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政:世界历史“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生命根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65 次 更新时间:2025-03-30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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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政  

 

内容提要:唯物史观认为,世界历史既是合乎规律的,又是合乎目的的。动物的生命活动只服从自然规律,但人类物种的生命规律不同于其他生物的生命规律。一方面,所谓“合规律性”是指符合了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从而推动世界历史向前发展。因而,世界历史所合乎的“客观规律”,本质上是人类物种的生命规律;另一方面,所谓“合目的性”是指唯物史观视域下的世界历史不同于西方唯心论哲学的“目的论”,而是在客观规律基础上合乎了人类永久生存的目的。因此,世界历史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两者绝不能分开,统一于人类物种寻求永久生存这一生命根底。

关键词:世界历史 合规律性 合目的性 生命

 

回答“世界向何处去”和“人类向何处去”的问题,有两样事情不可回避,其一是世界历史的“合规律性”问题;其二是世界历史的“合目的性”问题。没有合规律性,就无法为世界历史的去向找到客观必然性;没有合目的性,就无法知道世界历史和人类去向何方。所以,如何理解世界历史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回避的重大历史哲学问题。如果说世界历史既是“合规律”的,又是“合目的”的,那么,合的是什么规律?合的是什么目的?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深入理解 21 世纪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必须破解的关键问题。

一、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命律”

一切生物只有遵循生命规律才能够永久生存下去。但是,人类物种和其他生物相比,具有独特的“生命规律”。马克思在历史唯物主义中,发现了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生命规律,因此,历史唯物主义规律本质上是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命律”。

1.“生命律”是自然律的高级形态

一切自然物包括生物和非生物,它们都服从自然规律而存在。而它们各自服从的自然规律可以被区分为“生命”的规律和“物”的规律。作为非生物的存在者的“物”的客观规律统称为“物理”,一般来说通过物理学和化学呈现出来。作为生物的存在者的“生命”的客观规律,一般通过生物学呈现出来。这样,一切自然物所遵循的规律均可以被称为“自然律”。物理学和化学所揭示的规律当然可以统称为“自然律”。生物作为有生命的存在者,其“物质运动”(如新陈代谢)也建立在一般的物理和化学规律基础之上。只是,生物存在者作为“活”的有机体,除了服从一般的“物”的规律,它们由物理学和化学所揭示的“物”的规律还要服从更高层次的规律,即“生命”规律,简称“生命律”。可见,生命律是一种更为高级的自然律。非生命体遵循单纯的自然律,而生命体则遵循更高级的自然律即生命律,生命律是自然律的高级形态。总之,一切自然物的规律,可区分为“物”的自然律和“生物”的生命律。

一切生物所遵循的客观规律都是生命律,生命律包括人的生命活动的规律和人以外的生物的生命规律。(人以外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等,这里只考察动物的生命规律和人的生命规律的区别,来理解人的生命规律的特殊性。)一切自然生命包括人类物种的生命,是一个自我圆满的有机体,黑格尔称生命为理念的直接形态。所以,一切生物的活动所遵循的客观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生命有机体的客观规律,即“生命律”。生命律是在一般的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的基础上包含着的更高的“有机体”的协调规律,是生命体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构成一个自我完满的有机整体,使生命有机体能够运转的规律。

生物的生命规律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作为个体的生物有机体的生命规律,其二是物种之间构成的生态有机体的生命规律。在人以外的其他动物那里,这两种规律都是被大自然规定好了的,统称为自然律。与其他动物不同,人类物种拥有独特的生命律。

