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阶级政治与单位政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14 次 更新时间:2012-04-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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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 (进入专栏)  

这篇论文的主要目标是理解社会参与行为的特征。这一主题依赖“利益组织化单位”研究的主要结论,[2]因此文章需要涉及利益组织化结构的事实、及其对参与行为的影响。此讨论的范围限于城市。

(一)

有研究认为,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特征是,没有发展出次级社会团体(许莨光,1989 [1975],1990 [1963])。虽然有历史迹象表明,自愿结社团体曾在晚清出现,包括绅士集团和地方政府(Rankin,1986)、行会(Strand, 1989; Rowe, 1984;1990)、邻里和宗教组织 (Skinner,1977,)、氏族和血统(Watson, 1982)、宗族(许莨光,1990 [1963])、茶馆和同乡会 (Skinner,1977, Rowe, 1990, )等等,但后来的革命活动扫除了这类准自主的社会联合体,取而代之的是统一的、自上而下的社会组织。所有这些组织都成为国家体制的一部分( Yang, 1989),它们实际上是依赖国家而生存的机构,或是国家关系的复制品(A. Walder, 1985; J. Solinger,1993;M. Pearson, 1994)。社会革命终止了晚清以来社会团体的发展,使得新社会结构同历史传统产生了断裂,它的显著标志在于,kingship, native-place, occupation, neighborhood, religion等社会性实体被排除到正当的社会机制之外。这些研究的主流结论是,由于某些社会条件的限制,中国社会没有发展出民间的、非亲属关系性质的、自主的社会联合体;或者,尽管在一些历史时期它们曾经有所发展,但在社会变动中被大大弱化,导致这些社会团体的作用微弱。 为什么这些次级社会团体受到研究上的重视?因为学界存在着一个主流性的认识: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中,非国家、也非亲属关系性质的次级团体获得发展,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结构性现象。这些团体突破了初级社会团体中盛行的个人关系性质和特殊主义原则,因而,它们不仅组织了公共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建立,而且和个体自主意识形态一起,构成了公民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故,由于中国不同的社会和历史条件,用公民社会概念理解中国,“即使不是严重的错误也明显地不妥”(Wakeman , 1993)。

就我们关注的问题来说,作为一种社会联合体,上述次级社会团体的作用,在于内聚公共利益并将其组织化,通过社会参与活动将这些多元利益传达到决策过程中去。在这个意义上,次级社会团体可以被看作组织公共利益的基本单位(unit)。这种团体定位于社会,和社会多元利益相联系。它不同于国家组织那种统一的、科层式关系,而是对等关系;它和初级社会组织也存在着明显分别,因为其社会关系不是基于特殊主义的个人性原则,而是以普遍主义的非个人性关系原则为基础。它的团体内聚是自主选择进入的,和利益及信仰的一致性有关,比如宗教组织、党派、阶级、职业或身份团体、行会等等。利益竞争大多成为这类团体的活动内容,如果我们同意这种竞争的本质在于主张并实现某种权益,而且把它界定为利益政治活动,可以说,这些次级社会团体是利益组织化的重要单位。 一直以来,我们所知的、最重要的社会团体之一是“阶级”、或它的进一步分化形式“阶层”。按照马克思的意见,西方进入近代工业时期以来,利益政治的一个主要单位是社会阶级,因为重要的社会冲突都在不同阶级认同的团体之间展开。这或许可以解释,为什么“阶级斗争”和“阶级革命”成为他关注的核心。在当代,尽管大量研究都开始放弃使用这个词汇观察社会形构问题,但包括中国在内的高速经济发展社会中出现的分化性身份认同现象、及其带来的严重社会及政治问题(社科院课题组,2001;田埂和刘威,2002),[3]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国际社会,贫穷社会和富裕社会的政治冲突从未停止,甚至在发达社会内部,最近劳工团体对世界经贸一体化表达的反对立场,也反映了阶级作为利益聚合单位,仍在明显或潜在地发挥作用的现实。即使T.H.马歇尔在60年代观察到,现代“公民权”观念从内容到形式的扩展,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公民平等”和“阶级不平等”两种对立的原则能够共存,并且前者适当“中和”了后者的负面影响,但是他仍然不得不承认:正是越来越强烈的阶级冲引发着新的权利诉求和“福利国家”压力,它们推动了新的公民身份形成(T.H.马歇尔,1964)。政治社会学者Claus Offe注意到欧洲“新社会运动”对于原分层结构的挑战:一些原有的社会身份团体在分裂,另一些在融合。但是这些新现象仍然以其基本的要素——阶级和团体为基础:部分新中产阶级、部分旧中产阶级和边缘团体组成参与“新”社会运动的社会联盟;联合的劳工阶级(unionized working class)和部分新中产阶级组成“左派”;部分新中产阶级、部分旧中产阶级和非联合(nonunionized workers)的劳工组成“右派”( Claus Offe,1985)。虽然社会变迁使得利益组合不断发生着新的融合和分化,但明显的事实是,阶级、阶层等社会身份团体,作为较基本的利益组织化单位(unit)仍然存在。

