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明”概念本质上反映着人的自我解放与社会的进步。它有三个维度,即社会物化的维度、制度建构的维度、人的自我解放及社会“向善”的价值维度。向来不为学术界注意的政治体制度建构却通过“制度文明”加强了对社会组织的整合,放大与强化了“人”在征服自然中的主观能动性。中国文明起源能够在“满天星”似的中国各区域文化中走向一体化,中原早期国家的世俗性、礼法性的制度建构起到了重要作用。正是这种具有血缘性、向心力、开放性,以礼乐文化为中心的制度建构形成延续二千年的中国社会的文明优势,它既规定了中国文明起源的方向、本质和历史路径,促成中华文明注重民族、国家、文化认同的优秀特性。
关键词:中国文明起源 制度建构 文明三维度 中国道路 优秀文化特性
社会组织中的制度建构在中国早期文明形态与史前社会演进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和中国文明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成有密切联系,又与中国文明的发展方向与中华文明优秀特性息息相关。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甚为薄弱,不利于我们对中国文明起源路径和早期国家演进的深入认知。因此,进一步探索中国文明起源中的制度建构与文明演进的相互关系,能够深化对中国文明发展方向、本质特征和独特演进路径的认识。
一、文明概念及其多维性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它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在物质与精神创造上的进步状态。从哲学的意义看,“文明”与“文化”具有重要区别。文化是指同一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它以同样的工具、用具、制造技术等作为同类型文化的特征;同时又指人类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是人的内在本质力量的外化、对象化。文明则是指人类自身超越其“动物状态”“野蛮”“丑恶”进而注重“化物为善”和“化人为善”的人的发展进步。它更指向对“人性”或“人本身”的教化和训育,即“化人”。所以,文化更体现为人对外部自然的支配,文明则体现为人对自身精神世界的支配。文化指向一种事实的存在样态,文明多指向一种价值意义的进步状态。从某种角度看,文明蕴含着人的自我解放及社会发展维度,更具有“人”的内在解放和价值评判的意义。所以恩格斯认为文明是“社会的素质”。
从世界范围看,文明有着从起源到确立的漫长历史时期。所谓文明起源,即是标志人类最初的共同生活状态及社会结构的发展,也指某种人类文明最早的源头。从历史与逻辑的发展看,文明的本质与其起源有着密切的联系,文明起源甚至决定着该文明其后的发展路径。实际上,人类最初在定居生活中形成的社会结构及价值观念不仅是人与人相互交往的伦理规则或早期的自然法则,也是人类所需要的新技术、新生产力发展的基石。在旧石器时代三百万年的漫长时期,人类在生产力及技术上始终踟蹰不前。而在新石器时代,自农业起源及人类开始定居生活后的短短几千年时间里,人类对自然力的征服、对新技术的运用(如石器打造、制陶、作物培育、家畜驯化等)突飞猛进,远远超过以往数百万年,这不能不说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奇迹。所以,人最初的共同生活及社会结构的发展对人类历史的演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著名人类学家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将人类最初的社会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阶段。在摩尔根看来,在“文明时代”之前还有着一个漫长的起源和奠基时期,古代文明正是“在此以前的野蛮阶段的各种发明、发现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且也大量地吸收了野蛮阶段这方面的成就”,“人类的各种主要制度都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而成熟于文明社会”。如此看来,文明起源与人类早期的政治体又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文明起源可以说是早期国家建立的基础。正是这种早期政治体的制度性建构,以及包容其中的宗教信仰与公共职能,使早期国家作为一种新起的、更成熟的制度形态,在社会建构、资源整合方面更加全面、有力,由此加速文明演进。从这个意义上看,恩格斯所谓“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准确地表述了国家与文明相互交错的制度与精神属性。
正因如此,我们可以将“文明”概念归结为三个维度:
