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议题,往往被作为抽象问题来进行讨论,并争执不下。其实,这是一个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中形成的现实问题,对此过程进行梳理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历史表明,辛亥革命终结王朝国家历史之后,中国就按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进行现代国家构建,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完成构建,由此形成的国家形态就属民族国家范畴。新的国家形态重视国内的众多民族,在统一国家体制中确定其地位,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来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因而又具有“多民族”的属性。不过,这里的民族国家性质与多民族国家属性依不同标准而确定,并不构成“对子”,更不相互排斥。
一、引 言
当代中国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问题,即当代中国属于何种国家形态的问题,是政治学、民族学和民族理论与政策等学科关注的基础性问题。这本来是一个学术议题,却因关乎国家形态的界定,由此得出的判断牵涉到诸多重要的理论论述,因而兹事体大,需要以客观和审慎的态度来进行深入的讨论。
事实上,这一议题早就存在并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引发讨论甚至争论,相关的成果也不少,所达成的共识却不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此论域中的论者各自的依据不同,因而得出的结论自然不同。目前所形成的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依据辛亥革命终结王朝国家体制后所进行的现代国家构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家形态,皆符合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因而将当代中国的国家形态界定为民族国家;另一种则依据国内生活着56个民族的事实,以及宪法“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或“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规定,将其界定为多民族国家。两种观点的论者各自坚持自己的看法,并反对对立的看法,将讨论推入了各说各有理的窘境。
然而,当代中国的国家体制类型的界定,不是根据某些现象、某种理论或某项规定就能证成。中国在鸦片战争前并没有出现过国家体制的类型问题,更没有相关的讨论。鸦片战争后,中国人为了自救图存而将创造了工业文明的西方国家体制介绍到国内,并与中国古老的王朝体制进行比较,不仅形成了对以民族国家为典型的现代国家的认知,还通过革命的方式以民族国家体制取代王朝国家体制。在这样的现代国家议题中,民族因素被卷入其中。辛亥革命开启的现代国家构建,逐渐具有了“民族”属性和“多民族”属性。因此,作为现代国家构建最终成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具有了民族国家的属性和多民族国家的属性。今天关于当代中国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讨论,只有通过对这一过程作历史长时段的考察,才能形成准确而清晰的认知,并减少无谓的争论。
二、国家形态问题在中国的出现及其意涵
辛亥革命前,中国历史上的国家政治体系以王朝的形式存在,因而有王朝的更替却无国家形态的演变。在王朝国家体制下,尤其是秦统一六国并建立高度集权的中央政权后,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并将王朝政权视为自己的私产。如严复在其所译《法意》的按语中所说:“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家也,皆家而已。”在这样一种强权维持的国家体制中,君主拥有绝对的权力,朝廷机构的设置以方便君权的掌控和行使为圭臬,国家的体制问题属于“莫谈国是”的范畴。王朝面临国内众多民族群体的问题时,朝廷可采取相应的政策应对,却不会在国家体制中作出专门安排。国家形态的讨论付之阙如。可是,这样的状态却在鸦片战争后改变了,国家形态问题不仅受到关注和讨论,还成为政治变迁的重大主题。
国家形态成为一个问题并引起关注和讨论,与欧洲近代的民族国家构建相关。英国在光荣革命中确立了“王在法下”“王在议会”的国家体制,就“决定性地限制了王权,使得一些全国性的制度,特别是议会制度,成为保护财产权和分配政治权威的主要场所”,从而将国家最高权力由君主转移到了作为民族之代表的议会。国家最高权力由君主到议会的转变,标志着国家主权由君主转移到了民族,实现了国王主权到民族主权的转变,从而以state取代了dynasty。于是,“英国作为一个整体,它不再属于君主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民族。这样,真正意义上的英国民族国家终于确立了起来”。一百多年后的法国大革命,国王的权力被剥夺后就落入国民议会之手,宪制性文件《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三条“国家的主权只能由国民组成的民族行使”的规定,实现了民族国家的宪法化和体制化,从而将国家主权由民族拥有和行使确立为国家的基本伦理原则。如此一种由民族国家取代王朝国家的历史性转变,尤其是两种国家形态对比中体现出来的特点受到关注后,对国家本身所进行的理论描述和分析便形成了国家形态的议题。
欧洲出现的国家形态问题原本与中国古老的王朝并不相干,它们各自是两条道上跑的车。但是,西方国家经由民族国家的构建而对社会进行重新组织之后,推动了工业革命而开启了工业化的进程,并在国力强盛起来以后将力量直抵中国古老的王朝,建立在农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古老王朝无法与建立在工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西方国家抗衡,于是,历史悠久的古老国度便面临着自救图存的巨大压力。在此背景下,西方的现代国家体制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被介绍到了中国,并引起了关注和讨论。
