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借助厚概念与薄概念、公开剧本与潜隐剧本的区分,本文对B. 威廉斯合法性解释中的关键概念——合法性、基本合法性要求、讲得通以及批判理论原则——展开了批判性考察。本文认为,这些概念工具未能充分实现威廉斯设定的理论目标,即更好地理解政治实践的偶然性与复杂性。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合法性、基本合法性要求、讲得通作为政治的“薄概念”,因缺少“接受世界的引导性”,导致“解释的不充分”;另一方面,威廉斯未能将批判理论原则贯彻始终,导致“批评的不彻底”。本文的结论是,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虽致力于实现“伦理上最讲得通”的目标,却不得不为此承担“逻辑上讲不通”与“政治上讲不通”的理论风险。
关键词:厚概念;薄概念;公开剧本;潜隐剧本;内在主义
本文的问题意识源于以下困惑:既然在伦理学中存在厚概念与薄概念的区分(如诚实、勇敢、背叛、贞洁属于厚概念,对、错、好、坏和应当属于薄概念),推而广之,在审美领域(如迷人、怪诞、崇高属于厚概念,美与丑属于薄概念)和认识论领域(如观察敏锐、可靠、迟钝属于厚概念,对与错属于薄概念)也存在类似区分(Cf. Kirchin,2013:2),那么一个自然的追问便是:政治概念是否也存在类似的厚薄之分?具体而言,B. 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在政治现实主义中围绕权力与合法性(Legitimacy)提出的一系列概念工具,究竟属于政治的厚概念还是薄概念?这一追问最终指向一个更深层的关切:威廉斯提出的这些核心概念,是否真正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政治世界的“深刻的偶然复杂性”?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问题的根源究竟何在?
为解答上述疑问,本文首先梳理厚、薄概念的基本区分,阐明威廉斯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一以贯之的内在主义立场。其次,引入威廉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指出基本合法性要求(Basic Legitimation Demand)和讲得通(Make Sense)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内在解释”,批判理论原则(Critical Theory Principle)则主要服务于“内在批判”。再次,借助J. C. 斯科特(James C. Scott)关于公开剧本(public transcript)与潜隐剧本(hidden transcnpt)的区分,本文论证威廉斯的BLD和MS因为无法“接受世界的引导”(world-guided),属于政治上的薄概念。最后,本文指出,在处理“快乐的奴隶”与“快乐的被压迫女性”时,威廉斯未能融贯一致地运用CTP,从而导致批评不彻底的问题;同时,LEG因为无法明确“引导行动”(action-guiding),同样不属于厚概念。
本文的最终结论是,威廉斯虽然呼吁“哲学需要历史”,并试图为特定的社会制度和心智生活提供“最讲得通”的辩护,但是他的工作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因为缺乏对潜隐剧本的敏感性,导致“解释的不充分”;另一方面,因为在具体应用时存在双重标准,导致“批评的不彻底”。究其根源,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使他宁愿选择“伦理上讲得通”的生活,为此不惜承担“逻辑上讲不通”以及“政治上讲不通”的理论风险。
一、伦理的厚、薄概念与威廉斯的内在主义
厚、薄概念的区分由来已久(Cf. Jenkins,2006:133-135;参见詹金斯,2025;Cf. Kirchin,2013:2),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这个区分意在指出:“厚概念既具有评价性,也具有描述性。相比之下,薄概念虽然显然是评价性的,但被认为没有太多或根本没有描述性的概念内容:我们几乎无法了解对象是什么样的,除了知道使用这个概念的人喜欢(或不喜欢)它,认为其他人也应该这样做,等等。”(Kirchin,2013:2)
威廉斯对于厚概念与薄概念的区分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在他看来,薄概念是“某种共同的、框架性的道德概念”(Williams,1972:32),其功能仅在于“引导行动”,如好、对、应当即属此类概念。(Cf. Williams,1985:128)相比之下,厚概念不仅“引导行动”,同时也“接受世界的引导”,例如背叛、承诺、残暴、勇气、怯懦、谎言和感激等。(Ibid. , 140-141,150-152)
