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秋红 王瑞剑:德国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新进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 次 更新时间:2026-04-08 21:32

进入专题: 刑事检察制度   行刑衔接   犯罪记录封存  

熊秋红   王瑞剑  

 

[摘 要] 德国围绕犯罪所得追缴、行刑衔接与前科登记构建了结构严密的法律体系,检察机关在这些制度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涉案财物处置方面,检察机关贯穿财产发现、保全、没收与执行全过程,承担识别财物、提出没收请求、审查第三方权利并协调被害人返还等职责,确保非法收益被有效剥夺并实现公权力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在行刑衔接领域,制度以“刑事优先”为原则,由检察机关在案件早期作出性质判断,并在刑事与行政程序之间进行筛分、转换与协调,防止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责任,以统一执法尺度。前科登记制度以《联邦中央登记法》为基础实行中央管理,检察机关负责相关信息的持续报送、依法查询与使用,并在个案处理中参与删除审查与跨机构协调,使登记制度在支撑司法决策的同时兼顾当事人权利保护与再社会化目标。

[关键词] 德国刑事检察 犯罪所得财物及收益没收 行刑衔接 犯罪记录封存

 

近年来,德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第一,强化被告人权利保障,不断加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确保其获得公正审判;第二,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近年来的改革聚焦于减少程序拖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第三,加强被害人保护,随着社会对被害人权利的关注度提升,德国通过法律改革进一步强化其保护;第四,适应科技发展,推进数字司法,德国刑事诉讼改革积极引入现代科技,提高诉讼的数字化程度;第五,应对新型犯罪,提高侦查能力,随着恐怖主义犯罪、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的增多,德国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手段。在这些制度改革中,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主要有犯罪所得财物及收益没收制度、行刑衔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德国的犯罪所得及收益没收制度

(一)德国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整体框架

德国在涉案财物处置领域形成了一个高度体系化、内部逻辑紧密衔接的整体框架,以统一的理念、目标和程序贯穿刑事案件处理全过程。该框架从财产发现、权属判断、风险控制、处置决定到执行落实形成完整链条,实现对涉案财物的动态管理和全程追踪。在这一体系中,检察机关处于枢纽位置,贯穿每一个关键节点:在案件启动阶段承担对涉案财物的识别与风险评估;在推进过程中负责统筹研判财产处置路径;在决定阶段承担提出意见、整合事实与规范判断的责任;在执行阶段通过程序推动、信息提供与协调配合,促进财产处置决定的落实,在财产最终归属与利益分配过程中发挥重要的程序参与和保障作用。

(二)财产保全:侦查阶段的前置控制

在财产保全方面,德国刑事诉讼法通过扣押(第111b-111d条)与冻结(又称“假扣押”,第111e-111h条)构建了两类保全措施。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负责提出、申请或在紧急情况下直接作出保全决定,并按照财产性质(动产、不动产、权利、船舶航空器等)实施相应的执行方式,确保涉案财物处于可控制状态。扣押与冻结在法律上产生类似德国民法典第136条的“禁止处分效力”,即便行为人破产,该效力仍持续,使涉案财物脱离流通并可供后续没收或返还使用。必要时,当事人得以提供等额金钱替代保全的物品,检察机关负责审查并办理替代措施。

(三)定罪与无法定罪下的统一没收体系

在德国的涉案财物处置体系中,针对定罪案件与无法定罪案件分别设置的没收与独立没收程序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追缴框架,而检察机关在这一框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定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承担着提出没收主张的职责,还需对涉案财物的范围、性质及其与违法行为的关联作出专业判断,从而为法院作出没收决定提供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同时,对于财产已经灭失、转移或价值减少的情形,检察机关还需主张以价值替代方式追缴非法所得,以确保犯罪收益在任何形式下都能够被有效剥夺。此外,若涉案财物由第三方持有,检察机关还要调查财产来源与行为关联,确认第三方的程序地位,确保没收决定具有正当性与可执行性。

在无法定罪的场景下,也就是在所谓独立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仍承担着推动国家追缴非法财产的职责。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独立没收程序,由法院在专门程序中就涉案财物是否应予追缴作出裁决。尤其在处理来源不明、难以与具体犯罪一一对应的财产时,检察机关需在扩展性追缴框架下完成线索梳理、事实认定与范围界定,确保国家能够对具有明显违法来源的财产实现有效控制。无论是定罪案件中的没收还是特殊条件下的独立没收,检察机关需要承担提出主张、整合证据、框定范围、推动程序和维护公正的核心职能,通过制度化的程序安排,使涉案财物处置在不同情形下均能实现统一目标:确保非法收益不被保留、违法行为的经济基础被彻底削弱,并维护公共利益与司法秩序的完整性。

