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公羊传》《春秋公羊解诂》通过《春秋》“名例”(人物称谓书法)以阐发圣人的微言大义。《公羊传》首先揭示《春秋》的人物称谓书法,创造性提出“七等”“当国”“讨贼之辞”“君杀大夫之辞”等。何休在《公羊传》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深化、增补、完善《春秋》名例,且创立“称人共国辞”“天子、诸侯之弟子名例”“杞之名例”等。何休建立了谨严详备的名例,其解说名例的方法曲折幽深,其阐发名例的义理丰富深刻。名例有常例与变例,变例中有常例,变例中又有变例,从而变化多端,且有时变例多于常例,这贬损了名例的普遍性、确定性。从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变例最具有微言大义,一方面是理解的障碍和误解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建设性、生产性的因素,而有利于公羊学者发挥其主观思想以创造性诠释《春秋》的微言大义。
《公羊传》是解释《春秋》的作品,形成于战国初期,经过师徒口耳相传,于西汉景帝时著于竹帛。相较于《左传》“以事传经”,则《公羊传》“以义传经”,主要通过《春秋》书法以阐发微言大义。《春秋》书法,分为两种,一是总体书法,指《春秋》遣词造句而叙事言义的总体特征;二是具体书法,指记录同类事件的法则。具体书法,学人称为“例”。赵伯雄说:“那么什么是‘例’呢?‘例’其实就是一些记事的规则,同一类的事,用相同的手法记下来,这就构成了‘例’。”《春秋》具体书法或例主要表现在记事的五要素中,一是人物称谓,二是动词使用,三是时间记录,四是地点记录,五是词序安排等。五要素的书写有一般规则,且寓有是非褒贬的大义,故形成人物称谓书法即名例、动词使用书法即用词例、时间记录书法即时月日例、地点记录书法即地例、词序安排书法即词序例。东汉何休《春秋公羊解诂》(以下简称《解诂》),是汉代公羊学的集大成作品,通过对《春秋》《公羊传》的诠释,建构了春秋公羊学的思想体系,包括大一统、异内外、张三世、通三统等。《解诂》的基本特征是“以例解经”。黄开国说,“以例解经的普遍化、固定化是何休春秋公羊学的最大特色”。赵伯雄认为,何休《解诂》在例上大做文章,“他一方面总结、继承了传统公羊学派的种种义例,同时也自创了一批新例,使得一部《公羊传》显得更加体系完整,条例细密”。何休将概括的《春秋》之例写成《文谥例》,但其书早已亡佚,今散存于徐彦《疏》中,《解诂》是对这些例的具体运用。刘逢禄将何休之例归纳为三十种,其中有“名例”;阐述名例的重要意义,“然则辨名正分,莫著于《春秋》”;罗列名例的经文、传文、注文。这主要是材料的汇集,而缺乏理论的概括。段熙仲详细地列举《公羊传》《解诂》中各种“名例”,然其理论的陈述有待于系统化,其排比的材料有待于深入诠释。曾亦、郭晓东《春秋公羊学史》具体论述了何休《解诂》的名例。名例在《春秋》学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学人专门讨论的文章甚少。本文将在学人研究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述《公羊传》《解诂》名例的基本内容,且以比较与发展的观点论述何休《解诂》对《公羊传》名例的继承、发展和创造。《春秋》名例问题的研究,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也有现实的应用价值。人物称谓方式在今天依然表现出一定的贵贱褒贬的意义,且名例的大义属于政治、道德的范畴,其政治智慧、治国理政思想、价值观念等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一、《公羊传》的称谓书法
记事必然记人,记人必然对人进行称谓。人物称谓是《春秋》记事的第一要素。《公羊传》认为,《春秋》的人物称谓有一般法则,不仅指称人物,也寓有是非褒贬的意义,故形成人物称谓书法。《春秋》庄公三十二年“冬,十月,乙未,子般卒”。《公羊传》:“子卒云子卒,此其称子般卒何?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公。”这是《公羊传》对诸侯嗣君称谓书法的概括:先君去世,未下葬,嗣君称子某,即子加上名;先君下葬以后,嗣君称子;逾年,嗣君称公(鲁称公,诸侯称其本爵)。是年八月,鲁庄公薨,未下葬,故称“子般”。《春秋》文公十八年“冬,十月,子卒”。《公羊传》:“子卒者孰谓?谓子赤也。”今年二月,文公薨,六月,下葬,故子赤称“子”。称谓书法或名例最为基本,是褒贬予夺与寄寓大义的重要方法,这与孔子的“正名”思想有紧密关系。《论语·子路》:“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事成则政平。孔子之谓名,自然包括人物称谓。曾亦、郭晓东说:“《春秋》重名,《春秋》上刺王公,下讥卿大夫,而逮士庶人,其褒贬之义常寓于是。……然则辨名正分,莫著于《春秋》。”《春秋》重视“辨名正分”。
《公羊传》首先揭示《春秋》人物称谓书法,重视从称谓书法中阐发微言大义,即一字褒贬;称谓书法复杂多样,有常例,也有变例,其大义丰富而深刻,《公羊传》大有创建之功;且创建之初,其建构的书法颇为成熟,如“七等”称谓、“当国”之辞、讨贼之辞等,对春秋公羊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七等”书法
“七等”称谓,是《公羊传》阐发《春秋》的基本书法。
《春秋》庄公十年“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
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蔡侯献舞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
《公羊传》对楚、吴等国提出“七等”称谓之说。荆,即楚,是州称,为贬之最重者。称国,称氏,称人,称名,贬愈来愈轻;称字,称子,褒愈来愈重。前三等是夷狄之号,特称楚、吴等国。称子,特称楚、吴君的爵号。称人,称名,称字,也适用于华夏诸侯,故“七等”称谓有相当的普遍性。