那么,用“阶级”作为理解中国利益组织化的基本“单位”是否也是可行的?的确,一些研究发现,中国一直存在着层级或等级现象。即便在社会转型中,过去掌握再分配权力的阶层,现在仍然以不同方式在新的分层体系中保持着优势地位(Bian, Yanjie, 1994)。但是这些层级分析,基本上是从阶级的分类理念出发、以不同人群的职业、收入、和自我认同为标准的一种划分,它没有关注阶级或等级群体是否如同在其他社会一样,作为一个实践意义上的利益内聚单位,在社会多元利益组织化过程中发挥作用。换句话说,有研究证明,中国存在着一些类似于阶级或阶层的人群分类现象,但缺少资料表明,“阶级”或阶层作为一种身份团体,在中国同样也是利益组织化的重要单位。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学者曾经怀疑,中国是否存在着类似于西方式的“阶级”组成?阶级在那里是否是一个预设的精神建构、而不是一个客观构成?或者,阶级是不是根据理论建构去进行人为划分的“客观现实”?比如,黄宗智教授用中国华北的资料证明,划“成份”是在阶级关系低度分化的事实中进行的(Philip Huang,1995);孔飞力教授则发现,当中国进入现代时,新的社会组织伴随着现实的具体关系而出现,然而,这种“再组织化”过程并没有根据社会差别的客观状况构成,而是根据一种先前预设的理论形式构成。于是,科层、分工、社会流动等因素成为一种精神建构,即使当它们变为社会现实的时候也是如此 ( Philip A. Kuhn, 1984) 。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确有利益冲突发生在阶级之间。在最新发表的中国研究作品中,不乏坚持遵循阶级冲突模式者(Jackie Sheehan, 1998)。这类研究揭示了企业中发生的冲突,似乎隐含着阶级作为利益内聚单位的迹象。但是这种研究看起来更象是从阶级的概念分类出发,而不是从社会现实出发讨论问题的。“阶级”不应仅仅被用做抽象的概念分类,它还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行动类别,因而阶级的定义往往是反应性的,它随着政体的动态形式而变化(Gorden White, 1984)。[4]“阶级冲突模式”并不讨论,在不同社会结构条件下、团体利益分化的程度和样式问题,即制度形式对利益组织化方式的影响,相反它假定,在所有制度条件下,所有社会的冲突或潜在冲突,都可以具有阶级利益冲突的涵义。所以,关于利益组织单位的问题,结论就成了,中国社会中虽然存在着阶级冲突,但找不到阶级这种次级社会团体的组织活动,于是多元社会利益无法经由它们组织化,也无法对社会政策发挥任何影响。应当说,这一结论具有广泛的影响。

(二)

我关心的问题是从这里开始的。如果上述这个观察是对的,如果在中国没有类似西方式的阶级观念和“阶级”(次级社会团体),来发挥组织公共利益的作用,我们自然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那么在中国,社会利益如何聚合并被组织化上达?这是我在《利益组织化单位: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处理的主要问题,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是,我们无法想象一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可以没有利益上达机制。我在那本书的前言中说,从多元社会团体或公民社会视角看去,结论可能是中国不存在利益组织化机制,因为没有社会性的功能载体为其工作。但这种说法可能阻止我们发现另外形式的利益组织化载体。我不断问自己:当“阶级”作为一种观念建构无法和现实利益政治实体相吻合时,如果我们改变研究策略——不是从上述观念类别出发,而是从社会事实出发,是否可能有新的发现?根据制度的现实与历史,我以为在这样做的时候,尝试去了解各种随着政权交替发生的社会建制转变非常重要。因为,社会建制事实上可能对原来的差异类别进行了重组,这种再组织化的过程,就象一个巨大的引擎“创造”着一些新的、构造社会差异类别的单位。

