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朝统一台湾后即实行开海贸易政策,形成与朝贡体系不同的互市体系,并推行相应的管理措施。无论是对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管束,还是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约束,都有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秩序和海疆安全的目的。这些管理措施不仅是清朝应对16世纪西势东扩后,中外商人活动异常活跃、贸易走私增多和海盗活动猖獗的现实需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秩序情结”。
关键词:清代/ 朝贡体系/ 互市体系/ 海疆/ 文明交流/
原文出处:《历史研究》(京)2025年第4期 第96-116页
作者简介:陈尚胜,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清前期海洋通交与通商及其制度的研究,是近数十年来学者常加以讨论的问题。尤其是清前期海洋通交与通商政策,有人认为是“闭关”政策,也有人认为是“开海设关”,还有人认为是“限关自守”或“自主限关”。①对当时通交和通商政策的历史背景、预期目标、具体措施乃至执行状况等的全面考察,是避免“闭关”或“开放”的单纯指向性论述,还原历史真相,得出客观评价的重要前提。
就清前期通商制度而论,早年美国学者费正清(J.K.Fairbank)提出,“朝贡制度”是清朝处理涉外事务的基本制度。此后,“朝贡体系”逐渐成为欧美学界解读清朝甚至整个古代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模式。在费正清等看来,朝贡制度是中国与周边“夷狄”长期互动的经验和文化方式,“贸易”附属于“朝贡”。因此,朝贡既是清朝的外交制度,也是外贸制度,朝贡体系阻碍了寻求“自由贸易”的西方国家对华贸易及对华关系的发展。②日本学者滨下武志接受朝贡体系作为清朝对外通交和通商制度的观点,但不同意朝贡体系作为清朝的排外体制来理解,认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通过朝贡体系而形成的贸易关系,既是促成亚洲经济体系的主要动力,也是16世纪以后东西方经济关系发展的积极因素。③岩井茂树则认为,明清时期对外通商主轴是从朝贡体系向互市体系演变,清代海洋互市体系具有独立的制度属性,清代东亚贸易和秩序主要受互市体系影响,而非“朝贡贸易体系”的结果。④
上述学者认识虽有不同,但都意识到涉外制度与国际秩序的关联,费正清把朝贡体系理解为“中国的世界秩序”(the Chinese World Order),滨下武志则把朝贡贸易体系视为亚洲经济秩序的关键因素,岩井茂树也从朝贡体系和互市体系来讨论东亚贸易秩序。那么,清代海洋通商制度承载着清朝统治者何种秩序安排?质言之,究竟是有主导世界秩序的宗旨,还是有主导亚洲经济秩序或者东亚贸易秩序的目的?抑或其他秩序目标?清朝通过什么途径建构贸易秩序?从制度文明角度考察,相关途径与中华文明的秩序观有何关联?对此,本文拟作进一步考察。
一、海外通交与通商政策的形成
清朝与海外国家通交,始自诏谕琉球等来华朝贡。顺治四年(1647)二月,清朝在消灭浙闽地区南明唐王势力后,即诏“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⑤不久,进驻福建的清军护送琉球、安南、吕宋三国使团至京,他们因向明朝朝贡在中国遭遇战争而滞留未归。清廷赐衣帽等物,各给敕谕让他们带回。如“谕琉球国王敕曰:‘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琉球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谕尔国。若能顺天循理,可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封锡。’谕安南、吕宋二国文同”。⑥敕谕中所说“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送回,就是要求琉球等国彻底断绝与南明势力的交往。显然,清朝建立初期与海外国家通交政策的目的,包含其政治合法性构建和安全需求。
顺治十年,琉球遣使入清缴纳明印,确立了与清朝的朝贡通交关系。除琉球王国外,通过航海向清朝朝贡的国家还有暹罗(顺治九年初贡)、苏禄(雍正四年初贡,1726)。清初“海禁”期间(1646-1683)承袭了明前期通交与通商一体化政策,非朝贡国不得贸易。因此,荷兰在“海禁”期间也曾朝贡,以获取在广州贸易的机会。顺治初年规定,“外国船非正贡时无故私来贸易者,该督抚即行阻逐”。外国“正贡船”上的主要成员还可以利用朝贡机会,在京师会同馆进行贸易。康熙三年(1664)规定:“凡外国进贡顺带货物,贡使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该督抚委官监视,毋致滋扰。”⑦其中“在彼处贸易”,是指外国朝贡使团成员在入境口岸与当地商人进行贸易。
康熙二十三年,清朝在统一台湾后解除“海禁”并设立江、浙、闽、粤四个海关,允许并管理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和本国商人出海贸易,确立了中外海洋通商政策。清廷开放海洋通商的原因,从康熙帝与被派到闽粤沿海勘海官员石柱返京后的对话中可以了解。康熙帝问石柱:“百姓乐于沿海居住者,原因可以海上贸易捕鱼之故。尔等明知其故,海上贸易何以不议准行?”石柱回奏:“海上贸易自明季以来,原未曾开,故议不准行。”康熙帝追问:“先因海寇,故海禁未开为是。今海寇既已投诚,更何所待!”石柱奏称:“据彼处总督、巡抚、提督云,台湾、金门、厦门等处虽设官兵防守,但系新得之地,应俟一二年后,相其机宜,然后再开。”康熙帝遂称:“边疆大臣当以国计民生为念,今虽禁海,其私自贸易者何尝断绝?今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由总督、巡抚自图便利故也。”⑧
