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公众号|微博|手机版

摘要: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是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生涯始终关注的焦点之一。他在前期《逻辑哲学论》里把确定性归结为“逻辑必然性”,在后期《哲学研究》里却凭借“家族相似”的理念彰显不确定性,在晚年的《论确定性》里又试图从“生活形式”以及实践行为中寻找确定性的根基,有关见解经历了复杂曲折而颇有意义的演变发展,但最终还是没能走出这座理论迷宫。只有将确定性与人们的认知需要和非认知需要关联起来,我们才能结合现实生活的价值内容,揭开这道难题的谜底。
维特根斯坦去世前用一年多的时间写下了一些评述札记,去世后以《论确定性》(又译《论确实性》)的书名出版了。不过,这不意味着他只是临终前才想到了这个问题。毋宁说,在《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里,他一直在思索认知维度上的确定性,并从不同视角提出了某些很不相同的见解。本文试图围绕这三部著作进行一些批判性的分析,在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原创性贡献的同时,揭示贯穿于他的哲学生涯的一个内在悖论。
一、基于逻辑必然性的确定性
由于西方主流哲学从古希腊起就确立了“认知理性”精神,怎样在认知活动中获得“确定性(certainty)”的真理知识,一直是众多哲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维特根斯坦也不例外。或许由于德语里的“确定性(Gewissheit)”原本就和“认知(wissen)”直接相关,《逻辑哲学论》已经把这个问题与描述事实的理性认知联系起来了:“命题必须用‘是’或‘否’确认现实”[1]4.023;“只是在缺乏确定性的时候——也就是我们不是完全了解事实,只知道某些有关它的形式的东西的时候,我们才需要概率。”[1]5.156但值得注意的是,与这部前期代表作的书名一致,此时的维特根斯坦更偏重于从思维和语言的逻辑同一视角考察认知确定性,甚至流露出用逻辑推理的确定性压倒事实因果的确定性的扭曲意向。
在开篇指出命题是世界的图像,因而按照是否符合事实的标准具有真假之分的过程中,维特根斯坦引入了“逻辑”的概念,并特意强调它不是“偶然”的:“逻辑中没有偶然的东西。”[1]2.012在把关注点从命题符合事实的一面转向了命题逻辑结构的一面后,他推崇“逻辑必然性”、贬低“因果必然性”的论述就更多了:“相信因果联系就是迷信”[1]5.1361;“知识与被认知东西的关联是逻辑必然性的关联”[1]5.1362;“不存在因为某件事发生导致另一件事发生的必然性。只有逻辑的必然性。”[1]6.37换言之,在他看来,有关事实的正确知识只有思维和语言在内在同一中严格遵循的逻辑必然性,不会涉及事实本身的因果必然性,因为后一种必然性根本不存在。
将“认知”与“必然”关联起来的意向,能够追溯到古希腊哲学的“逻各斯(logos)”概念那里。[7]454-466它同时包含了“世界的运行规律”和“思维的逻辑法则”双重语义,从而折射出“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必然性对于人类认知远比“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偶然性更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只有既揭示了世界必然规律、又遵循着逻辑必然法则的正确认知,才能让人们确定地了解各种事实的本来面目,充分满足人们不仅探索“真相”,而且追求“清晰”的认知需要。当然,严格说来,“必然性”和“确定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虽然有着相通的语义,但同时也存在微妙的差异:“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分别指认知在描述事实时呈现的“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和“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状态,因而与“必然性”和“偶然性”分别指事实自身在与认知发生关联时呈现的“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和“可能如此、也可能不如此”的状态有所不同。但撇开这点区别不谈,西方哲学主要就是通过强调真理知识与世界和逻辑的双重必然之间的密切关联,才确立了“认知-理性”的精神,并将它直接运用到了确定性的问题上:只有运用理性能力、通过逻辑推理获得的有关事物必然规律的确定性真理知识,才有积极的价值;否则,无论缺少了哪方面的必然性——或是以不合逻辑的不清晰方式表述的有关必然规律的知识,或是以符合逻辑的清晰方式表述的有关偶然现象的知识,从认知理性精神的视角看都是有严重缺陷的。