其一:社会的物化维度。任何文明都是在一定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的基础上实现的,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的。从发生学意义看,文明起源大都与农业起源、定居社会及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正是农业起源及定居生活,导致了一些关键性的社会结构和技术变革。例如农业的诞生使人类从游猎采集的迁徙生活逐渐转向定居生活。而定居加速了技术变革,尤其是制陶技术、纺织技术,以及原始农业所必需的天文、历法等早期科学的发展。这些科学与技术的变革标志着人类从依赖自然资源的采集经济转向主动改造自然的生产经济,进一步促进了人口增长、资源积累和社会组织的复杂化,为文明的诞生创造了条件,也为后续的城市、文字和国家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其二:制度建构的维度。事实上,从人类有组织的定居生活开始,就出现了最初的制度建构。目前所发现的新石器时代的早期遗址,如浙江义乌发现的距今9000年左右的东亚最早的环壕聚落,湖南发现的距今8500—7500年的彭头山文化八十垱遗址,内蒙古赤峰发现的距今约8000年左右的兴隆洼文化遗址,以及7800年前的河南舞阳贾湖遗址等,都发现了制度结构的存在。这些环壕聚落的壕沟可能具有防御、防洪或空间划分等功能,而大多数遗址发现的布局有序的房址,以及墓葬、灰坑和大量的陶器、石器、骨器、木器等,包括原始宗教用器如骨笛、龟甲刻符,充分体现了先民社会的组织秩序和技术进步。正是这种严整的社会组织制度,才能使早期先民共同聚居在一起,过着有秩序、节律的生活。
过去我们忽略了“文明”概念中的制度建构。实际上,由于文明起源中先民定居生活与社会组织的密切联系,它也是早期先民社会组织秩序和技术变革的重要保障,具有搭建自然界与“人”的中介和整合功能,它使“人”真正组成了“群”的形式,因此脱离了完全被动的适应自然界的游猎、迁徙状态。同时,制度也是一个规范性范畴,它通过权威或强制性约束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不能自行其是,由此确立起聚落所需的特有社会秩序。从某种角度看,先民的“群”居社会往往是制度界定的结果。当早期聚落社会将数百人凝聚在一起的时候,就必须用伦理资源来确定先民的生活、生产秩序,而制度化的规则往往是伦理能够实行的保证,是先民社会内在与外在生活秩序的框架。实际上,当先民组成了聚落社会——即使是最初的聚落社会,制度框架下的秩序性便是不可或缺的,亦是其不断的、长远的追求。因此,在早期聚落中,不管是内在生活秩序还是外在生活世界,都通过某种特定制度来维系各种复杂的关系,通过史前社会化的不断复杂化过程,来显现一种相对均衡的张力构架,导致先民能够超越自身的生物与自然属性,建构一种能够在一定群体内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从这种角度看,制度不仅是文明起源和发展的物质与精神文化的基础,也是导致一些关键性的伦理资源和技术变革的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是早期人类超越动物界而走进社会组织生活的分水岭。不管在什么社会中,只要有“人”的“群”居状态,就会有一定的制度建构并使之趋于更加长久的存在,也会使人类因此具有科学技术与道德价值上的自我创造力,这就为“人”的自我解放及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这种情形在史前中国屡见不鲜。例如湖南沅水流域的高庙文化,就发现了距今7000年,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大型祭祀场,整个祭祀遗迹呈南北中轴线布局,有主祭场所、祭祀坑及附属建筑等。在祭坛出土的陶器上还发现了凤鸟负日、獠牙兽面(饕餮)纹、八角星纹及其组合图案,这显然是当时的先民信仰与太阳神崇拜的写照。遗址反映了具有原始宗教权威的巫师沟通天、人的图景,说明该文化遗址已经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框架支配下的内在与外在秩序及巫师一类的权威式人物。所以,当人们进入原始农业起源的聚居状态,具有伦理与生产技术要素的制度建构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从这个意义上看,它正是聚落先民超越自身的自然属性,建构一种自我节制的社会存在的基础,由此使“人”真正进入“群”的状态,迅速成长为具有社会性的“人”。所以,早期聚落社会的制度建构既是衡量“文明”起源的重要维度,也是人类文明溯源的起点与标志。