“州”是夷狄之号,是称谓的最低等级,表现孔子之攘夷的大义。孔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论语·宪问》)此种称谓在《春秋》中极少。荆是楚之州称,吴等民族在《春秋》中没有州称,大概它们不如楚之强暴而危及华夏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国”是夷狄之号。《春秋》昭公十三年“(冬,十月)吴灭州来”。吴灭人之国,称国而贬之。《春秋》定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庚辰,吴入楚”。《公羊传》曰:“吴何以不称子?返夷狄也。其返夷狄奈何?君舍于君室,大夫舍于大夫室,盖妻楚王之母也。”吴之君臣的行为像禽兽一样,故称国而贬之。今年,“冬,十有一月,庚午,蔡侯以吴子及楚人战于伯莒,楚师败绩”,楚称人,吴称子。《公羊传》:“吴何以称子?夷狄也,而忧中国。”吴忧中国,故褒称子。《春秋》昭公十二年“(冬,十月)晋伐鲜虞”,华夏诸侯当称爵,今称国,夷狄之(以为夷狄,而非真夷狄)。晋与鲜虞是同姓。晋伐同姓之国,有大恶,故夷狄之。公羊无传,省文也。董仲舒说:“《春秋》曰:‘晋伐鲜虞。’奚恶乎晋而同夷狄也?”因此,称国是称夷狄,华夏诸侯有夷狄之行也称国。
“氏”是夷狄之号。《春秋》宣公十五年“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公羊传》:“潞何以称子?潞子之为善也,躬足以亡尔。虽然,君子不可不记也。离于夷狄,而未能合于中国,晋师伐之,中国不救,狄人不有,是以亡也。”赤狄称潞氏,是夷狄之号。潞子之名是婴儿。《春秋》从称氏到称名,是进之,以褒潞子弃夷狄之俗而行中国之礼义。夷狄之君称氏,在《春秋》中极少。
诸侯称“人”,是贬。《春秋》僖公二十七年“冬,楚人、陈侯、蔡侯、郑伯、许男围宋”。《公羊传》:“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为执宋公贬,故终僖之篇贬也。”楚子称楚人,是贬其拘捕宋公,而不许夷狄执中国之君。《春秋》宣公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公羊传》:“此楚子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不与外讨也。”尊王,故不许楚子出外讨伐诸侯,贬而称人。《春秋》桓公十五年“(五月)邾娄人、牟人、葛人来朝”。三国君主来鲁朝见。《公羊传》:“皆何以称人?夷狄之也。”三国本为华夏,其君当称爵,今称人而贬之,是因为三国君主来朝,不讲礼节,同于夷狄。《春秋》庄公三十年“(冬)齐人伐山戎”。《公羊传》:“此齐侯也,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子司马子曰:‘盖以操之为已蹙矣。’”华夏对四边民族,只可驱逐,而不可困迫之;齐侯迫之于死境,故称人而贬。
诸侯生称“名”,是贬。下文再论。
诸侯亦可称“字”。《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公羊传》:“仪父者何?邾娄之君也。何以名?字也。曷为称字?褒之也。曷为褒之?为其与公盟也。”称邾娄国君之字“仪父”,是褒之,因为他与隐公相结盟。《春秋》桓公十五年“(夏)许叔入于许”,许叔,即许国君主,称字。公羊无传。诸侯称字在《春秋》中较少。
称吴、楚君为“子”,为特称,是进吴、楚君爵号的褒称。《春秋》昭公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公羊传》曰:“此伐吴也,其言执齐庆封何?为齐诛也。其为齐诛奈何?庆封走之吴,吴封之于防。然则曷为不言伐防?不与诸侯专封也。庆封之罪何?胁齐君而乱齐国也。”楚子即灵王,执捕齐叛臣庆封而杀之,《春秋》许之为伯讨,故进爵称子。《春秋》哀公十三年“(夏)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公羊传》曰:“吴何以称子?吴主会也。”黄池之会,吴是主会者,故进爵而称子。
综之,“七等”称谓,有等级之分别,寓有褒贬予夺的微言大义,而褒贬予夺的根据即义理,具有多端。诸侯称人是贬,贬的理由有多种;吴、楚称子是褒,褒的理由有多种。因此,称谓有七等,褒贬有两端,而《春秋》大义有多种,所谓“《春秋》文成数万,其指数千。万物之散聚皆在《春秋》”。
(二)“当国”等书法
《公羊传》在诠释《春秋》中建构了多种特殊的称谓书法,我们简要讨论之。
一是“当国”称谓书法,这是微言中的微言,而难以索解。
称谓的对象是公子、公孙,“当国”书法形式是国氏加名,大义是据国以篡而贬绝。《春秋》隐公元年“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公羊传》曰:“段者何?郑伯之弟也。何以不称弟?当国也。”公羊首次提出“当国”称谓书法。公叔段是郑伯的同母弟,据称谓的一般书法,“母弟称弟,母兄称兄”(《公羊传》隐公七年),当称母弟,今单称名,以国为氏,所谓“郑段”(何休注曰“氏上郑”)。《春秋》以“当国”书法谴责公叔段之谋反篡国。《左传》详细地叙述此事而表明公叔段欲篡国,但公羊根据“当国”书法而阐发公叔段欲篡国。《春秋》隐公四年“(王二月)戊申,卫州吁弑其君完”。《公羊传》:“曷为以国氏?当国也。”州吁即公子州吁,是卫庄公的庶子、卫桓公的异母弟。其称谓是,去公子之氏,而冠以国氏“卫”,加上名,即“当国”称谓书法,贬其弑君篡位。《春秋》庄公八年“冬,十有一月,癸未,齐无知弑其君诸儿”,无知即公子无知,诸儿即齐襄公。“齐无知”,是“当国”称谓,去公子之氏,而冠以国氏“齐”,加上名,以贬绝其弑君篡位。《春秋》庄公九年“(夏)齐小白入于齐”。《公羊传》:“曷为以国氏?当国也。其言入何?篡辞也。”齐小白即齐桓公,以“当国”称谓书法贬其入国篡位。根据用词书法,“入”是篡辞(《公羊传》庄公六年)。
二是“称人而执”“称爵而执”的书法。
