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政: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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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政  

本文刊于《江海学刊》2025年第5期

摘要以康德为代表的古典世界历史理论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均以“永久和平”作为世界历史的主题,从未怀疑世界历史通向“永久生存”的生存论基础。然而,21世纪资本主义新变化导致人类面临两大前所未有的世界性矛盾:生态危机和核武器对人类物种的威胁。这两大威胁直接构成对世界历史生存论基础的挑战。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人类向何处去”问题的核心便是人类这一物种是“生存”还是“毁灭”的问题。以“承认—契约”关系为法理基础,坚持每个民族国家在实现自己生存的同时以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权为限,构建确保各民族“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构成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

关键词世界历史  生存论基础  生命法则

作者吴宏政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至今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是马克思对阶级社会以来世界历史总体状况的判定。这一判定显然具有改变世界历史进程中人类命运的强烈意向。但是,马克思消灭阶级斗争的思想只是因为阶级斗争使人类饱受冲突的苦难,而能够毁灭人类物种的极端情况却没有进入马克思的视野。因此,马克思致力于消灭阶级斗争的初衷,直接看并不是为了保证人类这一物种得以持久生存,而是为了消除阶级斗争带来的生存苦难。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由资本主义新变化所引发的一系列新问题已经超出了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作为人与自然冲突的生态危机和以核武器为潜在威胁的人类内部冲突,均威胁人类物种的安全,这两大威胁构成对世界历史生存论基础的严峻挑战。现在,我们应该沿着马克思所开辟的世界历史道路,在大变局的不确定性中重新探索确保人类物种实现永久生存的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自觉地确立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

资本逻辑对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破坏

以康德为代表的古典世界历史理论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从未怀疑过人类能够永久地生存下去这一自明性承诺,因此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也从未被提到理性面前加以审视,哲学家们独断地预设世界历史是人类物种通向永久生存的过程。然而,自21世纪以来,有两大矛盾日益逼近人类的生存底线,这就是生态危机和核武器对人类永久生存的威胁。而造成这两大矛盾的根本原因仍然根植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

(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第一“生命自反性”

如果不能消除生态危机,人类或许正在通向慢性毁灭的途中。人类作为生物本能地“求生”,但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这一生存活动将走向其反面——“毁灭”。这一发端于“求生”而终止于“毁灭”的生存结构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生命自反性”。生态危机本质上是由资本逻辑导致的“生命自反性”。人类的生存法则不同于动物,动物的生命活动是有界限的,即马克思所说的“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并且从来不会超出界限(该物种的尺度)而否定自己物种的存在。但人类如果不为自己的生命活动规定界限,则这一生命活动就必然走向自己的反面,即毁灭。人类的生存和动物一样,都是建立在自然赐予的生存条件基础之上的。而自然为人类生存提供双重的生命条件,其一是物质生活资料,其二是生态环境,两者缺一不可。当人类无限地获取生活资料的时候,就必然会破坏生态环境。上述自然物所具有的双重价值可以分别概括为“使用价值”和“环境价值”。当生命活动处于自然生态界限内的时候这一矛盾并不会发生,然而,如果超出生态界限,自然物之于人类的双重价值之间就会出现悖论:如果获得了自然物的使用价值,就同时破坏了自然物的环境价值;反之,如果获得了自然物的环境价值,就无法获得其使用价值。而现在的问题是:在资本逻辑的催逼下,人类超越生态界限而获取自然物的使用价值,于是导致了生态危机。

上述自然物的使用价值和环境价值之间的悖论,本质上是人类物种的生命活动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生存悖论,但这一悖论是唯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框架下才存在的。追求使用价值是生命活动A,而环境价值承载着人类的生命活动B。在资本逻辑的条件下,迫使人类的生命活动超出了自然物的生态界限,因此出现如下生存悖论:生命活动A是以破坏生命活动B为代价的;反过来生命活动B也是以破坏生命活动A为代价。这便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生命自反性”的逻辑悖论。那么,为什么说资本逻辑使人类的生命活动超出了自然物的生态界限呢?

