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凯:马克思的“物质”概念新解——以近代唯物主义理解“物质”概念的两条路径为背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9 次 更新时间:2025-09-18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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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凯  

 

摘 要:近代唯物主义对“物质”概念的理解存在两条路径,其一是“机械唯物主义”路径,以霍布斯、笛卡尔哲学为主要代表,影响及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其二是“感性唯物主义”路径,以培根、费尔巴哈哲学为主要代表。马克思的“物质”概念主要源自于“感性唯物主义”的“感性物质”思想,并在继承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获得辩证本性。马克思内含“感性”与“辩证法”双重原则的“物质”概念由于自身的辩证法而同时具有“感性存在”与“形式定在”二重结构,其中,“形式定在”内生于“感性存在”。这一“物质”概念思想是马克思把握“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对象、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根本所在。列宁继承了马克思的“物质”概念思想,只有把列宁的“物质”定义与《哲学笔记》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才能全面

 

在理解近代唯物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的“物质”概念的流行见解中,不仅存在着培根、费尔巴哈等重要唯物主义哲学家的“物质”概念的“空场”,而且存在着马克思“物质”概念的“空场”。此外,人们对“物质”概念的阐释往往基于列宁的定义而忽视马克思本人的“物质”概念思想。这对我们准确理解马克思新唯物主义难免造成一定的限制。重新发现马克思的“物质”概念,是我们今天深化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必要途径。本文将从理论渊源、内在原则、思想结构、理论意义四个方面考察马克思的“物质”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明列宁的完整的“物质”概念与马克思的“物质”概念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一、近代唯物主义理解“物质”概念的两条路径

我们通常将近代唯物主义概括为“机械唯物主义”,然而,具体考察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思想观点,便不难发现,机械唯物主义始于霍布斯和笛卡尔,其影响及于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培根和费尔巴哈的哲学则不在此列。“机械唯物主义”仅代表近代唯物主义的一条发展路径,培根与费尔巴哈的哲学则代表了近代唯物主义的另一发展路径,即“感性唯物主义”。

(一)对“物质”概念的机械唯物主义理解路径

霍布斯是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最早代表者,他把哲学的对象规定为“物体”,将“物体”界定为“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基于“物体”概念,霍布斯认为哲学的任务是从物体的产生求知物体的特性或从物体的特性求知物体的产生,哲学的活动是“推理”即“计算”或“加减”,而“推理”本质上就是组合、分开或分解。因此,在霍布斯看来,发现事物的方法要么是组合法,要么是分解法,认识事物须先认识组成事物本性的各个部分。与霍布斯一致,笛卡尔同样把数学原则运用到对“物质”的理解之中,使“物质”成为数学的、机械的抽象概念。他指出,“物质和物体的本性”“只在于它是一个具有长、宽、高三维的广延的实体”,“在全宇宙中只有一个物质”,“即使有无数多个世界,它们也全是由这个物质构成的”。以抽象“物质”观点为思想基础,笛卡尔把动物视为机器,把人的肉体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视为机械运动,这对后来的法国唯物主义者产生了深刻影响。

在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中,拉美特利是受笛卡尔机械论影响的典型代表,他对物质的理解继承了笛卡尔的思想,即“广延”是物质的本性。不过,拉美特利认为,物质除具有广延和运动力之外,还具有“感觉能力”。尽管拉美特利的“物质”概念突破了霍布斯、笛卡尔将物质本性归结于单一属性的观点,但其本质上还是延续了他们把握物质的抽象思想原则,即把物质理解为具有三个本质属性的抽象存在——撇开形体形式的“形体实体”。与拉美特利把物质视为同一的“形体实体”不同,在霍尔巴赫看来,物质既具有共同特性,又具有特殊属性,因而物质不是同一的。他认为,“物质”是“以任何一种方式刺激我们感官的东西”,我们可以通过物质对感官的作用来识别不同的物质及其属性。自然中的各种运动及由运动产生的各种现象均源自不同物质的各种特性、性质和组合。狄德罗的“物质”概念思想与霍尔巴赫较为一致,在他看来,运动是物质的固有性质,自然事物是“异质物质”或“元素”的组合的结果,物质或元素是可分割的,但其最后分割状态是“分子”,分子也是本质上相异的,异质的物质也具有共同的一般特性,如“感受性”。

