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文浩:以社会学的方式回应社会思潮 ——以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为中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07 次 更新时间:2020-02-06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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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文浩 (进入专栏)  


以社会学的方式回应社会思潮

——以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为中心


吕文浩


引言


以中国近代家庭为对象所展开的社会调查或研究,在中国近代的社会学中大体上有四种类型。第一种侧重调查家庭的生计或生活程度,以李景汉的《北平郊外之乡村家庭》(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和陶孟和的《北平生活费之分析》(1928年英文版,1930年商务印书馆中文版)为代表。第二种集中于调查、分析与评论当时关于家庭问题的社会舆论,并试图提出一些家庭改革的意见与方案,以潘光旦的《中国之家庭问题》(新月书店1928年初版)为代表。第三种以对家庭、家族制度的社会人类学描写与分析为特色,比较代表性的著作有沪江大学美籍教授葛学溥(Daniel H.KulpⅡ)的《华南的乡村生活:广东凤凰村的家族主义社会学研究》(1925年英文版)[1]和林耀华的《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1944年英文初版,1947年英文增订版)[2]为代表。第四种着重于对家庭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建构,以费孝通的《生育制度》(1947年商务印书馆版)为代表。这四种研究路径在方法论和建树上各有特色。第一、三种在调查方法上有所区别。前者着重以统计数据,来精细地展现当时社会中下阶层的家庭收支状况,其中尤以《北平生活费之分析》派人到工人和教师家庭逐日记账为方法特色;后者则是注重揭示社区内部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描画出的图画更具有连续性和完整性。第四种则是在社会调查基础上结合某一种社会理论所做的理论分析与建构,侧重在解释家庭制度之所以成立并成为人类社会一种基础性制度的原理,是一种解释性的建构。

第二种类型的家庭调查与清末与五四以来关于家庭改革的社会思潮具有直接的、密切的关联。对于当时青年所热切关注的婚姻自主权、婚姻年龄、离婚、纳妾、大家庭与小家庭、生育节制等问题,在清末至五四时期,受新思潮的深刻影响,已经有很多批判性重于建设性的思想言论出现。青年人产生了新旧价值观混杂,一时难以辨别前进方向的诸多困惑。在这个时候,特别需要给他们提供客观认识社会舆论状况的社会事实,以及何去何从的理性指引。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五四后的大约十年间,以社会学者为主体的学术界,开展了不少针对当时青年人婚姻家庭选择上的社会舆论所做的社会调查。初期比较有影响的,是1921年教育学者陈鹤琴发表的《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调查对象为两个师范学校、两个中学、一个大学和一个高师,收到有效问卷631份,调查报告分三期连载于《东方杂志》上。陈氏将调查对象划分为已结婚的、已订婚的和未订婚的三种,由这三种人分别填写不同的问题表格,这一做法为后来的多个调查所沿用。紧接着调查规模比较大,历时比较长的是1924年6月甘南引发表的《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这个调查从1922年12月发出问卷,至1923年9月始行停止,先后在北京的《晨报副镌》、《京报·社会新刊》,上海的《民国日报·觉悟周刊》,湖南长沙的《湘江日报》上刊载,并得到了北京师范大学、师大附中、北京师范、平民大学等学校的十余人帮助收集答卷,回收到830余份有效答卷,调查报告刊登在中国社会学会主办的《社会学杂志》第2卷第2、3号上。1927年6月潘光旦以《时事新报》“学灯”副刊名义刊登“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案”,收到317份有效问卷,7-10月调查结果与分析刊登于该刊,翌年3月在新月书店辑为专书出版单行本。1929至1930年中国社会学的重要基地之一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学生,先后做过多个针对青年人特别是本校青年学生的婚姻家庭调查,在方法上对于前述的几个调查多有借鉴。这些调查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陈利兰《中国女子对于婚姻的态度之研究》(1929年发表)、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1930年发表)、梁议生《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1930年发表)、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1931年发表),以上调查报告发表于燕京大学主办的《社会学界》年刊或《社会问题》季刊上。此外,1930年发表的还有针对中央大学学生所做的《婚姻调查》,由楼兆馗写成报告,发表于校内刊物《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上。这种着重探讨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舆论的调查研究,甚至在抗战时期的西南联大社会学系还有回响。1942年毕业的李仲民,即以《联大男生婚姻态度的研究》作为毕业论文。[3]

在第二种类型的家庭调查中,1927年社会学者潘光旦所做的家庭调查篇幅较大,调查技术较成熟,学理分析也较充分,相应地其影响力也最大。本文以这次调查研究活动为例,通过对其调查的思想背景、调查经过、指导思想、调查内容与发现以及在中国社会学史中的影响和地位等方面的细致梳理,试图呈现这种与社会思潮有密切关系的社会调查的若干特征。


一、思想背景


近代中国经历了一场又一场改革和革命,波澜迭起,蔚为壮观。在此期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动、风俗习尚的新陈代谢,是近代社会整体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变革必然要涉及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作为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的家庭,也不能不受到影响。可以说,任何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社会变革,必然要或多或少地波及家庭领域。19世纪中期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就提出过一系列改革传统家庭的激进措施,19世纪末期戊戌变法的领袖康有为甚至提出关于家庭的乌托邦式改革设想,20世纪初期的改革派和革命派都曾关注家庭生活的变革,甚至有人呼吁疾风暴雨式的“家庭革命”。这说明近代的革命者与改革先驱在推动政治进步的同时,从来没有忽视变革家庭的重要性。

至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中国思想界空前活跃,知识分子关心社会问题的热情亦大大高涨。家庭问题因与每个人的切身感受密切相关,所以有“详细与热烈之讨论”——“言专书则有《家庭问题》,《家庭新论》,《中国之家庭问题》,《妇女杂志》之《家庭问题号》,女青年会之《家庭问题讨论集》等;言定期刊物,则有家庭研究社之《家庭研究》;此外关于妇女,婚姻,性道德,生育限制……等问题之文字,与家庭问题有直接关系者,尤指不胜数。”[4]1921年有人认为,以中国的社会情形来看,择偶问题的重要性尤重于择业,而“迩来欧风美雨,渐渐东来,新思潮的升涨,一天高似一天,什么‘自由结婚’什么‘自由恋爱’,什么‘社交公开’,什么‘男女同学’,什么‘小家庭制’,种种新名词常常接触吾人的眼帘,震荡吾人的耳鼓,使旧式的婚制大有破产之趋势”[5]。1923年有青年表示,“对于己身婚姻问题,也是茫然无所适从底,想找一个标准去解决,很难找到”,希望有关的社会调查能够帮助“解决我们青年最烦闷的问题”。[6]

