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兆华 王子今: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妻从夫姓蠡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22 次 更新时间:2019-06-1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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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兆华   王子今  

[摘要]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所见妻不书姓现象,或许反映了妻从夫姓的社会情形。其中只有户人书姓,体现了秦文书的简洁,也体现出秦户籍管理中以户人为中心的原则。户人之妻不书姓,可能是从夫姓,或体现了出嫁从夫观念在秦边疆地带的普遍流行。西北汉简所见卒家属廪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符和过关简牍中妻从夫姓明显,孙吴的临湘侯国户籍简牍则存在妻不书姓现象,两者或可证明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中的妻从夫姓情形延及后世。

[关键词]里耶秦简牍;户籍;汉简;吴简;妻从夫姓

[作者简介]孙兆华: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后(北京 100048);王子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刘增贵在《汉代妇女的名字》中认为:(对女子而言)“先秦虽有以夫之国氏冠于名前之俗,所冠并非夫姓。秦汉姓氏合一,一般妇女遂有以夫姓相称者。”[①]这指出了秦汉女名所反映的一种社会情形:妻从夫姓。

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特别是“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存在妻不书姓现象,即书写时可能是默认妻子从户人(户主)之姓而省写,这或许反映了当时妻从夫姓的情形。户人书姓,户下其他人员不书姓,体现了秦文书简洁的特点,也体现出秦户籍管理以户人为中心的原则。户人之妻不书姓,或从夫姓,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出嫁从夫观念在秦边疆地带的普遍流行。

除了“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之外,目前未见其他规范完整的秦汉户籍简牍。但汉代西北简卒家属廪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符和过关简牍等相当一部分材料明确反映了妻从夫姓的存在,这些简牍因多涉家庭成员,且是官方行政文书,从某种角度上说与户籍简牍有一定共通性,可拿来讨论“妻从夫姓”的问题。此外,孙吴临湘侯国户籍简牍与“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一样存在妻不书姓现象,可能也是“妻从夫姓”的反映。文书制度有一定延续性,反推之,汉代文书简牍、孙吴户籍简牍或可佐证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的妻从夫姓情形,也就是说,两者可能证明了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里就已出现的妻从夫姓情形延及后世。


一、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所见妻不书姓


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迁陵纳为秦县,即里耶秦简8-759所谓“今迁陵廿五年为县”。[②]自此,秦的统治在原楚地的密林长河里展开。

迁陵县地处秦边疆地带,地广人稀,乡里规模不大。学者认为,目前所知秦迁陵县包括三乡六里:都乡,下辖高里、阳里;启陵乡,下辖成里;贰春乡,下辖东成里、南里、舆里。此外,还有几个里比较特殊。如渚里,原属启陵乡,其里民部分或全部在入秦的第二年(公元前221年)迁入都乡。至于右里、贾里、南阳里,或有省并,无法明确归属。[③]

里耶秦简牍户籍文书,主要指20多枚“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④],它被称为目前已见最早的户籍实物。该组简牍2005年12月出土于里耶古城护城壕中段底部凹坑(编号K11),有字简24枚,其中经缀合的整简10枚,残简14枚。简文第一栏常作“南阳户人荆不更某某”。[⑤]

张荣强推断该组户籍文书是乡户籍,登记的是南阳里的全部民户,其上一简一户,计24户。对于各简上第一栏爵位前注明“荆”字且每户有爵位人数众多,他认为这些爵位“是秦政府在特定时间段授予原楚地民众的,与秦管理下的其他地区至少是与‘故秦’的爵位有别”。因为南阳里户版无一人标明年龄、身高等信息,他据秦置县迁陵次年曾推行“书年”制度,推断这批户版是过渡阶段的产物,即其年代为秦占领楚地后不久之物。据其分析,24户南阳里民中,“家庭结构完整的10例,核心家庭5例(K27、K1/25/50、K28/29、K17、K4)、主干家庭3例(K42/46、K30/45、K13/48)外,还有两例已婚成年兄弟同居的联合家庭(K43、K2/23)。”[⑥]

