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洪: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犯罪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73 次 更新时间:2017-12-2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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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洪 (进入专栏)  


本文系作者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举办的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社会学学术研讨会暨朱启臻教授荣休会上的演讲。


摘要: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一种地方政府非法强征强拆、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现象即地方政府犯罪,地方政府犯罪现象具有公权力运行整体性、权力与资本勾结、权力黑恶化、刑法失灵等特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地方政府犯罪现象,需要理性认识和对待权力与资本、严格追究地方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切实把保护产权和人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城市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进程中。但由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滞后,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任性地使用公共权力,暴力强征强拆,严重侵害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出现了一种我称之为的地方政府犯罪现象。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最为严重、最让人揪心的社会政治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和切实加以解决。


一、地方政府犯罪概念的提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与资本联手或被资本驱使,无视国家法律,以对老百姓犯罪的方式推进暴力城市化,进行强拆、血拆,公然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出现了一种新型的触目惊心的犯罪现象,即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


2010年,我撰写《掠夺农民第三波》,指出中国出现了以侵占农民宅基地和强拆民房为突出特征的掠夺农民第三波。在掠夺农民第三波中,地方政府大势推行拆村并居和村庄土地整理,强迫农民集中上楼,掀起了以侵占农民宅基地和强拆民房为特征的拆村运动,造成了此起彼伏的农民自焚等恶性事件。在第三波掠夺农民的浪潮中出现的以自焚抵抗地方强权的悲惨景象,是地方政府公然侵夺农民财产权而又全面围攻农民行使公民权的必然产物。2011年,我在《强制拆迁、财产权保护与地方宪政构建》一文中,对地方政府的暴力强拆进行过分析,提出“对于侵夺农民宅基地、强拆农民住房的地方执政者,国家不仅要从行政上进行问责,更要从刑法上进行定罪。那些全副武装强拆农民住宅的地方官员,他们不只是对自己的同胞犯罪,而是对中华民族犯罪;他们也不只是与共和国的一个公民作战,而是与五千年中华文明作战,与全人类的共同文明作战。” [①]2014年,我在《必须追究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一文中指出:“一些地方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突出表征的强拆现象,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集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普遍发生了。”为此,我呼吁“国家应当高度重视一些地方政府的有组织犯罪行为,立即制止地方政府针对公民的有组织犯罪行为,依法将地方政府有组织犯罪行为责任人绳之以法。国家不能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被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合谋侵犯后无所作为。” [②]在《以法治终结大拆大建》一文中,我提出“特别需要关注地方政府犯罪这一突出现象和问题”,指出:“地方政府犯罪的基本含义是以地方政府作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既侵犯公民个人的权利,又侵犯了国家和民族的公共利益。地方政府犯罪的特征体现在普遍性、集体性、无责性、严重性上。”[③] 在《推进法治城市化》一文中,我提出推进法治城市化必须“尽快消除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现象”。[④]


刑法学将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地方政府犯罪属于法人犯罪。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单列地方政府犯罪这一罪名,但现行《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地方政府犯罪也可以列入单位犯罪的范畴之中。1987年,我国《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犯罪,单位走私罪成为我国第一种单位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全面规定了单位犯罪。目前立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多达140多种。[⑤]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一的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分别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等以及地方行政机关即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厅、局、委、办等部门。[⑥]可见,地方政府可以列入机关中的一种,地方政府犯罪也可以纳入机关单位犯罪范畴之中。但在一般的理解中,地方政府要比地方机关单位的范围要大,机关单位属于部分概念,而地方政府属于整体概念。


目前,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鲜有涉及地方政府犯罪的。有关城市化研究的专家和农村问题研究专家以及刑法研究的专家都没有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犯罪现象进行过研究。这说明学科分割严重限制了学者们的思维空间,同时,也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的需要。


二、地方政府犯罪现象及其基本特征


地方政府犯罪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实施暴力强征强拆,一方面非法强制圈占农民土地,非法强拆农民或市民住宅;另一方面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为了强征强拆逼迫公民自杀或直接打死公民。城市化中的地方政府犯罪,实质上是以对公民犯罪的方式推进暴力城市化。地方政府犯罪具有强大的破坏力量,它不但公然侵害和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且公然挑战国家法律和社会公义。


