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智:实践与理论:六十年的探索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882 次 更新时间:2023-04-17 23:33

进入专题: 问题意识   实践社会科学  

黄宗智 (进入专栏)  


摘要:作者在学术生涯早期,因面对中西和左右深层矛盾,而一直处于学术上的半瘫痪状态,直到35岁前后,方才进入全神贯注于求真的学术研究,试图凭借扎实可靠的经验研究来选择、重释、改造或综合各家各派的理论,为的是藉此来解决内心的深层矛盾。在之后的45年中,作者完成了五本关于中国明清以来的农业、农民与农村的变迁以及其现当代和未来的发展出路,四本关于中国传统的正义体系和其今天与未来超越并综合中西的道路,以及四本聚焦学术方法和理论的研究,特别突出带有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进路。以上三个领域的探索,可以通过作者所创建的一系列关键词/概念来了解和总结其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深层的内心矛盾;求真的学术;结合扎实的研究与理论抉择;重构与创新;实践社会科学进路;新建的关键词语概括


一、个人、问题意识、学术探索


我1966年的博士论文《儒家的自由主义者:梁启超与现代中国》(Huang,1966)是在导师萧公权和父亲的影响下写的。萧老师是政治思想的大师,父亲是1911庚子赔款留学生——是年排名第一,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的博士。我博士论文除了尽可能精准地梳理梁启超的思想之外,更试图认同于萧老师和父亲都十分推崇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包括其经济和政治思想,想在梁启超的思想和西方的古典自由主义之间划上等号,並在其中发现人生和学术的最终价值。此外,1964-1965年在台湾搜集博士论文材料那年,为了了解梁启超的儒学背景,师从康有为(最后)的“天游”辈弟子爱新觉罗(刘)·毓鋆[1]学习公羊学。

但是,对我来说,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感情上,该篇博士论文的研究和写作都远远没有解决自己心底里最关心的矛盾和问题。那篇博士论文和之后在其基础上写成的专著(Huang 1972),在自己内心所引发的其实是对学术的一种负面反应:缺乏兴奋感,一度甚至陷入不十分在乎的心态,把博士论文的修改工程一直拖到为了保留自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的教学职位(tenure review, 即终身权考核),方才迫不得已地“完成”了这本书。同时,在完成此作之前,由于一种几乎是天生的,也是由于对母亲的感情驱动——一她是一位来自无锡耕读世家的闺秀,写得一手好字,但不懂英文——要求自己更多关心普通老百姓,尤其是农村人民。那些感情因素都没有在那本研究梁启超的书中得到表达。我自己之后也逐步脱离了集中于精英的思想史研究。

那样的转向的一个关键动力是因为自己在价值观上,一直把“老百姓”的福祉认作人生和学术的最高目的和价值。记得早在八岁那年(1948年),由于在报纸上看到上海在一夜之间居然冻死了三千人,而自己的家庭则处于近乎“朱门酒肉臭”的状况,我感到非常震撼,觉得世界上绝对不该有这样的现象,觉得中国的贫穷老百姓实在经历了太多的苦难。出乎意料的是,这种感情和认识居然会牢牢地在自己心底里扎下了根,成为自己对这个世界的一个基本认识。其后,在自己儿童时期特别喜爱的《水浒传》、《三国演义》和武侠小说(从“还珠楼主”到郑证因到金庸)中,这种有点类似于侠义和抱不平的精神和价值观得到了进一步的营养。

没想到的是,这些感情因素居然会在自己三十来岁之后推动了我对中国革命的认同。但那样的倾向是和之前的古典自由主义倾向并存的,因此形成了比较矛盾的思想和心态。

事后回顾,我才认识到那两种倾向的并存以及其间的张力才是真正决定自己学术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的关键。在1972年获得了加大终身权以及伴之而来的事业上的安全感之后,我便有强烈的冲动要凭借自己的专业训练(主要是扎实的经验研究),试图通过学术来为内心的矛盾追求答案。我所设想的是,要找到最翔实的历史资料,通过研究来解答古典(以及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到底孰是孰非的问题:哪一方更契合中国实际,对理解中国的实际更有帮助?为此,我花了足足两年时间浏览各种各样的历史材料,最终发现“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大量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乃是自己所看到关于中国基层最翔实的材料,由此决定完全投入其中,想通过严谨的经验研究来解决内心的深层问题。(之前,为了研究梁启超和他在日本的时期,学过日语,之后在日本进修和搜集资料一年。)同时,也开始系统学习西方社会科学的主要理论。

当时没能看到的是,自己在投入了解中国社会底层的实际才是自己心底里真正最关心的问题,其后成为决定我一生学术生涯的主导问题。而且,正因为其来自内心深处,给予了我的学术研究强烈的动力。投入其中之后,我发现自己比对之前关于梁启超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兴奋得多,觉得学术研究具有无穷的趣味。

后来回顾,我才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的一个给定实际乃是中西方在理智和感情两个层面上同时并存的实际,并理解到这也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的给定基本实际,无论简单拒绝哪一方都不可能达到内心的平衡和稳定。自己真正需要的是用学术来探索两者分别的对错,从其对比得出对两者的新的认识、磨合与融合乃至超越。而同时也由于那样的追求,促使自己在两者之外,发现了更具洞察力、更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实质主义substantivism“第三”理论传统(也包括实用主义pragmatism和实践主义理论theory of practice)——那是我第一次接触到西方的非主流“另类”理论,对自己之后的学术研究起到了较大的影响。

同样关键的是内容丰富翔实的“满铁”调查资料。它使我清楚地看到了中国农村的一系列基本实际,包括华北和江南两地农村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农业生产的基本面貌,并允许我凭此来对三大理论传统做出有经验证据依据的抉择和取舍。譬如,看到大多数农民的贫穷,看到大多数村庄是由耕地不足的小农场所组成的,看到农村社会的半分化(而不是简单的阶级分化和对立)状态等。而为了理解那些实际情况,需要同时借助三大理论传统的不同部分。