称谓的对象是诸侯。称人而执,即诸侯私自拘捕无罪的国君或大夫,非伯讨也;称爵而执,即诸侯奉天子之命而拘捕有罪的国君或大夫,伯讨也。《春秋》僖公四年“(夏)齐人执陈袁涛涂”。《公羊传》:“执者曷为或称侯,或称人?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此执有罪,何以不得为伯讨?……桓公假途于陈而伐楚,则陈人不欲其返由己者,师不正故也。”齐人即齐桓公。桓公率领诸侯伐楚,还师时欲借途于陈国。陈国大夫袁涛涂劝说桓公滨海而东,军队大陷于沛泽中,故桓公拘捕涛涂。涛涂有罪,桓公执之,当许之为伯讨,称爵而执。今称人而执,不许之为伯讨,是因为桓公师不正(即前师出时假途于陈而抢夺陈人财物等),故涛涂不愿齐师返回时路过陈国。《春秋》桓公十一年“九月,宋人执郑祭仲”。宋人即宋庄公,私自拘捕郑国的无罪大夫祭仲,故不许之伯讨。《公羊传》曰:“祭仲者何?郑相也。何以不名?贤也。何贤乎祭仲?以为知权也。”祭仲是郑相,《春秋》称其字而贤之,以为他能知权变。《春秋》昭公四年“夏,楚子、蔡侯、陈侯、郑伯、许男、徐子、滕子、顿子、胡子、沈子、小邾娄子、宋世子佐、淮夷会于申。楚人执徐子”。徐子与会,灵王拘捕他。称人而执,即不许灵王拘捕徐子,非伯讨也。《春秋》昭公四年“秋,七月,楚子、蔡侯、陈侯、许男、顿子、胡子、沈子、淮夷伐吴,执齐庆封,杀之”。齐大夫庆封为齐国的乱臣,先出奔到鲁国,后逃到吴国;楚灵王率师讨伐,执之而杀,伯讨也,故称爵而执。何休《解诂》:“称侯而执者,伯讨也。”
三是“称人而杀”“称国而杀”“称国而弑”的书法。
称人(众人)而杀,是“讨贼之辞”。《春秋》隐公四年“九月,卫人杀州吁于濮”。《公羊传》曰:“其称人何?讨贼之辞也。”公羊首次揭示“讨贼之辞”,人即众人;州吁弑其君完,是弑君之贼,卫国人人得而诛之。《春秋》桓公六年“(秋,八月)蔡人杀陈陀”。陈佗是陈国之君,外淫于蔡,被蔡人诛杀,故用“讨贼之辞”。何休《解诂》:“蔡称人者,与使得讨之,故从讨贼辞也。”《春秋》庄公九年“春,齐人杀无知”。公子无知弑杀襄公,是弑君之贼,齐国人人诛杀之。“人”若指诸侯而非指众人,则不是讨贼之辞。《春秋》襄公十一年“冬,十月,楚人杀陈夏征舒”,楚人即楚子,贬之而不许出外讨伐。
称国而杀,是君主杀大夫之辞。《春秋》僖公六年“(夏)郑杀其大夫申侯”。《公羊传》曰:“其称国以杀何?称国以杀者,君杀大夫之辞也。”公羊揭示君杀大夫的称谓书法。《春秋》庄公二十六年“(夏)曹杀其大夫”。《公羊传》:“何以不名?众也。曷为众杀之?不死于曹君者也。”大夫不名,是指众大夫。称国而杀,即曹君杀其众大夫,因为大夫不从曹伯战死。《春秋》僖公十年“(夏)晋杀其大夫里克”。《公羊传》:“里克弑二君,则曷为不以讨贼之辞言之?惠公之大夫也。”里克弑杀两君(奚齐、卓子),罪恶深重,当用讨贼之辞“晋人杀里克”;今不用之,是因为里克弑两君而拥立出奔在外的惠公为君,则里克是惠公的大夫,君臣一体。里克当讨,但惠公非讨贼者,故用君杀大夫辞。《春秋》僖公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晋侯杀世子,不用称国而杀之辞,即“晋杀其世子申生”,颇为嫌疑,这是书法之变。《公羊传》曰:“曷为直称晋侯以杀?杀世子母弟直称君者,甚之也。”其变事、变义是,贬斥晋侯杀世子而违背亲亲之道,较君杀大夫的罪恶更为深重。
称国而弑,是国人诛杀君主之辞。《春秋》文公十八年“(冬)莒弑其君庶其”。《公羊传》曰:“称国以弑何?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君主大无道,国人杀之。何休《解诂》:“一人弑君,国中人人尽喜,故举国以明失众,当坐绝也。”绝,即绝位绝身。《春秋》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庚申,晋弑其君州蒲”。州蒲即晋厉公,接连诛杀晋国的四位大夫,上年十二月,晋杀其大夫郤锜、郤州、郤至;今年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因此,晋国臣子人人得而诛之,故称国以弑之。
综之,《公羊传》所阐发《春秋》“当国”书法、“称人而执”“称爵而执”书法、“称人而杀”“称国而杀”“称国而弑”书法,不仅形式隐约,且大义深微。
(三)称谓书法的常与变
人物称谓有书写法则,也有打破法则者,如诸侯生当称爵,但有时称名或称人。合于一般书法者,为常例;违背一般书法者,为变例。《公羊传》在解释《春秋》时,一方面揭示常例;另一方面又指出变例,且重视阐发其变事、变义。这不仅是别嫌疑,也是消解常例与变例的冲突,而确证其书法的普遍性、确定性。
《春秋》主要记录诸侯的事迹,诸侯生称爵而不称名,是诸侯的称谓书法。周爵共有五等,即公、侯、伯、子、男。《春秋》隐公二年“春,公会戎于潜”。公即隐公。《春秋》庄公十三年“冬,公会齐侯盟于柯”。公即庄公。鲁是侯爵,《春秋》内鲁,故称鲁侯为公,以示尊贵。外诸侯依本爵,有宋公、齐侯、晋侯、卫侯、陈侯、蔡侯、郑伯、秦伯、许男、楚子、吴子等。《春秋》隐公八年“春,宋公、卫侯遇于垂”。宋是公爵,卫是侯爵。
《春秋》桓公七年“夏,谷伯绥来朝,邓侯吾离来朝”。《公羊传》:“皆何以名?失地之君也。其称侯朝何?贵者无后,待之以初也。”两国的君主称爵,也称名,不合诸侯生称爵的常例,故为变例,而有变事、变义。据七等称谓,称名是卑贱之称。两国的君主是失地之君,故绝(后)而称名;但因为他们曾是贵者,现寄居他国,而以诸侯之礼待之,故又称其爵。《春秋》庄公十年“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蔡侯献舞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蔡侯亡国而不能死于位,被荆俘获,称名而绝之。《春秋》哀公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公羊传》:“曹伯阳何以名?绝也。曷为绝之?灭也。”曹伯称名,绝之,因其失国且被获而不能死于位。《春秋》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公羊传》:“楚子虔何以名?绝也。曷为绝之?为其诱讨也。此讨贼也,虽诱之,则曷为绝之?怀恶而讨不义,君子不予也。”楚子称名,乃贬绝之,因为他诈言与蔡侯相会,而将蔡侯诱引至申地,然后杀之。