开始的时候,欧洲取代王朝国家并显示出优势的民族国家体制通过报纸被介绍到了中国。1875年6月12日(光绪元年五月初九),《万国公报》刊发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一文,较早地介绍了欧洲的民族国家:泰西各国,“治国之权,属之于民”;立国之法,“出自于民,非一人所得自主”;西方各民主国章程“分行权柄”,即“行权”“掌律”“议法”三权分立。1878年6月(光绪四年五月),早期维新人士马建忠在《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一文中详细介绍了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为各国吏治异同,或为君主,或为民主,或为君民共主之国,其定法、执法、审法之权分而任之,不责于一身,权不相侵,故其政事纲举目张,粲然可观,催科不由长官,墨吏无所逞其欲,罪名定于乡老,酷吏无所舞其文,人人有自立之权,即人人有自爱之意。”1883年,早期维新人士王韬在《弢园文录外编·重民下》中介绍道:“泰西之立国有三:一曰君主之国,一曰民主之国,一曰君民共主之国。”进而,在比较之后得出结论说:“惟君民共治,上下相通,民隐得以上达,君惠亦得以下逮。”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精英们开始了对国家形态的关注和思考。
随后,改变中国传统王朝国家的问题出现了。在实践证明以学习西方技术为主轴的“师夷长技以制夷”,以及产业救国的洋务运动,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命运的情况下,近邻日本接受西方制度后发生的巨大改变,尤其是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的最终结局,促使国人特别是知识精英将目光转向了最早出现在欧洲的民族国家体制,进而开启了对自己的国家形态的反思和讨论。
进入20世纪之后,对照当时流行的民族国家体制,传统王朝国家无法改变中国命运的问题愈加突出,于是,以什么样的国家体制类型来取而代之便成为紧迫而重大的问题,横亘在自救图存的道路选择进程中。面对这样的问题,社会精英展开了激烈讨论甚至是争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革命派与保皇派的争论。
对于西方民族国家思想在国内的传播,以及将中国传统王朝国家与之对比而进行的反思和批判,梁启超的贡献最为突出,尤其是其所撰的《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围绕国家体制问题而将西方的政治学说作了系统的推介,并对孙中山在内的革命党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严复也对现代国家的思想和理论在国内的传播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对国家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他们所做的工作,尤其是有关国家的论述,对国内形成现代国家观和展开关于现代国家构建的思考,都发挥了重要的启蒙作用。但是,他们都主张君主立宪,皆反对革命和共和,因而与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发生了冲突。
孙中山作为革命党的代表,对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他指出:“视国家为一人之产业,制度立法,多在防范人民,以保全此私产;而民生庶务,与一姓之存亡无关者,政府置而不问,人民亦从无监督政府之措施者。故国自为国,民自为民,国政庶事,俨分两途,大有风马牛不相及之别。”同时,孙中山也明确反对将君主立宪制作为中国政治前途的选项:“有人说我们需要君主立宪政体,这是不可能的。没有理由说我们不能建立共和制度。中国已经具备了共和政体的雏形。”进而,孙中山还申述了通过革命谋求共和的必要性:“革命为唯一法门,可以拯救中国出于国际交涉之现时危惨地位。”“我们必要倾覆满洲政府,建设民国。革命成功之日,效法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
在为了推翻已经失去正当性的清王朝,并以“共和”取代“专制”而进行的革命准备中,关于取代清王朝的国家体制的设计,经过诸多尝试后最终落脚到了“中华民国”。1903年8月,孙中山在为“东京军事训练班”学员制定的《誓词》中提出了“创立民国”的主张。其所说的“民国”,即国民之国。1904年,孙中山在美国用英语所作的演讲,首次提出了“National Republic of China”的概念。1905年8月,孙中山又将“创立民国”作为同盟会的宗旨写进《中国同盟会总章》,将未来的共和国确定为“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1906年,孙中山在领导制定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首次提出了“国民革命”的概念。他说:“所谓国民革命者,一国之人皆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精神,即皆负革命之责任,军政府特为其枢机而已。”同时还提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者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选。议会以国民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在这样的政体设计中,取代清王朝的“中华民国”,秉持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本质上就是民族国家体制。
这样的情形表明,中国的国家形态问题是在西方民族国家冲击下出现的,其中形成的讨论及认知,皆以最早出现在欧洲的民族国家为背景和参照。在民族国家以这样一种特殊的方式嵌入中国的国家形态议题的情况下,中国的国家形态议题一开始就是民族国家性质的。这是特定历史条件造成的先决条件。在国家形态问题的认知和讨论逐渐深化的过程中,这样的民族国家内涵也越来越深化和突出。