1983年开始,我有幸获得通过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在江南深入跟踪调查满铁所调查的松江县(今上海市松江区)华阳桥的四个小自然村的机会,模仿满铁材料所展示的调查方法,每节与村中最了解某方面情况的两三位农民进行“座谈”,每次集中于几个题目,并随时灵活跟踪询问,每节半天。以《长江》书为例,在1983、1984、1985和1988年总共积累了101节的访问调查的详细笔记,每天早晨8:30到11:30,下午2:00 到5点。其中关键在于具体询问,虚心吸纳。同时,还获得深入顺义县档案馆、四川巴县档案和松江县档案馆搜集、复制相当数量的诉讼案件和基层治理档案的机会。其前,在1980年,我曾经通过同一组织深入第一历史档案馆一年,搜集资料,尤其是顺天府宝坻县的相关档案。

其成果首先是拙作《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Huang,1985;黄宗智,[1986,2000,2004,2009]2014a)和《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Huang,1990;黄宗智,[1992、2000、2006]2014b)。这两本书在美国的中国研究学术界得到了较高的评价,获得本领域的两大奖(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最佳著作奖和美国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最佳著作奖),也奠定了我的“学术地位”。但是,就我内心来说,更重要的是之后两本书的中文版在国内所获得的认可,一再重版,不仅被许多学者和研究生,也被许多本科生所认真阅读(而在美国的学术环境中,因为它们是相对高度专业化的著作,根本就没有可能在本科生课程中被选读)。对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后来获知我所调查的两个主要村庄的村民认为拙作乃是“比较客观”的研究。

这两本书基本上是在我进入“不惑之年”之后才作出的专著(惭愧得很)。它们确定了我之后一贯的学术研究方法,即要求在最翔实可靠的经验证据的基础上来决定对不同理论及其不同部分的取舍,采用的是结合多种理论传统中的洞见的方法。由此得出的一个特别关键的认识是,中国的经验实际相对西方理论来说多是“悖论”的,[2]从而试图探寻、建构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新概念(Huang,1991;黄宗智,[1993,2006]2014d)。在后一过程中,特别借助于非主流的“另类”理论传统。整个过程中的关键是不墨守任何一种理论,而是针对实际而“活学活用”现有理论资源,并且随时按需要而建构新的概念——只要其有助于理解自己所看到的经验实际。

经历了以上的学术阶段之后,中国与西方、马克思主义与古典(以及新)自由主义之间的张力和矛盾在我的思想和研究中进入了比较稳定共存的状态,但是,在自己的学术思想中,仍然有一个比较基本(虽然也许并不同样尖锐)的矛盾尚待处理,即自己原先所选择的侧重主观主义的思想史,以及后来转入的比较倾向客观主义的社会经济史两者之间的张力。与以上叙述的中西矛盾“问题意识”不同,这是个比较纯学术性的问题,不多涉及深层的感情因素。同时,也受到西方新兴的后现代主义思想潮流的冲击——它所侧重的是主观层面以及“话语”。再则是中国改革时期的转向,同样包含对主观文化和话语的重视。

在那样的思想转向中,自己一旦接触到新开放的(类似于“满铁”那样翔实和未被充分利用的)诉讼案件档案,便很自然地被法律史研究所吸引,觉得这个课题既包含主观也包含客观维度,可以借此来把主观维度纳入自己的研究。虽然如此,自己在法律史领域中所选择的问题——主要关乎农村人民生活中的正义体系问题——仍然体现了跟之前同样的对普通民众的认同与关怀。在研究方法上,则一仍其旧地要求自己通过翔实的经验证据来决定对不同理论的取舍。除了宝坻县、巴县和台湾淡新的诉讼案件档案材料之外,再次有幸获得了深入松江县华阳桥村(后改名为甘露村)做实地调查的机会,在1990年代三次回访中通过同样的方法来了解村镇级纠纷处理制度(尤其是调解)的实际运作。为关于当代民事法律实践的研究打下了基础。

与后现代主义理论不同,我从丰富的材料中看到的不仅是话语/表达的关键性/决定性,更是其与实践的并存和拉锯。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Huang,1996;黄宗智,[2001,2007]2014d)研究过程中的前半期,自己特别关注的是两者间的“背离”(“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另一回事”),但在后半期则更看到两者之间的并存和抱合,既是矛盾和充满张力的抱合,也是相互作用和融合的抱合(即“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

同时,我也认识到,自己本身最深层的矛盾其实也就是近现代中国长期以来的深层矛盾的一种体现。而作为一个特别关心近现代中国以及在感情上向其认同的一名知识分子,我所经历的思想和感情斗争其实也是这个庞大的历史过程中的一个小小的体现。

对我来说,这样的体会所带来的是更深的责任感,觉得自己“求真”的意图似乎因此更为重要,更需要坚持。其结果是两本法律史的拙作《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和《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Huang,2001;黄宗智,[2003,2007]2014e)。前者关注的主要是清代法律体系中表达与实践的既背离又抱合;后者则更具体地探讨了清代和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条文、民间习俗与司法实践三个维度的相互作用,论析司法实践乃是协调条文和习俗、表达和实践的关键。而且,看到通过长期的积累,司法实践本身也会成为法典和习俗变迁的重要动力。当时,由于这个新开辟的领域的吸引力以及自己在加大所创办的中国研究中心,吸引了一群特别优秀的青年学者,包括我的妻子白凯教授(她的第一本专著获得费正清奖,并受聘于UCLA),一起来探讨这个新领域。那也是自己当时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力。

再其后,在自己从加大退休之后的最近二十年,从主要为英语读者写作到主要为中国读者写作,从主要教美国学生到主要教中国学生的转变之中,我发现自己在问题意识上也有一定的改变。之前,在美国,一定程度上受到美国学术环境的影响,虽然,同时也一直在与其斗争。在最近的二十年之中,则在之前的问题意识之上,更明确地添加了两个问题:自己之前的历史研究对理解中国当前的现实有什么帮助?面对今天的现实,中国的未来该是什么样的图景,该怎样从这里走到那里?