《春秋》桓公十五年“五月,郑伯突出奔蔡”。《公羊传》:“突何以名?夺正也。”郑伯称名,是因其夺嫡嗣正位,故贬之。《春秋》桓公六年“(秋)蔡人杀陈佗”。经直称陈侯之名佗,是绝之,即国当绝,因为陈侯外淫于蔡而被杀。《春秋》桓公十六年“十有一月,卫侯朔出奔齐”。《公羊传》:“卫侯朔何以名?绝。曷为绝之?得罪于天子也。”卫侯朔称名,是因为他不能奉天子之命而治理卫国,逃到泰山以北的齐国,假装有疾而不向天子请罪,故贬绝之。《春秋》僖公二十五年“春,王正月,丙午,卫侯燬灭邢”。《公羊传》:“卫侯毁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同姓也。”卫侯称名,而贬绝之,因为他灭同姓之国而违背亲亲之义。
诸侯生成爵是常例,生成名是变例,一律为贬,但其变事、变义有多种,或是失国,或是被获,或是不能死位,或是诱讨,或是夺正,或是外淫,或是得罪天子,或是灭同姓等,不一而足。其丰富而深刻的大义即表现于常例与变例的张力中,而变例尤具有微言大义,“而《春秋》的‘义’往往就存在于对这些‘书法’与‘例’的遵循与违背之中”。
诸侯生称爵是一般书法或常例,则诸侯生称名是书法之变或变例;此书法之变,也可成为次一级的一般书法,而又有变例。《春秋》昭公十六年“(春)楚子诱戎曼子,杀之”,这与昭公十一年“夏,四月,丁巳,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是同类事情,书法当同而称楚子之名,今不称名。《公羊传》:“楚子何以不名?夷狄相诱,君子不疾也。曷为不疾?若不疾,乃疾之也。”楚子诱杀蔡侯般而贬之称名(较于诸侯生称爵之常例,则是变例),此变例又可成为次一级的一般书法,即诸侯相诱杀皆称名。今楚子诱杀曼子,是诸侯之间相互诱杀,当称楚子名。今不称名,乃变例;其变事、变义是,夷狄相互诱杀,君子不以礼义责备之,因为夷狄本不讲不行礼义。《春秋》僖公二十年“夏,郜子来朝”。《公羊传》:“郜子者何?失地之君也。何以不名?兄弟辞也。”郜在春秋前亡国,是失地之君,根据失地之君称名的书法,当称名。今称子,是变例;其变事、变义是,鲁与郜同姓,因亲亲义而不名。失地之君称名,较于诸侯生成爵是变例,此变例又成为次一级的一般书法,而又有变例。
鲁夫人的称谓书法是,夫人加上姓氏,如《春秋》庄公二年“冬,十有二月,夫人姜氏会齐侯于郜”。《春秋》庄公元年“三月,夫人逊于齐”。逊即遁,是变文而讳夫人出奔。夫人即文姜,是桓公的夫人。夫人未称氏,是变例,而有变事、变义。《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文姜与其兄齐襄公私通,桓公知之而怨愤;文姜在襄公面前诋毁桓公,襄公使公子彭生弑杀桓公。《春秋》不称姜氏,是贬斥之。《春秋》僖公元年“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这是变例,而有变事、变义。夫人即哀姜,是庄公的夫人,与公子牙、公子庆父私通,参与弑杀子般、闵公,后来被齐桓公缢死。经文不称姜氏,是贬绝之。《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庙,用致夫人”。这是变例,而有变事、变义。《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讥以妾为妻也。其言以妾为妻奈何?盖胁于齐媵女之先至者也。”僖公本娶楚女为夫人,以齐女为媵;齐女先至,齐桓公胁迫僖公以齐女作为夫人,僖公不得已为之。不称姜氏,是贬之。《春秋》宣公元年“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夫人当称姜氏,今称妇姜,是变例,而有变事、变义。《公羊传》:“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讥丧娶也。丧娶者公也,则曷为贬夫人?内无贬于公之道也。内无贬于公之道,则曷为贬夫人?夫人与公一体也。”经文称“妇姜”,未称“妇姜氏”,是贬斥夫人,因为宣公丧娶。鲁无贬斥公之道,公与夫人一体,荣辱与共,故以贬夫人来贬斥公之丧娶。因此,鲁夫人的称谓书法是,称夫人加上称氏,其他称谓皆为变例;鲁夫人之称谓的变例多于常例,且一律为贬,但变事、变义有多端。
综之,《公羊传》在阐述《春秋》书法时,不断地揭示常例,又不断地指出变例;书法在常与变的冲突中展开,且变占有较大的分量,从而更增加了书法的灵活性、变异性。在《公羊传》看来,《春秋》的称谓书法是常中有变,变中有常,变中有变,其丰富而深刻的大义即表现于常与变的相对不定中;其多端之变无疑贬损了书法的普遍性、确定性。从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变例最有微言大义,一方面是理解的障碍和误解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建设性、生产性的因素,而有利于《公羊传》发挥其主观思想以创造性阐释《春秋》的微言大义。
二、何休《解诂》名例
《公羊传》首揭出《春秋》的称谓书法。何休《解诂》在《公羊传》开辟的道路上继续前进。何休“以例解经”,明确地提出“名例”“字例”的观念。
《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何休注曰:“称字所以为褒之者,仪父本在春秋前失爵,在名例尔。”何休首提出名例。邾娄仪父在春秋前失去爵位,当称名,今称字,是进一等而褒之,因为仪父先来与隐公结盟。《春秋》桓公十二年“八月,壬辰,陈侯跃卒”。何休注曰:“不书葬者,佗子也。佗不称侯者,嫌贬在名例,不当绝,故复去跃葬也。”陈侯跃即陈侯佗之子。“贬在名例”,即《春秋》桓公六年“(秋)蔡人杀陈佗”,经文不称陈佗爵号而直称其名以贬绝之,因为陈侯佗外淫于蔡国。《春秋》桓公十一年“(秋,九月)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何休注曰:“蔡称叔者,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于陈佗,故贬在字例。”何休首提出字例。蔡叔即蔡侯,不称其爵而称字,是贬斥之,因为蔡侯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以致她们与陈侯相淫乱。《春秋》桓公十五年“(五月)许叔入于许”。何休注曰:“称叔者,春秋前失爵,在字例也。”许叔即许男,在春秋前失去爵位,当称字,即在字例。
