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世纪60至80年代中外地方行文制度的形成过程,既呈现了清朝地方官员对外国领事、外国商人及传教士的态度变化,也展露出地方执行总理衙门命令的不同反应,揭示了晚清地方对外交涉的另一种面相。19世纪60年代中俄针对文书往来规则的交涉,基本上尊重了中方对外交文书形式和交涉双方品阶对等问题的考量,也考虑了中俄两国文书传递的现实困难,双方在不违反“平行往来”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出了现实可行的方案,较大程度上避免了外交冲突。与此同时,中国与其他西方国家虽也确立了“平行往来”的原则,但因没有明文规范中国地方官员与外国领事官之间的往来仪节,而引发了诸多争执。1880年制定的《中外往来仪式节略》,虽为中外官员的往来礼仪提供了遵循,却也为民教冲突等地方纠纷埋下了隐患。
关键词:晚清/ 地方交涉/ 平行往来/ 相见礼/ 《中外往来仪式节略》/
作者简介:尤淑君(1979— ),女,历史学博士,浙江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 杭州 310058)。
原文出处:《湖北社会科学》(武汉)2025年第1期 第152-162页
鸦片战争以前,与中国往来的外国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有朝贡义务的“属国”,主要指中国周围的亚洲小国。在“天下秩序观”下,清朝皇帝为天下之主,属国国王纳表称臣,中国与属国之间建立有宗藩关系。对应君臣名分的尊卑地位,清朝发给属国的文书主要是“诏”“制”“敕谕”“册”等下行文书,而属国国王向清朝皇帝行文主要使用“表”“笺”“状”等上行文书。另一类是有通商关系的“外国”,除俄国以外,与中国没有政治关系,故双方没有平等往来的外交机构,也没有官方之间的文书往来。鸦片战争后,清朝被迫开港通商,并在《南京条约》中答允以“平行往来”作为中英交涉的基本原则。对应这一原则,中外交涉的文书应是平行文,但由于清朝官员位阶高低有别、往来对象身份不同、涉外事务处理复杂等原因,晚清时期的外交文书种类多样,并在不同对象、场合及交涉事件中发挥了不同功能。[1](141-142)
学界以往多注重研究外国公使觐见礼的制订及其影响,较少关注中外官员往来仪节问题,尤其是中外交涉时地方行文制度及其礼仪问题。王开玺指出,清朝地方对外交涉的仪式问题上带有屈辱色彩;[2](616-627)郭卫东、王和平、李文杰则研究了中国外交文书的范式形成与外交官群体的培养,并连带讨论了晚清外交文书与外交礼仪的体制问题。[3](92-102)[4](51-58)[5]事实上,外国官民在中国内地活动时,多涉及通商利益、民事纠纷、传教冲突等问题,不易落实条约规定的“平行往来”原则,导致中外双方在因行文制度引发的礼仪问题上多有龃龉。为此,总理衙门制定了《中外往来仪式节略》,为中外交涉之礼仪提供了遵循,[6](46-54)并推动外国驻华外交机关的印信、往来公文格式及文书话语体系日益“中国化”,在一定意义上减少了中外地方官员直接冲突的风险。[7](124-139)本文拟着重考察晚清中外地方行文体制争议及《中外往来仪式节略》的拟定始末,揭示清朝地方官员在“平行往来”原则下,对外国领事、商人及传教士的态度变化,探讨地方督抚对《中外往来仪式节略》的批评和建议。这一研究或有助于学界理解晚清地方对外交涉的另一种面向。
一、中外“平行往来”原则的确立
1842年8月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改变了清朝的对外贸易体制。[8]条约中的“平行往来”一款载明:“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中国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来往,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奏明字样。”[9](57)条约表面上是在规定中英两国官员互行外交文书的行文用语,实际上是迫使清朝放弃“天下之主”的虚荣,承认英国与中国地位平等,进而接受以“国际法”为主的条约体系。但是,这一条款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并未明确列出发文者和受文者的官衔、品阶及文书称谓,无法对应清朝政治体制中的众多官职与官阶,令中外官员在实践中难以比照办理,交涉人员或沿用旧例,或因人而异,未能真正实现“平行往来”。