在中国近代形成的国家形态议题演变过程中,与民族国家体制有机结合在一起的民族因素不可避免地凸显了出来。梁启超在戊戌变法失败逃亡日本后,经由日译西学著作而研究西方近代政治、经济和社会思想时,将日文对译“nation”的“民族”概念引入到了国内。于是,以“民族”概念来指称历史上早已存在的历史文化群体的认知方式开始在知识精英中流行起来,梁启超随后创制的“中华民族”概念则对“民族”概念的运用产生了进一步的推动作用,不仅使历史上结成的各种历史文化群体有了简明的概念表达,而且“民族”概念的意识形态功能又促成了国内众多历史文化群体的民族构建。这样的民族构建反过来又促成了国家体制议题中的相关讨论。当时活跃的汉满蒙回藏,更是成为国家体制讨论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当时的革命思潮中充满了排满情绪,并直接针对清王朝,于是,为了说明处于人口少数的满族政权的不合理性,“少数民族”的概念也被提出并加以运用。如此一来,“民族”“中华民族”“少数民族”等概念就被纳入国家体制议题的讨论中,并成为其中一个重要和无法回避的问题,从而使国家体制问题具有了丰富的民族内涵。
三、民族国家构建牵出了“多民族”问题
在中国国家形态演进的过程中,辛亥革命是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它终结了延续数千年的王朝国家体制,开启了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这样一个对中国历史具有深远影响的国家体制更迭的实质,就是用现代国家性质的民族国家取代延续数千年的王朝国家。取代旧王朝的新国家,就以“民国”来命名。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地宣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因此,辛亥革命“不只是一次改朝换代,更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政体变革”,是“以近代的西方政体模式,取代中国古老的政体”。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就是按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和体制规范而建立的国家政权。
辛亥革命的民族国家构建,把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民族”嵌入中国国家形态的同时,也把“多民族”问题糅合到了其中。革命首先在武昌爆发,并推翻了清王朝的地方政权,从而把现代国家体制的设计付诸实践,与此同时,如何对待日渐活跃的“五族”问题也不期而至。武昌首义时,为了回应满蒙回藏等族上层要求保留其传统地位或给予照顾的诉求,湖北各界人士议决:“改政体为五族共和”、五色国旗“代表汉满蒙回藏为一家”。这实际上就是以“五族共和”的方式,把“多民族”问题植入到了国家政权体制之中,从而开启了国家体制“多民族”化的进程。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在《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没有再提“五族共和”的政体设计,而是代表临时政府提出了“民族之统一”和“领土之统一”问题。他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武汉首义,十数行省先后独立。所谓独立,对于清廷为脱离,对于各省为联合,蒙古、西藏意亦同此。行动既一,决无歧趋,枢机成于中央,斯经纬周于四至,是曰领土之统一。”这样的“民族统一”和“领土统一”论述表明,孙中山没有接纳“五族共和”的制度设计,而是将“多民族”问题纳入单一制政权中考虑。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也从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角度来理解“五族共和”思想,并明确宣称:“现在五族共和,凡蒙藏回疆各地方,同为我中华民国领土,则蒙藏回疆各民族即同为我中华民国国民。”
经历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的失败之后,孙中山开始对“五族共和”采取了明确的批判态度,并按民族国家之“民族”的要求提出了国族意义上的民族主义,进而通过国民革命来推动民族国家构建。“‘国民革命’这四个字中,‘国民’是民族国家的主体,而‘革命’则是用暴力实现国家政权的更替(主权拥有者的改变),‘国民革命’原意指国民通过革命而成为主权拥有者,也就是推翻现政权以建立真正的现代民族国家。”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也转而在少数民族的议题中来讨论现代国家体制构建中的“多民族”问题。
随着历史背景的根本性变化,“少数民族”概念也有了新的内涵。“从1919年开始,‘少数民族’被用来对译英文词汇minority,描述欧洲民族问题,使用频率提高。”“1924年初发布的国民党一大宣言以‘少数民族’泛指国内非汉民族,‘少数民族’被重新用于称呼国内民族,其中不无共产国际的影响。”“国民革命时期,‘少数民族’又和从共产国际世界革命视野中的‘被压迫民族’概念转化而来的‘弱小民族’一起,被国共两党作为国内非汉民族的泛称。”于是,“少数民族”概念不再具有排满的内涵,超越了“五族共和”中满蒙回藏的范畴,国家体制设计中的“多民族”问题就转化为“少数民族”问题。国共两党在国家体制“多民族”问题上的主张,也转而以对待少数民族或少数民族政策的方式来进行表达。
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如何对待国内少数民族的问题上,几乎是全盘接受了俄共(布)的指导性政策。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尊重边疆人民的自主”,建立“民主自治邦”,最后“用自由联邦制,统一中国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实现“真正民主主义的统一”,形成了以多民族联邦来应对“多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