对于人物称谓书法,何休提出名例、字例观念;其名例是狭义的,仅指称名的书法;然学人以名例代指《春秋》人物称谓书法,故名例是广义的。
(一)阐明,深化
何休《解诂》在《公羊传》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春秋》称谓书法。公羊之说或较为暗昧、含混,何休予以阐明;公羊之说或较为浅显,何休予以深化;公羊或留下嫌疑之处,何休别嫌疑,明是非。
根据《春秋》名例,诸侯生称爵,卒称名,葬称公。《春秋》隐公八年“八月,葬蔡宣公”。《公羊传》曰:“卒何以名而葬不名?卒从正,而葬从主人。”公羊的解说暗昧难明。何休注曰:“卒当赴告天子,君前臣名,故从君臣之正义言也。至葬者有常月可知,不赴告天子,故自从蔡臣子辞称公。”诸侯卒告天子,在天子前称名;诸侯葬不告天子,从臣子辞称公而褒之。何休的解说清楚明白,且重视对名例之大义的阐发。
《公羊传》庄公十年“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阐明曰:
爵最尊,《春秋》假行事以见王法,圣人为文辞逊顺,善善恶恶,不可正言其罪,因周本有夺爵称国氏人名字之科,故加州文,备七等,以进退之,若自记事者书人姓名,主人习其读而问其传,则未知己之有罪焉尔,犹此类也。
何休予之理论化、系统化,“备七等,以进退之”,即七等进退褒贬之法。何休指出,《春秋》七等之法本于周制,圣人用七等称谓进退褒贬,直而不显,逊顺委婉,主人不知其寄寓善恶与褒贬之旨。
《春秋》定公五年“(夏)于越入吴”。《公羊传》:“于越者何?越者何?于越者,未能以其名通也。越者,能以其名通也。”“于越”是越国自称,未能以名通于中国;“越”是中国之称,能以名通于中国。公羊的解说浅显。何休注曰:
越人自名于越,君子名之曰越。治国有状,能与中国通者,以中国之辞言之曰越;治国无状,不能与中国通者,以其俗辞言之,因其俗可以见善恶,故云尔。赤狄以赤进者,狄于北方总名,赤者其别,与越异也。吴新忧中国,士卒疲敝而入之,疾罪重,故谓之于越。
何休解释说,越治国合于礼义,能与中国相通,故称之为“越”;越治国背礼义,不能与中国相通,故贬之曰“于越”;今越在吴新忧中国而士卒疲惫时攻入吴国都城,故贬之曰“于越”。何休又类比“赤狄”与“狄”之称谓而予以分辨。《春秋》宣公十一年“秋,晋侯会狄于欑函”,经文称“狄”;《春秋》宣公十五年“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以潞子婴儿归”,经文称“赤狄”。何休认为,从“狄”到“赤狄”,与从“越”到“于越”之称谓变化正好相反:从狄到赤狄,是褒进之;从越到于越,是贬退之。因此,何休较《公羊传》阐发的意义更为丰富而深刻,即他以礼义为依据而分辨越与于越的称谓书法,且扩展到以礼义为依据而分辨狄与赤狄的称谓书法。
相较于《公羊传》重视书法的揭示,则何休更进一层阐发书法寄寓的大义,且大义丰富而深刻,主要是政教礼法之义。
公羊对经文的有关称谓不作解释,令人嫌疑,何休《解诂》补充而说明。《春秋》桓公十七年“(秋,八月)癸巳,葬蔡桓侯”。这不合称谓书法,即葬是臣子辞,当称君为公。公羊无传,而留下嫌疑之处。何休注曰:“称侯者,亦夺臣子辞也。有贤弟而不能任用,反疾害之而立献舞,国几并于蛮荆,故贤季抑桓称侯,所以起其事。”蔡桓侯即蔡侯封人。诸侯葬而称公,是臣子辞,即臣子尊崇君父之辞,今不称公而称侯,是夺其臣子辞,以贬绝蔡侯封人之恶:封人有贤弟蔡季而不能用,且害之,又立不贤献舞为嗣,后献舞被楚俘获,蔡差一点亡国。《春秋》僖公元年“九月,公败邾娄师于缨”。僖公行诈战,而败邾娄师于缨,经文称公,无贬文。公羊无传,而留下嫌疑之处。何休联系上下经文,今年,“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僖公背殡用兵,当贬。他类推同类的经文,僖公三十三年“夏,四月,辛巳,晋人及姜戎败秦于殽”,《公羊传》“襄公亲之,则其称人何?贬。曷为贬?君在乎殡而用师,危不得葬也”,背殡用兵,诸侯贬称人。那么,《春秋》为何不贬斥僖公背殡用兵呢?何休注曰:“有夫人丧,不恶亲用兵者,时怨邾娄人以夫人与齐,于丧事无薄故也。”何休认为,经文不贬僖公背殡用兵,是认可僖公对邾娄复仇;僖公怨恨邾娄将哀姜交予齐国,而导致哀姜被杀,故兴兵(行诈战)复仇。何休的解释可谓曲折幽深。
公羊对《春秋》称谓书法的解释,有时留下嫌疑之处,而有待于何休《解诂》之别嫌疑、明是非。
(二)增补,完善
公羊对《春秋》名例的解说有时不足,何休予以补充、完善;相较于公羊解说的较为疏略,则何休的解说谨严、详密。
《春秋》庄公十年“秋,九月,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蔡侯献舞何以名?绝。曷为绝之?获也。”蔡侯不能死位,而被荆楚俘获,故称名而绝之。《春秋》哀公七年“秋,公伐邾娄。八月,己酉,入邾娄,以邾娄子益来”。《公羊传》:“邾娄子益何以名?绝之。曷为绝之?获也。”邾娄子称名,是因为他被鲁俘获。《春秋》僖公十五年“十有一月,壬戌,晋侯及秦伯战于韩,获晋侯”。晋侯被俘获而不称名,是变例。上三条经文都是诸侯被生获,两条称名,一条未称名,颇有嫌疑,公羊未释。何休注曰:“献舞不言获,故名以起之。”何休认为,前两条经文未言获,故称名以起之(即称名表示其被俘获);后一条言获,故不称名。何休之说消解了嫌疑。《春秋》哀公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公羊传》:“曹伯阳何以名?绝。曷为绝之?灭也。”曹伯阳国灭而被俘获,不能死于位;经文未言获,称名而绝。《春秋》僖公二十六年“秋,楚人灭隗,以隗子归”。隗子国灭而被俘获,经文未言获,也未称名而绝之,是变中之变,公羊无传。何休注曰:“书以归者,恶不死位。不名者,所传闻世,见治始起,责小国略,但绝不诛之。”小国国君被俘获而不称名,是因为其在所传闻之世,而责小国略。段熙仲说:“何君以为责小国略,在三世异辞之例。窃以为此亦两夷相灭君子不疾尔。否则,虽小国若许、若顿、若胡,无不名者。”段先生认为经不称隗子名是因两夷相灭,而君子不疾;这与何休的解释不同。《春秋》定公六年“春,王正月,癸亥,郑游遬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许男斯被郑俘获,经文未言获,故书其名而绝之。《春秋》定公十四年“三月,辛巳,楚公子结、陈公子佗人帅师灭顿,以顿子牄归”。《春秋》定公十五年“二月,辛丑,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上两条经文皆小国君主被获,而经文未言获,故书名而绝之;且小国被俘获,书名以绝之,皆在所见世。这与何休之说一致,而与段先生之说矛盾,如楚子灭胡,也是两夷相灭,但胡子豹称名。