(四)财产最终处置中的检察机关职责

在涉案财物处置的末端环节,德国通过被害人返还、国家取得以及没收执行三个方面构建起财产最终归属的整体框架。在这一框架下,检察机关通过程序参与、信息提供与协调配合,在不同利益之间发挥保障与衔接作用。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受理并审查被害人提出的返还请求,对被侵害权益的范围、优先赔付顺序及财物可供分配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确保涉案财产在国家追缴与被害人补偿之间形成合理分配,体现对个体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保护;另一方面,在财产归属国家的环节中,无论是基于正式没收所产生的当然取得,还是基于行为人自愿放弃财物导致的非正式移交,检察机关都需代表国家完成权利承受和财产接收等程序,使国家取得权利的过程合法、清晰、可追溯。总体来看,检察机关承担确保没收命令落地的任务,通过组织实施查找、控制、处置等措施确保追缴效果得以实现,并在必要时协调不同司法力量形成执行合力。随着制度改革不断强化对非法收益的追缴,检察机关在面对复杂财产形态、财产转移链条及执行阻却情形时,需在比例性、可执行性与公平性之间作出专业判断,保证没收执行既符合法律原则,又达到惩治犯罪、恢复秩序与修复损害的制度目标。整体来看,这一末端体系将检察机关置于财产最终流向的关键控制地位,使其成为连接国家利益、被害人权益与司法执行力量的重要枢纽。

二、德国的行刑衔接制度

(一)刑事优先原则下的检察机关主导地位

德国行刑衔接制度的总体架构建立在“刑事优先”的基本原则之上,即当某一行为同时具备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的双重属性时,应优先通过刑事司法体系予以处理。在这一框架中,检察机关处于制度衔接的重要位置,不仅承担对案件性质作出初步判断的职责,更通过对程序方向的掌握决定案件是进入刑事追诉路径还是交由行政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在案件进入体系之初便需对事实、风险及公共利益进行统筹评估,形成对“刑”“行”衔接方向的总体判断;在案件推进过程中,其对侦查组织、证据取舍、程序协调与资源调度具有决定性影响,确保刑事追诉体系对重大违法行为形成优先响应。在体系层面,“刑事优先”原则并非仅是一项程序规则,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枢纽角色得以贯穿于案件流转的各环节,使刑事司法能够成为涉及严重危害行为的主要责任承担机制,避免出现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责任、执法标准不统一或案件在部门间反复流转等情形。

(二)从刑事程序向行政违法程序转换

在德国的行刑衔接体系中,从刑事程序向行政违法程序的转换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程序敏感性的环节,而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承担“全面查明”义务,需要同时从犯罪与行政违法两个维度对案件进行性质审查,并在案卷中作出明确、可追溯的法律判断。当检察机关认为案件虽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仍存在行政违法可能时,应当及时终止刑事程序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实现“刑事系统负责筛分、行政系统负责承接”的制度分工。通过这种准确的程序流转,检察机关能够确保案件在正确的法律轨道上继续推进,避免因法律评价不清晰而造成责任落空。

在案件进入中间程序和审判程序阶段,检察机关的专业判断仍具有重要影响力。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主审程序时,通常会参考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程度的评价;若法院仅确认犯罪嫌疑而否定行政违法嫌疑,案件即在刑事体系内继续处理;若情形相反,则可能启动行政违法程序。尽管检察机关在部分情形下缺乏对法院决定的救济手段,但仍可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提供新证据、重新评价事实等方式促使案件重新回归刑事程序。此外,在存在多个行为且性质不同的情形下,检察机关还需依据统一的办案指引,对是否并行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进行审查,并在起诉阶段明确法律评价,以保证案件整体处理逻辑与刑事优先原则保持一致。总体来看,检察机关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和庭审各环节,是推动案件在不同程序之间实现准确衔接、保持制度方向不偏离的关键力量。

(三)从行政违法程序向刑事程序转换

在德国行刑衔接体系中,从行政违法程序向刑事程序的转换也以检察机关的判断为核心。在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时,其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的立案标准进行重新评估。一旦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追诉原则即由行政领域的便宜原则转变为刑事领域的严格法定原则,检察机关需要就犯罪嫌疑是否成立作出明确判断;若其认为不具备刑事追诉条件,则应将案件退回行政机关继续处理行政违法事项,并通过退回理由消除行政机关因“可能涉及犯罪”而不敢办案的顾虑,防止行政与刑事体系之间出现推诿或“空档”。

在行政机关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形中,检察机关仍然保留对案件进行刑事评估的权力。当罚款决定已经生效,但随后出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表明可能构成犯罪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刑事程序,此时原处罚决定仅具有程序性效力,不阻却刑事追诉。而在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重新审查,只要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存在犯罪嫌疑,即可将整个程序升级为刑事诉讼,原罚款决定将失去仅存的程序性效力。法院此后需告知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转变,确保其在刑事程序中的程序权利得到保障。通过上述机制,无论案件最初由行政机关处理到何种阶段,其是否需要转入刑事追诉,最终仍由检察机关根据公共利益、违法程度以及证据状况作出统筹判断。