五四思潮对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无疑形成了重大的冲击,具有重要的时代里程碑意义。但是这股思潮也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过分夸大传统家庭的弊端,甚至将其斥为“万恶之源”,再如新思潮的提倡者在观念和实践之间,往往不能保持一致,具体实践大大落后于其观念的倡导,等等。这种种局限性并不是只存在于五四前后几年,而是在其后的七八年乃至十几年间都有残留。如何一方面继承五四思潮的积极面,另一方面又能纠正其偏颇,建立起新的能够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的婚姻家庭伦理,是摆在新一代学者面前的时代任务。1920年代中期开始加快学科建设步伐的社会学,必然会面对当时社会存在的重要问题,以自己学科独特的方式切入,并做出自己的学理解答。

1926年夏潘光旦从美国留学回国的时候,家庭问题的讨论已有些“转趋沉寂”[7]。不过,五四新知识分子所提出的许多冲破传统家庭束缚的主张,在社会上已经有了比较广泛的影响,而且在沿海开放地区和大中城市已经拥有一些热心的践行者。如果从全国范围和社会各个阶层来看,新旧思想的并存和交互影响,则是当时的社会实际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需要学术界对当时家庭问题的驳杂状态作出准确描述,并在价值观上进行理性的引导。

还需要提出的一点是,新思想固然有冲破传统压制人性的积极因素,但也并不都是值得全部热烈拥抱的。如五四时期易家钺关于家庭问题的一系列著作或译作,《家庭问题》、《西洋氏族制度研究》、《西洋家族制度研究》、《中国家庭问题》(与罗敦伟氏合著)、《家庭新论》等,对青年男女了解西方的家庭与婚姻观念,以及批判中国传统家庭的弊病,具有深刻的影响,但这些书所提倡的观念和方法,却有不少地方经不起学理的推敲。其“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剑走偏锋,其以热烈感情替代理性分析的学风,其天马行空的想象力,都与尊重客观事实、全面周到分析问题的科学理性作风相去甚远。著名社会学家孙本文在1948年出版的《当代中国社会学》一书中,对易著系列家庭研究著作给予了公平的评价。作为过去五四时期北大哲学门的学生,他对这种打破传统束缚并引进新思想的举动不无同情;但作为尊重学理的社会学家,则不能不对之加以批评。由前一方面观察,他说:“大概在民国九年以迄十五六年间的六七年中,易氏卓然为国内研究家庭问题的专门学者。其用力之勤,研究之专,实堪钦佩”[8],给予易家钺以相当高的肯定;由后一方面观察,他不能不说,“这书(指19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西洋家族制度研究》)在目前看来,中间许多话是不合于科学的知识,可是在民国九年十年之时,这是一种很新的启示了”,“大抵在五四运动以后的数年中,青年人的思想解放得海阔天空,动辄说:人类如何如何,世界如何如何,几乎每个人有他自己的一个‘乌托邦’。我可说,易氏关于家庭制度或家庭问题的著作,就可表明这一种态度”。[9]

对于易家钺、罗敦伟合著的《中国家庭问题》(1922年泰东书局初版),孙本文基本上还持上述的辩证态度,但因涉及中国家庭问题的真实面貌,他批评得似乎更多一些。他说:“开创之功,诚不可没。但此书自始至终,诅咒家庭制度到体无完肤,而书中却充满‘乌托邦’思想。”[10]对于易、罗两人诅咒、打破、推翻大家庭制度以及欧美及中国的新人物所讴歌的小家庭制度,对于他们决意抛弃一夫一妻制,提倡“灵肉一致的恋爱”,“同心一体的爱”等言论态度,孙本文概括为“不是一种正常的用科学方法研究社会问题的结论”。[11]

在1927年时易译《家庭问题》已印至第6版,易、罗合著的《中国家庭问题》也多次重印。关于这本《中国家庭问题》在五四时期及此后七八年间的流行程度,作者之一的罗敦伟在其回忆录中写道:


民国九年我和君左合著了一本《中国家庭问题》专书,自己印行,在北京大学一处即售出五百多本。再版、三版、四版是交泰东续印的,到底印了多少版,我也不清楚。到民国十九年,潘光旦还出了一本什么书,中有一篇专门批判我们这本著作,可见十年以后,在学术界还有地位。我受宠若惊,因此又把这本我们在大学预科时期的著作,改编为《中国之婚姻问题》一书,在上海大东书局出版。……那本中国家庭问题,是一本幼稚的书籍,但是乃一本“畅销书”。[12]


畅销书往往是检测一种社会思想的社会接受度的极佳尺度。从《中国家庭问题》的流行,不难看出当时社会思潮的重要局限性。这种思维方式不仅仅出现在易家钺、罗敦伟大学预科时期的不成熟著作中,而且还被若干教育界的领袖人物在公开场合理直气壮地宣扬。1930年4月19日,国民政府立法院宴请全国教育会的全体会员,席间主会者向这些教育精英询问当时青年中热烈讨论的对于姓、婚姻和家庭存废问题的意见,当时教育界最有名望和影响力的权威人物蔡元培、蒋梦麟、吴稚晖、李石曾、张默君、钟荣光等八人的回答意见中,就颇多理想和空洞的成分。如有人主张或赞同废除婚姻和家庭,有人认为暂时还不能废除婚姻和家庭,但不远的将来必然会废除,有人甚至给出了五十年后废除婚姻家庭的时间表。还有人主张在将来的理想新村里男女不结婚,只是在同房居住时先经医生检查和登记,将来生育子女后便容易辨认了。[13]

五四时期类似于易家钺关于家庭研究的这种言论,曾经产生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其不健全的思想观点终究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这种言论对社会的广泛持续影响,促使走上学术舞台的社会学者,不得不站出来发出理性的评判声音。

