,基层治理的文化面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认同是最深层的认同。个体通过认识到自己属于特定的群体,通过这种群体归属感感受到文化、情感和价值意义。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探索,强调以文化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积极推进旅游促“三交”等计划和措施。例如,红色文化记忆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浴血奋战、艰苦奋斗的历史见证,能够有效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有利于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民族的认同。再如,笔者对新疆哈密市进行了深入调研,当地政府推动了左宗棠历史文化公园的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发展、伊吾烈士陵园红色基因利用与传承等,通过固定场景展示和文化资源利用促进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的常态化机制构建。2025年6月25日,哈密左宗棠凤凰台历史文化公园正式开园。该公园以左宗棠收复和治理新疆的历史展陈,让各族群众有形有感感受左宗棠的爱国精神,厚植各族群众团结奋斗、建设边疆地区的家国情怀。又如,伊吾县四十天保卫战烈士陵园,深挖红色教育资源,弘扬革命文化,发挥红色教育主阵地作用,讲好伊吾四十天保卫战英雄故事,让各族群众赓续红色血脉、传承革命精神。
第二,基层治理的科技面向。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背景下,促进东中西部协作,促进民族地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后发优势,既推动民族地区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又解决东部、中部地区的能源保障和资源利用问题,实现双向共赢的对口支援和互联互通,这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实施的重要目的之一。哈密设计、开发并投产了一系列“计算集群”,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与河南、重庆等地结对互助,利用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大数据算力技术进一步赋能当地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例如,2023年7月,伊吾县积极响应“东数西算”战略,以算力基础设施建设为支点建成天山智谷先进计算机集群,推进“算力与铸牢”双向赋能,推动数字经济与民族团结进步深度融合。与此相适应,当地政府也积极构建完善了哈密数字中心政务服务体系,专门设置了现代化的科技服务大厅,通过数字化技术赋能公共服务升级换代,有力促进了当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基层治理的产业面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条规定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其中明确了“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法定要求。在中华民族构建统一经济体的实践过程中,有序推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是落实通过经济建设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要制度举措。结合民族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将其优势能源产业等产业体系融入国家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进一步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与城乡融合。例如,2016年哈密当地建成了全国首个综合能源基地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技术,对哈密风电、太阳能发电、火电及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开展全面信息化管理,形成了以能源产业聚合“铸牢”之力。再如,作为河南省重点援疆企业,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推进产业援疆,依托伊吾县独特的优势骆驼资源与各民族聚居的优势条件,形成了“养殖户+合作社+基地+龙头企业”发展模式,推动各族群众在物质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实现了“管肚子”和“管脑子”的平衡。
第四,基层治理的服务面向。共同体是一种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状态或者社会。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各个成员之间也是一种休戚与共、同甘共苦的社会状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组织都应当担负起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共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职责义务,这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序言的最后一段有明确要求。基层服务场景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探索,主要依托各类主体的职责分工和行动自觉落地落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要求融入各单位、各部门主责主业,贯穿日常履职全过程。例如,哈密市积极打造“甜美哈密·我们的家”的城市民族工作品牌,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双向”联动机制,设立一批遍布城乡的“红石榴驿站”,为来哈人员提供就医就学、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安居乐业的政策解读、法律咨询等服务保障,组织开展文化宣传、交流融情群众活动,增强各民族流动人口的认同感、归属感。22万外来人口从“来到哈密”“爱上哈密”到“融入哈密”,实现留得下、融得入、过得好。再如,在哈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既包含上述各级政府、企业组织的职能职责,也涌现出多元基层探索:下马崖乡树立“守边就是铸牢”的实践理念、边境派出所构建的“警民共同体”、巴里坤镇团结路社区所强调的基层治理中的“融合共治”、豫哈实验学校倡导的“游走的”特色思政课,以及哈密市中心医院所奉行的“医疗惠民+健康共享”的民族团结进步特色创建之路等。这些主体或部门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都是以“服务”为核心,体现了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新格局。