两个新问题的形成使我认识到身处美国的中国研究环境之中和身处中国的学术研究环境之中的问题意识的不同。美国的中国研究最关心的不会是探寻中国未来最佳途径的问题,而是关乎美国流行的理论/意识形态的某些问题,或者是美国对中国的政策问题。固然,我过去并没有让自己被完全吸纳入美国的中国研究的主流问题意识,更关心的是自己由于不同的背景而形成的心底里的问题。即使如此,在一定程度上无疑仍然受到其影响。但在最近的二十年之中,一旦加上了和中国现实与未来直接相关的问题,才真正认识到中国和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基本问题意识的不同。

以上的变化促使我在近十年中完成了继自己的《华北》、《长江》两部第一、第二卷著作之上,关注当代中国农村现实以及发展出路问题的第3卷(超越左右:从实践历史探寻中国农村发展出路)(黄宗智,2014c,此书没有英文版);以及连接自己关注清代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和关注清代到民国的《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第一、第二卷之上,关注当代法律和中国立法途径的第3卷(《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黄宗智,[2009]2014g;Huang,2010)。此外,也写了一系列关于农民工和中国的“非正规经济”以及中国改革时期发展经验的文章(例见黄宗智,2009a,2009b,2010,2011a,2011b,2012,2013,2015b),试图通过那样的研究和视角来理解中国社会、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整体。如今,更完成並出版了关乎中国今天和未来的正义体系的第四卷和农村与农业的第四卷。两本第四卷的重点在当前和未来。也发表了一本关于“非正规经济”的当前和未来的专著。它们共同组成我13卷“著作集”中的9卷。

剩下的是关于理论和方法的四卷,逐步从《经验与理论》(黄宗智2007)到《实践与理论》(黄宗智2015),再到更宽广的“实践社会科学”(黄宗智,待刊1;黄宗智2020a;亦见黄宗智《实践社会科学系列丛书总序》),而后再到特别突出前瞻性问题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黄宗智2022b)的四卷。在我的理解中,经验与实践的不同在,经验指的仅是事实,而实践指的则是来自话语和实用的互动而产生的实践,乃是一个不断变动的过程。

这里应该附带说明,无论是农村和农业的研究还是法律及其实践的研究,自己一直都觉得其关键在于核心问题本身,而不在于人为的学科或历史时期/朝代划分。为了求真,为了解决自己关心的问题,学科和时期的划分都没有太大的意义——重要的是解决问题,而问题本身绝对不可能被任何学科或时期所限定。

回顾自己过去六十年的学术生涯,我自己都感到比较惊讶的是,感情,作为自己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的来源和动力,其实比理性的认识起到更根本的作用。我们习惯认为“问题意识”主要来自一个学者的学术或理论修养,而在我的人生经历之中,它其实更来自感情。而且,心底里感情的驱动,区别于纯粹的思考,也许更强有力、更可能成为个人长期的激励。当然,其中的关键是要从矛盾的感情获得建设性的动力而不是陷入颓丧。同时,需要把感情上的矛盾配合理性的求真才能从其中找到建设性的学术路径。当然,这一切都和个人的背景、性格、遭遇等有一定的关联,具有较大的偶然性。

同时,我个人的经历也是一种把自己置于历史情境之中,认同于人民和国家的历程。这固然可以提高自己的问题意识和学术研究的意义,而适当配合来自不同理论的问题意识,更能够形成建设性的动力。我一再强调要从不同理论的交锋点来形成自己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其实最终也是源自上述经历的一种方法性见解。我之所以要说明这样的经历是希望我个人的经历也许会对处于同样情境和心态的人起到一点积极的作用。

最后,我之所以在学术研究中一再强调要拒绝西方形式主义理论逻辑中惯用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思维习惯(见黄宗智,2015a:“导论”;亦见黄宗智,2022a),显然也源于自己的经历,以及自己对中国近现代历史的认识和认同。全盘西化和全盘中化都是不可持续的途径。在两者之间探寻建设性的动力,根据关乎中国实际的经验证据,以及演变中的实践而追求融合与超越,才是我们所应做出的选择。矛盾,包括深层的情感矛盾,可以成为建设性问题意识和独立思考的动力。

这里应该补充说明我学术生涯中一系列相当偶然和幸运的巧合。1980年代,我是首批获准深入到满铁在1930年后期到1940年代初期所调查的华北平原的六个村、和江南地区华阳桥的四个小自然村庄,去做长期跟踪调查的学者。尤其是华阳桥,在十年之中总共回访了这些村庄8次,每次两个星期。

这样的机会是一种偶然因素,是我当时通过美中学术交流委员会提出的特别要求,认为在那样的调查条件下,才有可能获得详实和真正可靠的原始材料的相互确认。同时,也获准多次进入松江县和顺义县的两个县政府档案馆。之前(1980年),我曾从同一单位获得资助深入第一历史档案馆的顺天府(特别是宝坻县的)档案,查阅、复印了相当数量的相关档案,包括诉讼案件档案,来配合自己的农村研究。

记得在松江调查期间,当时在上海社科院结交的知心朋友徐新吾先生和我相互向对方表示,特别重视我们所共同认同的“一竿子插到底”的研究精神(徐新吾和吴承明一南一北两位是中国非常优越的社会经济史领域的领军前辈,吴在解放初期还是工商管理局的领导),徐对中国的棉花和蚕丝生产和销售都做到非常扎实可靠的独到发现。我受惠于他的研究良多。

我正是根据这样的研究背景来试图对中国村庄的实际和美国学术界的四大理论传统如何使用和不使用于中国农村和基层政府做出“比较客观”的判断,分别突出其符合实际的方方面面,以及不符合实际的方方面面。