就我们关注的主题来说,首先需要重视的社会建制,是中国的“工作单位”(working organization \\ place)。已经有文献指出过单位地位或层级(Linnan and Bian yanjie, 2002 [1991];A. Walder,2002 [1992]),[5]它们的重点在认识社会分层和资源控制现象,我门的问题则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来自不同阶层的社会公共权益诉求和意见,通过什么方式得到组织化?在西方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在以身份、阶级、价值意识形态分化的人群中间,它们通过自发的社会联合形成利益内聚。除了行业协会之外,单个的企业组织、即中国人通常所说的“工作单位”,并不具有组织化公共利益的性质。原因是市场经济及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使其被划分到追求私人(或专门)利益的类别,尽管这也合理合法,但私人或专门利益不能由公共分享(共享)。排它性利益目标,使企业组织不具有公共身份,因而无法成为组织公共利益的单位。但是在中国社会,有相当的证据表明,利益组织化过程是通过工作机构或单位达到组织化的。很长时期以来,人们被单位整体性地划分在不同人群的类别里,形成了”单位等级”(边燕杰和罗根,2002)。[6]对于利益集中并上达而言,工作单位的作用大大优越于个体身份群体,虽然它并不是唯一的利益上达机制。

《利益组织化单位》使用一个大型企业的职代会案例分析了这一点。这项研究的关注点有两个:在较微观的层次上,希望认识城市社会基层民众的利益表达和参与行为的方式、议题、范围、渠道和效果;在较宏观的层次上,我的基本目标是,了解利益中介(组织)机制(interest intermediation system) 在中国城市的存在形态,以及它对于社会政策变动所起的作用。这种机制对权威和社会关系的形构(shape)产生着影响,这些影响或许有助于理解,社会冲突和秩序达成的基本样式。在经验的层次上,《利益组织化单位》提供了访谈记录、会议记录、职工信笺等资料说明上述主题,并讨论了以下相关问题。

* 企业职代会的性质。它很难被界定为一个西方意义上、具有阶级利益涵义的劳工联合建制,但是却在国家制度的支持下,参与协调企业内部职员利益的平衡问题。它的结构同企业管理组织高度重合,职代会的组织者(工会)和领导者(单位行政)的权力相对不分化,很多时候,职代会由单位行政直接进行组织,工会则起到意见徵集,信息传达和决策谘询的作用。职代会很少确定企业内部的“法律”规则,说明它的基本位置不是立法而是议事。它对企业的有关决定有理论上的否决权,尽管否决权很少被正式运用,但并不能说它完全没有意义。因为在该书讨论的案例中,不仅存在这样的先例,而且为了避免某项议题被否决,企业行政往往不得不将一些意见分歧的议题赴诸多次讨论、甚至多次修改后谨慎作出决议。案例职代会对于企业内“社会政策”──在中文中,它们是指职工奖金、福利、工作环境、交通、住房等等“待遇”的规定──能够给出相当的压力或影响。但职代会并不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社会(非国家)组织形式,它的创建和维持动力都来自于国家组织。因此,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职代会的基本功能是整合职工对政体的支持,同时在基层的决策者和职工之间提供制度化联系,将不同的社会需求纳入(incorporate)体制的掌握之中。