其三:人的自我解放及社会发展的维度。从考古学的视野看,文化是指同一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主要指人类活动的过程和成果,它既包含人类尚处于游猎、采集时期的旧石器文化和新石器初期文化,也包含构成聚落社会体制的新石器中晚期文化。这些文化的重要差异便是其中蕴含的新兴技术和精神生活层面的制度建构。这种技术勃兴与精神生活表现着早期人类的自我解放及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新型关系,故它更具有对“人”及“社会”,包括人的精神评判的价值维度。其实,在国家产生之前的漫长时期,人类社会的每一步成长都带着“人”脱离自然状态而走向社会,脱离自身的自然(动物)性的痕迹。这种社会进步、文化发展在古代中国有着鲜明的文明释义,如《易·乾》“‘见龙在田’,天下文明。”孔颖达疏曰:“‘天下文明者,阳气在田,始生万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它说明中国古人是从文德相映、文教昌明等精神生活和社会关系来理解文明内涵的。在英文中,文明(civilization)一词具有开化、教养、修养的意义,它包含城市居民的公共活动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道德、公众活动、公共秩序等方面。20世纪西方著名考古学家柴尔德把新石器时代革命——城市革命视为文明形成的阶段,认为城市形成是文明形成的决定性标志。实际上,在柴尔德的理论中,人类知识革命和城市革命,包括人的技术创新、公共活动及道德理念,都属于“人”自身解放并不断发展的范畴。
文明的三个维度相互补充又相互依存。没有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就不能构成文明演进的物化动力。但问题的关键是:自然资源不会自行转化为人类可资利用的生存资源及新的生产技术。正是定居的组织制度及其建构,才使人通过一定的制度、秩序、伦理等功能,使早期科学和技术进步成为现实,加速了“人”脱离自然状态而走向社会的步伐。同时,“人”的社会性及自我解放程度,又促进社会制度递进式地进入新的更进步的社会组织系统,通过不断完善其社会整合和公共服务功能,创造出符合人们需求的科学技术,并在史前政治体的发展中建立起早期的“国家”及超凌于各阶级之上的法权(至少从表面上),达到缓和阶级冲突、维持社会秩序的功用。所以,较为完善的制度建构是随着人们的定居生活一起发展起来的,也是文明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从文明概念的发生学意义看,文明三维度规定了文明及文明起源的价值、意义,制度建构却是这三个维度中连接着新的科学、技术增长及人的自我解放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文明演进阶段的制度建构及其功能
史前社会复杂化是一个由原初生产力与早期社会的制度结构在博弈、纠结中萌芽、生长、发展的过程。史前社会组织及制度结构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是史前社会复杂化的核心要素。从世界各古老文明的起源看,即使初始的原始聚落,当它一旦构成简单的、持续的人群聚合形态,就总是表现为一种制度形式与组织秩序,以便先民能够有序开展生产、生活事务。所以,早期聚落的发展、演变与旧石器时代或新石器早期相比,其分水岭正是新的社会组织、新的生产技术和新的人际关系的出现。而这些都与制度建构有密切关联。更加重要的是,这些大量涌现的考古资料反映了史前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并构成了中国文明从起源到确立的不同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文明萌芽期中“相对平等社会”的制度建构。
作为文明源头的相对平等社会,是与早期生态环境、经济基础与社会组织形式紧密联系的。世界各古老文明之所以都有着不同的文明起源与早期国家形成路径,原因就在于不同的生态环境塑造着形式各异的先民文化,而这些先民文化孕育或蕴含着文明起源的方向与路径。因此,溯源文明源头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在定居生活之前,依赖采集、狩猎的原始先民只能像动物似的游走于森林、草莽与河流边。根据人类学调查,这种游居生活的先民“永远只看眼前,从来‘没有想过或关心过明天’”,他们对狩猎物的极度慷慨实际上仅仅因为食物无法储存。同时在这种游走生活中,“财产与移动性之间产生了矛盾”,于是他们倾向于携带最简单、便利的随身物品,“偏爱最少的装备,若有选择,更小者为上;不爱同时携带两件或更多相同的物品”。这就使进入定居生活之前的游走人群很难产生出新的生产技术和稳定的社会组织,也很难脱离人之初期的动物状态。而只有原始农业产生与定居生活出现,才使新技术如家畜饲养、庄稼培育、制陶技术以及天文、历法知识开始发展起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随着固定的居住环境所必需的内外秩序而得到发展。因此,人类文明的起源只能在农业起源与定居生活中去寻找。