南阳里户版只书写户人完整姓名,其他人员则只书名,特别是妻子书名而不书姓。

(一)核心家庭5例(K27、K1/25/50、K28/29、K17、K4)

简(1) 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第一栏)

妻曰嗛(第二栏)

子小上造□(第三栏)

子小女子驼(第四栏)

臣曰聚

伍长(第五栏) (K27,完整)[⑦]

简(2)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第一栏)

妻曰嗛(第二栏)

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宁

子小上造定(第三栏)

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第四栏)

五长(第五栏) (K1/25/50,完整)[⑧]

简(3)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第一栏)

妻曰负刍(第二栏)

子小上造□(第三栏)

子小女子女祠毋室(第四栏) (K28/29,完整)

简(4)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

子不更昌(第一栏)

妻曰不实(第二栏)

子小上造悍

子小上造□(第三栏)

子小女规

子小女移(第四栏) (K17,完整)[⑨]

简(5) 南阳户人荆不更䜌喜

子不更衍(第一栏)

妻大女子媅

隶大女子华(第二栏)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犺(第三栏)

子小女子赵〼

子小女子见〼(第四栏) (K4,残长32.4厘米)[⑩]

简(1)-(5),户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员只书名,妻不书姓。简(1)户人“蛮强”、妻曰“嗛”,简(2)户人“黄得”、“妻曰嗛”,简(3)户人“黄□”、妻曰“负刍”,简(4)户人“黄□”、“妻曰不实”,简(5)户人“䜌喜”、“妻大女子媅”[11]。因这些简中户人的子女当从户人之姓,均不书姓,所以笔者推测户人的妻子在此不书姓是省写,实则从夫姓。简(1)“臣曰聚”,可能户下奴婢也从户人之姓,暂置不论。

(二)主干家庭3例(K42/46、K30/45、K13/48)

简(6) 南阳户人荆不更□□(第一栏)

妻曰义(第二栏)

……(第三栏)

母睢(第四栏)

伍长(第五栏) (K42/46,完整)

简(7)南阳户人荆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第一栏)

母曰错

妾曰□(第二栏)

子小上造状〼(第三栏) (K30/45,残长32厘米)

简(8)南阳户人荆不更郑不实(第一栏)

妻曰有(第二栏)

子小上造虒(第三栏)

母〼(第四栏) (K13/48,残长32.8厘米)[12]

简(6)-(8),户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员只书名,妻妾不书姓。简(6)户人“□□”、“妻曰义”,简(7)户人“彭奄”、“妾曰□”,简(8)户人“郑不实”、“妻曰有”。推测这三户的户人妻妾在此不书姓是省写,实则从夫姓。简(6)“母睢”,简(7)“母曰错”,简(8)母某,不书姓,亦是省写,从夫姓即从户人父亲之姓,也当是与各简户人的姓相同。

(三)联合家庭(K43、K2/23)

简(9) 南阳户人荆不更大□

弟不更庆(第一栏)

妻曰

庆妻规(第二栏)

子小上造视

子小上造□(第三栏) (K43,完整)[13]

简(10)南阳户人荆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卫(第一栏)

<已削去>

熊妻曰□□

卫妻曰有(第二栏)

子小上造传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剽(第三栏)

熊子小女子阿(第四栏)

臣曰𧟃(第五栏)(K2/23,完整,第二栏首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14]

简(9)-(10),户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员只书名,妻不书姓。简(9)户人“大□”、“妻曰”,妻不书姓,应是从夫姓“大”。“弟不更庆”,“庆妻规”,“规”从“庆”之姓,“庆”又与其兄“大□”同姓,故也省写。简(10)户人“宋午”,妻名已经削去,可能已亡故,不论。“弟不更熊”,“熊妻曰□□”,“弟不更卫”,“卫妻曰有”:“熊”妻名暂未释出,不论;“卫”妻“有”,“有”从“卫”之姓,“卫”又与其兄“宋午”同姓,故也省写。