可见,康熙帝决定开放海洋通商,一方面是因为海上反清势力已投诚,朝廷既准许沿海人民回归故里生活,就应给予他们凭海谋生的条件;另一方面是认为阻碍海上贸易者为沿海权贵,自“海禁”以来,他们凭借垄断获取海上走私贸易的巨额利益。康熙帝的观点应源自上一年户科给事中孙蕙的题奏。孙蕙认为,“海禁”政策“禁于公而未尝禁于私。沿海之督抚提镇视为奇货,蠹胥土豪并夤缘为奸,通洋贸易以奉其官长”。因此一旦开海贸易,“从前外洋内洋各项物利徒饱于私囊者,今可归之公家,其有关于国计民生者大也”。⑨
两个月后,康熙帝又提出:“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俱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⑩综括上文康熙帝围绕开海问题的两次谈话,内含以下三项理由:一是有助于解决东南沿海地区百姓的生计;二是防止沿海地方权贵利用“海禁”进行走私贸易;三是征收海洋贸易关税,既有利于就地解决闽粤沿海地方兵饷问题,又可免除其他省份因“海禁”政策而需要援助闽粤地区的经济负担。三项理由,康熙帝都是针对“海禁”期间出现的问题而言的。清朝“海禁”法令,首次出现在顺治三年制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袭用《大明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条文。顺治十二年,为打击郑成功势力,清朝又从严部署“海禁”政策;此后在顺治十三年、康熙四年、康熙十一年、康熙十四年,四次强调“海禁”令。另外,清朝于顺治十八年、康熙十一年、康熙十七年又三次下达“迁海”令,将沿海地区人民内迁30里或50里,以配合“海禁”政策的实施。“海禁”与“迁海”使沿海地区民众付出惨痛代价,生计无着的迁民相聚反抗,加剧了社会动荡;沿海田地、渔场、盐场遭废弃又使得赋税受损,清朝不得不将赋税缺额转移分摊到内陆州县;清朝还需要从其他省份征调大量钱粮,接济沿海地区连续的军事行动。(11)清初20多年“海禁”,不仅使郑氏集团坐收通洋之利,连驻守广东的平南王尚可喜父子也垄断走私贸易利益。所以,康熙帝在统一台湾后即提出开海,主要还是着眼于稳定沿海地区社会秩序,加强清廷在沿海地区的政治权威;其次也有增加税源和改善赋税结构的目的。
根据开海政策,清朝形成较系统的海洋贸易通商制度。嘉庆《大清会典》记有“朝贡之国”和“互市诸国”两种中外交往类型。清代的“朝贡之国”,有朝鲜、琉球、越南、南掌、暹罗、苏禄、荷兰、缅甸、西洋。不过,荷兰和西洋的“朝贡”仅限于清初“海禁”时期,而朝鲜、越南、南掌和缅甸等的朝贡则取道陆路,只有琉球、暹罗、苏禄是通过航海进行朝贡及贸易。嘉庆《大清会典》所记“互市诸国”,有日本国、港口国(清初雷州人鄚玖在湄公河三角洲地区建立的政权,位于今越南南部)、柬埔寨国、尹代吗国、(12)宋腒朥国(今泰国南部的宋卡)、仔国(今泰国南部的猜也)、六昆国(今泰国南部的那空是贪玛叻)、大呢国(今泰国北大年)、柔佛国、丁机奴国、单呾国(今马来西亚吉兰丹)、彭亨国、亚齐国(苏门答腊岛西北部)、吕宋国、莽均达老国(今菲律宾棉兰老岛一带)、噶喇吧国(今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干丝腊国(伊比利亚半岛卡斯提亚王国的译称,今为西班牙)、法兰西国、瑞国(瑞典)、嗹国(丹麦)。(13)上述“互市诸国”,前15国为东亚及东南亚海域国家和港口,主要为中国商人出海贸易对象国;后4国为来华贸易的欧洲国家。不过,当时来华贸易的还有英国、美国、荷兰等国商人,而且他们的贸易商船更多,皆属于互市制度下外国商人与中国商人间的交易,笔者将此互市制度称为互市体系,便于将其与朝贡制度下外国朝贡商人和中国商人间的互市制度相区别,并将附属于朝贡的互市制度纳入朝贡体系,以此标识两种互市制度的不同属性。
二、互市体系下本国商民出海贸易管理
朝贡体系下的互市,主要包括外国朝贡商人在入境口岸、京师会同馆及由入境口岸至京师途中主要城市与中国商人的贸易活动。清代朝贡体系下对于外国使团的贸易安排,需要服从边疆及周边秩序安全的目标。(14)而互市体系下的互市制度,则包括本国商人前往海外国家贸易和外国商人来中国贸易两种类型,清廷的管理措施也有区别。那么,两种互市体系下的管理制度如何体现清廷对海洋贸易秩序的安排?笔者首先考察清朝对本国商人前往海外国家贸易的管理制度,包括对出海贸易船只和人员、出海贸易人员所携带武器和贸易货物品种的三类管理措施。
在上述三类措施中,清朝以“船”和“人”作为首要对象实施管理。康熙二十三年,清廷规定:“商民人等有欲出洋贸易者,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15)具体来说,商民欲出海贸易,先要向所在州县提出造船申请,包括向所在州县申请购买木料的“料照”。料照除报明船户、所造船只类型、船只梁头尺寸外,还得附上铺户、澳甲、邻佑、造船匠等人的“保结”(担保书)。经过州县上报海防同知衙门、巡抚和总督正式批准后,船户才可购料建造。商船建造完成后,船户再向州县官禀报,由州县官亲验,检查梁头是否超过规定,再取船户不得租给匪人的“甘结”和澳甲、邻佑等的保结。若符合要求,州县官即对船身印烙刊书字号,并颁发编有该地字号的“牌照”(许可证)。只有领得牌照,船只才可在海上行驶。牌照内,“将在船之人,详开年貌、履历、籍贯,以备汛口查验”。(16)同时,州县官还要将船户和船上舵工人员的具体情况具结上报总督和巡抚,以保证“复查无异”。船户在取得出海牌照后,方可招揽商人载货出洋贸易。另外,出海贸易商人也需向所在州县申请牌照,并取邻里与船户的保结,申领牌照。商人牌照由一位主要商人领持,其他商人和小厮的年貌、履历、籍贯情况列名单写在牌照中。
船主与商人在出国贸易前,还要取得海关的牌照。相关出海手续由洋行代为办理,船主需将商船字号、船只大小、所载货物、舵工水手和出国贸易商人情况一一登入并提供给洋行。洋行商人与船户、出国贸易商人共同出具甘结,保证申报内容属实,再由洋行呈报所属省份海关,申报出海口岸并申领“关牌”。清朝政府征收的“船钞”和“货税”,也由洋行商人代为缴纳。若申报不实或商船不能按时回国,洋行商人作为保商负连带责任。牌照一年一换,如遇风信不顺,则宽限三月。总之,商船出国贸易需要办理以下照票:知县或知州的“印照”、巡抚发放的“海关商船照”和“海关商照”、该府海防厅发放的“联单”(“厅照”)。(17)