2. 人类物种“三位一体”的辩证生命结构

自从历史唯物主义创立,讨论人的问题就不再局限于西方哲学划定的“理性”维度,而是转向了“社会”维度。最为著称的事实就是把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界定为“社会性”,其理论依据直接来自《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六条:“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是特殊的。动物的生命活动是单一的自然生命维度,即“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但是,人类的生命则包括自然生命、精神生命(类本质)和社会生命。所以,以往把人类的生命区分为“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双重生命结构是不准确的。准确说,应该包含上述三重生命。但是,三者之间并非彼此并列的,而是辩证融合为一体的,或者说是“三位一体”的。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两者相互扬弃对方而辩证统一于“社会生命”。所以,历史唯物主义便不再单纯地讨论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问题,而是集中讨论社会生命。作为一个“社会生命”,人类物种的生命规律是什么,这便成为马克思所关心的问题,这一生命规律也就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规律。所以,我们可以把唯物史观所揭示的客观规律,理解为马克思所发现的人类物种独特的生命律。

人类物种不存在不受精神生命所干扰的自然生命。所以,自然生命从来就“不纯粹”。人类物种的生命,一端是扎根于物质生产的自然生命,另一端指向于理性规约的精神生命。前者在唯物史观规律中被“生产力”范畴所容纳,后者则在“生产关系”范畴中聚拢。所以,物质生产从来都在理性规约下进行。经过理性规约而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也就是经过生产关系规约而展开的生产活动,便构成了人类物种独特的“社会生命”。可见,自然生命是“正题”,精神生命是“反题”,而社会生命则是“合题”。这样,在马克思的人类物种生命结构中包含着辩证法的结构,但总体来说就是“社会生命”。而社会生命所服从的客观规律,便是人类物种独特的生命律。人类物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的生命律比动物复杂,与自然生命、精神生命和社会生命相对应,人类物种的生命律包括自然律、自由律和历史律三重维度,且三者构成了辩证统一的“三位一体”生命结构。对于动物来说,自然律直接等同于生命律。但是,对于人类物种来说,生命律是由自然律和自由律两者统一形成的历史律。自然生命暂时不予单独考虑,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精神生命所服从的自由律和社会生命所服从的历史律。

3. 人类物种精神生命活动服从的“自由律”

按照黑格尔的观点,自由律包含三个层次,即道德(主观法)、法律(抽象法)和伦理(具体法)。人类行为如果不是随意的和偶然的,就必须是有遵循的,这个最抽象的遵循概括起来就是真理,而行为中的真理就是正义。可见,人类的生命活动,不仅要遵循生物学的自然律,而且还要遵循自由律。但是,自由律不能违背生物学的生命律,所以,人类物种的生命律是自然律和自由律彼此扬弃的结果。对于人类物种来说,其生命律包含复杂的辩证结构:自然律 + 自由律 = 历史律。

自由这一概念的内涵表明,一个主体自己是自己的原因,对于颁布行为法则来说,就是自己为自己立生存之法。自由的根源在于理性,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人类物种凭借有意识的理性,为自己确立了一系列价值准则。正如习近平所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即“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这六个价值范畴,实际上也是中西方政治哲学最基本的范畴,这些范畴在抽象的意义上表达了人类物种永久生存所必备的理性法则。人类物种因为有了意识,在把自己的生命活动作为“对象”加以审视的时候,就会形成各种不同的观点看法,这在个体生命中表现为人生观,而在共同体的社会生命中就表现为历史观。但无论是个体生命还是社会生命,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实现人类物种的自由。自由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这一立法具体地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观念。又由于法被区分为三种,即主观法的道德,抽象法的法律,具体法的伦理,因此,西方哲学家便分别从这三个层面试图为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立法。

先说道德立法。道德立法是个体的人听从自己的理性而服从“良心”的内在规范,这一规范使得人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服从良心的尺度,从而不破坏他人的利益。当一个人与他人发生利益关系的时候,可以从道德法则出发来行为,也可以从幸福原则出发来行为,但是后者必然会引发冲突,因为幸福原则总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这就决定幸福原则不能成为人与他人处理利益关系的普遍原则。相反,理性的道德法则却可以规范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因而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有效的行为法则。所以,道德本质上是为个体的生命活动立法的主观形态。

