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人大演讲版)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176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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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是我五六年前进行的研究。当时我在做哈耶克法律哲学的研究,在做研究的时候我考虑到了一个问题,就是当时中国法律哲学研究的具体情况如何,达到了怎样的水平,于是我就写了一个东西出来。当时我在“闭关”,我这次“闭关”的时间比较长,大概有五年的时间。当时陈家露先生、周国平先生去我家里,我们就聊了这个话题,他们问我最近有什么感想,我说最近有一点对中国法律哲学的看法,他们一听很激动,比我自己还激动,他们说这个非常好你应该发表,我说:“不发!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没有时间去处理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五年以后也没有学者谈论这个问题,没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果真等我“出关”以后,真的是没有人关心这个问题,即使有人关心,我认为讨论的也不深刻。后来《政法论坛》的主编拜见我,让我一定给他们一篇稿子,然后我就给了他这篇稿子,从《政法论坛》05年的第一期开始连续连载,每期四万多字。接着《商务印书馆》看到第一期的时候就和我联系,用三个月把这本书印出来,大概在今年年初的时候就出版了。

这篇文章发表了以后在哲学界和政治哲学界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讨论非常深刻,也非常深入,让我高兴的是法学界年轻的学者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讨论,《政法论坛》上刊登了八篇评论的文章,紧接着我对他们的文章也进行了回应,然后《浙江社会科学》上也有四篇评论的文章,我也作了回应,然后《社会科学论坛》也发表了三篇,我没有作出回应。另外,北大出版社马上要出版一本由国内外三十多位博士针对我的文章写的分析和批判的文章,其次,我们还在天则所进行了讨论。这篇文章能够引起大家这么大的兴趣,使得我非常高兴,今天我也非常愿意和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这个问题,看看大家能不能提出更新或者更好的批判性意见。

我今天晚上主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讲一下我研究的基本理论;第二个方面,讲一下我的这种思想或者研究的背景,我为什么谈这个问题,这个知识怎么被生产出来的,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什么地方;第三个方面,这个研究如果进一步推进的话,可以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第一个方面,基本理论

(一)我的研究从文本的角度上来讲,是经过1978年到2006年这么一个时间的跨度,我把它称之为一个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时代。我之所以把它称之为一个时代,是对这一代人或者说对这一时代作出贡献的无数的法律人所作出努力的最高褒奖。我们知道,自然法学时代、历史法学时代、法律实证主义时代,它们也是各领风骚二三十年,同样的,1978年到2006年基本上我认为它是一个时代,因为他们作出了杰出的贡献,这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史上是抹不掉的,我们一定要认识到这是一个前提。但是,无论这个时代有多么伟大、多么辉煌,都不构成我们停止思考和停止思想的理由。

(二)我的研究是对四个基本理论模式的分析、反思和批判。这四个基本理论模式我把它叫做什么呢?一个是以张文显代表的权利本位论;第二个主要是以部门法的骨干为代表的,也就是法条主义的理论模式;第三个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论;第四个模式是朱苏力的本土资源论。我需要强调的是,从1978年到2006年很多人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我的研究当中我不可能去罗列这么多人,比如谈到自然法学派,我们知道托马斯·莫尔、霍普斯,但是进行自然法学研究的不只是这几个学者;再比如历史法学派中,你知道萨维尼、梅尼等等,但他们背后还有很多无数的历史法学派学者在进行着这项研究工作;再比如在我们中国法理学方面,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孙国华教授、吕世伦教授、郭道晖教授等都作出过贡献,贡献者无数,但是这不重要,这不是论资排辈,这里要干什么?我们要进行分析,比如季卫东先生,他的法律程序主义,这很好也很重要,但这不构成一个理论模式,因为对中国法学的整体分析来讲,它的意义和影响不是很大。分析这一个时代需要根据一些标准去筛选一些有影响力的基本理论模式,所以我选择了这四个基本理论模式进行分析、批判。

