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正来:“生存性智慧模式”

——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既有理论模式的检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87 次 更新时间:2013-01-2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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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 (进入专栏)  

摘要:就市民社会研究而言,“生存性智慧模式”的基本理论预设是:由于统治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政府失灵,特别是统治体系本身的“理性有限”和中国人特有的“生存性智慧”的实践运行,市民社会组织有可能在当下的分类控制体系中“未意图扩展”,进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独特的、符合“中国理想图景”要求的市民社会发育及民主转型模式。

关键词:市民社会研究;分类控制体系;未意图后果;生存性智慧

我们知道,在任何国家,尤其是在当下的全球化进程中,市民社会组织都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之一。因此,要深入探究全球治理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对一个国家内部的市民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分析和讨论。我今天的演讲就打算对这个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不过我想把我的演讲重点主要放在批判性的维度上,即对中国既有市民社会研究理论模式进行反思和批判。就此而言,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第一,对中国既有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做一番简要的概括;第二,对这些理论模式,尤其是其间的“分类控制体系”模式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进行反思和批判;最后,简要地介绍一下我关于中国市民社会理论研究的最新思考,即关于“生存性智慧”模式的初步建构。

一、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理论模式的简要总结

我们知道,1989年以后,奥斯特加德(Clemens Stubbe Ostergaard)率先使用“市民社会反抗国家的理论模式”来解释1980年代末期的政治实践。[①]1990年代初期,主要在我主编的《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和我本人的推动下,当然也与当时特定的制度背景(特别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正式启动)相呼应,“市民社会理论模式”逐渐成为中国的一种主流解释模式。[②]大约在2000年前后,“第三部门理论”开始出现;此种研究范式主要关注政府和市场以外的“第三部门”(亦即社会领域中的社会组织),并认为第三部门具有相对于政府和市场的独特优势,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③]在上述三种理论模式中,“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被认为属于主流话语。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由于在当代中国并不存在“不受制于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1][28],因此西方化的市民社会理论在中国一开始就面临着一种深层的解释困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论者后来要么放弃市民社会的理论模式,转而诉诸于“法团主义模式”或“社会中间层理论”等理论模式来解释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④];要么在修正经典市民社会理论的前提下阐发各种观点,如“准市民社会”、“国家领导的市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Frolic,1997)或“第三领域”(黄宗智,2002)等理论模式。[⑤]

然而,正如康晓光等论者所指出的那样,以上述几种理论模式为代表的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目前仍处于“局部观察阶段”,即个案研究较多且较为深入,但第三部门整体的研究却较少且较为浮浅。也正是这个原因,康晓光等论者又先后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模式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康晓光等论者所提出的上述理论模式,大体上代表着中国市民社会整体性研究的一个新视角。

二、对上述市民社会理论模式的反思和批判

早在1994年发表的《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特别是在2006年发表的《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等论文中,我就对上述各种理论模式,特别是我早期所主张的那种“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进行了严肃而认真的反思。[⑦]我的这些观点大致可以被简要地概括为如下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在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拒斥一种我所谓的“学术消费主义取向”。众所周知,市民社会这一观念基本上是西方历史经验与理论总结的产物,在中国并未存在过直接的对应形态。因此,我们所做的中国研究就必须时刻警惕并拒斥那种“学术消费主义”取向,而所谓“学术消费主义”,在这里主要是指不加批判和反思地就把“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套用到中国社会的分析之中的倾向。当然,就此种“学术消费主义”形式言之,它在相当程度上乃是由具有西方中心主义特征的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对中国学人所构成的一种压力性示范而导致的结果。