《公羊传》关于诸侯被俘获而称名的书法,颇有疏略之处;何休予以补充而完备之:一是经文不言获而实被俘获,则称名;二是经文言获而不再称名;三是于所传闻世小国君主被获不称名而责略之。何休之说可谓周密。
关于周王,经有“王正月”“王”“天王”“天子”四种称谓。《春秋》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公羊传》:“其称天子何?元年,春,王正月,正也。其余皆通矣。”“王正月”之王为正称,“王”“天子”“天王”之称亦通。公羊的解说含混,且未分辨四种称谓的异同。何休注曰:
正者,文不变也。其余谓不系于元年者。或言王,或言天王,或言天子,皆相通矣,以见刺讥是非也。王者,号也。德合元者称皇。孔子曰:“皇象元,逍遥术,无文字,德明谥。”德合天者称帝,河洛受瑞可放。仁义合者称王,符瑞应,天下归往。天子者,爵称也,圣人受命,皆天所生,故谓之天子。
《春秋》对周王有四种称谓,第一种是“王正月”或“王二月”或“王三月”之称,即王系于正月、二月、三月,是正称,没有讥刺之义;第二种单称王,第三种称天子,第四种称天王,这三种称谓皆有刺讥之义。何休的解说不仅详备,且贯彻到具体的解释实践中。
《春秋》以鲁十二公纪年。鲁公从即位元年至终年的每一年,一般书“某年春,王正月或王二月或王三月”,王即周文王,是周之受命王。若不书王,则表示鲁公不行王道,而予以贬斥。因此,王系于正月、二月、三月是正称。何休以为正称,是“文不变也”。《春秋》桓公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正月未系于王即无王。公羊无传。何休注曰:“无王者,以见桓公无王而行也。”桓公无王而行,即不行王道,而予以贬斥。
《春秋》隐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何休注曰:“言天王者,时吴、楚上僭称王,王者不能正,而上自系于天也。《春秋》不正者,因以广是非。……主书者,从不及事也。”天王是春秋时代的常称。徐彦疏曰:“作《春秋》既不追正,遂以天王作其常称,是以《春秋》之内不言天者,皆悉解之,见其失所。”周天子为何称天王?因为吴、楚上僭称王,而周天子不能正之,故上系于天,而与吴、楚分别。孔子作《春秋》,制一王之法,为何不能剥夺吴、楚之王称呢?因孔子广是非。司马迁说:“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贬损之义,后有王者举而开之。”这表明孔子能以《春秋》之义正之,故何休之说有穿凿之病。《春秋》言“天王”非正称,而是常称,多有讥刺之义。此经文讥刺天王不能及时赠送惠公、仲子之赗。《春秋》桓公四年“夏,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何休注曰:“下去二时者,桓公无王而行,天子不能诛,反下聘之,故为贬,见其罪,明不宜。”《春秋》文公元年“(夏,四月)天王使毛伯来赐公命”。何休注曰:“主书者,恶天子也。……文公新即位,功未足施而赐之,非礼也。”《春秋》襄公三十年“(五月)天王杀其弟年夫”。何休注曰:“书者,恶失其亲亲也。”《春秋》定公十四年“(秋)天王使石尚来归(馈)脤”。何休注曰:“时鲁不助祭而归之,故书以讥之。”以上诸经文称“天王”而有刺讥之义。《春秋》称“天王”有时无刺讥义,《春秋》文公元年“(二月)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无讥刺之义;《春秋》宣公十年“秋,天王使王季子来聘”,无讥刺之义。何休认为,经称天王,是常称,多有讥刺之义;不称天王,或单称王,或称天子,皆变称而有微言大义,必须解释。
《春秋》称“天子”极少。《春秋》成公八年“秋,七月,天子使召伯来赐公命”。何休注曰:“此赐命称天子者,为王者长爱幼少之义,欲进勉幼君,当劳来与贤师良傅,如父教子,不当赐也。”何休认为,成公幼少,天子当如父教子而派来贤师良傅,不当赐予成公加恩的诏命。经称天子而有刺讥的意义。
《春秋》单称王较多。《春秋》庄公元年“(冬)王使荣叔来赐桓公命”。赐命,即周天子加恩的诏命。何休注曰:“不言天王者,桓行实恶,而乃追赐之,尤悖天道,故云尔。”经单言王而不称天王,是讥刺周天子的行事不合天道。《春秋》僖公二十八年“(五月)公朝于王所”。《公羊传》:“何为不言公如京师?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则何为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何休注曰:“不言天王者,从外正君臣,所以见文公之功。”正君臣之礼,以见晋文公之功业。《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公羊传》:“含者何?口实也。其言归含且赗何?兼之。兼之非礼也。”何休注曰:“去天者,含者臣子职,以至尊行至卑事,失尊之义也。”经不称天王,是讥刺周天子之行事失尊位。《春秋》文公五年“(三月)王使召伯来会葬”。何休注曰:“去天者,不及事,刺比失丧礼也。”称王,是刺天子之行事失丧礼。经单称王而不称天王,表示王违背天道、人道,其讥刺之义更强烈,何休皆注之。
何休认为,系于正月、二月、三月之王,是正称;单称王,是周制;称天子,是爵称;称天王,是春秋时代的常称;称天王(最多)、单称王(较多)、称天子(极少),有刺讥之义。何休在《公羊传》的基础上予以增补、完善。相较于公羊的疏略,则何休的解说谨严周备。
