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雨:新时代“自我革命”制度的历史政治学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1 次 更新时间:2025-12-25 15:42

进入专题: 新时代   自我革命   分权制衡   权力制约  

江天雨  

摘要作为制度的自我革命的历史意义毋庸置疑,但其一般性理论价值有待挖掘。不同属性的历史诱发不同的制度变迁方式并由此诞生不同性质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理论。作为制度形态的 “自我革命”源自政治史传统,是一种不同于源自社会史传统的分权制衡的新型权力制约制度。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自我革命”制度解决的是在 “一元化权力秩序”和德性要求的历史传统中,伦理政治对约束权力的内在需求。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制度创设和中国传统政治文明则是自我革命制度建设的历史资源。通过与分权制衡制度相比较,“自我革命”分别从权力行使主体、权力结构、权力约束的制度安排和运行逻辑四个方面,提供基于本土实践的制度逻辑,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并提供了一种新的权力制约范式。

关键词自我革命;分权制衡;权力制约;领导权;政治安全。

引言

作为制度的自我革命将在中国政治史上占据重要位置,但其一般性理论的研究亟待跟进。目前,学界对于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视角,对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价值取向和历史演进等方面进行研究;另一类则是从中微观层面探讨党内监督的制度设置、构成要素和实践运行等内容,这两类研究大都指向方兴未艾的纪检监察学。而从政治学理论的视角出发,作为权力约束制度的自我革命有其自身的权力制约逻辑,它为什么不同于人们所熟知的三权分立式的分权制衡?又如何丰富和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人们已经习惯地把来自外部权力的相互制衡视为权力约束的唯一可行的模式,这是对历史的误读,也忽视了自我革命制度的一般性学理价值。

对此,历史政治学给予我们重大启示:历史本体论即历史的属性,决定了制度变迁方式、产生相应的政治制度,并诞生相应的政治理论。分权制衡源自欧洲具有多统性的社会史传统,其中没有一种权力能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因而权力关系是彼此制衡的;而在以政治史(国家史)为主体的中国,具有深厚的大一统国家传统,国家权力具有单一性,在经由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革命及建设后,建立了一元化的国家权力秩序。除却人民监督这种“国家-社会”视角下的监督之外,就公权力体系之中的权力约束而言,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只能在国家权力内部尤其是掌握国家领导权的政党体系内部建立起来,也必须通过政党内部的自我约束与自我完善去巩固政权安全。在继承与扬弃社会主义要素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自我革命的制度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权力制约方案,而历史本体论为我们提供了在比较历史的视野下,认识作为制度安排的自我革命的重要视角。

一、“自我革命”制度的历史与伦理基础

政治实践是政治学理论知识的主要来源,而当代的政治制度则是历史的现时性呈现,一个有生命力的政治制度必定有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因此从历史连续性和制度延续性当中,能够更清晰地看到现时的政治制度的本质与本源。自我革命是一种脱胎于“国家史”传统的新型政治制度,呈现出不同于西方“社会史”传统下的制度特征,其历史基础源自大一统国家的政治遗产,文化基础则是内在的伦理政治,具有适配本土历史土壤和政治伦理的制度延续性,而其制度效能也受到内在权力结构和制度执行力的影响。

1.内含 “一元化权力秩序”的历史基础。

政治制度是权力关系的综合,权力关系则是在历史结构中塑造的。自我革命制度所立足的权力(内在约束)关系,一方面源自历史上权力一统性的整体秩序,另一方面指向现当代史中政党中心主义路径所形成的党的一元化领导权。

中国是以“统”的身份进入历史的。从历史传统来看,中国人秉持的是“天下观”,“天下”定于“一”则产生了“一统”观念。“大一统”意味着在统合四方疆域之上建立起唯一的权力中心,最终“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这种“大一统”的形态隐含着对统治权力的道德合法性的要求,包含着国家和社会、中心和四方在礼治秩序之下的“治”,即在共同体内部形成广泛深度融合的一体化秩序,实现使民众安居乐业的“天下治”。

长期存续的“大一统”观念使中国人对“政治”的理解不同于西方的“对抗性资源分配”,而是在大一统之下臻于郅治的民心政治,如《尚书·尧典》所述:“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这决定了中国人整体性的历史偏好和政治抉择,参与政治的能动者们始终具有克服非集中化和追求政治统一的行动目标。尽管中国在近现代史上曾遭遇地方势力崛起和军阀割据的混乱时期,但大部分有实力的政治能动者都致力于重新建立统一的国家。在前现代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过程中,中国并没有经历欧洲历史上多族群的帝国崩溃分裂为各自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其说现代中国是“建立”的,不如说是在原有大一统的社会结构、国家疆域基础上“重构”了一个现代主权国家。