与《南京条约》相较,1844年中美两国签订的《望厦条约》在“平行往来”条款上的规定更加细化,进一步明确了中美双方文书往来的等级、用词及交涉礼仪。该款规定:“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样。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公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9](96)将外国官民明确分为公使、领事、商民三个等级,并要求中美两国官员往来交涉时,不得私下互索礼物。值得注意的是,约文里的“大宪”一词,透露出美国较为熟悉清朝政治体制,了解总督或巡抚是清朝地方政府的最高长官,于是约定外国公使行文督抚时,用“照会”字样,表示双方地位平等;外国领事行文督抚时,用下属行文上司的“申陈”字样,表示其位阶较低。
然而,《望厦条约》只规定了外国公使、领事行文督抚的文书问题,却并未参照清朝职官品级说明与外国领事交涉的“地方官”究竟是从二品的布政使、正四品的道台、从四品的知府、五品的知州,还是正七品的知县。或许清朝官职与品阶繁复,外国领事一时难以辨明其中差异。[10](81,94-95,97,105,110-111)致使中外地方官员的往来仪节仍有许多灰色空间,只好因事权变、因地制宜,无法完全依约办理。[11](38-39)面对地方交涉的实际困难,中美两国在1858年的《天津条约》中,试图解决向中国地方官呈送外交文书的问题,并在第四款确定了美国公使可以与内阁大学士、两广总督、闽浙总督、两江总督平行文移,“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9](176)条约第十款针对与清朝地方官的往来礼节问题,规定美国领事得与道台、知府平行往来,“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并禁止美国官民欺凌中国官民。[9](177)此外,条约第八款规定,外国公使会晤督抚前,双方可酌定会见地点,督抚不可推辞拒见公使,美国公使也不可随意请见督抚、干扰地方公事,[9](176)以避免类似咸丰七年(1857年)广州入城的冲突发生。
在中美《天津条约》基础上,中英《天津条约》第五款要求清廷必须从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中选任一人,负责与英国公使互递文书或会晤拜谒,所有交往仪节“皆照平仪相待”。[9](199)条约第七款还规定了中外地方官员的具体往来仪节:“领事官、署领事官与道台同品,副领事官、署副领事及翻译官与知府同品,视公务应需,衙署相见、会晤文移均用平礼。”[9](199)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使节与中国地方官的对应关系,为中英官员之间的“平行往来”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12](75)
值得注意的是,中英《天津条约》第五十一款再次重申《南京条约》的规定,要求中国在公文中不得贬低英国地位,用“夷”字称英国官民。[9](203)不过,清朝君臣并未束手就擒,反过来利用条约来约束外国领事擅用特权、欺侮中国地方官民的恶行。内阁大学士桂良要求英、法、美国公使遵守条约,并指出“盖向来领事官屡于关碍和好事件,不禀本国上司,无情无理,胶执己见,擅自专主,恃强妄为,实于和好大有窒碍”,[13](312-313)希望他们约束领事不得欺辱中国地方官,“又如中国官宪,本未轻慢领事,而领事官每指为轻慢,则品级一层,尤当明定章程,以杜争议”。[13](313)桂良建议各国公使与总理衙门共同拟制一往来章程,并依照中外官员的职衔与品阶,规范外交文书上的称谓用语,以防中外官员再起争执。他还与美国公使约定了双方往来办法:“大宪与中国京外大宪俱用照会,二管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两国平等官,照相并之礼等语。援照此意,领事官既与道台同品,总领事应与藩臬同品,如此定明,方免争端。”[13](313)
但是,尽管中外双方约定了往来办法,但落实到地方交涉层面时,仍不免时有争议。例如,英国公使威妥玛曾向总理衙门抗议中国官民“怠慢”外国官民,并声称地方官包庇华商对洋商的欠债行为,不受理洋商诉状。又如,同治三年(1864年),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照会总理衙门,告知西华(George F.Seward)升任美国驻上海总领事,并请总理衙门咨照江苏巡抚李鸿章知之。[14](132)总理衙门向李鸿章说明“总领事官与中国藩臬两司平行”的原则,即其品阶等于从二品的布政使或正三品的按察使。[15](132)然而西华却自恃外交特权,无视中外约定,竟声称除总理衙门外,其与清朝各省督抚所有往来公文,均应用“照会”平行之礼。[16](11634-11635)李鸿章引据中美《天津条约》对其加以反驳,指出总领事品阶低于巡抚,只能用“申陈”而不得用“照会”字样。[17](145-146)从李鸿章与西华的争执可见,中外官员在往来礼仪上的冲突,很多时候出于外国领事故意违反约定的行为。总之,《南京条约》与《天津条约》虽有“平行往来”之款,但并未顾及中下层官员往来的问题,也没有明文规范外国领事与地方官的往来仪节,当真正在地方层面实施时,交涉双方多自行其是、各自解释,很难获得共识。[18](3419)[19]