相比于拉美特利,霍尔巴赫、狄德罗的“物质”概念思想要丰富得多。但是,他们一方面重视“物质”的感性特性,区别于抽象的机械唯物主义,另一方面又坚持“物质组合成事物”的机械论形而上学观点,仍未摆脱霍布斯、笛卡尔理解“物质”的机械论思想。

(二)对“物质”概念的感性唯物主义理解路径

培根是近代感性唯物主义的开创者。从个别的、特殊的、感性的、具体的东西出发,是培根坚持的唯物主义原则。他认为,“在自然当中固然实在只有一个一个的物体,依照固定的法则做着个别的单纯活动,此外便一无所有,可是在哲学当中,正是这个法则自身以及对于它的查究、发现和解释就成为知识的基础也成为动作的基础”。在培根看来,对事物的形式、规律的认识是知识的目的。要实现该目的,必须从感官和特殊东西出发,以从特殊东西中引出的原理为基础,然后逐步上升到“最普通的原理”。培根所说的“物体”或“物质”,就是具体的感性事物本身,在他的思想中,“自然界里不可能有关于原初物质及其特性和活动的原因,自然界就是最原初的(当然,上帝除外)。因此,这种原初物质不是由任何物质、力和活动所组成,它是一个直接的、简明地肯定的事实”。

费尔巴哈发展了培根所开创的感性唯物主义。他主张哲学的真正开端是“有限的东西、确定的东西和实际的东西”,即“感性的具体存在”。在费尔巴哈哲学中,“感性”概念具有丰富的思想原则。其一,“感性”的基本特征是感觉性;其二,“感性”内含现实性原则;其三,“感性”内含个体性原则;其四,“感性”内含对象性原则;最后,“感性”还具有整体性或完全性原则。感性哲学思想是费尔巴哈理解“物质”的基础。费尔巴哈认为“物质”是具有能感受的特性的感性存在物。因此,他在批评黑格尔及其以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神学家对“物质”的否定时,均在同一意义上并列使用“物质”概念和“感性”概念。他指出,黑格尔以前的哲学家和神学家,“将真实的、神圣的实体思想成为一种从自然中、从感性或物质中解脱出来的实体”,黑格尔则把这一主观的活动当作“理念”自身的活动,“自然的、物质的、感性的事物”在其哲学中最终还是“被否定的事物”。可以看出,费尔巴哈的“物质”概念的真实意义是“感性存在”,“物质”就是感性事物本身。费尔巴哈的“物质”思想与培根的“物质”思想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他们的“物质”概念是与机械唯物主义的“抽象—物质”概念相对立的“感性—物质”概念,由此,他们的唯物主义思想是“感性唯物主义”,而非“机械唯物主义”。

二、马克思“物质”概念的双重原则与二重结构

通过考察马克思早期的哲学文本与思想线索,可以证明,马克思的“物质”概念主要来自“感性唯物主义”的“感性—物质”概念,这决定了马克思“物质”概念的第一重原则是“感性原则”。不过,马克思又是站在辩证法的思想高度上理解“感性物质”的,因而其“物质”概念必然内含第二重原则,即“辩证原则”。内含辩证原则的“感性—物质”概念,由于自身的辩证本性而具有“感性存在”与“形式定在”二重结构,其中,后者内生于前者。

(一)马克思“物质”概念的感性原则

马克思的“物质”概念主要源自培根和费尔巴哈的“感性—物质”概念。这一结论不乏马克思著作的文本依据。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把具有实在性的现实的人和自然视为感性的存在。他指出,“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已经成为实际的、可以通过感觉直观的”,所以“对自然界的和人的非实在性的承认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了”。根据《手稿》的思想语境,这一论述中“实在”的“自然界”即是“感性自然界”,“实在”的“人”即是“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在马克思看来,感性的存在物是自然的、实在的存在物,同时是“现实的”存在物。在《手稿》中,马克思还往往在同等意义上使用“感性”和“物质”概念。以对“私有财产”和“工业”的哲学把握为例,他指出,“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在通常的、物质的工业中……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可以看出,在对现实世界的哲学把握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使用的“物质”概念与“感性”概念是一致的。