如同工业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创造了客观条件一样,工业生产形式也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创造了客观条件。工业生产使剩余产品成为可能,进而使交换成为可能,并最终使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成为可能。正如马克思指出的:“手推磨产生的是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的社会。”而工业生产进一步和技术结合起来,还仅仅是问题的表面。工业生产是科学技术的“宿主”,而资本逻辑是工业生产的“宿主”。这样,资本逻辑成为生命活动的第一推动力,即资本逻辑导致工业生产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日益走向反自然的道路,使超越环境价值获取使用价值成为可能,从而导致人类的生命活动A破坏了生命活动B。随着资本逻辑自身的升级,当超出自然的生态界限的时候,必然导致生命活动A和生命活动B之间矛盾的加剧。现在的问题是:这一矛盾此前从未在人类的思想界照面,这是人类面对的事关生死存亡的“顶级矛盾”,它足以促使我们重建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并为此确立保证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生命法则。

(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第二生命自反性”

冷战后,以布雷顿森林体系WTO的建立为标志,世界历史进入资本逻辑主导世界秩序的“单一帝国体系”阶段,单一帝国体系获得了主导世界的普遍力量。但马克思所说的整个世界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阵营的趋势并没有改变,人类社会内部的冲突仍然是生存的主要矛盾,且这一矛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具有世界性。这种矛盾集中体现在“帝国”与“反帝国”、“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金融垄断”与“反金融垄断”、“全球化”与“逆全球化”、“合作共赢”与“零和博弈”、“文明交流互鉴”与“文明的冲突”等全方位的对抗关系。随着该体系的垄断加剧,“帝国”与“反帝国”的矛盾日益突出,世界进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并潜藏巨大的世界性冲突。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类向往和平的愿望更加强烈。核武器在发明之初便带有“震慑”作用。作为人类具有自我毁灭能力的“象征”,它的存在本身就构成对威胁人类安全行为的“震慑”,以便时刻提醒人类保持和平。因为有核武器的存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就会维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其积极意义便在于此。

然而,在资本逻辑导致人类矛盾加剧的情况下,核武器的“震慑”作用就会被僭越并走向其反面,单一帝国体系所引发的世界性矛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矛盾的极端化)可能会促使核武器在其现实性上直接成为人类毁灭自身的工具,这便是核武器的消极作用。由此我们认为,对于核武器来说,它本身包含着悖论:一方面,如果没有核武器作为“震慑”,则人类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战争和冲突之中并无限升级;另一方面,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下,核武器也催生人类自我毁灭的可能。无论是生态危机还是核武器,都表明人类这一物种包含着双重自反性生命结构。一方面,人类为了生存而违背自然进而出现生态危机的“反生存”;另一方面,核武器以其震慑性维系人类世界的和平,这一武器反过来也威胁人类的生存。可见,人类自身的“生命自反性”在生态危机和核武器中得到了极端的表现,而这两种生命的自反性本质上都是借助于资本逻辑这一中介才得以可能的。而当资本逻辑的矛盾发展到极端的阶段,上述两种矛盾便在客观上触及人类自我毁灭的可能,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便会遭遇严重破坏。

(三)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自觉

由于资本逻辑导致上述两种人类物种自否定成为可能,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便遭到破坏。人类一度理所当然以为的世界历史通向“永久生存”的目的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康德还是马克思,都从未明确地把人类这一物种是否能够永久生存下去的问题作为“问题”提出来,也从未怀疑人类物种能够实现“永久生存”。在康德看来,人类物种不存在“永久生存”的问题,而只存在“永久和平”的问题。他默认“永久生存”,而直接探讨“永久和平”和“各民族的联盟”的实证化道路。马克思同样认为,人类物种没有是否能够永久生存的问题,而只有如何实现自由和解放的问题。现在看来,“永久和平”显然应该以“永久生存”为前提,而当永久生存成为问题的时候,永久和平就已经退居到第二位了。此时必然引发人类对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深刻反思。