其他14户(K8/9/11/47、K36、K3、K5、K38/39、K15、K18、K6、K7、K26、K31/37、K33、K35、K51),因简牍字迹漫漶,暂置。

迁陵县其他的里也散见关于户人的材料,如贰春乡东成里户人简牍:

简(11)东成户人大夫寡晏〼

子小女子女巳 〼

子小女子不唯 〼(9-566)[15]

简(12)东成户人士五夫〼

妻大女子沙 〼

子小女子泽若 〼

子小女子伤 〼(9-2064)[16]

都乡阳里户人简牍,如:

简(13)阳里户人□〼

小妾无蒙〼(8-126)[17]

启陵乡成里户人简牍,如:

简(14)成里户人司寇宜。〼

下妻𡿺。〼(8-1027)[18]

简(11)~(14)情况特殊,户人不书姓。具体到简(12),学者以为与南阳里户版不同:“本简内容与格式疑似户籍简,但内容的书写位置与里耶古城濠沟出土的户籍简略有区别:壕沟户籍简分栏书写,本简写于同一栏,由于下部残断,无法确定该简是否有其他内容。目前所见人口登记至‘子小女子’而止,除非残断处登记‘母’及‘臣’,否则该户应无其他人口,是由夫、妻、两位未成年女儿共四人组成的核心家庭。”[19]

此外,还有女子为户主的情况,无从判断是从夫姓还是父姓。如:高里户人大女子杜衡(9-43)[20]。


二、汉简所见妻从夫姓


由于秦史料的不足,笔者借助后代类似材料来作阐释。西北汉简中居延汉简、居延新简、额济纳汉简、肩水金关汉简是汉代西北边塞重要的文书资料,年代多为西汉中晚期,其中的卒家属廪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符、过关简牍等涉及家属姓名,提供了妻从夫姓的诸多例证[21]。

秦南阳里户版体现了以户人为中心的原则,户人书写完整姓名,而汉代卒家属廪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符则体现了以边塞吏卒为中心的文书原则。

居延汉简、居延新简卒家属廪名籍是供给卒家属粮食的名册。这类名籍中卒的姓名俱全,其家属特别是妻子省写姓氏。

简(15) 妻大女弟年卅四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制虏隧卒张孝

子未使女解事年六用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55•25)[22]

简(16) 父大男偃年五十二

第六隧卒宁盖邑母大女请卿年卌九 见署用谷七石一斗八升大 (203•12)

妻大女女足年廿一

简(15)妻“弟”、女“解事”省写“张”姓,妻“弟”当从夫姓。简(16)似是一个主干家庭,父“偃”与子“宁盖邑”同姓,母“请卿”从夫姓,也与子“宁盖邑”同姓,妻“女足”从夫“宁盖邑”姓,父、母、妻三者省写姓氏。

同类例子还有203·13“王并”与妻“严”、254·11“丁仁”与母“存”、194·20“虞护”与妻“胥”等[23]。

居延汉简、居延新简特别是肩水金关汉简出入关凭证中的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出入符涉及家属情况,与秦南阳里户版、卒家属廪名籍书姓方式略有不同,两种材料都明确体现了妻从夫姓:两种文书除了以边塞戍吏为中心而书姓之外,其他部分附属成员也书姓,异姓的相关成员书异姓,同姓的则第一位书姓,妻若列在附属成员首位则书夫姓。

肩水金关汉简葆出入名籍有这样一条材料:

简(17) 妻屋兰宜春里大女吾阿年卅 □〼

橐他隧长吾惠葆 阿父昭武万岁里大男胡良年六十九 〼(73EJT37:1463[24])

该简显示,隧長“吾惠”姓“吾”,妻“吾阿”从夫姓书“吾”姓,妻“吾阿”父“胡良”书“胡”姓。该简最能体现妻从夫姓情形。

另外,两条“葆”出入名籍材料也显示妻子从夫姓。

简(18) 葆妻觻得长寿里赵吴年廿七

橐他野马隧长赵何子小女佳年十三

子小男章年十一 (73EJT37:846)[25]

