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理论基础及基本特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47 次 更新时间:2022-06-01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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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 (进入专栏)  


编者按: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项基本特征,积极开展人权问题理论研究,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权保护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人权保障实践的理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高度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所具有的六项基本特征: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以上六条,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又是我们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坚持好、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是党领导人民争取民主、争取人权的百年奋斗历史的必然选择,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指导。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在实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为参与全球人权治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发展权

习近平总书记2022年2月25日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问题进行的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我国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人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加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还高度概括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所具有的六项基本特征,即: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以上六条,既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主要特征,又是我们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要结合新的实践不断坚持好、发展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讲话的精神,关键是要在理论上全面和系统地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系列重要论述中的人权思想,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围绕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六项基本特征,积极开展人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强人权法治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权保护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深化人权保障实践的理论指导,落实国内法上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履约义务的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一、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是党领导人民百年奋斗历程的重要使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不能脱离不同国家的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空谈人权。评价一个国家是否有人权,不能以别的国家标准来衡量,更不能搞双重标准,甚至把人权当作干涉别国内政的政治工具。中国共产党自走上历史舞台,就秉持为民族谋独立、为国家谋解放、为人民谋幸福的人权立场,与侵犯和阻碍中国人民有效实现人权的各种腐朽和反动的势力作坚决的斗争。通过28年的武装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赢得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彻底解放,建立了以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宗旨的人民民主国家。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1949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中,就对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所规定的所谓抽象意义上的人人平等权的阶级本质作了深刻的揭露。该《指示》强调指出:“《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新中国成立前夕,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总纲中详细规定了人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以及男女平等权等人民权利事项,充分体现了《共同纲领》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特色的人权保障理念。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非常详细地表达了人权保障的理念。1954年宪法在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从第85条到第99条,用15个条文规定了公民、劳动者、国外华侨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充分凸显了“宪法作为人民权利保障书”的根本法特征。1954年宪法中涉及的人权条款包括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公民劳动的权利,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劳动者获得物质帮助权,公民受教育权,公民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平等,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公民的控告权以及获得赔偿权,外侨正当权益以及外国人的居留权等。上述各项规定,不仅基本权利的主体丰富,而且基本权利涉及面广,使得1954年宪法所建立的基本权利保护制度具备了现代人权保护制度的核心精神,奠定了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的宪法基础。

虽然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因受极“左”思潮的影响而出现了基本权利保护实践中的混乱,尤其是“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作为基本权利进入1978年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导致了公民政治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被滥用,但总体上来看,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制度仍然继承了1954年宪法中的人权保护理念,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宪法基础仍然得到了维护。在这一阶段,公民基本权利难以有效实现,人权事业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侵犯人权的现象。

1978年12月举行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真总结新中国在人权保护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果断地提出了将国家的工作重心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此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保障的新局面。1982年宪法突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理念,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规定,还通过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在宪法章节中的结构位置,把前三部宪法放在第三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调整到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前面,从而从宪法的基本理念上确立了保障人权是国家机构存在的目的和合法性前提的现代人权保护理念。

