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五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19 次 更新时间:2025-08-27 00:11

进入专题: 纪检监察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   自主知识体系  

刘练军  

摘要:作为一门新兴的中国式哲学社会科学,纪检监察学面临的重大任务是理论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双重语境。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时代使命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严格依据党纪国法开展权力监督工作。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学术目标是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新时代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厚重的人权保障使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坚守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立场。纪检监察学实现理论创新的根本保证在于坚持党的领导。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自主知识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优化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机构职能,完善垂直管理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推进向中管企业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要顺利完成纪检监察改革使命,就需要加强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在学术体系、理论体系、话语体系方面构筑理论基础,为坚定纪检监察制度自信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纪检监察学是一门真正中国式的哲学社会科学,域外缺乏可供移植或借鉴的理论成果,因此,如何实现理论创新是其面临的最大难题。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思想,自然也是纪检监察实践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此,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灵魂和旗帜。关于如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推动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当下法学界的讨论并不充分。鉴于此,笔者拟从双重语境、时代使命、学术目标、价值立场和根本保证五个维度,就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借此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纪检监察学中的贯彻落实,助力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工作取得更多实质性进展。

一、理论创新的双重语境: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

纪检监察学是一门中国特色至为鲜明的新兴哲学社会科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站在战略高度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此乃纪检监察学能够从徘徊十余年的“前学科”阶段实现跨越式发展,并成为国家法学一级学科的关键性因素。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基础前提在于理论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这两重语境进行深入分析,以免在理论创新道路上迷失方向。

(一)作为理论创新语境的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党的建设的一个鲜明主题就是全面从严治党,借此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清除了党、国家、军队内部存在的严重隐患,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得到了根本扭转,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变得更加坚强和团结。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是“从严治党”而不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我们党的自身建设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总结两年多的从严治党实践后,2014年12月,在江苏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并列,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从严治党”之前冠以“全面”二字,不只是简单地添加了一个修饰语,而是代表着认识论层面上的深刻变化,意味着党中央对“治党”内涵及其意义有了更为深邃的认知。把“从严治党”提升为“全面从严治党”,标志着治党的方式更加多元化、治党的力度更加刚性化、治党的目标更加系统化。之所以要将“治党”提升到“全面从严”的高度,是因为新时代我们党强烈意识到“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长期存在,即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长期存在,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鉴于此,党中央自然要以伟大的历史主动精神,坚持以“全面从严”的巨大政治勇气,来定位治党、布局治党、厉行治党,把严的要求贯穿管党治党全过程,着力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管党有方、治党有力、建党有效。

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就是启动并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党的十九大后,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察委员会及监察权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到了宪法的认可,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毋庸讳言,创设纪检监察学实际上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配套工程,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学科领域的进一步延伸与深化。质言之,纪检监察学属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学能够顺利走出“前学科”的阶段峡谷,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是“第一推动力”。此等关键性事实决定了纪检监察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国家战略需要,为之提供系统性的知识储备与实用性的理论资源。因此,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紧紧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来做文章,不得偏离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纪检监察工作是一种最专业化的全面从严治党方式。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来说,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推导可知,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对于全面从严治党而言意义深远。没有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纪检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就不可能除旧布新,其工作成效也将难有起色,且势必会严重影响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有效实施,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一言以蔽之,必须将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置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语境之中,否则就会沦为自绝于时代需要、实践价值大打折扣的纯粹智力游戏。

(二)作为理论创新语境的全面依法治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由此可知,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一样重要,两者并行不悖。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大以来,为适应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需要,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之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强力推进。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的枢纽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这意味着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必须置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之中。因为纪检监察工作也属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范畴,如果纪检监察工作可以逃逸到“法治”的疆域之外,那就冲破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并在事实上变成了“片面”依法治国。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必须是一种契合法治精神的创新,任何背离法治原则的“创新”本质上都是一种伪创新。