* 员工参与公共事务的边界。职代会提供了员工的参与机制,但这种参与是有范围的,它并不造就一个超越单位的“社会”公共领域,而是在员工的工作场所内,局部性地影响单位内部的社会政策。工作单位往往能够(根据上级文件的基本精神、或根据企业自己的经济能力)确定自己独特的社会政策。这表明,即使人们的基本印象是政策“一统”并“欠缺弹性”,但在实际的操作细节上,并不存在着一个能够统一所有企业的社会政策,相反这些政策是高度分殊的,在不同的企业可能完全不同。这表明企业事实上有相当的空间,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政策,甚至确定怎样、是否延缓执行上级的“文件精神”。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国家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行政单方面确定这些政策的权利,企业行政当然能够运用自己的特权影响政策的内容,但并不是非常容易及顺利。这样,虽然企业职代会的主流不是政治性的,它从未成为政治斗争的舞台(员工要求与单位行政分享权利),但就它的主要议题集中于企业内部的社会(福利)政策方面来看,说明员工参与的可能性和其议题的范围性──它们集中在企业内职工的工薪收入、社会福利或离退保障问题上。在这方面,职代会是一个提供有限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尽管其参与效能需要得到准确的评估。 * 员工参与的组织化形式。员工参与企业社会政策制定的单位(unit),基本上不是职业身份群体,而是行政划分的功能部门。在企业中,每一个这样的(子)单位部门,都被构造成一个内部员工利益分享的共同体。这些单位的领导于是具有双重角色:他们既是行政的——各部门的管理者,又是政治的——在利益竞争中充任部门的“代表”。这种现象表明,代替利益中介作用的组织是基层单位建制,它属于纵向连接而横向分割的结构,其中心特征为“政治——行政功能合一(简称 “政行合一”体制,political-executive combinationalism),即行政管治和利益组合(包括传输与协调)两项职能,共同由国家建制内的基层单位承担。

* 上述结构的社会政治后果。“政行合一”体制在基层的广泛存在,使得国家行政与社会民众之间建立了一种管理联系,同时又在组织形态上建立了一种政治联系。前者对于社会进行管治,后者则将社会利益诉求上达到和决策有关的地方。在这两种联系中,单位具有关键性环节之地位,它既是自上而下管治性的,又是自下而上利益竞争性的,而且它可能强化(促进)、亦可能削弱(分隔)上述联系。“政行合一”体制的运行后果,一方面将社会利益的分歧和矛盾引入行政体制内,从而增加了体制内行政协调的困难;另一方面,它又将社会利益分割化,将冲突“划整为零”,在各单位范围内进行处理。结果是分散了社会政治行动的内容、形式和规模,客观上减低了面向国家层次、或公共领域的政治压力。

我认为,这个案例说明的问题具有可以一般化的意义: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中国城市社会利益组织化结构的独特性。这种利益组织化不是经由自发的、多元的社会团体形式,不是以收入或财产差别状态的阶级群体形式,而是通过工作单位的行政建制达成。单位对于利益组织化的作用,是调节局部福利政策,弹性处理个别利益的诉求与供给,并负责整体地向上向外反映、上达集体利益诉求,从外部或上级处为单位成员竞争利益“供给”。从整体上而言,城市社会的利益组织化形态和单位(部门、机构)的行政建制有密切的重合性。这一点,不仅有助于理解城市中社会冲突的基本形式──它为什么往往表现为单位(机构、部门之集体、公共)利益的竞争,而且有助于解释一个更为宏观的问题:为什么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大量冲突性的元素,但却没有对宏观秩序的基本稳定造成想象中的威胁?在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制及其政治功能,能够解释高度变迁中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它是分散利益集结和组合、并“负责”传输它们的社会机制。一旦这个机制停止工作,社会利益上达将面临严重的困难。

(三)