(三)我所做的研究方式采取的是反思和批判的方式,不是描述,也不是简单的、一般性的研究,完全是在反思、批判意义上进行展开的。

这里面就遇到反思和批判的可能性的问题,这里第一点就涉及到知识和真理的问题。如果我们研究的是真理,那就不要进行研究了,去信仰就可以了。我们做的是什么?我们做的是知识!知识最大的特性是什么?知识最大的特性或者它最内在的特性就是它的限度,它是有限度的,它不会和真理一样,变成普适的、永恒的。什么叫有限度?限度最根本的要害就在于批判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我们所从事的知识研究是不能被批判的,是不能被反思的,这就意味着它不是被意识形态化了,就是被真理化了。所以,正因为它是一种知识,是可以反思和批判的,才有我的研究。因此,我认为,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都存在,所以我展开的是这样一种方式。

第二个要害是什么呢?从1978年到2005年,中国实际上是没有学术界的。为什么说没有学术界?学术界最根本的标志是什么,是要有一种学术传统,那学术传统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说从前有了张三后来有了李四再有了王五,这就是学术传统,不是的!学术传统意味着什么?马克思·韦伯就讲,每一个知识分子都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我们无论是谁做的研究,他的有效时间是十年、二十年或者五十年,而这十年、二十年或者五十年不是他自己终结的,而是由他的同道人或者他的后辈采用批判和反思的方式帮他终结的。也就是说,一个知识分子的知识使命并不能通过他本身来完成,他需要他的同道或者他的后辈来帮助他实现,背后更深的道理就是,一个学术界的存在首先是以同代的人对前代人的知识的批判,更重要的是我们同代人和同代人自己的批判,有这样的学术批判的存在,才有可能出现我们所讲的学术界,或者叫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不是拿来吹捧的,学术界的真正意义在于,知识能够在批判和反思当中铮亮。

第三点,我所采取的反思和批判的方式是什么呢?我把它叫做外在的批判方式,不是那种内在的批判方式,内在的批判方式根据哈雷姆他们的说法是要根据某一种理论模式所提出的要达到的目标来检讨这个目标究竟达到了没有,也就是说我们进入知识内部去看它所承诺要兑现的目的在研究当作兑现了没有。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批判的方式。但是我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而是与它相反的一种外在批判的方式。内在的批判方式其缺陷是他没有办法对他承诺的前设进行反思和批判,他只能根据他要达到的目的来检讨他整个论证的过程以及他论证是否有效性,看看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但是不能去检讨理论模式本身的前设,而检讨理论模式的前设必须与外在理论模式本身一致,所以,这样的方式才具有革命性和颠覆性。法兰克福学派所讲的就是,没有一样东西是可以被我们简单接受的,任何一种前设或者任何一种被我们视为公理的东西,我们都要加以批判,我们把人从这些理论当中解放出来。因此对中国法学这一时代的检讨和反思,如果仅仅采取内在的分析方式,其意义不大,做的还不够好,根据其所承诺的目的所做的研究还不精彩。所以,我采取的是一种外在的批判方式。

那么,我这种批判方式的根据是什么呢?我有两项假设,在这里讲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批判,第一个就是法律以及研究法律的法学是具有建构性的,不是像人们所说的只具有适应性或者被动的被某种其它的力量所决定。第二个假设是我认为所有的法学包括研究它的法律都具有一种非常严格的、特定的时空性。18世纪以后的美国,个人主义盛行,法律制度发展的整个途径当中,完全以个人为主导,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他们把人作为更重要的东西提出了社会利益的理论,这个理论的基础是什么?当然它的背景很复杂我们且不管它。但是,我们发现在时间自然的流程过程当中,这种知识对法律的认识是可以变化的,是受时间约定而发生转换的,同样受到某种空间的限制。比如庞德完全适用的是普通法律的法律,他先在哈佛大学任二十年法学院的院长,然后当了美国的司法部部长,然后他到印度去帮助他们立法,他说先要搞制定法,为什么?空间不一样,你没有美国对于判例传统对知识的积累,甚至是文化积累,这一点你是做不到的。所以你干脆先制订法,你可以发现不同的空间是不一样的。因此,法学包括研究的法律都是有一个特定时空性的,我主要是根据基本的这两个假设来展开讨论的。

