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晓成:清代军台效力制度的形成(1696—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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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成  

 

摘要:清代的军台效力始于康熙朝中晚期,为筹集战时经费,令废员、捐纳人员、部院笔帖式等效力者出资维护军台运转,朝廷酬以官职。雍正时期,军台效力的主体为官府所派废员,最低效力时限三年。但废员长期留任乃至被严惩的现象较为普遍,获得议叙的概率较低,军台效力惩处之意甚明。沿至乾隆朝初期,军台效力成为专门针对官犯的刑罚,改变了此前奖惩并存的属性。

 

军台效力是清代特有的职官管理方式,指官府将特定人员发往军台并令其出资保障军台运转,称“坐台”。历经发展,军台效力演变为一项针对犯罪官员的刑罚,“若文武职官犯徒以上,轻则军台效力,重则新疆当差。成案相沿,遂为定例”。由于关涉边疆治理与法律制度,军台效力从清代起就受到关注。清中期著名经世学者龚自珍、魏源从蒙古地区治理角度考察军台设置时,论及军台效力人员缴纳台费问题。清末律学名家薛允升、沈家本从法制改革角度考察了军台效力制度的源流,均认为该制度始于乾隆六年(1741)。刘文鹏在考察清代蒙古地区台站时,将废员军台效力追溯至雍正元年(1723),并指出废员管理台站事务、缴纳台费这两项任务;王云红笼统考察了清代官员的各类效力制度,认为军台效力始于乾隆六年,并简述了效力废员缴纳台费的制度;张永江、尹世奇考察了雍乾以降废员军台效力政策及其对边疆经营的意义。此外,金峰、赵云田对清代蒙古台站制度的研究,张铁纲、周轩、李兴盛、柏桦对清代徙流刑罚的探讨,均提及军台效力问题或论及在军台效力的名人。既有研究大多将效力对象限定为废员,重在考察清代军台效力制度确定后的状态及其对边疆治理的意义,对制度的形成过程论述相对薄弱,尤其对制度的起源存在较大分歧。因此,本文主要根据奏折、上谕档、起居注等档案史料,辅之以私家记载,系统探讨清代军台效力制度的起源至形成过程。

一、制度溯源:康熙朝军台效力的探索

清代军台效力制度的起始时间,目前主要有两说:一是薛允升、沈家本、王云红认为的乾隆六年说(1741);二是刘文鹏、张永江、尹世奇认为的雍正元年(1723)说。此外,金峰、赵云田均提及康熙三十五年(1696)设置北路驿站时,已有废员前往效力,不过未展开论述。笔者认为军台效力制度始于康熙朝中期,在此主要根据档案作系统考察。

康熙三十五年二月,因清朝出兵征讨准噶尔部噶尔丹,兵部、理藩院奏报,中路大军出独石口后,沿途所设驿站总计75处,交由部院派出的笔帖式和章京以及八旗派出的拨什库管理。对此,康熙皇帝谕称:“部院章京、笔帖式、拨什库,调用将尽。今设此驿,有革职文官,情愿告请效力者甚多。若辈不习军务,可令伊等一驿两三人,坐塘效力。报马不足,令自备马匹驰报;其口粮,令自备人夫运送,亦彼出力自效之事也。”由于战事之需清朝在蒙古地区所设驿站过多,部院人员不敷任用,康熙皇帝才临时提议由随同御驾亲征的文职废员前往管理驿站事务。坐台废员的任务是传递军报,同时需要出资维护驿站的基本运行,包括提供驿马、运送口粮。

康熙皇帝的谕旨很快被付诸实践。据当年随中路大军督运军粮的宋大业记载,当他在四月二十九日到达十一台时,“坐台者系汉军原任知县高其佺”;五月初七日到达十八台时,“坐台者名常寿,曾在御前”;五月十三日过二十四台时,“坐台者系原任正詹朱玛太”。结合官私记载,当时人记蒙古地区所设驿站时所用词汇包括“驿”“塘”“台”等多种称谓;在康熙三十五年四五月份时,部分驿站有一名坐台废员。