三、“铸牢法治单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知识生产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一个将政策设计、话语叙事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动态过程,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重视政策的精细化、叙事的具象化、话语的鲜活化。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知识生产的理论视角上看,从基层日常互动实践出发考察不同主体意义理解的相关研究较为少见。由此,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的这一法治知识生产逻辑,要求构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治理法治单元或者模式,以满足精细化、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一)“铸牢法治单元”的内涵与外延
基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关于基层治理的具体规定,结合哈密等地的实践探索与经验积累,可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治理法治单元”这一基本命题,简称“铸牢法治单元”。
“铸牢法治单元”的内涵,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基层各主体、各领域(行业)立足自身主责主业,在法治轨道上形成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活动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探索机制。这一理论命题在法治轨道上回应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核心要求,也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任务。这种“铸牢法治单元”,类似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中原来的单位制。其中的社会组织与主体关系并不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松散模式,而是以党组织为核心形成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层整体法治机制,具有中华民族的共同性和集体主义意义上的整全性,构成了“铸牢法治单元”的基本依托和组织架构。例如,哈密的“铸牢法治单元”被视为一项“甜蜜的事业”,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各族干部群众获得幸福、愉快、舒适的体验,强调在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落实到主体感知与行动自觉的全过程。
这种“铸牢法治单元”的外延主要包括各类主体的法治实践与行为:一是呈现为法治建设实践中基层各类主体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主动作为。在哈密文化场馆(传统精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左宗棠凤凰台历史文化公园所传递的爱国精神与家国情怀、巴里坤县文博园对“铸牢”故事的传播、伊吾四十天保卫战烈士陵园对红色血脉与红色故事的传承等。在基层党组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体现为伊吾县盐池镇幻彩园村的基层党建引领、伊吾县下马崖乡边境派出所五十余年的坚守、回城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站“46098”(石榴籽紧抱)民族团结特色工作品牌建设、伊州区西河街道惠康园社区的互嵌式城市社区建设等。二是体现为公司、行业等主体结合自身主责主业开展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例如哈密北控城市服务公司(西河环卫所)、中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铁建新疆京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开展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探索工作。三是体现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数智+铸牢”融合机制,伊吾云上丝路融合算力中心、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数字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发展,便充分体现了数智技术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度融合。
由此,这种“铸牢法治单元”具有以下知识生产层面的主要特征。
第一,“铸牢法治单元”是党建引领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党组织引领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战斗堡垒作用。例如,伊州区西河街道惠康园社区以“石榴花开 同心向党”为引领,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以“五心服务”助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既落实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关于“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与“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城市服务全过程”的法定要求,又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让各族群众在轻松互动中增进情感联结,始终做到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第二,“铸牢法治单元”侧重点在于基层治理,回应了前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中“加强基层治理力量”的法定要求,体现了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后一公里”的实践诉求。基层治理既是国家视角下地方治理统一性的体现,更是保障中央权威向基层普遍辐射的能力体现。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基层治理中的行政机构及其干部与各族群众交互与交往,具体体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各项细节工作中,两者的相互影响直接关系到民族工作的实际成效。例如,哈密市设立了44个遍布城乡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体验中心、工作站及口袋公园,推动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常态化开展。再如,伊吾县盐池镇幻彩园村主要由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汉族、回族组成,该村党支部探索“基层党建+基层铸牢+基层治理”的创新路径,践行“搬到一起住、奔向幸福路”的发展理念。