至此,我才真正认识到,现代社会科学真正重要的含义绝不仅仅是所谓的现代理论,而更是其与实际的关联。在前现代的学术环境下,鲜有真正能够“一竿子插到底”的研究条件。在历史研究中,多不能区别“表达”和“实践”,“理论”和实际运作。一定程度上,区别两者,不是仅仅借用所谓的现代理论和其连带的意识形态,才是现代学术研究的真正重要含义。在前现代的客观条件下,比较难做到实地调查和基层档案研究的条件。

我今天不可能详细论述相关细节,谨想采用一个之前没有用过的方式来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几本书的核心内容。


二、不同阶段中的主要关键词


首先,我从自己进入不惑之年之后的头两本书得出的,关于中国实际和西方主要理论间的关系的总体概括,特别可见于1991年《长江》书出版之后发表的论文《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黄宗智1993[2000、2006、2014d])。该文比较集中地指出,中国乡村的历史实际,从西方的主流理论的视角来看的话,是充满“悖论”的(paradoxical)。原文用“规范认识危机”来论述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其后,伴随后来自己关于中国的正义体系相比西方理论的比较论析,更加上了一系列的同一思路的中文表述。此篇“悖论”论文(和我华北、长江两书)当时在国内引发了比较广泛的讨论,由三个主要刊物组织学术会议,并发表了十多篇系列文章和讨论报导。[3]

正因为中国的实际/实践相对西方理论来说,多是“悖论”的,我在表达一些更具体的论析时,须要一再解释为何有这样的看法,因此,陆续构建了一些扼要、简化的词语来表达这些比较独特的意见,多年来陆陆续续积累了不少这样的新用词,目的在试图更精准、清晰、简约地表达自己发现的一些经验实际。

在今天这个场合中,觉得应该试试来做一个简单扼要的回顾,来让第一次接触到这样的思路学生门来比较容易精准地掌握这些概念,并借此根据一些实例来说明这样的概括。有的学生说不定会从中看到对自己写作时的一种可能有用手段。

另外,还要说明,从加大退休的2004年 是我一生的重要转折点。之前,对中国许多现实问题都是仅想而不写,之后越来越多关心、研究和写作关于中国的现在和未来的问题,包括创建适用于中国的新型的社会科学。从2005年开始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职、开课、带博士生,先是在人大的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而后在法学院。一晃已经过去18年了。这些年是我一辈子写作最多的阶段(“生产率”要起码一倍于之前),也是我一生学术生涯中最有意义、最愉快的18年,几乎等于是一个第二个人生。

下面我将自己的学术生涯按照不同的中心关注点来划分,围绕每一个主要学术问题来回顾。为了将其比较集中地具体化,特地聚焦于一些自己构建的关键词来讨论、转述。

之所以采用这样一个讲述方法,首先是因为,由于自己一贯集中于中国实际相对西方理论的悖论性,难免会强调一些与学术界的主流思想不一致的想法,特别突出中国的悖论性。根据自己的比较偶然、特殊、幸运的经验研究机会发现许多与一般认识不同的实际,常会有一些与现有一般文献和话语中不同的认识,需要创建或借助新的悖论性的用词来表达。我觉得可以将我的回顾和总结围绕这些新用词及其包含的概括来讨论,分开为不同的阶段和题目来总结、讨论。说不定会给予大家一些更具体和明确的抓手来掌握我这些主要学术思路。兹将自己的演变和这些关键词分为四个不同重点的阶段来介绍和论述。

(一)中国农业与农村史

首先是关于农业和农村史的研究。一个主要关键词是“没有发展的增长”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这个新词。我将“发展”定义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也是其实际的核心含义。一般是伴随机械化而来的西方现代式的演变,人们因此常将其等同于“现代的”“发展”。但是,中国乡村从明清以来的演变则呈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即没有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演变,仅是单位亩产量的提高。

这和我所用的另一个关键词 “内卷化”involution紧密相关。譬如,明清时期,松江府的农业大规模从粮食转入棉花-纱布的生产,蚕丝次之。前者按亩须要18倍于水稻的劳动投入(180天来植棉、纺纱、织布,相对于水稻的10天),但仅为农户家庭带来三四倍于水稻的劳动报酬,远少于其18倍的劳动投入。那样的劳动较大部分是来自妇女、老人、乃至于儿童的家庭辅助性劳动。我称后者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fam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其程度可以视作中国农业在当时的世界农业中的一个突出的特点。种桑、养蚕、缫丝性质也基本一样,它每亩地须要约9倍于水稻的劳动投入,从而同样获得仅三四倍于水稻的收入。这样的内卷化是来自土地相对劳动力的不足,也是“小农”合家组成其家庭生产单位的基本特质。

我们如果据此来比较我研究的松江府和吉尔茨Clifford Geertz研究的印尼水稻地区,就能看到,松江要远比他研究的印尼水稻更高度“内卷化”好几倍。松江在宋代便已经达到印尼19-20世纪那样程度的水稻劳动密集度,区别于旱作物。中国松江府到明清时期大规模从水稻转入棉花纱布和蚕丝的生产,则达到比印尼的水稻还要高数倍的内卷化程度。

再则是我构建的另一个相关用词:“内卷型商品化” involutionary commercialization。此词针对的是,亚当· 斯密所提出的平等互利双向贸易乃是现代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一个关键动力的理论。在他写作的18世纪后期,其实是伴随当时英国的农业革命(主要由于农业生产中大规模增用马力与工业革命(机械的使用)同时来临的演变,乃是城乡同步的发展。但是,内卷型商品化与其不同,它主要是内卷化下的相对贫穷农村与相对富裕的城镇间的不对等交换,输出远多于输入,而且,相当比例来自农民交付的地租,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榨取型交易。它与亚当· 斯密理想化中的城乡平等交换的情况不同,亦即城乡的不平等的交易,或许也可以根据他的思路而称作“畸形的市场”。满铁的资料中,有非常详细的华北和江南两地农民所购买的商品的资料,证明,农村向城镇输出的是几乎其所有最优质的产品,如优质细粮、菜、棉、丝、肉等,要远多于反向由城镇输入的产品——后者仅是一般日常使用的廉值油盐酱醋等,在江南还有小部分的烟酒(华北则没有),明显是不对等的交易。与其对照,在18世纪初的英国,(根据大量的遗产记录而被证明)农村从城市购买的产品包括镜子、油画、书籍、钟表、台布及银器等(Weatherill,1993:尤见219-220,表10.2及表10.4;黄宗智2022c),与中国十分不同。这当然和中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差别直接相关。它颇像近现代的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间的不对等交易,大多由发达国家占据利润大头,一般不会真像斯密提出模式那样导致共同发展。(黄宗智2014d [1993]: 第6章)