现在,让我根据上述几点结论,讨论一些相关的问题。

职代会作为与企业行政结构重叠、并略有扩大的部分,收集、筛选着不同人群的信息,然后沿着行政渠道上达,这样,在基层单位层次,部分民众的利益要求可能通过他们工作的具体机构组织化上达。这里所指的“民众”相对于(政治社会学术语的)“社会”,有着重要的分别。在学术文献里,“社会”相对于国家体制而言,是一个通过市场原则,公共意见媒体、公民组织和社会运动等要素达成组织化的生活空间。而本文所说的“民众”,显然,其自主性地位、自我组织的程度、以及在结构上与国家体制的权利分化关系,都远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然而,单位社会中的“民众利益”虽然不是“自我”组织化的,但是它们创造了一种由“它者”(相对而言)组织化其利益的方法。单位组织不仅有义务传达、竞争本部门成员的利益需求,还有义务尽可能地满足他们的基本需求。这些利益诉求在单位内部往往达到相当程度的共享,因而将其定义为私人或专门利益不妥。单位这种职能的相对有效,也抑制了其他社会利益传输机制的发展(例如代表和媒体等),在传达公共利益方面,后者处于相对不重要状态。 这种利益组织化单位和工作部门的结合,宏观上创造了一种结构分割的效果。它使基层的利益要求,在一个个有边界的单位领域得到密切接触的机会,信息能够迅速流动,并被给予灵活、多变和弹性的回应处理。这样,更为普遍经常的社会(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在单位层次发生的,它可能延着单位的行政系统上达至纵向的更高一级单位,但除非特别情况,这些冲突一般很少进入到单位以外的社会公共领域。而公共领域相对“平静”的原因,在于单位调节自己的社会(利益分配)政策的政治能力,及其平衡各方要求的角色。虽有国家一般政策的指引,但单位实际上还是拥有相当的行动幅度和空间,它可以运用自己的资源,实施自己的社会政策。就这一点来说,单位似乎又有着相当的“自主性”。

值得充分注意的是,上述分散及弹性的社会政策制定现实,适应着千差万别、又经常变动的社会利益需求,企业职代会的咨询作用传递着各种要求信息。通过单位内部的基层部门,损失者的要求积聚起来,并组织化为基层单位的整体意见,它们同对生产的投入和配合联系起来,对企业领导层构成压力。由于在1995年以前,[7]国营企业很难通过其它方法(比如解雇,降薪,降职等)解除这种压力,在可能的条件下,考虑并适当满足基层利益需求,就成为“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常见方法。很明显,这些政策调整并不是一种由单位行政、通过预算约束主导的社会政策,它比想象的具有更多的被动性、弹性和不可预见性。这种弹性可以反过来印证需求压力的存在,它虽然并不符合经济效率标准,但却政治性地协调着不同人群的经济关系:这些政策经常变更,以便补偿在上一次利益分配中受到损失的人,它往往是对内部各种利益竞争的回应。 基于这种看法,我倾向于用“国家-单位-个人”的三级结构关系、及“行政(管制)与政治(利益传输)合一”的机制,来理解中国大陆城市社会的冲突、压力和秩序问题。在这个三级结构中,单位是关键性的中介要素。它处理利益冲突的弹性空间和灵活能力,它对于整个体制担负的政治性义务,都使其基于城市政治秩序的重要地位,成为协调利益平衡,防止冲突扩展,维持稳定秩序的基础性建制。但是在另一方面,这种特质也影响了单位各项规则的制度化发展,我的意思是,在确保其制度的稳定性及可预期性方面,单位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因为其中的一切都可能随时因不同人的要求或活动而变化。这一点,反过来“鼓励”了利益竞争活动在单位的频繁发生,但也许正是由於基层单位的这种特质,城市民众利益的传输和满足保持了起码的水平而不致完全阻塞。可是与此同时,他们也倍受各种变化即不确定性的滋扰,因此,单位中的成员需要随时关注并参与基层的利益竞争,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没有确定的制度可以保障其利益。显然,单位内政策的弹性而多变的状况,最有利于那些投入巨大精力积极参与利益竞争的集体和个人,其结果是大量的利益政治活动充斥在单位的日常运行中。

这里似乎存在着一个“矛盾”画面:“自主”而又在结构上不“独立”是单位的基本角色。在国家和社会民众的关系方面,单位并非是完全自治的、对抗国家的实体,也不是完全执行国家意志的工具。单位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联结组织,它对本身事务有相当的自主权,却又在社会结构中不具独立地位。它可以把社会冲突传达到体制内,从而将企业职工与国家体制联系起来,它也可以把社会的利益紧张局限或化解於单位内,从而阻止社会冲突进入国家政治的机会。这使得社会利益以体制可控的方式组织起来。由於这个中介体的双重角色,国家和民众的联系呈现间接而又不稳定形态,国家是与管理职工的基层组织联系着,但组织有效则联系强,组织无效则联系弱。因此,国家面对的所谓“社会”,是一个个基层单位组织起来的民众,在这一关系中,“单位”是重要的中介性结构要素,它提供了一个区域,将利益竞争之政治活动分散到局部空间内进行。

