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6年左右发表过一篇小文章,是从宪法角度看宪法和政治的关系。我在文章中引用了张翔教授的观点——“祛魅和驱离”,即宪法学是不欢迎政治学的,政治学稀释了宪法的规范性。但自从林来梵教授和张翔教授布置学科对话的任务以后,我去查了最新的材料,发现法国的政治学对宪法学没那么不友好,相反它们之间是自主、分离但又合作的关系。
先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梳理。林来梵教授多次让我研究一位法国宪法学的鼻祖,就是埃斯曼(Adhémar Esmein)。他于19世纪末在巴黎大学对宪法学进行了系统化、体系性的梳理和教授,出版了法国历史上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宪法学概论与比较宪法》(élements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fran?ais et comparé)。总的来说,他的宪法学观点来源于对政治事实的抽象。首先,他将指导、规制法国政治的事实提炼为宪法一般原则;其次,他将英国议会制以及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与经验作为宪法学的源泉与基础;最后,他主张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以及比较的视角进行观察,进而构造宪法学体系。这使得直到现在法国宪法学界依然把他视为鼻祖。但后辈学者却认为,埃斯曼的研究方法表现出了强烈的意识形态成分和法律唯心主义特征,有违科学研究“价值中立”的要求。前者主要表现为埃斯曼未从中立的角度分析和评判宪法制度,仅仅立足于维护官方立场,宣传同时代宪法制定与实施之卓越功绩,在法律术语与教授职位的包装下宣扬政党意识形态。而后者则表现为其假设了规范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法律概念不会与事实相悖。他的理论在20世纪经历了三重冲击,这三重冲击都与政治学或多或少有关系。
第一重冲击来自狄骥(Léon Duguit)。狄骥虽是法社会学的代表,但也属于法学学科。狄骥从涂尔干(émile Durkheim)那里吸收了很多社会连带思想,试图形成一套如日升月落一样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也就是社会连带事实来制约国家。他主张从实证角度对社会连带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遵循“事实—规范—实在法”的三段路径,令社会连带的客观现实最终走向实在法确认。他批评埃斯曼的主要理由是,埃斯曼过高估计了法律概念的效果,而忽略了政治事实本身的影响。法国存在着从民族国家到现代意义上国家建构的转型。在法语中,“民族”和“国家”这两个单词是有分隔的。但埃斯曼认为民族等于国家、国家等于民族,狄骥不认同这一说法,因为法国还有很多海外领地,那些人并不是法兰西民族,但也是法国的公民,这个政治事实就和埃斯曼所建构的这套规范产生了区隔。但由于深受孔德的不可知论的影响,狄骥的法社会学能够发现事实、现象和问题,却不试图解决或者进行合理性分析。“客观法”到底是什么,有没有规律可循,是否存在标准之类的价值命题并不明晰。同时,狄骥这套思想也颠覆了大家非常重视的主权概念,认为主权应该被公共服务所代替。这种“存在即合理”式的思考方式,导致狄骥的研究方法一直未能在法国宪法学研究中成为主流。因此,法社会学,或者说引用政治事实重新去突破埃斯曼所建构的规范体系的努力失败了。
第二重冲击来自政治学者非常熟悉的莫里斯·杜瓦杰(Maurice Duverger)。但在其之前,葛泽维奇(Mirkine Guetzevitch)就开始运用政治学方法研究宪法。1930年,葛泽维奇出版《新欧洲宪法》(Les Constitutions de l’Europe nouvelle)一书,该书以一战后的中东欧国家所开创的新议会模式为研究对象,标志着欧洲新宪法学的诞生。葛泽维奇认为宪法是具有最高效力的规范,政治应当受法律规制。新宪法学的最根本特征被定义为权力的理性化趋势(la tendanceàla rationnalisation du pouvoir)。这一趋势致使所有集体生活必须遵循法律,权力之“准法律事实”被成文法律规则所代替。的确,这一时期的欧洲各国宪法文本表现出“权力理性化”的特征。譬如,将政党的存在写入宪法,设立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机制(如捷克斯洛伐克宪法和奥地利宪法),满足社会诉求而确认多项基本权利(如魏玛宪法、奥地利和爱沙尼亚宪法)。此外,理性化的趋势还表现为联邦制的建设或者宪法的“国际化”。宪法的“国际化”意味着国际法的强制力(force obligatoire)入宪。
总的来说,葛泽维奇所描述的“新宪法学”是指宪法规范规定了整个体制,通过宪法规则的技术性将政治事实分解。新欧洲国家宪法文本最大的价值就是明确了从“民主宣称”到“民主实现”的种种可能性,宪法文本将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收于囊中。然而,历史的发展却与其学说背道而驰,20世纪30年代初,在专制的“高烧”下,新欧洲各国纷纷崩塌。甚至凝结了葛泽维奇所有希望的西班牙1931年宪法也未能真正通过宪法规则捍卫自由。因此,从1933年起,葛泽维奇开始承认其“权力理性化”之失败,并转向运用政治学经验方法研究宪法。