再说法律立法。法律是由共同体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也是为了保证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发生冲突而为行为划定界限。在国家共同体中,法律可以保证个体的生命活动以不破坏他人的生命活动为前提,从而也能够保证共同体中每个人的生命活动是有界限和尺度的。因此,抽象的法律立法,也成为人类物种的生命立法。就世界历史的整体来看,法律立法是以民族国家为单位而建立的“国际法”,旨在保证每个民族国家在追求自己的生存利益的同时,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利益。因此,无论是在国家共同体还是整个世界历史,抽象的法律都是规范每个个体和每个民族国家生存活动的生命立法,避免发生每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每个民族国家对每一个民族国家的战争。

最后说伦理立法。伦理立法是在现实的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基础上的立法。所以说伦理立法是“具体的法”而不是“抽象的法”,是说伦理要把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考虑进去,因而伦理不再是抽象的形式,而是和具体的生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在家庭、社会和国家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具体的情况,这些情况在抽象法中是无法被规定下来的。比如,抽象法规定人生而平等,但在具体的家庭伦理关系中会把长幼尊卑考虑进去,因而抽象法规定的人生而平等在具体的伦理关系中是以等级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根本原因。这一说法表达的是在家庭的伦理关系中抽象法无法保证伦理秩序。伦理立法是以共同体的整体目的为目的,而不是以某个个体的目的为目的。这一点也构成了生命活动的规范从而确保共同体的生存秩序,因而也是生命立法。

总之,自由就是自己为自己立法。人类追求公平正义这些法则是价值目的,但也是世界历史客观规律的内容。规律不是别的什么规律,不过就是人类追求公平正义的规律,也就是自由的规律。人类是向着自由而生存的,所以世界历史表现为人类寻求自由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形成的规律也就是历史规律。凡是违背自由目的的,就只是必然王国的必然性中存在的。世界历史朝向一个自由的方向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规律,就是历史规律。所以,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本质上是人类物种通往自由的规律。

进一步,在马克思看来,自由离不开感性的物质实践活动,自由如果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自由就是那些关于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费尔巴哈也知道感性,但是只是作为直观的感性,即情感。而情感仍然是一种和理性相并列的精神能力,因而不是真正的感性。真正的感性,是作为生命有机体的自然生命活动,也就是实践活动,就是创造物质生活资料的实践活动。诚然,可以区分为精神的自由和感性活动的自由,但是精神的自由只在认识活动中就能完成,而感性活动的自由却只能在实践中完成。自由律是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命律的组成部分。人类物种作为动物,首先服从自然律,但更重要的是同时还要服从自由律,自然律和自由律两者相互扬弃最终构成了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命律。对于人类物种来说,他的生命律包含两个层次,一个是作为生物学自然律的生命律,另一个是作为伦理学自由律的生命律。既然是由两种生命律决定的,所以,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律就与其他生物体的生命律不同。

二、世界历史“合规律性”合的是人类物种的生命律

马克思把“历史”引入到了他对人类物种生命立法的理论体系当中,从而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其他的唯物主义的区别就在于“历史”。历史是人类物种在时间的绵延中和在空间的交往中创造出来的特有的存在方式。如果说动物是自然性存在,那人类就是历史性存在。这一历史性存在贯穿着人类物种寻求特有的生命律的过程,而这一探索生命律的全部历史就构成了“世界历史”。