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之所以要坚守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是因为法治乃是纪检监察学的精神画像。如前所述,全面从严治党是纪检监察学得以创设的第一推动力。如果把全面从严治党视为纪检监察学的“催生婆”,全面依法治国则可比作是它成长发育的“营养师”。正是因为有来自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提供的充足“营养”,纪检监察学才能快速发展起来,成为一门各个大学争相开设的热门学科。不言而喻,脱离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语境,沐浴不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阳光雨露,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之路势必行不稳、走不远,难以为实践中的纪检监察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理论指引。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必须恪守全面依法治国的初心和使命,致力于为纪检监察实践工作贡献更多更好的法治理论资源。

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特别重视理论,是因为它能对实践活动发挥指导作用。毛泽东指出:“认识的能动作用,不但表现于从感性的认识到理性的认识之能动的飞跃,更重要的还须表现于从理性的认识到革命的实践这一个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孕育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作为一种产生于新时代实践的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又须返回到实践之中,以指导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纪检监察学要真正实现理论创新,就须臾离不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纪检监察学理论工作者应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其理论创新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二、理论创新的时代使命: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开展‘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行动,着力推动纪检监察铁军建设再上新台阶”。可以说,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是个永恒的纪检监察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是一把双刃剑,它们也要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严格依纪依法,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和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都是权力监督机关,必须依规依法履行法治监督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监督保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那就是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党纪检查和国法监察。作为一门新兴哲学社会科学,纪检监察学应当致力于探索如何使纪检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又快又好地发展。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时代使命就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促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所有纪检监察干部,始终严格依据党纪国法开展权力监督工作,坚持以法治的方式惩治腐败,使纪检监察机关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先锋队、纪检监察干部当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排头兵。

(一)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任重道远

监委是新组建的国家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二者如何协同高效地运行尚需要进一步摸索。对于党的纪委来说,与具有宪法地位的监委合署办公需要不断地适应与磨合。尽管纪检监察体制仍处于制度探索期,但作为权力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和监委责任重大、使命在肩,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从速进入角色,对其纪检监察工作用法治的标准严格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做到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纪检监察权本身就是为惩治形形色色的权力腐败而创设的一种新型公权力,绝对不能被滥用,否则,就违背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心,倒向了自身的对立面。

然而,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状况实际上并不尽如人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纪检监察队伍中一直存在一定比例的违纪违法人员,纪检监察权在他们手中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滥用。尽管违纪违法人员所占比例较低,但其绝对数量较多。据媒体公开报道,202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3375人,处分3917人,移送司法机关374人。其中,处分厅局级干部158人、县处级干部957人。据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二十大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披露,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全国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4.3万人,组织处理721人,处分1.6万人,移送检察机关620人。

以上两组数据足以表明,不是所有的纪检监察干部都能在工作中做到严肃执纪、严格执法,执纪违纪、知法犯法现象仍然存在。大量案例和数据告诉我们,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存在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突出问题,这说明纪检监察机关的内控机制还不够健全,自我约束还不够严格,“灯下黑”等不良状况尚未得到有效的整治。破解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难题任重道远。在推进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方面,纪检监察学大有可为,其理论创新的时代使命,就在于为有关纪检监察立规与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以及纪检监察行为的规范化提供理论指引与学理支撑,促使各级纪检监察人员的权力监督和腐败惩治行为远离任性恣意,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推动纪检监察立规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程度,与纪检监察领域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及修订质量息息相关,后者甚至对前者具有决定性作用。有关党内纪检的党规和有关国家监察的国法,如果制定过程不民主,制定结果不科学,跟不上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实践发展,就注定要成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道路上的障碍。

201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此步入了监察立法权时代。监察法规是立法中的新生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监察法规是直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行为的规则体系,其制定是否符合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影响甚巨。因此,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首先要高度关注监察法规的制定问题。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事项有:其一,监察法规的制定主体问题,即国家监委之外的地方监委能否作为监察法规的制定主体;其二,监察立法与监察规范性文件是否应当在内容层面进行严格区分,尤其要厘清监察立法的保留事项,明确监察职权立法的界限;其三,在程序规制层面,如何引入沟通与协商机制,尤其是如何设计《监察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其四,在监督机制层面,如何从启动、过程和意见处理等方面,构建监察法规的合宪性及备案审查机制,以及监督法具体如何修订,以使之与监察法规的制定事实相协调等。