(四)线索移送、证据转化与信息反馈

在德国行刑衔接体系中,检察机关处于案件汇聚、程序切换和跨部门协作的核心位置,其制度性地位主要体现在线索移送、证据转化和信息反馈三个方面。

首先,通过严格的线索移送机制,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职中一旦发现可能构成犯罪时,必须将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由其统一受理、评估并决定是否进入刑事侦查。这不仅避免行政机关“以罚代刑”或“压案不报”,也使检察机关能够从全局把握案件风险,统筹处理跨领域违法行为,形成统一打击格局。

其次,在证据流转方面,检察机关承担对行政取证合法性和刑事可采性的关键把关职责,确保证据转化符合正当程序要求、未突破刑事侦查的限制性边界,并在必要时组织补强调查,防止行政调查成为规避刑事侦查规则的替代路径。检察机关在此过程中的审查与筛选,使衔接后的刑事案件具备程序稳固性和庭审可支持性。

再次,在行政与刑事体系之间,检察机关主导建立系统化的反馈机制,通过受理反馈、进展反馈和结果反馈实现案件信息全链条流动,并在专业性强的领域牵头跨部门协作会议,统一取证标准与治理策略。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在纵向上确保刑事追责的刚性和权威,在横向上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形成覆盖线索发现、证据转化和结果回流的整体衔接体系,成为推动跨部门治理协同的核心枢纽。

三、德国的犯罪前科登记制度

(一)德国前科登记制度的整体结构

德国前科登记制度以《联邦中央登记法》为基础,构建了覆盖全国的统一记录体系,作为国家刑事司法运行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该制度从早期由地方检察机关分散登记,逐步发展为由中央统一管理,在这一演进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功能定位也由单纯的登记执行者转变为在信息产生、通报、使用及个案处理环节中发挥关键作用的程序主体。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承担着持续报送前科信息、依法使用登记数据、协助前科删除申请的审查以及协调跨机构信息流动等核心职责,是保证登记体系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的制度枢纽。一方面,检察机关需要确保前科记录与案件进展保持一致,使登记体系真实反映刑事司法状态;另一方面,又需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规则和目的限制原则,在程序公正、个人权利保护与社会风险管理之间取得平衡。整体而言,该制度通过赋予检察机关较高的信息权限和制度责任,使其在维护国家司法记忆、支撑办案决策、保障程序规范和促进当事人再社会化之间承担起综合性治理角色,对检察机关在专业判断、制度理解和协同治理上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前科信息的报送、查询与使用

在德国前科登记体系中,检察机关贯穿信息产生、流转与使用的关键环节,承担着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合法、适度使用的重要责任。

首先,在信息报送方面,检察机关需要就刑罚执行、缓刑管理、撤销或免除决定等事项持续向中央登记系统通报,使前科信息能够随案件进展及时更新、保持完整性和统一性。

其次,在信息查询方面,检察机关基于法定授权可对中央登记进行全面查询,用于立案审查、公诉决策、量刑建议和执行管理等办案活动,但这一权限具有严格的目的界限,需要确保查询仅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防止登记信息被滥用或外泄。

再次,在证明与记录的使用方面,检察机关必须准确区分中央登记记录与面向社会的犯罪记录证明,在办理案件时不得将证明功能扩大化,也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未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在与其他行政机关协作时注意提醒对方遵守用途限制,避免因信息使用不当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污名化。通过上述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在前科信息从生成、流转到使用的全链条中发挥着规范、审慎、平衡的作用,使前科制度既能有效服务司法,又能兼顾当事人的再社会化与数据保护要求。

就跨境信息使用方面,检察机关在处理外国判决及跨境记录时,需严格遵守数据使用边界,仅在符合宪法原则、程序保障和欧盟基本权利标准的前提下予以采信。面对欧洲层面的记录互通机制,检察机关必须对跨境数据的来源、合法性和用途保持审慎态度,在办案需要、个人权利保护与国际司法协作之间实现平衡,确保前科信息的跨境流动在法治框架内进行。

(三)前科信息的删除与个案审查

在前科登记的删除与时效管理中,检察机关承担着确保登记周期准确运行的重要职责。中央登记根据刑罚种类和裁判性质设定差异化的删除期限,并设置过渡期以避免因信息传递滞后导致误删。检察机关在办理刑罚执行、缓刑撤销、再犯记录报送等事项时,需要准确把握这些时限与过渡期的法律效果,确保前科信息的更新、保留或删除均符合法律要求,不因信息处理不当而影响量刑判断或程序适用。当然,前科信息的删除也有可能发生在个案层面。在这一情况下,前科信息的删除可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由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删除决定。在作出决定前,登记机关须听取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相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在特殊情况下,如,大麻合法化改革后涉及的大量历史记录清理,检察机关基于其对案件事实和程序状态的掌握,对当事人提出的删除申请进行前置性条件审查,并向登记机关提供意见,在个案删除中承担重要的协助与协调职责。

2025年2月9日至10日,熊秋红教授率中国政法大学代表团赴德国波恩和科隆,对德国刑事诉讼制度最新改革状况进行考察,本文系考察成果之一。本文亦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进展与成效研究》(23AZD044)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新时代司法改革与中国特色诉讼法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王瑞剑,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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