1. 人类物种只能按照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改变世界

人类物种的社会生命还服从于“历史律”。世界历史无疑是由人类的生存活动所创造的,因此,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一定是人类生存活动所遵循的或者在活动中产生的客观规律。生命活动所遵循的法则,或者生命活动所应该遵循的法则,构成了人类生存活动的客观规律,即人类物种的“生命律”。一方面,人类这一物种已经在生命活动的法则中开显着生命律,另一方面,人类自觉地意识到了这一生命律,并自觉地按照这一生命律而生存。如果人类这一物种偏离这一生命律,那么就要改变生存实践活动,从而使物种的生存实践活动符合物种的生命律。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被作为描述客观性的最常用的修饰词。但如果历史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人类还能够改变世界吗?改变世界隐含的前提是:人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来改造世界从而让世界符合人的意志。但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构成的世界,怎么又是能够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能够改变世界的人的意志必须是客观意志,亦即由世界历史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意志,而不是基于主观的好恶的意志。人类若想改变世界,必须是向着由客观规律所决定的那个目的改变世界,而不能随意地按照主观目的改变世界。因此,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是世界历史向何处去的“轨道”,关键在于发现这一“轨道”及其所指向的目的,从而按照这一轨道和目的改变世界。认识客观规律,而后才能按照世界的客观规律来改变世界。如果人类对世界的期待,人类所愿意接受的,也恰好是世界客观规律所趋向的必然性,这样的客观规律是人的愿望而产生的规律,是人类追求某种愿望而产生的客观规律。可见,虽然人类物种是可以改变世界的,但却不是随意地改变世界,只有按照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改变世界,改变世界才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人类改变世界所形成的客观规律是基于人类物种的生命目的的。人类为什么要改变世界?因为世界不符合人类物种的生命目的,特别是不符合物种永久生存的目的,所以才要改变世界,以便使世界历史符合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目的。创造历史,也就是改变世界的过程。这表明,人类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基于永久生存的目的)来改变世界的。而由人的实践活动所构成的客观世界是有客观规律的,这一客观规律就是人类改变世界的活动所形成的规律,也就是关于人类物种实现永久生存的客观规律。因此,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根植于人类改变世界的生命活动当中,因而这一规律必须符合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目的。

人类物种能够改变世界但不能改变世界规律。“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势不可挡”表达了世界历史规律的客观性。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也就是人类物种特有的生命规律,即生命律。人可以利用客观规律改变客观世界,所以改变的是世界,但是却不是改变世界的客观规律。比如,“愚公移山”可以改变自然世界。但是,移动一座山脉的力学原理却不能改变,因此,愚公要借助于力学原理来移动山脉。这样,虽然改变了山脉,却改变不了山脉被移动的力学原理。

2. 生产关系的公平正义本质上是物种永久生存的保证

就一个国家共同体来说,每个个体都倾向于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追求自己的利益。但是,不能保证所有人都坚守道德行为或者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那些能够坚持公平正义的理念的人即便追求自己的利益也不会阻碍他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即便是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也不会违背竞争的公平原则,因此,持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违背他人的利益,这就使共同体成为可能。但问题是,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坚持这一公平正义的理念。所以,在共同体的普遍权力掌管者那里,就需要为这部分人确立法律规范,并且对违背法律规范的人实行惩罚。但是,道德缺少客观实在性的标准,所以无法对不道德行为实施惩罚,这个领地就变成给共同体带来各种冲突麻烦的隐蔽地带,也成为共同体治理的难点所在。

在唯物史观中,共同体的基础领域是生产关系。在阶级社会中,那些掌管共同体公共权力的人不能够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而是把私利的目的假装地当作普遍的权利,这种生产关系无法保证公平正义。而那些吃亏的人不愿意生存在这种规则之下,总是想要改变当下的共同体的生产关系,其目的是实现每个人的公平正义。所以,社会历史的发展,特别是生产关系的改变,包含两个动力:一个是追求自己的生存利益;另一个是追求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是和利益分配直接相关联的。因此,被统治阶级追求自己的应得利益的行为同时包含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维度。这样,社会形态的演进就既是双方追求生产力提高和物质财富增长的过程,同时又是追求公平正义的生产关系的过程。但是,前者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共同持有的目的,统治阶级希望获得更多的财富,而被统治阶级希望获得更多的应得财富。后者却不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的,因为统治阶级是不希望建立公平正义的生产关系的,如果公平正义就不会有自己偏得的剩余价值,但是,被统治阶级却是希望得到公平正义的。