第二,在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拒斥一种我所谓的“前反思接受取向”。如果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成果做进一步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能够发现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某种“前反思性接受”的趋向:中国市民社会的研究普遍忽视了对于一个更深层问题的探讨, 也就是对支配中国论者在将市民社会作为中国发展具体道路加以建构所赖以为基础的思想框架及其隐含的预设的探讨。我在自己的研究中把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概括为“现代化框架”。这一点在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的主要表现是:(1)论者们认为,西方发展的经验乃是在自由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建构市民社会、进而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实现政治民主化。这一认识向中国现代化发展的投射, 强烈地暗含了对西方实现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预设。(2)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在某种意义上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化与中国传统这一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的,其间最为凸显的方面是,大多数研究都否定中国以亲情血缘为基础的文化网络之于整合中国市民社会的正面意义,忽视中国自身发展的经验对于形成中国市民社会品格的可能性。

第三,在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以“关系性视角”对待国家,不可将“国家”视为当然有效、无需置疑的分析单位。即使在反思和否弃发展主义和现代化理论的研究范式的过程中,中国论者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对支撑这种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视“国家”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研究的“分析单位”的思维方式进行检讨,反而在此后的中国研究过程中,更是不知不觉地强化了这种以“国家”为分析单位的研究取向,这使得极其繁复的世界结构基本上被忽略了。因此,这从反面上意味着,我们必须承认世界范围中所存在的结构性的支配与反支配关系,换言之,我们必须把国家置于这种关系之中加以认识,而绝不能把它视作一种孤立的存在。

第四,我们绝不能止步于对“国家与(市民)社会”这对范畴之中的“国家”一维做出检视,我们也绝不能对“社会”这一范畴的理解采取简单化的方式。这里的理由主要在于:“社会”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被理解为以“铁板一块”的形态出现的,而且“社会”这个概念也无法用来对除国家力量之外的全部社会势力做一种笼而统之的认知与解读。就当下中国而言,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由于“城乡二元格局”的存在,“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市民社会”其实遮蔽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复杂性。这乃是因为:“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在中国现阶段所表征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国家与中产阶级”的关系,而根本无法把农村这个庞大的社会领域纳入到其解释模式当中来。这里的关键乃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就中国的当下情势而言,在根本上所透露出来的一种我所批判的“都市化”取向。[⑧]

在一定程度上讲,康晓光等论者所提出“分类控制体系”模式和“行政吸纳社会”模式是为了避免“市民社会理论模式”的上述缺陷,特别是其间的“学术消费主义”和“前反思接受”取向,进而尽可能客观地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因此,对我们整体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现状而言,“分类控制体系”和“行政吸纳社会”这两种理论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讲有着较大的解释力。然而,在我看来,这两种理论模式不仅忽视了我刚才讲到的中国“国家”和“社会”两维所分别面临的复杂情势及其带来的“市民社会模式”相对于当下中国的局限性,而且还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明显缺陷:

第一,由于“分类控制体系”和“行政吸纳社会”这两种理论模式秉承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路径,期望有利于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但却无法站在中国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上去建构未来。康晓光等论者主要从政府当局对待市民社会组织的态度入手,采取了问卷调查、个案分析和模型建构等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的路径为我们建构了一种把握中国市民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的理论模型。但由于这些理论模式在方法论上的局限,它们充其量只是把握了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而对其应该“向何处去”的问题却缺乏社会哲学和政治哲学维度的严肃思考。

第二,就中国市民社会发展现状的把握来讲,这些理论模式也忽视了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它们过于看重行政管理层面正式法规对市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而对政府当局对待社会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实际政治立场缺乏足够的关注。只要我们对中国社会发展实践予以切实的关注,那么我们就不难发现,相对行政管理层面正式法规的规定,政府当局对待社会改革与政治改革的实际政治立场对市民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如果我们采取“规则中心主义”的态度来把握政府当局对待市民社会组织的态度,显然无法看到那种在并不具有融贯性的法律体系背后政府当局对待市民社会组织的“实用主义”立场。

