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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维特根斯坦在前后期哲学中,从不同角度讨论了认知、逻辑和言行的“正确”问题;不过,他非但没有界定和辨析三种“正确”的不同含意,反倒经常将它们混为一谈,结果造成了某些理论上的误解和扭曲。其实,辨析三者之间在语义方面的微妙异同以及互动关联的关键,在于找到它们试图“符合”的不同标准:认知正确在于符合“事实”,逻辑正确在于符合“法则”,言行正确在于符合“规范”。
维特根斯坦经常运用“richtig oder unrichtig”的概念(英译者和中译者一般译为“right or wrong”“正确或错误”),并在不同语境下赋予它们不同的含意。这原本是一种正常现象,但问题在于,身为语言哲学大师,他非但没有对这些含意做出严谨细密的界定辨析,反倒在许多情况下把它们混同起来,结果在某些重要问题上造成了对于西方学界来说颇有代表性的理论扭曲。本文试图围绕《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的文本,①对这个问题做一些批判性的语义分析,澄清他在运用“正确”概念方面的模糊混乱,指出他因此陷入的悖论。
一、“正确”的语义内涵
一般来说,无论德语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还是英语的“right or wrong”,或是汉语的“正确或错误(不正确)”,主要包含了“对或错”“正当或不正当”“合适或不合适”“恰当或不恰当”“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等相通的意思或语义,所以人们才能据此对它们进行互译。有趣的是,《逻辑哲学论》也谈到:“如果我知道了一个英文词和一个同义德文词的意思,我不可能不知道它们是同义的,也不可能不把它们互译。”[1](4.243)反之,假如这两个词在核心语义上有很大区别甚至全不相干,把它们互译就会偏离原文,造成误导和扭曲。从这段论述看,维特根斯坦其实也承认,清晰地界定概念术语的核心语义,是我们准确地运用和译读它们,防止误用和误译的前提。
进一步看,由于刚才提到的那些语义都浸润着价值评判的意蕴,人们在日常言谈里往往用这对概念指认各种东西对自己具有的或正面或负面的意义效应,如“你见义勇为是对的”“我接受不了榴莲的味道”“割麦子的季节下雨真不合适”等。就此而言,它们显然构成了人生在世展开价值评判的一对基本标准。此外,考虑到“richtig”以及“right”在词源学上都与“右手(Rechte)”和“右边(recht)”直接相关,我们还有理由猜测:最初大概是因为多数人习惯于用力气更大更灵活的右手做事的缘故,说德语以及英语的人们才倾向于用这两个术语评判各种行为的对、正当、合适、恰当、可以接受。事实上,在这两种语言里,它们以及某些有着相似词源的术语,还同时包含了“权益(权利)”“合法”“正义(公正)”“正直”“证成(辩护)”等道德意味浓郁的价值内涵。[5] 值得一提的是,《逻辑哲学论》也未加解释地谈到了命题的“平等权益或地位(gleichberechtigte,with equal rights or of equal rank)”[1](4.061,6.127),尽管语焉不详,却也从一个角度折射出维特根斯坦对于“正确或错误”这对概念的非认知价值意蕴的自觉指认。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richtig”与“gut”(“right”与“good”)的关系是一个争议良久却又莫衷一是的话题;由于主要涉及道德政治领域,汉语学界通常不是将这种关系译成“正确”与“好”的关系,而是译成了“正当”与“善”的关系。至于造成这种众说纷纭的理论原因,首先是西方学界未能突破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找到“需要”这个能将两者联结起来的枢纽;其次是西方学界忽视了“诸善冲突”的要害,难以解释何以在“善”之外还需要“应当”的内在机制。[6] 鉴于这种关系对于我们理解正确概念在不同语境里的不同含意十分重要,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笔者从元价值学视角提出的一种新解释。
首先,由于善与需要的满足直接相关,它在逻辑和时间上都先于正当:任何事实(客观或主观存在的东西、对象、事物、事情、事件等)如果有益于人们满足需要,就会被人们评判为“善”的,觉得它们“可欲”或“值得意欲”,得到了会愉悦快乐;反之,任何事实如果有害于人们满足需要,则会被人们评判为“恶”的,觉得它们“可恶”或“讨厌反感”,遭遇了会痛苦难受。换句话说,善恶好坏是人生在世展开价值评判的第一对基本标准。
其次,正当与善之间存在等价的一面,因为对人们来说,凡是有益而可欲的好东西自然也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凡是有害而讨厌的坏东西自然也是不合适不恰当、不可接受的。西方后果论主要就是依据两者之间的等价一面,主张能够产生善好后果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却忽视了两者之间还有不等价的一面。
最后,人们之所以会在“善恶好坏”之外另立“是非对错”的评判基准,原因在于诸善冲突造成的两者之间的不等价一面:在若干善相互抵触、不可兼得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在它们之间做出选择,舍弃不重要的善而选取更重要的善,从而形成善恶交织的悖论性结构,集中表现在,对人们来说,一方面,更重要的善不仅本身是值得意欲的,而且在悖论性交织中也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所以应当选取;另一方面,不重要的善本身虽然值得意欲,却会在悖论性交织中导致人们遭遇不可接受的严重损害,结果变成了不合适不恰当、不可接受的,所以应当舍弃。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才不得不在善之外另行诉诸正当的标准,评判各种“值得意欲”的东西是不是在冲突中也是“可以接受”的。西方义务论(道义论)主要就是依据两者之间的不等价一面,主张人们应当履行正当的义务而无论产生怎样的后果,却忽视了两者之间还有等价的一面:人们履行正当义务的目的,恰恰是为了确保更重要的善,防止不可接受的恶。
