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 次 更新时间:2026-04-28 23:30

进入专题: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文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内容摘要:宪法对生态文明制度作出规定,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国家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相关规范共同构成的宪法生态文明制度规范格局,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2026年3月12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生态环境法典,以自身特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规则实施宪法有关规定,是宪法有关生态文明制度规定最集中最系统的立法实施。以宪法为根据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在实施宪法的同时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提升和拓展,使其体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实践内涵,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 编纂 宪法 立法实施

 

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未来,关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已郑重载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标志着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内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实现了新的提升,体现了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规定的全面有效实施,在推进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贡献了中国法治方案、展现了中国法治智慧。

一、我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定

(一)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中生态文明有关制度的起步探索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把做好资源环境工作作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条件,着力整治水患、加强水土保持、治理环境污染、开展国土绿化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随之开始起步探索,一些制度要素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等宪法性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34条中规定,人民政府“应注意兴修水利,防洪防旱,恢复和发展畜力,增加肥料,改良农具和种子,防止病虫害”,“保护森林,并有计划地发展林业”,“保护沿海渔场,发展水产业”,“保护和发展畜牧业,防止兽疫”。《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从水资源、森林资源、渔业和畜禽资源等方面,对资源保护和利用、灾害防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度;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私有财产破坏公共利益”;第10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这些内容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视,迈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步伐。

(二)1978年宪法首次规定生态文明有关制度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开始逐步显现,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生态环境保护浪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并提上国家议事日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开局起步,并在1978年宪法中规定了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1978年宪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我国宪法首次明确规定生态文明相关制度,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环境立法,有关国家机关行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职权、履行职责提供了宪法依据,也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奠定了宪法基础。

同时,1978年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海陆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第8条中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吞、挥霍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危害公共利益。第57条中规定,公民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这些内容延续了1954年宪法的相关规定,重申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为落实1978年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1979年2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植树节的决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规定该法根据宪法有关条款制定,首次规定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时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等。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管理秩序的三种犯罪,为依法追究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维护环境管理秩序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

(三)现行宪法关于生态文明有关制度的完善发展

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党和国家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正确处理人口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等方面进行不断探索,更加注重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持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1982年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内容,增加了自然资源列举种类,明确了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珍贵动植物保护、鼓励植树造林等要求,强化了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随着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保障也不断得到强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态文明制度和法治建设不懈探索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突出位置,赋予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新的时代内涵,系统谋划和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和实践成果通过修改宪法方式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得到充分体现。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美丽中国等写入宪法,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宪法保障。

现行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国家指导思想。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规定了国家指导思想,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些指导思想中都包含生态文明的内容。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集中体现,成为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是关于国家任务。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明确中国各族人民“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目标任务。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项;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战;在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中国是其中一个。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还规定,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内涵中包括“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

三是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及保护。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都属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保护方面的重要规定。

四是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等。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最直接的宪法依据。

五是关于生态文明职权。宪法在序言中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在第1条第2款中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就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宪法第89条第6项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明确了国务院相关职权职责。宪法还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等内容,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立法、监督等工作提供了宪法依据。

六是其他相关规定。比如,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和普法等工作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宪法第12条中规定了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包含了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宪法第28条中规定,国家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总依据。

综上,宪法确立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形成国家指导思想和国家根本任务、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国家机构法定职责等相关规范共同构成的宪法生态文明制度规范格局,集中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的历史高度,有利于更好发挥生态文明宪法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国家根本法基础和指引,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二、宪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

(一)法典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删去了“根据宪法”的表述,改为将宪法相关规定及精神作为立法目的直接进行表述,并一直延续下来。1989年10月2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提出:“环保法(试行)是依据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的。1982年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因此,环境保护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30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根据宪法”的较少,但都鲜明地贯彻了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法典第1条中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明确了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国家根本法依据,明确了法典是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实施的性质定位,丰富和发展了宪法有关生态文明规定的制度内涵,有利于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二)法典编纂工作程序遵循宪法关于制定“基本法律”的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62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包括“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生态环境法典调整和规范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关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的、长远的、普遍的规范意义,属于宪法中规定的“其他的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按照党中央批准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工作专班开展相关工作,由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同时,专门就审议程序作出说明,即草案在常委会初审时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再根据实际情况将草案分拆为若干单元,分别进行若干次审议并修改完善,后适时将之前分拆审议并修改完善的各编草案重新合为一个完整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最后由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法典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法典总则编草案、生态保护编草案和绿色低碳发展编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法典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由常委会决定将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生态环境法典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遵循和体现了“基本法律”的宪定立法权限和程序要求。