为便于识别,从雍正元年开始,清朝对各省海船饰以不同颜色油漆和钩字:“江南用青油漆饰,白色钩字;浙江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福建用绿油漆饰,红色钩字;广东用红油漆饰,青色钩字。船头两披,刊刻某省、某州县、某字、某号字样。沿海汛口及巡哨官弁,凡遇商、渔船,验系照依各本省油饰刊刻字号者,即系民船,当即放行;如无油饰刊刻字号,即系匪船,拘留究讯。”(18)可见,清朝对出海人员采取连环互保具结,严密审查,实行多种牌照的烦琐手续,防范反清势力及海盗,实为海洋治安措施。(19)
为解决非沿海地区州县商民出海经商问题,康熙四十二年规定:“又如隔县别府外省之人,欲造船者,必于各该本县呈明查确。该县具印结申详督抚,转饬沿海造船地方州县成造,仍照例查验式样,刊烙号数、姓名以行。违犯处分,俱照商渔船只例行,如有不遵例报官偷造者,责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县、汛口各官,各降一级调用。”(20)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内陆州县商民参与海外贸易。同时,清廷禁止商人在国外造船回国。若有原船只损坏迫不得已更换,船户回国先要向海关监督和所在地方官报告,验看相符方可进关,(21)以配合清廷对造船的管控措施。
在康熙二十三年的开海规定中,清廷限定出海贸易船只为500石以下的单桅船只,“如有双桅八桨、五百石以上大船,出洋夹带禁物,及文武官借端需索者,俱从重治罪”。(22)康熙四十二年,清朝修订出海商船规制:“出洋贸易商船,许用双桅。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如一丈八尺梁头,连两披水沟统算有三丈者,许用舵水八十人;一丈六七尺梁头,连两披水沟统算有二丈七八尺者,许用舵水七十人;一丈四五尺梁头,连两披水沟统算有二丈五六尺者,许用舵水六十人。”(23)“梁头”指商船大桅基座处隔舱板的横梁,是清朝海关征收船钞的重要依据。清朝之所以将商船梁头限在一丈八尺,是根据闽浙总督金世荣所奏而定。“兵部尚书金世荣督闽时,谓出洋大船易以藏盗,奏定渔船禁用双桅,商船饬令改造,毋许梁头过丈有八尺”,(24)可见,限定出洋商船尺寸是为了防范商船匿藏海盗。而一丈八尺梁头的商船,所载货物重量在3000石左右。(25)然而,乾隆十六年(1751),福州将军新柱奏称,“在洋商船大者载货七八千石,其次载货五六千石”。(26)可见,清朝限定的出海商船载重量与海商实际建造商船的载重量出入较大。其中有两方面因素,一是州县官府在计算商船梁头尺寸时,往往采取扣除两边船舷排水沟的宽度,只计算船体两侧排水沟内的尺寸;二是海商在建造出海商船时加深船舱。(27)
康熙朝开海后,清廷曾禁止出海商船和渔船携带武器。到雍正六年,开始允许前往东洋和南洋的商船携带少量简易自卫武器,以便应对海盗,但规定“鸟枪不得过八杆、腰刀不得过十把、弓箭不得过十副、火药不得过二十斤”。两年后,清廷将海商携带的自卫武器提升为炮械:
往贩东洋、南洋大船,准携带之炮每船不得过二位,火药不得过三十斤。造炮时呈明地方官给予印票,赴官局制造,完日地方官亲验,錾凿某县某人姓名、某年月日制造字样,仍于照内注明所带之炮轻重大小,以备海关及守口官弁查验。回日缴官存库,开船再行请领。倘本船遭风炮致沈(沉)失,即于所在地方官报明,免其治罪。如其船无恙,妄称沈(沉)失者,即行讯究。(28)
可见海商所带火炮受官方严格控制。同时,清廷允许海商在外购买外番红铜炮,但回国后须上交地方官并给予时价,以充鼓铸原材料。乾隆五十八年,清廷在重申将外购炮械上交官府时,规定把炮械转卖给海防绿营以便海防,“外洋商船人等,如有在外国置买炮位防御盗贼者,进口之时即开明铜铁炮位斤重数目,告知守口员弁,前赴有司衙门呈缴,地方官称验轻重,酌给价值,收存局库,由督抚咨部查核,其中有可备用者,拨给炮位较少之营分,以供操防”。(29)显然,该规定与提升海防措施有关。嘉庆七年(1802),清廷出台以出海商船的梁头丈尺定携带炮械多寡的原则性规定,(30)嘉庆十五年两广总督百龄具体拟出:“如梁头在一丈三尺以上,准其酌配炮位一门,炮不得过二百五十斤;如梁头至一丈五尺者,准其带炮二门,每二尺加一门,以次递加,多不得过四门。”而大炮所需火药,每炮不得超过30斤。(31)清朝之所以准许海上商船携带火炮,是因为海盗活动猖獗。同时,清朝还禁止作为军备物资的马、硝石、琉黄、铜、铁等出口,若有违禁,轻则杖、徒或发边卫充军,重则处斩。(32)
在管理海商出海贸易所带货物方面,清朝除了禁止军需物资出口外,还禁止贩运粮米出海,以杜绝资助海盗的可能。康熙四十七年,江浙米价腾贵,都察院佥都御史劳之辨上疏认为是海商贩卖到国外所致,奏请申严海禁,暂撤海关,一概不许商船往来以平米价。对此,康熙帝让户部商议意见。户部认为,“自康熙二十二年开设海关,海疆宁谧,商民两益,不便禁止”,提出加强巡查,规定海商所带自需食米不得超过50石。如多带出洋贩卖,将米入官,并照例治罪。(33)换言之,户部明确反对海禁,理由是海禁将破坏“海疆宁谧”局面。康熙帝同意了户部意见。康熙五十六年,清廷修改规定,按出洋商船道里远近和人数多寡定所带米粮多少。“每人一日准带食米一升,并带余米一升,以防风信阻滞。”雍正三年,清廷根据福建人多田少缺粮的情况,要求前往东南亚国家的海商在回国时必须装带一定数量的米粮。(34)乾隆时期,清廷规定闽粤海商自东南亚国家运米回国,和外商一样享受免税待遇。
乾隆二十四年,苏浙生丝价格昂贵,清廷认为与海商大量贩运出洋有关,遂行丝禁,规定“倘有违例出洋,每丝一百斤发边卫充军;不及百斤者,杖一百、徒三年;不及十斤者,枷号一月、杖一百;为从及船户知情不首告者,各减一等。船只、货物俱入官;其失察之汛口文武各官,照失察米石出洋之例,分别议处”。但因外商首重丝斤,该规定给四省海商出海贸易带来困难,也影响海商采购洋货。乾隆二十九年,两江总督尹继善、闽浙总督杨廷璋、两广总督苏昌等上奏,称出洋生丝实为低等粗丝,只可织造土绸,而不能供织纱缎绫罗。而朝廷采取出口丝禁后,低等粗丝滞销,因此请求朝廷开放丝禁。于是,清廷准许海商带生丝出洋,但设限额,江南到日本采办洋铜的官商船,每船准带二三蚕丝1200斤,随船客商准带糙丝300斤;浙江、福建商船准配土丝1000斤,二蚕粗丝1000斤;广东的外国洋船准带二蚕粗丝10000斤,本港洋船准带粗丝1000斤。此外,嘉庆后期,清廷认为茶叶是“制夷”商品,开始严禁浙、皖、闽等省茶叶从海路贩运至外国,必须由陆路运往广州卖给外商,防止商人夹带违禁物出洋销售。(35)