孙中山得到苏联支持并确立国民党“联俄容共”政策后,对建立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的态度更加坚定,并主张“消极的为除去民族间之不平等,积极的为团结国内各民族,完成一大中华民族”。然而,国民党接受共产国际的指导而改组后,也接受了授予少数民族自决权的主张,国民党一大的宣言除了提出“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之外,还“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之革命获得胜利以后,当组织自由统一的(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尤其是1928年东北易帜从而“扭转了领土走向分裂的趋势”并在形式上实现全国统一之后,国民政府继续秉持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推进政权建设。国民会议1931年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通过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凡依法律享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的规定,进一步凸显了政权体制的民族国家属性,同时以对待少数民族的政策来表达了国家对“多民族”属性的态度。国民政府1928年2月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令规定,设立与军事委员会并列的蒙藏委员会,以处理相关事务。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第五条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均为中华国族之构成分子,一律平等。”1945年5月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则提出:“实现蒙藏各民族之高度自治,并扶助边疆各族经济文化之平衡发展,以奠定自由统一中华民国之基础。”
中国共产党走上以武装斗争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后,在根据地以苏维埃方式建立政权的过程中,既坚持“主权在民”的国家伦理,又坚持民族自决权的原则,主张以多民族联邦制方式建立国家政权,宣称“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但是,随着自身的成熟、经验的积累及对国情认识的深化,尤其是在中华民族的现代构建于抗日战争胜利后达到新高度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逐步放弃了民族自决权和多民族联邦制的原则,在1946年1月提出了“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其自治权”的主张。
全体中国人及其形成的国内各民族在“中华民族”族称下凝聚为一个民族实体的进程在抗日战争胜利后基本完成,为“主权在民”国家伦理的实现提供了底层逻辑上的支撑,使民族国家体制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国家政权层面的现代国家的体制框架也大致完成,1946年12月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这样的国家体制作出了明确的宪制性规定。一方面规定“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为民族国家提供了完整的宪法架构;另一方面,则通过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及保障西藏自治制度等规定,表达了对“多民族”的态度,体现了国家体制的“多民族”属性。
但是,国民党政权完全丧失了人民性,演变成为一个逆时代潮流的反人民政权。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资产阶级的共和国方案破产了,必须使“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了这样的政府,重新建立了人民民主的新国家。在为新中国的成立而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前夕,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的少数民族也应该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承认他们的自治权”,进而在“国家制度”设置问题上提出了中国不搞联邦制,“主张民族区域自治”,使少数民族“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的原则。为新国家提供宪法依据的《共同纲领》确立的国家体制,秉持民族国家之“主权在民”的国家伦理,按民族国家体制的规范建立了新的政府体制,同时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确立了少数民族在新的国家体制中的地位,从而将“多民族”的性质具体而有形地嵌入现代国家体制当中。
四、“多民族国家”界定的形成及其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一方面,它标志着辛亥革命开启的以民族国家为本质特征的现代国家构建最终完成;另一方面,它表明与这样的现代国家构建结合在一起的中华民族现代构建的最终完成,毛泽东因此而庄严地宣告:我们的民族站立起来了。中华民族与现代国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了新国家的主权者,具有了国家的形式,成为了nation-state之nation,为中华现代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进一步彰显了新国家的民族国家性质。党和国家为了凸显新国家的人民属性,往往用“人民”或“人民性”来界定国家的性质,但这里的“人民”是以人口的国民身份为基础的社会政治概念,对人民性的强调也就从另外一个侧面强调了新国家的民族国家属性。
新中国成立之后,将国内各种民族性的地方政权纳入新的国家政权体系成为紧迫的任务,体现国家“多民族”属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就被作为实现这项紧迫的国家整合任务的基本方式而全面推行。政务院1951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就按照党的政策,要求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指导各有关省、市、行署人民政府认真地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并责成中央民委召开扩大会议检查与总结关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及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自称和他称的民族群体多达400多个,为了有效落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策和各项民族政策,党和国家推动了全国范围的民族识别。这样一种以国家行为推动的民族识别进程,在识别出众多少数民族的同时,也确立了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赋予其成员具有特定内涵的民族身份,从而开创了通过民族识别而确定国内少数民族地位的制度渠道。国内的各种历史文化群体,只有通过民族识别的方式才能取得民族的地位并享有相应的集体权利和成员待遇。这样一种在实践中构建起来的民族制度,进一步固化了国家体制的“多民族”属性。