马克思的论述还表明其“感性”概念与“物质”概念在“外在于思想的客观性”意义上的一致性。针对布鲁诺·鲍威尔哲学把现实斗争转化为观念斗争、以理论领域的解放替代现实解放的观点,马克思指出,“绝对的批判”把“现实的、客观的”“链条”转变成“纯观念的、纯主观的”“链条”,从而就“把一切外在的感性的斗争都转变成纯粹的思想斗争”,但“仅仅在思想中站起来,而让用思想所无法摆脱的那种现实的、感性的枷锁依然套在现实的、感性的头上,那是不够的”。马克思强调,“世俗社会主义”首先要摒弃在单纯理论领域内实现解放的幻想,实现“现实的自由”不仅“要求有理想主义的‘意志’”,“还要求有很具体的、很物质的条件”,“甚至为了争得一些仅仅为从事‘理论’研究所需要的时间和资金,也必须进行物质的、实际的变革”。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感性的斗争”“感性的枷锁”“物质的条件”“物质的变革”均指外在于思想的、客观的事物。马克思的“物质”概念尽管与抽象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在“客观的”这意义上有一致之处,但其精神实质和核心原则是“感性”。

(二)马克思“物质”概念的辩证法原则

马克思的“感性物质”思想不仅继承了从培根到费尔巴哈的“物质”概念的感性原则,还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辩证法,这一点体现于其“感性定在”概念与费尔巴哈“感性存在”概念的差异之中。

“定在(Dasein)”概念是黑格尔哲学的重要范畴,是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具有矛盾性、否定性、关系性、有限性、暂时性等辩证本性。马克思与费尔巴哈均在感性意义上使用“存在(Sein)”和“定在(Dasein)”两个概念来指代现实事物。不同的是,费尔巴哈认为“存在(Sein)”这个概念与“一定的存在”或“定在(Dasein)”概念没有区别,而马克思使用的“定在(Dasein)”则有着深刻的唯物辩证法指向。首先,在马克思的思想语境中,作为“定在(Dasein)”的事物具有内在矛盾。马克思指出,作为私有财产的财产,“它本身是自相矛盾的,而且正在各方面扬弃着自身;用德国的方式来说,它是外化了的、自相矛盾的和自我异化的平等的定在(Dasein)”。其次,马克思认为,矛盾对立的双方是与自己的对方处于对立统一关系中的“定在(Dasein)”。例如,就“工人”与“资本”的存在而言,在工人与资本家利益对立的同时,“资本的存在(Dasein)是他(工人——引者注)的存在(Dasein)、他的生活”。再次,作为“定在(Dasein)”的事物本质上是“为他存在”,内含着“己—他”关系。在法哲学中,黑格尔借助“定在”概念解释了从“所有权”(人与物的关系)向“契约关系”(人与人的关系)的过渡。这一思想启发了马克思从人与物的关系出发理解人与人的关系,但马克思抛开了私人所有权和契约关系的立场,直接以作为人的“定在”的“对象”为基础来思考人与人的关系。他指出,“对象作为为了人的存在 (Sein),作为人的对象性存在(gegenstandliches Sein),同时也就是人为了他人的定在(Dasein),是他同他人的人的关系,是人同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把“对象”理解为人的“对象性存在”,破除了黑格尔以自由意志为根据把人对物的私人所有权视为人的绝对权利的观点;把“对象”理解为人的为他的“定在”,则继承了黑格尔应用于法哲学的“定在”思想。唯有这样,才能看到“对象”蕴含着的“人同人的社会关系”这一规定性,才能通过对人与物的关系的历史考察来阐明人的“社会关系”。

由“定在(Dasein)”概念及其所蕴含的辩证法思想与费尔巴哈的“感性存在”相结合而形成的“感性定在”思想,是马克思把握现实事物的存在及本质的思想前提,是其“物质”概念的真正内核。