其后,在改革时期呈现的新变化则是“新农业” new agriculture——指的是中国改革以来,特别是世纪之交以来,快速興起的高附加值小农户农业,特别是1、3、5亩地的拱棚(也包括温室)蔬菜,几亩地的果园、一二十亩地的种养结合农场。这样的”新农业“如今已经占到总耕地面积的1/3,农业总产值的2/3。它是伴随中国人民食物消费转型而兴起的——从传统的8:1:1的粮食、肉食、蔬果到如今的4:3:3比例,是一个与中国台湾和香港相似的比例的转型,是近二十年来中国农业中的一个主要动向。(黄宗智2016b; 2014c)

再则是“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农业”labor and capital dual intensifying agriculture,它是中国改革以来兴起的“新农业”的要点。它与美国的资本密集型农业不同,不是以机械化和具有 “规模经济效益”大农场为主,而是以“劳动与资本双密集”的现代小农经济为主的生产。国家政策多年来主要关注规模化农业的发展,相对忽视了小农经济的活力。最近几年,尤其是2018年以来,我们方才看到对小农经济 和“新农业”前所未见的关注。如今被农业政策人士们称作“菜篮子”。

最后是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hidden agricultural revolution指的是,被人们由于美国农业模式的影响而广泛忽视的中国的农业现代化的主要动力。它说明的是,正是中国的“现代小农经济”,而不是规模化农业,乃是中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关键演变。

以上几个新构建的既具体也抽象的用词比较集中地表达、总结了我这些年关于中国农业所得出的一些想法,集中于这些新创建的用词,也许会使大家更容易掌握其实际和理论含义。

大家可以看到,以上的这几个关键词是紧密相互关联的。正由于中国的人多地少基本国情,土地相对稀缺、昂贵,人力相对众多、便宜,使中国农业尽量在每亩地上投入最多的劳动力,使用最少的土地。而美国,由于其相反的“新大陆”“地广人稀”基本国情,则会在每亩地上投入最少的劳动力,最多的土地和机械。正因为如此,美国农业少见“内卷化”,多见使用机械来减少人力投入,提高劳动生产率。这是两地的基本不同。进入现代,美国农业投入越来越多的机械动力,并将其自身的农业发展经验表达为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通过“规模经济效益”的理论来表达现代农业发展,而中国则只能继续主要依赖劳动密集型的农业。

在前现代时期,中国农业的商业化多是“内卷型商业化”,是一种生存推动的商业化,是城乡不对等的商业化,是一种“畸形市场”的商业化,和西方相对比较平等的城乡贸易不同。正因为如此,中国农业的出路不可能像美国一样集中于“规模经济效益”,中国的“小农经济”也不可能在短期中便消失。中国国家农业政策直到最近几年方才跳出了之前的狭窄的“规模经济效益”美国模式视角,看到了“小农经济”的关键性。大家如果能够清楚、精准掌握这些关键词,便能够基本掌握我小农经济研究的核心内容,也能看到为什么中国眼前的主要农业发展方向乃是中国的小农经济“新农业”,而不可能简单是规模化和机械化的美国式农业。正因为如此,我特别反对将中国农民翻译为英语的“农场主”farmer,将中国农民等同于美国的农场主,但中国自身的英语报刊都已经完全这么做了,忽视、掩盖了中国的基本实际。

(二)关于中国正义体系的新词

我的第二个研究主题是中国正义体系的实际运作,也同样带有几个比较重要的新构建的关键词。首先是“实用道德主义”practical moralism。它是中国法律(中华法系)历来所展示的主导思想,特别清晰地展示于《大清律例》。“律”所表达的是一种道德理念——譬如,父母在,不可分家。而“例”所表达的是在那样的理念之下的司法实际:实际上,住在一起的兄弟妯娌间常常会闹矛盾,法律鉴于实际,进而用例条来修改了律,说明,如果父母亲允许,则可以分家。它所展示的不是西方形式主义法律之要求法律在形式逻辑层面上的前后一贯统一,而是在实践层面上的实用考量与道德理念上的并存与二元合一。(黄宗智2014d [1993、2006])

与西方形式主义法理不同,它展示的逻辑内涵是“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这是“中华法系”相对西方形式主义法学的一个关键“悖论”点。

“表达与实践”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的二元互动合一是它的基本结构,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儒法合一”的法律和法理框架,允许两者的并存、互动、合一,与西方法律要求的,源自欧几里得几何学似的形式化逻辑统一,十分不同, 尤其是相对美国的主流“古典正统”classical orthodoxy法学传统来说如此。它要求从几个“定义”和“设定”出发,凭演绎而得出一系列的完全整合的类似于欧几里得的数学化“定理”,不允许不同的“逻辑”的体系,不允许表达与实践的二元分别而又合一。

那就和美国形式主义“古典正统”所要求的法律必须在在逻辑上完全整合的法律体系十分不同。虽然,实际上美国法律在实际运作层面上,一直都是形式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结合体:最具体地体现于其最高法院之“古典正统”和实用主义两派的长期拉锯不休。也就是说,从文本层面上来说,中美法律是十分不同的,但在实践层面上,却吊诡地带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黄宗智2007;黄宗智2014: 第8章)