但是,众多历史文化群体被国家确定为民族并享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地位和权利后,一个始料不及的问题便突显了出来,即国家制度的设计及其论述必须对愈加突出的“多民族”问题进行明确回应。中国共产党曾长期坚持民族自决原则,主张以多民族联邦制来解决国内民族问题,众多少数民族被识别出来并确定了政治地位之后,如何在新的国家体制中确立其地位的问题也无法回避。在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过程中,一些少数民族也表达了要求或争取更大政治权利的诉求。这样一个在统一国家内如何处理多民族诉求,即如何处理“一”与“多”关系的问题,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将众多的民族整合到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当中,即“一”如何包含“多”的问题;二是如何在统一国家当中保障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即“一”如何包容“多”的问题。
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为了回应这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形成了两个明确的规定:一是,在宪法总纲中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将“多民族”整合到了统一的国家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没有用“多民族国家”这个可以与“民族国家”形成对照的表述,而是用了“多民族的国家”的表述。一个“的”字表明了深刻的涵义,即国家由国内多个民族组成,为各民族共有共享,各个民族已经在统一国家中有了自己的地位,并不具有独立建国或与其他民族组成联邦的必要。二是,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体系。不仅将《共同纲领》中表述为党的政策的民族区域自治,正式确定为国家制度,而且根据国家政权的纵向配置,确定了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三级自治体制,使之成为政权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此来保障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来看,“五四宪法”规定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其基本的立意并不在于对新型国家的国家形态作一个类型化的规定,而在于把经由民族识别而由国家确定的“多民族”置于统一国家的框架中确定其地位,通过有效的国家整合而维护单一制的国家体制和国家的统一。如此一个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定,针对性和目标指向都十分明确,核心问题是不给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留下制度空间。2014年时任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的朱维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谈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再次强调了这一点:“新中国建立之际我们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搞‘民族自决’、‘民族自治共和国’、‘联邦制’。”
党的此前文献中的“多民族的国家”的概念,指的也是国内存在多个民族的事实。“多民族的国家”的正式表述是毛泽东1939年提出的,他说:“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这里的“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国家”的表述,针对的就是国内存在多个民族的事实。周恩来1949年9月7日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前向政协代表作的报告提出,中国不搞联邦制而搞民族区域自治,根据就在于“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周恩来说:“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但其特点是汉族占人口的最大多数,有四亿人以上;少数民族有蒙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夷族、高山族等,总起来,还不到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十。”这里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论断,毫无疑问是根据国内生活着众多民族的事实而得出的,并非指国家形态的类型。