二、中俄两国行文问题
相较“属国”和欧美诸国,中俄之间的关系较为特殊,两国是地位对等的国家。早在顺治年间,俄国就已和清朝有所接触,并因其与漠北蒙古相近,相关公文遂由理藩院转递。雍正六年(1728年)的《恰克图条约》规定:“两国彼此行文,印信最为紧要。嗣后,中国与俄罗斯国行文,均按照前例盖理藩院印,递送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俄罗斯国与中国行文,盖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及托波尔城长官之印,递交中国理藩院。”[20](519)为了规范中俄两国的往来仪节,理藩院驳回任何不符合《恰克图条约》规定的俄国文书,如雍正十年(1732年),理藩院因俄国文书未盖有萨纳特衙门(俄国枢密院)印章而将其驳回,又如雍正十一年(1733年),理藩院以俄国文书落款“俄罗斯国理藩院”不符规矩为由,再次驳回。[20](568,596)为压制准噶尔,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刻意拉拢俄国,给予其特殊优待,不但允许在中俄边界开市贸易,也允许俄国派遣传教士与留学生在北京居住、传教、学习。彻底平定准噶尔后,清朝调整对俄政策,令俄国使节撤出北京。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签订的《恰克图市约》,规定中俄在恰克图互市通商,由俄国派驻伊尔库茨克(额尔口城)的固毕尔那托尔①负责恰克图贸易事务及对华交涉事宜,其级别与清朝库伦办事大臣相当。[21](12-13)
19世纪50年代以后,俄国通过《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掠夺了外东北地区一百余万平方千米的领土,还希望打通蒙古地区的通商事务,在内外蒙古扩大影响力。最大限度维护俄国在华商业利益,成为此时俄国对华交涉的重要原则。[22](161-182)
1860年,俄国通过中俄《北京条约》取得了在蒙古地区通商的特权。条约第五条还规定:“库伦准设领事官一员,酌带数人,自行盖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间若干,并喂养牲畜之地,应由库伦办事大臣酌核办理。”[9](249)据此,俄国得以在库伦设领事馆,派遣领事(译作匡苏勒,英文为Consul,俄语为Консул)。[23](130-132)由此便产生了库伦办事大臣与俄国领事官的往来问题。与雍正六年《恰克图条约》第六条关于中俄两国往来文书由清朝理藩院与俄国枢密院、托博尔斯克省长互相传递,并派专人由恰克图一路送文至北京或莫斯科的规定不同,[9](13)中俄《北京条约》第十一条载明:“两国边界大臣彼此行文,交官员转送,必有回投。东悉毕尔②总督、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行文,送交恰克图廓米萨尔③,转送部员。”[9](250)这预示着中俄交涉的模式将有所变化,尤须迅速解决俄国派驻库伦的领事官如何与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往来的问题,否则两国外交活动将难以开展。
在1861年总理衙门成立前,一直由理藩院负责对俄国枢密院的交涉;总理衙门成立后,按照“平行往来”原则,应由其主持中俄交涉。但是,在部门之间平稳过渡对俄交涉权力,并在不违反中俄《北京条约》的原则下调整原有的两国交涉惯例,必然有大量细节问题需要处理。所以在1861年至1863年间,中俄两国频繁探讨俄国领事官与库伦办事大臣对接工作的问题,尤其是双方往来的文书格式、会面形式、接待礼仪等问题。[24](243-320)在系列交涉中,总理衙门是中方交涉的主体,负责协调各机构的相关工作。当时,俄国驻库伦领事遇到问题时,由俄国驻华公使联系总理衙门,再由总理衙门咨照库伦办事大臣,请其说明来龙去脉,库伦办事大臣向总理衙门说明情形后,进行善后事宜。有些问题(尤其是库伦设领案)还涉及理藩院派驻蒙古官员的权限及加衔问题,所以总理衙门还要与理藩院、吏部相互协调。
咸丰十一年六月十四日(1861年7月21日),总理衙门收到俄国驻华公使把留捷克(ЛевФёдоровичБаллюзéк,又译作巴里玉色克)的照会,抗议库伦办事大臣色克通额不与俄国驻库伦领事交涉通商事务。把留捷克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第八条“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的规定,[9](249)指责色克通额按过去中俄两国的互市惯例,将文书移交给俄国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但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与俄国驻库伦领事互不统属,掌管事务也不同,希望总理衙门转告库伦办事大臣,将相关文书移交俄国驻库伦领事,与其直接办理通商事务。[24](251-252)对此,色克通额解释道,外国领事官与中国道员同品级,为三四品官员,④而库伦办事大臣为二品官员,官阶相等才可平行往来,所以不应要求库伦办事大臣与库伦领事直接往来,而应选择一名五六品官员,赏加三四品虚衔,由其与俄国驻库伦领事对接事务,由此便可符合俄国驻华公使的要求,也不违背“平行往来”原则。