根据这样两个基本的假设,对这一时代的中国法学进行了比较深的批判。这个批判最后得出了这么几个结论:

第一个结论,在这二十年当中,中国法学的发展严格的受到了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什么叫现代化范式?简单的说就是两个唯一,一个是时间的唯一性,时间的唯一性就是进步,就是从落实,这个时间限度是唯一的,不可能有一个多元的时间段,只有单轨的,只有从落后慢慢的到不太落后,再到进步,再到发展,它是慢慢递进的。最要命的不是时间的唯一性,更要命的是由于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里面,我们赋予了它某种道德遗憾,过去的都是落后的,过去的都是不正当的、愚昧的、腐朽的、错误的,一切都是以当下为标准和判断的,例如你们的明德法学楼,这么好的硬件设施,如果你认为就一定比过去好?错了!未必!凭什么你就说比过去好啊,你以为有了好房子你的水平就高了吗!法学院是培养人才的,不是培养房子的,它的意义就在于时间性,它把一个过去、今天和未来这么一个简单的时间性变成一个道德上的判断,一切都是说当下的都是正当的,过去都是存在问题,凭什么说过去的都是存在问题的?凭什么说过去的人活着都是不正当的?我们有多少人感受今天的生活是比过去的人是更幸福的?我想这是它的第一个唯一性。第二个唯一性是,这种现代化实现的方式也是唯一的,要法律制度先现代化,然后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然后才有可能是人的现代化,另外一套是美国人是这样做的,我们就这样做;德国人是这样做的,我们就这么做,只有这一条路子走,不是这条路子走下来的,你是做不到的,它认为你是不正宗、不正统,就是不仅在时间性上是唯一的,同时在兑现这个时间上也是唯一性的。

现代化范式支配以后导致了基本的结果,这两个结果是什么呢?这二十五六年当中,中国法学界提供的法律理想图景全部是西方的,或者说在很大的程度上提供的是西方的法律理想图景,即使是对中国法制史的解释也是根据西方法律理想图景来解释的。例如,去年我在湖南湘潭开了一个会议,会议的题目叫做法制、人权与宪政,然后他们让我做大会的总结,我说行,我一答应我就后悔了,为什么呢?我就必须老老实实坐在那听他们讲,最后就让我来总结,我说你们考虑过没有,谁让你们讨论法治、宪政、人权,你们把这三个东西往这一放就来讨论,凭什么啊?为什么把这三个东西放在这?没有人告诉我!其次,你们讨论了三天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这三个问题,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只听到了一种声音,没有一个人是对宪政、法制、人权提出质疑、反思和批判的,我说我很奇怪,西学我这么了解,西方的学术大师很多和我都是朋友,怎么我在他们的著作当中或者讨论当中,看到的或者是听到的他们都是在否定这些东西,讨论质疑当中的问题,你们怎么都是一片赞歌呢?什么意思呢?西方在制度层面上,在实践的东西,在不断受到质疑的东西,在不断矫正或者纠正的东西,到我们这不知道经过什么东西变成了我们不可质疑的一种理想图景,比如开会的时候,你敢说人权有问题吗?你根本不敢说,说了以后别人肯定认为你这个人有毛病,这个人的水平太差,从来没有觉得这个东西是可以质疑的,这是一个可以讨论的。