处于当时那个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的人们,对这样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问题,以及据此而提出的宪法规定的认知和理解是清晰而明确的,皆从国内生活着众多民族的事实的角度来理解“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这一规定,并据此来对历史上的国家进行描述和界定,都没有将其与民族国家对立起来。时过境迁后,脱离当时特定的背景而对这一规定进行抽象解释的现象就出现了。其间,中华民族的虚化及民族观的窄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华民族与国家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了国家的主权者,充分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在民”原则。中华民族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民族,即国族。由于不存在明显的问题,中华民族并没有成为学术和政策讨论的议题。国家当时面临的民族问题,几乎全都集中在国内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方面。于是,所有关于民族问题的描述、分析和讨论都集中于少数民族。“民族研究也等于是少数民族研究,并不包括汉族研究。”随着这种情形的不断延续和强化,中华民族就逐渐从理论和政策中淡出,“民族”则成为了专指少数民族的概念了。马戎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把‘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定位在56个‘民族’这一层面,其客观结果是架空和虚化了‘中华民族’。”
在这样的背景下,“五四宪法”中“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论断在“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加以延续之后,“八二宪法”就将其改变了,即把“多民族的国家”中的“的”字去掉,变成了“多民族国家”。虽然只是少了一个“的”字,但其中的意涵则发生了根本改变。于是,很多论者便脱离“多民族的国家”论断的背景,将“多民族国家”的表述剥离出来,对其作抽象化和绝对化的理解,将其界定为关于国家形态类型的宪法规定,进而将其与民族国家对立起来,并以“多民族国家”的宪法规定来否定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性质。这样的阐释和运用,与宪法作出这一规定的初衷和精神就已经相去太远了。在民族复兴被确立为国家发展目标,以及国家决策层作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战略部署,并加以切实推进的情况下,这样的理解和阐释更显得格格不入。
近年来,习近平多次谈到中国是多民族国家的问题。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在2024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讲话中,习近平强调:“我国各民族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由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也必须由各民族共同维护、巩固和发展。”显然,这里其表达的意思与毛泽东、周恩来的前述论断及“五四宪法”规定的意思完全一致,体现了国家决策层在此问题上的基本观点。这就表明:“多民族国家”的宪法规定,针对的是国内生活着众多民族的事实,并非国家形态类型的规定,只能从各个民族共同缔造国家的角度去阐释。
五、中国究竟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
当代中国的国家形态,是在辛亥革命开启的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通过革命的手段推翻国民党政权,并对此前构建的国家体制进行人民性改造,不仅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还为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画了句号。新中国仍然坚持“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并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来建立国家的体制机制,这样的国家体制就属于人类国家形态演进中的民族国家的范畴,是民族国家范畴内的一种独特的类型;但它同时以“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的规定来对各个民族共同缔造国家的事实进行宪法确认,并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因而具有多民族国家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既将当代中国确认为民族国家,同时又将其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各自依据的标准并不相同。确认当代中国是民族国家所依据的标准,一是中国推翻延续数千年的王朝国家之后,所进行的现代国家构建按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而进行,新中国的成立是这一过程的最终结果;二是新中国的国家政权仍然秉持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并按民族国家的体制规范而构建,具备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三是当代中国承认民族国家世界体系及其规则,并以民族国家的身份参与其中,进而在其中发挥作用。而界定当代中国是多民族的国家所依据的标准,其一是肯定国内众多历史文化群体的民族地位和集体权利;其二是重申各个民族共同缔造了国家,每个民族都是这个国家政治共同体中不可分离的一员;其三是国家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
但是,面对这样一个由特定的历史过程造就的复杂现实,仍然有论者依据“民族国家就是某个民族的国家”的认知或判断,对民族国家采取否定或批判的态度,进而否定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属性。这样的认识看似有据,实则包含着对民族国家的误解,必须加以澄清。