康熙三十五年清朝的军事行动进展顺利。五月,噶尔丹在克鲁伦河遭遇康熙皇帝亲率的中路大军之后不战而逃,旋即在昭莫多败于清朝的西路大军。康熙皇帝收到捷报后,立即谕令奖励递送奏章前来的两位驿站效力废员,“布党图驿站原任员外关布着复原职,柏成栋以道员缺先用”。五月中旬,康熙皇帝班师回京。八月,考虑到蒙古地区天气逐渐转冷,康熙皇帝谕令撤回坐台人员,“此内除倒毙、缺欠马匹外,其余效力者着交部议叙”。据此,确保驿马足额是效力人员的主要任务;除未能尽职者外,其余效力人员应获得议叙。档案中亦有详例:监生潘朝选通过“自备鞍马,在中路三十九台坐台效力”,最终议叙“补授笔帖式”。可见当年效力人员不限于废员。

康熙三十六年(1697),康熙皇帝再次亲征。二月,兵部、理藩院官员奏报“愿设驿站效力原任巡抚布雅努等十三人内,六人已到,其七人亦次第将至”,康熙皇帝谕称:“情愿效力之十三人,着自湖滩河朔以至宁夏,令其自相酌量,均分为十三站”。根据安排,这批废员每人负责一处驿站。闰三月中旬,康熙皇帝接获噶尔丹死讯,于四月班师。十二月,兵部奉旨议叙坐台人员,谕令奖以坐台废员复还原职、现任官员以应得之缺补用。显然,本次驿站效力人员除前述废员外,另有现任官员。大规模战事既已结束,这批效力人员也应该是照例撤回。

康熙三十六年之后,漠北维持了近20年的和平状态。至康熙五十七年(1718),因准噶尔部侵扰西藏,清朝再次大规模出兵西北,并于次年派遣兵部尚书范时崇勘选蒙古地区通往乌里雅苏台的驿路,最终设置北路台站47处。从此开始至雍正时期,清军长期与准噶尔部在西北对峙,北路驿站由战时机构变为常规设置,“军台”也逐渐成为与“驿站”“台站”同样的常用词汇。

关于康熙末期的军台效力,雍正前期的两份档案均有提及。一是雍正元年(1723)四月兵部奏折。因为康熙六十一年(1722)发往军台人员即将效力一年期满,却无人自愿前往替换,于是兵部奏请恢复由部院派遣笔帖式的旧例。该奏折称:

昔日安设军台,本包之驰递,皆差各部院衙门笔帖式行之。去年议政大臣议奏“将旧台站裁撤,并于新站,安置自力驻站效力之人驻守。一年内凡不误驿递、各捐银两俱照数补充驿站马畜,能收拢蒙古人且畜业兴旺者,呈报该部,视相应之缺,不论班次,酌情升用”等情,遂将自力驻台捐纳人员及初派之笔帖式等,每站安置一员。

二是雍正四年(1726)题本:

康熙六十一年,议政大臣议覆,杀虎口外军台,关系紧要,如有自备坐台捐纳者,照大同驼例减半交银,一年不误公事,咨送吏部,不论班次即用。如不足四十七站,将各衙门才能笔帖式补数,派出前往坐台。此差去笔帖式等站时,裁去羊只,令其自备口粮,一年不误公事,不致苦累蒙古,事完之日,交与吏部议叙。

据此,康熙末期所设军台,系由各部院派笔帖式管理。至康熙六十一年(1722),清朝重新制定军台效力人员的任用制度。第一,捐纳人员自备银两前往军台效力,一年期满后可获得即用的铨选资格;第二,47处军台各需一人,自愿前往的捐纳人员不足47人,空额由部院派出笔帖式,这些笔帖式同样需要出资承担军台开支,一年期满后交吏部议叙;第三,由于每处军台有数十户蒙古人充当服役的站丁,官府要求效力者“不致苦累蒙古”“能收拢蒙古人且畜业兴旺”,即保障蒙古站丁的生计,以便维护军台运转。

综上,康熙朝的军台效力尚属制度的探索阶段,立意偏重筹集经费。康熙三十五年(1696)至三十六年(1697),军台效力人员主要是废员,康熙末年分为捐纳人员和部院特派笔帖式两类。效力者的任务是自行出资维护军台运转,其出路相对优厚,废员效力称职者可官复原职,其他人员获得升迁或任官资格,具有奖励性质。