世界历史的生存论基础必然要建立在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之上,如果这一法则无法建立起来,就意味着“永久生存”始终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特别是在世界百年变局的情势下,人类的命运将无安放之处。在上述两大生命自反性的警示下,那曾经被无条件预设的前提现在成了“问题”,仿佛把人类从永久生存的迷梦中惊醒一样:原来人类这一物种并不能无条件地永久生存下去,而是自身包含否定自身永久生存的可能性,人类必须凭借自己的理性建立起永久生存的法则,此乃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来不可回避的命运。

面对上述两大生命自反性矛盾,西方曾经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也被翻译为“天赋人权”,而“生存权”是天赋人权之一)对生存权的绝对预设第一次被自觉地意识到,原来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并非“天赋的”,相反,它需要自觉地去建构才有其现实性。以往,西方把生命、自由、平等视为“自然权利”,并从这些自然权利中演绎全部其他权利,这些自然权利本身因为是“天赋的”而毋庸置疑。现在看,这些自然权利并非天赋,这也是马克思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为“狭隘眼界”的根本原因。且不用说自由和平等,甚至在一切自然权利中首要的权利——生存权,也已经在资本逻辑之下遇到质疑。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生存权在其现实性上并非“天赋人权”,因为在人类的选择中包含着对生存权的否定能力。这是一次颠覆性的认知,它颠覆了以往对人类永久生存的乐观态度,同时表明,人类必须自觉地建构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法则,否则世界历史将失去其生存论基础。总之,“自然权利”并非牢不可破的真实的预设,在现实的生产关系当中,特别是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条件下,在资本逻辑的推动下,人的生存权成为人类自主的选择结果,即人类可以选择永久生存,也可以选择自我毁灭。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人类向何处去”的问题被赋予新的含义。

在古典世界历史理论中,“人类向何处去”的问题是指人类需要自己寻求生存的“意义”,在其现实性上表现为人类应当采取何种生存方式,以便人类实现自由和解放,进而实现永久和平。由此,“自由”和“解放”便构成人类的生存意义。而现在看来,“人类向何处去”的问题在更加根本的意义上应该转变为人类这一物种是“生存”还是“毁灭”的问题,而不是“有意义”还是“无意义”、有“这种意义”还是有“那种意义”的问题。在旧哲学中,最多探讨的是单个人的生死问题,比如,苏格拉底说“没有经过反思的人生是不值得过的”。但是,人类作为物种是“生存”还是“毁灭”这一从前对于人类来说不成其为问题的“问题”并没有被自觉地提出来。现在,这一问题在资本逻辑蕴含的“生命自反性”矛盾中被自觉地提出来,它将引导人类建构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

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法理基础

对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建构,首要的问题是寻找该法则的法理基础。西方法哲学也曾试图为人类物种的生存提供法理基础,这便是天赋的“自然权利”。然而,由于其唯心论立场,这些“自然权利”停留在“抽象法”的层面而和具体的现实生存活动无关,因而对于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来说是无效的。正是因为这一点,马克思立足唯物史观,通过批判作为“抽象法”的“自然权利”,赋予“自然权利”以生产关系内涵,重新确立了确保人类物种永久生存的世界历史生命法则。

(一)资本逻辑对人类物种“自然权利”的破坏

资产阶级把生存权仅仅视为“天赋的”,因而被排除在社会生产关系的世俗基础之外。与此相反,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必须在生产关系中实现其自然权利。马克思指出:“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生存。”马克思恩格斯还在《神圣家族》中引用黑格尔的话指出:“‘人权’不是天生就有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离开生产关系谈论自然权利无疑是唯心论的。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私有制本身就是对自然权利的破坏。

从法理上看,人类永久生存的法理基础为“自然权利”,即人的生存权利是绝对直接享有的。因此,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都没有权利否定另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这在法理上看,自然权利即确保人类永久生存的公理。但是,这条公理在现实中却被不断破坏,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生存权被资本家所掌握,“雇佣工人只有为资本家(因而也为同资本家一起分享剩余价值的人)白白地劳动一定的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就是说,才被允许生存”。而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时候,一部分国家的生存权被另一部分国家以资本逻辑支配世界的方式所掌握。在现实中,自然权利这一公理就从未得到确立。自然权利变成了虚假的口号,成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遮丑布”。