当然,也有通过采集、狩猎而进入定居生活的个别例子,如跨湖桥遗址等,但这仅能够通过生态环境和物产丰饶的特殊环境去寻找其原因。当有组织的定居生活出现后,由于人“群居”所需求的氏族习惯法与伦理、习俗等原因,拥有天文、节气等知识及伦理资源的巫师群体开始凸显。氏族社会组织大多处于“相对”的平等状态,并存在超越普通人的主持祭祀、具有一定“权威”的巫师兼首领的“权威”人物。这些情况在我国距今8000—7000年的文化遗址中屡见不鲜。它说明,即使是最初的聚落组织,也存在简单的社会分层。并且在这些遗址中,不论是聚落规划、壕沟挖掘、房址布局,还是大型墓葬中发现的各种随葬“神器”及葬仪,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聚落最初的制度建构和先民的集体意识。
从世界古老文明的历史看,这种聚落先民的集体意识及制度建构,大都来自史前先民基于生存条件而产生的对公共服务的现实需求。众所周知,农业本质上是一门时间的艺术,它需要对节气、历法等天文知识的了解与认识。而原初先民的农耕、狩猎、采集、远行等活动都和天象、水文、风雨、雷暴等的测度密切相关。因此,在史前的相对平等社会中,少数知晓天文、历法、节气和主持祭祀、占卜的巫师,就成为先民社会的显要人物。例如在我国距今8500—7800年的湖北秭归东门头遗址发现的男性太阳神石刻图像,距今7000多年的内蒙查海遗址中发现的用碎石块堆塑出的一条长19.7米的“石龙”,以及其南侧的墓葬和祭祀坑,都证明了知识权威的存在。故在中国人的“文明”观中,天文正是其重要因素。例如《周易·系辞下》中“日月相推,而明生焉”,《周易·乾》所谓“大明终始”“天下文明”,都是将历法、节气与“文”“明”相联系。除此之外,在多人群居的聚落社会,一定要有相应的伦理或习俗的约束力量来建构聚落的内外秩序。从大量考古材料看,史前社会的这种习惯法则与伦理秩序往往是由原始宗教提供的。因为当刚刚脱离游走生活,天性充满散漫与自由的早期先民开始定居生活时,就一定需要相关的制度和规则来束缚这些“群”居先民,使他们不能够各行其是,否则这个聚落就一定不会持续存在。所以,早期社会组织的伦理资源与习惯法是制度建构中的应有之义。它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规则,更是人的性别秩序、安全秩序、生活秩序的保障,反映了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人与人关系的总和,这种关系导致最初文明的萌芽。所以,史前聚落社会的生产、生活离不开基于生存法则的公共服务,而原始宗教正是通过巫师所掌握的科学技术与伦理资源的公共服务功能,通过占卜、祭天等手段营造着一种“神性”氛围,来树立自己的权威。例如距今6400年左右的濮阳西水坡仰韶文化遗址,发现有壕沟、灰坑、墓葬和蚌壳摆塑的图案。特别是45号大墓,墓主系一壮年男性,成年男性骨架的左右两侧分别用蚌壳摆塑有龙和虎的三组图像,墓室东、西、北三面的小龛内则发现为墓主殉葬的人殉。而该墓的威仪与周围缺乏随葬品的小墓形成鲜明对比。从该墓的葬仪中,除了可看出其所表现的天文四象、神祇信仰外,还可看出墓主生前显赫的权威及其首领地位,而在相对平等社会的时代,这种独尊的墓主威仪正是通过其掌握天文、历法知识和伦理资源而形成的“神性”权威的代表。
在中国早期的传说、神话中,这种知晓天文、节气及掌握伦理资源,并以此作为聚落公共服务工具的巫师兼首领的事迹多有记述,并往往予以“神化”“圣化”。例如“三皇”传说就主要表现了这一历史现象。如《风俗通义》引《尚书大传》:“遂人以火纪,火,太阳也,阳尊,故讬遂皇于天;伏羲以人事纪,故讬戏皇于人……神农以地纪,悉地力,种
疏,故讬农皇于地。”据此可知,三皇为遂人,伏牺,神农。《韩非子·五蠹》《周易·系辞》等亦对史前时期的有巢氏、燧人氏包牺氏等远古“圣人”的创造性功绩做了阐释。而在神话、传说的时序中,“三皇”包括有巢、遂人、宓戏(伏牺)、神农、赫胥氏等,他们都是先于“五帝”(黄帝),并且教民“巢居”“钻燧取火”“耕而食”“织而衣”等生存技能的“圣人”。《战国策·赵策二》所谓“宓戏(伏牺)、神农教而不诛”,正是先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构成了史前聚落基于生存挑战所需的对内对外的应力机制。这种应力机制经过传说、神话的代代相传,形成对早期聚落社会的巫师兼首领阶层的“神化”“圣化”。它使中国文明起源在最初的萌芽时期,显示出由知识与伦理的双重资源所构成的公共服务功能而建构的最初制度结构。
第二阶段:文明源起及“阶等社会”的制度建构。
早期巫师们所提供的天文、历法、祭祀、伦理等公共服务产品不会长期无偿服务。当聚落组织扩大、人口增加时,巫师掌握的祭祀和知识权力就会逐渐形成异化力量,构成一种包括分配、秩序、思想意识等,形成凌驾于普通民众之上的“权威”,并开始贪婪地把持着不均衡资源的再分配权力。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原始宗教幕布遮掩下的知识、技术逐渐与经济资源的再分配挂钩,而巫师掌握伦理资源的权威不断提升。这就逐渐使原始宗教与其最初的公共服务目的相分离,使应对自然界挑战的知识、经验与伦理资源异化为一种促进聚落社会分层的力量,由此产生了最初的社会权力。距今8000—6000年的中国各区域大量考古材料则证明了这个问题。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社会复杂化的日益加速,使社会在制度建构上呈现聚落群、古城等为标志的阶等分化。随着原始经济的发展,聚落社会也逐渐趋于复杂化,它表现为各个地区的层级聚落群及古城等政治体的出现。这个阶段正如美国新进化论学者塞维斯所言的“酋邦”阶段,社会组织在复杂化进程中不断构建层次差异及权力距离较大的“权威”式等级社会。这种社会具有一种集权趋势和根据等级地位安排的世袭制度,但没有武力压迫的正式法定机构。在塞维斯看来,“酋邦一部分是原始的,一部分已经不是原始的了”,即存在着一种既不同于平等的氏族社会又不同于以阶级、强制为基础的等级制社会的特殊发展阶段。这种结构最初普遍是神权型的,其对聚落酋长(兼巫师)的服从形式与宗教信众服从祭司如出一辙。也就是说,除了社会制度的强制性特征外,其他的诸如神权、行政权、分配权、世袭权,以及首领(或巫师)的权威都开始出现。事实上,这些具有法权性质的制度结构的复杂化,正是早期文明演进的重要动力。