二、制度突变:雍正朝军台效力的常态化及其性质转变

前述雍正元年(1723)四月,因无人自愿前往接替军台效力期满者,兵部奏请恢复部院派遣笔帖式旧例。刘文鹏已注意到,雍正皇帝的对策是谕令指派废员。至于落实情况,档案有详细记载。四月二十三日,兵部奏报称:吏部遵旨“已将革职员外郎五十一等人査送前来”,但“镶红满洲旗、正黄汉军旗至今尚未来文”。此后不久的一份谕旨亦称:

兵部所奏驿站四十七处……现今典出三十二人,还少十五人,将保定府的瓦尔达、同廉亲王所参工部官员二名,还有两旗人名不曾送到。俟两旗人名送到,一同列名具奏,再出十五名前去。再传与兵部大人,所派出的三十二人,着拣选二十二人先去,等十五名出定了再补来。严传与他们知道,尔等具是有罪之人,前去着实用心出力。若果用心出力,朕自然施恩。若是不守法,骚害驿站以及蒙古人等,察出即将尔等在本站正法。

雍正元年四月,各部院已查出应发往军台效力废员32名,此外雍正皇帝又指派废员3名,虽有两旗尚待上报,但显然不足所需47名之数。五月初,雍正皇帝再颁谕旨:“八旗外官革职者,凡有自愿前往驿站效力赎罪之人,伊可具呈陈请。若确属于事无误、效力颇佳者,则予议叙。再,旗臣所知宜应起用之人,凡家境尚可、五十岁以内者,亦可推举。”这份谕旨虽称自愿,实际仍属强制。

鉴于康熙朝末年自愿效力的政策不可持续,雍正元年起改以政府指派废员为主。当年十一月的一份奏折称:“是年自京城所派四十七名罪臣,皆皇上稔知之人,现每驿站各遣一人驻驿,由理藩院派三名章京统管。”由此可知,雍正元年最终指派了47名废员,每人负责一处军台。雍正皇帝虽声称效力称职者可以“施恩”,但又特别强调不守法者或将被处死刑,惩罚之意甚明。这种性质转变,导致了废员的逃避。

清朝于雍正元年(1723)亦出台了笔帖式军台效力的新制度。征西将军祁里德奏称:“杀虎口外新设四十七站笔帖式,每年更换驿站,殊觉疲劳,令各部院拣选家道殷实之人才妥当笔帖式,派令坐台。既经令其效力,不行更换,作何限定年分、议叙之处,令该部定例议奏”,朝廷议定:“坐台三年,不误事务、著有劳绩者,回日将笔帖式应升之缺即用。”清朝再次强调派出的笔帖式需家境殷实,有充足财力承担军台的运营开支。相较康熙六十一年(1722)之制,新例效力时间由一年改为三年,以明确的优先升迁替代了临时酌定。

雍正朝初期,自行出资坐台笔帖式效力一年和三年的两种政策同时并存。据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吏部题报,当时遵照雍正元年新例坐台满三年的笔帖式有13人、遵照康熙六十一年旧例坐台满一年的笔帖式有7人。这些人员均属效力称职者,同时报请议叙。对于前者,吏部根据预先确定的奖励新规,除病故等特殊情况外,均奖以优先升迁的资格;对于后者,由于此前并未确定奖励规则,吏部根据效力差异分别给予加一级、加二级的奖励。

雍正时期军台效力废员的任期也很快确立,只是奖惩制度始终未有明确规定。雍正二年(1724)九月谕称:

原任总兵官刘俊杰等,本应从重治罪。朕思伊等若能改过,仍可与国家效力,是以宽其治罪,发往军台。如果实心效力,朕仍加恩录用;傥怙恶不悛,骚扰驿站,朕必从重治罪。著行文管辖驿站武格等,三年之后,将伊等到台效力贤否据实奏闻。再,从前发往军台人员,三年满后,将效力贤否之处,亦据实奏闻,或换或否,候降谕旨。