所谓“引导行动”,是指为行动提供理由,至于这个理由是否具有决定性,是否会被其他理由压倒,则需视具体情境而定。所谓“接受世界的引导”,指的是关于如何使用这些概念,这些概念是用对了还是用错了,熟知它们的人们可以达成一致意见。(Ibid. , 140-141)
厚、薄概念的区分并非没有争议,最常见的一个批评是:“所有的伦理概念,即使是最薄的,也都有点厚。它们都是受世界引导的。”(Smith,2013:98)换言之,厚、薄概念是同一光谱上的连续体,“在‘薄’与‘厚’之间没有明确合理的界限”(Kirchin,2013:4)。然而,上述批评无法完全削弱威廉斯工作的意义和价值。威廉斯区分厚、薄概念意在强调“一个相当依赖于一般伦理表达式的社会不同于一个更加注重特殊伦理表达式的社会”(Williams,1985:128)。当面对后一种社会时,“外在批评者”往往因为不分享该社会的价值而简单地把它批评为不公正的或者不合法的。相比之下,威廉斯真正关切的“内在解释”不仅共享特定文化与制度的价值,而且“这些解释可能被那些实际使用被解释的道德观的人所采用。”(Cf. Koopman,2010:24)换言之,外在批评者运用的是不接受世界引导的薄概念,而内在解释则必须使用被解释者认可的厚概念。
与罗尔斯、哈贝马斯以及罗蒂一样,威廉斯对于形而上学时代的落幕保持高度自觉,但是在接受了历史主义的视角、承认自身核心信念与欲望的偶然性之后,威廉斯与前三位的反应并不相同:罗尔斯主张悬搁真理,在宪政民主社会的框架下追求重叠共识;哈贝马斯构建“理想的言说情境”,借助沟通理性来实现理性共识;罗蒂倡导成为“自由的反讽主义者”,强调“对自己目前使用的终极语汇,抱持着彻底的、持续不断的质疑”(参见罗蒂,2003:105—106)。相比之下,威廉斯的反应最为保守,他对“反思会摧毁知识”保持高度警惕,将文化特殊性与历史偶然性视为“我们”之为“我们”的根本处境。
威廉斯曾反复重申“哲学需要历史”(Cf. Williams,2014:405-412;Williams,2002:173;Williams,2005:53),对于这个口号,C.库普曼(Colin Koopman)这样解释道:历史理解可以“使我们能够解释我们最珍视的信念是如何以现在的方式被珍视的。历史帮助哲学揭示了我们最深层概念的作用,从而帮助我们理解为什么我们认为这些概念对于我们所居住的社会世界是必要的。”(Cf.Koopman,2010:13)威廉斯尤其反对罗蒂的观点,后者认为“自由的反讽主义者”应该对自身最珍视的信念和最深层的概念进行“彻底的、持续不断的质疑”。与之相反,威廉斯接受维特根斯坦的观点,主张“辩护是有尽头的”,“我们在很多时候会遭遇‘我们无非就是这么做的’这一事实。”(Williams,2006:196)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指代任何一种地方性文化的原住民)最珍视的信念和最深层的概念恰恰是无可替代的,它们构成了“我们伦理与政治见地中的基本要素”(Ibid. )。在政治和文化剧烈变动的时代,如果“原住民”面对的是“经验上讲得通的”但“伦理上讲不通的”的未来,那将是一种“倒退、荒芜和失落的场景”(Ibid. ,197)。
我们可以把威廉斯最根本的哲学立场概括为“内在主义”,他在伦理学和政治哲学中提出的所有概念工具——从内在理由与外在理由的区分、距离的相对主义、伦理厚概念与薄概念,直到BLD、MS以及CTP——无不服务于这一根本立场。内在主义的立场主张哲学的目标不仅要求“理解我们自身以及我们的活动”(Ibid. ),而且要求“对我们所处情境中的生活,以及由此而来的我们的智识活动,做出最讲得通的”努力(Ibid. ,182)。
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存在令人不安的因素。举个极端的例子:我们需要内在地解释种族主义者吗?库普曼指出,内在解释似乎要求我们放弃使用熟悉的意识形态范畴来解释种族主义,譬如“‘他们是种族主义者,因为这促进了他们的阶级利益’或‘他们的经济制度需要一个永久的奴隶种姓制’”,同时要求我们放弃使用一些纯粹的哲学习语,譬如“‘他们采用的是不同的人的概念’或‘他们只是用与我们现在不同的方式来使用‘人类’这个词’”,因为这些解释“对那些持有种族主义观念的人来说是外在的。也就是说,对于种族主义者来说,它们不能充分解释他们自己的行为。”(Cf. Koopman,2010:23-24)
根本的问题在于:为了真正理解种族主义者,非种族主义者是否必须采纳种族主义者的厚概念?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否会取消一切批判——无论外在还是内在——的可能?另一方面,作为种族主义者,如何可能从内部质疑自己的观点与行为?显然,对于内在主义者而言,关键在于如何有效地平衡“内在解释”与“内在批判”的张力。把前文涉及的所有问题引入威廉斯的政治哲学,会很自然地产生如下追问:政治概念是否也有厚、薄之分?若有,威廉斯的核心概念——“合法性”“基本合法性要求”“讲得通”——究竟是厚概念还是薄概念?它们能否既“引导行动”又“接受世界的引导”?“批判理论原则”有助于实现内在批判的目标吗?如果把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贯彻到底,会否导致内在理解与内在批判的失衡,最终落入为现状辩护的保守主义窠臼?