耙梳库伦与俄官行文体制档案,可见清廷对条约相关条款的运用非常谨慎,几乎不在形式上进行通融,中国地方官员也十分注意行文体制,更重视中外往来官员的品阶是否对等;而俄国则认为行政效率比官员品阶更为重要。清廷表面上的关注点是中俄双方的官员品阶,但实际上真正关心的是双方是否严格遵照条约内容处理交涉事项。在库伦办事大臣与总理衙门的文书中,时常表现出恪守条约的谨慎态度。例如,咸丰十一年六月十七日(1861年7月24日),总理衙门给俄国把留捷克的回复中写道:
查上年新定条约第九款载,向来内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往来行文,第十一条内载库伦办事大臣行文即交部员转送恰克图廓米萨尔;又天津条约第二款内载两国封疆大臣及驻扎官员往来照会,亦按平等,俄国酌定驻扎中华海口之全权大臣与中国地方大员及京师大臣往来照会,均照从前各外国总例办理各等语。查库伦办事大臣乃封疆大臣,遇有地方通商之事,原只能按照条约与固毕尔那托尔及廓米萨尔行文,况各外国总例,领事官与中国道台平行,二等官员与中国省中大宪公文往来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各外国均一律办理。[24](253-254)
此外,清廷在处理外交事务时,十分担心欧美诸国借“最惠国待遇”一款,互相援例强求,“夷人性情狡诈,遇有商办事务,须时刻留心,非熟习情形之员难以与伊等平行商办”,库伦办事大臣“若与俄官平行,不但体制不符,而该夷各处之领事自必效尤,都欲与大员平行办事,肆行无忌”,[24](264)于是谨慎按照条约处理外交事务。
在传统秩序体系中,官员品阶对应着儒家文化的“名分礼秩”原则,不容逾矩。低级官员越级申诉,不仅违反国家礼制,而且违反官僚体制的名分原则与尊卑关系。鉴于俄国驻库伦领事的品阶较低,色克通额指出“库伦大臣为边疆大吏,必须崇其体制,方不致启边人轻视之渐”。[24](257)经交涉,俄国公使同意俄国驻库伦领事巴巴赖沁(又译作百巴赖沁、波波里庆)用“申陈”,向库伦办事大臣行文;而库伦办事大臣则用上对下的“札文”(即札付,为高阶官员向低阶官员的文书用语),向俄国驻库伦领事行文。可是,当时库伦并无三四品的地方官员,仅有“印房办事,由理藩院派出之部员、章京、笔帖式三员;库伦恰克图部员、章京二员,再有……五品顶翎蒙古笔帖三人”,[24](263-264)若刻意在库伦增设三四品官员也有违定制,所以色克通额建议将“库伦印房行走、理藩院额外主事锡龄,署主事、笔帖式春龄、塔克什布,管理库伦商民事务章京和昆,恰克图章京阿克丹布”五人,[24](265)赏加四品或五品虚衔,使其在官品上与俄国驻库伦领事官相当,但其实际职位与薪俸不变。这样,库伦办事大臣不必耗费其他人力财力,还解决了与俄国驻库伦领事官“平行往来”的难题。由此可知,尽管条约中有明确规定,但在中外地方交涉的实际运作中,仍有转圜余地。在“平行往来”原则下,总理衙门、理藩院及库伦办事大臣一面延续过去中俄互市的惯例,一面遵守中俄《恰克图界约》与《北京条约》相关规定。在规范文书流转的问题上,其关注点并非刻意为难俄国驻库伦领事,而是维护“礼有等差”的精神和稳定清朝的政治体制。与此相反,俄国只重视在华利益,并不看重官员品阶,于是选择尊重库伦办事大臣提出的方案,同意清廷派出相当品级官员与俄国驻库伦领事商办事务,也同意库伦办事大臣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行文往来,忽略了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与库伦领事互不统属的问题。
1863年,俄国调整西伯利亚管理体制,罢除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一职,这样中俄交涉流程便无法再援惯例,必须更改。对此,库伦办事大臣特克慎主张,理藩院或办事大臣改向白喀拉湖东省固毕尔那托尔⑤行文,并坚持库伦办事大臣位阶高于俄国驻库伦领事,不能与之平行办事。可是,白喀拉湖东省固毕尔那托尔位于赤塔城,距离比恰克图远得多,将影响俄国通商事务办理的效率,俄国驻华代理公使格淩喀(Николай Дмитриевич Глинка)不愿妥协。此外,根据中俄《北京条约》第十二条:“由恰克图至北京因公事送书信、因公事送物件,往返限期开列于后:书信每月一次;物件箱子自恰克图至北京每两个月一次,自北京往恰克图三个月一次;送书信限期二十日;送箱子限期四十日,每次箱子数目至多不得过二十只,每只分两至重不得过中国一百二十斤之数。”[9](250-251)中俄两国的公文或公事包裹递送有其限定频率,还会受到路途长短、气候冷暖、人员勤惰等因素影响,难以及时送达,影响办事效率。[25](1-5)⑥因此,格淩喀指出,恰克图省归并入白喀拉湖东省后,俄国交涉事务由东悉毕尔总督回复后再商定,目前若有两国交涉事件,希望可以由俄国驻库伦领事与库伦办事大臣会同办理。