简(19)右大尉书吏耿昌葆 妻昭武久长里耿经年二十八月十六 月十六日北啬夫博出

(73EJF3∶245+497)[26]

金关简吏及家属符又有:

简(20)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妻大女昭武万岁里孙弟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岁

橐佗延寿隧长孙晦符 弟小女耳年九岁 皆黑色(29•1)

简(21) 母昭武平都里虞俭年五十

橐他南部候史虞宪妻大女丑年廿五 大车一两

建平四年正月家属出入尽十二月符 子小女孙子年七岁 用牛二头

子小男冯子年四岁用马一匹(73EJT37:758)[27]

简(20)家属成员第一位妻“孙弟卿”从夫姓,女“王女”、弟女“耳”省写“孙”姓。简(21)家属成员第一位母“虞俭”从夫姓,与“虞宪”同姓,妻“丑”、女“孙子”、子“冯子”省写“虞”姓。

这样的材料还有很多,如73EJT37:175、73EJT37:754、73EJT37:756、73EJT37:758、73EJT37:762、73EJT37:1007[28]等。

吏及家属符多有刻齿,由此可判断以下简(22)也属家属符,“孙道得”妻“孙可枲”亦从夫姓。

简(22)〼博望隧长孙道得妻居延平里 子男□□年四岁

〼孙可枲年廿七岁长七尺黑色 子小男璜□年二岁 (73EJT29:33)[29]

金关简还有一枚家属符简(23)记有一名隧长名“奉”,未书姓,其下家属成员第一位妻名“叶中孙”,子、女、弟、弟妇均未书姓。由文书省写以及妻从夫姓的情况推测,这名隧长应姓“叶”。

简(23) 隧长奉妻觻得常乐里大女叶中孙年廿五岁

初元四年正月癸酉 子小女年五岁 •皆黑色

橐佗殄虏隧长符 子小男忠年一岁

奉弟辅年十七岁

奉弟妇婢年十六岁 (73EJT30:62)[30]

另一枚家属符也较特殊:

简(24) 母居延庰庭里徐都君年五十

橐他候史氐池千金里张彭男弟觻得当富里张恽年廿 车二两

建平四年正月家属符 男弟临年十八 用牛四头

女弟来侯年廿五 马三匹

女弟骄年十五

彭妻大女阳年廿五 (73EJT37:1058[31])

该简显示,家属成员第一位母名“徐都君”。“徐都君”本应从“张彭”父的“张”姓,为何姓“徐”?学者认为,“徐都君”可能改嫁了“徐”姓丈夫,或已离异回娘家而以父姓“徐”相别;二人籍贯亦不同不一,一为居延庰庭里,一为氐池千金里。[32]家属符不同于户籍,“徐都君”也可能不存在以上可能,只是从父姓而书名。家属第一位同姓成员弟名“张恽”,弟“临”、女弟“来侯”、女弟“骄”、妻“阳”则省写了“张”姓。妻“阳”当确是从夫姓的。

金关简其他过关记录多见妻从夫姓:

简(25) 子小男贺年三岁

广地受延隧长徐寿光妻氐池富昌里徐公君年廿八黑色 牛车一两

(73EJT23:977)[33]

简(26) 妻觻得长寿里大女臧服君年卌五 牛车一两 正月戊寅出

府守属臧护子小男宪年十四卩用牛二 二月癸卯入

(73EJT37:1150)[34]

此外,有两枚汉简需稍作辨析:

简(27) 妻大女止耳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制虏隧卒周贤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27•4)

简(28)广地阘都亭长苏安世妻居延鉼庭里薛存年廿九长〼(73EJH1:25)[35]

简(27)妻“止耳”虽未写姓,但按上述省写规律,当从夫姓“周”。简(28)妻“薛存”的“薛”字似是姓,但对照简(25),可发现这里“薛”非姓,“薛存”当是双名,所从夫姓“苏”省写。