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对于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而言,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首要目标当然是满足纪检监察法规制定这个现实的国家需要。其重点是从学理层面讨论怎样提升纪检监察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在保证立规立法效率的同时提升其品质。如果一味地追求高效,而轻视甚至罔顾纪检监察法规制定的品质,那最终受害的不仅是纪检监察法规的权威,而且有其制定者的尊严。

(三)促进纪检监察法规实施的全过程化、高效化

众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而言,纪检监察方面的党规和国法得到严格的实施是必要条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中央层面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范监察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还制定或重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等调整纪检监察工作关系的党内法规。上述两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数据表明,当下最为迫切的难题,是使这些纪检监察规范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全过程化和高效化地实施。

“一分部署还要九分落实。制定制度很重要,更重要的是抓落实,九分气力要花在这上面。”有效推进纪检监察法规的贯彻落实,是纪检监察学研究的基本内容之一,更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直面的一项重大议题。纪检监察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纪委和监委机关。其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全体领导干部是最为重要的主体,他们对纪检监察法规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贯彻落实,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是纪检监察法规全过程实施、高效实施的“关键少数”。如何才能使得纪检监察干部自觉践行“打铁还须自身硬”的经验要求,“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回答的时代之问、中国之问、人民之问。

当然,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还应当深入探讨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问题。要在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高效地实施纪检监察法规,仅仅依赖纪检监察领导干部是不够的,还需要完善的实施体制机制。健全纪检监察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展开理论探索:其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法规的具体职权和职责,在纵向上进一步科学划分实施权力层级等级,在横向上进一步合理配置权责分布和实施职能,既要避免无人负责,又要避免多头管理;其二,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纪检监察法规实施主体相互间的协同机制,以强化组织沟通、职能对接,实现快速反应,提高实施效率;其三,进一步优化实施方式,不断改进和创新实施方式方法,在实施时间上有路线图,在实施力度上注意刚柔相济,将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有机结合;其四,进一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实施能力,有效优化纪检监察实施主体的能力结构,夯实实施能力基础,以提高实施能力为目标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能力建设。概言之,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实施的体制机制是否健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关系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化程度,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重中之重。

三、理论创新的学术目标:构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新时代法学理论创新指明了方向。按照《意见》的要求,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围绕中国实践、关注中国问题、立足中国国情、厚植中国文化、不可照搬照抄西方理论。理论创新的学术目标就是形成一套自主性的知识体系。“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是纪检监察学的时代使命和根本目标,是纪检监察学‘三大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自主的知识体系是纪检监察学的灵魂,没有前者,后者就徒具一副皮囊。拥有完善的自主知识体系,纪检监察学的学术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才能为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夯实知识基础。

(一)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自主知识体系可谓纪检监察学的“生命之魂”。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只是纪检监察学生存与发展之需,更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谱写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中国化时代化新篇章。纪检监察学是有关纪检监察制度及其运行发展规律的系统性知识体系,是对党纪检查活动和国家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概括,其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制度及依据制度展开的纪检监察行为。纪检监察制度背后的思想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的国家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他们“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权力制衡理论,即以人民的力量制约权力,以人民的监督权制约权力,借此防止主客颠倒的权力异化现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重演。在马列主义权力监督学说中国化时代化过程中,我们党创造性地提出了自我革命思想。纪检监察学就是从理论上阐发和弘扬自我革命式的规范权力路径与权力监督制度的中国特色学科。形成有效解释中国权力监督现象、成功破解中国权力制约难题,在此基础上精准提炼有关中国权力监督规律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和制度规范,乃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核心内容所在。此等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根本立场、观点、方法的基础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学说的创新发展,使其生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第二,开辟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新境界。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破解大党独有难题的基本方针,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如前所述,全面从严治党是创设纪检监察学的重要时代背景,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本质上是一套关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知识和思维方案。这套理论方法中既有关于党内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的体制安排,又有关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关系论证,还有关于“纪检监察监督是专责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权力监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体推进‘三不腐’”,“‘一把手’监督难题”等一系列原创性命题解读。一言以蔽之,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意味着开辟了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境界。