第二个结论,在他们的学术研究当中,提供不出来有关于中国的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直接的结果就是忽略中国。大家看看《法学研究》发表的文章,你们看不到中国实际上是在世界结构下的中国,是看不到的,除了一些国际法的学者,实际上国际法的学者也不是这样谈的,他们讲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它是几千年不变的。世界结构是不存在的,从那个时候中国不进入西方,到今天进入西方,进入世界,它是不变的。但是可以看到世界结果对中国的影响,电视如此的普及,山村的通电,依旧是怎么穷,但是他们可以看到电视,看到电视意味着什么?他们可以看到可口可乐、阿迪达斯、奔驰、NBA,也意味着他们知道自己有多么的贫穷。二元的分析框架,中国的二元的结构在我们的研究当中是看不到的,中国现在将近有一亿七千万到一亿八千万的农民工在都市里行走,支撑着中国劳动力型的经济,他们从中国农村的抽离意味着什么?不是简单的他们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障的问题,不是我们规定一部法律把他们的钱能够讨回来,把工资能够发到手里,就完事了,不是的!注意他们的年龄结构是什么?都是从十五六岁到三十五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年龄再大就干不动了,更年轻的更便宜,但正是这批人是中国农村的主体,他把整个中国农村给抽空了,中国农村抽空了意味着什么?中国真正文化的传统被都市化的要求给割裂了,在我们的研究是看不到这些东西的,我们只要保护他们的权利就“OK”了,制订一部法律,到年底的时候把他们的工资发给他们,发给他们意味着什么?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更多可能到都市来挣钱的人仰望都市,但这种东西是唯一的方向吗?是不是唯一的出路呢?我们的研究当中是没有这些内容的。更重要的是,看不到我们的贫富结构,从中国推进市场经济以后,还有哪位教授在课堂上给你们讲什么阶级意志的体现啊,现在已经很多学校已经不讲了,现在讲的都是国家与社会,然后讲个人与国家,但是中国的改革和变化带来的是什么你呢?我们确实要承认阶级出现了,恰恰是在经济本身凸现的情况下,我们经济分析的范式和模式却被弃子不用,说是没有效的,好像谁用了阶级分析模式谁就是道德低下者,不是这样的!正因为你分析不了了,我们看看国际上的文献,比如研究后殖民地国家的,印度、拉美、非洲地区,看看他们政治哲学的研究在研究什么?现在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根本解释不了这些问题。确实解决不了和解释不了存在着这种阶级的现象,这不是意识形态的论证,我们是做学问,所以你要看到什么是中国,中国在这里是不被中国法学所关心的。他们关心的是另一套理论,讲权利本位就不能义务本位,国家与社会就不能讲阶级,西方对马克思如此之尊重,要害在哪里?马克思提出了阶级的概念使我们看到了个人、群体这种东西所不能解释的现象。