1927年8月22日《时事新报》的“学灯”副刊,刊登了一篇《坊间流行中国家庭问题书籍之一斑》,作者就是此时主持“学灯”副刊编辑事务的社会学家潘光旦。这篇文章后来作为附录收入潘光旦著《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中。这篇书评所针对的只是易家钺、罗敦伟合著的《中国家庭问题》这一本书,但却以“坊间流行中国家庭问题书籍之一斑”作为标题,显然他的用意不仅在于评论这一本书而已,而是试图通过批评此书,对当时流行的家庭研究论著的偏颇学风给予纠偏补正。在他看来,讨论社会问题应多参考当时此地的社会事实,以冷静的态度加以精细的分析,才可能给出确当的诊断;单凭高远的理想和热烈的情感,诅咒、推翻的态度,是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的。易、罗合著的《中国家庭问题》恰恰落入后者的陷阱而不自知。所以,“持此种强烈的感伤主义以解决中国之家庭问题,我恐将永无解决之一日”。[14]

针对上文所述1930年4月19日立法院宴席上八位教育界领袖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理想言论,潘光旦写了一篇《姓、婚姻、家庭的存废问题》,专门予以批评。在他看来,“关于姓、婚姻、家庭的种种问题,固然是尽人而有或尽人可有的经验,大家多少有发言的资格;但他们终究是社会学范围以内的问题,论理应该取决于社会学家。中国的社会学界也不算没有人,听说两个月前他们还召集过一次年会,成立了一个全国的社会学会。如今‘立法院的某同志’不向他们征求意见,却向教育界讨教,岂不是隔靴搔痒,不着痒处么?” [15]可见,他不赞成非社会学者对社会学范围内的问题,轻率地随便发表意见。言下之意,把这类问题的专业探索,归为社会学家的责任。


二、“速战速决”:调查的实施与刊布


潘光旦的着眼点不只是“破”,更重要的是要“立”。1927年8月下旬发表《坊间流行中国家庭问题书籍之一斑》的两个月多前,6月2日,潘光旦就已经在《时事新报》“学灯”副刊上刊登“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案”了。紧接着6月9日和6月16日,又连续刊登了两次,以求答案总数的增加。最后一次并且提出,特别期望女性读者能够踊跃应征。

多次刊登调查问卷产生了一定的效果。6月16日的启事中说应征者约200余人,女读者不及10人,连1/20也不到,但在这次刊登启事之后,最终收到了317份答卷,其中女读者从不到10人增长到44人,增幅不可谓不大。初看317人的年龄,从14岁到57岁,跨度似乎较大,但仔细区分以后,可以发现30岁以下的青年人有274人,占86%,尤其是女读者,44人中有41人在30岁以下,所以说答案人以青年人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也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出女青年的情况。在317人里,学生有105人,是其中占据数量压倒性优势的群体。这和五四后十年间相关婚姻家庭调查针对的目标群体是一致的,真实地反映了青年学生具有较高的参与热情,也便于后来的研究者将这些调查相互对照,进行比较研究。

以317份从报刊征集来的答卷来分析当时“社会舆论对于家庭问题之倾向”,总数当然不能算是很充分的,代表性也不如以科学方法抽取样本那样精确,但若目的在于揭示当时家庭问题的相关社会舆论的基本状况,或如潘光旦所说,“当亦不致大误”[16];而且调查者将答案人的事实加以详细的统计分析,使读者明了这种结论是产生于这样一个结构的样本群体里,应该也是一种认真而审慎的态度。任何一种调查研究都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做出的,很难期望某一个研究尽善尽美,穷尽所有的可能。尽管今天的研究者会有如下的评论:“以在报刊上刊登问卷的方式做调查,当时算是新事物。不过,这样的调查从研究方法上来说,响应者是一个特定的“自选”群体,很难具有一般代表性”[17],但我觉得对于一种有价值的研究,不能过分求全责备。对潘光旦的调查应作如是观,对1924年先于潘光旦采取报刊征集问卷的甘南引,也应如是观之。

潘光旦是1927年5月1日开始任职于《时事新报·学灯》编辑部的。“学灯”创刊于1918年3月4日,是五四时期著名的副刊,先后由张东荪、匡僧、俞颂华、李石岑等人负责编辑。1927年5月初至1928年3月底,潘光旦接手“学灯”学术部分的编辑工作,教育界纪事部分另由他人编辑。任职不久,潘光旦就以编辑部的名义,连续三次刊登调查问卷“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案”,又从6月27日开始刊登“答案之分析”,7月23日起开始刊登“答案之价值”,至10月18日结束对答案的分析,10月25日刊登“序言”,全部调查研究成果成书,翌年3月在新月书店印出单行本。

从刊登调查问卷到调查报告全部刊布,前后仅用了短短的4个月时间。在当时乃至以后同类规模的调查中一时无两,可称得上是“速战速决”。之所以如此快速地完成这项调查研究任务,一方面得益于老牌名刊《时事新报·学灯》的广泛影响力,正是该刊的地位使得读者踊跃应征,得到了调查必须的基本素材;另一方面是“学灯”附于出版周期较短的报纸,应征者和一般读者在看到调查问卷后均期望早日看到调查结果及专家的分析,这也促使潘光旦集中精力迅速完成了调查报告的写作与发表。潘光旦在序言中所说的“本篇之成就,饮水思源,有不能不表示谢忱者二方面焉。不有应征诸君之意见,则议论无所依据;不有应征诸君及一般读者之期望,则恐惰性所至,不克终篇,或不免时断时续,而迁延过久。此应竭诚感谢者一也”[18],并不是一般的客套话,而是这项研究开展时期潘光旦真实心态的描述。