二、政治的厚、薄概念与BLD、MS与CTP的功能和定位
除了主张“哲学需要历史”,威廉斯进一步提出“政治哲学需要历史”,他以罗尔斯和I. 伯林(Isaiah Berlin)为例,认为二者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这一取向。(Cf. Williams,2005:53)当然,威廉斯对罗尔斯的肯定从来都是有所保留的,在《真理与真诚》中他批评罗尔斯的“首要善”清单,认为它代表了“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图景”。(Cf. Williams,2002:220)本文不打算深入探讨上述批评是否公允,而是想引出威廉斯随后表明的立场:他一方面认同M. 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观点——“我们需要对什么东西在本地算作优势和劣势保持一种敏感的态度”,另一方面清醒地认识到——“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依靠为本地所接受的评价。如果我们那样做,我们很可能就会把我们的思想淹没在相对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某种惰性的混合物中。”(Williams,2002:220)
为贯彻上述立场——一方面拒斥外在批判,另一方面在内在批判与内在解释之间保持微妙平衡——威廉斯在合法性解释中引入了一系列关键概念:通过诉诸BLD和MS以实现“内在解释”或曰“敏于地方性”的目标,通过诉诸CTP以达成“内在批判”或者“批评地方性”的目标。接下来我们首先厘清BLD和MS的基本涵义,继而引入斯科特对于公开剧本与潜隐剧本的区分,以此定位并评判BLD与MS的功能。
威廉斯借助“合法性”概念严格区分“政治”和“成功的支配”。当一群人支配另一群人时,从属者会要求支配者提供理由,这个要求被威廉斯称之为“基本合法性要求”。“区分合法的国家与不合法的国家的标准”端看支配者是否能够满足BLD。(Cf. Williams,2005:4)在威廉斯这里,BLD的满足、政治以及合法性之间存在着相互定义的关系,说得更明确一些,唯当满足了BLD,支配者才具有合法性,政治才真正得以开始,否则就仅仅是成功的支配或者恐怖统治。对此P. 萨加尔(Paul Sagar)有一个非常精到的评论:“BLD首先最好被理解为一种界定政治——而不是单纯的战争——实际上正在发生的时刻的方式。”(Sagar,2018:117)
威廉斯的BLD与自由主义合法性(liberal legitimacy)存在根本区别:BLD不要求针对合理公民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进行严格意义的规范性证成,也不要求获得从属者全体一致的同意,满足BLD只要求对“大多数从属者”提供“对第一政治问题的‘可接受’的回答”。(Cf. Williams,2005:4)所谓“可接受”并非“合理的可接受性”,而是相对于“地方性的实践”以及特殊的“文化和历史”而言是“讲得通”的。(Ibid. )
由此可见,BLD和MS处理的是介于“恐怖统治”与“基于同意的自由主义合法性”之间的灰色地带,威廉斯最偏爱援引神权国家和父权社会为例,这些社会因未践踏根本人权,仍可被体面地赋予某种程度的合法性。威廉斯试图直面现实政治生活的复杂与幽暗,却也敏锐地意识到,上述观点极易沦为“相对主义和保守主义的某种惰性的混合物”,为此,他引入CTP作为安全阀,其基本设想如下:“如果接受本身是由需要得到证成的压迫性权力产生的,那么对证成的接受就不算数。”(Williams,2005:4)。与CTP相关的是“批判理论检验”(CTT),其主要内容为:“对于一个群体所持有的一个信念,我们可以引入如下检验:要是他们恰当地理解到了他们是如何开始持有那个信念的,他们会放弃它吗?”(Williams,2002:227)需要指出的是,CTP是一条原则而非一个概念,因此无法以厚/薄概念的区分加以评价,但是由于CTP承担着内在批判的重要功能,是威廉斯内在主义的构成性要素,故本文一并予以审视和考察。
借助一系列独创的概念与原则,威廉斯在政治哲学领域勾勒出一幅颇具新意的概念地图。正如D. 施密茨(David Schmidtz)所言,理论并非单纯的论证,而更像绘制地图。(Cf. Schmidtz,2006:5-6)面对同一片地形,人们可以绘出不同的地图,没有哪一张能提供唯一的合理视角。理论家的任务是描绘概念地图,实践者的使命是踏出每一条道路;至于人们最终会在何处相遇、又在何处分道扬镳,则取决于人类互动与“平行四边形合力”的结果。
