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缉思:民族与民族主义[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812 次 更新时间:2008-07-1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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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缉思 (进入专栏)  

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地的民族矛盾更显突出,对各国政治经济和国际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也在学术界引起了新的关注。本文仅就有关民族和民族主义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理论性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民族概念

什么样的社会群体可称为民族;是在政坛上和学术界历来争论不休的问题。民族的定义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不外是从社会群体的主观归属感和划分群体的客观标准两个不同角度出发,区别民族与非民族。这里暂且称为主观派和客观派。

主观派的学术代表人物有19世纪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勒南(Ernest Renan)、英国现代民族学家科本(Alfred Cobban)和当代英国学者塞顿-沃特森(Hugh Seton- Watson)等人。按照勒南的说法,“一个民族是一个灵魂,一种精神原则。”“同甘共苦和共同希望一一这些就是造成民族的东西。”科本说,“没有任何一位民族学理论家能够从客观角度提供民族的定义。我们所能提供的最好回答就是:任何一个地域共同体,只要其成员意识到自己是该共同体的成员,并希望保持对其的认同,就是一个民族。”塞顿-沃特森认为,“当一个共同体中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自己构成一个民族,或他们的行为如同他们已经形成了一个民族时,该民族就诞生了。”

主观派的民族定义虽然在西方颇有影响,但它们都有两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如何判断一个共同体成员的主观意识?主观定义既不能提供质的规定,也无法作出量的说明。第二,这种定义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例如,科本的定义适合于几乎任何一个独立国家,而国家与民族显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客观派指出,民族的形成不是出于一种主观愿望,而是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例如,意大利近代民族主义者马志尼虽然承认民族是一种精神象征,但更强调地理和语言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他说,阿尔卑斯山和地中海规定了意大利民族的界限。凡是说意大利语的地方,就是意大利人民的家园。

很多西方学者承认,在诸多的客观民族定义中,影响最大的当推斯大林的定义:“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至今我国的辞书仍然沿用这一定义。斯大林的界定,首先将民族与种族的概念相区别,其次否定了用单一特征(语言、宗教、地域等)界定民族的说法,提出了民族的多特征说,因此有相当广泛的适用性。

但是,有的西方学者认为,斯大林论述民族问题,并非从社会科学的角度考虑,而是政治论战。他于1913年提出的民族定义,是针对崩得派犹太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在于否定犹太人是一个民族。斯大林的定义忽视了宗教因素在民族形成中的作用。如果认为只有具备斯大林提出的民族四特征的共同体才能称为民族,就把许多公认的民族排除在外了。这些学者进而指出,客观派的民族定义,大都是下定义的人为了证明自己所属的共同体是民族,而其他某些共同体不能算民族。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民族构成的多样性和论述民族问题的人容易产生的偏见,不可能出现普遍适用、在世界各地被普遍接受的民族定义。此外,与民族有关的概念在西方很多,容易相互借用或混淆,造成误解。在英语中,nation是最常用的“民族”,但又常用于表示“国家”。国际联盟和联合国都是用nations来表示“国”。nationality是nation的派生词,一般小于nation,但又可表示“国籍”。近代西方race(种族)常和nation通用,至今有人用race来称呼一些大民族。tribe(部族或部落)指非洲等欠发达地区的一些社会群体,含有其文化及社会进步尚且够不上称“民族”的意思,易在当地引起反感。由于上述词语适用范围的局限及暗含的某种感情色彩,学者常用ethnic group(民族集团)来称谓某些属性易引起争议的共同体,如美国黑人、加拿大魁北克人、前南斯拉夫境内的穆斯林、东南亚国家的华人等。

根据欧洲思想传统,美国政治学家多伊奇(Karl W. Deutsch)提出过“文化民族”和“政治民族”的划分。前者指历史形成的文化共同体,后者是“拥有国家的群体,或已经产生准政府功能,有能力制订、支持、推行共同愿望的群体。”按照多伊奇的说法,我国的汉族和少数民族都属于文化民族,而包括几十个民族的中华民族就是政治民族的概念了。不仅如此,所有主权国家都可以称为政治民族。这就把民族的定义域大大扩展了。不过,“政治民族”与“文化民族”的区分,在学术上是有一定意义的,下文有些地方将使用这种区分。

民族与国家

多伊奇将民族和国家相联系甚至混为一谈,是有其深厚思想基础的。历史上和当代都有一种在人们心中潜移默化以至根深蒂固的观念,即自己的国家与民族应成为一个统一体,国家内只应有一个民族,而且这个民族只应居住于、归属于这个国家;自己所在的民族应该自治,而完全的自治意味着建立独立国家。

近代意义上的民族产生于欧洲,单一民族国家集中于欧洲,因而国家与民族应融为一体的观念也产生于欧洲。德意志民族主义的先驱赫德尔(Johann von Herder)说:“最自然的国家,莫过于具有一种民族特点的一个民族。……把一百个民族硬捏在一起并由一百五十个省份组成的帝国,决不是个政体,而是一个怪物。”黑格尔认为,“只有形成了国家的民族才具有更高的品格。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这种论点,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纳粹德国的“种族纯粹”论奠定了理论基础(注意在这里种族与民族的概念又是混淆的;我国有的学者指出,希特勒德国的“国家社会主义”德文为Nationalsozialismus,本应译为“民族社会主义”)。