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展的人权斗争的深入,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我国首个政府人权白皮书,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我国党和政府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基本立场。随后,联合国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意义上的“人权”概念被引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保护制度,并在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人权”两字的入宪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与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相融合的新阶段。自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首次将“人权”概念写进了五年规划,规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自此,人权事业成为五年规划期间的社会发展事业的重要事项。“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规划都强调了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性。2005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肯定了上述建议中关于“人权”的规定。2010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十二五”期间“加强人权保障,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2015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十三五”期间“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十三五”期间,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全面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在“十四五”期间,“全面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与“人权事业”进入五年发展规划并行,自2009年开始,我国又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各项工作,将各项保障人权的具体工作落实到国家机关和公共权力机构的每一项履职活动中。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世界上唯一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来具体推进和落实人权事业的国家。人权国家行动计划把保障人权的各项国家义务、政府责任实实在在地贯彻落实到国家机关保障人权的具体工作中,突出了人权事业领域的“知行合一”。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分别是《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前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已经顺利实施,取得了重要成绩,并且通过了实施评估的程序,正式形成了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为例。受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委托,中国人权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评估受托方组建了工作组和专家组,对照《行动计划》中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条核实分析有关部门和单位所涉行动计划任务执行、落实与完成情况。专家组组织人权专家前往东中西部若干代表性地区就本期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考察。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多种方式听取了社会各界人士的评价、反馈和意见建议,形成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实施情况评估报告》认为,总体而言,2016—2020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推动《行动计划》各项目标和任务的落实。中国政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视保障贫困人口、困难群众和弱者权益,努力实现公平正义。中国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权利保障措施充分落实,人权知识普及和人权教育深入人心,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成绩斐然。特别是中国完成消除绝对贫困的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中国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行动计划》得到全面实施,168项目标和任务全部完成,其中很多指标和任务提前或超额完成。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实施期间,中国政府在履行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义务方面做出了许多扎扎实实的工作,不仅严格按照已经批准和参加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采取各种国内法上的有效措施来保障国际人权公约下的各项人权的有效实现,而且还积极地参与国际人权合作事业,与一些国家开展富有实效的人权对话,在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0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对《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的批准意味着中国政府在推进人权事业发展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注重人权国际保护合作机制在发展本国人权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此外,2016年9月以来,我国与欧盟、英国、德国、瑞士、新西兰、荷兰等举行了近20次人权对话,与澳大利亚开展了人权技术合作,与俄罗斯、古巴、巴基斯坦、巴西、南非、马来西亚、非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开展10余次人权磋商与交流。2016年,主办了第16次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暨指导委员会会议。2016年,举办了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2017年、2019年,举办了两届“南南人权论坛”。还举办了“2018?北京人权论坛”以及4次中欧人权研讨会、4次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

由此可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时期,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始终不渝追求的目标。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得到稳步发展。从宪法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制度确认,到五年规划提出人权事业发展的重点事项,再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围绕着每一项具体的人权采取有针对性的人权保障行动,中国的人权事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一步一个脚印,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都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领导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尊重和保障人权始终伴随着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百年奋斗的历史,构成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是中国共产党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为中国人民谋幸福的重要使命和重大成就。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人权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创建的理论体系和学说中,人权问题始终处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核心。人权问题不仅与意识形态相关,而且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人权问题还涉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理想生活方式的描述,能否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成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判断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是否具有历史进步性的重要标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寻找人权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为指导,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都自觉地把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中国的人权保障实践和具体发展道路相结合,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奠定了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人权理论的重要立场和主要观点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理论非常重视人权问题的本质和内在特征,揭示了人权的阶级性、历史性以及进步性。

首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理论认为人权具有阶级性,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相适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生活在阶级社会中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所享有的人权都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每一个社会成员根据其所在的阶级地位而享有与其阶级地位相适应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人权也不例外。因此,“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没有一个社会主义的无产者或理论家想到要承认自己同布须曼人或火地岛人之间、哪怕同农民或半封建农业短工之间的抽象平等;这一点只要是在欧洲的土地上一被消除,抽象平等的观点也会立时被消除。”“如果想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那是荒唐的。平等仅仅存在于同不平等的对立中,正义仅仅存在于同非正义的对立中,因此,它们还摆脱不了同以往旧历史的对立,就是说摆脱不了旧社会本身。”所以,脱离了人权背后的阶级属性就不能真实和客观地看待人权所具有的具体特征,就可能被所谓抽象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所迷惑。