个体为了正义可以以毁灭自己的方式消灭入侵者,如革命英雄。但这与民族间的斗争不可同等看待。战争要有相应的法理依据,如国家之间的战争不应该以伤害普通民众为目的,而只允许对对方军事力量的打击;如何对待投降士兵也需要有法理依据。但是,在民族国家之间,一个民族如果为了正义,在拥有核武器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利毁灭另一个民族呢?进一步,一个民族国家为了其所认同的正义是否有权利决定全人类的存亡呢?如果“单一帝国体系”使世界日益分裂为由不同民族国家构成的两大集团,两大集团以毁灭对方为目的相互攻击,从而引发人类毁灭的危机,这是否应当呢?这些问题必然触及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

“单一帝国体系”坚持的生命法则可以表述为“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行为必须符合单一帝国本民族的利益,否则宁可各民族同归于尽”。这是从“零和博弈”这一资本逻辑中推导出来的生命法则。“零和博弈”意味着对“竞争对手”生存权利的否定。因为在逻辑上,零和博弈表明矛盾双方是不能共生共存的,即“要么我生存,要么你生存”,或者反过来,“要么你灭亡,要么我灭亡”。这条从资本逻辑中衍生出来的生命法则本身就是反“共生”的。从“零和博弈”可以进一步推导出,“如果我不能生存,那么谁都别生存”。可见,这条生命法则本身就是反人类“自然权利”给定的生存公理的。由自然权利的这一公理我们能够推论出如下法则:每个民族国家的生存,必须以承认其他民族和国家的生存为前提(除非该民族或国家就是反人类的,亦即反自然权利的),以不威胁其他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为前提——这应当被作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加以承认。反自然权利的本质在于,不承认人类生存权是绝对直接享有的,而是可以被其他民族或国家赋予的。而如果是被其他民族赋予的权利,则这一权利就不会是“自然权利”,进而一个民族或国家就不会有独立的主权。因此,从自然权利能够演绎出“民族国家的独立主权”这一命题。如果某一个民族或国家可以决定另一个民族或国家的生存权,则违背了自然权利的公理。

(二)从个体生命法则演绎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一般原理

人类这一物种和动物有根本区别。自然生命虽然已经不是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特质,但却是不能被突破的前提。正如我们通常所说的,“吃饭是为了活着,但活着不是为了吃饭”。这就意味着,人类这一物种需要在“意义世界”中获得自身的生命法则,而不仅仅按照自然生命法则来生存,前者人们习以为常地称之为“精神生命”,以区别于“自然生命”。人类这一超出自然生命的生命活动分别以道德、政治、艺术、科学、历史等方式得到分门别类的呈现,也以家庭、社会、国家的方式存在,在各个特殊领域所形成的整体就构成“世界历史”。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历史是人类这一物种所特有的整体性生存方式。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否从这一“世界历史”的整体性生存方式中获得人类这一物种不同于自然生命法则的特殊生命法则?唯当这一生命法则得到确立,世界历史才获得了它的生存论基础,人类才获得了绝对的安身立命之本。

因为人类这一物种凭借理性有能力超出“自然的界限”,因此,这一物种的出现从开端处便被赋予“超自然”的能力。而且,这一超自然的能力恰恰又构成这一物种的本质性规定。这就使得人类这一物种的生命法则获得了全新的含义。个体有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在精神生命中,包含着多种精神要素,比如人格、尊严、真理、正义等,这些精神元素构成一个人的精神生命。而这些精神生命有时候会具有超出自然生命的力量,比如“不为五斗米折腰”“廉者不受嗟来之食”等,这些理念表达的是精神生命高于自然生命,因此当一个人在精神生命遇到挑战的时候,会选择成就精神生命而放弃自然生命。这就表明,就个体的人而言,他的精神生命超出了自然生命法则,从而获得了精神生命的永垂不朽;这也说明,个体的精神生命法则超出了自然生命法则的限制。因此我们说,个体的人的生命法则是自然法则与精神法则双重作用的结果。基于这一点同样可以推出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一般原理。