话虽如此,面对这幅概念地图的绘制者,我们仍需追问:地图是否足够细致地刻画了山川地貌——它是否接受世界的引导?它又将把我们带向何方——能否有效引导行动?为了更好评价威廉斯的概念地图,下文将引入斯科特的“公开剧本”与“潜隐剧本”进行分析与讨论。
三、BLD与MS的解释不充分
斯科特区分“公开剧本”与“潜隐剧本”,前者用来“概括性地描述从属者与支配者之间的公开互动”(斯科特,2021:3),其主要功能之一是“创造出统治群体内部一致同意的表象和从属者群体内部一致赞成的表象。”(同上,89)后者用来“表示发生在‘后台’(offstage)的话语,而‘后台’是有权者难以直接观察到的。”(同上,7)
斯科特指出,“公开剧本尽管并非绝对是误导性的,但它不可能告诉我们有关权力关系的完整故事。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互动双方经常都会心照不宣地在虚假呈现中合作共谋。”(同上,3)一般而言,在出现深重的合法性危机之前,公开剧本一定会“系统性地偏向于支配者,剧情、台词等都代表的是支配者的期望”(同上,6)。从属者出于自身安全和利益的考虑,不仅不会公开反抗公开剧本,反而会“支持那些使他们处于从属地位的规定,他们甘愿受支配,甚至满怀激情地在这种从属关系中充当合作者”(同上,6—7)。换言之,“我们通常所观察到的支配者与从属者之间的几乎所有关系,都只是支配者的公开剧本与从属者的公开剧本之间的相遇而已。”(同上,22)
本文认为,仅就BLD而言,其解释对象与斯科特的公开剧本颇为接近——所谓得到满足的BLD往往只是表层现象,也即斯科特说的“支配者的公开剧本与从属者的公开剧本相遇”的情形。正如萨加尔所指出的:“我们绝不能假设,仅仅因为抵抗不明显,对政权或权力结构的顺从可以被公开观察,合法性的主张就被相关群体认可和授予了。缺乏公开有组织的异议并不是合法性的可靠标志。”(Sagar,2018:123)
当然,威廉斯及其支持者会辩称说,MS为BLD的“被接受”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必须承认,相比自由主义的“同意”(consent),威廉斯的MS要更加厚实(thick),因而更能解释复杂的政治现实。C. 布雷里(Carlo Burelli)就认为,MS是比自由主义理论的“同意”更为温和的要求:
首先,它不需要是明示的(explicit)。某件事即使我没有明确表示它讲得通,也可能对我讲得通。例如,和父母一起生活可能对我讲得通,即使我没有明确说出来。当被问及时,我甚至可能意识到它对我讲不通并搬出去,但只要我继续住在那里,就可以合理地假设对我而言至少在某种程度上讲得通。其次,讲得通是比同意更弱的条件。某件事可能对我讲得通,但并不意味着我会同意它。例如,婚姻作为一种制度对我来说可能是讲得通的,即使我的个人生活方式与之不兼容,因此我永远不会同意结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威廉斯放弃了同意的普遍性,只要求政治体制对整个社会讲得通,而不是对每个个体都讲得通。(Burelli & Destri, 2025:1361)
本文认为,即便MS比自由主义合法性以及“同意”更为温和,也更能让身处全面反思时代的人们放松急于批判的神经,以同情式理解的方式接纳政治生活的复杂性,但这并不意味着MS能够有效地解释潜隐剧本。
理解潜隐剧本的关键之处在于,“在潜隐剧本中存在着某种重要的愿望满足成分。”(斯科特,2021:61—62)这些重要的愿望酷似尼采所谓的怨恨(参见斯科特,2021:62),它们在公开剧本中无法得到满足,又必须寻找出口,潜隐剧本恰好提供了这一舞台:“潜隐剧本犹如一个贮藏室,那些在公开表达中会面临危险的要求和主张都会藏匿其中。”(斯科特,2021:64)
MS之所以无法揭示潜隐剧本,首先因为它是一种抽象的、反思性的二阶概念。特定社会的政治厚概念——如民族国家的爱国与忠诚,神权国家的虔敬与纯洁,儒家文化圈里的忠孝仁义——对原住民到底“讲得通”还是“讲不通”,必须植根于“更为地方性的实践”和特定的“文化和历史之中的概念与解释”才能判断。威廉斯从未提供MS的定义性特征和可操作判准,因为MS没有“太多或根本没有描述性的概念内容”,换言之,MS是典型的政治薄概念,而非具备“接受世界引导”功能的厚概念。
其次,威廉斯显然更看重“讲得通”的辩护功能,而相对忽视“讲不通”的批判潜能。有两个理由支持上述判断:第一,他从未正面讨论“讲不通”这一表述,第二,他把哲学的目标界定为“对我们所处情境中的生活,以及由此而来的我们的智识活动,做出最讲得通的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Williams,2006:182)这让我们有理由认为,在探讨BLD时,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让他更关注BLD对从属者“讲得通”的部分,而非“讲不通”的部分,从而不恰当地遮蔽了怨恨等负面情绪及其表达方式,也无助于人们绕到公开剧本的“后台”去揭示“非霸权的、复调的、异议的和颠覆性的话语得以表达的有利场所”(斯科特,2021:40)。