第三,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达到新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要不断增强专业能力,强化纪法思维特别是程序意识,在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上作表率。其核心意思就是纪检监察工作务必法治化。纪检监察权是一种覆盖到所有党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强势权力,像行政权等其他权力一样,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严重妨碍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顺利推进。人类历史经验证明,创置一项新的宪法权力及其行使机关容易,要规范其行使则非常不易。如何防范纪检监察干部被“围猎”“腐蚀”,使其始终严格依纪依法行使纪检监察权,是不容回避的现实难题。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旨在直面此等现实问题,为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提供智力支持,促使实践中的纪检监察达到更加优良稳定的法治化状态。

(二)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内容

判断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最根本的一条是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只有以我国实际为研究起点,提出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纪检监察学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方面具有自身的特质,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的本土性与自主性。

第一,纪检监察学自主的学科体系。作为法学一级学科的纪检监察学,主要分设四个二级学科:纪检监察理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学、监察法学和廉政学。这四个二级学科共同组成了现有的纪检监察学学科体系。其中,纪检监察理论是基础学科,主要提供一套科学而又完整的学科概念、学科范畴和学科原理原则,为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形成奠定根基。中国共产党纪律学则围绕着党纪概念、特征以及重要中央党内法规所形成的制度规范体系展开知识生产,以“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为核心理念,建构科学且系统的中共纪律学知识体系。监察法学主要分析监察法规规范体系的解释与适用,重点围绕着《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监察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知识加工。廉政学则重点关注预防腐败的方法、措施和制度设计,同时挖掘腐败产生的思想文化根源,为纪检监察学提供思想政治文化领域的自主知识体系。

第二,纪检监察学自主的学术体系。“任何一门学科都是因问题而生。通过运用科学知识对某一问题进行持续不断地研究,从而形成学术体系。”纪检监察学是为应对管党治党“宽松软”及反腐不力问题而产生的。唯有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纪检监察学才能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阐发新思想。通过对纪检监察实践问题的深入探究,纪检监察学的自主性、自为性和主体性才能得到锻造,进而获得构建纪检监察学学术体系的理论自觉。纪检监察学的自主学术体系导源于纪检监察运行实践中的问题,是一个随着问题的新旧交替而不断嬗变的成长过程,主要由四个部分内容组成。其一,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理论问题涉及纪检监察价值、纪检监察目标、纪检监察规范等,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性,是纪检监察学自主学术体系的基础部分。其二,纪检监察制度。其涉及纪检监察机关运行的方方面面,是纪检监察学的核心问题。其三,纪检监察法治。这是涉及纪检监察权规范行使的重大问题,是纪检监察学研究的重点所系。其四,纪检监察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有一个为时较长的改革完善过程,纪检监察学自主学术体系建构必须积极回应现实的改革需要。

第三,纪检监察学自主的话语体系。一般来说,话语体系是学术体系的反映、表达和传播方式,是构成学科体系之网的纽结,主要包括概念、范畴、命题、判断、术语、语言等。在纪检监察学的话语体系建构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了相对丰硕的成果。不宁唯是,纪检监察学的话语体系具有鲜明的自主性,因为它完全源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纪检监察实践,充分彰显了权力监督和腐败惩治的中国智慧与中国特色。纪检监察学的话语体系主要包含“意识形态话语”“体制机制话语”“行动话语”等言说方面,其主要特征在于:以“全面从严治党”话语为引领,以权力监督话语为核心,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话语为基本方略。像“全面从严治党”“自我革命”“谈话函询”“线索处置”“监察监督”“监督管理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审查调查”“全覆盖”“无死角”“灯下黑”等,都是典型的自主性纪检监察学话语,是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实践的产物。