综上所考,清朝诸多管理本国商民出海贸易措施,如对造船的规定、管控船员数量和所携武器以及军需物资等,一直有近海海疆安全的具体目标,康熙时期主要在于防止海上反清势力及海盗活动,自雍正以后完全转变为防范海盗活动。同时,清廷对米粮丝茶等物资出口的管理,则是基于东南沿海地区生活和生产秩序稳定的考虑。
三、互市体系下外商来华贸易管理
康熙二十四年规定:“外国贡船所带货物,停其收税。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听所差部员,照例收税……番船贸易完日,外国夷人一并遣还,不得久留内地。”换言之,纯粹为贸易而来的外国商船,同中国出海商人一样要缴纳船钞和货税,一旦贸易事务了结就要离开中国。而“贸易番船回国,除禁物外,不许附载内地人口及潜运造船大木、铁钉、油麻等物,粮米止准酌带口粮,不许多贩。贸易毕回国时,该督抚委官查禁”。康熙二十五年,限定“荷兰国止许在福建、广东两省贸易,完日即令回国”。(36)而对于其他国家商船来华贸易港口,清朝尚未限定。如1683-1757年,英国商船除来广州外,也多次来厦门和宁波贸易。(37)但在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乾隆帝晓谕闽浙总督:“晓谕番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38)所谓“番商”,指英国商人洪任辉(James Flint,清代档案中译作“洪任”),时任英国东印度公司汉语翻译,在乾隆二十年至二十二年曾三次随英国东印度公司商船来宁波贸易,引起乾隆君臣关注并作出如此决定。这是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港口管理措施的重大变化,有学者将其视为清朝限关政策的开始。(39)
乾隆帝为何将外商来华贸易港口从多港自由选择改为限定广州一口?不妨再看乾隆帝谕旨后文:“番商嗣后……不得再赴浙省,此于粤民生计并赣韶等关,均有裨益,而浙省海防亦得肃清。看来番船连年至浙,不但番商洪任等利于避重就轻,而宁波地方必有奸牙串诱,并当留心查察。如市侩设有洋行及图谋设立天主堂等,皆当严行禁逐。则番商无所依托,为可断其来路耳。”(40)可见,乾隆帝禁止英商来宁波有两个理由:一是肃清浙省海防;二是使粤省等依靠外贸为生的人不至于受到影响。其中,第一个理由更为重要。谕旨点出乾隆帝对浙江海防问题的担心,是外商图谋在宁波设立教堂。其实,早在当年二月,乾隆帝就颁布上谕,“近年奸牙勾串渔利,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舶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稍重,则洋商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意并不在增税也”。(41)他更担心英船来浙会使宁波成为另一个澳门。因此,他用提高宁波港关税的办法,迫使英国商船返回广州贸易。但当他发现六月英船再至宁波时,便直接采取限定广州一港通商的措施。乾隆帝对西方商船采取限定广州一口的原因,还有他先后了解到葡萄牙人在澳门有意践踏清朝司法主权(围绕一些命案的处置纠纷)和西方天主教传教士通过澳门潜入其他地区传教,以及走私贩私和掠卖人口等情况。因此,清廷于乾隆九年设立正五品的“广州府澳门海防军民同知”,代替原正八品的香山县丞,加强对澳门的管理。显然,清朝限定西方商人在广州一口通商,旨在确保浙江海疆安全,(42)在此前提下,才会考虑确保粤省外贸。
清朝针对来粤的外国商船,出台了哪些管理措施?乾隆九年,清朝首任澳门同知印光任重新规范外商来华贸易管理章程:凡外国商船来粤,先停泊澳门,从澳门同知处取得印照,并由官方引水人员带往虎门,接受海关人员对商船进行丈量,并由通事(翻译)帮助向海关缴纳船钞等(乾隆十五年后改由保商交纳);此后,外国商船再由清朝引水带入黄埔港,起卸船上炮位,待交易结束后归还。据清朝规定,“凡番船至广,即严饬行户善为料理”。(43)“行户”即外洋行商人,俗称“十三行”行商。清朝对外国商人来广州贸易,具体通过十三行商人负责执行。外商到黄埔后,需要选择一位行商作为在粤期间的担保人,必须入住担保行商所定商馆,不得随意外出,其余船员仍住商船。外商所载货物可存于船上,也可转运至保商仓库,货物运输时皆由粤海关指定的小驳船承运。外商所带进口货物的出售与所需采购的出口货物,必须委托行商代为办理。“凡外洋夷船到粤海关,进口货物应纳税银,督令受货洋行商人于夷船回帆时输纳。至外洋夷船出口货物应纳税银,洋行保商为夷商代置货物时,随货扣清,先行完纳。”(44)由行商代办外商贸易事务的制度设计,旨在防止外商与中国其他人员随意接触,以免引起事端,从而保障外商生命财产安全和港口社会秩序稳定。
乾隆二十四年底,两广总督李侍尧受命处置洪任辉投诉粤海关腐败案件,专门制定《防范外夷规条》五项:一是禁止外商在广州住冬。要求外商销货归本后依期回国,即使尚有未清商务也必须到澳门居住,并将货物交行商代售。若有行商有意压滞外商货物,则许外商告发,地方官按律惩治。二是外商到粤,令其寓居行商馆内,由行商管束稽查,不许其任意出入并私相交易。地方官须留心访察,严加查禁。三是严禁行商及民人借领外商资本,也不许外商多雇民人役使。倘有违禁借贷勾结者,照交结外国、借货诓骗财物例问罪,所借之银入官。四是严禁外商雇人传递信息。若外商为采购货物,雇请多人前往其他地区探听货价,并与奸商往来交结,嗣后一切事务俱呈明地方官,听其酌量查办。倘有不遵禁约,一并严治。五是外国商船停泊处,安排绿营兵员弹压稽查,以防查外国水手人员滋事行凶,及暗中勾引奸民和疍户。(45)可见,清朝对来广州外商的管理,重点仍是防止外商越过行商与国内其他商民交往。