这一时期正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繁荣期,中国史前各个区域性文化大都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近年来不断发现的考古材料证明,新石器时期的黄河流域、长江流域、辽河流域,以及四川盆地与云贵高原等地,都出现了方式各异、发展程度或高或低的文化形式和社会组织形态。这些在史前中国不同地域生长起来的区域文化,大都具有一种与世界其他古老文明所不同的特征,即由于环境限制与制度建构的关系,血缘氏族组织普遍存在且随时日流逝而越加凝固,进而逐渐由祖先神崇拜、世俗化王权、礼仪体制等形成血缘性、内聚性的政治体组织。王震中先生认为,在这种史前社会的演进中,“中心聚落、原始宗邑和酋邦三者在外在特征和内在功能上是一致的,它们共同的特征主要是神权政治或神权与军权并重,氏族部落社会中的不平等和以血缘亲疏作出身份和政治上的等差”。这种政治体的物化形式主要是城垣、祭坛、宗庙、王墓及标志神权、族权、军权的玉制礼仪性用器等。这些物化因素与制度建构相互作用,使大型城垣、宗庙、王陵及玉、石、青铜等材料制作的礼器成为早期中国文明的重要标志物。例如早期中国的中心城址“都”,大多与祭祀先公先王的宗庙联系在一起。西周、春秋仍然如此,如《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载“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邑曰筑,都曰城”。
中国文明起源的这些特征成为早期国家建立的物质与精神文化基础。例如目前诸多学者认为具有早期国家性质的良渚文化、陶寺文化、石峁文化以及二里头文化的遗址中,都可以看到诸如神权、王权、军权等权力网络的存在遗迹。它表明在从相对平等社会到早期国家之间的数千年历史中,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史前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也在不断复杂化,逐渐形成大型的聚落群或“古城”“古国”。而文明的因素也正是在这种史前社会复杂化土壤中不断生长,并最终为文明时代的到来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文明形成与早期国家的制度建构。
摩尔根认为氏族与国家两种社会组织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制度形态的变革,即在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划分基础上建立的不同所有制及其制度结构。恩格斯所谓“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意味着国家与文明有着紧密的联系,说明它们之间有着不同源流、类型的差异。新进化论学者如塞维斯等人认为,国家产生也是对酋邦制度的超越,而这种超越既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期,也是政治、经济、文化、宗教诸因素相互缠绕、渗透、互化的果实。从这种视角来看,国家的制度特征既决定了不同文明与国家的发展路径,又显示着不同文明演进的基本属性。
从中国文明5000年的历程看,早期国家的产生是文明从萌芽到形成,社会则是从“相对平等”状态到“强制性”与“等级分层”不断复杂化的时期。从大量考古材料判断,这一时期的一些政治体显然具有早期国家的分层结构和强制力量。例如距今5000多年的良渚“古国”。良渚文化范围内的各政治体组织虽然处于先后不一、高低不等的社会阶段,但是作为良渚文化政治、宗教中心的良渚“古城”及其周边统治地域已进入国家的初始形态。如距今4300年的陶寺“古国”,该“古国”在中期时聚落面积扩大到400余万平方米,出现了大型城壕、大型祭坛和大型建筑基址。在陶寺中晚期发现的大墓M22,墓葬形制和随葬品都彰显出“王”者气象。而在陶寺与周围众多遗址之间所形成的由中心、次中心及周围小聚落组成的网络状分层结构,显示了陶寺聚落群的发展是以政治力量推动社会组织不断扩大、并向更高级阶段发展的结果,也是其制度结构中蕴含的血缘性、内聚性、开放性、辐射性的“礼制”为基础的“制度文明”的结果。它使陶寺“古国”既保持着原始的、排它的血缘族氏关系,又具备超越文化、种族的胸襟。陶寺“古国”的形成是当时晋南地区聚落社会组织的一种制度创新和文明的进步,它标志着一种新的、充满活力的“制度文明”正在兴起。