与黑格尔关于国家应创造民族的说法相对立的,是民族应塑造国家的观点。近代民族学家奥尔巴赫(B. Auerbach)认为,“是民族产生了国家,而不是国家产生了民族,……只有当一个民族按照自己的形象和需要创造了一个国家时,它才是完美无缺的。”

国家创立民族也好,民族塑造国家也好,其实殊途同归,都认为理想化的共同体是民族与国家的重合。在当代西方著述中,常见到“民族国家”的说法,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就是指主权国家。这主要是将西方概念套用于已经变化了的世界造成的。列宁指出:“民族国家对于整个西欧,尤其对整个文明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代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成。”将西方典型经验理想化,就产生了把所有国家都称为“民族国家”的习惯,同时还具有政治含义。正如美国学者库隆比斯(Theodore Couloumbis)和沃尔夫(James Wolfe)所说,“社会科学家总是用民族国家一词,以便表明在一个集权的中央政府对人民实行了长期的政治统治之后,文化与政治二者之间可能逐渐融和。”(美国学者习惯用nation state一词的另一个原因,是美国的州也叫state,把国家称为state易引起混淆。)

理想的国家是单一民族国家的想法不仅影响了欧洲历史,也为当代许多国家所接受。在苏联历史上,有不少人提出建立包括境内所有人民的“苏维埃民族”的设想,有人甚至说这样一个民族已经形成。虽然印度的庞大人口在人种、语言、宗教、文化方面异常多样化,其官方却宣称印度是由一个民族组成的国家,具有复合文化,多种语言,以及世俗民主,国大党并将民族主义定为其意识形态的一根支柱。“民族建设”(nation—building)是独立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任务,即在多民族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与国家认同的统一民族。马来西亚本是多民族国家,近半数人口为马来人,华人约占三分之一,其余为印度人等,宗教信仰很复杂。马来西亚60年代建国后,一直把“民族建设”作为奋斗目标。最近,该国总理马哈蒂尔提出,要在下世纪初把马来西亚建设成“一个民族”。

实际上,如果以人口的90%以上属同一文化民族的标准确定民族国家的话,当今世界上190多个国家里,只有约10%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大部分在欧洲。下表列出了89个国家的民族单一化程度。第一组属于民族(种族)构成最为单纯的国家,依次后推,第六组国家的民族构成最复杂,其国内人口最多的民族集团,也占不到全国总人口的一半。

从表中可以看出,欧洲的民族国家最多,而民族构成最复杂、最容易产生族际矛盾的国家,绝大部分在南亚、东南亚、中东和非洲。二次大战以后才取得独立的国家里,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民族(部族),同时这个民族只分布于这个国家。

世界各国处理内部民族关系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民族融和。在这类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民族成员掌握着国家机器,他们力图通过法律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政治和文化统一,同时保持并加强了本民族的地位。较小的民族或种族集团以及外来移民逐渐被主体民族所同化。国家起了调节民族关系、创造新民族的作用。例如在美国,主体民族是讲英语的盎格鲁—萨克逊人,还有各个历史时期从欧洲其他国家和非洲、亚洲、拉丁美洲各国来的移民,以及原来居住在美洲大陆的印地安人等。美国被称为民族“熔炉”,在各民族集团认同国家和逐步融和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独特的美国文化。虽然美国的种族矛盾和冲突仍然严重,在学者当中,对于是否已形成一体化的美利坚民族也有争议,但民族融和看来还是一个历史趋势,种族歧视的现象同数十年前相比,已有相当大的改观。巴西也被认为是民族融和比较成功的一个国家。

第二种类型是民族(种族)压迫,直至不久以前,白人控制的南非政府还在实行种族压迫和种族隔离政策,把其它种族集团置于从属地位。这种族际关系在历史上还表现为黑人奴隶制、德国法西斯对犹太民族的迫害等。在当代世界上,族际压迫政策受到普遍谴责。但歧视或驱赶少数民族和移民、强制推行民族同化政策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第三种类型是民族平等。在这类国家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在政治上处于大体平衡的多元化状态。至少在理论上,国家政策不偏向某一民族及其语言、宗教等,而是对两种或多种文化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瑞士、比利时以及前南斯拉夫、前苏联等国家,都是从法律、政体、行政区划等方面反映民族平等关系的。当然,理论上的民族平等,不等于在实践上能贯彻平等的精神。

民族主义

民族主义指忠诚于本民族、为维护和扩大本民族的利益而斗争的思想观念。然而民族概念的复杂和不确定性,造成了民族主义概念的混乱。同时,民族主义又同国家密切相关。由于民族同国家应融为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民族利益”同“国家利益”相互通用,“民族主义”一词往往用来表示维护国家利益的愿望。比如通常所说的“经济民族主义”,指的是某些国家极力扩大本国产品的海外市场,同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张,与这些国家的民族构成毫无关系。