俄国驻华公使的抗议并非胡搅蛮缠。从地理距离来看,库伦与赤塔的行文往来路途要比之前远一倍以上,很难保证办事效率,所以总理衙门也倾向于同意俄国驻华公使的方案,在库伦就地办理,省去公文转递的麻烦:“库伦大臣与白喀拉湖固毕尔那托尔行文,由廓米萨尔转送一节,路途太远,恐有不及,仍应由库伦领事官与库伦大臣会办。”[24](305)建议库伦办事大臣稍稍让步,可接待俄国驻库伦领事官,但在公文往来上必须谨守“平行往来”原则,实践“礼有等差”的公文形式:
嗣后交涉事件如无甚紧要者,如该领事来见,尽可与之面商,转饬各章京与之会办。倘有重大之事,自应仍行文该白喀拉湖东省固毕尔那托尔商办,一面咨报本衙门查核。该匡苏勒再有争执,即可以此开导,总之有事会晤,彼此商办,不妨宾主相待。若论照会行文,则匡苏勒即是领事官,断不能显示以平行之礼,致与体制不合,亦与各国条约所载不符也……若该处领事官有与库伦大臣面商之事,径行赴库伦大臣署内请见,库伦大臣未尝不按宾主之礼与之平行坐论,断不能显分高下,致与该领事以难堪。[24](307-308)
面对库伦办事大臣与俄国驻华公使的争执,总理衙门一面肯定库伦办事大臣的担忧:“若领事官面见库伦大臣商办事件,仍以客礼相待等语,缘外国人每好体面,稍假词色即以为荣”;[24](317)一面接受俄国驻华公使的方案,同意俄国驻库伦领事与库伦办事大臣以面谈方式,随时办理中俄两国通商事务:
嗣后遇有两国交涉事件,拟令库伦领事官与库伦办事大臣就近商办之处尚属可行,惟查各国领事官与中国内外大臣公文来往,向有一定体制,贵国条约既已载明领事官行文之例,皆照外国总例办理,是该处领事官遇有与库伦办事大臣面商事件,自可随时办理,其余公文来往之处,自应与各国领事官一体照办。[24](313)
换言之,总理衙门改动了中俄两国在库伦的地方交涉体制,表面上仍按各国定制,由库伦办事大臣与固毕尔那托尔相互行文,但实际上同意俄国驻库伦领事与库伦办事大臣面商办事,公文来往照惯例行文,并安抚库伦办事大臣,“嗣后库伦领事官如因商办公事晋谒阁下,不妨待以客礼,以示牢笼,倘于公文来往时递用照会,即可告以各国领事与中国大臣办事俱用申陈,不必收其照会,庶于宽大之中仍存体制”。[24](317-318)这样一来,既解决了俄国的需求,便于及时处理中俄通商事务,又不至于为俄国驻库伦领事而破坏原有互市惯例,维护了中俄两国交涉体制的完整。
三、《中外往来仪式节略》的制定
在遵守“平行往来”原则,也不改动原有互市制度的条件下,总理衙门解决了中俄两国地方交涉层面的行文问题。但与此同时,随着欧美各国派驻中国通商口岸的领事人数的增加,中外通商交涉案件也日益增多。可是,条约中只约定了“平行往来”的原则,却没有明文规范官员间的往来仪节,不免使交涉双方倍感困扰。根据“平行往来”原则,各国领事无法面见督抚,只能与道员、知府或洋务局交涉教案或商业纠纷,又碍于中外礼仪,往往无所适从,而地方官员也厌烦各国领事利用礼仪问题咄咄逼人、胡搅蛮缠。例如,光绪元年(1875年)英国翻译官马嘉理(Augustus Raymond Margary)在云南被杀后,[26]英国公使威妥玛借机控诉中外官员往来的种种不便,并批评中方未能落实“平行往来”一款,声称“各国驻京公使除与总署商议交涉事件,此外各衙门官员毫无往来,殊太冷落”,[27](2922)要求总理衙门督促部院大臣与各国公使随时交际。[27](2921-2922)[28](98-99)总理衙门以中外礼俗不同为由,婉拒了该提议,[27](2923)[29](103-104)但威妥玛不依不饶,在其胁迫下,中英双方冲突日烈。直隶总督兼北洋通商大臣李鸿章一面建议总理衙门接受威妥玛的方案,与其商定中国官员与外国公使、领事、商民交涉的礼节;一面规劝威妥玛,避免中英双方陷入僵局。[27](2925,2932,2939)
在李鸿章斡旋下,总理衙门同意考虑威妥玛提出的各国公使与清朝部院大臣往来、修订中英贸易税则及云南边界通商等条件,⑦但威妥玛进一步要求总理衙门将遣使赴英的上谕发钞各省,并在上谕里抬写“英国”二字。[30](72)总理衙门对此忍无可忍,宁可让威妥玛撤侨归国使中英两国彻底决裂,也绝不愿照办。[30](72)为此,军机大臣文祥致信威妥玛,指出:“中国素来重视条约所课与义务。若不问举措可否实行,只靠外国强加压力,中国虽不得不勉强接受,但其结果必将导致中外失和。因此,宁愿目前表示中国无法实行,也不愿将来因无法办理而使中国遭背言之谤。”⑧[31](141)正当总理衙门与威妥玛僵持不下之际,李鸿章再次出面,劝说威妥玛稍作让步,以避免英国外交部追究其言行不当之责,终于使中英双方的紧张情势得以缓解。