当然,还要看到,从刊发调查问卷到调查报告全部刊发,始终用的是“学灯”编辑部的名义,潘光旦个人的署名在刊物上并未出现,报馆肯倾心赞助这项符合时代潮流的调查研究活动,而且不惜以三个多月的篇幅刊发,不能不说确实具有一定的远见卓识。潘光旦将“学灯”这个著名的学术副刊作为社会调查和社会学研究的舞台,发表了具有长久价值和深远影响的著作《中国之家庭问题》,这是在中国社会学史和报刊出版史上都颇具光彩的一笔。在有地位和影响力的报刊上刊登调查问卷,并发表对调查结果的专门分析,然后将调查报告整理成书、出版发行,使报刊的广泛传播力和书籍易于保存的优长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社会调查和社会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至今仍不失为一条较好的途径。至于应征者具有较大的自发性,从而影响其代表性的不足,并不是不能完全解决的,潘光旦多次刊登并呼吁女读者增加的做法,就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中国之家庭问题》1928年3月由新月书店初版,1929年4月再版,1931年2月三版,1934年4月又转由商务印书馆再次出版。6年间4次重印,对于一本充满表格和数据,学理讨论色彩浓厚的专业著作来说,可以算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了。这一方面与五四时期持续多年的家庭问题热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潘著迥异于五四时期家庭问题论著的风格有关。关注当时社会提出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以社会学学科的方式给读者提供可供参考的客观资料和理性分析;以中国材料来研究中国问题,对于当时刚刚引进的新兴学科社会学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从实际社会生活中吸收养分来丰富社会学、发展社会学的具体表现,是中国社会学在社会调查手段的支持下走向深入的重要标志。


三、主要发现和调查者的分析、评论


潘光旦设计的调查问卷包括关于祖宗子女者、关于婚姻者、关于子女者三大部分,共62个问题。对于当时较为热门的话题,如早婚、婚姻自主权、妾制的存废、离婚、生育节制、儿童公育、家庭规模大小、养老等,调查问卷均有涉及;在对答案进行细致统计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概括了这些当时社会的流行趋势并作了原因的解释,不仅如此,他还依据优生学的研究成果,对社会思潮进行了反思性的评论,期冀引导社会意识朝着他所认为健康的方向发展。

调查的主要结果表明:一、大多数人不赞同传统大家庭制及欧美的小家庭制,赞成折中办法的人最多,即实行小家庭、奉养父母但不同居;[19]大多数人赞同纪念祖宗,但不宜采取祭祀方式。二、男子结婚的目的,排序依次为良善子女之养育、浪漫生活与伴侣、父母之侍奉、性欲之满足,女子的排序依次为良善子女之养育、父母之侍奉、浪漫生活与伴侣、性欲之满足。三、在婚姻选择的标准上,男子的排序为性情、健康、教育造诣、治家能力、相貌体态、性道德、家世清白、经济能力、母性、妆奁,女子的排序为性情、健康、办事能力、教育造诣、性道德、相貌体态、经济能力、家世清白、父性、家产。四、关于婚姻年龄,大多数人赞同女子20岁以上、男子25岁以上为最合适。五、在婚姻自主权上,除极个别人外,均反对包办婚姻,赞同“本人作主,但须征求父母同意”者最多,其次为“父母作主,但须征求本人同意”。六、约80%的人赞同厉行一夫一妻制,无论如何不宜置妾;有约30%的人认为在“艰于子息时,不妨置妾”。七、对于婚约成约、婚姻成礼,绝大多数人赞成不宜解散,但若双方都同意,也可以解除婚约;对于鳏寡的再娶再嫁,多数人赞同,但不赞同者数目也不少(占37.1%),大约主要是考虑到是否有子女的问题。八、大多数人赞同生育节制,强调以经济能力决定子女数目的多寡。九、关于子女教养,多数人赞同婴儿由母亲自乳,非万不得已,不用代乳食品,不雇佣乳媪;多数人赞同父母自己承担子女幼年教育责任,但将近6成人希望采用儿童公育办法,使妇女获得个人发展机会并为社会生利;大多数人希望在经济能力许可的条件下,使子女人人接受大学教育或专门教育,而且女子教育应与男子教育一律。

从这些有趣的答案来看,五四新思潮已经在多多少少接受新知识的社会群体中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但传统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甚至像纳妾这样新青年坚决反对的事情,居然有接近30%的人认为在子息艰难时无妨接受。潘光旦的调查,为我们了解1920年代后期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社会舆论,提供了一份比较宝贵的资料。

《中国之家庭问题》这本书奠定了此后潘光旦家庭研究的基础,从研究范围和思想观点上看,这本书出版后的二十年间,潘光旦所发表的大量相关文章,都没有越出这本书所确定下来的基调。当然,在具体问题探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扩展。

如果我们留意一下《中国之家庭问题》各部分之间的篇幅分配,就会发现,问卷调查(“中国之家庭问题征求案”)和调查结果(“答案之分析”)两部分加起来,尚不足对调查结果的分析与评论(“答案之价值”)的一半篇幅。由此看来,今人更注重的关于社会事实的部分,只是潘光旦立论的靶子,他更在意的,是对于答案的意义要“根据最确实之科学观点与原理”[20]加以评论,并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一般人对于社会问题的意见,主要根据的是少量科学知识、个人的性情、早年的教育、个人的经验以及所谓时代潮流。但潘光旦认为,个人经验和时代潮流都不足以成为判断问题的基本根据,真正能够成为判断是非根据的,只有“根据最确实之科学观点与原理”,如能据此立论,则无论一种主张赞成者多还是赞成者少,都不会影响答案的是非对错。即使一种主张赞成者很多,代表了社会的普遍舆论,但若不合科学原理和方法,那也不能称为确实的论断;相反,一种主张赞成者很少,但若符合科学原理和方法,虽然人单力薄,也无碍于称其为正确的论断。他认为,必须先体认这一点,才可以不受成见的蒙蔽。

具体到家庭问题的研究,潘光旦最倾心的“最确实之科学观点与原理”究竟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中国之家庭问题》的“序言”里有比较清晰的论述。他认为讨论中国的家庭问题必须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从历史上来看,毫无疑问,家庭是长久以来文化社会组织的中心,它之所以具有这种地位,是由于它既有社会的效用,又有其生物的根据;(2)应该注意到家庭未来的、可能的社会价值和种族价值;(3)要重视家庭在以往文化积累中的丰富遗产,对其改革采取循序渐进的态度,尤其是对于其精彩之处宜“虚心体会而竭诚维护之”[21];(4)在斟酌去取传统家庭制度利弊得失的过程中,不能不先了解今日关于家庭问题的舆论,他所说的家庭问题调查即是这一步工作。这四个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即是:“以言观点,则为生物演化的;以言目的,则种族价值之提高居大半;以言方法,则重事实而轻浮词臆说;以言实际之兴革,则认为旧制度有相当之价值,而宜利而用之。”[22]如果再用简洁的说法,就是后来潘光旦所说的,“我的眼光是直截了当的优生学的”[23]。孙本文在《当代中国社会学》中的评述也是这个意思,他说:“潘氏讨论任何问题,离不了其基本观点——优生学。此在《中国之家庭问题》中,处处可以看到。”[24]