在双方不同的正义体系中,中国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非正式调解”informal mediation所起的作用。这是个可以追溯到中国儒法互动合一、道德理念和法家的正规制度与司法的二元合一实用道德主义正义体系。即便今天,其非正式调解占比在中华法系传统中,包括日本与韩国源自中华法系的正义体系,达到所有纠纷中的一半或更多,和一般西方正义体系中的仅仅几个百分点十分不同。(黄宗智,2016a)

美国的所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只是一个相应诉讼费用膨胀而兴起的权宜做法,没有像中国那样的深厚社区调解传统和儒家的“和”道德理念传统支撑的做法。具体来说,在中国长期以来,村庄内部出现纠纷时,一般都由村庄社区公认的威望人士出面来调解,最终由纠纷当事人双方“见面赔礼”,来解决纠纷。满铁材料在这方面有非常详细的证据。这是和中国长期以来在儒家道德理念下,与紧密聚居的自然村紧密相关的一种正义体系。在美国平均2700亩的农场,相互据离几公里的农场,根本不可能形成中国这样的紧密聚居的自然村。(同上)

再则是我称作“半正式调解”semiformal mediation,即,在非正式调解失败后,一方告上县衙门,而村庄的威望人士,由于矛盾闹大了,会再次出面加劲调解。同时,当事各方会考虑到官府对之后的诉状、呈词等做出的一系列的初步批示:譬如,表示怀疑诉状所呈是否属实;或对其中一方的训诫;或建议某一方应该考虑退让等。在那样的情况下,当事人和社区调界人士会重新考虑,常会因此成功达成半正式调解。它几乎等于是一种衙门与民间互动对话、商议的半正式半非正式调解。这样的半正式调解在中国正义体系的纠纷解决中,占到所有纠纷中的不止三分之一,和非正式调解一样,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色之一,也是其村庄社区的基本特色之一。(同上)

我称作“第三领域”third sphere的是“半正式调解”运作的领域,在中华法系中处于衙门正式正义体系和自然村非正式调解体系之间,是产生于两者之间的互动和对话所组成的中间地带。在第三领域中,衙门一般会优先接纳社区内部的纠纷调解,而不是县衙自身主持的审判或调解。这种第三领域的再次调解所解决的纠纷占到所有纠纷中的约三分之一,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上;亦见黄宗智2014e[1993、2006])

这样的非正式调解和半正式的第三领域调解在西方法律中都比较罕见。在中国的正义体系中,它们处理了所有纠纷之中的一半到三分之二。而在西方,调解处理的争执才占到纠纷总数约几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同说明的是,中国广义的正义体系与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基本不同。它是中华法系的一个基本特色,也是受其深层影响的日本和韩国——同样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国家——的一个基本特色。 迄今仍然如此。

“集权的简约治理”centralized minimalism和以上说的现象是直接相关的。所指的是,在高度集中的皇权之下,中国的正义体系仍然倾向尽可能简约的治理。一是因为内卷型的农业赋税收入有限;一是因为皇权有意识地要将治理体系简化,因为皇帝高度依赖官员们对自己的忠诚,每多隔离中央一层,便会对中央带来多一层的离心忧虑。它和西方的低度中央集权和高度基层渗透的模式十分不同。它是中国治理体系中长期以来的一个重要传统,一定程度上仍然可见于中国当代的乡村。(黄宗智2008)

最后是“实践社会科学”social science of practice。这是关于表达和实践二元的关联的思考。首先是需要区别两者。人们多仅关注表达的单一层面,忽视实践。但实际上,正如其正义体系那样,中国长期以来一直都倾向将两者视作一个互动合一的体系,即“说的是一回事一,做的是一回事,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

我们需要同时认识到这三维才能真正认识中国的正义体系及其实际运作。我们如果像一般学术那样,老在表达/话语层面打滚、争执,便看不到其真正的运作。我们需要同时看到其表达和实践层面才能真正认识到其真实实际。在表达和实践二元之间,实践才是真正不容易认识到和掌握的层面。所以,长期以来,我一直提倡要将我们研究的视角颠倒过来,亦即“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为此,一直提倡要采用“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

“实践社会科学”这个比较特殊的关键词可以被视作我关于中国法律史的实际运作的主要认识,既表达它与西方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学体系在逻辑上的不同,也说明了中国的正义体系的实际运作相比西方的一系列不同。

我们也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国的正义体系一直都是一个结合温柔的儒家“仁治”和严厉的法家法治,儒家的道德理念和法家的严峻法治的二元合一体系,和西方以单一面化的演绎逻辑为主的传统十分不同。它也同时容纳抽象的道德理念和实用的实际运作双维,和西方要求法律体系整体在演绎逻辑上统一,包括必分对错的做法十分不同。同时,它还容纳了高度集权的皇帝统治,以及高度简约的地方施政(既节省开销也免去层级众多行政体系所附带的离心威胁),和现代西方的相对低度中央集权的民主统治与相对高度基层渗透力的统治十分不同。中华法系在正式治理之外的非正式治理和半正式治理,以及正式和非正式互动合一的“第三领域”,都是西方法律和治理体系中比较罕见的。我们决不可将两者间的互动简单视作现代与非现代之间的不同,须要将其视作具有不同逻辑和功能的广义正义体系。其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体,而是可以相互借鉴和补充的二元合一体。

(三)从悖论经验到实践过程

看到中国实际相对西方理论的悖论性,其实连带还有两大意涵。一是还看到西方自身相对其理论/话语的悖论性。我们一旦看到西方主流形式主义普适理论相当普遍并不适用于认识中国的实际/实践,还会看到,其实西方的主流学术理论也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识西方自身的实际/实践。如今古典自由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虽然占到主流地位,乃至于霸权地位,但从实际、实践角度来观察,它其实是一个片面化的虚构,譬如,将市场经济建构为全是平等互利的交换,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最终动力。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它也是一个掩盖了其帝国主义侵略丑恶面的虚构。