现在来看人类物种的生命法则的内在矛盾。就人类物种来说,首先不是由纯粹的单个人的集合而构成的,而是以民族或国家的共同体的形式存在的。民族或国家构成人类物种的存在单位。而由民族或国家构成的人类全体就是“世界历史”。所以,世界历史是人类物种的最高存在形态。那么,人类物种就必然需要一个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一般原理。

在世界历史的意义上,各个民族或国家之间同样包含着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一方面,就自然生命而言,各个民族国家之间首先是利益竞争关系,特别是在历史转变为世界历史的条件下,每个民族国家首先要捍卫本民族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民族国家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同时,“正义”问题就立即显现出来。当正义被破坏的时候,一个民族国家和另一个民族国家就会为正义而发生冲突。这种冲突如果达到极端情况,就可能出现恐怖主义、种族屠杀等,而如果进一步扩大,可能会发生一部分民族国家反对另一部分民族国家的极端冲突(此类冲突在历史上被称为“世界大战”)。而在拥有核武器的条件下,就存在人类自我毁灭的风险。以上推论证明,人类物种的生命法则可能存在内在矛盾:民族国家为捍卫自己的利益和正义,可能因此危及整个人类物种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人类这一物种是否能够永久地生存下去?这必然触及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的一般原理:人类物种只有在处理利益关系中服从普遍的正义原则才能得以永久生存。

(三)“承认—契约”关系作为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法理基础

世界历史是人类这一物种的自然生命法则和精神生命法则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人类这一物种具有否定自身自然生命的能力,因此需要一个基于正义的立法加以保证才能防范人类自我毁灭。然而,正义作为民族国家之间的精神生命法则却存在双重困境:一方面,无法找到一个真正代表“普遍公意”的绝对权威者,“单一帝国体系”本质上是零和博弈的唯我独尊,因而不可能成为代表“普遍公意”的绝对权威;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代表“普遍公意”的权威者,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将不可避免,这在本质上等同于没有正义可言。如此,世界历史将回到“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由于制约自我毁灭的正义是没有权威保障的,因而意味着冲突的程度是没有“上限”的,特别是在打破既往一切国际公约和各类条约、逆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一“上限”就是物种的自我毁灭。由此人类物种如何扬弃自我毁灭的内在矛盾而使人类物种持续生存下去,便构成世界历史的生命目的。而这一目的的规定是:在人类拥有的核武器足以毁灭人类,理性的正义又没有权威者约束的情况下,就只能依靠每个民族国家之间在理性基础上普遍地建立“承认—契约”关系。在该关系中,每个民族国家都是平等的主权国家,亦即实现“国际关系民主化”,并自我节制冲突,人类物种的永久生存才是可能的。

进一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一“承认—契约”关系如果不以经济领域里“去资本逻辑化”为基础便是不可能的。在资本逻辑体系中,建构的世界生产关系表现为“支配—从属”关系,这种关系最为集中地体现在零和博弈的资本逻辑之中。在“单一帝国体系”中,帝国处于“支配”地位,而其他民族国家处于“从属”地位。与此不同,“承认—契约”关系在生产关系的意义上实现为“合作共赢”,这无疑是对“支配—从属”生产关系的超越。民主化的国际关系建立在生产关系中的“承认—契约”关系之上,它要求独立主权国家之间在生产领域相互“承认”对方的合理利益诉求,特别是相互承认各自的核心利益。在这一“承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经济运行领域的规则(契约)使彼此相互承认落实在生产关系领域,从而保证每个民族国家的“共生”。在这个意义上,“合作共赢”是“承认—契约”这一法理基础在生产关系领域里的应用,并且成为世界历史进入“后资本逻辑时代”的基础。可见,“承认—契约”关系打破了“支配—从属”关系,因而成为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法理基础。

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的逻辑演绎

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探索涉及一系列终极性问题,对这些终极性问题的追问,构成对世界历史生命法则的逻辑演绎过程。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不同于动物的纯粹的自然生命法则,而是被理性所中介了的自然生命法则,因而扬弃为“自由生命法则”。马克思颠覆了黑格尔的“全体的自由”的生命目的,把“全体的自由”落实在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因而实现了世界历史自由生命法则与自然生命法则的和解。以下将对世界历史生命法则进行逻辑演绎。