这样,社会历史的进步中,追求生产力提高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双方共同的目的;而追求公平正义的生产关系,却总是被统治阶级的目的,他们因而总是成为代表世界历史的进步力量。上述唯物史观规律就体现在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活动之中。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平正义是保证每个个体得以生存的条件,公平正义本身既具有精神生命的价值,但本质上它们是为了保证每个个体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因而也是社会生命的价值。只有建立公平正义的生产关系,才能保证每个个体的物质利益,因而才能保证这一物种的生存。在推动社会历史朝向一个目标前进中,这里两件事情均发挥了作用:一个是社会生产力,一个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生产关系。后者是前者的保障,两者都服从于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当马克思讲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本质上是说,只有适应生产力的生产关系,才能有利于每个个体的生存,进而保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

3. 世界历史“合规律性”合的是“各民族共生”的生命律

一系列社会形态的演进构成了世界历史进程。人类物种如果是向着自我毁灭去,形成的规律就是自我毁灭的规律。但是,事实上,每个个体或者国家民族,它们都是从为了自己的生存或者实现好生活而展开生存活动,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所以,世界历史的规律也就是各个民族国家追求生存而形成的规律。但是,区别在于:是追求自己国家民族生存的时候,违背或者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还是追求自己民族国家生存的时候,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这两种方式中,显然前者是存在矛盾的,即追求自己民族国家的生存而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的,这无法保证自己民族国家的生存。因为,这种生存法则同时创造着毁灭自己的敌人,所以在逻辑上就包含着自我毁灭的种子。于是,便剩下了唯一的道路,即只有追求自己民族国家生存的同时,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这才能够使自己民族国家生存,因此是“共生法则”。这样,世界历史的进程就仅仅剩下追求“各民族共生”这一目的了,唯有把这一目的作为世界历史的归宿,世界历史才能够存在下去,而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各个民族国家追求共生法则的规律。

三、世界历史“合目的性”合的是人类物种的生命目的

“马克思所发现的世界历史趋势既是世界历史的‘客观规律’,也是人类的‘价值选择’,因而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尽管世界历史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只是说世界历史的前进不符合个体的主观目的,但是,却是符合人类物种永久生存这一整体目的的,即人类永久生存的生命目的。这样,世界历史的“合目的性”也就是符合物种的生命目的。

1. 对西方哲学“目的论”消极内涵的澄清

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一个常见的重要表述是,历史唯物主义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其中,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合规律性的理解是比较清晰的,人类社会发展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这一规律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双重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形态演进。但是,对于“合目的性”的理解,却始终是模糊的。究竟合目的性“合”的是什么目的?合谁的目的?为什么是合目的的?这些问题的理解始终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澄清。而且,一般把“目的论”看作西方哲学唯心论的基本特征。所谓目的论就是指承认有一个凌驾于人类社会之上的“智慧”设计着人类社会,设计着人类历史的走向。在目的论看来,世界历史和自然界之所以是和谐的,一定是有某种更高的力量甚至是神秘的力量支配着或主宰着大自然和人类社会。所以,在西方哲学中,目的论几乎等于唯心论的代名词。比如,大自然每个物种之间如此和谐,这绝不是出自偶然,而是一种“前定和谐”。前定和谐就是某种更高智慧的安排。显然,这是一种唯心论的立场。正是受西方唯心论的目的论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社会历史的“合目的性”问题始终悬而未决。

唯心目的论本质上是因为用因果性的思维无法解释世界的和谐,所以必须悬设一个更高的绝对智慧,把事情的全部奥秘都归结给这一最高智慧,才能把握到世界的本质。比如,太阳是大部分植物和动物生长的原因,但是从植物和动物的存在中推论不出太阳是必然存在的,为此,目的论就会做出如下解释:正是为了使部分动物和植物能够生长,所以最高的智慧才创造了太阳,仿佛太阳是最高智慧专门为它们设计和安排好的。这样,通过目的论,就把太阳存在的必然性从动物和植物生长需要中“推论”出来,从而能够解释这一现象。否则,太阳和动植物作为两个不同的事物,它们之间的关系凭借人的因果思维,只能看出太阳是动物和植物生长的原因,但绝对看不出来为什么必须有太阳存在。而目的论则解释了这一现象,即之所以有太阳存在,乃是为了部分动物和植物的生长。