将维特根斯坦的见解放在这种背景下来考察,我们就能看出一个与众不同之处了:他不仅将在“逻各斯”中融为一体的逻辑必然性与因果必然性分开了,而且还把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试图凭借前者否定后者。正是依据这种剑走偏锋的意向,他阐发了前期哲学的一个核心理念——“思维和语言的逻辑同一”,据此主张人们能够在不同字词语句的认知性意思之间,建立起符合逻辑必然性的语义关联,亦即以一定如此、不可能不如此的方式,从某些语义中演绎出另一些语义。在他看来,思维和语言只有在服从这种逻辑必然性的基础上,才有高度的确定性:“我们不能思维任何非逻辑的东西”[1]3.03;“凡是能够思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思维,凡是能够言说的东西都能清楚地言说。”[1]4.116 [8]209 罗素在为《逻辑哲学论》撰写的“导论”里,充分肯定了维特根斯坦的这个理论贡献:“他关注的是某种逻辑上完美的语言必须遵守的条件……是精确的符号体系的条件,亦即命题在这种体系中‘意指’某种十分明确的东西的条件。”[1]2-3
不过,如同其他思想家的情形一样,维特根斯坦的这种原创性贡献也伴生着内在的悖论:在凭借逻辑必然性压倒了因果必然性后,他肯定的认知确定性势必面临着流为形式性空壳、缺少实质性内容的危险。这一点集中体现在他以混淆概念的方式将重言式的“无条件真”、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和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真”放在一起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中:“重言式的真是确定的,命题的真是可能的,自相矛盾的真是不可能的。(确定的、可能的、不可能的:这里我们就有了我们在概率论里需要的等级标示了)”[1]4.464;“逻辑的一般有效性可以叫做本质的,它与像‘人皆有死’命题这样偶然的一般有效性是相反的。”[1]6.1232
显然,维特根斯坦在此忽视了一个关键点:重言式的“无条件真”和自相矛盾的“不可能真”是没法与非逻辑命题的“可能真”相提并论的,因为假如重言式和自相矛盾真像他说的那样“什么都没说”,它们就谈不上非逻辑命题才会在“符合事实(说了些什么)”的意思上出现的“真假”问题了。由于这个缘故,他进一步把重言式的“真”说成是无条件确定的,以及把自相矛盾的“真”说成是不可能确定的,反倒把非逻辑命题的“真”说成是可能确定的,就有点牛头不对马嘴了,因为前两者的确定性与其说是围绕“符合事实”意思上的“真”说的,不如说是围绕“符合逻辑”意思上的“明(清楚明晰)”说的:由于重言式就是同义反复,它们的语义关联当然是无条件清楚明晰的(哪怕它们在符合事实的意思上是假的);由于自相矛盾是把意思相反或语义抵触的字词语句直接结合起来,它们的语义关联当然是不可能清楚明晰的(哪怕它们在符合事实的意思上是真的)。[9]维特根斯坦主张“先天确定的东西总是证明了是某种纯逻辑的东西”[1]6.3211,在这个意思上也能勉强成立:没有事实内容、只是先天确定的东西,注定了是抽象形式的纯逻辑东西。但如前所述,即便在西方主流哲学的语境里,包括在《逻辑哲学论》开篇讨论“符合事实”的“真假”标准的语境里,我们也没有理由把认知确定性单纯归结为逻辑必然性的先天形式,却抽去了为之奠基的因果必然性的事实内容,不然的话就会造成反客为主的严重谬误了。