但阶级分析也存在着问题,它的问题在哪呢?它使我们看不到阶级内部的矛盾有时会大于阶级和阶级之间的矛盾,资产阶级内部的矛盾会大过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矛盾,阶级分析解决不了这个问题。于是乎我们要发现新的概念,用新的概念来作为我们分析的手段,来分析解释社会,这对我们研究才是重要的。这两个方面我给讲两个例子,第一个例子,是我做过的实证研究,看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我们中国的法学94年开始有核心期刊,94年正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是我就让我的学生到网上检索关于消费者权益的方面的文章,从94年检索到2004年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大概有两千三百多篇文章,其中关于消费者权益法的只有三十余篇,这就三十多篇文章当中还有十几篇是不相干的,是关于欧盟的消费权益等问题的,还有几篇是如何拉动农村的消费趋向,就是有关系的他们谈的是IT行业,我都不知道IT什么意思,如果我不知道中国九亿农民肯定也不知道,然后是王海打假,讨论的是到底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民法。但是,没有人去分析一下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九亿农民有关系没有?大家可以看一看,大量的假冒伪劣全部是流向农村的,就是因为他们知道了可口可乐好喝,小孩子下课以后纷纷跑向学校门口的小摊,家里穷的孩子还好一点,家庭不是很穷的小孩就更倒霉,买那种全部都是色素勾兑的饮料,我们写的文章说什么?要严格管理不让假冒伪劣产品随便进行超市,农村有超市嘛?农村是小摊!酒不喝到人死亡是没有人管的,癌症村不出来是没有理他的,艾滋病县不被发现是没有人管他的!我觉得我们农民甚至和消费者权益法没有关系,为什么?机构设到县一级,打假是打不到县以下去的,中国的九亿农民和这个法是没有关系的。我从这个研究中就发现,我们的研究尽管写的是所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文,但没有一篇论文是讨论这样的问题的。第二个例子,如何把西方的理想图景拿进来?我就到农村调查过,除了×××,污染的一塌糊涂,我说这么污染,你们做这个东西行嘛?行!做这个东西赚钱快!我说:“你们做其它的不行吗?他们说:“慢,没钱赚!如果他们赚的钱以后全部都去治理污染了,还不如不干呢!环保的问题不是简单说空气好就行了,这是一种正义观,在环保现象背后有一种正义观,我们没有一篇论文分析这个问题,这种正义观在我的眼中叫做多代人的正义,什么叫多代人的正义呢?我们这一代人生活的好,空气新鲜、衣服穿的漂亮,然后有锻炼身体,不算数的,你的生活是否正义,你的生活是否善?不是你说了算,而是由下代的人来评价的。当下人的生活的正义与否,你决定不了,这种正义观哪里来的?西方来的!

另外,关于人权。中国人民讲人权讲什么?讲生存权!什么叫生存权?生存权背后的正义观是什么?是一代人的正义观。我都活不下来了,我都没有办法生存了,你给我讲什么人权啊?我的命都没有了,饭都吃不饱,你给我讲什么人权啊!我们中国研究人权理论的学者也不去研究它,也不去看这种正义观,这种正义理论背后大量的文献西方多的不得了,这两种这么紧张、矛盾的正义观是没有学者讨论的,就事论事的拿来用,这种环境让中国农民怎么生活,你和他们讲环保,他们就讲生存权,为了生存就要开污染的工厂,除非拿枪逼着他,让警察把他抓起来,你给他们讲道理是没有办法说服他们的。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在这些问题上是从来不考虑的,拿来就用,我们从来不经过我们自己的认真的分析去处理,我们到底要给自己提供什么样的生活图景,我们是不关心的。

第二个问题,我的这种思想或者研究的背景以及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什么地方?

实际上我所做的这个研究不是中国法学的背景,我是把中国法学作为一个案例来分析的,实际上我做的是对中国学术的攻击和批判。不谦虚的讲,是从西学东进以来对整个中国学术的批判,有两个基本的背景:一个是结构性的背景,一个是思想的背景。