(三)马克思“物质”概念的二重结构

马克思以“感性定在”为内核的“物质”概念由于自身的辩证法而具有二重结构,即“感性存在”与“形式定在”,前者是作为实物或现象的存在,后者是作为形式或本质的存在。

在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辩证法语境中,“形式”是富有内容的、能动的内在本质,“形式”与“质料”构成对立统一的关系。早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就把黑格尔“质料与形式对立统一”的辩证法思想引入原子论,并立足于“质料(物质)”与“形式”的对立统一这一二重结构来理解“原子”。在充分继承并超越费尔巴哈哲学之后,马克思早期思想中的“原子”的“质料(物质)”与“形式”二重结构,发展为“感性物质”的“感性存在”与“形式定在”二重结构。“形式”作为“定在”,既是本质的东西,又是具有内在矛盾与否定性的运动中的关系性存在。因此,一个事物的自我否定与解体,本质上是该事物的形式的解体。“一种历史生产形式的矛盾的发展,是这种形式瓦解和新形式形成的唯一的历史道路”。由此看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实质,是立足于社会历史对象的“感性存在”,揭示其内生的“形式定在”的发展规律。以把握现实的人为例,作为“感性存在”的“个人”并非缺乏一定形式的“个人”;又由于“感性存在”的“形式”是能动的、运动的、有限的“定在”,因而一定的“个人”是在包含一定关系的活动方式中活动着的“现实的人”。这样的“个人”在其活动中创造出属于自己的新的“社会形式”,即“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等。从这一现实的人出发,才能把握现实历史的本质及发展。历史唯物主义在“感性存在”和“形式定在”的对立统一中把握社会历史对象,从而把历史理解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现实发展过程,既不像抽象经验主义那样使历史成为“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像唯心主义那样把历史理解为“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

二重结构的“物质”概念及其思想,是马克思把握“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对象的关键所在。在政治经济学的论阈中,“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对象是商品、货币、资本等等,这些存在物都有其感性的实物存在,但仅考察它们的实物存在,又无法真正了解它们的本质。“不论是斯密,还是后来所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照例都缺乏对于理解经济关系的形式差别所必要的理论认识,——他们都是粗略地抓住现成的经验材料,只对这些材料感兴趣”。正因如此,他们在关键理论问题上往往得出错误的结论。以李嘉图为例,马克思指出,李嘉图之所以把“资本”视为“作为手段被用于新劳动的那种积累的劳动”,是因为他“只看到了资本的物质,而忽视了使资本成为资本的形式规定”。如果抽掉资本的一定“形式”,只强调其内容,资本就会被视为一切人类生产的条件,成为永恒存在的事物,因为这种内容是“一切劳动的一种必要要素”。总之,李嘉图的错误归结为一句话就是:“资本被理解为物,而没有被理解为关系”。由此可见,在“感性存在”与“形式定在”的对立统一中把握政治经济学对象,正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根本哲学思想之一。

三、余论:列宁“物质”概念与马克思“物质”概念的一致性

列宁的“物质”定义包含于但不等于其“物质”概念思想。他指出,“物质这个概念,正如我们已经讲过的,在认识论上指的只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并且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可见,列宁的“物质”定义仅仅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呈现了作为本体论概念的“物质”,并明确“物质”“是客观实在”这一“唯一‘特性’”。只有将列宁的“物质”定义与《哲学笔记》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结合起来,才能全面理解列宁的“物质”概念。首先,列宁的“物质”概念具有感性原则。这不仅直接体现在其“物质”定义中,而且体现于他对费尔巴哈论述的批注:“感性的东西=第一的、自身存在的和真实的东西”,“感性的,物理的((极为恰当的等同!))”。还值得一提的是,列宁对“物质”的准确表述是:“物质”“标志”“客观实在”、“物质”“是”“客观实在”。换言之,“物质”是客观实在的感性事物本身。其次,列宁的“物质”概念具有辩证法原则。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按照唯物主义逻辑提出“事物本身、自然界本身、事件进程本身的辩证法”,表明其“物质”概念思想中“物质”内含“辩证法”的观点。立足于此,列宁与马克思一致,明确“物质”本身具有二重结构,他指出,“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不但现象是短暂的、运动的、流逝的、只是被约定的界限所划分的,而且事物的本质也是如此”。这就是说,事物的现象是有限的,事物的本质同样是有限的,有限的本质即是“定在着的形式”或“形式定在”。

综上,列宁的“物质”概念确认“物质”不仅是“感性的”“客观实在”,而且是“辩证的”“客观实在”,进而确认“物质”既具有“客观实在”或“感性存在”结构,又具有“形式定在”结构。这一完整的“物质”概念与马克思的“物质”概念是统一的、一致的,是他们用于把握世界的根本的本体论概念。全面理解马克思、列宁的“物质”概念,有助于我们深入领会马克思、列宁把握“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社会存在、揭示社会存在的本质及规律的真正思想基础。

赵立凯 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研究员、博雅博士后

本文发表于《教学与研究》2025年第8期【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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