当然,“重构”的过程是十分艰辛且需要条件的。20世纪上半叶,中国亟须解决内忧外患的亡国危难,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分裂出大大小小的多个权力中心,国民党内派系林立,各地军阀、土匪均有各自的势力范围,政府的权力范围十分有限,根本无法形成统一的全国性力量。因此,需要一个组织者将碎片化的社会整合起来,建立独立、统一的主权国家。

中国共产党作为“列宁式政党”,为解决“一盘散沙”的组织化问题提供了领导力量。列宁的建党理论提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部队,是职业革命家组成的坚强的革命领导核心,“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就不能持久”。共产党作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整体,强调对政党的忠诚,有统一的党章、领导机构、严明的纪律和组织原则。正是因为严格践行这种高度的组织化形态,中国共产党得以避免重蹈国民党陷入私人庇护关系网络的覆辙,获得了强大的组织力和行动力。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的具体情况,中国共产党通过“党指挥枪-政治建军—民主建政”的方式,既将军事力量改造为“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又在政治上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充分发动了社会力量,将原子化的、分散的群众组织起来,整合为政治上的整体行动者——“人民”,使这一通常被虚化的概念在党的组织和领导下真实地、历史性地现身了,从人民革命到人民民主,形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人民主权的国家权力组织体系。政党再造了国家与社会,其革命领导权当然地转化为全方位的国家执政权,社会在政党的领导下被整合进国家体系,所形成的一元化权力体系具有权力中心的唯一性、权力结构的集中性和权力形态的统合性。

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保证了其领导权的正当性。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和“中华民族先锋队”的定位,使其始终保持先进的道德目标、政治组织形态和政治志向,同时在执行中严守高度公共性的组织纪律,从而保证其领导权是在公共权力的意义上得以行使,是真正为人民解放(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公共目标而奋斗,而非沦为私人集团谋取利益的组织。这使中国共产党长期稳定地对中国的政治体系掌握着领导权,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是没有其他任何政治力量可以替代或与其竞争的唯一领导力量。

沿此政党中心主义的国家建构路径,在中国的政治权力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高位权力,在党的领导权之下通过分工的方式开展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如果单纯从立法—行政—司法的权力结构去看中国的权力制约机制,其实是忽略或回避了中国政治权力运行的重心在于中国共产党这一关键事实,也难以真正理解自我革命的权力制约机制。因此,一元化权力制约的要害是如何规范和约束领导权的行使方式,防止领导权的腐化和丧失,而这正是预设了“自我限权不可能”的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理论所无法回答的问题。当然,一元化权力也要求更高的“德性”,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基础。

2.内含“德性要求”的伦理基础。

对于现代政府来说,官职的稀缺性和专业性使精英政治成为一种必然。按照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民主的本质被等同于政治自由,核心是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其关键不在于被统治的多数能否亲自掌握和行使政治权力,而在于有效制约统治的少数”,因此需要以三权分立式的自由宪政作为制约政治权力的方式。实际上,分权制衡往往转化为政治精英之间基于集团利益的相互竞争和否决,其出发点是“人性恶”的假设和基督教学说中人对权力欲望的“原罪”,认为人的本性无力克服世俗国家权力的膨胀,信奉“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然而,自我革命的权力约束制度却建立在不同的道德观念之上。制度并非全然外化于人的工具,而是与人互嵌、相互建构的,因此天然地包含基于人的德性责任的要素。马克思主义政党“先锋队”的理念和中国传统政治的儒家士人伦理,虽然一西一东,却相互贯通,共同构成了自我革命的制度伦理基础。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使命-责任型政党,内在具有高水平的德性要求。一方面,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党“先锋队”的性质所规定的。这种“先锋”主要体现在其先进性上:“党是阶级的先进部队,是阶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整个运动及其根本和主要目的的代表……任何时候都不应失掉作为斗争着的无产阶级的指路明灯的意义”。党不但从无产阶级当中来、代表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而且是阶级当中的先进觉悟阶层,必须承担起教育、启发和组织群众,引领革命的使命,担负起社会价值引领和道德塑造的职责,因此对共产党人有高于普通人的德性要求:勇敢、不怕牺牲、有更高的觉悟和组织纪律性、更强的斗争精神,即“严格的党性”,这也是“党纪严于国法”的伦理来源。