三、吴简所见妻从夫姓


学者曾探讨《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壹]》所见女子名字,认为:“女子姓名显示,大多只书名,不书姓,或说只书‘名字’,不书‘姓字’。通常以‘母’、‘妻’、‘小妻’、‘子女’、‘户下婢’出现时,都不书‘姓字’。”进而提出:“这一‘妇人无姓’的情形,或许与‘妇人无名’同样,也反映了其社会地位‘贱于丈夫’的事实。”[36]这是一种看法,而笔者看重完整一户里妻从夫姓而省写的情形。

又有学者复原孙吴临湘侯国户籍简牍:南乡“嘉禾四年(235年)吏民户数口食人名年纪簿”、小武陵乡“嘉禾四年(235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纪簿”、广成乡“嘉禾六年(237年)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37]对于这些户籍文书,学者认为是“县级户籍”。[38]

南乡户籍简牍,如简(29),“厥妻大女瞻”当省写夫姓“张”。

简(29)宜阳里户人公乘张厥年廿九 (壹•9322/14)

厥妻大女瞻年廿一 (壹•9408/14)

厥男弟世年十一踵两足 (壹•9374/14)

世男弟昜年七岁 (壹•9459/14)

昜男弟闻年四岁 (壹•9375/14)

右厥家口食五人 中訾 五 十 (壹•9366/14)[39]

该乡一组女户简,值得关注:

简(30)平乐里户人大女番妾年卌八 (壹•9006/14)

妾子男成年五十一苦腹心病 (壹•9294/14)

成妻大女汝年卅三 (壹•9285/14)

右妾家口食三人 中訾 五 十 (壹•9286/14)[40]

简(30)显示,户人“番妾”“年卌八”,年龄明显比“子男成”“年五十一”要小,当排除“成”父为赘婿的可能,“番妾”很可能是“成”的继母,是“成”父续娶之妻。户人“番妾”书写完整姓名,从夫姓“番”;户下“子男成”与父同“番”姓,省写;“成妻大女汝”从夫“番”姓,省写。

小武陵乡户籍简牍,如简(31),“叙妻大女妾”当省写夫姓“殷”。

简(31)吉阳里户人公乘殷叙年八十一 (壹•10094)

叙妻大女妾年七十一 (壹•10093)

凡口二事一 訾 五 十 (壹•10092)[41]

该乡有一户家庭值得注意:

简(32)高迁里户人公乘张像年卌筭一刑右足(壹•10289·47)

像妻大女亭年廿五筭一(壹•10284·42)

像妻男弟狗年五岁(壹•10278·35)[42]

简(32)户人“张像”,可推测“妻大女亭”从夫姓“张”,那么“像妻男弟狗”不书姓,列在此户下,也姓“张”吗?答案可能是肯定的。

三国时期多有改姓的例子。

有过继为他人嗣子而改姓者。《三国志·吴书》卷五六:“朱然字义封,(朱)治姊子也,本姓施氏。初治未有子,然年十三,乃启策乞以为嗣。”[43]

有躲避战乱而改姓者。《三国志·吴书》卷五三裴注引《吴录》曰:“(征)崇字子和,治《易》、《春秋左氏传》,兼善内术。本姓李,遭乱更姓,遂隐于会稽,躬耕以求其志。”[44]

有因姓有歧义而改者。《三国志·吴书》卷六二:“是仪字子羽,北海营陵人也。本姓氏,初为县吏,后仕郡,郡相孔融嘲仪,言‘氏’字‘民’无上,可改为‘是’,乃遂改焉。”[45]

具体到简(32),“狗”随其姊“亭”依附“张像”,可能改姓为“张”,所以不书姓。

又有广成乡户籍简牍,如简(33),“兒妻大女智(?)”当省写夫姓“李”。

简(33)民男子李兒年卌一兒妻大女智(?)卅八筭聋 (贰•1707)

兒子女小年七岁  ▼ (贰•1695)

·右兒家口食三人  ▼ (贰•1709)[46]