(一)世界历史作为生命有机体实现“全体自由”的生命目的

世界历史生命有机体的本质在于澄清关于世界历史“全体自由”的必然性。但是这一全体自由在黑格尔那里是以日耳曼世界对绝对精神的完成为标识的。黑格尔认为世界历史作为有机体的生命目的是绝对精神返回自身,并且认为只有“日耳曼世界知道‘全体’是自由的”。这样,世界历史作为生命有机体是绝对的实体性存在,因而是自由和必然的统一。一方面,黑格尔承认世界历史的目的是“全体的自由”,这是黑格尔世界历史理论的一大贡献;但另一方面,黑格尔式的全体的自由对于人类来说没有任何助益。因为,黑格尔并没有解决人类向何处去的命运问题。这等于说,只要世界历史完成了绝对精神返回其自身的目的,人类自己的命运便无关紧要了,更进一步说,即便人类物种毁灭,也没有影响绝对精神返回其自身。这显然是站在神学立场对人类物种生命和命运的遗忘。因此,马克思颠覆黑格尔的唯心论做法,开启了拯救人类命运的伟大进程。

如果黑格尔在“绝对精神”的意义上赋予世界历史以最高目的的做法不可取,那么世界历史的目的及其以目的为核心而形成的生命有机体的生命法则,就只能通过人类自己的理性和行为建立起来。马克思始终本着对人类负责的态度,把人类作为世界历史的主体来看待,试图探索通过人类自身的生命活动规律而确立世界历史的方式。这样,世界历史作为有机体的生命法则已经不在人类之上的“绝对精神”中,而是在人类自己的理性选择中被建立起来,因而成为人类物种实现自由和解放的“生命法则”。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把“全体的自由”作为世界历史的目的,但是,赋予“全体的自由”的含义却完全不同。黑格尔把“绝对精神”视为“全体的自由”的实体;马克思则认为,“共产主义”才是“全体的自由”的实体,即自由王国。而且,实现“全体的自由”不是由某一单个民族完成的,而是“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一下子’同时发生的行动,在经验上才是可能的”。当把“全体的自由”落实在社会生产关系当中,马克思的“全体的自由”便与黑格尔的“全体的自由”本质性地区别开来,马克思的“全体的自由”是在社会生产关系的“必然环节”(作为“必然王国”的各个社会形态)中逐渐实现的过程,到了共产主义的自由王国,最终扬弃了自然生命法则,实现了自然生命法则与自由生命法则的和解。

(二)世界历史自由生命法则与自然生命法则的和解

生命是有机体,按照黑格尔的说法是“理念”的自然形态。“直接性的理念就是生命。”一切生物的生存活动本质上都是“生命活动”。一切人类以外的动物所构成的整体自然生态有机体,可以保证每个物种在没有外力作用(如火山、地震、气候突变等)的情况下永久地生存下去,这是由生命有机体的内在生命法则所决定的。大自然的一切生命规律最终仿佛都是为了使各个物种永久地生存下去。而每一个物种都有自己内部的生命法则,这些特殊物种的生命法则构成整个自然生态有机体生命法则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适应。由于这些物种各自遵循自己的生命法则(动物根本不会突破自己的生命法则而活动),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这就意味着,人类以外的物种都是在自然的生命法则中直接生存的,它们永远不会破坏其物种的规定,这构成了自然的生命有机体,即生态。