所有这一切,都必须以单位“政治行政合一”机制的运转为基础,因此,我建议把这一机制,看作是城市政治-社会秩序的核心。“政治和行政合一”的机制虽然有益于宏观政治稳定,但同时导致行政管理和利益传输两个过程无法通过分立发挥各自的效能。两项功能互相渗入同一渠道,混淆了两个功能各自的工作界限,它们各自的作用亦受到对方的限制:过多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进入行政关系之中,行政不得不面对诸多利益困扰;利益表达亦受到行政权威的制约,同时行政管治也受到利益政治制约——并非所有行政意图都能随心所欲地实施;另外,利益表达未能彻底,它毕竟只能通过行政层级过滤、并在行政的参与下进行。所有这些制约放在一起,结果是各种角色权利界定不清,权利不足与过界现象同时存在,这极大地影响了行政效率,提高了组织协调所需的成本。

“合一”机制还刺激了单位政治的膨胀性发展。单位之所以成为城市政治社会秩序的中心,原因在於,它是民众利益竞争之政治活动的基本场所。在单位内部,对吵架告状,开会争执,写信诉冤等等事例的处理,成为日常且“正常”的工作,多数这类行为都同某种需求得不到满足相联系。从整个社会来看,针对国家政策的大众政治参与很少发生,但在单位层面,利益竞争却是行政常态极其重要的部分。大部分的利益分配在单位中进行,利益平衡亦多数在单位中解决,只有在这个“减压阀门”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当单位无力解决利益配给,或无力阻止冲突(例如企业发不出工资)时,利益冲突才可能向更高的层次扩展——譬如达到地区或国家的层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国家整合民众是通过“单位”实现的,多数的政治调解在基层单位发生,故相比之单位而言,国家在这一整合中的主导乃至控制作用,事实上比想象的有限。 单位协调利益冲突的作用,客观上有利于宏观秩序的稳定,国家也希望借助于单位的这种作用,防止利益冲突发展为普遍性的社会危机。对于国家而言,它代表了一种国家与城市民众信息保持联系的方式。在单位中基层利益的集中和传达过程,虽然安排在工会组织的企业职代会场合,但企业各级行政机构是真正意义上的组织者,党政工会机构的行政人员,事实上是参与职代会的骨干成份。这样,职代会就成为一种重叠于行政渠道上的上传下达、连结民众和体制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它谘询和宣传政策,动员和组织下属机构支持领导意图,另一方面,它协调利益紧张,整合意见,传达需要,化解单位内部的矛盾与冲突。所以我们说,职代会建制在性质上,并不是一个主动积极的、独立自主的“制衡”机构,而是一个被动的防护性安排。它的基本目标在于,避免大规模冲突的酝酿和滋扰,因此它应当属于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阶级利益的聚合组织。从极权主义假设的“控制”角度,或者从阶级假设的“制衡”角度,都难以认识到这种作用。前者完全排除了“极权制度”需要平衡和防止危机的安排,它认识这种体制的中心词汇是“高压和控制”,事实证明,这是简单和懒惰的处理。后者则假设有一个可以自由进出的公共领域存在,而这个公共领域可以构造社会运动,从而使阶级可以聚合力量发挥作用。但是中国城市的单位结构及单位的政治功能,事实上分割了这样一种公共领域,使其成为有多个边界的,内部封闭的政治活动区域。这种结构,使广泛的阶级(利益)聚合面临困难,就是说,单位结构客观上分散着这样的聚合。

(四)

认识到聚合政治利益的公共领域分割问题,对于理解社会公众的参与行为特别具有意义。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理解这种意义:公共领域和局部单位领域;公共性主题和单位性主题;价值原则和利益原则;亲为原则和代理人原则;利益传输的连接和阻断机会;公共代表机制和单位层级报告;主动性与被动性;参与效果和单位级别。