另一方面,权力监督与约束往往延伸至党员干部的私人生活和道德问题上,这继承了中国传统政治中“为政以德”的思想,道德是传统中国统治者执政合法性的根基。传统政治中,文官政府由具有士人身份的知识分子依据一定的考绩制度组织起来,官员兼为文士,所学的儒家圣贤思想对官员赋予道德期许,将官员视为君主敬天保民的具体执行者,也是向民众示范君主美德的载体,能够强化社会道德的行为规范,身负开化民智、教化民众的道义。更重要的是,官员普遍信奉儒家先贤的论说,将天下治乱与道德因素结合起来,“德惟治,否德乱”,只有官员遵守道德规范,并以德政思想劝导、辅佐皇帝,使皇帝和官吏都“以德配天”,才能真正实现政通人和。

其次,中国共产党强调理想信念等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强调理想信念是驱动政治行为的动力,因此权力约束的根本是对“人”的三观的塑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作用,即训练、启发、教育工人阶级和农民中最落后的阶层和群众并吸引他们来参加新生活”。这意味着通过革新群众的意识,能够造就出新的、合格的党员,充分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而中国传统思想一直将“人之初,性本善”奉为圭臬,认为通过“教化”可以使人存善去恶。对于入仕之人,儒家强调“修身”与“为政”的统一性,崇尚“君子”的道德素养,一方面以“仁治”引导士人阶层的普遍理想,强调“仁者,天下之表也”,“子以爱之,则民亲之”,应以仁爱之心对待民众;另一方面则要求官员轻利重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应以 “天下为公”作为抱负,有“舍小利而成大义”的公共精神。

在此基础上,儒家政治尚德尚贤,要求 “德位相应”,倡导以贤能为导向去选拔官员,“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而这种贤能政治的前提是确立了培养贤能君子的道统,强调君子以弘道为己任,以此引导了士人阶层普遍的价值取向,并通过选贤、科举等方式将这些道德要求制度化,从而对从政者的道德和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教化与规范。

无论是政党的先锋队属性还是传统的优秀政治文化,都使得自我革命制度更重视对“人”的改造。毕竟再严密的制度也有其空隙,再好的制度也要人去执行,相同的制度在不同的人执行下,会呈现不同的制度绩效,而在权力约束上更是如此。“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自我革命制度充分重视和发挥了人的自我约束,基于人性可塑的假设而从“人”的源头开始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预防性约束,进而有可能发挥出“治本”的效果。

因此,注重“以德治国”的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思想建设,反复塑造、引导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用理想信念激励党员干部保持为民服务、清正廉洁的公共精神,打造良好的正向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同时,在培养选拔任用干部时,党将道德评价视为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高度重视其生活作风、道德水准等方面的考察,崇尚先公后私、大公无私的品德。既通过谈心谈话等方式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又对其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做出严格要求,纳入考察范畴,并在选人用人的环节严格把关,将能否严于律己作为选拔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以期通过“精心培养”和“严格筛选”双管齐下,来塑造一支行为动机立足于公共利益之上,并能够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力的执政队伍。

在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实践上,中国政治的双重传统即基于德性的一元化权力体系,是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保障的,否则“德性政治”必然成为空洞的道德说教而起不到维护权力合法性的作用。

二、“自我革命”制度的制度延续性

在中国政治传统与当代政治实践中,除了治理绩效,合法性权力至少有政治道德和政治制度这两大支柱。自我革命制度既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政治实践的延续,也是对中国政治传统的一种扬弃。虽然中国共产党发动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和深刻的社会革命,但其在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始终自觉地从中华优秀传统中汲取给养,发掘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之处,而非全然颠覆与断裂了中华文明基因。早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提出“马克思主义必须和我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通过一定的民族形式才能实现”,而能够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则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从制度延续性的角度来看,自我革命制度体系所延续的“一元化权力体系+内部权力约束”的制度结构,从传统社会主义和传统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汲取了制度遗产,是中国共产党“两个结合”政治实践的制度产物。

1.社会主义制度要素的中国化。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随着国内政治、军事等形势稳定,孟什维克党退出苏维埃代表大会,事实上形成了俄共(布)一党执政的局面,建立了俄共(布)领导下的“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的一元权力体系。在苏联的制度经验中,苏维埃国家组织的民主集中制摒弃了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的议会制,“把两种权力合而为一”,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检察院等,行使的权力都来自苏维埃的授权,实质都是苏维埃的权力,并要求“每一个苏维埃委员必须担任一定的国家管理工作”。