以上可以看出,凡是在因果关系存在的地方,只要把原因和结果颠倒过来,即把结果看成原因的原因,便构成了唯心目的论的思维方式。由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只限于因果思维,于是目的论思维被归结到唯心论的神秘主义去了。正是由于这一点,长期以来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合目的性”问题的理解始终受唯心目的论的影响而没有得到澄清。

2. 永久生存是人类物种一切行为的终极性目的

历史规律不同于自然规律,因为历史是包含人的主观选择在其中而创造出来的结果。但是在世界历史的客观行进中,历史车轮“不免要践踏许多无辜的花草”。这意味着历史行进是客观力量。恩格斯用合力论来比喻历史的客观性,旨在说明历史是如何超越主观的愿望和偏见爱好,而按照自己的规律行进。但是,这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的客观趋势,究竟是什么?历史的必然性或者必然趋势和目的,究竟是什么?这个客观必然性的结果是什么?这个结果是否是人类物种所愿意的?

人类物种追求永久和平,这就表明这个物种是不希望毁灭的,而是希求永久生存的。生命从来都是决定我们行为的终极性力量,生命本身构成了一切行为的终极规范,或者叫作“底线”。人们追求财富,是为了自己的生活,或者为了后代的生活,为了一个共同体的生活。追求财富本质上是求生的活动。追求精神境界、追求艺术真理,看起来是超功利的行为,因为真善美本身被视为绝对价值,但本质上仍然是追求永久生存这一决定因素在背后起作用,或者说,追求真善美也是求生活动。这种观点以往被西方哲学作为经验论的观点被理性派所排斥,现在看来,经验论和唯物主义是接近的。知识起源于经验,实际上,一切观念也取决于感性生活,所以,真理也不自觉地根植于感性的生命活动。可见,生命是人类一切行为的绝对支配者。

世界历史是人类物种“自己求生”的过程。人类物种是自己“生命目的”的自觉者。生命目的在动物那里,是不被动物所意识到或自觉到了的目的,但这一生命目的却是存在着的,只不过动物按照本能就可以通向这一目的。但是,在人类物种这里,生命目的是被人类自觉到了的,所以,人类的意识就要把这一目的作为目的,自觉地通向这一目的。但是,由于被意识到了的目的使每个个体之间形成了关系,从而每个个体的目的就既有主观的目的,又有客观的目的。主观的目的经常违背客观的目的,就需要不断扬弃个体的主观目的而上升为客观目的,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物种的永久生存。

人类物种不是直接通往永生的,因而需要“求生”,世界历史乃是人类物种“自己求生”的过程。历史性存在绝不是自然性存在,因为自然性存在是一切被大自然规定好了的存在,而人类物种的历史性生存,则是有待自己规定自己的存在,正是因为自己规定自己,因而才是自由的存在。其他的生命体尽管是生物,但依然是完成了的存在,即被规定好了的存在。人类是历史性生存,而动物则是自然性生存,这是两者的区别。

人类物种“想要什么”的问题,是这个物种自己给自己规定目的的依据。如果没有任何目的,人类物种的全部活动将是偶然的。所以,必须为这一物种设定一个终极目的,以便作为最高规范使该物种获得存在论根基。全部行动,也就是趋向于这一目的的活动,均指向这一目的,所以,世界历史如果有客观规律,就必须是围绕这一目的而形成的客观规律。客观规律在生物界中,必然是以目的为核心而展开的规律。一切生命体必然是有目的的,这个目的就是生命。而其他非生命的自然物的客观规律的目的是“运动”,比如,天体物理学揭示的是天体的运动规律,物理学所揭示的全部规律都是能够保证物体运动的规律,或者反过来,这些规律就是在运动中存在着的规律。