第三,就我们对中国市民社会组织的现状把握和未来建构来讲,该模式实是一种唯理主义模式,看不到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互动所达致的那种“未意图的扩展”过程及其对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可能意义。康晓光等论者的研究通过将视角瞄准政府当局的管理政策较为明确地把握住了影响中国市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因素,但却也存在着一种自上而下向度的唯理主义预设。因为它认为政府当局实施的“分类控制”和“行政吸纳社会”政策构成了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但根据我基于对北京三个民营书店的经验调查所获得结论,在政府知识治理制度的制度空间内,民营书店的发展过程恰恰体现了一种“未意图扩展”的过程:“渐进性地——而非革命性地——对国家及其治理机构提出新问题和新挑战作出反应,使之调适自身并调整相应的政策法规,促成经济利益驱动在意图之外对政治结果的影响,最终将逐步导致国家原本未设定的改革领域出现重要的治理制度和治理技术的变化。”就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而言,“当与我们所主张的‘未意图扩展’概念相结合的时候,市民社会理论显然能够很大程度上纠正其他两种简单的有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唯理主义’式理论所存在的谬误,特别是可以有效地解释‘全权性国家’向多元力量国家转型的中国改革进程”。[⑨]

三、关于“生存性智慧理论模式”的探讨[⑩]

最后,我想谈谈关于中国市民研究的最新思考,即“生存性智慧”理论模式。

我刚才对“市民社会模式”及“分类控制体系”模式、“行政吸纳社会”模式的批判,事实上已经勘定了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想象空间。这意味着:

第一,我们必须看到市民社会理论模式本身所具有的限度。我认为,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到今天的程度,就“国家与市民社会”这一理论范式对于当下中国社会的解释力而言,当其面对广大的中国农村时已经是远远不够了。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认为, 如果不把自己的目光仅仅局限在这一个理论范式上,或者不把这一解释模式视为一种唯一有效的模式,而是若干有效解释模式之一,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发现其他甚至更为有效的解释方案。比如说,在分析中国当下的现实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考虑将“阶级分析模式”与“国家与社会模式”二者结合起来,以克服单一模式解释效力不足的问题。当然,也是理论研究所要求的, 我在这里必须做出严格的限定, 即我所主张的“阶级分析模式”只是一种认识和解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某类现象的框架或维度,而绝不是什么行动策略。

第二,我们必须以“关系性的视角”看待中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在“世界结构”中,把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与中国的主体性及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要求结合起来。具体而言,这至少意味着:1)我们必须否弃“现代化范式”或“现代化框架”,以“主体性中国” 为观照开展自己的市民社会研究;2)我们必须否弃西方既有的所有的理论模式和解释范式,以中国和中国人的自主发展实践为基础,发现、提炼和建构符合“中国理想图景”要求和实践状况的理论模式。

第三,即使我们坚持“市民社会理论模式”的基本要求(即民主转型的需要),我们也应当在西方自由民主模式之外拓展中国民主转型的想象空间。我们知道,无论是市民社会理论,还是中国论者对市民社会的理论建构,都是与民主或民主转型相联系的。然而,如果我们一味套用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不仅会陷入“现代化范式”或“现代化框架”,更会必然落于西方自由民主模式的窠臼之中,而这意味着西方自由民主模式就是中国社会秩序的终极安排。当然,如果我们只是局限于“分类控制体系”模式、“行政吸纳社会”模式,那么则意味与当下威权政体相适应的国家对市民社会组织进行分类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另一种终极性的制度安排。显而易见,我们必须在这两种理论预设之外寻找中国市民社会发展及民主转型的可能性,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我们必须在西方自由民主模式之外拓展中国民主转型的想象空间。

“生存性智慧”是我为了推进“中国经验”领域的深度研究而专门建构的一个概念。我关于“生存性智慧”的观点,大体上可以概括为如下七个要点:

第一,就当下所有的中外学术讨论而言,大都是“知识导向”(knowledge-oriented)而非“智慧导向”(wisdom-oriented)的。这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预设在根本上认为:人类社会是由知识建构而成的,因而也必定是可以通过知识而被认识和解释的;但是这种研究预设却在根本上无视甚或否定了对人类社会的生存性本能以及由其生成的“生存性智慧”的揭示和解释。我所谓的“生存性智慧”,乃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习得的、应对生活世界各种生存挑战的“智慧”。显而易见,“生存性智慧”这个概念的提出,将在很大程度上否弃那种唯“知识导向”的研究,并将开启“智慧导向”的智性探究。