正是这种“制度文明”开创了“中原中心”的早期中国文明新格局。从陶寺文化看,它开启了中原地区从庙底沟时代的彩陶文化向龙山中后期社会与政治形态的转型,是第一个以政治机制推动晋南地区聚落共同体整合的先例。同时,这一时期也是我国史前传说中正式进入早期“邦国”文明的时代。在先秦文献中,常见“虞、夏、商、周”的四代连称。如《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内史过所谓“国之将兴,明神降之,监其德也;将亡,神又降之,观其恶也。故有得神以兴,亦有以亡,虞、夏、商、周,皆有之”,说明在古人的记忆中,最早产生的具有国家属性的政治体即“制度文明”从“虞、夏、商、周”四代开始。陶寺文化则通过考古学视野表现了这种文明的初始性。这种“制度文明”在唐虞时代及与之同时的陶寺文化中表现甚多。除了陶寺遗址发现的诸多代表早期国家“礼制”形式的物化成果外,传世文献中也表现出“礼制”的多种不同形态。如唐虞时代即有“五礼”,涉及祭祀、朝觐、宾主、丧葬、婚姻、贡巡等领域。如祭祀之礼,《史记·五帝本纪》记尧时“乃命羲和,敬顺昊天,数法日月星辰”,舜“摄行天子之政,……遂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辩于群神”;朝觐之礼,宾主之礼:《史记·五帝本纪》记舜时“揖五瑞,择吉月日,见四岳诸牧,班瑞”,“五岁一巡狩,群后四朝”。其他如军礼、婚姻之礼、贡巡之礼,在史前传说中都有反映。故在后世,司马迁著《史记·五帝本纪》有尧时“修五礼”之说,而其后的古文献如《玉海》卷六八则有“虞五礼三礼五典”“虞礼乐制度”等条目。
如果说陶寺文化具有文献所记尧舜时代的基本制度形式,那么随着时间流逝,从陶寺早期都邑式“邦国”到二里头广域王权国家,正是在社会结构与制度范式上具有连续性的历史演进过程。事实上,从陶寺到二里头,“早期中国”已经成为以中原为核心区域的文明和政治体相互联系、渗透的政治文化与制度范式的概念。它内蕴的政治机制、礼仪文化及价值理念,通过夏商周三代王朝的传递,逐步形成从“中土”“土中”向四方延伸的“家”—“国”—“天下”的制度结构与政治文化模式。它所内蕴的礼乐文明是早期华夏民族、国家、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又成为区别“夷夏”界限的“制度文明”的重要特征,故在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将早期中华礼制誉为“圣贤之所教”“仁义之所施”“诗书礼乐之所用”的渊薮之地,使“早期中国”成为超越其他区域文化的文明之国。
所以,在文明起源与文明形成(或确立)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正是经济基础与制度建构的相互补充、促进,使社会组织结构更加完善,由此促进技术创新与社会分层结构的建立,而早期国家也正是在这种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社会进入早期“国家”时期,尽管存在着阶级压迫和剥削,但是它成熟的制度结构使其能更充分地调动人力、物力,整合与调动社会资源,为人类社会的财富创造提供了一种组织机制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的制度建构与人类文明是双向奔赴的,国家是文明发展道路上的里程碑。
三、制度建构与早期中国独特演进道路
即使在最初的先民社会中,也存在着制度建构的因素。它在特定的生态环境及社会氛围中,形成适应人们生存、发展和制度演进的“文明”范式。中原文化成为中华文明的核心内涵,就是这种“制度文明”范式的表现。然而,制度建构对文明演进的作用是有条件的。人类初始阶段是在被动地适应和依赖自然界,而很少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甚至在特定环境下还常常处于无可选择的状态。因此史前先民所组建的聚落、聚落群甚至早期国家,本质上亦是环境的产物,是先民利用“群”的力量对自然界恶劣生存条件的一种应对机制。荀子所谓“群”的组成及功能,除了消解人们内部为争夺食物而引起的冲突外,也有以人的“群”的力量去征服、战胜自然界的意义。所以,早期先民社会的制度建构并不是凭空产生或任凭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是先民为了生存而采取的一种低成本的自我保护机制。
从人类历史的演进看,文明起源中的制度建构往往是人类面对自然界的生存压力而赋予应力的相互平衡的结果。世界四大古老文明大都诞生在北纬30°线左右的尼罗河流域、两河流域、恒河流域及黄河流域。这是因为分布在该纬线上的这些古文明的地理、气候等生态环境对初期人类社会处于压力与应力相对平衡的状态,它使得早期先民既需要通过有组织的共同力量去克服自然界的挑战,保证自己的生存,也能够在这些有组织力量中不断克服自然界所施加的压力与困难,通过建构新的社会体制而快速发展。同时,早期社会的制度结构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在相互博弈、冲突中不断趋于平衡的结果。例如夏王朝就是禹之子启通过冲突、博弈废除尧舜禹时代的“禅让”规则而实行“世袭制”的王位继承方式建立的,并由此开启了夏国家“家天下”的王朝时代。它说明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的政治力量要求通过创新制度结构和权力配置来长久掌控社会权力,从而在复杂的政治博弈与冲突中最终推动社会形态的革新。所以,制度建构及其演变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政治社会的调节机制,植根于各阶级、阶层利益的不断调适中,并在其发展中构成新的政治体制。