为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党因垄断权力而变成新的官僚,列宁领导建立了工农检察院和党的监察委员会,前者代表苏维埃系统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也就是党外监督机构;后者行使党内监督权,和中央委员会平行,其任务则是“同侵入党内的官僚主义和升官发财思想,同党员滥用自己在党内和苏维埃中的职权的行为”作斗争。对于党内的监察委员会,列宁主张监察机关要有最大限度的独立性,并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由党内最有修养、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1923年俄共(布)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前,列宁进一步提出改革权力监督制度,要求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微、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并在同年4月的会议上将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察院联合,建立起行政监察和党内监察的联合机构。这些列宁时期建立的权力制约思想和制度机构,为早期的中国共产党提供了权力监督制约的参照,早在1927年党的五大时就第一次建立了专门的中央级纪律检查机构即中央监察委员会,之后在鄂豫皖、中央苏区等革命根据地分别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等机构。然而,后续斯大林时期的苏共未能有效执行民主集中制,使苏共和苏联始终未能以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良性处理党内矛盾,也深刻影响了彼时以苏联为师的中国共产党,走了很大一段弯路、付出了重大的代价才终于迈上以法治方式处理党内权力关系的制度轨道。

2.传统中国制度要素的现代化。

关于如何在一统秩序内部进行权力制约,中国自秦汉以来的传统政治提供了丰富经验。大一统的国家政治体系虽然是“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但始终贯穿着内部两个权力主体“皇权—官(绅)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博弈。

一方面,庞大的职业官僚体系是在广袤国度中落实君权的支柱,是执法、理政、驭民的执行人。先秦法家就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儒家也强调“为政在人”,治吏、察吏成为治国的重要课题,以防范官僚体系对统治带来的威胁与损害因此,自秦朝起便逐渐形成了专门的监察权和复合性的权力监察体系,比如位列“三公”执掌监察纠弹的御史体系,协助君主考核百官,弹劾违法、失职、不称职等,也可以参与法令的拟定、修改和冤狱疑案的审理昭雪。这种权力约束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是皇权对官僚集团的监督,通过不断强化各级官僚之间的相互制约,以保证各级官员的忠诚,特别是防止分裂割据、结党营私等威胁皇权统治的事态发生。这也显著地体现在对地方官员权力的约束上,既设立专门负责监察区域的监察官员,比如汉代所设“省察治状”的刺史制度,又直接派出巡察官员,比如唐朝设立的巡察州县的监察御史、明清时期作为朝廷耳目的巡按御史和专差御史,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对广袤地域上的地方官员进行监督约束。这些制度也为党内巡视巡察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制度传统。

另一方面,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统治权并非独揽在手,而是与官僚集团乃至其背后的士人阶层所共享。由于皇权“天赋”,必须顺应天意而统治,皇帝的行为受到儒家思想“天谴论”“水舟论”的规训,也受到其所嵌入的儒家权力体系的约束。在儒家的权力规范体系中,皇权所属的“治统”理应顺应“道统”而开展统治,而道统的承载者则是遵循儒家行事准则、信奉儒家思想的士人团体。从制度上来看,经筵、祖制、朝议、谏诤等制度都是官僚群体对皇权约束的制度安排,而谏官制度最为典型地体现了入仕之人的普遍追求:实现在君权之下的合作共治,通过规劝约束皇帝达成良治。谏官制度在唐宋时期获得了系统性发展,“每宰相入内平章大计,必使谏官随入,与闻政事”。此外,文官及士人团体通过述史掌握着替世人监察皇帝言行的终极判别权,去记录和判断皇帝言行施政是否合乎天道、有利社稷,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君主的言行与权力

3.新时代 “自我革命”的制度化建设。

此前一个时期,党内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中,理想信念不坚定、对党不忠诚、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违法乱纪等现象滋生蔓延。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极少数人……搞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谋取权位等政治阴谋活动。……教训十分深刻”。这些问题严重侵蚀了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并对国家的政治安全造成危害,这一压力推动了制度变迁并决定了制度化的方向。对此,自我革命制度进一步转化上述两类制度传统中的制度要素,对其中的良性经验和制度弊端进行扬弃。