眼见总理衙门态度坚决,威妥玛退而求其次,要求清朝官员保护持有外国护照的商民,并拟制规范中外官员往来仪节的规定,让清朝官员有例可循,不能再借“人臣无外交”之由回避交涉。[30](72-73)为了表示亲善各国公使的诚意,恭亲王奕建议朝廷允许总理衙门在光绪二年正月(1876年2月)与各国公使商定拜年日期,同时咨照各部院大臣共赴总理衙门,一同接见前来贺年的各国公使,并在此基础上与各国公使商定日期,由各部院大臣亲自回拜。[32](82-83)奕的方案,等于扩大了和各国公使往来的中国官员范围,让各部院大臣也参与应酬,间接满足了威妥玛的愿望。但威妥玛仍不领情,反而抱怨说“国家所办各事,俱是面上和好,即如总理衙门,此时王爷不常见面,文中堂常请病假,其余各位大臣又不出主意,无可商量”,[27](2954)并批评总理衙门敷衍了事,要求正面回应自己的诉求,否则将离京决裂。
威妥玛不依不饶的原因在于,他期望的“优待公使”不只是各国公使可与清朝各部院大臣往来,还包括各国公使能随时请觐皇帝、会晤近支王公、游历宫廷禁地。[33](122)总理衙门则只同意第一项要求,而以有碍国体为由拒绝其他三项,并令李鸿章尽量劝说威妥玛改变主意。[33](122)在李鸿章转圜之下,威妥玛同意退让,但要求中方“必须设一善法,真有格外优待之处,威大人得有体面,便可甘心”,[27](2971)并由光绪皇帝明发谕旨慰问马嘉理之死,再派部院大臣赴英国宣述,英国便同意议结马嘉理案。[27](2971)但总理衙门拒绝了此提议,李鸿章无奈之下,只好邀请俄、德、美、法、日、奥国公使出面斡旋,一同劝说威妥玛。[27](2989-2990)
威妥玛态度坚决,认为军机处与总理衙门敷衍推托,欺瞒外国公使,地方督抚也藐视外国使员,不愿与之交涉。他企图通过武力要挟总理衙门落实“优待公使”一款,并借拿问云南巡抚岑毓英之举,打压地方督抚,使其不敢再轻视外国使员,解决地方层面的交涉往来问题,最终彻底改变清朝的对外交涉惯例。[33](123)[34](36b)[35](37b)[36](141)
威(威妥玛⑨)云:我在中国当了七年驻京大臣,受尽文中堂(文祥)磨折,呕气已多。今文中堂去世,又有沈中堂(沈桂芬)办事,也是一样路数,无非薄待洋人,欺瞒哄骗,不免有种种爽约之处。外省如闽督,藐视洋官,南洋沈制台(沈葆桢)于梅正使(梅辉立)往晤时,事事不受商量,十八省官员大约皆一般见识。我想若要改变,除非照咸丰十年办法,英兵打到京城,那时或可改心。此案若问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国,也不是岑抚台(岑毓英),只是中国军机处。[27](2987)
光绪二年七月二十六日(1876年9月13日),中英两国签订《烟台条约》,解决了马嘉理案引发的外交纠纷。[27](2995)在《烟台条约》里,威妥玛要求总理衙门与各国公使共同商订礼节,真正落实“优待公使”条款,并另立章程,规范中外官员往来会晤及文移往返等事,避免再生争议。[37](629)条约还使外国公使与领事得到观审权,“凡遇内地各省地方或通商口岸,有关系英人命盗案件,议由英国大臣派员前往该处观审”,[37](629)并有权要求重审、参与辩论。据此,外国公使与领事不仅得以进一步干涉清朝地方官员的司法权,还能借观审座位不是平等座位的理由,污蔑清朝地方官员不遵“平行往来”规定,以制造事端,压迫中国官民屈服。例如:
何(何天爵,美国驻华公使馆参赞)译与三使(美国公使帅腓德、安吉立、笛锐克)听毕云:“据三位钦差说,不写原告之官员,可以为公平定案及座位等句,贵衙门是何意思?”中堂(沈桂芬)云:“观审总有座位,只照烟台条款书写,似较简净。”何云:“汉口旗昌洋行案,领事到道台衙门观审,道台不给平等座位,不按客礼相待,以致此案至今尚未完结。今若不写清楚,将来仍是辨论。”[38](767)
因此,总理衙门必须尽快解决中外官员往来仪节问题,避免外使借故生事。总理衙门与威妥玛反复讨论后,终于在光绪六年十月二十二日(1880年11月24日)拟制了《中外往来仪式节略》,[39](377)并抄录咨行南、北洋通商大臣、各省督抚,作为中外官员往来的依据。
《中外往来仪式节略》规范了中外官员的交涉活动和常见仪节。首先,针对中国官员不常接见外使的问题,节略规定嗣后有交涉时,地方官员应随时准见,不得借口推托。[16](11632)其次,规定地方官接待领事的礼仪为“客礼”,即官员相见的“宾主之礼”,不再依品级高低行等差礼秩,督抚接见外国领事时也不可待之如属员,但款待礼仪须隐示品阶高低。[16](11632)“领事见督抚大吏,所谓以宾礼相待者,盖以本分,非平行。中外又不相辖属,故用宾礼以示优待,亦隐示别乎平行之意。”[16](11633)再次,规定督抚行文外国领事时不得用朱笔圈点(督抚行文属员的公文向用朱笔圈点),以表示中外相敌、不相统属。[16](11633)复次,节略依据相关条约规定,整理了中外往来、交涉的公文格式,规范了直接称谓、间接称谓⑩等公文用语和书信用语,务求不含上下相属之意(详见表1)。最后,节略还规定,若有寻常公务,外国领事应照会道台,由道台转申督抚,督抚可照旧札行道台,再由道台照会领事,以回避文书往来的尊卑问题;若遇有重要事务,也可另外通融,允许外国领事以照会形式径直行文地方督抚。[16](11632-11633)