综上可得一个初步结论:威廉斯的BLD和MS倾向于停留在公开剧本的层面,对潜隐剧本缺乏足够的解释力和敏感性,作为政治上的薄概念,它们不具备厚概念“接受世界引导”的功能,因而在实现“内在解释”时存在“解释不充分”的问题。
威廉斯及其支持者会继续辩称说,BLD、MS尤其是CTP本就无需处理潜隐剧本,因为威廉斯的核心关切是“优势方和劣势方都接受那个故事”的情形,这一情形先天排斥了潜隐剧本的存在。为更清晰地剖析这个问题,不妨对支配者和从属者的反应性态度做一排列组合。如前所述,面对从属者提出的基本合法性要求,支配者必须讲述一个“讲得通”的故事。针对这个故事,双方的态度至少存在四种可能的排列组合:
组合1堪称“最理想”的情境,因为它至少在表面上构成了最具合法性因此也最具稳定性的权力关系。
组合2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不妨回想一下“皇帝的新衣”这一经典寓言。
组合3建立在支配者的成功压制和欺骗之上,表面合法,实则潜藏不稳定因素。
组合4最为复杂,也最具现实意涵,初看起来它跟组合2一样存在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但如果从属者的不接受并未浮现于公开剧本,而是以潜隐剧本的形式存在,就会把我们引向升级版“虚假意识”以及狗智主义政治的讨论。(参见周濂,2024)
从内在主义立场出发,威廉斯认为CTP仅适用于组合1,理由是在其他三种情况中,“强迫的要素是如此显眼,以至于不太需要用批判原则把它表明出来。”相比之下,组合1才是“有趣的情形”,因为它代表了“那些操纵并非出于故意且手段并不那么粗暴的情况”。(Cf. Williams,2002:222)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威廉斯同时承认,即便在组合1中,支配者的故事也从未被全体一致地接受,而只是“一般地为劣势方所接受”。所谓“接受”又包含两种情形:“在一种情形中,大多数人接受那个故事,但少数人不接受;在另一种标准情形中,大多数人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那个故事:换句话说,他们发了一大堆牢骚,甚至可能对那个原则提出了一种民间说法,但最终他们还是接受了那个故事,并培养他们的孩子接受那个故事,等等。”(Williams,2002:222)
不难看出,第二种情形已非常接近于“潜隐剧本”,如果“牢骚”发展成“怨恨”,并为这些情感寻找“以某种集体的、文化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社会场所,就会演变成“潜隐剧本”。遗憾的是,威廉斯轻易地放过了这个论题,而是把更多的笔墨倾注于第一种情形的分析,在《太初有为》中他多次以神权政治和父权社会为例来探讨合法性问题:
假设在某个社会中,神权政治或女性的从属角色仍然被广泛接受,或多或少没有抗议。那么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这种接受——尽管没有产生真正的合法性(a genuine legitimation)——却仍然意味着,正如我前面所说的,可以体面地假设存在合法性。正如法兰克福学派所坚持的,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这些思想的接受本身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被理解为正在讨论的权力关系的表达。……尽管我们将对这种状况提出各种反对意见,尽管我们看到这些信仰的衰落代表了一种解放形式,但我们可能不那么急切地坚持这种生活方式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Williams,2005:27)
由上述引文可提炼出威廉斯合法性论述的三点要义:
第一,合法性是一个“事关多少”而非“事关有无”的层级概念。即便是神权政治和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的男权社会,只要“被广泛接受”“或多或少没有抗议”,依旧可能体面地假设存在合法性。
第二,合法性与人权观念存在着紧密关系。威廉斯认为“合法化观念是政治理论的基础,也是人权讨论的基础。”(Williams,2005:63)