潘光旦说这次调查问卷的基本假定是“家庭有相当之价值,但不无亟宜纠正之处,使为社会生活之助力而不为其阻碍”。[25]换言之,他是完全承认当时中国的家庭制度存在不少需要纠正的弊端的,但家庭制度本身是具有相当大的社会价值和种族价值的,补偏救弊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而不是根本否定家庭制度。所以,他对五四以来社会上部分新知识分子所信奉的否定家庭制度的想法,给予了严厉的批评,称之为“因噎废食之论”[26],而且认为这种观点在近代青年中大有人在。在这次调查所收到的问卷中,就有人在答案末所附的说明中明确表达了他反对大家庭制度、小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在家庭中奉养父母和养育儿童的意见,还有人指责征求案题目不当,等等。在潘光旦看来,这些意见只是一二人的幻觉,只能作其精神慰藉,而万万不能作为社会改革事业的根据。[27]

潘光旦认为,家庭有三种主要功用,一是为个人求发展,二是为社会谋秩序,三是为种族图久长保大;今日欧美国家可以代表第一种情形,中国历史社会可以代表第二种情形,它们或偏于个人,或偏于社会,都不如将重点放在维持种族的长期稳定与发展上,因为它所关系的不仅是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而且及于后世子孙的社会生活。这种侧重家庭种族价值的观点,在优生学兴起以后得到了空前的强调,作为中国近代极少数受过优生学系统训练的学者,潘光旦以此为观察家庭问题的视点是自然而言的事情。

这种从优生学观点切入的家庭研究,得出的某些观点比较容易得到温和的改革派的赞成,但难免与强调个人价值至上的另一部分流行观点发生龃龉。

前者如潘光旦提倡折中家庭制。在《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中,潘光旦简要地解释了何谓他所说的折中家庭,并提出了主张折中家庭制的理由。折中家庭是:“子女之幼,由父母教养之;父母之衰,由子女侍奉之,以尽其天年;故即合二代而言,彼此之待遇即为相互的”。[28]与旧式大家庭相比较,折中家庭有其根干,无其枝叶,免去了旧家庭复杂的人际关系带来的频繁纠葛。他后来总结这种家制的特点时说:“折中家制有两个特点,一是上下世代不分居,而长幼房分最好分居;二是最老的生存的世代,普通为祖的一代,间或为祖曾两代,则由壮年的一辈轮流侍养。这是习惯上已有的一种办法,并且在事实上也相当通行,我的本意是在把它确立起来,并不在提倡什么簇新的办法,在合乎情理的社会改进的努力里真正簇新的办法可以说是没有的,一切可行的办法多少得有些经验的根据。折中家制是有这种根据的……”[29]潘光旦这样总结折中家庭的好处:“总之,折中之家庭制有二大利:自社会效用方面言之,则为训练同情心与责任心最自然最妥善之组织。自生物效用方面言之,则种族精神上与血统上之绵延胥于是赖。自其横断空间者观之,个人为一极端,社会为一极端,而居间调剂者为家庭。自其纵贯时间者观之,上为种族血统之源,下为种族血统之流,而承上起[启]下者为家庭。家庭大小适中,则其调剂与衔接之功用愈著。”[30]

当时不仅潘光旦作如此主张,大约具有专业精神的社会学者,也有不少提出类似的观点。如孙本文对于中国家族制度,提出所谓“折衷式新制”,与潘光旦的折中家庭制基本内容无甚差别。他说:“此种折衷的新制,以中国固有的家庭组织为本位;去其旁系,留其直系,似最为妥善。家庭中应以夫妇及其子女为最小单位。有父母者应与父母同居;有祖父母者应与祖父母同居。……此所谓留其直系。至兄弟伯叔之已成婚者,似应以分居为原则。此所谓去其旁系。故此种组织,得称之为直系亲属同居制,与固有的大家庭同居,包括直系及旁系亲属者不同。如此,可使中国固有的家庭美德,得以保存。以直系尊亲属同居,既可尽孝养之责;与旁系亲属分居,亦可维持其敬爱。这是最易实行的新家庭制。”[31]李树青也认为,在中国既不能完整地保守大家族制度,也不能照搬欧美的小家庭制;他所提出的中国家庭制度重建的几个原则,与潘光旦、孙本文的主张大同小异。[32]潘光旦所说的折中家庭,与后来费孝通所概括的中国家庭的“回馈模式”或“反哺模式”(相对于西方的“接力模式”),并无二致。[33]可见,如果不是以某种先入为主的观念先行,而是充分尊重中国社会生活的已有经验,学者们是有可能达成某种共识的。

今天的社会文化史学者在梳理了当时关于折中家庭的种种讨论后,认为:“最先倡导折中家庭的是胡适,陈伯吹、孙本文也倡导‘父母妻子’式的折中家庭。潘光旦有关折中家庭的观点最具代表性,在学术界也最有影响。”[34]这种评价,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应是公允的。

潘光旦依据优生学提出的有一部分观点和五四以来新知识分子中间流行的不少观点有比较大的差距,这使得他不得不将相当一部分精力用于驳斥个性至上的流行见解。对于当时流行的女性经济独立、儿童公育、崇尚小家庭制度、婚姻自主权、生育节制、迟婚、独身等倾向,潘光旦都不无保留意见。这些问题在潘光旦早期的学术生涯中,比较完整的论述多见于《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中,后来的论述基本上与这里的论述一脉相承。潘光旦对这种观点的坚持使他卷入了不少中国现代思想论争的漩涡,拙著《中国现代思想史上的潘光旦》(福建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有比较集中的论述和分析,在此不再多赘。

这里值得补充的倒是一位文化保守主义者的赞赏之声。在潘著《中国之家庭问题》出版后不久,清华大学吴宓教授就以“余生”的笔名在《国闻周报》上发表了一篇评论,给予此书以很高的评价:


此为确有价值之书。本报于其出版伊始,甚愿郑重介绍于读者之前。其书之长处可分四端。一曰态度与方法之慎重,二曰材料与证据之充足,三曰常识之丰富与论断之允当,四曰文笔之流畅与叙述之明晰。

自维新改革以来,国人之讨论社会国家各种问题者,多凭一己主观之意气感情,或专奉一家之学说,但就片面之观察,遽为主张,只求以态度之激烈动人,而不愿其结论之正确与否,及对于国家社会永久之利害祸福影响如何。于是论列愈多而事理愈晦,问题愈难解决外,此则但为新旧党派之争,凡所建议,必取极端,不求折中。但以破坏旧法旧俗为能,而不察历史之陈迹与当前之实况。夫人事繁琐比物质自然为尤甚。吾国之从事于政治经济社会诸学者,其真能用科学方法,而不乏常识,为明通适当之结论,可作社会众人之指箴者,殊属罕见。是以潘君此书确为可贵也。

潘君昔曾留美。此书中所引诸家之说颇备,足见其于社会学研究有素。民国十五年潘君任上海时事新报学灯部编辑,曾以中国家庭之各项问题征求答案。所得结果,详为分析。是为此书材料之来源。当时应征者只三百一十七人,然潘君运用答案之材料极为审慎,而其论断则甚为公允而不离常识。非迷信科学统计,亦非溺于感情者流。[35]


总结全书,吴宓认为,潘著的观点“看似平凡,实极切当”,“由吾人所见,潘君之说大都切中今日之弊病,故于其书乐得为之介绍,而望国人之多读之也”。[36]


四、模仿和比较之作出现


潘光旦的中国家庭问题调查所设定的核心问题,是“社会舆论对于家庭问题之倾向”,这种题目是以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热门话题的尝试,研究结果具有较高的关注度也在意料之中。在社会学界内部,燕大社会学系的学生在随后做的两份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中,都有和潘光旦调查的比较成分,其中一份甚至说是模仿和比较之作。1930年梁议生的《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37]只在一处有与潘光旦调查比较的内容,而次年初发表的周叔昭的《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38],不但基本采用了潘光旦的调查表,而且处处以自己的调查结果和潘光旦的调查相比较。后者的调查者,起初是由燕京大学社会学系吴文藻教授“家庭”班上的三个学生周叔昭、黄忆萱、何贞懿合作进行,后何女士另择他题退出,周、黄两人合力计算统计,并在王承诗、严景珊等同学的帮助下,最后由周叔昭写成调查报告。

周叔昭等人的调查对象全部为燕大在校学生。她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大学男女学生家庭问题的征求案非但是有意义而且是有趣味的调查。大学生是国中最高的智识分子,也是将来社会改造的生力军。受了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洗礼,他们对于家庭问题添了多少新的认识?他们的见解与传统思想有多少不同点?这是我们此次调查所愿意知道的!”[39]调查者在进行调查之前,原本期望回收问卷在数量上能够达到全校学生的十分之八九,但以当时的大学生的素质之高,愿意配合做调查的人居然少之又少。在调查期间,全校男女学生共752人,男生564人,女生188人。调查者印了1000份问题表,结果只发出了300份,收回200余份。检查的结果发现188份是可用的,男生143人,约占全男生25%,女生仅45人,约占全部女生24%,两者合计共占全校学生25%。以致调查者不得不慨叹:“说到结果,在量的方面不能不承认失败!”[40]

根据周叔昭调查报告“引言”,“此次调查进行及结果的计算大半依照潘君的程序,问题表是依照潘君的方式而略加以修改”[41]。两份调查报告主要的差别在于:第一,燕大调查缺关于答案人状况(如年龄、籍贯、主修学系等)的统计,一方面限制了其调查结果分析的精细程度,另一方面也无法与潘光旦调查的相关内容作比较;第二,燕大调查在潘光旦问卷的基础上增补了“关于已婚妇从事家外之业务者”,这一项的各问题由Goodsell所著之《家庭问题》(Problem of the Family)第282页译出而略加以修改[42],这可能与燕大调查的执行者均为女学生有关,她们的身份使得她们格外关心女大学生婚后的就业状况;第三,由于调查者学识积累的差距,潘书多征引学理讨论,而燕大调查的学理讨论较少。

将这两份调查报告的内容加以对照、补充,既可以验证潘光旦调查所描述的一般社会趋势是否可以成立,又可以呈现更为细化的社会事实。从答案人的年龄来说,燕大调查虽然没有答案人的年龄统计,但可由调查对象都是燕大在校学生推断多半的人是从20至30岁,而潘书的答案人年龄虽然是从14至57岁,可是以20至30岁的人居多;再说职业,燕大调查的对象是大学生,而潘光旦所调查的317人中105人是学生,占33%[43],两者具有一定的重合度。燕大调查在主要方面可以说基本印证了潘光旦的调查,但因燕大调查的对象范围更为狭窄,而且具有文化程度较高的特征,所以在某些问题的答案上就和潘光旦的调查显现出一定的差异。如周叔昭所说:“与潘君的调查比较,则相似点多于相异点,以相同点代表智识分子对于家庭婚姻问题之一般态度似不为过;相异点则可用答案人之教育、年龄、地位之不同来解释。”[44]如对于婚姻目的的排序上,燕大调查中女生将父母侍奉排为第三重要,而在潘光旦的调查中女士将其排在第二重要,潘光旦在论述中曾对此表示怀疑,他觉得今日的女子竟不以侍奉公婆为苦,将其列为婚姻的第二大目的,其重要程度且在浪漫生活之上,“则殊为可异也”。潘光旦的疑惑,在燕大周叔昭等的调查中有所解释,她们认为可以从教育与女子解放的关系来解释,因为潘光旦的调查中,44名女子之中受大学教育的有10人,中学程度的有27人,小学程度的有2人,在家自习者4人,未详者1人,言下之意,教育程度的差异导致了婚姻目的重要性的排序。无独有偶,在几乎同时燕大学生进行的另一个社会调查,梁议生的《燕京大学60女生之婚姻调查》里也注意到了婚姻目的排序这一差异。在梁的调查中,侍奉父母排在最末位。对此差异,梁解释道:“关于父母侍奉一项,燕大女生,则置之最末,而在潘光旦致调查之答案,则置之第二,而彼之答案人大学生占极少数。而此次之答案人皆大学生,可知教育程度越高,则父母之侍奉之在家庭之不重要,往日之‘为父母而结婚’之思想,可铲除矣。”[45]经由比较可以找寻出更多的解释线索,潘光旦未敢解释的疑问,在燕大调查中得到了某种解释,这也彰显出其调查的独特价值。