(三)发明新的名例
何休对《春秋》名例的贡献,还在于创立新的名例。
一是“称人共国辞”的特殊名例,这是何休独创性成果。
《春秋》隐公六年“春,郑人来输平”。何休认为,郑人之人,是共国辞,即郑与鲁皆称人。一人之辞,两国共有,故曰“称人共国辞”。何休注曰:“称人共国辞者,嫌来输平独恶郑,明郑擅获诸侯,鲁不能死难,皆当绝之。”郑伯称人,贬其擅获诸侯;鲁侯称人,贬其被俘获而不能死难;因此,一人称两国,而皆贬斥之。
《春秋》庄公六年“冬,齐人来归卫宝”。何休注曰:“以称人共国辞。”称齐人,兼称卫人。齐人是齐侯,今称人,与卫共之。何休注曰:“时朔得国,后遣人赂齐,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来,虽本非义赂,齐当以让除恶,故善起其事。”卫侯朔得国,以宝贿赂齐国,齐侯推功归鲁,使卫人持宝赠鲁。经不言齐侯而言齐人,是一人之号,而齐、卫两国共有,以说明齐人、卫人皆有赠宝之功。
《春秋》庄公九年“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子纠即齐公子纠。何休注曰:“以称人共国辞,知使鲁杀之。……乃胁鲁使杀子纠,求管仲、召忽。鲁惶恐,杀子纠,归管仲,召忽死之,故深讳,使若齐自取杀之。”经文不言齐侯或鲍叔取子纠而杀之,而言齐人,则知一人之号,齐与鲁两国共有,故知齐、鲁皆有杀子纠之罪。
《春秋》宣公元年“六月,齐人取济西田”。《公羊传》:“外取邑不书,此何以书?所以赂齐也。曷为赂齐?为弑子赤之赂也。”子赤是文公的太子,母姜氏,故子赤是齐外孙。宣公弑杀子赤而篡位,忧虑为齐所诛,故贿赂齐。何休注曰:“鲁所以赂遗齐,故称人,共国辞。”一人之号,齐、鲁共有;宣公篡弑,以地赂齐,齐人接受篡者贿赂,故二者皆有恶。
《春秋》庄公十年“三月,宋人迁宿”,宿即宿国,是微国。《公羊传》:“迁之者何?不通也。以地还之也。”经文称宋人,乃共国辞,即一人之号,宋、宿共有。何休注曰:“以宋称人者,宿不得通四方,宿君迁,宋因臣有之,不复以兵攻取,故从国辞称人也。月者,迁取王封,当与灭人同罪。书者,宋当坐灭人,宿不能死社稷,当绝也。”何休未明确提出“称人共国辞”,但其意实是,宋称人是贬其灭国之恶,宿称人是贬宿君不能死位而当绝。
“称人共国辞”是何休发明的特殊名例,书法及其意义颇为曲折幽深;他解释此名例略有四条经文,尚有不少经文未注,是省文,有待于读者好学深思,心知其意。
二是天子、诸侯之子弟的名例。
《春秋》的常例是,天子、诸侯之嗣子,称世子;周王其他诸子,称王子;诸侯其他诸子,称公子;天子、诸侯之同母兄弟,称兄称弟。
何休注《春秋》文公元年“(二月)天王使叔服来会葬”曰:
叔服者,王子虎也。服者,字也。叔者,长幼称也。不系王者,不以亲疏录也。不称王子者,时天子诸侯,不务求贤而专贵亲亲,故尤其在位子弟,刺其早任以权也。鲁得言公子者,方录异辞,故独不言弟也。诸侯得言子弟者,一国失贤轻。
何休诠释的意义丰富而深刻。他认为,王子不称王子,公子不称公子,是刺当时的天子、诸侯不务求贤而专任亲亲;鲁得称公子,是鲁可用异辞(上异于天子,下异于诸侯,见为新王之义);鲁在位公子不言弟,其出奔或卒方可言弟;诸侯可言子言弟,是因为诸侯失贤而其罪轻。《春秋》庄公二年“夏,公子庆父帅师伐于余丘”。何休注曰:“庆父幼少将兵,不讥者,从不言弟意,亦起之。”公子庆父是庄公母弟,经不言弟,有刺庆父专贵用兵之旨。《春秋》宣公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叔肸是宣公之弟,卒乃称弟。在位之王子不称王子,但其出奔或卒可称之;因为出奔或卒不复在位,无以专权,《春秋》文公三年“夏,五月,王子虎卒”,《春秋》襄公三十年“(夏)王子瑕奔晋”。在位的天子母弟不得称弟,其卒或出奔可称弟,《春秋》襄公三十年“(五月)天王杀其弟年夫”。诸侯之弟可称弟,如《春秋》隐公七年“(夏)齐侯使其弟年来聘”。
《春秋》宣公十年“秋,天王使王季子来聘”。《公羊传》曰:“王季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王季子何?贵也。其贵奈何?母弟也。”王季子之称,颇为特殊。何休注曰:“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季系先王以明之,著其骨肉贵,体亲也。”此是变文,倒书“季子”而不言“子季”,是因为天子不言子弟,故移季于子上以系先王。季,字也;加伯仲季字以表示同母兄弟,而有骨肉之亲。《春秋》宣公十五年“(六月)王札子杀召伯、毛伯”。《公羊传》:“王札子者何?长庶之号也。”王札子,即天子庶兄。何休注曰:“天子之庶兄。札者,冠且字也。礼,天子庶兄冠而不名,所以尊之。子者,王子也。天子不言子弟,故变文,上札系先王以明之。不称伯仲者,避同母兄弟,起其为庶兄也。”这亦是变文,倒书“札子”而不言“子札”,是因为天子不言子弟,故移札于子上以系先王。札,是且字;加且字以示庶兄,与加伯仲季以示同母兄弟不同。何休对“王季子”“王札子”称谓大义的阐释,可谓精深。学人在讨论“王季子”“王札子”的称谓时,只说“天子母弟称‘伯仲’字、天子庶兄弟称且字。……以见亲疏之别”,而未能揭示其所以然。
诸侯之子弟不称子弟是变例,而有变事、变义。《春秋》桓公十七年“秋,八月,蔡季自陈归于蔡”。蔡季,是蔡侯封人的同母弟,当称弟,今不称弟,是变例。何休注曰:“称字者,蔡侯封人无子,季次当立,封人欲立献舞而疾害季,季避之陈。封人死,归返奔丧,思慕三年,卒无怨心,故贤而字之。出奔不书者,方以起季奔丧归,故使若非出奔归。不称弟者,见季不受父兄之尊,起宜为天子大夫。天子大夫不得与诸侯亲通,故称鲁季子、纪季皆去其氏,唯卒以恩录亲,季友、叔肸卒是也。”经书蔡季,称字,不以亲亲录,而以贤贤者书;这说明蔡季之贤可以为天子的上大夫(氏采称伯仲字)。天子的上大夫不得与诸侯以亲通,故去氏公子;其卒时,以亲亲录而称弟。《春秋》庄公三年“秋,纪季以酅入于齐”。《公羊传》:“纪季者何?纪侯之弟也。何以不名?贤也。”纪季是纪侯的同母弟,经不称弟而称字,贤之也,而不以亲亲录,说明纪季可为天子的上大夫。《春秋》闵公元年“(秋,八月)季子来归”。《公羊传》曰“其称季子何?贤也。”季子即季友,是庄公的同母弟,不称弟而称字,贤之也,说明季友可为天子的上大夫。以上两例,何休皆不注,省文也。其卒时称子弟,以亲亲录。《春秋》僖公十六年“三月,壬申,公子季友卒”,不仅称字,且氏公子,以表示亲亲之义。《春秋》宣公十七年“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称字贤之,且称弟以表示亲亲之义。何休注曰:“称字者,贤之。宣公篡立,叔肸不仕其朝,不食其禄,终身于贫贱……《春秋》公子不为大夫者不卒,卒而字之,起其宜为天子上大夫也。”
