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长三角公法研究的腔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23 次 更新时间:2024-11-27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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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练军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

学术会议总结不是脏活,但绝对属于累活,关键是对脑力具有相当挑战性的累活。熊樟林教授把这个重大任务安排给我,实际上是对我“实力”的重大误解。既来之,则安之。我就勉力对今天的学术沙龙作个“复盘”,让本次会议在“程序”上划个圆满句号。我的会议总体主题是“长三角公法研究的腔调”。

中国有三个地方备受世界关注,由北到南分别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北京是大国的政治中心,京津冀的公法研究难免带有政治中心主义的韵味,而珠三角是毗邻港澳的商业中心,珠三角的公法研究自然烙上了重商主义的印迹。地处京津冀和珠三角中间地带的长三角,不具备坚守政治中心主义的基础条件,也未必甘愿屈从于重商主义的财富至上,由此决定了长三角的公法学研究富有自身的海派特色,即作为长三角龙头的上海所特有的腔调。胡敏洁教授上午在致辞中用“自主、自发、自由”来概括这个沙龙的特点。我看,“自主、自发、自由”这三个词,用来描述长三角公法学研究的腔调也是极为妥当的。详言之,长三角的公法学研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与社科法学相比更偏爱教义法学。从汇报论文的基调上看,本次会议八位博士生的论文基本上都是法教义学的研究。只有一篇论文即王思睿同学《合法性原则下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方法论范式——以行为选择为中心》稍微用到了一点点社科法学的研究路径。拜读王同学的这篇论文后,我发现里面的“行为选择”也属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而非社会学、经济学中的“行为选择”理论。不看他的论文,望文生义,很容易误会他是在用纯正的社科法学思路来研究行政复议的调解机制。中国的公法学研究诚然需要多种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但偏爱教义法学分析路径本身也是值得鼓励的。毕竟,中国公法学的法教义学研究尚在发展过程之中,远未达到德国公法教义学那样的发达程度。

第二,与宏观研究相比更偏爱微观分析。从研究主题上看,本次会议报告的八篇论文中只有一篇论文的主题较为宏大,那就是王涛菲同学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概念形成与内在构造》。其余七篇论文都是针对某个微观主题所展开的微观分析。像严于同学的《论作为变更与撤销要件的适用依据瑕疵》、章超钧同学的《电子数据证据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及其限定》、张煜斌同学的《对“基于宪法的法律解释”的澄清与辩护》等都属于典型的微观公法问题研究。这些论文的标题本身就告诉我们,它们都是一种阅读门槛不低的高度专业性研究,它们充分彰显了长三角公法学博士生研究的专业性和自主性。当然,有些论文标题本身的问题意识、语言逻辑等尚有待进一步优化。对此,肖泽晟、门中敬、季金华、查云飞等老师在评议时业已进行了高度专业化的指点。像宏观研究一样,微观研究同样意义重大,它对中国公法学研究的贡献同样值得肯定,甚至更加值得赞同。因为教义化的微观研究本身就是塑造中国公法学研究共同体的基本路径。

第三,与热点研究相比更偏爱基础研究。我非常开心地看到,炙手可热的数字法学研究在本次沙龙上遭到了“冷遇”。八篇报告论文只有两篇属于数字法学研究范畴。秦瑞标同学《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同等保护原则的法理反思和制度优化》、马近斐同学《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的“新集中型”治理》的研究,尽管属于数学法学问题,但它们依然具有强烈的公法关怀,标题中的“同等保护原则”“集中型治理”等概念就是明证。热点问题长三角的博士生不做,自然有其他地区的博士生去做,否则,它们就不可能成为学术研究热点,但公法学的基础问题在座的同学不去做,就未必有人去做了。与热点研究相比,基础研究对学术功底、研究毅力和学术使命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更高。李康同学对公共财产权的体系构设、王涛菲同学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解构等等,都是典型的基础问题研究,它们对于中国公法学的发展必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亲爱的同学们,我们属于一个信仰法治的学术共同体。作为各大法学院的一个鲜活成员,你们属于当代中国公法共同体的一个学术公民。相信诸君一定已经准备好,以公法共同体的一份子身份迈向权利与权力相互缠绕的世俗世界,知晓为了捍卫自己的内心良知而必须担负的公法责任。这种发轫于良知的公法责任,正是勇敢对抗世俗强权的力量源泉,也是笃志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澎湃激流。我们都深深地知道,唯有如此,才能守护好我们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法治信念。

南宋政治家文天祥曾在古诗《怀忠襄》中表示:“金陵虽怀古,尚友在风烈”。发生在金陵的公法故事不胜枚举,如1931年民国第一届国民会议就在我们置身的这座大礼堂召开。然而,正如文天祥所说,真正的英雄不应当沉迷于历史,而应当通过自身的努力来续写英勇的华章。当下中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也必然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历史变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中华民族而言是历史任务,但对于公法博士生来说它应当是历史机遇,是有幸见证和参与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机遇。诸位同学都是中国东部沿海公法博士生的优秀代表,相信你们一定可以像文天祥所说的那样“尚友在风烈”,为中国公法学术的前途、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命运而上下求索,用汗水抒写无愧于青春、无愧于时代、无愧于民族的华彩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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