第三,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方式都可以被称作对人权的侵犯,这将把我们带向威廉斯关于“浓厚的伦理生活”的讨论。
先简要审视第一点。威廉斯既未分析“被广泛接受”的具体情形——例如接受者的人数比例以及具体表现形式,也未追问为什么没有出现“或多或少没有抗议”的现象。事实上,我们难以想象在神权政治和男权社会中不存在潜隐剧本,更难以想象从属者“没有反抗”与压制和暴力毫无关联。威廉斯把分析重点放在组合1——不妨称之为提纯版的公开剧本——之上,并视其为最适用CTP的精妙案例,这让他再次与潜隐剧本擦肩而过
下一节将重点分析第二与第三点,检讨威廉斯在提供一种较之自由主义合法性更具历史性和地方性的合法性解释时,是否同时兑现了内在批判的功能。
四、CTP的批评不彻底
威廉斯将人权区分为三类:1. 根本人权;2. 由实证法和道德命令赋予的权利;3. 现代自由主义国家中多数人宣称的权利主张。(Cf. Williams,2005:64-65)
秉承一贯的哲学立场,威廉斯没有为根本人权下普遍定义,而是借助枚举法列出侵犯根本人权的典型例子,比如:酷刑,拷打,专断的权力。(Ibid. , 19)
威廉斯反复强调,对根本人权的侵犯是“不言自明的”,在空间上“放之四海而皆准”(Williams,2005:26),在时间上“适用于过去”也“适用于现在”(Ibid. , 69),更重要的是,他指出:“我们的人权观念与我们视为合法化的东西有关;我们最基本的人权观念与我们对于所谓的解决方案——政治权力——变成问题的一部分的想法有关。因为——再次强调——在最基本的层面上,很清楚这种情况何时发生,所以很清楚什么是最基本的人权侵犯。”(Ibid. , 63)由此,威廉斯得出结论:“作为对于奴隶的权威主张,它总是不完全合法的:它是一种内战形式,正如希洛人的例子。”(Ibid. , 5)
至少可以从两个方面对上述观点提出质疑:第一,威廉斯关于根本人权的表述似乎带有普遍主义色彩,不仅与其历史主义立场相悖,还引发了关于根本人权之形而上学基础的疑难。然而,我认为上一段引文已经暗示了威廉斯可能的回应。在他看来,“侵犯根本人权”“政治”“纯粹的支配”处于相互定义的概念关系之中,当根本人权受到侵犯时,少数人——无论是希洛人还是奴隶——与支配者之间就不再构成政治关系,而是陷入内战状态。既然政治在此情境中并未真正形成,合法性问题也就无从谈起。换言之,威廉斯并不是在为根本人权寻找形而上学根基,而是试图在“根本人权受侵犯”与“合法性问题”之间建立一个概念上相互界定的关系。
第二种质疑涉及“快乐的奴隶”这一反例。快乐的奴隶的基本设定是这样的:“他们没有受到身体上的虐待,也不想去从事奴隶制禁止他们做的事情。”根据“原始自由”(primitive freedom)的定义(Cf. Williams,2005:81),快乐的奴隶是自由的,“如果改革者出现,告诉他们失去了什么,并使他们第一次感到不满,甚至可以说正是改革者夺走了他们的自由。”(Williams,2005:80-81)
针对上述观点,常见的回应是:“自由不应以人们实际渴望的东西来衡量,而应以他们合理地、适当地或恰当地渴望的东西来衡量。”(Ibid. , 81)这个回应采取了外在视角,并未被威廉斯采纳,他更看重的是第二种回应路径,即快乐的奴隶无法通过“批判理论检验”(CTT):
他们的欲望状态可以明显地被识别为是那个政权的产物,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他们拥有其他的欲望,这个政权也不会对此做出回应。(Ibid. , 89)
关于威廉斯的CTP和CTT,学界已有从不同角度展开的批评(Cf. Sleat,2013;Cf. Cozzaglia & Greene, 2019;参见周濂,2022),限于篇幅此处不再赘述。与本文主旨密切相关的两个质疑是:
1. CTT一方面高估了从属者的理性反思能力,另一方面也高估了他们觉醒之后的反抗动机。更贴近现实的可能是,即使从属者意识到支配者叙事无法通过CTT,他们仍会以各种方式继续“接受”该叙事:譬如诉诸“全面考虑之后的偏好”最终选择接受,借由潜隐剧本宣泄怨恨情绪,或者逐渐成为麻木不仁的逆来顺受者。这些现象将引导我们进一步思考:LEG是否必然具备引导行动的功能?我们会在本节末回到这个问题。
2. 威廉斯在应用CTT时存在“批评不彻底”的问题。根据他的观点,由于快乐的奴隶无法通过CTT,因此其所在的奴隶制社会被视为不完全合法,并且是一种内战形式。可问题在于,威廉斯从未严肃对待“快乐的受压迫女性”这一类似案例。相反,他的结论是,只要“女性的从属角色仍然被广泛接受,或多或少没有抗议”,就可以体面地假设父权制社会具有某种合法性。此处的根本矛盾在于:如果快乐的奴隶无法通过CTT,那么为何快乐的受压迫女性可以通过CTT?二者之间存在本质性的区别吗?
