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荣:作为思想家的刘禹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35 次 更新时间:2024-11-28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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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荣 (进入专栏)  

 

首先祝贺这次会议的顺利召开,因为其他事情,我无法直接到场,所以只能用视频的方式事先说说自己的相关看法。

安徽的和县确实很重要,和县之“和”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和谐文化也有相通之处。历史上,和县人杰地灵,其中最重要的相关人物无疑首推刘禹锡,刘禹锡所涉及的“和”文化也代表了这一点。他曾经在和州为官,同时做了很多文学创作工作,在和县的作品中,最著名就是《陋室铭》。但是除了《陋室铭》这一直接涉及和谐主题的作品之外,从中国思想史来看,刘禹锡作为思想家和重要的历史人物,其重要的贡献还在于对天人关的深入考察。

我们都知道,天人关系是中国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到底如何理解二者?在刘禹锡之前,荀子已经做了考察,刘禹锡则对此做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在所著《天论》三篇中,他首先肯定了天和人是不同的,所谓“天与人实相异”:“天,有形之大者也;人,动物之尤者也。天之能,人固不能也,人之能,天亦有所不能也。阳而阜生,阴而肃杀,水火伤物,木坚金利;壮而武健,老而耗眊,气雄相君,力雄相长;天之能也。礼分长幼,右贤尙功,建极闲邪;人之能也。”(刘禹锡:《天论上》)质言之,天之所能就是生万物,人之所能则是治万物,这是刘禹锡对于天人关系的基本理解。

在肯定天人相异的前提下,刘禹锡还提出另一重要观点,就是天人“交相胜”(刘禹锡:《天论上》)。“交相胜”不是说天可以取代人或者人可以取代天,而是天人有各自作用之意。对刘禹锡而言,天和人都有自身的特点,各有所长,并不能相互取代。天地万物之所以无穷衍化、社会之所以不尽发展,与天和人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无法相分。天与人之间不仅“交相胜”,而且“还相用”(刘禹锡:《天论上》),后者进一步确认了二者交互作用的关联。

可以看到,天人“交相胜”是在肯定天人相分之后,肯定天和人具不同功能和不同作用。天和人的这种区分在荀子那里已经明确指出了,他曾作《天论》,认为天与人具有不同的作用:天有天的职能,人有人的职能,刘禹锡的以上看法,可以看作是荀子天人相分论的引申。

除了前面提到的“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道在治理;天生长万物,人则治理万物之外,人之道还体现于体制,所谓“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刘禹锡:《天论上》)。这是十分重要的观点,它表明,人的特点在于通过法制的建设和实施,保证社会的有序。

关于法制,刘禹锡也做了一些具体考察,区分了三个情况。一个是“法小弛”,也就是法律没有很好的执行,有点松散,这时天人之间关系就有点混乱了,所谓“天人之论驳乱云尔”。(刘禹锡:《天论上》)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按照法治的原则去做,但却不一定得到正面的肯定;有的人违背了法制观念,也不因此受到惩罚,是非发生混淆,它表明,在法治没有正确的或正常实施时,将导致依法者没有得到奖励,违法者未受惩处。

第二种情况是“法大弛”,法制完全被破坏了,社会上是非颠倒,做好事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奖赏,而且还会受到惩罚;做坏事则不仅得不到惩罚,而且会得到这种奖赏,这都是法大弛结果。社会形成如下看法:“其人曰:道竟何为邪?任人而已。”((刘禹锡:《天论上》)这种结论,可以视为“法大弛”的写照。

与“法小弛”和“法大弛”不同的,是“法大行”,其特点在于法律得到正确的维护,社会上都能够按照法律原则去做,这个时候是非很清楚,不会出现那种做了好事以后受到惩罚,做坏事还得到奖赏这样的情况。也就是,人们可以掌握自己的命运:“其人曰:天何预人邪?我蹈道而已”(刘禹锡:《天论上》)。即使有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处于逆境,也不会归诸于外界,而是归咎于自己没有很好的履行法的义务。

以上看法的重要之点,在于通过区分法制的三种不同情况,肯定社会的环境对人的生存固然有一定影响的,但主要在于人自身的作用。“法大弛”决定了是非颠倒,“法大行”则刚好相反,这种情况表明,人在社会中的各种遭遇,并不是天意的结果,而是人自身作用中的产物。在社会范围之内,如果不加强法律建设,则法律松弛,这显然不能归罪天,因为在法大行的情况下就不一样了。从正面看,这里强调了人能够控制自己命运,一切都可以由自己决定的,行为的结果,取决于人是否在社会层面健全法制。