以上列举的临湘侯国南乡、小武陵乡、广成乡孙吴户籍简牍,均显示妻不书姓,可能即是妻从夫姓的体现。


四、结语


“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户人之妻不书姓,或从夫姓。联系汉承秦制,再观察汉代西北汉简卒家属廪名籍妻不书姓,或从夫姓,特别是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属符,明确显示妻从夫姓。孙吴户籍制度又对汉制有所继承和发展。[47]临湘侯国户籍简牍妻不书姓,可能也是从夫姓。由汉代、孙吴的简牍文书来反观秦户籍文书,或许说明在户人或者相关文书主体人姓名俱全的情况下,附属成员在遵从文书简洁的情况下,省写姓,只书名,其中多见的妻不书姓当是妻从夫姓的体现。妻从夫姓的社会情形即便在秦边陲的迁陵县也较为普遍了。

笔者推测秦代在户籍文书中已存在妻从夫姓,非否定妻从父姓,史载妇女出嫁后的称谓大多以父姓某氏的形式存在。但学者认为,妻“冠夫姓”“是从元代开始流行起来的”[48],似推断过晚。

对于妻从夫姓或从父姓,滋贺秀三的观点值得重视,他认为这体现了女子在宗的所属方面的双重性:“从自然性的意义上看,女性仍属父亲的宗并且这种关系从出生直到死亡终生不变。由女性结婚后即使冠以夫姓也决不改变自己生身之家的姓这种习惯中,大概可以说象征着这种情况。另一方面,在社会性的意义上来看,女性由于婚姻应该说变成了夫所属之宗的人。而且,与其说她从父宗向夫宗的地位转移,不如说由于婚姻才取得了夫宗之中的地位。换言之,女性的社会意义上的宗的所属关系,应当看作不是由出生而是由婚姻所产生的。像这种在自然性上视为父宗,在社会性上视为夫宗等,由于观察的角度而将宗的所属截然分为两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49]

[①]汉代妻从夫姓例证,刘增贵多有列举,如刘邦之母称“刘媪”等,他认为:“这种称名的出现,显示妇女‘既嫁从夫’伦理之被强调。”参见刘增贵:《汉代妇女的名字》,载《新史学》,1996(4)。

[②]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1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③]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辑,145-15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关于渚里自启陵乡迁入都乡,即简16-9所谓“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㢑敢言之都乡守嘉言渚里不【更】劾等十七户徙都乡……”,“【更】”字释文,参考了晏昌贵、郭涛文章的意见。参见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0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④]这批户籍文书的命名从张荣强,“南阳”为里名的意见亦从之,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关于秦汉三国户籍的研究,参见汪小烜:《走马楼吴简户籍初论》,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1辑,143-159页,武汉,崇文书局,2004;张荣强:《孙吴简中的户籍文书》,载《历史研究》,2006(4);张燕蕊:《从走马楼吴简户籍书式看孙吴对秦汉户籍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沈刚:《吴简户籍文书的编制方式与格式复原新解》,载《人文杂志》,2012(2);杨际平:《秦汉户籍管理制度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7(1);蒋波:《简牍与秦汉民法研究》,19-5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229-24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3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

[⑥]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⑦]“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诸简释文和相关数据,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3-208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另可参考张荣强的分析:“从形制上看,这些户籍简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木版,版的完整长度均为46厘米,即秦代的二尺。版的宽度视各户家口情况有很大不同,有一栏登录一、两行(即一、二名同种课役身份的家庭成员),也有登录三、四行者,实际宽度0.9到3厘米不等。” 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此外,部分释文还参考了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3-7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释文有分歧,另出注。简(1)~(10)的“〼”(断简符号)从张荣强,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K27“驼”字,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李肖怀疑其释文准确性,笔者猜测“驼”字或为“驰”字,待考。

[⑧]K1/25/50释文,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4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3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该简释文“黄”字从前书,“宁”“定”“平”字从后书。