何休认为,天子之子弟不称子弟,鲁公之子弟只称子而不称弟,诸侯之子弟可称子弟,其大义是讥刺天子、诸侯不务求贤而专贵亲亲;这是何休独创性的新见。曾亦、郭晓东说:“周礼固当称天子之子为王子,然何氏似谓《春秋》不以此为例也,凡称王子者,皆别有义焉。”所谓别有义,即讥讽天子、诸侯不用贤者而专贵其子弟亲者。这表现出何休对天子、诸侯任人唯亲而不能任人唯贤的强烈批评。
三是杞之名例。
杞是夏后,宋是殷后,为周之二王后,故杞与诸侯国之称谓有异。《春秋》曰杞,或称杞伯,或称杞子,颇令人嫌疑。《公羊传》无传。何休《解诂》根据通三统的思想而创造性诠释杞之名例。
《春秋》庄公二十七年“(冬)杞伯来朝”,称杞为伯。公羊无传。何休注曰:
杞,夏后,不称公者,《春秋》黜杞,新周而故宋,以《春秋》当新王。黜而不称侯者,方以子贬,杞伯为黜。说在僖二十三年。
何休认为,杞为夏后,宋是殷后,是周之二王后,春秋前杞当称公,与宋公相同;今以《春秋》当新王,新周,故宋,而黜杞;黜杞之称不能用侯,因为侯是大国之称而杞非大国;黜杞之称亦不能用子,因子是贬称(称子,则黜称和贬称为一而难以分辨),故以杞伯为黜称。
杞伯是黜称,《春秋》多称杞伯。《春秋》襄公六年“春,王三月,壬午,杞伯姑容卒。……秋,葬杞桓公”。何休注曰:“始卒,更名、日、书葬者,新黜未忍便略也。”杞新黜为伯而不忍略之,故始录杞伯卒,而书杞伯名,且卒日而葬时,详而录之,以表示尊重之义。《春秋》襄公二十三年“三月,己巳,杞伯匄卒。……(夏)葬杞孝公”。同上,何休不注,省文也。《春秋》昭公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何休认为,杞文公卒不日,是因为“行微弱,故略之”。以上经文皆称杞伯,是黜称。
《春秋》称杞子者三次,何休皆以为贬称。《春秋》僖公二十三年“冬,十有一月,杞子卒”。何休注曰:“卒者,桓公存王者后,功尤美,故为表异卒录之。始见称伯,卒独称子者,微弱为徐、莒所胁,不能死位。《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贬称子者,《春秋》黜杞不明,故以其一等贬之,明本非伯,乃公也。又因以见圣人子孙有诛无绝,故贬不失爵也。不名不日不书葬者,从小国例也。”何休认为,于所传闻世,不当书小国卒;今书杞子卒,是因为齐桓公存王者后,功尤美,因而表彰之;此称杞子,是贬称,因为杞子为徐国、莒国胁迫,而不能死位;诸侯一般贬称人,杞贬称子,是因为杞是王者后,贬而不失其爵;杞子卒,不书其名,卒不日,不书葬,从小国卒葬例。《春秋》僖公二十七年“春,杞子来朝”。何休注曰:“贬称子者,起其无礼不备,故鲁入之。”杞伯来朝鲁,礼节不备,故贬称子。《春秋》襄公二十九年“(夏,五月)杞子来盟”。杞伯来盟,是因为鲁大夫仲孙羯会晋荀盈、齐高止、宋华定等为杞筑城。何休注曰:“贬称子者,微弱不能自城,危社稷宗庙,当坐。善诸侯城之,复贬者,诸侯自闵而城之,非杞能以善道致诸侯。”杞微弱不能自己筑城,危社稷宗庙,故贬之。诸侯为杞筑城,是诸侯悯伤王者之后的衰弱,而非杞能以善道招致诸侯,故复贬之称子。
杞在春秋前是二王后,称公,是大国;入春秋后,新周,故宋,以《春秋》当新王,而黜称杞伯,是小国;贬称杞子而不称人,是因为杞是殷后,即使贬也不失爵位。何休对杞之名例的解说有独创性,消解了《春秋》中杞之称谓的矛盾,且阐发深刻的大义。
三、结 语
综上所述,《公羊传》《解诂》重视通过《春秋》名例(人物称谓书法),以阐发圣人的微言大义。《公羊传》首先揭示《春秋》名例,创造性提出“七等”“当国”“讨贼之辞”“君杀大夫之辞”“众弑君之辞”等称谓书法。何休在《公羊传》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深化、增补、完善《春秋》名例,且创立“称人共国辞”“天子、诸侯之子弟称谓”“杞之称谓”等名例。何休建立了谨严详备的名例,其解说名例的方法曲折幽深,其阐发名例的义理丰富深刻。何休侧重于阐发名例之政教礼法的大义,其政治智慧、治国理政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名例有常例与变例之分,变例中有常例,变例中又有变例,常变相对不定,且有时变例多于常例,这无疑贬损了名例的普遍性、确定性。从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变例最有微言大义,一方面是理解的障碍和误解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建设性、生产性的因素,而有利于公羊学者发挥其主观思想以创造性阐释《春秋》的微言大义。后世《春秋》学者是非褒贬不一。元人程端学《春秋或问》排击以爵氏名字为褒贬予夺。清人刘逢禄肯定《公羊传》《解诂》名例。清人顾炎武对公羊学繁密的名例褒贬说予以反思和批评。他在卷四“滕子薛伯杞伯”条中针对滕薛杞三国是侯爵却降而称子、称伯的情况说:“贬之者,人之可也,名之可也。至于名尽之矣,降其爵非情也。”《春秋》称人、称名,即可贬斥,但降爵而贬斥,不合实情。《春秋》隐公元年“三月,公及邾娄仪父盟于眛”。公羊以为经文称邾娄仪父之字,是褒之。顾炎武说:“邾仪父之称字者,附庸之君无爵可称,若直书其名,又非所以待邻国之君也,故字之。”他认为,邾娄是鲁之附庸国,无爵位可称,故称字。他否认公羊之称字而褒的意义。我们认为,《春秋》当有名例,且名例具有是非褒贬的意义,但《公羊传》《解诂》所阐述的名例曲折而繁密,不免穿凿过深,未必合于《春秋》本义,而多是其学术的建构和创造。如果从学术建构上来说,则我们自然没有必要苛责其失其本义,且正是因为他们对《春秋》创造性阐释,故《春秋》名例及其大义不断地累积起来,而形成源远流长的《春秋》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