乾隆四十七年,因广州接连出现行商破产并欠外商债务事件,广东官府开始恢复公行制度。本来,康熙四十二年行商就曾成立“公行”,官府选派身家殷实的行商总办洋行事务。康熙五十九年,公行还曾订立条规,规定行商应共同议价;外商欲选择某一位行商进行交易时,只能承揽该船一半货物,其余一半货物由其他行商分摊。(46)这种公行制度设计,是为防止某一位行商垄断交易,确保外贸市场秩序稳定。不过,在英国商人看来,公行制度使中国行商在贸易活动中掌握议价权,导致他们订购的茶叶价高质低,因此多次抗议。乾隆三十五年,两广总督李侍尧会同粤海关监督德魁解散公行,“众商皆分行各办”。(47)
乾隆四十五年,由于发生行商颜时瑛等人亏欠外商债务并导致破产的案件,广东巡抚李湖等奏请恢复公行制度,“洋船开载来时,仍听夷人各投熟悉之行居住。惟带来货物,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销售;所置回国货物,亦令各行商公同照时定价代买,选派廉干之员监看稽查”。李湖认为,颜时瑛等之所以破产,因其“为夷人卖货,则较别行之价加增;为夷人买货,则较别行之价从减;只图夷人多交货物,以致亏本”,因此他期望通过共同定价,避免行商恶性竞争,请求恢复公行制度,对各行商经手并容易销售的进出口货物除征收“货税”外,另抽“行用”,“行用余利,存贮公所,先完饷钞,再照分年之数提还夷人”。(48)由此看来,恢复公行并设立“行用”,一是确保官府对货物进出口关税的征收;二是保护外商因关联行商破产的债权人利益。
乾隆五十六年,两广总督福康安奏报处置行商吴昭平拖欠外商货款案:将吴昭平发往伊犁当差,查封吴氏家产变卖为现银5.93万余两,除缴纳吴氏所欠关饷外,剩余0.58万余两交付外商收领。吴氏尚欠外商货款28.33万余两,由行商蔡世文等人限5年分6次代还。但乾隆帝认为,“该夷商呈控到官,若不即为清欠,转致贻笑外夷。著福康安等即于关税盈余银两内照所欠之数,先行给与夷商收领,再令各商分限缴还归款”。(49)约40年后(1830),英国下院举行的中英贸易听证会上,“大部分曾到过广州的见证人都一致认为,在广州做生意,比世界上几乎任何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快捷。据说其中很大理由是由于这些外国商船都由担保行商管理交易。它进一步说明,行商全力帮助商业运作,并贷款给外国商人”。(50)
尽管嘉道时期广州增补了一些管理外商来华贸易的措施,但仍延续乾隆时期形成的基本制度。嘉庆十四年,由于上一年(1808)发生英军兵舰强行在澳门登陆并闯入黄埔港事件,清朝颁布《民夷交易章程》,规定各国护货兵船不得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外商在销货后应随同原船归国,不得在澳门逗留。如有行欠未清,只许留一二名居留澳门,行商要提前造册申报;嗣后外商所带货物,须由粤海关监督与洋行总商秉公按股分配给行商承销,不许外商私自分拨给行商。(51)
道光十一年(1831),也是因为上一年发生外国妇女从澳门进入广州事件,清朝制定《防范夷人章程》,规定嗣后不许外商带“番妇”进入广州;外商入住行商馆内,行商要予以严格约束,不许擅自出入,与“奸民”私自交易;行商与外商交易事毕,应令外商将行商有无尾欠报粤海关备案,各行商也应将有无尾欠据实具结并报粤海关查考。以后若遇行商破产而拖欠外商银两者,凡具报备案者照例以行用赔偿,未经报备者则不予赔偿,控告也不予受理。(52)从以上补充规定可见,清朝虽然不断加强对来广州贸易外商的管理,但主要是限定他们在广州的自由活动空间,防止他们与中国商民接触并避免商业纠纷,防范外商在广州的不法活动,而对他们的贸易利益和财产,仍给予充分保护。
由此可见,从康熙开海到道光中期,清朝开放普通外商来华贸易,一方面实现征收关税的财政利益;另一方面避免重蹈明代嘉靖时期因拒绝普通外商来华贸易导致走私成祸(“嘉靖倭患”)的覆辙。乾隆中期将外商来华贸易集中于广州一口,则是防止外商云集宁波,使之成为另一个澳门。此后,清朝多次刊布章程对来广州贸易的外商加强管理,主要是基于维护港口社会秩序,防止外商与中国商民的横向联系。清政府不仅没有限制外商的合法贸易,反而以制定“行用”的办法保护外商的债权人利益。
四、海洋通商制度与中华文明的“秩序情结”
上文表明,清代开海政策及互市制度体系,首要目标是实现中国沿海地区及其海域的政治稳定,由此构筑安全的政治经济秩序。而清代互市体系所构建的贸易秩序,正是16世纪西力东渐以来,清朝面对海外世界复杂局面的现实利益表达,并通过征收关税借以实现财政利益的需求。清朝统治者兴起于东北,正是通过“互市”成为商业—军事集团,其王朝基因中带有追求商业利益的性格。(53)而从长时段历史考察,这也是清朝对中华文明的承继和发展。具体来说,清朝追求的“贸易秩序”,一定程度上体现中华文明的“秩序情结”。有学者指出,“中国自秦始皇统一天下以来的文化发展,线索虽多,大抵上还是沿着‘秩序’这条主脉而铺开。用弗洛伊德的术语,中国文化存在着一个‘秩序情结’;换做潘乃德(Ruth Benedict)的说法,则中国文化的形貌(configuration),就由‘追求秩序’这个主题统合起来”。(54)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能否清晰界定清朝海洋通商制度所追求的秩序目标?换言之,它究竟是追求世界秩序,还是亚洲秩序或东亚秩序,抑或中国海域秩序?前已有述,在费正清等看来,清朝朝贡制度决定中国的世界秩序,因为按照儒家“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天下观”,中国是世界中心。(55)不过,我们认为儒家的“天下秩序”只是一种观念或话语体系,而要真正认识朝贡制度所构造的政治秩序空间,关键要看清朝在实践朝贡制度层面的地理空间,即通过制度的实际运行区域来确定其政治秩序空间。否则,就会把政治理念完全等同于涉外政治行为,忽略了观念与行为之间的差别。从清朝实施朝贡制度的地理空间看,它只施行于中国相邻或相近区域,其最初目的在于确保清朝的政治合法性、皇帝权威并保障清朝的政治安全。从整个清朝历史观察,由朝贡制度构建的中国与邻国的封贡关系,只是清朝国境外围的防御体系。(56)即清代朝贡制度有着维护中国疆域安全和政治秩序稳定的具体目标,它构建的是中国周边秩序,而不是世界秩序。
那么,清代海洋互市体系作为一套秩序,在海域秩序上的具体空间范围如何?它究竟是滨下武志揭示的朝贡贸易体系与亚洲经济秩序,还是岩井茂树提出的互市体系与东亚贸易秩序?