例如,维特根斯坦举过一个“什么都没说”的重言式:“如果我知道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我对天气就一无所知。”[1]4.461然而,第一,它并非“什么都没说”,而是试图描述天是不是在下雨的状态。第二,虽然它是逻辑上“无条件明”的,却不像他说的那样是事实上“无条件真”的,相反还由于将两种相反的情况以析取的方式直接摆出来,让人无法确认天到底是不是在下雨,也就是让人“对天气一无所知”。就此而言,它与“天或者在下棋或者不在下棋”的重言式以及“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演绎推理其实是类似的,尽管在“符合逻辑”的维度上具有清楚明晰的形式确定性,但在“符合事实”的维度上并不具有描述真相的实质确定性,结果是让人在逻辑上清楚明晰的同时,又在认知上莫名其妙;唯一的区别仅仅在于,后两个命题和推理由于遮蔽了事实真相,是比“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的废话更加扭曲的假话。
从这里看,前期维特根斯坦对确定性的探讨已经陷进了自败:他原本想追求某种超出经验归纳的感性层面,能在逻辑演绎的理性层面确保“一定如此”的形式确定性,却由于否定了事实存在的因果必然性,要么落入了“或者这样、或者那样”的实质不确定,要么落入了貌似“一定如此”、却扭曲了真相的虚假确定性,背离了认知理性精神追求符合事实的真理知识的初衷。如前所述,《逻辑哲学论》首先强调了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们是否如实描述了事实自身;论题5.156甚至承认,“确定性”在于“完全了解事实”,不在于“只知道有关它的形式的某些东西”。既然如此,我们怎么可以在抽空了有关事实的因果必然性的实质内容后,单向度地夸大语义关联的逻辑必然性对于认知确定性的决定作用呢?
其实,如果我们像前期维特根斯坦那样肯定了“名称”具有意指事实的认知描述功能,按照逻辑必然性势必得出下面的结论:只有因果必然性才能为包括逻辑必然性在内的认知确定性奠定不可或缺的基础。理由很简单,既然字词语句的语义内涵总是与它们对事实的描述直接相关的,它们之间的语义关联当然也只能建立在事实之间互动关联的基础上,却不可能凭空产生或先天确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事实之间的因果关联具有必然性的前提下,字词语句的语义关联才能具有符合事实的实质确定性以及符合逻辑的形式必然性。因此,对于认知确定性来说,事实之间的因果必然性总是占据着主导地位,语义关联的逻辑必然性只有在因果必然性的基础上,才能成为有积极价值的确定性因素,否则就会沦为像“天或者在下雨或者不在下雨”这种虽然“无条件明”,却又匮乏“确定性真”的稀里糊涂了。例如,“刚下了雨,那条土路一定很泥泞”的经验推测,就是依据事实之间因果关联的必然性,在“下雨”-“土路”-“泥泞”这些术语之间建立了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语义关联。再如,“人皆有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有死”的演绎推理,也是因为大小前提如实描述了事实真相的缘故,才与“人皆不死,张三是人,因此张三不死”的演绎推理形成了强烈对照。表面上看,第一个经验推测由于因果必然关联的有条件性(某些土路质量好,下雨后也可能不泥泞),似乎缺少像第二个演绎推理那样无条件的逻辑必然性和认知确定性。但我们在承认这一点的同时,不要忘记了另外一点:第二个演绎推理的逻辑必然性,依然建立在大前提“人皆有死”的不完全归纳上(虽然这个前提同时也有人体生理规律的强有力支撑)。更重要的是,尽管都存在不够“绝对”的缺陷,这两个相对清晰地描述了事实真相的逻辑推理,在认知确定性的程度上仍然无可比拟地超越了“金山是金子堆成的山”的重言式,因为后者虽然是逻辑上的“无条件明”,却又在涉及自然界事实的维度上,属于“不可能真”的梦幻泡影。
就此而言,维特根斯坦一方面凭借逻辑必然性否定了因果必然性,另一方面又以混淆概念的方式把重言式的“无条件明”说成是“无条件真”,这种双重谬误决定了他有关确定性的前期理念不可能是真正确定的。毕竟,假如像他断言的那样,“整个现代世界观的基础是一种幻觉:所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现象的解释”[1]6.371,(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进入 刘清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确定性 维特根斯坦 逻辑必然性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哲学 > 外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7698.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