二战后,以杜瓦杰为代表的学人对政党制度进行了体系化,将其置于宪法研究的核心位置。杜瓦杰认为“法国需要从宪法的形而上学时代(l’age métaphysique)转变到实在法时代(l’age positif)”。杜瓦杰认为政党制度和政治权力或者政治力量的动态变迁会影响宪法规范。这一学派重视宪法与政治权力之间微妙的关系,认可政治主体与宪法文本之间的共生关系,认为政治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割裂与相互封闭不利于对政府体制的完整分析。后面我也会提到在法国半总统半议会制下总统角色的演变,以及法国从大革命以降终于在共和制停下了脚步,但为什么在设计第五共和国时加强了行政权,并用这一点去突破在大革命时期被倚仗的立法权。这些都是动态政治权力的影响改变了法律规范。很可惜,这套观点盛极一时,但没有成为现在法国宪法学的主流。到现在巴黎第二大学还有宪法学和政治法研究中心,这是杜瓦杰的学术遗产。同时仍有一小部分宪法学者采取政治学方法研究宪法。
第三重冲击来自路易·法沃赫(Louis Favoreu)。法国宪法学现在的主流是规范宪法学,或者说“客观规范主义”,即以文本为中心研究宪法。埃斯曼的正统地位仍得到保留,但大多数学者以新实证主义为主要研究方法。该方法以法沃赫为领军人物,主张围绕宪法委员会判例进行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细化研究。从研究内容来看,该学派不再重拾此前宪法研究的牙慧,远离对权力性质或者理性议会制的制度分析,而主要关注三个方面:首先是法律宪法审查的参照规范,法沃赫于1977年提出“合宪性审查参照规范组”(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这一概念,宪法文本、宪法委员会在判决正文中所确认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都可以纳入其中;其次是宪法委员会的司法属性及其判例,随着宪法委员会作出的判决数量不断增多,宪法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用“判例”(Jurisprudence)术语指称判决,越来越多的青年学者开始着手对宪法委员会审查技术的研究,例如法律的解释方法、判决的类型化;最后是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转变,伴随对判决研究的深入,学者们认为宪法委员会的角色也发生了转变,从20世纪60年代的“公权力的调节者”(régulateur normative des pouvoirs publics)转变为“保障基本权利和公共自由的法院”。这种进路并不是法国独创的,法国宪法学界在1971年翻译德国关于基本权利的著作时,引入了对于合宪性审查以个案为研究起点来剖析宪法规范的解释方案。就现在而言,法国宪法学界不太欢迎或者一直想把政治学驱赶出去,以防止其对宪法学的入侵。例如,法国的议会多数可以影响立法程序规则的实施。当然对这样“新实证主义”宪法学也存在诸多批评,我最后再提。
而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其对宪法学是含情脉脉的,类似一对夫妇,虽然之后离了婚,财产也分得很干净,但曾经相爱过,这是来自政治学者的描述。最开始,在1872年普法战争失败后,法国政治学家埃米尔·布特米(Emile Boutmy)就非常气愤,说法国不如德国,是因为法国没有好的大学,所以要成立巴黎政治科学自由学院,这就是巴黎政治学院的前身,于是他找了一帮小伙伴一起对政治学概念进行研究。
从1872年到二战以前,不得不说法国政治学附庸于埃斯曼的宪法学学术体系下,没有独立出来。真正的独立是在二战以后,我刚才提到的杜瓦杰,以及那个时代的政治学家干了三件事:从机构上设置了政治学学会;1952年创办了《政治学杂志》;接着,在1973年干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在法国大学职称考试中单列了政治学教授资格考试,这非常重要。法国有两套学者晋升体系:一是按部就班,像清华、北大职称评聘改革中的“老人老办法”;二是对于比较优秀的学者,参加国家级考试可以直接破格竞聘教授。在考试单列后,政治学者为自己鼓与呼,认为政治学在真正意义上自主了,有学会,有杂志,还有单独的职称考试,学科自主性确立了,这是标志性事件。
在这个阶段,很多政治学者对于“离婚”是非常愉快的,很高兴地说那我们走吧,Au revoir(再见)。宪法学者认为政治学者应该赶快走,把你们对政治事实的研究剥离出去,让我们远离“庸俗”,让我们回归真正的法律体系。而政治学者认为我们早就想摆脱宪法学形而上的唯心主义研究方法,想从政治事实里研究国家不同政治权力的实际变动,去研究为什么在左右共治时总统职权要和总理共享,而在非共治时期总统总理职权又能够不按照宪法规范去做。而且那时法国的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试非常活跃,所以政治学重镇特别是巴黎政治学院、艾克斯政治学院、雷恩政治学院等一系列政治学院,在法国政治生态里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助推角色,培养了一大批政治精英。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到现在,政治学和宪法学一直是非常友好的分手,分就分,彼此都很乐意,也不会产生矛盾。