在亚当· 斯密构建其理论的18世纪后期的英国,由于当时的历史性耦合——农业革命和新工业革命在英国的偶然同时呈现、结合,导致一定程度的城乡双向贸易的兴起,给予了他的建构一定程度的实然性。但是,上面已经提到,那样的平等双向互利并没有在中国发生。实际上仅出现了城乡不平等的贸易,主要由农村为城镇提供优质农产品,反向的输入农村的城镇物品极少,绝对是不对等的交易。从斯密的建构来看的话,乃是一种可以称作“畸形的市场经济”,并不符合他形式化理论所建构的理想类型的市场经济。进入19世纪,我们看到的更是大英帝国相对后发展国家(“第三世界”)更为畸形的交易,包括东印度公司在印度生产鸦片,而将其偷运进入中国,凭其来换取中国的丝绸、瓷器等物品,进而凭军事侵入和不平等条约来将那样所谓的“平等”贸易强加于中国。完全说不上什么平等互利。

我1960年19岁在华盛顿大学开始读研究生时,有两本费正清的学生的专著是我们当时必读的典范:一本是徐中约Immanuel Hsu的,将总理衙门的建立论析为“中国之进入国际大家庭”(Hsu, 1960),另一本是张馨保Hsin-pao Chang 的专著(Chang 1964),将鸦片战争的起源最终论析为“中西文明间的文化冲突”。当时的我对此想不清楚,只知道不对劲;后来才清楚认识到,在19世纪中叶,只有马克思将鸦片战争的丑恶面论析得一清二楚。这些是我们要认识到的历史实际。它说明的是西方资本主义的历史实际的另一面。我们绝不可完全接纳主流形式化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虚构。

正因为如此,我沿着自己之前的中国实际相对西方主流理论的悖论性的认识思路,提倡创建新型的“实践社会科学”的研究进路:即,我们要从经验/实际/实践出发,而不是西方单一面化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和意识形态的建构出发,来认识,不仅是中国,更是西方本身,由此来建立新型的、符合实际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和理论。

与此相关的是另一关键词,畸形贸易lopsided  trade。那是针对斯密所建构的理想化的交易,认为市场交易只可能给贸易双方都带来利益。模式化地来说,如果甲地能够凭借其资源禀赋以更便宜的价格生产甲产品,而乙地则能够更便宜地生产乙产品,两地交换,显然对双方都有利。在斯密看来,正是那样的交易,能够共同推进两地的社会分工,籍此推动高经济效率和发展。但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并不是那样的平等互利贸易,而是不平等的贸易、畸形的贸易,亦即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剥削。那是马克思所明确指出的历史实际,与斯密的理想化建构不相符。在中国的“三大差别”下的不平等的城乡贸易,基本性质也是提取、榨取多于互利。

我最近的《市场主义批判》一文(黄宗智2022c),比较系统地回顾了有史以来的各种不同的贸易,包括中国的“内卷型商品化”, 中国城乡间的 “畸形市场”,以及中国在帝国主义侵略下的“不平等贸易”等。我们需要区别被斯密建构、单一面化的平等互利贸易和历史中的实际贸易。如今,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决策中,中国已经比较明确地划分真正的平等互利贸易,以及被形式主义虚构的伪装平等互利贸易。(黄宗智2020b)

我之所以提倡“从实践出发“的历史研究为的正是要破除形式主义经济学的片面虚构,籍此来认识历史实际,摆脱被片面化的理论虚构所左右的不符实际认识。

(四)建立带有前瞻性道德理念的理论和社会科学

更有进者,从实践出发的研究固然更贴近历史真实,更能够摆脱形式主义理论虚构束缚的学术研究,但是,作为国家决策的引导,西方的另类理论实质主义、实用主义和实践主义多缺乏明确的前瞻性。这是它们的一个普遍弱点。它们大多限于对前现代的论析,突出其运作实际,但大多不带有明确的另类前瞻性的视野,不像形式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那样总揽过去、现在和未来。

在前瞻性方面,首先,大家会联想到上面已经总结了的关于中华法系的“实用道德主义”核心传统,突出在实用考量之外,需要有崇高的道德理念来作为认识上的指导性理念,道德与实用的二元合一,才能给予实质主义、实用主义、实践主义在前瞻方面的不足。(黄宗智2020a)

其中关键在道德化的理念。其实,在这方面中西文明实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共通性。这里仅举一例,即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 康德不像庸俗、狭窄的西方形式主义理论和意识形态那样,仅凭简单的形式主义化的虚构将人简单化、片面化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由那样的虚构出发,制订了其必定会导致资源最佳配置的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使其成为“主流”的英美经济学理论,将其单一面的虚构等同于“科学”,将其建构为国家意识形态,借此来进行无限的私人和国家逐利。並且,将其建构为理性的定理,最佳资源配置的定理,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前提条件。实际上则是单一面化的掩盖另一面的实际的意识形态化虚构。

我们可以将其与康德的符合实际的哲学,启蒙时代的真正思想精髓来相比。首先,康德区分“纯理性“和”实用理性“,将“实用理性”设定为 “理性”所不可或缺的维度,处于纯理性和实践之间不可或缺的环节。籍此,才可能真正贴近真实世界,连接理念与实践。对他来说,主导实践理性的应该是他提出的关于实践理性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即,“你要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是邓晓芒的翻译——邓晓芒,2009:6。)也就是说,在行动时,你要确定你自己的选择是你愿意它也成为一个普遍法则那样的法则。

这是一个贴近中国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规则”的“仁”道德理念。当然,也贴近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纲领。

这些中国的儒家思想传统、以及中国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实际上和康德的“绝对命令”是共通的。它不会简单依赖片面化的形式主义理论的虚构,而是关心到实际运作中的道德理念的实践。正是那样的道德理念,给予了中国前瞻愿想长期的延续性,也是可以借此弥补实用主义、实践主义、实质主义所缺乏的前瞻性道德理念。也是其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共通理念。