如果承认民族与国家的概念区别,就应该承认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区别。在单一民族国家里,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可以是同一个概念,正如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正是国家机构形成了这个或那个民族的天资奇才、特质和嗜好,并以炽热的爱国主义激励人民前进。”但是,当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国家,因此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人口中,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有可能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甚至有可能对立。例如,有人说“铁托是民族主义者”,这是大错特错的。前南斯拉夫是一个多民族的联邦国家,作为国家领导人的铁托,始终在同各种形式、各个民族的民族主义进行斗争。只能说铁托是一位爱国主义者。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近现代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国际主义、世界主义,企图与民族主义相对抗,最后都败下阵来。甚至民主思想在同民族主义发生矛盾时,也每每不得不让位于后者。

一般认为,民族主义是17-18世纪欧洲的产物。英国革命后建立了第一个民族国家,民族主义同追求个性解放和参与公共事务的自由主义思想并存。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都产生了民族主义思想,但其内涵有所不同。美国的民族意识是英国殖民统治促发的,其核心内容不仅仅是独立的政治权利,而且同个性自由和宗教信仰多样化密不可分。美国自建国起,就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然而美国民族主义却充满了“命定观”的宗教色彩。在法国,反抗国内暴政同反对外族干涉有着相同的目标,激起了巨大的民族主义热情。但是,当法国民族主义走向对外扩张时,却唤醒了欧洲其他国家的民族意识。在1848年的欧洲革命中,民族主义作为一种运动,达到了空前的高潮。俾斯麦的“铁血政策”,使民族主义在德国蒙上了一层浓厚的军国主义阴影。此后,随着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扩张,民族主义的影响扩展到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并且成为反对欧洲和美国施加民族压迫的主要思想武器。

历史赋予民族主义以丰富多彩的思想内容和表现形式,但其基本目标只有两个。第一个目标是文化民族的自治和政治独立,即建立自己民族的国家。第二个目标是在已经独立的国家中培养主体民族的民族意识,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对外维护和扩大本民族的利益。

近现代民族解放运动要实现的,是民族主义的第一个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所谓“民族”解放和独立,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文化民族的独立,而是在殖民地的基础上,在历史及自然形成的疆界内,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产生了国家。在二次大战后的二三十年里,新国家的出现基本上是这种情况。然而近二十年来新出现的国家,则多数是从原来的多民族国家分裂而成。如果民族主义的目标是每个民族都建立自己的国家,那么这一过程不但充满了痛苦和灾难,而且永远不会终结。当前波黑共和国和原苏联一些地区的情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至于民族主义的第二个目标,情况更为复杂。近代民族主义主要强调个人和集团对民族的忠诚。随着主权国家林立,当代民族主义不但要求个体对本民族的忠诚,而且要求个体对国家主体民族的认同,对主体民族所控制的国家机构的忠诚,同时排斥个人对跨国组织(大至欧共体,小至跨国公司)等非民族实体的归属感。上文提到的“民族建设”,就是当代民族主义在许多国家的任务。

在当代发展中国家里,“民族建设”带来了一定的内部凝聚力,其积极作用不能抹煞。但是,将政治民族即国家建设成文化民族的努力,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在现存的多民族国家中,各个民族集团不同的语言、文化、宗教信仰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的利益,而往往有一个较大的民族在政治上比其他民族有更大的权力,国家政策也向这一民族的利益倾斜。这时,爱国主义的号召,相当于较大的民族要求其他民族向它效忠。处于不利地位的民族,当其民族主义感情受到伤害,民族利益遭受损失时,所能想到的最终解决办法,就是本民族的独立。如果某一少数民族在国境之外还有实力强大的本族人,就可能寻求外部援助,或联合国外的本族人建立新的国家。因此,虽然国内民族纠纷原则上属于内政问题,却经常激化国际矛盾。波黑内战和原苏联一些共和国的冲突所显示的,是在民族问题上内政和外交的矛盾交错。

当代民族主义仍在发展变化中。一方面,以现代科技为工具的跨民族的文化传播,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全球一体化趋势,移民规模的扩大等等,给狭隘的民族观念造成了巨大冲击。另一方面,这些全球性的新变化也使许多人从别的民族那里“学到了”民族主义的新形式,体会到本民族同其他民族的差距,从而更加激发了民族自尊心。许多人开始在传统民族文化中寻找自我,以便在外来冲击面前更好地体现自身价值。国家和民族集团也加紧利用先进的传播手段宣传民族主义。

对于民族主义的评价,向来众说纷坛。一般来说,早期民族主义得到的评价较高,认为它起到了反对强权政治、培养民主及平等意识、增进社会凝聚力的进步作用。而对于今天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上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真正的“世界公民”和采取超然立场的学者是极少的。美国学者伯恩斯(Edward M. Burns)指出:“每个国家的爱国者都咒骂其他国家的民族主义,而认为自己特殊的民族主义牌号是可贵的和高尚的,这一事实使理解民族主义复杂化。”这是一个中肯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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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载《欧洲》,1993年第5期。1982年我在牛津大学写了一篇题为《民族与国家》的英文论文,并就此问题办过一个讲座。本文是那篇论文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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