第二,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大都是先行价值判断的或有意识形态承诺的, 也都打上了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甚或“逻各斯中心主义”的烙印。而不论其是规范性研究,还是所谓“科学”的经验性研究。但是这样的研究却根本无法探及(更不用说认真审视)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生存性智慧”及其背后作为基本支援的生存性哲学(非逻格斯意义上的哲学),也无法探及和分析那些“去价值判断”或“去意识形态”的以生存演化为根本目的的“生存性智慧”,特别是中国文化中以“道”(而非“逻各斯”)为核心的哲学。[11]与之相反,我所谓的“生存性智慧”,是“去价值判断”和“去意识形态化的”,它将在悬置它们的前提下直面并努力探究生活世界中以“生存性”为根本要旨的、非逻格斯意义上的哲学。

第三,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都内在地趋向于追求“知识增量”,因此,它们大都是在知识框架内部中展开的概念或逻辑游戏;离开了这些知识框架,这样的研究也就失去了意义。于是,我们至今还没有一种研究是针对“知识增量”研究的意义与知识框架间关系的分析和探究的,更没有一种研究是针对这种于现代性以降变得日益强势的知识框架本身的反思和批判的。

第四,当今任何一种“知识导向”的研究,从内在上讲大都是建构性的、逻辑性的、明确性的、原则性的,甚至是意识形态性的。因此,任何这样一种研究都内在地隐含一种普遍性诉求。但是,与之截然不同的是,“生存性智慧”在时间上是传统的,又是当下的,甚至还经由想象而成为未来的,是中国传统文化当中一直存在并流淌在中国人血液里的一种哈耶克意义上的“默会智慧”。

第五,“生存性智慧”是知识框架以外的与知识和有效意识形态紧密相依和互动的智慧。“生存性智慧”不注重原则,但是有自己的原则(即“生存性原则”),不关注普遍价值或道德,而遵循具体价值或道德;它是“去价值判断”或意识形态的,但同时却是以知识和有效意识形态为伪装或外衣的。就中国而言,由于我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一直存在着我所谓的“真假结构”[12],所以中国人的“生存性智慧”常常是以具有当然有效性的某种官方意识形态为伪装或外衣的。正是在这里,那些在意识形态视域中具有有效性的各种知识(包括那些技术性知识)都会在符合“责任伦理”的原则(即“生存性原则”)下与“生存性智慧”构成互动关系,甚至演化成其本身的内容。

第六,基于上述论述,我们可以说,“生存性智慧”是地方性的,但是它区别于格尔兹所谓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它是活生生的、有效的、灵活的,或在某种程度上可模仿传播的;它主要是中国人家庭教育和人际聚分的结果,而非正规学校教育的知识、学科和科学范式的产物;它因时空不同而不同,因个人地位不同而不同,甚至因个人性格不同而不同,因此它的品格和有效性都是具体的,也是受时空限制的。它对于任何一个人而言不承认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承诺,它主要是在各自的有效范围内展开。

第七,值得强调的是,任何一种关于社会研究的知识在内在上都是以人为本的,是以国家、社会、国际等现代秩序概念为基本限定的,而且在根本上还是排除自然的,是以自然为客体或对象的。它即使关注自然生态,也是将之作为外部存在而予以关注的。但是“生存性智慧”本身却常常是生态的,是将人与自然融为一体而加以关注的;更为关键的是,它并是不以国家、社会或国际等现代秩序概念为限定的。[13]

我认为,以“生存性智慧”为关键词对“中国模式”进行“实践导向”的解释可谓深入探究“中国模式”的一个较为可行的路径。我个人认为,由于“生存性智慧”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智慧”,又是“未意图后果”得以呈现出来的主要促发因素。因此,通过引入这一概念,我们不仅可以从实践层面更为真实、更为具体、更为深入地把握中国发展经验,而且也可以更为充分地重构并展现作为“未意图后果”的中国市民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景象。