首先,自我革命制度注重对于最高权力主体的约束,从制度初衷上保证整个制度的逻辑起点的公共性、人民性。在长期执政的政治力量中,执政集团是政治权力的实操者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者,尤其在一元化的整体性权力秩序当中,执政集团极易利用权力寻租,使公权力腐化成为私人利益的工具。苏共执政后,党内特权问题很快开始出现,到斯大林时期,领导干部实行官职等级名录制,拥有这些职位的领导干部逐渐转化为拥有自己利益、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的特殊集团,特权现象逐步制度化,甚至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阻挠改革、化公为私,这是苏共失去执政正当性的关键内因。而在中国传统政治中,皇帝是天潢贵胄,所受到的权力制约基本是谏议、劝诫等“软”约束,在乾纲独断的君主面前几无意义;广大官僚群体的行为逻辑也是在皇权至上的前提下展开,作为“人臣”以皇帝为效忠对象,本质是作为“驭民”的“父母官”而存在,具有作为特权阶级的行事准则和利益。相对于此,中国共产党进行一元化领导的前提(“资格”)在于它能够成功地获得人民的认同和信任,真正作为所属阶级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自我革命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保持所掌握政治权力的公共性。对此,自我革命制度的核心是约束党内高级领导干部,消除党内的特权思想和行为。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已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进入新时代,习近平将“两个务必”发展为“三个务必”,在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要求党的高级干部特别是中央领导层组成人员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与此同时,一系列党内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的制度条例均针对中央领导层成员的行为展开约束。例如,首次制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的领导职权、分工、领导和决策方式等方面内容,使其严格按照程序、规则和集体意志行使权力;中央带头制定和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中央八项规定”将其作为长久的铁规矩,明确反腐败没有禁区、没有止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潜规则,从最高领导层自身开始限制权力滥用和防范特权思想。

其次,自我革命制度显著提升了权力约束的制度化水平。面对特权现象和党内腐败,苏联早期在列宁的组织下开展过两次大规模的清党运动,把“党内那些一心想从执政党党员的地位‘捞到’好处而不愿肩负为共产主义忘我工作的重担的人”清理出党的队伍。在俄共(布)十大作出清党决定后的一年时间里,共清除近16万名党员斯大林时期的苏共多次进行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动用国家公器发动党内斗争,各级干部在所谓“肃反运动”的名义下连续遭到清洗,其实质是苏联党内个人崇拜、权力斗争在作祟,极大地冲击了国家的法治权威和社会秩序,不仅对党内高层权力的约束制度始终未能形成,反而是对权力的滥用。而中国古代的权力约束的本质是围绕着服务皇权“家天下”统治的“人治”,谏议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皇帝本人的心胸、修养和抱负,而随着相权这一起到部分制衡作用的权力逐步衰微,皇帝亲笔发令的“敕”和派出的眼线、亲信逐渐取得高于制度的权威,皇权逐步发展成为无所约束的专制权威。

新时代的自我革命制度则是遵循“法治”原则,通过常态化、制度化而非运动式的方式来破解权力约束问题。中国共产党总结历史经验,认识到唯有用制度化的方式才能真正为权力约束建立长期可靠的“笼子”。作为制度的自我革命摒弃了激烈、对立、私人化的斗争形态,而是明确制度规则、遵循法治程序,建构稳定的权力关系和社会秩序。惩治和预防公权力腐化、私利化的问题,本就是领导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执政党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公共行为,通过一系列党内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体系衔接,强调对腐败现象“惩防结合”“标本兼治”并更多强调治本和预防。比如,党内监督强调“抓小抓早”而非扩大矛盾,并建立起上级对下级、同级之间、下级对上级的多重权力监督制约关系,使权力运行在制度框架内受到规范。

最后,作为制度的自我革命要求高度的制度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就会沦为形式主义和程序主义。制度要想具有执行力,不仅要求制度本身设计合理,还要求有专业、严明的制度执行组织,有效的制度执行工具,以及规范的执行督察机制,这些要素之间的结构及其组合方式都可能影响制度的执行效果。而作为高度组织化的政党,制度执行力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突出优势。苏联的权力约束制度的失效,从执行层面看正是未能坚持和延续列宁时期奠定下的制度基础,在党内政治生态日益恶劣的环境下,制度的执行主体难以贯彻制度目标,制度的执行工具也日益僵化或缺失,缺乏进行更新的动力和资源。皇权至上的传统中国政治体系则难以保证制度执行组织、执行主体的公共性,其执行力受到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的私权和利益影响。

三、作为新型政治制度的 “自我革命”对权力制约理论的贡献

如果说中国是以“统”的身份进入历史的,那么西方则是以“分”的身份走进历史的,“分”的历史必然有“分权”的政治制度。在处理权力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上,欧美等西方国家率先演变形成了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分权制衡思想和制度,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牵制和约束来保持国家权力间的平衡状态,在多元政治的条件下不同权力在横向之间分立,权力机构彼此并行、互不统属,来进行权力的制约与分享。这种权力制约关系与多党政治相互嵌入,共同脱胎于西方政治的“多统”社会史传统,这种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制度经验所构成的权力制约理论一度形成了普世性的权力制约模板。相对于此,自我革命制度则是“统”的历史的制度变迁的产物,提供了另一种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下进行权力制约的方案,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