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是当时社会学界的重镇,任课教师吴文藻素以教课认真,指导学生有针对性著称。由周叔昭等多位学生合作的这份调查以潘光旦的调查为范本和比较对象,说明潘光旦的中国家庭问题调查,在社会学界具有一定的示范价值。


结论


潘光旦的《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直接承接了五四时期新知识分子关于家庭问题的热烈讨论,对于当时关于家庭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实际状态给予客观的、量化的描述,并根据西方传入的新学理(主要是优生学)加以批评、讨论,提出家庭改革的意见和方案。以精确描述当时的家庭实际状况和青年知识分子的思想动向而言,这本书所呈现的丰富资料,不仅为作者本人的著书立说提供了非常坚实的基础,而且也是后人了解那个时代社会状况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料。《中国之家庭问题》一书是潘光旦进行家庭研究最初的系统尝试,此后的论述基本上是在此书基础上加以拓展和深化的,至1940年代末期他的家庭研究已经在学术界、思想界确立了较高的地位,在社会上也具有很大的影响。1947年《世纪评论》周刊刊发了潘光旦给《中国之家庭与社会》一书所写的书评,在这一期的“编后”语中,编辑写道:“潘先生对于家庭与婚姻问题的研究,是不需要我们介绍的。”[46]潘光旦在家庭与婚姻问题上的影响力,由此编后语可见一斑。

总结上文,我们不难发现潘光旦家庭调查与研究的基本特色。

潘光旦的家庭调查与研究所针对的问题是,五四后中国新的家庭伦理如何重建,所以他不仅关注当时的社会舆论,而且依据优生学设计了一套用以解决问题的方案。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这种研究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提供一套客观事实和解释,而重点在于如何改良社会,因而具有规范社会学的特点。从学术研究的程序而言,理想的方案设计应该建筑在大量客观事实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但当时的家庭问题非常急迫,很难等待学者按部就班地从容研究,这种研究的出现并产生很大反响,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意料之中的事情。1946年夏潘光旦为费孝通的《生育制度》一书写序时,比较了自己二十年前的《中国之家庭问题》和费著《生育制度》的差异。他说:“我所注意的是问题,不是制度本身;问题需要解决,所以我的用意是在提供一些改革的意见和方案……孝通的则不然。他所注意的是制度本身,用意是在种族绵延的起点和制度完成的终点之间那一大段社会的与教化的文章,加以推敲分析;他的目的是在研究……”打个比方来说,“好比造房子,孝通所关心的是,从居住的需要开始,到建筑的完成为止,一面要看房子是怎样构造起的,一面也招呼到和居住直接间接有关的种种需要,和此类需要的未尝不因房子的构成而获得满足;我的却仅仅表示了一个有好房子住的希望,提出了一个好房子的图样来,究属好不好,也还是另一个问题。两者相较,无疑的他的尝试要比我的更为基本,更为脚踏实地。也无疑的,他这一番工作应该先做,我的则失诸过早”。[47]

潘光旦从优生学角度展开的家庭调查与研究,特别强调家庭的种族价值和社会价值,对于凸显家庭的血脉传承和文化积累作用,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对于批评当时流行的贬低乃至于否定家庭作用的激进论调相当有力。五四新思潮对于传统家庭伦理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也具有时代的进步意义;不过,它所张扬的个性至上论调走到极端,往往是家庭传统价值的抹杀,五四时期及以后多年间流行的种种激进论调即是明证。潘光旦从优生学的理论出发,将家庭重新放置在社会组织中心的地位加以维护,其论调或有部分保守性的成分,但其用心之良苦则是应该是充分肯定的。今天我们当然可以跳出潘光旦和新文化人士的分歧,站在新的时代高度上设计出更合理的解决个人、社会、种族三方面兼筹并顾的方案。

关于社会调查与社会学的关系,潘光旦既有相当程度的肯定,但也并没有将其作为唯一的依靠。在他的视野里,社会调查资料、历史文献的记载、近代生物学、心理学提供的科学原理都是不可偏废的,只有将这些因素结合起来,才有可能既看到社会的横断面和历史纵深,又看到社会现象的个性与共性。比如关于历史文献的价值,潘光旦就曾有以下的论述:


近几年来,自从调查的风气发达以后,统计的资料加多以后,情形当然的比较好些。但社会现象不是一个平面的东西,它有它的来历,它有它的原委,它有它的“然”,也有它的“所以然”,近时的调查工作所能发见的最多只是一个然,于其所以然,实际上还没有人过问。换言之,研究社会的人大都不通晓历史,而在研究历史的人又往往不通晓社会。研究历史的不懂社会,还不要紧,而研究社会的人不通晓历史,却有很大的危险,好比医生只看见症象,而不探问病源,也就无怪一切解决方案的不切实际了。到了今日,大学社会学系所列的“中国社会史”一学程,始终没有人会教,即使有勉强开这一课的学校,也无非勉强凑合,以符功令罢了。[48]


又如关于近代生物学心理学提供的重视个体差异的洞见,潘光旦有这样的论述:


不过人不是肥皂,从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像的,所谓人事问题就从这流品的不齐产生。但流品的不齐又有几个社会学家加以深切注意过呢?……

社会是一个笼统的东西,所以中外古今的社会大都逃不出几个原理的范围,适用于西洋社会的几个原理大抵也适用于中国,适用于今日的,大抵也适用于已往,所以事实上也许就没有特别研究中国社会的必要,更没有特别研究中国历史的社会的必要,这显而易见的又是吃了见同不见异的亏。……

要祛除这几个空疏而不切实际的弊病,从而建立起一派中国社会生活可以利用的社会学来,当务之急是要增加我们辨别同异的眼力。[49]