而在今天,为什么再次提到双方的对话呢?因为我们发现宪法学研究出现了问题,政治学研究也出现了问题,这是法国学者所归纳的。他们分别用了两个法语术语:一是规范的唯心主义,这个归宪法学研究;另一个叫作力量的事实主义或者形式主义,这个归政治学者。而布迪厄作为社会学者也参与其中,并受到法国政治学界的欢迎。自21世纪以来,在法国宪法的实施过程中,政治和规范的交织非常密切,我本人几年前发的小文里面也提到,不管是总统职权还是立法权限,甚至议会行政立法和宪法修改本身,政治事实都与宪法规范产生激烈碰撞,甚至影响了宪法规范在文本意义上的解释。
回到当下,我认为不管是政治学者还是宪法学者,非常有必要进行以下两个持续的追问。
一是宪法学能干什么,宪法学研究对政治学有什么样的功能?如果认为宪法依然有双重属性,那么宪法作为一个政治法,它的功能一定是为政治权力划界的。法律是捕获政治的,宪法一定要给政治制度的运行划界。宪法学对国家权力配置、权力制衡机制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政治学理解政府运作、权力分配和政治决策过程,增强对政治现象的解释力。此外,宪法学对不同国家宪法制度的研究为政治学的比较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理论支持。例如,法国的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机制(QPC)为理解不同国家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差异提供了实证材料。否则,在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对话中,宪法学是吃亏的,甚至其功能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
二是政治学能为宪法学做什么呢?韩大元教授和张翔教授近些年一直主张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张翔教授说要争取每个宪法学者解释一个宪法条文。我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也存在困难,问题在于从A规范到B规范之间,我们要解释什么是制度。这需要政治学来填补空白,或者说欠缺政治学路径的梳理很难真正解释宪法条文。例如法国宪法第72条确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强调在国家统一框架下赋予地方政府自治权。20世纪80年代,法国启动了地方分权改革,标志性事件是1982年《地方政府权利和自由法》的通过。该法律取消了省长对地方政府的优先控制权,将地方行政权移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赋予地方政府更大的自治权。政治学研究指出,这一改革的动因包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民主参与和保障政治自由。尽管宪法赋予地方政府自治权,但在财政和资源分配方面,地方政府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中央政府。这种现实情况促使我们在理解宪法条文时,既要关注法律文本,也要考虑实际操作中的挑战和限制。法国政治学研究通过提供制度背景、权力结构和政治实践的视角,深化了对宪法第72条的理解,也推动了宪法学研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
最后,我以2024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最新的案例作为小结,这个案例是关于“对移民友好还是不友好”的,因为巴黎要举办奥运会,它的安保压力非常大。近十年来,法国的移民对国家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移民法案本来在左右两派之中都很难得到支持,在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已经陷入了僵局。好不容易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但宪法委员会以违宪的理由排除了其中的三十多个条文。这个现象使得宪法实施受政治影响的问题再次成为焦点,我们解释宪法这么多年,从事实证主义宪法学研究那么多年,为什么还要为政治事实所影响?这是我的结论,呼应我的发言标题“情不投也可以意合: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分离与重逢”,代表着宪法学与政治学需要分离也需要合作,共同为政治权力的运行进行制度保障和划界监督。
作者简介:王蔚,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教授。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4期。本文系作者于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大国治理前沿论坛(第三期):宪法学与政治学的分途与交集——基于学科史的对话”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评论(0)
请先 后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