就我们的案例讨论来说,虽然企业是国营的,但它很难属于或代表国家,似乎也不属于或代表社会成员,它的确切身份,是介于二者之间的连结体。这样的位置虽然令单位处于强制性的角色冲突中,但却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出了贡献。特别是,单位具有确定的边界,它处理的问题往往止于自己边界内的成员,并不和其它单位成员发生联系。这样,即使在基层充斥着大量的冲突,但冲突往往保持在单位界内,这些冲突的单位性主题很难发展为国家性主题、或社会领域中的公共性主题。单位边界的限制,使得利益冲突呈现了经常不同的面貌:利益性冲突主题集中于不同的单位,而更具一般化的价值性冲突主题才会进入公共领域或国家层次。从宏观政治的角度来看,这样的结果阻止了一般社会冲突导致的压力扩散,更阻止了超越单位的组织化利益扩张(联系)。利益原则和价值原则,成为两个领域中——基层单位领域或国家公共领域——出现社会冲突明显不同的起因,这一点,或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发生在中国不同领域的社会冲突形式及其性质。 阶级利益政治的发生条件,是公共领域中的社会运动,这些社会运动把具有相似利益需求的个体联系起来,然后通过利益代表机制把他们和国家体制联系起来。但上述公共领域“化整为零”的现实,一方面,使得社会参与的有效方式成为“组织层级报告”,不必使用公共代表机制,因为多数社会政策可以在很基层的层次上作出;另一方面,它弱化了指向国家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动力,除非单位拒绝或无能力解决。所以,参与主动性的变化——它是否进入更广阔的公共领域——取决于单位处理利益政治的能力。这就是说,如果要对社会参与行为作出“预测”,单位政治功能的变化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因为社会压力集聚的形式、范围和主题,都将随着这一因素变化。目前的“政治行政合一”体制,客观上限制了民众需求的提升(分散的、福利性的需求提升为普遍的、权利配置的需求)与扩展(联合至全社会并指向国家的层次)。另外,单位的性质、级别和参与效果相关,比如,国营企业的公职身份具有权威和行政沟通的便利,因而受到体制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但由于单位不是单一的政治团体,所以作为一个组织间的交汇地带(inter-organized field),它可以把群众和国家联系起来(act as a bridge),也可以作为阻隔将他们分开(act as a wall)。单位可以用国家文件阻止下级的不满,也可以设法避免国家权力过多地影响单位行政。单位组织的这一位置,极大地影响了城市民众参与社会事务的内容、范围和方式,它显然和阶级组织的方式有显著差异。

我用“阶级政治”与“单位政治”表达这种差异。与阶级政治不同的是,单位政治的利益冲突在单位之间展开;社会个体通过单位成员的间接身份获得利益分享,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利益无论主题和参与范围都是有边界的,甚至在多数情况下是特定的,无法提供给单位之外的其他人员共享。但如同“阶级” 一样,单位也是一个竞争成员整体利益的组织,为成员争取某种利益是单位组织的义务,也是单位成员的共同期待。所以,单位的首脑往往被其成员期待成为利益表达和竞争的代理人。我以为,认识这种差别,对于了解中国看上去并非直接的公众参与途径、利益团体行为等问题至关重要。和单位政治比较而言,阶级政治的联系范围更大,它的识别标准是身份地位、财产、资源占有、相近的价值观和地位、利益一致。而单位在中国城市很大程度上是识别个体身份的标志,尽管单位内部事实上存在着身份差别,但单位整体的身份识别作用大大超过个体(收入、职位、福利等)的识别作用。另,阶级是自然产生的,其成员可以自由流动选择进出,阶级的横向联合能力很强,它动员的社会参与广泛,关注的主题亦可以共享;但单位则主要是纵向联合的,而且联合有边界。又,阶级无法象单位那样具有行政权力,并制定局部政策反应或满足社会利益,它也无法作为体制的部分发挥作用,象单位一样具有丛向传输信息的能力,并影响有关的社会政策或执政权威。再:阶级组织的功能是专门化的,但单位组织则可能兼有多项混合职能,甚至在分化的角度说是冲突的职能,比如,既传达利益又行政管治,还可以制定、修订、执行局部社会政策,它不得不混合“代表”着内部的“多元”需求。 总之,单位政治呈现着与阶级政治不同的特性,它影响了公众社会参与行为。让我用一个表格简单总结社会参与行为在这两种结构中的差异,它们可能只是初步的、并非准确的要点。