在西方政治史上,不管是城邦政治中多个阶级群体,还是中世纪时期多个权力中心并存的格局,都形成了不同机构要素间相互抗衡和制约的体系。而从中世纪晚期到近代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公民和社会成为国家契约的来源,逐渐代替上帝和教会成为约束政府权力的主体,形成了自由主义组织原则的核心:分权。从洛克到孟德斯鸠,其分权思想从通过资产阶级立法权限制王权(行政权)、确立议会统治,发展为对议会至高无上权力的制约。联邦党人则担心形成“立法上的篡夺危险”,担心多数人在共同利益之下的联合而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侵害,因此还需要“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至此,理论上的三权分立得到彻底的形成,并在美国最充分地从思想理论转化为现实的行动原则,体现在其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中,美国的政治体系也成为三权分立的最典型代表。

三权分立制度及其相伴相生的多党政治,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不断拓展至诸多国家,成为民族解放和民主化浪潮过程中新兴独立的后发国家的主流制度选择。然而从实践来看,这种权力制约制度和理论逻辑的广泛传播往往掩盖了其地域特征,也模糊了其适用限度。

首先,这种权力约束逻辑默认了政治体系内部必须有不同的利益集团,“多统”即权力的多头来源是分权制衡的政治前提,两个及以上能够角逐执政权的政党则是权力竞争的主要行动者,在权力制约方式上推崇来自“他者”的权力监督和竞争。这种方式的“分权”实质上否定了作为集体身份存在的人民,割裂了整体性的人民授权,因此在权利相互平等的外衣之下本质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对抗。建立在个人权利本位基础上的权力制衡所带来的权力关系紧张、对立,容易激化社会群体间的利益斗争,甚至变成暴力形态的掠夺。

其次,在多党政治的背景下,政党的强势介入使这种分权制衡在实践中容易发生异化走形。在议会制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把持议会,同时组成政府,这使得议会对政府的权力约束往往沦为走过场;而在美国式的三权分立之中,一个政党掌控着国会或国会中的一个议院,而另一个政党掌控着白宫或国会中的另一个议院,形成了分治的政府,此时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政党往往基于各自的特殊利益而相互掣肘、相互否决,使重大问题难以形成共识和推进合力,政府机构之间也基于各自的利益而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利益反而成为难以企及的制度目标。与此同时,不同党派在权力机关中的力量更迭以及政治强人等因素,不但造成立法更迭、进一步显化分歧,也会削弱权力制衡机制的效用,出现一个时期中单一权力急剧扩张,甚至某个政党同时赢得总统选举和参众两院多数席位,在行政、立法乃至司法机构中占据优势。这都可能造成对“分权制衡以保证权力公共性”逻辑的背离。

最后,对于许多嫁接应用了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而言,这些国家在转向现代国家的历程中往往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多种传统/现代的价值观之间冲突对立,当权力分立制度与传统的社会结构相结合,在政党政治的加持下更易形成对立的利益集团,“公器”成为多种政治权力主体追逐私利的工具,导致社会进一步撕裂,社会权威高度碎片化,有效的国家公权力体系更加难以建立和运转。

实质上,权力约束的逻辑内核应该是权力运行的正当程序问题,其重点在于法治以及法治框架内的分工,而非单纯主张人员分离的原则。而三权分立式分权制衡更多强调了在权力主体多元化的政治中如何从横向上进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制约。与之不同的是,在“统”的历史传统中,“自我革命”的制度安排跳脱出了多中心权力之下社会群体的对抗和分裂,致力于解决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政治体制中对“一元化”领导权本身及其权力行使方式的制约,具有不同于三权分立的权力约束的制度逻辑。

第一,从权力主体来看,自我革命制度内嵌于一元化的整体性权力秩序中,但这种“一元化”本身不仅是指执政主体在统治意义上掌握权力,还包括执政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执政主体的制度水平与国家制度水平是高度“一元化”的,执政主体的权力根植于其所担负的政治责任。因此伴随着国家发展、制度进步的需要,其“执政者”的职责自然地联动着执政党的现代化,反过来执政党内在的改革、发展也天然意味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步,这从起点上要求执政主体具有高超的政治品格和高度的执政正当性,使“一元化”的权力约束从根源上成为可能,也使对执政权力的约束与对执政能力的发展是“一体化”的,属于国家政治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共党章中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不同于分权制衡制度中内嵌的多党各自代表部分利益、相互竞争,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整体性代表,负有高度的政治承诺并获得了人民的信任。通过群众路线,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与人民之间结为彼此高度信任、团结合力的整体性关系,其党员从人民中诞生,领导人民以实现国家-民族-党“三位一体”的整体性利益为奋斗目标。