可见,雍正二年规定了坐台废员的三年观察期。效力称职有重新起用的机会,否则从重治罪;三年期满后,皇帝根据废员任职情况决定是否留任。至于这一制度的施行情况,可从雍正七年(1729)十一月案例中窥见一斑。当年军台效力满三年人员总计21人,绝大多数为废员。其中原任员外富明、原任同知富勒孙、原任知府蒋国祥、原任主事威赫诺4人“帮给台站人等牲口、衣服等物,俱属有余,且善于教养”,雍正皇帝谕令给予“复还原职”的奖励;效力满四年的原任总兵官闫光炜、原任主事德洪与效力满三年的原任侍郎伯卿拜,原任都统佛伦、吉当阿,原任侍郎马金泰,原任詹事王奕清,原任布政使刘廷琛,原任郎中五十三,原任员外郎阿必达,原任主事怀诚、诺勒蒲,原任通判崔洪图,候选知县佟世,副将赵世义之子赵英,道员年法尧之子安他哈等16人“俱各竭力帮给牲口、衣服等物,并无贻误骚扰蒙古之处”。雍正皇帝以“大兵进剿”需要此等“在台已久、诸事熟练”者,谕令询问以上效力称职的20人是否愿意留任,承诺在大军凯旋后对留任者“加恩议叙”,无力留任者可具呈奏报。此外,原任侍郎八十之子岁贡生何寿“坐台三年,帮给牲口等物甚少,又且无知”,雍正皇帝谕令“解送来京,交部严加议处”。据此,废员能否获得议叙,依据并非坐台时间长短,而是出资多寡,若出资过少有被惩处的风险。

关于雍正朝中后期军台效力废员的任期和奖惩情况,档案中留有部分军台相对系统的数据。雍正九年(1731)七月,在清朝的北路军大败于和通泊之后,雍正皇帝谕称军台效力“废员甚多”,坐台超过两年者“俱著另委人员更换”。此举显系安抚军台效力者的临时加恩。不过,随着清军战败,军台服役的蒙古人因担忧准噶尔部入侵而多有逃亡,导致部分“台站不通”。十二月,清朝定议,第二十三台至三十台效力的八名废员,因未能制止蒙古人逃亡,不论是否效力满两年,均被指派留任,具体如下:

阿必达、董申、尚吉图、卫和讷,俱在驿站度过二年,虽有更换之机,暂停更换,留于驿站效力;产吉布,陈安策、傅尔敦、舒明,既然皆未年满,惩责伊等各百鞭,在驿站戴罪效力,经过三年效力若好,由驿站总管等据实奏闻,倘仍懒惰不尽力,复加治罪。

上列八名废员的遭遇,可以视为雍正朝军台效力废员命运的缩影。在仅被留任未予处罚的四人中,据雍正十一年(1733)五月军台总管的奏报,此时阿必达已亡故;董申、尚吉图(商吉图)、卫和讷三人累计效力已逾三年且“并无误事、骚扰蒙古人等之处”,因此请示是否更换,雍正皇帝谕令再留任二年。至十三年(1735)五月,因三人再次留任期满,军台总管奏请换回,未见雍正皇帝指示。其中,尚吉图于十三年四月,因所管台站遗失包袱,被议以鞭八十的处罚,因年逾七十“照例收赎”。据查核,董申、尚吉图、卫和讷三人被发往军台效力的时间分别为雍正五年(1727)五月、雍正六年(1728)五月、雍正四年(1726)五月。他们在军台效力达七至九年却很可能未获议叙。尤其是,卫和讷、阿必达本在前述雍正七年(1729)效力三年期满的清单之内,前者当时已受到官复原职的奖励,后者理论上也可以具呈离任,却在雍正皇帝动员留任之后反遭不幸。

另外被处以鞭责的四人中,陈安策因未见记载而不详外,其余三人在随后均遭到严惩。禅济布于雍正十二年(1734)二月被参劾有家产却“并不尽心效力”,谕令枷号,“伊若知罪,情愿效力,将其效力如何,着五十四奏闻请旨”。傅尔敦于雍正十二年七月被参劾“发往军台三年以来,并未着实养给蒙古,屡屡推诿不前”,谕令将其在军台“永远枷号”,同时令拨银5 000两发往军台应用,该项银两由其父大学士马齐缴纳,“倘仍前推诿不肯完项,将傅尔敦即于台站处正法”。舒明于雍正十一年九月被参劾“到台以来止给过蒙古等羊四百八十只、茶叶二千四百包、米七石,除此并无效力”,谕令枷号、仍留坐台,“如能效力,奏闻释放;倘仍复推诿,著永远枷号,俟大兵凯旋之日,具奏请旨”;随后又于雍正十二年九月,因所管台站遗失包袱,被议以杖八十的处罚,“俟开枷之日照数补责”。