第一,结构性的背景意味着什么呢?从中国遭遇西方以后,中国实际上是没有进入世界游戏的,这个游戏不带你玩的,游戏的规则不按照你的想法制订的,你在外面玩。如果我们中国想玩这个游戏,不带你玩意味着什么呢?你对游戏本身发表的评论,你对游戏表达出来的各种感情,你对游戏规则提出的意见,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你是局外人,尽管你后来变成了一个主权的国家,二战以后,你进入了世界的游戏,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开始进入这个游戏了。但进入游戏以后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这是我们所有的中国人需要面对的一个问题,什么问题呢?主权的中国解决不了两岸问题,第一,世界游戏的规则你是解决不了的,为什么呢?你不能说你是主权国家,你提出什么意见别人就会接受,不是这样的!我们提不了,为什么我们提不了?因为我们自己从来没有考虑过,我们除了接受就是弃权。第二,我们突然发现,主权国家不是平等的嘛,怎么在游戏当中还有一个中心国家,然后还有次中心国家,然后还有一块边缘国家,我们完全在边缘上,就算你是主权国家,你不能变成平等,这个结构不是由你是不是主权国家来决定的,于是乎我们就要提一个问题了,主权国家本身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那么我们要做什么事情才能解决?我们知道西方大概现在有这么三套理论,新保守主义理论,典型的就是美国政府,这种理论完全就是独白式理论,这种理论意味着什么呢?第一,完全是根据我的视角,我说什么是价值什么就是价值,我认为什么是善什么就是善,如果你要不服气我们就打你,实践中他们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另外一种更重要的是什么?他说我自己认为的价值可以当作商品一样,满世界都是,可以和商品一样到世界任何一个地方去。另外两个理论就是,准备化理论和平等对话沟通理论,这两种理论尽管不同,但是这两种理论有一个根本的东西,他们说什么呢?我们都是平等者,关于游戏规则的问题我们大家都要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即使你有了这种资格,请问,中国用什么东西去做?这就是我说的主权国家如何向主体性国家迈进,所谓主体性国家就是,我们要提供一个根本性的思考,法律哲学也好,政治哲学也好,都要提供这样的思考,什么思考?就是什么是中国?什么是中国人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什么是我们所认为的这个世界?今后应当过什么样的生活?简单的说就是,什么是中国人?不知道诸位同学有没有考虑过,我绝对不会认为因为是我父亲和母亲偶然的相识恋爱,某一次偶然的交配生下了我,生下来我以后就教我说中国话的语言,而且正好在这一块政治的边界当中,于是我就成为中国人;如果一只是公猪和一只母猪偶然的交配,生下一窝小猪仔,也在中国的土地上,你能说它是中国猪吗?不会的!为什么?这个背后有两样东西是我们必须要回答的,就是政治的认同和文化的身份,这两种东西搞不清楚你是没有办法谈中国人和中国的。所以,我认为,这点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的,世界结构使得我们必须要回答这样的问题。

第二,从思想层面上看,从西学东进以来,中国人在忙着干什么事情呢?中国人就忙着开始思考,中国如何才能够赶上其它的国家,打得过别人;第二,如何在才能和他们平起平坐或者超出他们。他们把什么东西都引进过来,什么马克思主义、法西斯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统统弄进来,开始思想。他们思想的过程是一个什么样的过程呢?用我的话来讲,他们有两个这样的特点:第一,他们什么都思想,但是唯一不思想的就是思想根据的本质,他们的思想如何完善他是根据不了的,什么是中国,什么是中国人。什么是特定时空的中国,他们是不关心的。我们可以思想中国如何如何,今天还在思想,但是注意像小康、和谐这些都不是思想的根据,这些是什么东西啊?小康社会翻两番,请问非洲哪一个贫困的国家不要翻两番啊!即使翻两番了以后又怎么样,翻了以后你也不一样幸福啊,并不能说明你的生活就是善的生活。这是国策、政纲,这确实是非常英明的决断,而且是非常重要。但是大家注意了,这不是我们读书人关心的哲学,十三亿中国人是要有自己的哲学的,我们不能变成十三亿不思考的一大堆,西方人怎么思想然后我们怎么思想,这样的话,我们不要思想了,西方只要思想好了,我们跟着追随就行了!不是这样的,我们是人,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我们有自己文明,我们有自己对生活不同的态度。第二,在思想的过程当中我们在干什么呢?包括我们的先辈们,他们是拿着西方的东西和中国的祖先打仗,还有人是拿着祖先的东西和西方的东西打仗,例如前一段中国学术界的自由主义派和新左派干仗,他们就说我应该站出来讲话,我就说我不参加你们讨论,为什么?我现在告诉他们,因为他们在帮着别人打架,他们自己丢失,他们把中国的当下丢没了,这种吵架是没有意义的。当年一战以后,像马科斯·韦伯、康斯力他们在思考什么问题呢?他们在思考什么是德国人,德国人该如何生活的问题,我们好像没有这个问题。这是第二部分,是关于我的研究思想出场的背景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们这样的研究方向可能会存在的问题