针对威廉斯在应用CTT时表现出的双重标准,A. 巴韦斯特-古尔德(Alex Bavister-Gould)提供了如下解释:
威廉斯更广泛的伦理思想可以解释在面对神权政府观念和父权制妇女权利观念时,对“基本合法性辩护”(BLD)应用的限制。从其理论框架中产生的不平等性别关系的持续实践的谴责被搁置起来,原因在于,该理论框架本身可能深深植根于威廉斯所认为的值得过的生活的共享思想和生活方式之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批判理论检验”所做出的判断也必须被搁置,同时,对该社会中系统性不平等的性别关系使其政治关系失去合法性(因而不具备政治性)的指控也必须被搁置。在这种情况下,自由主义的判断应当被拒绝。(Bavister-Gould,2013:604)
必须承认,上述解释与威廉斯一以贯之的内在主义立场高度契合。对威廉斯来说,如果将CTP贯彻到底,应用到快乐的受压迫女性身上,可能被迫接受“自由主义的合法性”,从而引发“压倒至关重要的‘更浓厚的’伦理考量的风险”,进而使人类生活失去“充分的实质内容”,这显然是威廉斯不愿付出的代价。与此同时,他也敏锐地意识到,一旦赋予“更浓厚的伦理考量”以更高权重,就有可能“以复杂的方式无法完全实现性别平等”(Ibid. ,608)。两相权衡,威廉斯宁愿选择在“伦理上讲得通”,而非在“逻辑上讲得通”。
这种思想张力在《真理与真诚》第9章的结尾处展现得尤为鲜明。在阐释完CTT的形式化步骤之后,威廉斯指出,CTT、CTP与历史上的批判理论一道分享了从属者对于“权力”“自由”和“解放”的关注。在充分表达了对启蒙运动核心价值的承诺和信心之后,威廉斯意味深长地补充了一段充满张力的论述:
我们需要记住,持有如下思想不一定就意味着愚昧或腐化:启蒙运动的那些更加良性的理想即使不如其他理想那么危险,也同样是无根据的。持有如下信念也不意味着愚蠢:任何社会和政治秩序,只要有效地利用权力并维持着一个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觉得有意义的文化,就必定会涉及阴暗、神秘化以及大范围的欺骗。与自由主义的理想相反,通情达理的人们会相信:如果人类充分理解了他们目前的所作所为,那么他们就不能有效地生活在一起,至少不能在任何具有文化野心的尺度上生活在一起。相信这些事情不一定意味着愚蠢,但它们可能不是真的,而我们依然可以生活在它们不是真的这一希望中。(Williams,2002:232)
这段论述既体现了威廉斯对政治生活的幽暗性与复杂性的深刻洞察,同时也潜藏着对其政治哲学的自我颠覆。它揭示出,作为内在批判的概念工具,CTP陷入一种理论上的两难:在强制因素明显的社会中,CTP显得多余且不必要;而在强制因素不明显的社会里,若将其贯彻到底,则可能导致“一切社会皆不合法”的激进结论,因而必须对其加以限制。出路何在?本文认为,摆脱上述困境的唯一途径是放弃CTP和CTT,转而拓宽政治分析的视野和对象,把目光投向除组合1之外的其他三种组合形式,探讨与此相关的“升级版本的虚假意识”和“狗智政治”现象,唯其如此,我们才能真正解释威廉斯所描述的那个令人困惑且着迷的现象:为何某些政治社会明明“涉及阴暗、神秘化以及大范围的欺骗”,却依然“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觉得有意义”。