正如前文揭示的,清朝确立的贸易秩序首要目标,是维护中国沿海地区及其海域的政治经济秩序和海疆安全。如果清朝要把互市贸易体系的目标定为维护东亚贸易秩序,或把目标对准维护亚洲贸易秩序,那么就涉及如何认识1717-1727年清廷禁止中国海商前往东南亚地区贸易的“南洋之禁”政策调整问题。在清代,“南洋”包括现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在内的东南亚地区,是亚洲贸易的重要海域。康熙五十六年正月,清廷宣布:“凡商船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噶啰吧等处不许商船前往贸易。于南澳等地方截住,令广东、福建沿海一带水师各营巡查,违禁者严拿治罪。”(57)“东洋”,指日本、琉球所在海域。清廷为何禁止中国海商前往南洋贸易?雍正帝解释:“昔年曾奉圣祖仁皇帝谕旨,海外噶喇吧乃红毛国泊船之所,吕宋乃西洋泊船之所,彼处藏匿贼盗甚多,内地之民希图获利,往往留在彼处,不可不预为措置。随经廷臣与闽广督抚议令,内地之人留在外洋者,准附洋船带回内地。奉旨准行在案。此乃圣祖仁皇帝绥靖海疆,且不忍令内地之民转徙异地,实仁育义正之盛心也。”(58)“红毛国”指荷兰国,当时“噶喇吧”(或写作“噶啰吧”)是其东印度殖民地中心;“西洋”指西班牙,当时吕宋岛上的马尼拉是其在菲律宾群岛的殖民地中心。在康熙帝看来,两地殖民者窝留汉人“贼盗”,需要防止西洋国家与居留汉人“贼盗”合力颠覆清朝统治。(59)换言之,“南洋之禁”是清廷为了“绥靖海疆”。
此时清廷颁布“南洋之禁”,还因为清廷与罗马教廷围绕中国天主教徒要不要祀孔祭祖的礼仪问题发生冲突。(60)康熙帝称:“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恐受其累。此朕逆料之言。”(61)雍正初期,福建人蓝鼎元上《论南洋事宜书》,力陈南洋之禁只会驱使闽粤两省依海商贸为生的人成为“盗贼”,而“南洋数十岛番,则自开辟以来未尝侵扰边境,贻中国南顾之患,不过货财贸易,通济有无”,主张“宜大开禁网,听民贸易”。(62)雍正帝征求闽粤两省官员意见,在得到他们认为开禁对地方民生和海关关税有益的回奏后,(63)雍正五年即取消“南洋之禁”,同时申明,“方今洋禁新开,禁约不可不严,以免内地民人贪冒飘流之渐。其从前逗留外洋之人不准回籍”,(64)显然,也是为了沿海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乾隆五年,荷兰殖民者在噶喇吧屠杀近万名华人的“红溪惨案”消息传到国内,清廷内部又出现是否禁止本国商民前往南洋贸易的争议,最后,在得到沿海地区大吏综合考虑政府税收、商人生计、外粮输入及白银流通等方面因素,主张维持南洋通商意见后,(65)清朝就没有禁止商民前往南洋贸易。
从“南洋之禁”的决策背景可见,清廷的中心目标始终是闽粤沿海地区政治和经济秩序稳定。清朝开海政策与互市体系作为贸易秩序性规则,并没有积极应对东南亚地区贸易危机的内容,尽管康熙帝已认识到西方国家将给中国带来大麻烦。而且,乾隆时期荷兰殖民者在噶喇吧大肆屠杀华人时,署两广总督庆复却认为,那些被杀的华商“在天朝本应正法之人,其在外洋生事被害,孽由自取”,(66)既没有对海外华商的同情,也说明清朝互市体系规则缺乏维护东南亚地区正常贸易秩序的目标。近有外国学者将“新清史”研究视角转向海洋,认为康雍乾时期确立的海岛驻防及战舰修缮措施、渤海海域军事化,和乾隆时期《海疆洋界形势全图》出现的“内海”与“外洋”概念、知识,表现出清朝的“海洋帝国性”。(67)这种把清朝承袭自明朝的海疆治理措施,混同为帝国主义的扩张行为,既忽略了从明到清中国海洋历史发展的演进轨迹尤其是无视明嘉万时期筹海历程,(68)也与本文揭晰的清代海洋互市体系构建的贸易秩序完全不符。实际上,自16世纪西力东渐以来,中外商人在海洋上的活动异常活跃,走私贸易和海盗活动日益猖獗,明清朝廷不得不采取政治、军事和贸易各方面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海疆安全。
明代“嘉靖倭患”相关历史表明,东南海疆安全有赖于海洋贸易秩序的稳定,因此有隆庆年间的月港开海。(69)而从清代海洋通商制度建构的贸易秩序性质来看,朝贡贸易体系具有封闭性特征,贸易从属于朝贡,而朝贡有着严格的时间、路线和人员规模等条件限制,并形成清廷与外国王室贵族之间的贸易垄断,其贸易秩序也由清廷与相关国家王室之间的政治关系(宗藩)而确定,而对非朝贡国家和外国普通商人则关闭贸易大门。与朝贡贸易体系相比较,互市体系具有开放性特征,无论是本国商人,还是外国商人,在遵守清朝相关政策前提下,即可进行国际贸易,贸易商品价格也由市场决定,商人的贸易机会、外贸市场和商品价格基本上是开放的,清朝则享受关税收益,与商人之间实现利益互惠。(70)
不过,在管理中国出海商人与外国来华商人的具体措施层面,清朝建构贸易秩序的途径和手段则不相同。前文第二部分已揭明,本国商人要想造船并前往海外国家贸易,必须得到左右邻里和澳甲的担保,说明出国贸易秩序首先从邻里关系开始构建。清朝严格控制造船大小和航海时携带的自卫武器,管控生丝、茶叶及军需物资的外销。此类管控手段,除出于防范海盗的海防安全因素外,也是基于国内经济以及对外贸易秩序的稳定。而据本文第三部分,乾隆中期,清廷将来华贸易的外国商人限定在广州,由十三行商人为他们作保并代销和代购进出口物资,以阻断外商与其他中国商人的接触。这既是为了维护浙江等地海疆安全,也是为了避免外商在广州产生商业纠纷,以保障当地社会秩序稳定。可见,清朝管理本国出海商人达成秩序的主要途径是沿海基层社会的保甲制度和邻里关系,主要手段是对航海贸易作诸多条件性限制。相关限制直接导致出海商人不能完全根据本国商品价廉物美的条件,来获取国际贸易竞争优势。而清朝管理外国来华商人达成贸易秩序的主要途径,则是限定他们在中国的活动范围,包括地域空间范围和人员接触范围;达成贸易秩序的主要手段则是优惠外商贸易利益甚至将经济利益施让于外商,以避免中外商业纠纷。(71)这表明清代互市体系所构建的贸易秩序结构,具有“贱己贵人”的管理特征。
“贱己贵人”的管理特征,与儒家对秩序的始终关怀和构建社会秩序的途径基本符合。孔子曾说,“君子贵人而贱己,先人而后己”,(72)“君子”的价值观是以克制自己利益而实现群体和谐。反映在社会取向上,则是为达到群体和谐而关切他人期望,“贵人”是儒家“怀柔远人”思想的体现,通过“怀柔”来实现“远人”与自己群体的相安无事,反映出儒家对和谐、安定的渴望。同时,清朝对本国出海商人的管理,一方面参用法家的什伍连坐之法,通过对出海商人的邻里、澳甲、洋行商人等连续性保结,实施更为刚性的束缚,以至于道光朝钦差大臣林则徐都曾感慨,“华民惯见夷商获利之厚,莫不歆羡垂涎,以为内地民人格于定例”。(73)本国出海商人因朝廷管理的条条框框所限,对于外商获得厚利只能羡慕。另一方面,清廷禁止因故居留外国的华商回乡,如解除“南洋之禁”的雍正帝就对东南边疆大臣说:“朕思此辈(指本国出海贸易商人并因“南洋之禁”而侨居东南亚者——引者注)多系不安本分之人,若听其去来任意,不论年月之久远,伊等益无顾忌,轻去其乡而飘流外国者愈众矣。”所以,清廷对出海商人不惜“详立规条,严加防范”,(74)体现了法家通过社会控制构建秩序的思想。
由此看来,清朝关注的贸易秩序区域是中国的,并非世界的,因此不存在所谓“清帝国”的海洋扩张;清朝对外商来华贸易的空间管理是严格限定的,但在有限空间内为外商贸易提供较便捷的条件,可见清朝对来华外商是包容的,而非排外的;照顾其贸易需求的手段也是灵活的,而非死板的。而从清朝处理中外商人贸易纠纷和冲突的措施(如乾隆时期对于“红溪惨案”的处理)来看,对外国商人多是和平方式,甚至多有退让,而非报复惩罚性的应对。和平性、包容性和灵活性的特征,源于中华文明对和谐秩序的高度关切和用心维护。当然,清朝“贱己贵人”式管理,并不利于维护本国商民在国际贸易上的竞争利益。
注释:
①参见陈尚胜:《“闭关”或“开放”类型分析的局限性——近20年清朝前期海外贸易政策研究述评》,《文史哲》2002年第6期;中国历史研究院课题组:《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新探》,《历史研究》2022年第3期。
②J.K.Fairbank and S.Y.Teng,"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Vol.6,No.2,1941,pp.135-246; 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macy on the China Coast:The Opening of The Treaty Ports,1842-1854,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3[中译本参见费正清:《中国沿海的贸易与外交:通商口岸的开埠(1842-1854年)》,牛贯杰译,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21年];John K.Fairbank,ed.,The Chinese World Order:Traditional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8(中译本参见费正清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杜继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