同时,在一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不仅肩负着普通政党的代表与表达两大常规功能,还肩负着整合、分配和引领功能,党和国家机器深度嵌入。因此,党的自我革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息息相关,是国家能否实现权力约束科学化、制度化的关键。对此,中国共产党从长期执政的角度出发,已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日益理顺执政党和国家法治框架、国家政权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自觉强调自身遵循“法定程序”的重要性,规范权力行使的边界、路径和方式,而非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正是通过将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纳入国家法治建设目标,在宪法和法律的制度框架内对执政党权力进行制约、对领导权的公共性加以审视、对权力行使方式进行规范,才能始终保持权力的人民性、公共性。

第二,从权力结构来看,党的领导权是将人民主权转化为可落地的、制度形态的国家主权的关键权力,而中国的权力体系当中的分权则发生在领导权之下(见图1),是一种以效率为导向的分工逻辑的功能性分权。这是因为对权力的全方位约束是与党的全面执政地位相匹配的,其首要目标是保证执政党能够依宪长期执政,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诉求(“为人民服务”)。从结构上看,立法、执法、司法部门都处于党的统一领导下,都以公共事务的完成为目标,通过功能性的、分工协作的权力配置来提升权力的运作效率并防止权力滥用。而居于统领地位的领导权需要能够始终自觉地、制度化地接受或得到来自人民的有效监督。

 

党的领导权和这些相互分工的权力之间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权力体系的整合性特征,呈现为自我革命制度中的独特制度形态:一方面,党通过归口管理、设立党组等方式对各级国家机关进行领导,通过对这些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能够提升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的监督约束水平,比如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各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委(党组)“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另一方面,党—政是以整合性的方式共同履行某项职责,比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同时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使原本权力结构模式下党内监督的纪检监察模式和人大监督为保障的国家监督体系结合起来,实现了对所有公权力行为人的纪法监督全覆盖,使党的一元化领导更加全面融合国家法治框架。

第三,从权力约束的制度安排来看,自我革命制度所遵循的民主集中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也是一种权力关系的制度化约束方案,是与三权分立能够对话和比较的制度安排。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内政治生活、内部权力关系运转的根本法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本身就包含了民主对专断权力的制约。这尤为体现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明确、理顺了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责任与关系,即 “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中负主体责任的是党委(党组),负监督责任的则是纪委(纪检组)。党委作为领导权的落实主体和“管党、治党”的责任主体,负有约束自身权力并以正确方式运行的责任。这种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并非三权分立那样外部化的、横向对抗的关系,而是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包含在领导权之中,自我约束是党委日常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是领导权的“分内之事”,意味着如果不能履行好对自身行为和权力的约束,就是党组织的失职,按照党内的问责制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纪委则是专门负责党内监督的主体,重点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在党的领导权之下,党委和纪委共同履行权力的监督约束职责,在民主集中制的框架下运行,通过巡视制度、派驻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安排实现权力制约,两者不是割裂、对立的,都是以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目标。

第四,从权力约束的运行逻辑来看,自我革命制度是一种过程性约束。一方面,自我革命的权力约束不是在具体业务问题和事务议程上做更多干预,而是侧重于通过“管人”来“管权”,各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是重点约束的“关键少数”,尤其是对一把手的制约监督,注重党性教育和防患于未然,从而将制度性的权力约束落实到具体人上,通过约束权力行为人来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对自我革命而言,权力约束并非单一的目标,还要求通过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实现“赋能”,从而与时俱进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使权力不仅能够得到约束、规范运行,而且实现运行效能上的增强。

两种不同的权力制约的制度和理论是检验历史政治学假设的经典案例,既能够看到哪些部分具有学理意义上的普遍性,也能够检验哪些部分呈现了经验上的特殊性。实际上,两种权力制约方案的底层逻辑都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权力制约的流程中也都需要“分权”,这可以看作是贯穿中西的政治学普遍性原理,但是,在“何种权力”“分权的层次与方式”“如何制约”等问题上,则有着巨大的差异,这就体现了中国经验的特殊性之处,即“统”的历史和“分”的历史的制度变迁方式具有天然的差别,由此而产生的权力制约制度和权力制约理论也有显著不同。正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