潘光旦不仅是这样论述的,而且他一生的学术生涯,就是践行将社会调查、历史文献和近代生物学心理学的科学原理三种因素有机结合的典范。[50]潘光旦的某些思想观念或学术观点或有过时的成分,但他这种既重视社会调查,又不为其所囿的宽广学术视野,也许是我们今天最值得加以继承和发扬光大的。


刊于马春华主编《家庭与性别评论》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12月出版。



参考文献:

[1] 此书有周大鸣中译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初版,2012年再版。

[2] 此书有庄孔韶、林宗成中译本,三联书店,1989年。

[3] 李仲民的研究以调查问卷搜集材料,要求严格的系主任陈达教授评论道:“作者对于每个问题有琐碎的叙述,无系统的总结。本问题的研究,不能如此机械式的。”引文见陈达:《浪迹十年之联大琐记》,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60页。陈达教授对当年的毕业论文大多有所批评,细细品味这些意见,可以察觉社会学者的社会调查技术和理论分析能力在十余年间已经有不少提高,对于学生的学位论文要求也比以前高了。

[4]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序”,潘乃穆、潘乃和编《潘光旦文集》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9页。

[5] 陈鹤琴:《学生婚姻问题之研究》,收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1页。

[6] 甘南引:《中国青年婚姻问题调查》,收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210页。

[7]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序”,《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69页。

[8]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88页。

[9]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第89页。

[10]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第90页。

[11]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第90页。

[12] 罗敦伟:《五十年回忆录》,(台北)中国文化供应社出版,1952年,第26页。

[13] 这次立法院宴席的报道原文来自于《申报》,潘光旦文《姓、婚姻、家庭的存废问题》(《新月》第2卷第11号,标注的出版日期为1930年1月10日,但实际出版日期应较晚)全文引用,此文辑入潘著《人文史观》(商务印书馆,1937年),被编入《潘光旦文集》第2卷。

[14]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附录”,《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241页。

[15]《潘光旦文集》第2卷,第406-407页。

[16]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86页。

[17] 阎明:《中国社会学史:一门学科与一个时代》,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80页。

[18]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序”,《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72页。

[19] 潘光旦在统计调查结果时,引用了光华大学社会学会前一年调查本校同学对于大小家庭问题的意见——应征者288人,其中赞成小家庭制者173人(占60%),赞成大家庭制者115人(占40%),比潘的调查更偏重小家庭制。潘解释说,那是由于光大调查的对象是大学生,受西方文化影响更深的缘故。光大调查的结果是由该校社会学会会长李廷弼寄给潘光旦的。从1927年8月起,潘光旦开始在光华大学社会学系任教,讲授家庭问题,该校社会学会的学生此时颇为热衷于社会调查,在刘弜博士的指导下完成法华镇人民生活、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与商务印书馆等调查。参见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99页;《社会学界》第2卷“中国社会学界消息”栏“光华大学”条。

[20]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29页。

[21]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序”,《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71页。

[22]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序”,《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71页。

[23] 潘光旦:《派与汇——作为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的序》(辑入潘著《政学罪言》上海观察社,1948年),《潘光旦文集》第6卷,第74页。

[24] 孙本文:《当代中国社会学》,第92页。

[25]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29页。

[26]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30页。

[27] 参见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29页。

[28]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33页。

[29]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与社会》(书评,原载《世纪评论》第2卷第1期,1947年7月5日),《潘光旦文集》第10卷,第83页。

[30]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潘光旦文集》第1卷,第136-137页。

[31] 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1册,周晓虹主编《孙本文文集》第6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98页。按孙著《当代中国社会学》一书亦引这段话,但有错字和漏句,今据文集版改正。

[32] 参见李树青:《蜕变中的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152-154页。

[33] 参见费孝通:《家庭结构变动中的老年赡养问题——再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费孝通文集》第9卷,群言出版社,1999年,第40页。

[34] 梁景和等著《现代中国社会文化嬗变研究(1919—1949)——以婚姻·家庭·妇女·性伦·娱乐为中心》“家庭卷”,这部分的撰写者是余华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18页。

[35] 余生(吴宓):(书评)《中国之家庭问题》,《国闻周报》第5卷第20期,1928年5月20日。从《吴宓日记》1928年5月14日条,可知署名“余生”的这篇文章出自吴宓的手笔,参见《吴宓日记》第四册,三联书店,1998年,第61页。

[36] 余生(吴宓):(书评)《中国之家庭问题》,《国闻周报》第5卷第20期,1928年5月20日。

[37] 刊发于《社会问题》第1卷第2、3期,1930年10月,收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

[38] 刊发于《社会问题》第1卷第1期,1931年1月,收入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

[39] 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60页。

[40] 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61页。

[41] 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60页。

[42] 参见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60页、375页。

[43] 周文说是潘光旦的调查中122人是学生,占38%,引用和计算都不够准确。

[44] 周叔昭:《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潘光旦先生的调查比较》,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381页。

[45] 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婚姻家庭卷”,第62页。原文中“往日为‘父母而结婚’之思想”一句,语意不够明朗,酌改为“往日‘为父母而结婚’之思想”。

[46] 《世纪评论》第2卷第1期“编后”,1947年7月5日。

[47] 潘光旦:《派与汇——作为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的序》(辑入潘著《政学罪言》上海观察社,1948年),《潘光旦文集》第6卷,第73-74页。

[48] 潘光旦:《谈中国的社会学》(辑入潘著《自由之路》,商务印书馆,1946年),《潘光旦文集》第5卷,第429-430页。

[49] 潘光旦:《谈中国的社会学》(辑入潘著《自由之路》,商务印书馆,1946年),《潘光旦文集》第5卷,第431-432页。

[50] 潘光旦在1950年代曾写出过《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的巴人》(收入《潘光旦文集》第7卷)这本公认的民族学研究经典,也写过实地考察报告《一九五六年六月实地访问所得》、《访问湘西北“土家报告”》等文(收入《潘光旦文集》第10卷)。这项研究是结合历史文献和实地调查研究鄂西、川东、湘西北土家族的历史和习俗的典范,因不属于本文论述范围,故不多赘。关于潘光旦的土家族调查,最详实和生动的记述当推随行者张祖道日记体著作《1956,潘光旦调查行脚》(上海锦绣文章出版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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