与动物的纯粹自然生命法则不同,世界历史的自由生命法则是对动物的自然生命法则的扬弃,这不意味着人类物种不再服从自然法则,而是相反,这一自由的生命法则在其现实性上展开为世界历史的必然性。不论各个民族有何主观目的,世界历史必然是各个民族追求共同的生命目的的结果。只要这一结果不因为某个民族国家的偶然的选择而毁灭人类,则人类永生就成为世界历史的“最大公约数”,这便是世界历史的目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历史是不自觉地,但必然是为了实现某种预定的理想目的而努力”。我们把恩格斯的“合力论”拓展到世界历史领域便是这样:世界历史的最终趋势是由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结果,但这一结果尽管不以某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主观目的为目的,最终却达成了“最大公约数”的客观目的。世界历史的生命有机体便在具体的现实性中以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而实现了“全体的自由性”。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是黑格尔那样把世界历史的生命有机体推向“神学目的论”的方向;相反,世界历史的生命有机体是在具体的民族国家之间的必然性关系中展开的。如果每个民族都不希望自己灭亡,而每个民族又不会在和其他民族冲突中偶然地毁灭其他民族,那么世界历史有机体的永生目的便是可能的。而如果世界历史永生是自己的最高目的,且是绝对自由的必然,那么,就根本不会在现实中出现毁灭人类自身行为的偶然因素而导致破坏世界历史永生目的的情况,因为“毁灭人类”绝不会成为各个民族国家的“最大公约数”,世界历史最高的生命法则不会允许这些偶然因素干扰世界历史永生法则。因此,每个国家在保证自己生存的时候,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这应该成为普遍的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

(三)世界历史有机体生命法则的公理、推论和结论

人的生命变得复杂乃是因为人是具有否定自己生命能力的生命体。现在看,无论是个体的人,还是人类全体,在客观现实的手段上都有自我否定生命的能力,当前主要是生态危机和核武器的威胁。因此,这样的生命存在者所构成的世界历史,其永久生存的问题便成了“问题”。人类是否必然地能够永久存在下去?人类是否应该永久存在下去?这取决于稳定的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能否确立,如果这一法则不能确立,则人类这一物种无法永久生存下去。

如果世界历史的目的只是一个偶然的东西,那么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就无法被人类所认识,或者它本身就没有目的,即人类的意义在于“寻找意义”,而其实根本没有什么意义。如此,人类找到了什么目的,什么目的便被赋予世界历史的意义。于是,世界历史的意义就永远是人类主观目的的预设。这是从康德认识论的思路得出来的结论。而现在,要超出人类本身寻求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世界历史的客观目的,便需要确立世界历史的生命法则。这一法则旨在为消除否定自身存在的因素而使永生成为可能。如果是这样,世界历史的终极意义也就是人类物种的永生。

但是,人类物种的永生与个体以肉身死亡的方式寻求永生却是不同的。在理论上个体在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为共同体的正义而牺牲的,但对于一个民族国家来说,却不能为了捍卫共同体的正义而使整个民族或国家自我毁灭。因此,每个民族和国家为了捍卫正义都不应该毁灭自己,这和个体为共同体而牺牲的原理是不一致的。从这里便得知,一个民族或国家是不包含着毁灭自己的必然性的,因此世界历史的永生才是可能的。因为,个体注定是要消亡的,但世界历史即人类物种并非注定是要消亡的。

综上演绎,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必须通过如下公理得到确立。

1)承认人类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因此,如果违背理性就意味着对物种本质的否定,因此物种必然灭亡。服从理性是世界历史有机体的第一生命公理。

2)承认生存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首要权利,该权利是人类物种绝对直接享有的因而是毋庸置疑的,“生存权是绝对无条件的”是世界历史有机体的第二生命公理。

由上述公理可以获得如下推论:

3)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推论一:人类物种是具有自我毁灭能力的物种,因此,理性的生命公理是唯一限制自我毁灭的力量。此推论构成各民族达成共生的契约基础。

4)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推论二:一切民族国家在实现自身生存权的同时,按照生命公理而以不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的生存为限。此推论构成各民族达成共生的契约原则。

5)世界历史“承认—契约”生命法则推论三:在世界历史体系中,若存在破坏其他民族国家生存权的民族国家且无法被包括理性在内的任何力量所节制,则世界历史必趋向于人类物种的毁灭。此推论构成各民族达成共生的契约界限。

6)结论:世界历史的生命有机体运行过程是扬弃自我毁灭而保证永久生存的“全体自由”目的的实现过程,而基于“承认—契约”生命法则建构各民族“共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这一过程的实体性归宿。

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2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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