四、结语:以历史政治学为方法论的比较政治研究

历史政治学不但有政治性功能即政治合法性论述,更有知识论的作用,以让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流行政治理论的历史渊源,赋予我们辨别理论限度的能力。三权分立的政治实践及思想作为权力制约的经典方案和理论,源自并适配于欧美多统社会史之下形成的权力结构,但这一方案成为许多后发国家的制度选择,演变为具有普世性的一般理论,提供着处理权力关系的核心原则,其中的学术原理也提供着观察和评判现实世界的尺度,从这一点出发去反观政治制度,以分权为原则的代议制似乎成为一种具有完备权力制约关系的理想架构。

不过,理论不仅要能解释现实,也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从实际来看,作为长期以来中国无可替代的政治权力掌握者,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一元化的,却并未因此而陷入立党为私、滥用权力的泥淖,反而自觉地对自身权力进行约束,日渐将自身权力及其行使方式通过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规范,国家权力关系的配置也更为科学。长期以来,这种源自中国历史文化和政治实践的制度安排,却一直在被源自“分”的历史即社会史传统的分权制衡理论所审视,这显然是非历史的,也是不公正的,而应该将这种制度安排视为客观现象去加以认识和挖掘。

中国历史和政治实践具有形成和丰富一般性理论、提供政治学方法论、产生普遍性学术原理的丰厚土壤,这已经是学界的共识。中国基于自身长久的国家史和自古传承至今的文明基因,其国家的起源、形态、制度等方面包含丰富的政治实践,可供产生和发展更具普遍意义的国家理论,也产生了延续至今的诸多重要政治价值和制度。就此,历史政治学作为一种“以中国为方法”的研究路径应运而生。在这一路径下,中国长期以来的政治实践是历史的当代延续,中国当代的政治制度也内含着历史的要素,提供着处理超大型国家现代化的诸多经验,因此完全应当从一般性的普遍问题的角度去看待特殊性的政治话语和制度——中国政治实践的“单点”比如单个政策、单个机制可能是处理特定时期、特定场景下特殊实践问题的方案,但经过长期连续性实践的反复检验后就形成了确定性经验。基于这种确定性经验而诞生的知识就不应被视为“特殊性”“例外论”的,而是能够抽象为普遍性的学术原理,并提供补充原有西方价值经验为主的知识场域所欠缺的规范性价值,能够进一步增强国际学术研究的中立性、科学性、解释力。

自我革命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从特殊走向一般”的政治实践。首先,自我革命因其较强烈的“党性”语言色彩,往往被忽视其包含着对长周期实践中的关键性权力关系所进行的概念化表达,比如“自我革命”所指向的权力体系内部的自我制约在历史上曾体现为多种实践方式,“民主集中制”所包含的一元化权力结构也正是大型政治体系中的常见现实,只不过在特定时期这些内容都具有其特定的、不同的行使方式和表述,但其实质即“一元权力结构的内在权力制约”实际上在长时间内得到了延续,应该看到它已经超越了特殊性的实践,既呈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日渐提升,又展现了中国政治中“变”寓于不变之中的规律性变迁,能够提升对于政治现代化的规律性解释。

其次,自我革命的具体制度安排从权力约束的角度上来看完全是与三权分立制度可供比较的对象。作为两种不同的地域性经验总结,在当代的政治制度背后长时期演进而来的历史基础、伦理价值、制度原则,都是可供比较研究的维度,从中能够阐释出建立在中国历史经验基础上可供对话的权力理论和核心原理,进而形成对普遍性的权力制约理论的扩充、丰富和提升,因而具有比较政治视角下的学理普遍性,并赋予了中国特色制度以世界意义。

最后,对自我革命这种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所进行的学理化阐释,实际上将权力制约从单纯的 “限权”即较为中观的问题领域,延伸至政权安全、政治安全等涉及国家兴衰存亡的宏观问题域上。从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政治发展史的角度来说,捍卫和巩固政权始终是共产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和底线问题,而政权安全问题与党的建设一直密不可分。这正给出了基于中国本土的历史和实践经验可以进一步一般化的学理命题,即在政党政治当中,如何通过执政党的内部建设和内部约束实现权力关系的良性构建,如何将“政党”作为核心要素纳入国家权力关系建构当中来,这在当今世界普遍遭遇政治权力“核心危机”的背景下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因此,从政治学这一基础学科的视角出发,通过历史政治学的路径,挖掘和理解自我革命制度所内涵的权力关系问题,不仅有助于为自身学科和一系列衍生的新兴学科如纪检监察学、国家安全学等的发展提供具有强解释力的概念、理论和原理,为搭建可供国际社会科学对话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理论范式和价值规范,也有助于在广阔的比较视野和清晰深刻的自身阐释之中,以“理论清醒”助力“政治坚定”,使大国大党对政治安全保持应有的政治认知力,避免颠覆性战略性的错误。

文章来源 :《教学与研究》202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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