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人权理论又认为人权具有历史性,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不同历史时期,人权具有不同的内涵,因此,保障人权的具体任务也要放在具体的历史形态中来考察。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以阶级社会为基础的国家最终会走向消亡,人类最终要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但从阶级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人权问题也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只有共产主义才能够完全不需要国家,因为没有人需要加以镇压了。”“当社会全体成员或者哪怕是大多数成员自己学会了管理国家,自己掌握了这个事业,对极少数资本家、想保留资本主义恶习的先生们和深深受到资本主义腐蚀的工人们‘调整好’监督的时候,对任何管理的需要就开始消失。民主愈完全,它成为多余的东西的时候就愈接近。由武装工人组成的、‘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国家’愈民主,则任何国家就会愈迅速地开始消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即由“必然王国”转向“自由王国”,由片面发展走向全面发展,其最终目标不仅是个体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且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彻底解放全人类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伟大理想。而这种人类总体自由目标和完美价值追求的实现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有可能。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发展生产力、创造生产的物质条件,促进教育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才能为一个更高级的、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创造现实基础”。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惟一社会”。而在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只有到共产主义社会,人的全面自由实现需要的条件才能全部达到,也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人类的彻底解放,即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和人类最完美的价值的追求。

最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本主义人权观对于反对封建的特权制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不是来自保障人民权利的现实要求,而是从抽象的自然权利出发,因此,从本质上讲不符合人权发展的方向,故只有社会主义人权观才能真正解决人权问题。社会主义人权观具有比资本主义人权观更显著的历史进步性。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当资本家的反抗已经彻底粉碎,当资本家已经消失,当阶级已经不存在(即社会各个成员在同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已经没有差别)的时候,———只有在那个时候,‘国家才会消失,才有可能谈自由’。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例外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道理很简单:人们既然摆脱了资本主义奴隶制,摆脱了资本主义剥削制所造成的无数残暴、野蛮、荒谬和丑恶的现象,也就会逐渐习惯于遵守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就知道的、千百年来在一切行为守则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而不需要暴力,不需要强制,不需要服从,不需要所谓国家这种实行强制的特殊机构。”在共产主义社会条件下,“根据共产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将使自己的成员能够全面地发挥他们各方面的才能”,“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人权问题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结合起来,全面系统和科学地揭示了人权现象的本质特征,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探讨适合本国人权发展的具体道路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特征

中国共产党自从登上了历史舞台,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带领中国人民探索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人权理论和观点,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主要集中体现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

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的人权思想形成于中国的民主革命时期,并在新中国成立后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系统化。1940年12月25日,在《论政策》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关于人民权利。应规定一切不反对抗日的地主资本家和工人农民有同等的人权、财权、选举权和言论、集会、结社、思想、信仰的自由权,政府仅仅干涉在我们根据地内组织破坏和举行暴动的分子,其他则一律加以保护,不加干涉。”1945年4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自由是人民争来的,不是什么人恩赐的。中国解放区的人民已经争得了自由,其他地方的人民也可能和应该争得这种自由。”“我们认为下面这些要求是适当的,并且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要求保障教职员生活和学术自由;要求保护青年、妇女、儿童的利益,……实现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使青年和儿童得到有益的学习;要求改善国内少数民族的待遇,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要求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新中国成立以后,围绕着人民权利是什么,人民如何行使权利,毛泽东同志在不同场合又做了系统论述,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指出:“实际上,世界上只有具体的自由,具体的民主,没有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容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但是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容许了。要求抽象的自由、抽象的民主的人们认为民主是目的,而不承认民主是手段。……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民主属于上层建筑,属于政治这个范畴。这就是说,归根结蒂,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自由也是这样。”