《中外往来仪式节略》所拟定的基本礼仪原则包括:其一,中外官员在会晤前应先遣人送信,订明拜谒日期与地点;拜谒者不用属官见上司的“名帖”,只用平辈拜谒用的“名片”,以符合“平行往来”原则。[40](409-410)[41](1710,2189)其二,中外官员会晤时,只拱手为礼,或行西式握手礼,在迎接、坐起、辞行等方面采取宾主对等的“相见礼”(11)。[42](2683)其三,外国官员过境时,中国地方官须派人保护,但不可为其支付水陆运费,也不可为其供应饮食住宿;若过境的外国官员要求谒见中国地方官,地方官不应借故推辞,并以客礼相待,否则不必主动回礼。[16](11634)其四,优待中国各地的外国传教士。外国主教的地位比照领事,若有重要事件,可用“申陈”字样行文督抚或驻防将军。其五,当民教兴讼时,外国传教士可用“禀”“呈”字样行文知府或知县,但公文封套须盖有外国驻省主教防记,再由洋务局转呈地方官约定接见时间,若地方官无暇接见,传教士不得自行告上公堂,扰乱地方秩序。若有重要事务相商,中国地方官须比照与外国领事往来仪节接待传教士,以示优待。[16](11634)[43](1130)由此可见,外国领事和外国传教士的地位皆大大提升。过去各省督抚可根据“平行往来”原则,拒绝面见外国领事,此后却要按照《中外往来仪式节略》,以客礼优待之。外国传教士也得到若干特权,如同外国派驻各府县的外交官员,可通过外国驻省主教与总理衙门派驻各省的洋务局与地方官直接交涉。这大大助长了传教士的气焰,使其得以干预地方政务,无疑激化了民教矛盾。
《中外往来仪式节略》颁布后不久,两广总督张树声便向总理衙门申诉,称该规定无法适用于广州,建议变通该地官员与外国领事的往来仪节,使领事可径向督抚申陈,不必由道员转申,否则无法处理庞大的商务交涉,可能再生外交冲突。[44](464-465)此后,两广总督张之洞也认为督抚不宜全照《中外往来仪式节略》执行,[45](1442)[46](1443-1444)指出“领事职分较卑,外洋官制视为杂役,去彼国有职掌之地方官远甚,去中国督抚亦自远甚……况督抚为大吏地主,彼为侨寓专管商务之员,理自不宜先拜”,[46](1443-1444)主张督抚不宜先拜领事,方能符合“平行往来”原则,也不会自降身份、贬低国格。上述事例透露出,督抚质疑《中外往来仪式节略》不合实际,或借口拒绝接见外国领事之事或时有发生,而总理衙门对督抚亦无有效制约手段,可能难免令各国公使心生不满。此外,《中外往来仪式节略》颁布后,各国驻华公使一面要求各省督抚行文外国领事时不得用朱笔圈点的形式,一面仿照各省督抚行文属员的办法,采取朱笔圈点的形式对下行文,以彰显其压迫中国官民的权威,[7](130)显露出外国驻华官员在交涉中所秉持的双重标准。
四、结语
鸦片战争以后,清朝被迫开港通商,允许欧美各国派遣公使、领事及传教士驻扎通商口岸,并根据“平行往来”原则,与中国官民交涉、通商,由此在交涉双方的位阶、行文方式及接待仪式等问题上引发了诸多争议。
中俄两国向有文书往来与边境互市的惯例,并在中俄《北京条约》中确立了“平行往来”的原则。因库伦办事大臣品级与恰克图固毕尔那托尔对等,而高于俄国驻库伦领事,故当库伦开放通商口岸时,总理衙门与俄国驻华公使、库伦办事大臣、理藩院、吏部就中俄交涉时的文书形式、行文规则等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经商,清廷决定由理藩院派出章京,与俄国驻库伦领事对接,初步确立了中俄两国的交涉原则。但随着俄国调整西伯利亚的管理体制,裁撤恰克图的固毕尔那托尔,中俄两国交涉体制又迎来了新变。俄国驻华公使虽同意库伦办事大臣转与白喀拉湖东省固毕尔那托尔行文,并由恰克图廓米萨尔转送等条件,但考虑到公文传递的困难,在实际操作上仍由俄国驻库伦领事官与库伦办事大臣商议事务,只是在公文形式上强调了双方位阶的差异。总的来说,中俄在不违反“平行往来”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两国过去的互市惯例,协商出了现实可行的方案,较大程度上避免了外交冲突。
其他西方国家则与俄国的情形不同。由于条约没有明文规范官员间的往来仪节,中外官员多自行其是,令各国领事和中国地方官员均倍感困扰。于是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借马嘉理案向清廷施压,趁机要求总理衙门与各国驻华公使共同商订交往礼节,并另立章程,规范中外官员往来会晤及文移往返等事。总理衙门与各国驻华公使多次交涉,最终制定出《中外往来仪式节略》,为中外官员交往提供了礼仪上的遵循,减少了双方直接冲突的风险。不过,以“客礼”优待外国领事乃至传教士的规定,令若干督抚心生不满而拒绝执行,也让不少士绅生发出地方官员畏惧外国领事或故意偏袒外国传教士的心理,埋下了民教冲突的隐患。
收稿日期:2024-01-30
注释:
①固毕尔那托尔,或称固毕纳托尔,即总督。
②悉毕尔,即西伯利亚。
③俄文为Комиссар,俄国派来觐见清朝皇帝的使臣,并负责打探清朝政治、军事及贸易情报。