[⑨]K17第三栏的“□”从张荣强而补出,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⑩]《里耶发掘报告》中该简编号作K4,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5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该简编号作K49,参见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该简编号从前书,“犺”字释文从后书。“华”“犺”二字,在中国人民大学出土文献研读班上,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刘大雄认为应分别改释作“”“”。

[11]学者认为,该简所见“隶大女子华”,“可能是女奴隶充当妾室”,存疑,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8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

[12]K13/48从发掘报告看为三小段拼接成,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彩版三十六~三十九,长沙,岳麓书社,2007。《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中有一简编号K48,仅是K13/48最上面一段,参见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结合两书释文和图版,笔者对释文有所修正。

[13]K43“子小上造□”,《里耶发掘报告》漏释“上”字,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4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今从张荣强,参见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14]K2/23释文,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205页,长沙,岳麓书社,2007;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7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释文“有”、第三栏“熊”和“剽”、第四栏“熊”和“阿”字从后书。第三栏“子小上造□”,从图版看,此行字似补写,字体较小。在中国人民大学出土文献研读班上,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刘自稳认为,“子小上造□”释文不应作“□子小上造□”,图版难辨,结合发掘报告“第二栏首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的注解,宋午之妻可能是难产而死,“子小上造□”应是宋午之子,是新生儿,故户版上一削一补。今从之。

[15]晏昌贵、郭涛:《里耶简牍所见秦迁陵县乡里考》,载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十辑,145-154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16]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4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1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67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264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19]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8,注109,2013-12-22。

[20]里耶秦简博物馆、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人民大学中心编著:《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秦简》,3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在中国人民大学出土文献研读班上,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刘自稳认为,简(11)据“大夫寡”可知,也是女子为户人。

[21]卒家属廪名籍归类研究,参见李均明:《秦汉简牍文书分类辑解》,359-361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李天虹:《居延汉简分类簿籍研究》,66-70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22]简号形式如55•20,参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简号形式如EPT65·119,参见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并参考新出释文,如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汉简》(壹)、(贰)、(叁),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14、2015、2016;张德芳主编《居延新简集释》(一)~(七),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下同。

[23]更多例子:55•20;95•16-18,95•20;161•1;203·3;203·7;203·16;203·19;231·25;317·2;EPT65·119;EPT65·411等。

[24]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2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25]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135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26]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伍)》下册,21页,上海,中西书局,2016。

[27]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116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28]73EJT37:175到73EJT37:1007,参见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56、115、117、15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29]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中册,148页,上海,中西书局,2013。

[30]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叁)》中册,179页,上海,中西书局,2013。

[31]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16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32]感谢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钟良灿提示。

[33]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中册,25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2。

[34]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184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35]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肆)》中册,25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

[36]王子今、王心一:《走马楼竹简女子名字分析》,载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1辑,263页,武汉,崇文书局,2004;又载王子今:《古史性别研究丛稿》,28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7]参见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12-15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9(1);又载《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81-107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嘉禾六年(广成乡)弦里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集成研究:三世纪初江南乡里管理一瞥》,载侯旭东:《近观中古史:侯旭东自选集》,108-142页,上海,中西书局,2015。释文还可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贰)》下册,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2007。

[38]张荣强:《湖南里耶所出“秦代迁陵县南阳里户版”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39]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5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0]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7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1]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110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2]凌文超:《走马楼吴简采集簿书整理与研究》,112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43]陈寿:《三国志·吴书》卷五六《朱治朱然吕范朱桓传》,1305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

[44]陈寿:《三国志·吴书》卷五六《朱治朱然吕范朱桓传》,1248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

[45]陈寿:《三国志·吴书》卷五六《朱治朱然吕范朱桓传》,1411页,北京,中华书局,1964。

[46]侯旭东:《长沙走马楼吴简<竹简(贰)>“吏民人名年纪口食簿”复原的初步研究》,载《中华文史论丛》,2009(1)。

[47]参见张燕蕊:《从走马楼吴简户籍书式看孙吴对秦汉户籍制度的继承和发展》,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1)。

[48]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266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9]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1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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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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