最后,让我们回到“合法性”这一核心概念。萨加尔正确地指出,从内在主义视角出发,“说同一个国家对不同的人群同时既合法又不合法,是相当合理的。”(Sagar,2018:118)本文进一步主张,如果彻底贯彻威廉斯式的政治现实主义视角,合法性不仅是一个程度问题,更应被理解为一种沉积岩或者千层面式的结构:在同一个政治社会中,可以并存多种合法性叙事,它们与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历史环境深刻交织,当旧的合法性解释陷入危机时,统治者会适时做出调整,推动一种并不彻底的范式转移——例如从君权神授转向革命叙事,再从革命叙事转向绩效合法性,引入某种传统型或者理性—官僚型的元素,在这个叠床架屋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从来不是某个单一的理想型(ideal type)合法性叙事,而是新旧范式杂糅的混合体。这些叙事之间甚至可能存在内在的矛盾与冲突,但这并不重要,因为从彻底的威廉斯式的政治现实主义角度出发,融贯一致并非合法性叙事的必要条件。评价合法性叙事成功与否的标准始终是后果主义的:只要不同类型的叙事让各自的目标人群产生信念,使他们基于各自的理由在政治合法性上形成“会聚”,这种千层面式的合法性结构便实现了其功能。
此外,与MS一样,合法性也不是政治的厚概念。这不仅因为它无法接受世界的引导,更因为它并不能“明确”地引导行动。如前所述,厚概念与薄概念的共有特征是引导行动,也即为行动提供理由,但是二者在引导行动的方式和类型上却存在重要差异:厚概念对于行动的引导要更加具体和明确,例如,在极端封闭的男权社会里,用“淫荡”来评价一位女性,会明确引发一系列具体反应:从谴责、羞辱直至“荣誉谋杀”,但是在同一个男权社会中,用“坏”来评价一个女性,虽然也会引导行动,但其指向却相对模糊。
同理,政治现实主义的合法性也是一种政治的薄概念,在组合2和组合4所描述的情境中,从属者虽然不接受支配者的故事并判断权力关系不合法,却可能借助潜隐剧本和升级版本的虚假意识,为自身的怨恨和不满情绪找到宣泄出口。在此情况下,从属者对所处社会做出不合法的判断,并不会像厚概念那样明确地导向具体行动。威廉斯合法性概念之“薄”,体现在它无力把握其理论宗旨所试图揭示的政治现实的多元与复杂。若要化解这一困境,政治哲学不仅需要历史,还需要社会学、政治学和心理学,但这已超出本文的论述范围。
五、结语
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应该具备一种“调和作用”,即“有助于安抚我们的挫折感和平复我们对社会及其历史的愤怒”,此处所谓“安抚”和“平复”,并非源于消极的无能或无奈妥协,而是指当我们“从一种哲学观点加以正确理解的时候”,能够认识到“我们社会的制度是合理的并且是随时间而发展的”,从而“积极地接受和认可我们的社会世界,而不是仅仅听命于它。”(罗尔斯,2011:9—10)
威廉斯的政治哲学同样具有调和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缓解挫折感,平复对社会及其历史的愤怒与不满,威廉斯与罗尔斯的差异主要在于:前者更强调从历史的视角出发,为我们的社会制度和心智生活寻找“最讲得通”的辩护。但是,正如本文所揭示的,在这个过程中,威廉斯的“基本合法性要求”与“讲得通”由于缺乏对潜隐剧本的敏感性,导致“解释的不充分”;他的“批判理论原则”在实际应用时又因双重标准而呈现出“批评的不彻底”。归根结底,这是因为威廉斯的内在主义立场以及对“更浓厚的伦理考量”的坚持,使他宁愿选择“伦理上讲得通”的生活,为此甘愿承受“逻辑上讲不通”乃至“政治上讲不通”的风险。
就此而言,威廉斯虽然试图实现内在解释与内在批判的恰当平衡,但其概念工具未能充分实现这一意图。在特定脉络里,这种失衡可能导致人们仅以“消极”方式接受和认可所处的社会世界,最终深陷于某种相对主义和保守主义交织的、带有惰性的观念混合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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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来源:《世界哲学》2026年第2期,第29-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