人类历史上的民族国家(nation-state),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光荣革命中。它的出现并非主观设计的产物,更不是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原则建立,而是为解决当时面临的现实问题采取的应对之举。英国光荣革命以特定的举措而对国王的权利进行了有效的限制,促成了主权由国王所有到民族所有的转变,传统的dynasty就被现代的nation-state取代了。法国大革命通过影响十分深远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提出“整个主权的根源本质上在于国民”。而“在当时,‘民族’即是国民的总称,国家乃是由全体国民集合而成”。这样的规定就将民族国家确定为一种国家体制类型。民族国家体制虽然在法国经历了反复,但它稳定下来后便体现了不可替代的功能。英国、法国等通过民族国家体制而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重新组织,有效地促进了工业革命并推动了国家发展。随后,这样的国家体制就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进而发展成为了遍及全球的国家体制。
从国家形态演进的进程看,民族国家不过是取代王朝国家的一种国家形态,其核心内涵是,坚持“主权在民”的核心原则,并将民族拥有的主权落实到组成民族的国民个体身上,进而依据一元性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的体制机制。世界范围内采取民族国家体制的其他国家,也包括中国的民族国家构建在内,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如何体现“主权在民”的原则,以及基于一元性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的体制机制,其间还推动了人口国民化的进程。许多国家虽然还根据必须有一个与国家结合并承载国家主权的国家民族的要求,努力地构建这样的现代民族,却未将这样的民族因素作为建立新国家的基本依据。
在民族国家体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从而实现全球扩张的过程中,各个具体的国家总是根据自己的历史状况和现实情况来构建自己的民族国家体制,致使民族国家的多样性特征越来越突出,世界上甚至没有两个民族国家完全一样。民族国家成为具有广泛性的国家形态之后,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成为了它的核心内涵,从而与其他类型的国家或其他的国家形态相区别。凡是采取这样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的国家,都属于民族国家的范畴,尽管每个民族国家的具体样式各具特色。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大批从帝国主义殖民统治下获得独立的国家采取了民族国家体制,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随之形成。于是,在民族解放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并根据早先的民族国家都具有将国民整合为一个统一民族来承载国家主权的外部特征,将自己的核心诉求表述为“one nation,one state”,从而前所未有地凸显了民族国家的民族属性,进而又援引捍卫少数人权利的各种理论来论证这样的“一族一国”论的合理性,对其进行理论化和系统化的包装。苏联解体后,理论色彩浓厚的“一族一国”论在新一波民族主义浪潮中得到了更广泛的传播,并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一些论者就将反映民族主义核心诉求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论当成了民族国家的定义,进而据此形成了否定民族国家的态度。在中国,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否定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属性,其理论依据本身就失之偏颇,其结论只能是以讹传讹。
此外,既然把当代中国确认为民族国家,以及将当代中国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各自的依据完全不同,因此这两个界定或判断就互不构成对立面,即常说的“对子”。民族国家取代了王朝国家,才有了民族国家与王朝国家的对比和对立,民族国家与王朝国家才构成一个“对子”。多民族国家并不是相对于民族国家来说的,而是相对于单一民族国家来说的,多民族国家与单一民族国家才构成一个“对子”。在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早期,吴文藻就把这个问题说清楚了:“民族与国家结合,曰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单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之分……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诚以数个民族自由联合而结成大一统之多民族国家。”过了一个世纪还在这个问题上继续纠缠,完全没有必要。
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这两个方面的属性在当代中国同时存在,是由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决定的,也是中国政治制度的独特之处。当代中国的整个国家体制采取了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的同时,又根据国内生活着众多民族的事实而确定国家的多民族属性,进而以民族区域自治的方式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这不仅是基于自己国情的正确选择,也有效地解决了中国现代国家构建中遇到的各个民族群体在自我构建基础上提出的诉求和挑战,使得中国的国家体制更具有适应性和韧性,并蕴涵着应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强大功能。