③滨下武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朝贡贸易体系与近代亚洲经济圈》,朱荫贵、欧阳菲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30-31页。
④岩井茂樹:『朝貢·海禁·互市:近世東アジアの貿易と秩序』、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20年(中译本参见岩井茂树:《朝贡、海禁、互市:近世东亚五百年的跨国贸易真相》,廖怡铮译,新北:八旗文化,2022年)。廖译本以“跨国贸易真相”为名,多少有违著者关于东亚贸易制度与区域秩序的研究意蕴。
⑤《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51页。
⑥《清世祖实录》卷32,顺治四年六月丁丑,《清实录》第3册,第267页。
⑦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市易》,《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30页。
⑧《康熙起居注》第3册,康熙二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徐尚定标点,北京:东方出版社,2014年,第70页。
⑨金端表:《刘河镇记略》卷3《创始》,《中国地方志集成·乡镇志专辑》第9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42-343页。
⑩《清圣祖实录》卷116,康熙二十三年九月甲子,《清实录》第5册,第212页。
(11)相关研究参见顾诚:《清初的迁海》,《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郑宁:《迁海令与清初海禁政策的变迁》,《史林》2022年第6期。
(12)李庆新认为,“尹代吗国”为“港口国”的属地或另一称呼,参见《鄚氏河仙政权(“港口国”)与18世纪中南半岛局势》,《暨南学报》2013年第9期。本文认同这一判断。
(13)嘉庆《钦定大清会典》卷31《礼部·主客清吏司》,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6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0年,第1355-1359页。
(14)参见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
(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53页。
(1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25页。
(17)刘序枫:《清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政策(1684-1842)》,刘序枫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9辑,台北:台湾“中研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2005年,第331-376页。刘文中附有浙江省五种牌照图片(还包括浙江布政司发放的“宪照”,但在其他出洋船只所携照票中并未见到)。此外,松浦章《清代海外贸易史研究》中,除附有浙江省五种牌照图片外,还录有江海关发放的船户照票(李小林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564-565页)。
(1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55页。
(19)参见郭孟良:《清代前期海外贸易管理中的具结现象》,《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2年第2期。
(20)雍正《大清会典》卷139《兵部·职方司·海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7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4年,第8732-8733页。
(2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24页。
(22)康熙《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三·商税》,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73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92年,第1643-1644页。
(23)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114《兵部·职方清吏司·海禁》,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3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95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还记有康熙四十二年的规定:“商贾船许用双桅,其梁头不得过一丈八尺,舵水人等不得过二十八名;其一丈六七尺梁头者,不得过二十四名;一丈四五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六名;一丈二三尺梁头者,不得过十四名。”(《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25页)不过,康雍时期中国赴日本和南洋商船所见随船人员实际数量多在百人及以上,据此推测,梁头在一丈八尺者许载舵水80名比较实际;而同年所出梁头在一丈八尺者许载舵水28名的规定,可能是针对国内沿海贸易商船而定的。
(24)蒋良骐:《东华录》卷20,林树惠、傅贵九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332页。
(25)陈希育:《中国帆船与海外贸易》,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326页。
(26)《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新柱奏请酌免洋船带米货税以裕民事折》,乾隆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台北: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第815页。
(27)参见刘序枫:《清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政策(1684-1842)》,刘序枫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9辑,第331-376页。
(2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56-757页。
(2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67-768页。
(30)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33页。
(31)嘉庆十五年十一月户部移会《两广总督百龄等奏请筹议商船出洋贸易准带炮械并设稽查章程》,内阁大库档案,文献编号125511,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转引自刘序枫:《清政府对出洋船只的管理政策(1684-1842)》,刘序枫主编:《中国海洋发展史论文集》第9辑,第361页;《清仁宗实录》卷234,嘉庆十五年九月,《清实录》第3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57页。
(32)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卷776《刑部·兵律关津·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二》、卷894《工部·军火·火药一》诸卷内军资内容(《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31-133页、第807册第765-771页、第809册第519-527页、第810册第795页)。
(33)《清圣祖实录》卷232,康熙四十七年正月庚午、二月辛卯,《清实录》第6册,第318-319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54页。
(3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54-755页。