(三)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本方法

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有方法上的自觉。其基本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就在于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纪检监察学的方法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关键是践行“四个坚持”:其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二,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原则,从众多的腐败现象中挖掘其根源,形成反腐败的权力监督意识;其三,坚持社会现象普遍联系原则,注重纪检监察工作与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交互作用;其四,坚持历史发展原则,从历史的和发展的眼光来审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纪检监察制度。质言之,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自觉遵循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时刻注意把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第二,遵循政治和纪检监察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法治与政治不是彼此独立,而是紧密相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法治与政治如此,纪检监察与政治亦然。党的纪委和国家监委都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又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学是带有鲜明政治烙印的特色学科。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深刻把握政治与纪检监察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法治思想中的政治理论为引领,正确理解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法治新形态。纪检监察工作的法治形态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理论和政党学说为支撑,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必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相交融。遵循政治与纪检监察工作之间的辩证逻辑关系,是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个基本方法。

第三,尊重改革与纪检监察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必须在法治思维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进路,强化改革和法治之间的统一协调关系。改革与纪检监察之间同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纪检监察制度和纪检监察学科都是改革的产物,没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不可能有现在的监察机关以及纪委与监委的合署办公,而没有后者自然就不可能有作为独立一级学科的纪检监察学。与此同时,纪检监察学还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结果。尽管作为一个学科,纪检监察学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它也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需要。建构纪检监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尊重改革与纪检监察之间的相辅相成关系,积极探究坚持和巩固这种关系的思想渊源、理论证成及话语表达。

四、理论创新的价值立场: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是故,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站稳人民立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新时代赋予了纪检监察机关重要的人权保障使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应当自觉坚守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价值立场,通过理论创新奉献出有深度、锐度和气度的纪检监察思想,以助力拓展提升纪检监察实践保障人民权益的广度、力度与温度。

(一)拓展纪检监察保障人民权益的广度

时代不断发展,人权保障不断进步。我国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协调推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拓展人民权益保障的广度,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应当在“广度”拓展上下功夫,以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实践中更为广泛地保障人民权益。一般认为,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现代国家的“宪法治理”以及明文的宪法规范,共同构成了纪检监察制度建设中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法理基础。在《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纪检监察法规颁布实施后,纪检监察学在人权保障广度拓展方面的理论创新,应当聚焦于对相关法规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充分利用法规范的固有效力来延伸人权保障的广度,这是最直接且最具有正当性的拓展方式。

2024年修订的《监察法》第5条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几项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依法监察、权责对等、遵循程序、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监察对象权益等。对于该条款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广义解释,包括所有被动或主动参与纪检监察活动的人员,如被调查人、被留置人、证人、见证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作为监督对象的党员和公职人员等。2025年修订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条进一步规定了所保护的监察对象的权利类型,既包括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也包括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救济性权利。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工作条例》)也强调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对党员提出的有关维权诉求依规受理和处理。事实上,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并专门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随着党的发展壮大,对党员权利的保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总而言之,对于人民权益,纪检监察方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均有诸多明文保障,人权保障乃是纪检监察法规的一项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法规主要通过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处置程序,以加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例如,《监察法》明确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亮明证件、出具书面通知、双人执行、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确认等义务。对搜查、查封、扣押等对相关人员影响较大的调查措施,还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又如,《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强调首次谈话时应当对被调查人进行权利义务告知。再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纪检的党内法规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审查调查程序进行了严格规定。站在人权保障立场上,积极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扩充解释、合宪性解释等所有可能的解释方法,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纪检监察法规所有程序规范的人权保障功能。