确认当代中国同时具有民族国家的属性和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并客观、辩证地看待这两个属性之间的关系,就可以构建起具有特定内涵的民族国家议题和多民族国家议题,通过对这两种属性的深入研究可以深化对当代中国国家形态的认识,进而根据自己国家形态的属性而推动现代国家构建。其中,民族国家议题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中华民族,以及中华民族如何有效地承当和行使国家的主权。这样的基础性机制必然要落实到组成中华民族的国民身份之上,因此,推进人口国民化、国民整体化,并按一元性国民权利来构建国家的体制机制,是该议题研究必然涉及的具体问题。多民族国家议题研究的核心问题则是,在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国家之内,如何实现和保障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促进各民族在统一国家的框架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内的凝聚,从而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各个民族的利益。
当代中国同时具有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的属性,但民族国家属性与多民族国家属性的地位并不相同,不能将它们等量齐观。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属性,指整个国家政权是按民族国家的国家伦理和体制规范构建,因而是国家的整体属性。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则指国内生活着众多的民族,具有复杂的民族构成,以及国家体制中建立了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机制。这样的属性只是国家某个侧面的属性。民族国家属性中的“国家”概念,指的是国家的体制机制属性,因而常常与“民族”概念互换或相互指代。多民族国家的界定中的“国家”概念,则指特定的土地、人口、文化、历史所构成的整体,即国家政治共同体属性,常常用“国度”一词来表达。这里的“国家”概念便无法与“民族”概念相互指代或互换。从总体上看,民族国家的属性处于主体地位,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则在前者基础上形成,处于次要地位。
从中国近代历史来看,如果没有以民族国家取代王朝国家,多民族国家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也就不存在多民族国家问题的讨论。从这个意义上看,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属性具有底层逻辑的意义,是本底性的存在。多民族国家的属性则是依托于民族国家属性的一种次级性属性。不同体制类型或形态的国家,都可根据其民族构成而界定为多民族国家。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国历史上的王朝国家可根据其国内民族构成的复杂性而被界定为多民族国家,属于民族国家范围的当代中国,根据国内民族构成的复杂性也被界定为多民族国家。
六、结 语
当代中国是民族国家还是多民族国家的问题,关乎对当代中国国家体制的理论阐释和完整叙事,对现实中的国家建设具有直接的影响,因而是一个与现实有机结合的重大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在中国国家认知中具有“纽结”意义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在这个问题的讨论和论述中存在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倾向,即将这个问题从现实中剥离出来进行抽象化的讨论。许多论者往往根据自己对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的认知和情感,给出对当代中国国家形态类型的判断或界定。不同的判断或界定都能找到根据,持不同观点的论者谁也说服不了谁。然而,当代中国的国家形态类型问题不是贴标签的方式可以解决的,它的民族国家属性或多民族国家属性都是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问题的答案只能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寻找。
中国在长期的王朝国家历史中,并没有形成和提出国家形态的类型问题。鸦片战争以后,国家形态及其类型问题受到关注、讨论,并进入实践过程之中。其间,国家形态的类型问题首先经历从无到有的转变,进而经历了从介绍西方的民族国家到针对中国的现实问题进行讨论或辩论的转变,继而经历了从思想理论领域的讨论到现实构建的过程,最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完成了现代国家构建,使中国的国家形态彻底实现了由历史上长期存在的王朝政权到现代国家的人民政权的转变。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民族国家的属性及多民族国家属性就一步步地被糅合到逐步构建起来的现代国家体制当中,并稳定地成为了其中基本的或重要的属性。因此,只有通过对这样的历史过程进行梳理而得出的当代中国国家形态的属性和类型的结论,才符合历史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历史上的国家形态,至少是自秦至清的国家形态,在长期的演变中并未发生根本类型的转变。辛亥革命终结最后一个王朝之后,中国的国家形态就逐步而持续地发生变化,并形成了一个内容丰富的现代国家构建过程,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一个全新的人民民主政权取代了历史上的缺乏人民性的政权,确立了中国的现代国家形态。这样一个现代国家构建过程所实现的国家形态或政权体制类型的变革,不仅在中国此前的国家形态演变史上不曾有过,在人类的国家发展史上也独一无二,隐藏着解释中国乃至人类国家形态演变的重要密码。对中国的国家形态类型的演变进行有效的阐释,对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过程进行认真的梳理,尤其是通过了解中国的昨天而进一步地把握中国的今天,进而对人类的国家形态演进进行全面的阐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原文刊发于《学术界》202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