社会参与行为在两种利益组织化结构中的差异

分类

阶级政治

单位政治

利益表达单位

个体选择性联合

工作机构或组织

内部关系

对等

科层

参与渠道

公共媒体、公共代表机制

内部会议、咨询、打报告

参与方式

公开、集体行动、直接

封闭、组织反映、间接

活动空间

公共政治舞台

地域、行业或单位内部

信息流动

广泛散布

单位内部或沿单位层级分支流动

利益实现方式

提供压力导致修改相关法律条文

分类改善、局部调整单位社会政策

权利形态

明确的个体权利

单位(组织)权利

宏观结构特征

统一的公共领域

分割的单位领域

参与主动性

主动、选择

内部主动、外部被动、限制选择

(五)

回应文章开始的问题,从利益组织化方面看,是否可以把中国城市的工作单位界定为“民间的、非个人关联的、自主的次级社会团体”?这是一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困难在于需要在“结构”和“功能”两个标准间进行选择。根据上面的讨论,虽然单位不乏有着个人、或亲属关系的成分,但是在较大规模的单位中,这一点并不容易实现。基本上,单位是一种非个人关系的次级公共团体,它高度组织化且具有相对的自主性空间,但不是自发的利益联合体。和其它社会的次级组织相比较,单位和国家体制的关系更为紧密,因此似乎不适合定位于“民间”身份。但是由于“单位利益”很大程度上和其所有成员的利益有关,故而能够以行政层级的方式组成“单位民众”利益,再通过单位竞争和政策改变,将这些利益诉求的标准在社会更大范围中扩散,从而达到一定程度上共享。这又使得它与公共利益相连。但单位成员参与决策的方式并非是公共的——它通常在单位内部、或沿着纵向单位层级“上达”(俗称“上报”),它是间接的、在特定边界内的参与,除了少数主题和特别事件之外,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进入社会公共舞台。在社会权利的分布方面,单位显然无法符合“自发联合体”的预期,但却行使着类似的功能。从实践方面看,单位(机构)政治也是一种组织化的多元利益结构,但不是权力分化意义上的多元,而是整合中心分散于地域、行业或单位的多元利益结构。它在性质上虽然不同于阶级结构,但仍然能够通过地域、行业和单位组织的丛向联系,产生、反映并传递来自社会成员的压力,影响相关决策,因此对于决策权的集中和垄断有平衡作用。

然而,从另一个方面看,部分未进入单位体制的社会成员被排除在外,成为无组织的分散个体,他们的利益无法经由这种方式内聚并得到有效传输。因此作为补充,其它类型的联系体制或参与途径也被使用,比如特殊渠道投递报告、信笺、上访、关系、代表、媒体以及“接见日”和信访办接待等等。它们的主要作用,显然是处理非组织化利益信息。最近有研究表明,在中国城市,这些机制传达社会利益的使用效率,在过去十年中没有增加(其中部分反而有下降),而主流的利益组织化单位——工作单位组织和行政机构——之使用比率一直稳定在80%左右(Tang Wenfang, 2002 )。这显示了单位作为利益组织化方式的支配性地位,本文的讨论可以和这个研究相互印证。

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提出进一步的研究问题致关重要:上述社会利益组织化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现实社会参与特征,会对宪政关系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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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参考文献(全部文献请参阅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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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最初作为发言提纲起草于2001年11月,约2000字,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主办的“政务公开与公民参与”研讨会。会后承蒙编辑诚恳约稿完成。作为一篇独立论文,我通常的习惯是必须有资料,但由于文字限制、并且本文是在过去研究基础上的进一步说明,为避免重复,剔除了资料部分,只用分析写成。但证据的来源必须是资料,需要者请从原书查询。

[2] 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国企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3]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中国社会阶层的分化报告”,世纪中国网,2002年3月;田耕和刘威,“阶级认同的分化及其影响因素”,2002年挑战碑论文。

[4] Gorden White, 1984, 转引自James L. Watson, Class and Social Formation, 参见James L. Watson.ed., Class and Social Stratification in Post Revolution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4;

[5] Linnan and Bian yanjie,“中国城市中的就业与地位获得过程”,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三联书店,2002,页83; A.Walder,“再分配经济中的产权与社会分层”,同上,页116。

[6] 边燕杰和罗根,“市场转型与权力的维续:中国城市分层体系之分析”,载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三联书店,2002,页427;

[7] 案例研究的资料截止于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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