(一)在研究或者讨论的过程当中,他们就问我,你能不能提供一下你自己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你的答案是什么?我在我的文章结尾写了一句话,“当我把你从狼口拯救出来的时候,请别逼着我把你重新送回到虎口里去。”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这可能是我们这项研究今后要遇到的一个大的问题,因为这个趋向我已经预测到了。这种思维方式是什么呢?他说我自己不思想,我就问你,他不知道这个东西实际上不是一个问别人的问题,是每个人自己需要去考虑的问题,你是中国人啊,你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学者啊,你怎么能问我呢,我自己会去考虑,但问题是你考虑了没有,如果你不告诉他的时候他还觉得自己胜利了,你看他说出来了,这有什么可得意的呢!这是你本人应该去做的。这个方式是一个求索答案的方式,这种思维方式用我的话来说,属于准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它假设有某种你给出答案的东西才是正确的,他不去考虑这个东西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它不一定有一个标准的、唯一的答案的。当然在我的研究当中会不断的把这个东西抛出来,实际上这是我做的第一部分工作,我做的第二部分工作是把西方法律哲学现代的休谟法律哲学批判,然后上帝给我时间,然后鄙人再来建构一个我个人认为的一个理想图景。

(二)中国法学的普遍研究水平太低。虽说我们二十多年的研究做了大量的贡献,但是大家一定要知道,这个贡献是一种什么样的贡献,它是在一个白纸上作出的贡献。我们要去清理一些概念,我们要去建立一些领域,比如说宪法、行政法,过去我们是不研究的,现在我们开始研究了,宪法、行政法当中过去有哪些问题我们没有研究。然后民法、法理当中什么问题过去我们没有好好研究,我们要好好研究了。这些基本的能够讨论问题的基础性的工作,如果这项工作做好了就是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但是我们必须要意识到,这样的贡献并不意味着研究的推进和纵深以及反思。大家知道,78年恢复高考以后,中国学术界的精英一部分进入了高校,但是有一部分下海了,同时由于中国改革开放、政治社会以及其它结构的需要,又有一批精英流入到了政府体制、机关、军队。而这个问题主要是在高校里面进行研究的,如何能够把这样的研究推升,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而又回答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者中国人应该善的生活,如果你推进研究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是第二个问题,如何可能加强中国学术研究的水平。

(三)高校留下的这批精英现在都已经成为了知识生产机器的支配者,但是要注意一个问题,知识者本身变成了支配这台机器的支配者的时候,原来是知识生产者,现在变成知识支配者了,这个身份的转变是很要命的,要命在什么地方呢?因为利益形成了!当有人说你这台知识生产机器生产出来的东西是有问题的时候,他就不干了!因为和他形成了利益关系,凭什么?这就考验我们这代人真正的对知识有多大的诚意,真正的考验我们是不是承认知识是有限度的,考验我们是不是具有真正的反思和批判能力。

这三个问题是这个研究进一步推进的可能会遇到的障碍,这是我今天给大家做报告的一个基本的想法。最后,我自己认为比较乐观的是,我看到了像我这个年龄段的学者他们都具有这种反思和批判的能力,比如说张文显先生,我第一个批判的就是他,否则的话就不要做学问了。去年的国庆期间,在吉林大学召开了《全国关于中国法学反思和前瞻》的研讨会,实际上就是围绕我的这篇文章展开的,就是来讨论这个问题的,当然讨论当中还有一些遗憾了,更让我高兴的是,和你们一样年轻的学者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了,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他们已经开始思考这个问题了。坦率的讲,不管是哪个部门法,如果这个问题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不去思考,中国法学依旧成为每天技术性操作的东西。

最后,我希望能够听到批判的声音,希望今天晚上没有浪费大家的时间,再次感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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