就市民社会研究而言,“生存性智慧模式”的基本理论预设是:由于统治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政府失灵,特别是统治体系本身的“理性有限”和中国人特有的“生存性智慧”的实践运行,市民社会组织有可能在当下的分类控制体系中“未意图扩展”,进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独特的、符合“中国理想图景”要求的市民社会发育及民主转型模式。

当然,“生存性智慧模式”还是刚刚形成的一些思路和想法,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也邀请诸位的批评。目前,我已获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资助金额为8万美元),开展为期四年、以“中国市民社会组织:治理与管理”为题的研究。我希望,今后可以向大家汇报我更为系统的思考。谢谢大家!

参考文献:

* 本文系我2010年10月1日在欧盟委员会、欧盟安全研究所和联合国大学比区域较一体化研究中心主办的“市民社会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国际学术会议(比利时布鲁塞尔)上所做英文基调演讲的中文版。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学术助理孙国东博士及林曦博士为本文所做的贡献。

** 邓正来(1956-),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教授,政治学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法学兼职博导,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兼职博导。

[①] 关于早期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参见顾昕:《当代中国有无公民社会与公共空间?评西方学者有关论述》,载《当代中国研究》,1994年第4期。

[②] 较有代表性的论文,可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创刊号(1992年11月)。

[③] 关于“第三部门”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兴起,可参见王绍光,何建宇:《中国的社团革命:中国人的结社版图》,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④] 相关研究,可参见Chan, Anita, “Revolution or Corporation?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3(29); Unger,Jonthan,“‘Bridges’:Private Busines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the Rise of New Associations.”The China Quarterly, 1996(147)September; 王颖:《中国的社会中间层:社会发展与组织体系重构》,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6期(1994年2月)。

[⑤] 相关研究,可参见He, Baogang, The Democratic Implications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New York: ST. Martin’s Press,1997;Frolic, B.Michael, “State-Led Civil Society.” in Timothy Brook & B. Michael Frolic (ed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New York: M. E. Press,1997; 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⑥] 代表性论文,可参见康晓光、韩恒:《分类控制:当前中国大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康晓光、卢宪英、韩恒:《改革时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行政吸纳社会》,载王名主编:《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⑦] 相关论文,参见拙文:《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总第8卷(1994年);《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框架的反思与批判》,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⑧]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我曾以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为例,分析了当下中国法学和中国社会科学的“都市化倾向”。参见拙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3-128页。

[⑨] 更为详细的论述,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治理制度的重构:民间传播机制的生长及其作用》,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3期。

[⑩] 关于这个问题更为详尽的讨论,请参见邓正来:《“生存性智慧”与中国发展研究论纲》,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11] 参见张隆溪:《道与逻各斯:东西方文学阐释学》,冯川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张廷国:《“道”与“逻各斯”:中西哲学对话的可能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2] 我所谓的关于意识形态的“真假结构”,是为了洞见中国“意识形态”的复杂性而提出的概念,它与中国人在近几十年的生存理据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也是西方论者基本上不意识的问题。大体而言,我认为,在当下中国,“意识形态”不仅包括官方以马列经典文献和正式文件为载体的“意识形态”,而且还包括实践中与之形成互动的另一套“意识形态”,两者之间构成了高度互动的“真假结构”;而且,官方意识形态也具有外延上的广泛性和内涵上的模糊性,其本身也会依据不同情势形成高度互动的“真假结构”。关于“真假结构”,我将会有更为详细的论文予以专门探讨。

[13] 关于第六和第七两点,乃是研究中国经验特别重要的部分,但是必须以相关的经验研究作为支撑,因此本文只做概述性的讨论,而将在其他论文中予以详述。

注释:

[1] [加]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冯青虎译,载邓正来、[美]杰弗里·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增订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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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吉林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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