(三)法典编纂工作思路遵循和体现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要要求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创新采用“适度法典化”的法典编纂模式,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确立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有力保障宪法在生态环境领域得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既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和法典编纂规律,又根据实际情况守正创新,采取适度法典化模式,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第一类是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经编订纂修,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法典编纂出台后,相关法律不再保留;第二类是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法典编纂出台后,这些法律将继续保留;第三类是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就此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标志性立法,通过统筹立改废,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法典内部、外部制度规范的协调统一,对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展开一个规模宏大、逻辑严谨、内容丰富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有助于增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是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在新时代立法工作方面的最新体现,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意义。

同时,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重要理念和原则,规定了生态环境领域一系列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涵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诸多方面,进一步筑牢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基石。以法典化为契机,确立了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由20多部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部门作出必要的调整,由7个增加至8个,分别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生态环境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增设生态环境法律部门,进一步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科学性,更好落实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规定,对于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意义重大。

三、通过生态环境法典集中系统实施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定

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得到落实,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宪法从国家根本法层面对生态文明制度作了规定,生态环境法典又通过自身特有的原则、制度和规范规则实施宪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是宪法有关生态文明制度规定最集中最系统的立法实施。

(一)宪法关于党的领导规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实施

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首条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不断提高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在有关具体制度设计中,纳入新时代以来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的重大体制创新和重大改革举措,使宪法关于坚持党的领导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中更加具体、更加系统、更加鲜明。比如,法典明确规定了河湖长制、林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压实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效推进宪法关于党领导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规定落实落地。

(二)宪法关于国家指导思想规定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实施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明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系统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也要通过立法确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对此,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同时,法典将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予以系统体现,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于国家指导思想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对人权的全面保护,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保护。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明显成效并向纵深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力度不断加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巨大发展,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保护我国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规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三)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职权规定的立法实施

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99条、第104条等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等职权作出规定,第89条对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规定,第107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有关职权作出规定。根据宪法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职权的规定,法典总则编第二章中专节明确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总则编还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要求;法典相关部分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在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对处罚权等的行使作出规定。上述规定是宪法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职权规定的具体化,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所有权规定的立法实施

宪法第9条、第10条明确了国家和集体对相关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第6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自然资源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为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奠定了基础。法典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专编规定了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内容,其中生态系统保护涵盖森林、草原、湿地、海洋、海岛、江河湖泊、荒漠等的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涵盖土地、矿产、水、渔业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物种保护涵盖野生动植物保护等。这些规定基于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仅涵盖宪法规定的主要自然资源的保护,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衔接,增加了海洋、海岛、荒漠等的保护,体现了宪法立法实施过程中有关规定内容的细化拓展。

(五)宪法关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的立法实施

宪法第26条第1款中规定,国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典专编规定了“污染防治”,在该编通则部分对污染类型予以列举,明确防治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在各分编中对各类污染的防治予以具体细化规定,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立足整部法典,从“防”的角度,规定了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区域联防联控等制度;规定了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等内容。从“治”的角度,法典规定了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行排污权交易等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等。

(六)宪法关于“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规定的立法实施

宪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植树造林是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具有重大意义。法典总则编原则规定了林长制、生态的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从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生态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推广绿色建造方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系统实施宪法相关规定。

四、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丰富宪法有关规定的内涵

以宪法为根据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在实施宪法的同时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予以丰富、提升和拓展,使其体现出新的时代内涵、实践内涵,推动宪法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一)拓展“生态环境”的含义