④清代道台一般是正四品官员,但实际操作中仍有特例,因兼衔或负责事务的差异,遂有若干三品道员。例如,福建分巡台湾兵备道,因加授按察使衔,属正三品;在京堂等官补授道员者,属从三品;专责道员负责盐运、河工、粮储等重要事务,属从三品。参见庄林丽:《清代台湾道、台湾道台与台湾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尤淑君:《津海关道与1880—1894年中朝关系的变化》,载《史林》2024年第1期,第94—103页。
⑤笔者尚未在地图上找到白喀拉湖东省所在,唯见帕米尔高原处有喀拉湖,但与库伦相距太远,应当不在此处。档案记载:同治二年“七月初九日据俄国格淩喀照会”,“嗣后恰克图省归并白喀拉湖东省,将该二省作为白喀拉湖东一省治,省固毕尔那托尔住在尺塔城内”。(参见《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孤本外交档案续编》第1册,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5年版,第288—289页。)恰克图以东有一城名为“赤塔”,俄语为Чита;英语为Chita。又根据筑波大学(前身为东京文理科大学)所藏《中俄交界全图》可知,该城还被译作“乞塔”,按照地名音译原则,“尺塔”也可作为其译文,由此可确定固毕尔那托尔所在位置在赤塔城。参见筑波大学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中俄交界全图》,http://gffgg5f61b4617bec4130soc06qukpxcw56xxo.fgzb.hbpu.wttczd-86544418598.com/s/pub_en/document/rb_10076904298,引用时间2024年4月10日。
⑥清朝原有的驿递制度过于缓慢,难以及时传递消息,直到1865年8月海关总税务司署开始试办新式邮政,间接保证了中俄两国之间的公文传递效率。
⑦李鸿章在天津与威妥玛暂议的马嘉理案处置方案为:由皇帝明降谕旨发钞各省并在谕旨内责问云南巡抚岑毓英;清廷遣使赴英解释马嘉理事件;中方派员护送外国官民。参见(清)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3《请酌允威使一二事》(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论滇案不宜决裂》(光绪元年七月二十四日),卷4《议酌允威使各节》(光绪元年八月初一日),分见《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0辑)》,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第2925—2926、2929、2932页;《总署奏请派驻英国公使片(附上谕)》(光绪元年七月二十八日)、《直督李鸿章等奏恳将前派出使英国及责问岑毓英谕旨酌量明发折(附廷寄)》(光绪元年八月初一日),分见(清)王彦威纂辑、王亮编:《清季外交史料》,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61、62—63页。
⑧原文为英文,此处为笔者翻译。
⑨括号内文字为笔者所加,下同,特此说明。
⑩“直接称谓用语”,即发文者行文受文者时如何称呼受文者,又如何自称。“间接称谓用语”,即发文者行文受文者时,如何称呼文中提及的第三者(机关或个人)。参见吕新昌:《最新应用文汇编》,台湾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8、154—155页。
(11)若宾主品阶相等,主人在大门内迎客,请客人先升西阶入厅,主人由东阶后入。入厅后,宾主皆北面再拜。为示尊宾之意,主人请宾客面向西、正坐,主人面东而坐。受茶,宾揖,主答揖。宾欲辞行,主人送至大门之外,见宾升轿乘马后,方退回大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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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英钦差威妥玛知照滇案马君毙命原属偶附歧节中国京外大吏坚执外攘之议为巨案之源照会(光绪二年四月初八日)[A]//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文献丛编:第22辑.北平:故宫博物院,1934.
[35]英钦差威妥玛知照关于滇案之李钦差折内所具各词及滇省提案碍难视为妥协照会(光绪二年四月二十日)[A]//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文献丛编:第22辑.北平:故宫博物院,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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