一个简单的日常案例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上面的抽象分析:美味佳肴自然是可欲之善,因而人们一般也会认为它是合适恰当的;但倘若造成了过度肥胖,人们又把身体健康当成了更重要的好东西,他们却会在冲突中认为:美味佳肴虽然“好”,但“不对”。反之,即便不喜欢粗茶淡饭,人们也会为了确保身体健康的重要目的接受它,甚至不惜付出失去美味佳肴的代价。换言之,一旦各种好东西出现了冲突,就会造成某种悖论性的现象:“好”的不一定都“对”,反倒可能是“错”的;“坏”的也不一定都“错”,反倒可能是“对”的。下面会看到,只有依据这种分析,我们才能说明维特根斯坦为什么会在不同语境里赋予“正确与错误”这对术语不同的含意,而他将这些含意混为一谈又导致了怎样的理论扭曲。
二、符合事实的认知正确
《逻辑哲学论》首先是在讨论“非逻辑命题”通过描述事实构成了“真”的“图像”的语境里运用正确概念的:“图像必须与现实具有共同的东西,这样才能按照自己的方式——正确或错误地(richtig oder falsch,rightly or falsely)——展现现实”[1](2.17);“图像符合或不符合现实;它是正确或错误的(richtig oder unrichtig, right or wrong)、真或假的(wahr oder falsch,true or false)。”[1](2.21)同时,维特根斯坦紧接着就这样解释了“真”和“假”的概念:“要知道图像是真还是假,我们必须拿它与现实比较。单从图像本身不能知道它是真还是假。”[1](2.223-2.224)无需细说,这种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是不是符合事实的见解,属于真理问题上的“符合论”阵营,因而与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是不是逻辑自洽的“融贯论”和主张真和假取决于认知能不能指导行为成功的“实用论”形成了鲜明对照。
尽管准确地指出了真理之为真理的本质所在,维特根斯坦在此把“正确或错误”的评判标准直接当成了“真或假”的同义词,一并用来解释“图像符合或不符合事实”的特征,却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两对概念分别位于价值维度和事实维度的深刻区别。更有甚者,这种等同还会在他的前期哲学里造成严重的自相矛盾,因为《逻辑哲学论》后来曾依据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主张:“如果存在某种有价值的价值,它必定位于一切发生和是其所是的东西之外”,无法像事实那样通过命题表述出来。[1](6.41-6.421)按照这个见解,在涉及事实的“真或假”与涉及价值的“正确或错误”之间,必定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以致我们没有理由将它们视为同义词。
消除这个自相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诉诸需要联结事实与价值的枢纽效应:人们是在“求知欲”这种特定认知需要的推动下,从事描述事实的认知行为,取得要么符合真相、要么扭曲真相的认知成果的。所以,由于真理能够满足好奇心,人们就会觉得它们具有善的价值;由于谬误不能满足求知欲,人们就会觉得它们具有恶的价值。换言之,一旦将描述事实的认知成果与认知需要联结起来,它们就会对人具有价值意蕴,以致“真”和“假”也有价值评判的语义内涵。所以,无论说的是哪一种语言,人们在日常生活里都会把真、善、美相提并论,视为人生在世的三大正面价值。维特根斯坦虽然在自觉论述中将事实与价值割裂开了,但他不仅借用了弗雷格的“真值(Wahrheitswert,truth-value)”概念[1](4.063)[7](P59),而且还在序里指出:“此书把思想表述出来了,并且表述得越好,价值就越大。……这里阐述的思想的真理性在我看来是无可辩驳和明确的。”[1](P20-21)结果,尽管与他主张价值位于世界之外的见解相抵触,他在此却明确肯定了“真”具有位于世界之内、并且能用“好”和“大”来评判的正面价值。
澄清了认知的“真假”特征通过认知需要的中介作用具有“善恶”价值的内在机制后,现在我们就能解释为什么论题2.21几乎是下意识地把“正确或错误”的价值术语与“真或假”的描述概念直接等同起来了:撇开与非认知需要出现冲突的情况不谈,单就善与正当的等价一面看,在认知维度上,既然“真”是“值得意欲”之“好”,它自然也是“可以接受”之“对(正确)”;既然“假”是“讨厌反感”之“坏”,它自然也是“不可接受”之“错(不正确)”,所谓“真”的就是“对”的,“假”的就是“错”的。换言之,维特根斯坦以及英译者在此其实是基于善与正当在认知维度上的等价关系,才将“richtig”以及“right”直接当成了“wahr”以及“true”的同义词来运用,将“unrichtig”以及“wrong”直接当成了“falsch”以及“false”的同义词来运用,等于承认了:任何符合事实的“真”知识,都是合适恰当、可以接受的“正确”知识。
进一步看,维特根斯坦以及英译者在论题2.17里不是将“richtig”以及“rightly”与“unrichtig”以及“wrongly”对立起来,而是将它们与意指认知之“假”的“falsch”以及“falsely”不对称地对立起来,也能得到解释了:他们是基于“unrichtig”以及“wrongly”与“falsch”以及“falsely”属于同义词的理由,直接完成这种术语置换的。不用细说,中译者也是基于类似的理由,(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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