人类物种的历史规律为什么是通往永久生存的规律,而不是通往物种自我毁灭的规律?因为,每个个体或者民族都不会把追求毁灭作为生命的目的。这也就是世界历史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统一的含义。合规律性合的是生命律,而合目的性合的是生命目的,两者是统一的。

3. 历史唯物主义“生命目的”的客观性

“合目的性”绝不是合乎某个人的主观目的。人作为有意识的存在,总是在某种目的中行为,或者说,一切行为都是由其目的所决定的,目的是可能和预期的行为结果。比如,“我要当老师”,这就是一个目的。但是,这一目的只是出自主观的爱好而形成的目的,我要当老师不等于别人也要当老师,也不等于一定能够当上老师。这就意味着,主观的目的仅仅与个人的爱好有关,而和真理无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时候行为是在主观目的支配下发生的。个人目的之所以是主观的,就是因为它不具有普遍性,因为个人的认知能力、兴趣爱好、价值取向不同,所以导致每个人的目的都不同。正如常识中所谓的“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这就表达了个人受主观认识能力所限,而无法达到客观的普遍性认知,因而他的目的就仅仅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

然而,人有时候也要关心国家大事、民族大事。所以,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对国家大事、民族大事甚至人类大事做出自己的判断,提出自己的看法。这些看法经常众说纷纭。每个人带着自己的主观爱好的目的来行为,都从追求自己的目的出发而行为。但是,由于不同人的目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因而就会形成混乱。由诸多人带着诸多目的,在各自行为中必然发生与他人的关系,于是就有如下的问题:诸多人的行为发生交叉关系的情况下,由诸多人组成的一个群体,群体的结果将会去向何方?这种情况,在群体里一般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加以决定,最后确定群体的方向。在这一关系中,多数人就代表了群体的方向,用恩格斯的平行四边形理论来说,多数人就相当于平行四边形的“对角线”。多数人的决定就成为历史的发展方向,因而确定了群体的目的。这一目的显然不是少数人确定的,而是大多数人确定的。在这个意义上,唯物史观认为,是作为“大多数”的人民创造了历史。

在一个共同体当中,每个个体的目的可能是主观的,但却存在一部分人的目的是和世界历史相一致的,这一部分人就是确定作为人类物种的群体目的的“大多数”的人民。而世界历史的目的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这就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客观目的。世界历史的“合目的性”是合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客观目的,客观目的是指客观规律符合的“目的”,这一目的不是某个人或者民族的主观目的,而是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目的,这个客观目的就是物种的永久生存。黑格尔把历史的客观性理解为其内在的绝对精神的客观性,绝对精神作为世界历史的主宰者,掌控着世界历史的方向。然而,与黑格尔不同,世界历史的客观性被马克思重新理解为由人类物种生命目的所决定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世界历史的发展最终指向共产主义,唯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才是可能的。

经常的一个误解是,历史上留下来的都是“英雄”,是“英雄”创造了历史,因而形成了所谓的英雄史观。然而,英雄史观之所以是错误的,乃是因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违背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一方面,人们总是强调英雄的伟大和历史作用,另一方面又承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因而经常把两者在知性中分裂开来。或者,把群众史观用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来理解,于是区分英雄有英雄的作用,人民有人民的作用,两者各自发挥的作用不同。进而,又会出现,英雄的作用大,还是人民的作用大等问题。凡此观点都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真正来说,英雄是人民意志和目的的自觉者和行动者。英雄的思想和行为是人民的思想和行为在英雄身上的集中表达,所以,英雄就是人民的本质。英雄是集人民利益、人民力量和人民目的于一身的人,也就是人民的代表。在这个意义上,英雄是能够洞见历史前进方向和历史必然性的人,这也意味着英雄的目的不再是英雄个人的主观目的,而是人民的客观目的,因而是世界历史的客观目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来源:《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202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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