按刘禹锡对天人关系的以上理解,天道的观念是和社会本身的运行变迁相关的。这一看法的重要之点在于它把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秩序和人自身的法制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法制能够实行,在人道的领域,一切都可以由人自身决定的,社会中的一切现象,都与人自身所作所为相关。如果法制不执行,人道则难以彰显,人们则容易将社会中的一切都归之于天。在刘禹锡看来,人本身离不开做事,人在社会中的具体作用,体现于做多样的事,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就现实生活而言,都无法避免这一点:“目览千载事,心交上古人”(刘禹锡:《学阮公体三首》),“经事还谱事,阅人如阅川。”(刘禹锡:《酬乐天咏老见示》)法制、和谐的社会秩序与人的关联,展现了人与事的不可分。

总之,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是由法制来担保的,人自身努力具有决定作用,而不能简单地将一切都诉诸天,这是刘禹锡在对天人关系理解中的主要之点。对刘禹锡来说,和谐的社会人伦的形成,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主要依赖于社会法制的建设,后者又取决于人自身,而不是由外在的天意等超越的力量所规定。可以注意到,刘禹锡的社会理想是社会法制下的和谐秩序,他所追求的也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对刘禹锡来说,这种社会的状况的形成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自然给予的,而是通过人自身的努力、通过法制建设来实现的。这是从社会层面强调人自身的作用。

在个体人生的层面,需要联系刘禹锡在和州所做的《陋室铭》。从一定意义上说,《陋室铭》所表现的,是刘禹锡的人生境界,其主旨之一,是确认在天人关系中,外部环境并不是个体境遇的主要制约因素。前面提到,从社会层面来说,外部环境无法左右人,同样,在个体的领域,自身的努力也构成了人在世的主要因素。《陋室铭》主要关注的是个体层面,而不是像《天论》那样,指向社会层面;它肯定:外部环境并不能决定个体的境界的高下,如何面对人个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主要是取决于个人的人生态度。概要而言,在社会层面上,和谐社会建立取决于社会层面的法制建设;在个体层面上,则主要是与个体的人生修养相关。

《陋室铭》本身字不多,其文曰:“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阶绿,草色入帘青。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可以调素琴,阅金经。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南阳诸葛庐,西蜀子云亭。孔子云:何陋之有?”(刘禹锡:《陋室铭》)可以注意到,作者对人生境界作了区分,并主要将其与人自身的修为、视域联系起来。在刘禹锡看来,对人生的境遇的理解,与人对待外部世界和人伦关系相关。

首先,“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这主要与交往的对象相关。人在生活中总是免不了要与他人交往,传统中国思想肯定物以类聚,即以共同的旨趣、理想,为人与人交往的前提。对于真正有文化的人而言,交往对象总是应当志同道合,这样,才可能在心境中得到一种平衡状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白丁”、“鸿儒”具有隐喻的涵义,不是说轻视没有文化者,而是侧重于志同道合的取向。从外部的境遇来说,人生不可能处处得意,但是个体却可以通过自身的多重努力来得到心灵的安宁,如可以“调琴瑟”,也可以“阅金经”,以此作为修养方式,调节自身的精神,而这一切都是个人作为的体现。

通过以上践行,人便可以在精神层面获得和谐之境。对刘禹锡来说,人生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社会的,与社会的法制建设相关,它决定了社会是不是处于和谐有序的状况;另一个则是个体的层面,它同样也有和谐与否的问题,个体的内在和谐,主要取决于自身的人生修养。个体在世,总是面对不同的外部环境,对个体来说,这种环境是难以由自己一人之努力来改变的,但是他可以通过自身的境界提升,来应对外部的环境。以居住状况而言,尽管或处于一种不是很理想的居所(陋室),但是在具有一定境界的人那里,如果能够做到“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并“调素琴,阅金经”,又可以泰然处之(“何陋之有”)。

要而言之,从社会层面来说,和谐取决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人的努力也与之相关;就个体而言,则以自身涵养与修为、提升精神素养为指向。在今天和谐社会的建立过程中,同样涉及以上关系,刘禹锡的以上思想,包含重要的启示意义,特别是其中对人自身作用的肯定:和谐的社会理想的实现,并非取决于外部力量,而是依赖于人自身的努力。

本文为作者于11月23日在安徽和县举行的“刘禹锡与和州学术研讨会”上的视频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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