(3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第130页;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第763、771页。
(3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510《礼部·朝贡·市易》、卷511《礼部·朝贡·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6册,第130、134页。
(37)参见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1卷,区宗华译,林树惠校,章文钦校注,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2-67、106-109、120-123、134-136、140-141、166、248、261、270页。
(38)《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清实录》第15册,第1023-1024页。上引《清高宗实录》中关于乾隆帝“一口通商”上谕,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合编:《清宫广州十三行档案精选》,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107页。
(39)朱雍:《洪仁辉事件与乾隆的限关政策》,《故宫博物院院刊》1988年第4期。
(40)《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清实录》第15册,第1024页。
(41)《谕宁波征税须稍重于粤海关以防洋船云集宁波》,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02-303页。
(42)陈尚胜:《澳门问题与乾隆限关政策》,《文化杂志》第51期,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2004年,第33-40页。
(43)《清高宗实录》卷550,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戊戌,《清实录》第15册,第1023页。
(44)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5《行商》,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91页。
(45)《清高宗实录》卷602,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戊子,《清实录》第16册,第760-761页。
(46)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1卷,第182-183页。
(47)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5《行商》,第496页。
(48)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5《行商》,第492-493页。
(49)《清高宗实录》卷1377,乾隆五十六年四月癸酉,《清实录》第26册,第494页。
(50)First Report from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Affair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China Trade),The House of Commons,8 July 1830,p.133.
(51)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8《夷商三》,第548-549页。
(52)梁廷枏总纂,袁钟仁校注:《粤海关志校注本》卷29《夷商四》,第560-563页。
(53)岩井茂樹:『朝貢·海禁·互市:近世東アジアの貿易と秩序』、第227頁。
(54)张德胜:《儒家伦理与社会秩序:社会学的诠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0页。
(55)费正清编:《中国的世界秩序——传统中国的对外关系》,第1页。
(56)陈尚胜:《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清史研究》2010年第2期;陈志刚:《中国古代封贡体系的本质属性:中原王朝陆基性国土防御体系——以封贡关系的理论框架与内部组成、运作规律为中心》,陈尚胜主编:《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的思想、制度与政策》,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9-161页。
(57)《清圣祖实录》卷271,康熙五十六年正月庚辰,《清实录》第6册,第658页。
(58)《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清实录》第7册,第892页。
(59)郭成康:《康乾之际禁南洋案探析——兼论地方利益对中央决策的影响》,《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60)李天纲:《中国礼仪之争:历史·文献和意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第76-90页。
(61)《清圣祖实录》卷270,康熙五十五年十月壬子,《清实录》第6册,第650页。
(62)蓝鼎元:《鹿洲初集》卷3《论南洋事宜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7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97-598页。
(63)参见《雍正朝外交案》“孔毓珣折”(雍正三年四月初一日)、“孔毓珣折二”(雍正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孔毓珣折三”(雍正三年十一月初十日)、“孔毓珣折四”(雍正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孔毓珣折五”(雍正五年八月十九日),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史料旬刊》第7期,北平:故宫博物院,1930年,第245-249页;《清世宗实录》卷46,雍正四年七月辛卯;卷54,雍正五年三月辛丑,《清实录》第7册,第687-688、822页。
(64)《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清实录》第7册,第892页。
(65)《清高宗实录》卷176,乾隆七年十月庚寅,《清实录》第11册,第264-265页;《乾隆朝外洋通商案》“德沛折”(乾隆七年八月初十日),故宫博物院文献馆:《史料旬刊》第18期,北平:故宫博物院,1930年,第654-655页。
(66)《署两广总督庆复奏覆仍准各国船只来粤贸易折》,乾隆七年二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合编:《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第1册,第190页。
(67)参见布琮任:《海不扬波:清代中国与亚洲海洋》,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26-132页。
(68)参见吴四伍:《“海上新清史”暗含概念陷阱——评布琮任〈海不扬波:清代中国与亚洲海洋〉》,《历史评论》2023年第6期。
(69)陈尚胜:《隆庆开海:明朝海外贸易政策的重大变革》,《人民论坛》2018年第30期。
(70)参见岩井茂樹:『朝貢·海禁·互市:近世東アジアの貿易と秩序』、第260頁。
(71)陈尚胜:《论清朝前期国际贸易政策中内外商待遇的不公平问题——对清朝对外政策具有排外性观点的质疑》,《文史哲》2009年第2期。
(72)《礼记正义》卷51《坊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619页。
(73)林则徐:《外人带鸦片罪名应议专条片》,道光十九年四月初六日,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教研组、研究室编:《林则徐集·奏稿》,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640页。
(74)《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丁未;卷54,雍正五年三月辛丑,《清实录》第7册,第892、8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