文明能够形成自己独特的演进道路,与其独特的生态环境有着密切关系。古埃及文明是一种典型的“大河文明”,对尼罗河有着极大依赖性。尼罗河不仅为处于干旱的撒哈拉沙漠的埃及农业带来赖以生存的水源,更重要的是它使生活在尼罗河沿岸的居民为了建设更广阔的灌溉设施,形成有规模的灌溉网络来防治洪水、分配水源,提高灌溉效率,而逐渐在社会组织形式与制度结构上形成了“大河文明”独有的公共管理体系,于是要求一个统一并有强大动员能力的国家组织就成为必然,并在距今5150年前完成南北埃及的统一。古代希腊由于其多山环海、平原狭小的环境,形成众多独立自治的小城邦;而环海的环境便利了希腊人的航海与贸易,推动了希腊半岛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因此,在世界文明舞台的欧亚大陆,文明产生的多样性及其发展轨迹与早期的地理生态环境有着很大关系,它为各民族文明的起源、发展创造了多种可能性与可塑性。对于中国文明起源来说,其既根源于中国特有的生存环境与史前社会文化氛围,又反过来通过该时期各区域文化的政治体制建构促进着文明与国家的演进,并形成中华文明突出的独特性。从遍布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考古遗址可以看出,史前中国的原始农业聚落大都分布在各大河支流、小河流域或湖泊周边即“小流域”“小区域”的二级阶地(或台地)上。这种由支流或小河流域构成的狭窄而弯曲的地形地势,导致各个聚落具有分散性特征。它使当时的聚落先民不能在这种阶地(或台地)上建设连接沿河周边聚落的成规模的灌溉系统,导致早期中国原始农业根本上是一种“靠天吃饭”的“天雨”型自给自足的小生产耕作经济(这种情况至今在许多地区仍然如此)。而随着农业定居生活的稳定及人口的增加,这种紧缺的阶地(或台地)上的土地资源必将出现匮乏,于是争夺土地及生存资源的冲突就会不断发生。它使氏族社会还没有发展到财富两极分化的时候,就产生了较严密的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并延续着氏族组织的凝聚性、向心性等诸般特征,形成所谓“早熟”的文明与国家。重要的是,当这种史前社会组织进入早期国家时,尤其是当它形成一种以中原政治体为主干的华夏礼仪制度时,就构成了早期中国“制度文明”的各项特性,并决定了中国文明起源的方向与路径。它使史前社会组织更加注重首领的世俗权力及政治体内的血缘尊卑、等级秩序的合法性,导致奉天法祖、重视族类、注重世俗、崇贵轻富的文化很早就形成了,并有着超越族群、文化、宗教信仰而不断向外发展的趋向。中国文明由史前“满天星”似的“多元”格局而最终以中原政治文化为中轴而走向“一体”,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原地区的生存环境及以祖先神为主神,敬宗法祖、崇尚质朴的制度建构及其相应的世俗文化内涵,使这种制度建构更具有适宜弱小而分散的血缘村落组织渴望强大政治体庇护的特征,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李伯谦先生曾认为,当时以红山文化、良渚文化为代表,存在着一种宗教神学特征的神权模式;而以陶寺文化为代表,则是一种军事与王权模式。中原长期以来在“四战之地”环境中,战争与冲突使其政治、文化、血缘因素不断强化,更注重将资源投入到农、战等实务性事情上,整个社会文化显得简约、务实;也使史前氏族血缘关系在氏族组织的联系与对抗中更加紧密,形成以宗法血缘定尊卑的宗法等级制度,构成早期中国“辨贵贱”“等上下”的“礼”及其制度构建特色。
实际上,在古代中国文明中,政治秩序建构的中心离不开价值理念的培育与制度规则的设定。战国时荀子提出的“隆礼重法”与“化性起伪”,就是对制度建构和“人”的社会化过程的一种理论概括。特别要重视的是,中国文明起源的物化象征并非如世界其他古老文明那样以城市、文字、复杂的礼仪性建筑及金属器具使用为标志,而是以玉、青铜等礼器为主要标志的礼制形态。这既是因为材料限制与生产的原因,更是由早期中国各政治体内的血缘尊卑及等级上下秩序的礼仪制度所决定。这种制度建构对其社会资源、新技术的选择和利用有着自己的目的性。例如在中原文化区的陶寺、二里头等早期国家中,其制度范式、价值体系等社会精神要素,在四方文化因素的“碰撞”中“互熔”,却并没有改变自己的制度特色,反而不断加快其对内的整合与对外的扩展。特别是在当时的宗教神权模式和军事与王权模式的制度差异中,虽然两者有共同的中华文化底色,但是制度建构的差异决定了对资源与技术的利用和发展。中原政治体根据自己的制度结构与政治需求,在这种差异中不断形成“守本”“致用”的制度特色。如它在继承仰韶晚期传统的同时,又以大汶口文化、屈家岭—石家河文化等外来文化之“器”“用”弥补本土文化之“本”“体”的不足。陶寺遗址曾发现中原最早的铜铃、铜齿轮形器、铜环和铜容器(盆)残片等,但这些铜器主要是用于彰显陶寺社会“礼仪”的物化元素,并没从根本上改变中原的文化核心要素。它实际上是通过昂贵原料制造的“礼仪”类用器来加强了统治者的神圣性权威,这种制度形态主导着技术愿景及利用方向。当昂贵而数量稀少的青铜原料进入中原后,其利用重心放在彰显血缘尊卑与等级高低的“礼仪”型的制度方面。这就使早期中原政治体在进入夏商周三代国家后,以青铜“礼器”为代表的“青铜时代”成为中国三代社会的特征,也决定了中国早期国家发展道路。