此外,王奕清的个案也相当典型。显然,雍正朝军台效力废员既难获得更换,更难获得议叙,效力期限的不断延长也意味着风险的加剧,一旦资金不继则会被视为效力不称职而遭到严惩,同时还存在因工作失误遭受严惩的风险,尚吉图、舒明的案例即是典型。

从雍正朝中期开始,坐台废员指派范围进一步扩大。雍正七年(1729)五月,因军台效力人员有调回者,雍正皇帝谕令刑部将各类拘禁人犯“有情愿效力赎罪者,开列犯罪情由,请旨定夺”。八月,刑部遵旨上报官犯九名,雍正皇帝指派其中六人前往军台效力,并强调这批效力人员“系身犯重罪监禁之人,非从前罪案完结发往台站者可比”,要求他们到达军台后“若谨守法度、格外效力则已”,否则由管理军台官员“一面严拿,一面参奏,请旨治罪”。清制,废员是指因罪或因过被革职的官员;废员革职后,如尚有余罪,需受刑罚,即为官犯。换言之,官犯是尚在刑期内的废员。据此,雍正七年之前,军台效力的废员均属革职后并无余罪或服刑完毕者,他们在前往军台效力之时已属自由之身;而雍正七年开始,官犯亦成为效力对象,他们在前往军台效力时犹是戴罪之身。

纵观雍正一朝,军台效力人员主要分为笔帖式和废员两类。两者任务相同,但效力性质迥异。对笔帖式而言,军台效力期限明确为一年或三年,任满可获加级或升迁,对仕途有明显助益。对废员而言,效力三年只是一个最低的时限,此后是否更换尚待皇帝决定。在雍正朝的实践中,废员长期留任的比例较高,获得议叙的概率畸低,因效力不称职而遭到严惩的概率却畸高。这样的效力时限和奖惩措施,突显了军台效力之于废员带有鲜明的惩处性质。此外,雍正晚期军台效力人员亦杂有少量生员和候补官员,这在乾隆元年(1736)引见替换回京坐台人员的资料中有所反映。

三、制度定型:乾隆朝初期军台效力的法制化进程

从康熙朝中期至雍正时期,由于效力人员身份复杂以及由此导致的奖惩差异,军台效力更像是多种不同制度的复合体,很难加以制度定性。至乾隆朝初期,这种模糊状态终被打破,清朝明确将官犯作为唯一的效力对象,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应规范,由此军台效力最终定型为一种稳定的刑罚制度。

(一)乾隆皇帝即位初期对军台效力的政策调整

乾隆皇帝于雍正十三年(1735)八月即位,次月即谕令撤回军台效力年久者和实在无力者。参随后,据总理事务王允禄等奏报,北路军台效力满三年应撤回更换者22人;未满三年者25人,待查明“实在无力者”后更换。清朝最终议定:

其应派前往更换之人,若只查派废员,不但人数无多,难于派往,且恐无力之人,不能照管弹压,仍于台站无益。应令兵部行文八旗,通行晓谕,如降革之文武废员及举监生员、闲散人内,有愿往效力者,准其呈明该都统等,咨送该部奏闻,派往更换。此次派往之人,应仍以三年为期。若三年期满,于事无误,令大将军及台站总管,查明伊等实绩,具奏请旨,交部分别叙用。

本次重申军台效力期限为三年,强调三年期满且效力称职者可以获得任用。同时,除废员外,还动员举人、监生等人自愿前往。此举无疑削弱了雍正朝以来军台效力对废员的惩罚意义。

乾隆元年(1736)正月,清朝调整设置张家口至鄂尔昆军台为大站29处、腰站16处,合计45处。其中,因第二十九台“适当递送交会之所”,第十五、十六台与张家口、赛尔乌苏两处军台所管地接壤,特设官三名管理,“其余四十二处,每二站驻官一员”,合计需管理人员24名。据查,当时除新发往废员4名、上年查明应待三年期满者10名,“尚缺十员,请于在京笔帖式内拨往”。相较雍正末年47处军台各由一人管理,本次改革缩减了约一半人力。与此同时,谕准此前查明的22名效力年满三年者、15名效力未满三年但无力留任者回京,特予引见。从乾隆元年三月到九月,陆续引见的八名效力者中,除一名废员释回原籍外,其余废员、候补官员和生员均被授予官职,彰显出雍乾交替之际治道一度由严转宽的新气象。