(二)增强纪检监察保障人民权益的力度

“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纪检监察工作不但要拓展人权保障的广度,而且应当增强其保障力度。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需要重点探究的一项内容,就是如何进一步增强人民权益的保障力度,以使纪检监察工作牢牢站稳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纪检监察工作由诸多具体的法规制度构成,如谈话制度、扣押制度、搜查制度、领导制度、审批制度等。在此,仅以留置和非法证据排除两项制度为例,就纪检监察学在权益保障力度方面怎样实现理论创新展开论述,期许能为其他纪检监察制度的理论创新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有效解决了长期困扰我们的“两规”法治化难题,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创设留置制度。尽管同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留置较之‘两规’更加符合法治反腐的要求,在《监察法》涉及留置措施的7个条文中,仅有2条属于授权性规范,其余5条都是义务性规范或者禁止性规范,旨在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留置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双人执行、权利义务告知等。此等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留置制度的适用,赋予了被留置人员更广泛的程序性权利。留置堪称最严厉的纪检监察措施,就纪检监察的人权保障而言,被留置人员的权益保障至关重要。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应当为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强制制度的理论诠释与规范实施贡献思想智慧,借此助推增强对被采取监察强制措施人员的人权保障力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2条明确了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应当双人执行,并强调不得非法收集证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2条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要求。这些规定表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在司法上,非法证据排除以矫正正义的救济原理为依据,属于一种“程序性救济”,其目的在于恢复原状,具有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受害者本位等基本特征。纪检监察过程中获取的监察证据,具有证明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资格和能力,现行法律更是将它纳入诉讼程序而使其具备刑事证据的资格,所以应基于它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融贯和衔接、强化监察内部监督及遵从制定法解释方法的立场,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2条和《监察法实施条例》第72条等条款进行体系解释,以使纪检监察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恪守个人本位、权利本位和受害者本位,从而彰显其人权保障功能。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应立足于救济原理而非制裁原理,对纪检监察法规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系统性分析,为其在实践中更有力度地适用提供契合人权保障精神的理论指引。

(三)提升纪检监察保障人民权益的温度

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败不应只是一种宏大叙事,否则对于广大老百姓而言它就是一种冷冰冰的存在,没有基本的人间烟火气息。位高权重的“老虎”固然要打,但老百姓身边的“苍蝇”更要拍,认真对待老百姓身边的“微腐败”,才能使人民切实感知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温度与暖意。诸如“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吃拿卡要、雁过拔毛”,“以权谋私、优亲厚友”,“欺上瞒下、虚报冒领”,“执法不公、瞒上压下”,“目无法纪、胡作乱为”等,都是典型的“微腐败”。要知道,“相对于‘远在天边’的‘老虎’,群众对‘近在眼前’嗡嗡乱飞的‘蝇贪’感受更为真切”。“微腐败”不但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而且挥霍了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危害甚巨,遗患无穷。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机关务必强化对“微腐败”的治理,以不断提升纪检监察保障人民权益的温度。

中纪委在工作报告中强调:“要聚焦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吃拿卡要等行为,坚决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着力消除基层消极腐败现象。推动加大对‘村霸’‘街霸’‘矿霸’等的整治力度,决不允许其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该报告内容说明,纪检监察机关业已充分意识到打击“微腐败”刻不容缓。立法者也意识到从法律上加强对基层社会“微腐败”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特地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在这方面,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还有适应时势变迁而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需要深入研究“微腐败”产生的制度与环境诱因,并探索对应的治理对策。不宁唯是,理论创新还应探讨“微腐败”治理中的纪法衔接问题,以锻造并提升它们的规范合力。其中,最根本的莫过于找准制度与环境诱因,否则,就难以做到对症下药。基层社会的“微腐败”治理效果直接决定了纪检监察保障人民权益的温度。“要深入整治民生领域的‘微腐败’、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妨碍惠民政策落实的‘绊脚石’,促进基层党组织全面过硬。”对于基层人民群众来说,纪检监察保障其权益的温度,是衡量基层党组织是否全面过硬的一把标尺。如何从学理上证成它们之间的正比例关系,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不容回避的基本议题之一。

五、理论创新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第2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中国共产党通过革命战争缔造了现代中国,领导制定了中国宪法,成为中国宪法的灵魂,也是纪检监察法律法规的灵魂。坚持党的领导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也必然是纪检监察学的一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实乃纪检监察学实现理论创新的根本保证。