实际上,“中华法系”中的“儒法合一”便展示了这种结合儒家温和的前瞻性道德理念(“仁治”)和法家的严厉执法,以及高度道德化的非正式和半正式司法与主要关注定刑的法典化的“律例”的总体构想。如今,中国已经大规模引进了西方的必分对错,高度演绎逻辑化法律,但是,我们可以从其正义体系中的非正式和半正式部分,也从其正式法律条文的规定中,看到原来儒家理念的影响,以及传统的“实用道德主义”的传承,乃至于这里说的“前瞻性道德理念”的传承。未来的新型“中华法系”应该会是、将会是一个中西合一的新型正义体系,不会是简单的全盘西化或简单的本土资源化。

大家可以看到,这里的一些主要关键词是与上面提到的“实用道德主义”(以及儒法合一)相互关联的,也是宽广的,纳入了巨大的“非正式”和“半正式”(“第三领域”)维度的宽广正义体系连贯的,而不仅仅是相对狭窄的“法律制度”。这是带有“前瞻性”道德理念的中国今天和未来的“正义体系”的走向,也是其之与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它将是一个结合中西的体系。

(五)从二元对立dualistic  opposition到二元合一dyadic unity

最后,在我最新的一篇文章中(黄宗智,2022a),特别指出中国长期以来的二元互动合一宇宙观其实非常适合今天的需要。西方由于其长期以来在理论层面上一直偏重欧几里得几何学所代表的演绎逻辑思维——从几个给定的定义和前提出发,凭借演绎而得出在那样的世界中无可怀疑的真实的虚构,特别适合无机的机械世界中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科学观”,也导致了人们普遍使用“现代”一词的表达的话语世界。但中国文化则一直偏重有机世界和生命科学中的二元互动合一宇宙观。

我这篇新作专门论述中西在这方面的至为关键的不同。我本想今天在这里讲我这些新的思路,但后来觉得题目有点过度抽象和专业化了,不完全适合这个场合的听众,最终改为这篇为其作出铺垫的文章,借此机会来将其形成的背景,和其所使用的一些关键词来作为新作《从二元对立到二元结合: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文的铺垫和介绍。这里仅提一下几个新构建的关键词来略为表达其内容:

有机与无机宇宙观organic vs. inorganic worldview:

二元合一而非对立的思维dyadic unity vs. dualistic opposition:

医学思维 medical sciences approach:

现代小农经济modern peasant economy:

实践中的二元合一dyadic unity of practice:

实践政治经济学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practice:

以上是我学术生涯的简短回顾,突出了一些主要转折点,并借助关于自己杜撰的一些关键词来突出其核心内容和框架。当然,这是一个还在继续探索的过程。自己希望,将来说不定还会在过去写的十五年、五十年、和现在的六十年的回顾之上,讲、写一个七十年的回顾和探索。


*本文初稿曾于2022年4月25日在复旦大学“望道讲堂”的“多重视野下的中国现代化道路”以本文上列的同一标题做过一次讲演。文章之后投了给《文史哲》,但我非常惊讶地发现,该刊居然在我校阅了三校样(2023年3月9日)之后,完全没有知会我而对文章做了诸多别的更改,包括杜撰了不符合我原意的标题。我认为对方所做的修改是出于好意,但是是对我文章的不完全理解,而且,无论如何,不应该不经与我协商便擅自改了我的标题,并在出版前没有知会我,径直付印。读者请以此网络版为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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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智,1993 (2006,2014)《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英文原版1991],文章前半部分以《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为标题首先发表于《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第42-60页。其后全文以原标题为题,作为《后记》纳入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 [2006,2009,2014]。

黄宗智,无日期,《实践社会科学系列丛书总序》,https://lishiyushehui.cn/book/category/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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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本文所讨论的新建关键词

一、农业

“没有发展的增长”growth without development

“内卷化”involution

“农业生产的家庭化”fami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内卷型商品化”involutionary commercialization

“不平等的交易”unequal trade; “畸形的市场”lopsided market

“新农业” new agriculture

“劳动与资本双密集化农业”labor and capital dual intensifying agriculture

“隐性农业革命”hidden agricultural revolution

二、正义体系:

“实用道德主义”practical moralism

“非正式调解”informal mediation

“半正式调解”semiformal mediation

“第三领域” third sphere

“集权的简约治理”centralized minimalism

“实践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 of practice

三、不同类型的市场经济

“不平等的贸易”unequal trade

“畸形的贸易”lopsided trade

“前瞻性道德理念”prospective moral vision

四、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合一的思维方式

“有机与无机宇宙观”organic and inorganic worldview

“医学思维”medical sciences approach

“二元合一而非对立”dyadic unity and not dualistic opposition

“现代小农经济”modern peasant economy

“实践中的二元合一”dyadic unity in practice


注释:

[1]爱新觉罗氏奕、溥、毓、恒辈的“毓”字辈“王爷”,俗姓“刘”。

[2]这是我对英语“paradoxical”一词的翻译,特别指一对对(从西方理论看来乃是)不可并存的矛盾现象,但在中国历史经验中则是并存和真实的,例如:没有发展的商品化、没有发展的增长、没有城镇化的工业化等。

[3] 《史学理论研究》最先以《中国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与当前的规范认识危机》为标题发表了拙文的前半部分,删去了对1949年以来研究的讨论,因为编辑认为那部分政治上太敏感(1993年第1期,页42-64)。在接下来的五期中,《史学理论研究》连载了一系列关于这篇文章以及华北农村和长江三角洲农村两本书的讨论。一开始是由四位学者对拙作的简短评论(1993年第2期,页93-102),接着是一篇论文(1993年第3期,页151-55),再接着是关于针对拙作召开的两次会议的报告,一次是由《中国经济史研究》杂志发起的,主题为“黄宗智经济史研究之评议”(《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页95-105),一次是由《史学理论研究》、《中国史研究》和《中国经济史研究》三个杂志联合召开的,主题为“黄宗智学术研究座谈会”(《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1期,页124-34)。这一系列讨论终结于以“黄宗智学术研究讨论”为主题的六篇文章(《史学理论研究》1994年第2期,页86-110)。《中国经济史研究》也报道了两次会议的议程(1993年第4期,页140-42;1994年第1期,页1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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