邓小平作为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在改革开放之后,非常关注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始终把发展经济、追求世界和平作为保障人民权利的出发点,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道路指明了前进的方向。邓小平非常重视区分不同的人权观,指出要坚持我们自己的人权道路,反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1985年,邓小平在《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中鲜明地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邓小平非常重视中国人权发展要走自己的道路,在很多场合反复强调了不能用人权来否定人民民主专政,不能因为人权而损害了社会稳定大局,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是人民权利的最根本保证。1990年5月13日,邓小平在会见埃及总统穆巴拉克时指出:“世界上负责任的政治家绝不能设想让中国乱。什么人权、民主问题都管不住这个问题。”“不同的社会制度应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和平相处、相互合作。互不干涉内政是最根本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得起考验,谁也不吃亏。”1990年7月11日,邓小平在会见加拿大前总理特鲁多时的谈话中又进一步重申:“中国不能把自己搞乱,这当然是对中国自己负责,同时也是对全世界全人类负责。外国的负责任的政治家们也会懂得,不能让中国乱。”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对人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在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许多新理念新主张,为新时期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依据。1991年10月29日,江泽民在接受美国《华盛顿邮报》原主编博奇格雷夫采访时指出:“在观察各国的民主、自由、人权状况时,离不开那个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制度。因此,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民主、自由、人权。在这方面,任何国家都有它自己的问题,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例外。”2005年11月20日,在与来访的美国总统布什共同会见记者时的讲话中,胡锦涛指出: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和人权事业取得了显著的历史性进步,中国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们将继续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根据中国人民的意愿,不断建设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不断提高中国人民享受人权的水平。总的来说,作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中国化的重要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在党的十八大以前已经基本形成,并为十八大以后最终形成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理论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注重通过法治手段来保障和实现人权,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在保障人权实现中的作用,提出了精准扶贫、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具体保障人权实现的措施,提出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旨在推动全球范围内人权事业的进步,在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都提出了很多富有创造性的观点、理念和思想,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理论来源。近期,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了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以下简称《摘编》)一书,分9个专题,共计335段论述,摘自习近平同志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等160多篇重要文献。

《摘编》一书围绕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走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坚持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以及“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九个专题,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高举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旗帜,树立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为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引,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

三、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站在马克思主义人权立场的高度,对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基本特征作了六个方面的概括和总结。习近平总书记的概括和总结高屋建瓴,把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历史逻辑、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指明了继续前行的方向,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实践中,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总结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具体来说,中国特色人权道路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28年的奋斗史就是领导中国人民争民主、争人权的历史。1941年11月21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演说》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就目前来说,革命的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就是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其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就是要为全国一切抗日的人民谋利益,而不是只为一部分人谋利益。全国人民都要有人身自由的权利,参与政治的权利和保护财产的权利。全国人民都要有说话的机会,都要有衣穿,有饭吃,有事做,有书读,总之是要各得其所。”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了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作为中国人民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自身的先锋队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充分发挥了执政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功能,并通过将人权保护的政策转为国家宪法和法律,通过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所指出的那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提高尊重与保障中国人民各项基本权利的水平。前不久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描绘了中国发展的宏伟蓝图,必将有力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是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3年8月19日)中强调指出:“坚持人民性,就是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因此,坚持人民性,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三是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2014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旗帜鲜明地指出:“西方领导人向我提人权问题,我就说一句话,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的意思是,中国人权事业当然还要发展,但你们在人权方面也有很多问题。我这里再明确一下,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对西方国家在我国人权问题上指手画脚的言行,要坚决顶回去!”发展中国的人权事业,走中国的人权发展道路,就是要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

四是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致信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强调指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中国共产党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把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发展作为奋斗目标。”“时代在发展,人权在进步。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五是坚持依法保障人权。依法保障人权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的一个最重要特征,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早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刻地论述了依法保障人权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人权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全面和系统地指出:“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我们要通过不懈努力,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六是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我们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中国在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时不可能独善其身,必须要参与全球治理,把人权的国内发展事业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加强全球领域的人权国际交流和合作。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二〇一五?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也指出:“中国主张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各国人权交流合作,推动各国人权事业更好发展。”

总之,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道路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核心要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理论界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人权道路的讲话为指导思想,扎扎实实地推进第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既要关注人权理论的构建,也要重视人权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创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得以有效实施的制度条件和社会环境,努力探索出一条区别于其他国家同时又与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紧密结合的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


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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