第三,“铸牢法治单元”强调技术治理,落实了前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强化科技支撑”的法定要求,体现了数智赋能“铸牢”工作的新时代新要求。互联网这一最大变量已成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最大增量。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过程中,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哈密分中心、数字中心政务服务大厅、天山智谷先进计算集群等载体,充分发挥民族地区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将无形的数据资源、算力能力转化为有温度、有形有感的民生服务,为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注入数字动能。哈密的清洁能源与大数据应用,不仅服务于本地生产生活,更通过电网和互联网传输至内地、联通全国,服务于中华民族统一经济体构建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把本地优势转化为东中西部互联互通的发展动能和治理效能,把民族地区融入共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民族复兴大网之中。
(二)“铸牢法治单元”的学理阐释
第一,“铸牢法治单元”蕴含“小共同体”理论。共同体是一个跨越时空、蕴含多维度的综合性历史范畴,涵盖经济共生、政治共治、文化共融、社会共济、生态共护等多个领域的历史变迁,以及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社会面临的生存挑战与发展机遇。自人类脱离动物状态以来,为了应对自然界的挑战和弥补个体能力的不足,人们通过共同劳动和集体行动结成了氏族、部落等“自然共同体”。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阶段,人们对这些共同体的依赖性极强,彼此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然而,“自然共同体”、中世纪的行会、日耳曼所有制下的“马尔克”等新的共同体形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但仍然未能摆脱对人的依赖性。
这些“小共同体”主要体现为地域性的“自然共同体”,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摆脱了人身依附,在利益共享的法治机制下成为了“自由的人”。这一视角对我们理解“铸牢法治单元”的理论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小共同体”是社会有所分化但又分化不完全的人群结合形式。我国有着悠久的小共同体传统。“小共同体”通过共同居住、共有财产、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共同责任、共同仪式、共同生活、共同管理及共同保卫实现了共有意识、共同行为、共同关系与共同实践的再生产。“小共同体”是中华民族的历史基础,基层治理法治建设视野中的“小共同体”就是“铸牢法治单元”。“小共同体”日常生活的样态与再生产功能为中华民族共有家园建设提供丰富的资源和启示。1949年之前,云南迪庆地区总体上处于一种“自在”的状态,它接纳、包容并整合了来自四面八方的人,形成一套以地域为主导而非族群的“小共同体”及其认同机制。在城市边缘带,既有较为完备的法治供给能力和社会治理体系,又有传统村落组织转型过程中的特殊治理权力结构,具有“小共同体”的典型特点和差序性下的社会关系等。笔者在哈密的实地调研发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实践中产生了“历史文化共同体”“服务共同体”“警民共同体”“社区共同体”“行业共同体”等各种“小共同体”类型。
在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小共同体”中的利益衡量与利益共享,更为重要的是,家国关系是中国基层治理的重要知识生产和本土资源。《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家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定要求。通过对基层治理单元的历史变迁进行考察,发现基层治理单元的形态遵循“国家功能”与“家户功能”双重逻辑,即国家功能在地域单元缩小时治理效益不断减少,家户功能在地域单元扩大时治理效益不断减少,两者在基层治理单元实践中形成交叉互动关系。因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治理法治实践与理论提炼,也需要在“国家-家庭”双向互动逻辑下理解治理单元中的“家国关系”。也就是说,“铸牢法治单元”的本质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通过单元治理,解决利益错配、供需错位与权力错置等现实法治问题,实现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双向适配与合理分布。例如,在“铸牢法治单元”中,需要充分运用传统村落中共享的“家国一体”观念、革命先烈故事、革命斗争历史等,激发各族群众的爱国热情,凝聚传统村落的内聚力,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及法治基础。
第二,“铸牢法治单元”的认知结构,需要进一步明确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交互性,这种交互性是在各民族的共同经历中形成的,包括灾难和灾害、国际比赛、盛大仪式、国外经历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包括56个民族在内的中华民族的主体行动自觉,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路径,最终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民族共同体在本体层面的关系性与自为性,赋予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以结构上的多元容纳能力与动态演化能力,文化动力促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宏观层面的向心聚合,实践线索促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在微观层面的交融延伸。
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中,可以推导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主体是中华民族;中华民族的中国式现代化强调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全方位的现代化,中华民族既要进行自身建设,又要进行客体建设。而在具体的“铸牢法治单元”实践中,需要把中华民族置于制度建设和法律关系的核心位置;强调民族团结既是各民族的团结,更是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和大凝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六条规定)。而从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验与知识生产来看,鲜明体现了这种“铸牢法治单元”的认知结构调整与转变。首先,从“铸牢法治单元”的主体要素来看,既要有党组织的引领和坚强领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的规定),又要有相关乡镇、派出所、社区、村、工作站等部门的职责作为,还要有央企、国企、民企等和各族群众的积极参与,真正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体的行为自觉和客体的实践对象。其次,从“铸牢法治单元”的途径要素来看,既有作为主体要素的党组织(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英雄模范人物的教育引领,又有作为客体要素的历史文化和红色基因的传承保护、“对口支援”意义上的能源算力支撑和“互嵌式社区”服务能力供给等。最后,从“铸牢法治单元”的结构互动关系来看,既有“客体主体化”的呈现,又有“主体客体化”的行动。前者体现为客体转化为主体的认识成果,将基层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转化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行动自觉;后者体现为主体能力对象化,将“铸牢法治单元”中的各个主体行动自觉落实到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具体法治实践过程中。