(一)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全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在党的政治纪律面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没有任何的特权,像其他党政机关一样,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其具体形式就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全过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职是之故,《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履行从严管理监督职责;《工作条例》第3条也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项主要任务是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

2018年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工作报告中总结了四十年来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其中第一条就是“始终坚持强化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可以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全过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既是纪检监察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又是四十年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经验。本质上,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守护者,是其他所有党政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员。作为一种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权威性和有效性的专责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自身必须首先深刻领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模范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实际行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领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借此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如磐石,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航船行稳致远。

促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思想上更加深刻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行动上更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乃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的基本使命。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必须直面的问题主要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纪检监察法规之间的关系如何,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具体该怎样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过去四十年在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有哪些成功的经验;新时代新征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可能会面临哪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支持

“党委是起领导核心作用的,各方面都应该自觉向党委报告重大工作和重大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心尽力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本质上是党委的工作机关,其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党委是纪检监察机关最可靠的主心骨。纪检监察机关检查权、监督权、调查权和处置权的行使涉及方方面面的关系,稍有不慎就可能损害其公众形象,甚至影响其他党政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党员和公民个人权益。唯有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之下,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更为正确地履行其纪检监察职责。

监委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的目的,在于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合署办公之后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比,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是其首要属性,纪检监察机关最根本的是要围绕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来履行检查、监督、调查职责,以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全方位的贯彻落实。《工作条例》明文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严格执行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要求,及时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研究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执行同级党委作出的决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工作,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此规定相适应,“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旗帜鲜明支持纪委开展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反腐败协调机制建设,把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协调职能做实”。

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之间如何实现高效的良性互动,尤其是前者具体如何获得后者更多更好的支持,而前者又如何在后者的支持下强有力地开展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是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应当予以深入探究的议题。纪检监察学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对该议题予以理论解答,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之间的支持关系落实、创新。

(三)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依法独立行使纪检监察权

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性非常强,但它们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国家执法机关。《监察法》等纪检监察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和处置的权力,它们有权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所以,纪检监察机关是具有执法性质的公权力机关。为了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我国《宪法》第127条和《监察法》第4条均对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进行了规定。可以说,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依法独立行使纪检监察权,既是其作为执法机关的应有之义,又是加强其腐败治理威慑性的现实需要。

当然,纪检监察机关实际上是个复合机关,它们由相对独立的党内纪委和国家监委组成。在依规依法独立行使纪检监察权方面,纪委的独立性弱于监委。有关纪检的党内法规并未明文赋予纪检机关独立行使纪律检查权,所以,纪委的检查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如前所述,我国《宪法》和《监察法》都明文规定监委监察权是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独立权力。不过,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监委由人大产生并受人大监督。因而,监委的监察权必须被置于人大监督之下,其独立性也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相对性。监委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同级人大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监委的工作。与此同时,监委还必须接受党的监督和上级监委的领导。由此观之,纪检监察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力,它具有复合性和受监督性等鲜明中国特色。

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非但不应回避纪检监察权的中国特色,而且必须对其产生与运行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展开深入探讨,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好地依规依法行使其纪检监察权提供思想资源和实践方案。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其权力独立行使边界的掌控,而纪检监察工作自身的法治化状况如何,同样取决于纪检监察权能否在独立性与受监督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这对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而言是挑战,也是契机。

六、结语

作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的纪检监察学,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潮中应运而生,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迎来了最好的发展契机,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勇毅前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的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将进一步筑牢纪检监察的政治方向,提升纪检监察的人权价值,彰显纪检监察的法治意义,激增纪检监察的治理功效,全方位拓展纪检监察的制度优势和反腐质效。“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新时代新征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必将不断发展,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势必会随之持续开拓创新。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创新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而其内涵也必然在纪检监察学理论创新中获得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从而为人类权力监督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为当今世界有关权力监督学科体系的换代升级提供“中国方案”。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东南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9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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