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海鸣:准确把握国安法精髓 筑牢香港稳定根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60 次 更新时间:2023-06-29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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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海鸣  

 

不久前,一名长期在日本从事“港独”活动的香港女子回港后被警方拘捕,警方国安处正式落案起诉该女子“作出一项或多项煽动意图的作为”罪,成为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以来首宗引用“域外效力”的案件。不要以为在国外犯法,国安法就管不了。此案再次印证了一条朴素的道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国安法如“定海神针”,实施三年来显示出巨大威力;可以说:吓退了一批,吓走了一批,制裁了一批。国安法正式生效前,李柱铭等一批老奸巨猾的“乱港大佬”纷纷宣布“退出”;国安法生效后,罗冠聪、许智峯等一批“港独”分子纷纷“走佬”,落草海外;黎智英等人则负隅顽抗,继续从事涉嫌“港独”活动,已被警方拘捕,等候审判。这次,在国外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的人又被警方拘捕,这预示着今后还将抓回一批。

涉嫌违反国安法之人,无论在香港、还是在国外,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全面准确贯彻国安法,必须把国安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在境内犯法必被追究

特区政府教育局局长蔡若莲6月14日在立法会表示,自香港国安法生效后,总共有252人就涉及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案件被捕;当中有155人及五间公司被检控,其中79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

以上数据告诉人们,因违反国安法被追究的是“极少数”,并非如某些西方媒体描述的那样,国安法令“香港人人自危”。以上数据也告诉人们,违法必被追究,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以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为例,被指“涉嫌勾结外力危害国家安全”多项罪名,不能因为他是传媒大亨,拥有“第四权力”,就可以违法不究。

香港是法治社会,“违法必究”这个道理并不高深。但在某些人看来,“违法必究”仅适用于违反香港法律。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宪法、基本法构成了香港的法治基础,国安法是落实宪法和基本法的一部法律,三者是香港安身立命的大法,任何人违反以上法律,就是动摇香港赖以生存的根基,决不能逍遥法外!

香港国安法第三十六条订明:“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该条款清晰地指出,在香港境内犯法必须追究。

据媒体披露该名在日本留学的女子,被控于2018年9月7日至今年3月8日期间,多次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上发布关于“港独”、极具煽动意图的帖文及照片,其中包括一些煽动他人引起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憎恨的内容及鼓吹“港独”等字句。

在国外犯法同样必须追究

警方拘捕该女子,完全是在依法行事。国安法第三十七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该女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外涉嫌违反国安法,正适用于这一条。

那么,“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国外涉嫌违反国安法怎么处置呢?国安法第三十八条订明:“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由此可见,“非港人”在国外违反香港国安法也跑不掉。

有人会心存侥幸,认为中国的法律管不到国外,其奈我何!不妨警告这些人认清以下三点:

第一,香港国安法的“域外效力”符合国际法的“保护管辖”原则。若身处境外的人对于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危害其安全或核心利益的犯罪行为,该主权国家可透过具备“域外效力”的法律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中国是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成员(香港属中国支局)。中国警方可以要求INTERPOL通过全球近200个国家成员,通缉香港国安法逃犯。第三,违反香港国安法将会被终身追究。目前,美英等国打压、围堵中国,“港独”可作他们的“棋子”,一旦不需要时,“棋子”就会变“弃子”。可以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没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贯彻国安法贵在“全面”和“准确”

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多次强调,要深刻领会香港国安法的立法要旨和原意,确保香港国安法得到全面准确、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

夏宝龙讲的“全面”,主要是让广大民众认清国安法规定的四种罪行及处罚;他讲的“准确”,也主要是让广大民众认清国安法订明的“效力范围”。国安法是一部逻辑严密的法律,是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落实该法的程序有明确规定,须认真领会和把握。

当前,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不能用普通法思维落实国安法。国安法具有凌驾于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特殊地位。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这是赋予香港国安委的重要职责和权力,香港国安委应该用好权力,不能用香港法律的原则和程序,去解决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陷于被动的地位。

香港司法法律界对国安法的理解和把握也有不全面、不准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对国安法的凌驾性认识不够,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往往显得不够果断坚决。

国安法作为一部实施仅仅三年的法律,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完全有目共睹;国安法落实当中的不足之处,也渐渐清晰。全面准确贯彻国安法,需要在薄弱环节上用心用力。国安家好,安来福来。让我们一起努力,准确把握国安法的精髓,筑牢香港繁荣稳定的根基!

(本文作者为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香港新时代发展智库主席,暨南大学“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长、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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