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实施背景下“铸牢法治单元”的实现
随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法治建设必将迎来新的春天。在党的全面领导下,“铸牢法治单元”理论与实践将会更加丰富、细化和持续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层治理也会更加有力。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首要路径,就是要完善前述“铸牢法治单元”的党建引领路径,精准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要求,从“最初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制定和实施的根本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是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10027.1万名,现有基层组织525万个。党建引领就是要通过525万个基层组织和1亿多党员引领我国的14多亿人口,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全覆盖,最终实现“人民城市人民建”意义上的“人民铸牢为人民”的良好效果。
另一方面,构建党建引领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同向同质实施路径。在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铸牢”主线与党建之间协同共进的逻辑关系表现在理念同质、目标同向、根基同源、使命同担等方面。例如,甘肃提出的“一廊一区一带”行动战略,是在党建引领下以联创共建的方式纵深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体现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具体规定中的现实意义。作为“一廊一区一带”行动战略之一的“沿洮沿黄民族团结进步创新区”,是多民族多文化共生共存共享的区域,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底蕴深厚、现实路径多元。在党建引领和联创共建行动中,该区域立足历史、文化和社会资源禀赋,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发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而且,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条规定)。传统的共同体以土地为基础,人的行为是由人对群体的依存和人对人的依附关系所决定的,体现了共同体的整体性。而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是在市场经济逻辑基础上形成了个人与社会的分离及人们之间的利益依存关系。因此,在“铸牢法治单元”理论指引下,基层治理法治建设要通过党建引领机制,形塑人们之间行为的紧密关系和逐步实现人们的自觉的社会行动。
(二)实现路径与方法
在党的全面领导下,以“铸牢法治单元”为理论支撑,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义务的人民性。人民主体性是中华民族现代化建设的核心意涵,经历了从马克思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演变,逐步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义务的人民性,就是要在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体现群众路线,推动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的大众化蕴含群众化、通俗化、生活化的内涵,具有“人民至上”的人本性、“日用不觉”的生活性、“生动呈现”的通俗性、“增同存异”的包容性、“因人制宜”的分众性等内涵特征,其生成机理体现在认知形塑的理论说服、情感激发的利益认同、行为调适的行动自觉。
具体来看,在“铸牢法治单元”理论下的人民性,是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认知结构转变基础上,强调基层治理技术和人民话语。一方面,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人道德的根本价值属性。党章中明确规定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及“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等,体现了党领导各族人民共创美好未来的基本要求,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多办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实事,不断满足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另一方面,在“铸牢法治单元”理论下的人民性对应的是传统知识社会学上的“精英话语”,强调基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义务的群众路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精英阶层的“专利”,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和事业追求。通过群众路线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推动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第二,强化基层治理中的法律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健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制度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其中包括“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等基本要求。这说明法律制度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的重要保障,也是“铸牢法治单元”理论指引下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例如,在新疆哈密市构建了新疆与重庆、河南的协作制度与利益共享机制。