另一变化是笔帖式军台效力的终结。据前文,乾隆元年正月,清朝曾派出十名笔帖式换回大批军台效力人员。但此时派往的笔帖式已不再属于效力者。乾隆三年(1738)八月谕称:“坐台笔帖式等,一切用度,俱出于官项,与自备资斧者不同。”显然,乾隆初年派往军台的笔帖式无须自行出资,与康熙、雍正时期自行出资的笔帖式性质不同。换言之,由于军台“效力”的核心内容就是出资,笔帖式一旦无须出资,自然不属“效力”。这一更改从此成为定制,乾隆朝军台任职的笔帖式只是普通职官,无须出资效力。而且,至乾隆朝中期清朝不再派遣笔帖式前往军台。乾隆朝已不存在笔帖式军台效力制度,从此军台效力的对象仅剩废员这一群体。

(二)乾隆朝官犯军台效力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

前引薛允升、沈家本认为,官犯发往军台始于乾隆六年(1741),对象是侵贪完赃后减为徒流的官犯。沈家本以乾隆三十一年(1766)案例为据,指出“其后官犯之发军台,有奉特旨发往者,亦有从重拟发者,不尽属侵贪案件”。此论是否准确,兹整理乾隆元年(1736)至七年(1742)军台效力案例展开分析。

基于这些案例,可对既有关于乾隆朝军台效力制度的论述修订如下:第一,官犯发往军台效力的做法,并非始于乾隆六年(1741),至迟可以追溯至雍正七年(1729),延续到乾隆初年。第二,从乾隆朝起,发往军台效力者均为官犯,不再包括无罪的废员。上表所统计乾隆元年至七年军台效力的废员,除王謩、史载魁两人外,其余在奉旨发往军台效力之前,均已拟定刑罚,或已革职后又有新罪。王謩、史载魁虽仅被议以革职,但乾隆皇帝认为处分不足以惩戒,故又惩治以军台效力,即所谓“坐台废员皆系效力赎罪之人”。第三,乾隆朝官犯军台效力起初并不专指侵贪官犯,更不是从乾隆朝中期之后才针对其他类型的官犯。上列乾隆六年定例前后,高起、李禧、王謩、史载魁等人的罪名均非侵贪。乾隆前期另有官员因徇情袒护、工作不力、规避等事被发往军台效力。乾隆六年定例的意义,在于侵贪官犯成为军台效力的明确惩罚对象,而非唯一对象。

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对乾隆六年定例的解读虽然存在偏差,但该例确属制度变革的分水岭。自此,清朝以军台效力作为特定类型官犯的刑罚,刑部拟定效力官犯时便有章可依。而且,此前发往军台效力的官犯,如上表赵宏恩、朱藻、卢见曾,在效力期满后获得任用,该制度尚有给予废员起用机会之意。但是,在乾隆六年定例后,官犯于军台效力期满后基本只有一条出路:刑满释放。总之,乾隆六年定例使军台效力一改此前奖惩并存的属性,彻底成为一种刑罚。

结语

清代的军台效力始于康熙朝中期,历雍正、乾隆朝逐渐完备和定型,经历了漫长的制度化进程。康熙朝中期和晚期,为筹集战时经费,清朝令废员、捐纳人员、部院笔帖式等效力者出资维护军台运转,朝廷酬以官职。雍正时期,军台效力的主体为政府所派废员,最低效力时限三年。但废员长期留任乃至被严惩的现象较为普遍,获得议叙的概率较低,军台效力惩处之意甚明。沿至乾隆朝初期,军台效力成为专门针对官犯的刑罚,改变了此前奖惩并存的属性。清代军台效力漫长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进程,揭示了清代法律制度的复杂性,也反映了清代国家职官管理制度的灵活性。

作者江晓成,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副教授。地址:福州市大学城科技路1号,邮编350117。

该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25年第1期,注释略去,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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