根据宪法序言中“生态文明”的理念和宪法第26条第1款中“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规定,将“生态环境法典”确定为法典名称,将环境保护法上的基本概念“环境”拓展完善为“生态环境”,并对其含义作出明确规定。法典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以及生态系统功能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空间、自然因素及其相互联系与作用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山岭、草原、湿地、冰川、高原、荒漠、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地、城市和乡村等。”多年来,“环境”的含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丰富、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的拓展,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法典以宪法中的“生态文明”理念引领生态环境保护,以具有丰富内涵的“生态环境”概念贯穿法典全部内容,体现出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涵、要求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的。

与之相应,法典规定,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除《环境保护法》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有六部法律规定了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规定了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规定了“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中虽然没有出现“基本国策”的概念,但是相关国策条款都在宪法中有明确依据。相较于《环境保护法》,法典将基本国策由“保护环境”修改完善为“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体现出法典贯彻落实宪法序言中“生态文明”理念的要求,拓展了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国策的内涵。

(二)充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内涵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规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理念。法典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强调“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总体要求中明确“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各编都体现了宪法关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内容和精神,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同时,我国已进入新发展阶段,党中央把“双碳”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力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法典顺应“双碳”时代新要求,充分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坚持国际与国内统筹、减缓与适应并重,注重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定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对有关问题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体现了宪法关于生态文明制度内涵的时代发展。比如,法典明确国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高全社会的应对气候变化意识”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强化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的绿色低碳发展导向和任务要求,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推进绿色办公、绿色采购,使用绿色低碳产品”等。

(三)丰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路径

宪法第26条第1款中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法典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保护”和“改善”的方式路径。

一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法典生态保护编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从“生态系统保护”的角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中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整合为一章,并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专门规定,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同时,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原则要求,生态保护编专章规定了“物种保护”,对野生动植物等的保护作了具体细致的规定,既从积极作为意义上为野生动植物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也从自我约束的意义上强调不能侵害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既有动植物自身的保护,也有动物栖息地和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法典还规定了“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将自然保护地以及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作为保护对象进行细化规定等。这些都是宪法中“保护”内涵的丰富和拓展。

二是坚持保护与修复相结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必须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深入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典总则编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生态保护编单设“生态修复”一章,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态修复活动作出规范等。

三是坚持保护和改善相统一。根据宪法规定和精神,不仅要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生态环境,还要体现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结合宪法序言中关于国家发展目标的规定,生态环境改善是一个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的持续过程,应当以提升环境质量为目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更加符合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更为适应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要求。法典总则编对各级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总体要求,具体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领域标准体系等系列制度,在体现“保护”的基础上,更彰显持续“改善”的动态要求。

(四)深化“厉行节约”“合理利用”的要求

宪法第9条第2款中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求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通过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要求通过多种手段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法典按照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双赢的要求,在总则编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相关内容中均贯穿了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规定了主体功能区制度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等。这些规定以法治方式划定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管控,增强资源环境刚性约束,提高自然资源利用效率,加强节约理念倡导,明确有关法律责任。法典生态保护编还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之后,这一安排体现了自然资源在保护和利用方面与生态系统保护之间的相关性和差异性,对土地、矿产、水、渔业及其他自然资源,重点在于统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以最大限度发挥自然资源的价值。这些规定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宪法规定的“厉行节约”“合理利用”等的内涵,更好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五)彰显“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崇高价值

我国宪法序言中规定了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生态环境领域面临的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都是全球性重大挑战,生态文明建设关乎人类未来,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推动全球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历史上,我国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正是始于1972年派团参加瑞典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3年,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生态环境保护提上国家重要议事日程,讨论通过我国第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长期以来,我们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坚定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世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巨大贡献,充分体现出大国责任和担当。生态环境法典坚持树立历史眼光和世界眼光,汲取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中蕴含的智慧和理念,借鉴人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使法典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为世界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比如,法典在“应对气候变化”一章专节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内容,明确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积极参与、贡献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多边进程;在其他章节中也规定了绿色低碳国际合作等内容。这些都从生态环境方面为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作出了中国法治贡献,必将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宪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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