而且,在基层司法实践中,也要强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案件事件。例如,在“铸牢法治单元”指引的基层治理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基层“枫桥经验”的制度优势,将特定的解纷技巧融入乡贤调解中,从濡化、抚慰、感召等多个层面共同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2023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视察时强调,“社区是基层自治的单元,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层基础。……广西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要从基层社区抓起,通过扎实的社区建设、有效的社区服务、丰富的社区活动,营造各族人民一家亲的浓厚氛围,把民族团结搞得更好。”县域作为国家治理的权力“接点”、战略“接点”和政策“接点”,是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场域。例如,新加坡社区是其社会治理的基本形式,同时对接国家的政权性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元。因此,在“铸牢法治单元”指引的城市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环节中,城市社区应当积极推进社区共同体建设。通过社会资源引入、文化活动丰富“铸牢”形态,通过以构建互信、互容、互合、互助邻里关系,提升优质有效社区服务为重点,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同时,也要注意“铸牢法治单元”指引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再组织化,进一步将城乡社区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法治实践场域,推进其组织体系建设,并作为开展相关法律实践的重要依托,构建以多元化组织平台为核心抓手的再组织化模式。
第三,重视数字赋能的技术与方法。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行动逻辑与主张。基层组织的行政逻辑、居民的个体逻辑,以及部分社会力量的逐利逻辑会使民族地区治理面临碎片化与低效能的风险。并且,治理多元主体公共性平台的缺失,可能造成信息屏障和利益区隔等问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强调了基层治理与科技支撑的关系,提示数字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进而提升治理效能。因此,亟待以数字赋能增进社会黏性与韧性,依托数字平台建设,推动基层治理共同体实现线上凝聚与共识形成。从新疆哈密市的实践探索来看,在现代化进程中坚持大数据赋能导向,充分发挥高科技与新能源产业的支撑作用。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时代,“铸牢法治单元”指引基层治理法治建设,应当突出网络正能量引导和新兴技术的驱动作用。立足人民性基础和制度保障,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义务在全社会实现全域全息的展示和实践。一方面,基层治理法治建设要进一步强调智能治理,推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技术治理的深度适配,将哈密等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把“算力”转化为“铸牢力”“服务力”和“治理力”,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向心力。另一方面,在数智赋能的基础上突出精准治理、对齐颗粒度。在全国范围内突出数智(数据)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赋予各项改革发展“三个意义”,以数字技术推进精准性、定制化、可视化,更好服务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巩固和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的良好局面。例如,哈密通过数智赋能构建抵边触底、纵横联动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机制。健全行业部门立足人民立场、发挥自身优势、向下赋能的模块嵌入机制,整合红石榴先锋队、石榴花宣讲队、石榴籽志愿服务队、红色物业服务队及大“V”网络名人等各支“铸牢”力量,播撒“人人、处处、事事、业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火种。
而且,在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要推进数字技术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协同治理,在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中树立网络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能量、好声音。在发挥“中国之治”的制度优势基础上,实现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方式上做好制度之间的有机协调,治理过程上实现多维度的整合,治理技术上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共同绘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动态图谱。具体来看,可以从社会增能和文化赋权两个层面进一步深化协同治理,以数字技术赋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用中华文化滋润社会共同体治理机制,推动智慧治理与协同治理双向提升、协同增效。
五、结语
本文从法律规范的规范性质的角度出发,区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如何转化为基层治理的具体实践和先进效能,从理论上看要理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定义务要求如何在基层落地”的问题。通过对新疆哈密市等地方的实证调研,可以发现在我国各地基层已经形塑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基层治理法治建设的单元模式与经验知识生产,形成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层治理法治单元”。这些理论提炼与归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各地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实践探索,也有利于升华为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基层治理相关规定的全面贯彻落实,通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人民性,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和强调数智赋能,完善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层实践,最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