传统中国的制度建构及其道路演进也规定了中国文明的本质特征及文化特性。制度性规则既是对社会秩序的约束或规制,也是社会发展中的一种精神价值及道德理念的铺垫,由此形成一种共同认同的价值观念,一种民族、文化、国家的认同意识。从制度与人的行为方式、观念特征层面来看,中国文明具有的连续性、统一性、包容性、创新性、和平性特征,实际已蕴含在文明起源的制度建构和路径发展中。从历史哲学的角度看,人的社会性、伦理性、创新性是社会组织稳定、发展的内在根源,它必须要有制度建构作为其“底本”、框架。正是这种制度建构所赋予的伦理资源及技术创新,使人类具有了“群”聚社会的自我创设能力和社会组织的秩序性、紧密性,它除了给人以相对安稳的生产、生活环境外,还以其超越性的观念蕴蓄着开化、教养、修养和人的自我思想解放的意义,古代中国对“文明”的鲜明释义,“天下文明者,阳气在田,始生万物,故天下有文章而光明也”等,说明中国古人对文明内涵是从文德相映、文教昌明等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理解的。正因如此,一个民族、种族文化特性的提升、陶冶、养护,以及其精神家园的构筑(文章、光明、文明),包括民族价值理念和文化特性的创生,都与制度底本有密切关系。所以,早期中国政治体的制度建构及其相关联的文明维度,都对中华民族文化特性的萌芽、发展、演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早期中国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社会组织和意识形态建构,即一方面将宗法血缘尊卑与政治等级相联系,使国家与社会呈现二元一体结构,宗法组织成为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并使中国古代基层社会组织有着顽强的内生性和聚和性;另一方面又建构着“协和万邦”的跨越种族、宗教、文化的层级式的政治国家及其文化形式,使古代中国及其文化形态有着“有容乃大”、包容万物的特征。贯穿整个古代中国的“天下一体”论即是制度形式和思想意识的产物。《尚书·尧典》所谓“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史记·夏本纪》所谓“众民乃定,万国为治”中的“万邦”“万国”,即是史前中国尧舜禹时代对当时各政治体组织(聚落群或“古城”“古国”)的吸收、容纳。这种制度形态与政治文明催生并强化着早期中原政治王朝的建构,也促进了一种新的制度模式即华夏国家“天下结构”的滥觞及向商、周制度的演绎。《尚书·禹贡》所称的“禹别九州,随山濬川,任土作贡”,以及由此而达到的“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底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禹锡玄圭,告厥成功”的早期华夏国家的建立,正是早期华夏民族、国家、文化一体化的表现。
在世界历史上,许多文明古国在外族入侵和外来文化的销蚀下,很快就趋于沉寂、分裂或湮灭。但是中华文明在几千年分分合合的演进历程中,始终保持了自己的文化传统,并通过吸收、融合而将外来文化消解于自己的文化系统中,使中华文明具有强烈的统一性、连续性。这种文明传统使中华民族在国家、民族、文化观念上,常常有着超越种族、文化差异的巨大包容力、互融性与开放性,并形成一种民族、国家、文化的深沉的文化心理与社会理想。在中国几千年历史进程中,虽然随着各王朝的更替,国家的“分”与“合”常相随而行,但总的来看,每一次“分”往往为其后更大的“合”奠定了基础。尤其需注意的是,每一次王朝、国家的“分”与“合”,都使中华“礼仪”的大树更加枝叶茂盛,花朵绚丽,故早在战国末期的《吕氏春秋》中,傲视六合的“天下”观念及国家、民族大一统思想就成为重要主题,而“圣王执一,四夷皆至”成为宏大的政治、社会理想。其后,随着西汉国家建构中采取的“汉承秦制”与“汉家法周”的制度融合,华夏民族与国家、文化认同的同一性就成为中国古代特有的“制度文明”,并不断表现在我们民族意识的深层结构即民族、国家的价值评判上。它形成了古代社会在民族、国家、文化的价值体系方面的独特认知,即将华夏民族、国家、文化认同视为三位一体的共存、共在,形成了华夏民族、国家的一致性的认同意识。早期国家的政治力量则是推动这种三位一体共存、共在的基本要素。正是这种萌芽、发端于中华文明起源的制度建构,对中华文明的本质、特征有着重要影响,促使中国文明呈现出与世界其他古老文明不同的历史演变道路。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