2000年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地方政府犯罪现象也开始出现了。2003 年8 月22 日,江苏南京市翁彪抗议暴力拆迁,在当地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身亡,成为地方政府暴力拆迁逼迫百姓自焚的第一人。


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暴力拆迁逼迫老百姓自焚抗争的恶性事件频繁发生。2009 年11 月13 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乡金华村唐福珍抗议强制拆迁自焚;2009 年12 月16日,北京海淀区四季青镇北坞村席新柱抗议拆迁自焚——


2010 年1 月26 日,江苏盐城市曾焕抗议强拆自焚;2010 年3 月27 日,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一村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自焚;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强拆自焚事件;2010年9月16日安徽宁国市西津街道潘村孙某因强拆自焚;2010年10月30日,黑龙江省密山市崔德喜因强拆自焚——


2011年3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暴力强拆活埋被拆迁人刘淑香,致其死亡;2011年4月30日,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村民汪家正因强拆自焚; 2011年7月11日,江西省赣州赣县茅店镇洋塘工业园洋塘村窑前组村民谢绍椿被征地拆迁的挖掘机活活碾死——


2012年9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华宝村何家老屋组村民何志华因抗强拆与副镇长发生争执被压路机碾压致死; 2012年10月14日中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办事处云峰村村民石干明为阻止自家房屋被强拆自焚——·


2013年1月14日,福建省汕头市澄海区东里镇南畔洲村村民蚁某杰抗强拆自焚;2013年8月16日,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蓬南镇政府雇佣社会人员砍断被拆迁户李志彬的双腿——


2014年1月15日,河北省柏乡县西街村冯文吉夫妇抗强拆自焚;2014年3月21日,山东省平度市杜家疃村4名村民在被征地上搭起帐篷值守被纵火烧死一人、伤3人。2014年11月19,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前连村一养殖场老板抗强拆自焚——


2015年9月14日,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地方镇后东固村村民张纪民在强拆被烧死;2015年4月17日,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大塘村的村民陈升潮因强拆自焚——


2016年4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对琼华村进行强拆,执法人员凶残暴打妇女、儿童的视频曝光,平民百姓被执法人员殴打得哭声震天。2016年6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民龚雪辉被非法强拆活埋死亡;2016年12月7日,四川省长宁县下长镇永利村村民周某某因反对占地被推土机活埋身亡——·


城市化进程中以侵犯百姓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基本特征的地方政府犯罪现象,是传统城市化最让人揪心的社会政治问题。当代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犯罪现象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公权力运行的整体性。在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往往以整体性权力出现,压倒性地掠夺、侵占、压迫老百姓就范。在地方政府的整体性权力面前,单个的老百姓或者马铃薯化的老百姓呈现出惊人的无力、无助、无奈。名扬天下的仇和模式,充分体现在那张暴力拆迁的著名照片中:一队浩浩荡荡的人马奔赴暴力拆迁现场,中间是大步流星的江苏省宿迁市委书记仇和,一边是提着警棍夹着判决书的公检法队伍,另一边是扛着摄像机的电视台和报社记者队伍,后面是庞大的推土机和各种拆迁机器。[⑦]江苏宿迁市曾流传有关仇和强拆的顺口溜:“仇和望一望,拆到南关荡,仇和手一挥,拆到沂河堆。”“拆了你别哭,没拆你别笑,那是仇和没看到。”[⑧]仇和式强征强拆,实质上就是地方当政者集地方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新闻权等几乎所有的权力于一身,形成一个几乎不受任何制约监督的地方整体性权力,以此来全力推行强征强拆运动,从而将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碾压在推土机下,成为整体性强权的齑粉。


二是权力与资本紧密勾连。权力与资本是社会中最强大的两种力量,如果权力与资本结盟,实现强强联合而又没有任何其他制度化的制约力量,那么普通老百姓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将蒙受巨大损失。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常常与开发商紧密勾连在一起,为博取政绩、获取暴利,双方往往采取暴力强征强拆,公然侵害百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被当地居民称为“季挖挖”、“满城挖”、“推土机市长”,他与著名的金螳螂公司在苏州、扬州、南京等地有频繁“交集”,在季建业主政一方期间,金螳螂公司承接了大量政府项目。2015年4月7日,山东烟台中院公开宣判原南京市长季建业受贿一案,季建业本人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被判有期徒刑15年。在社会转型时期,地方政府的权力缺乏横向制约,资本缺乏节制,社会力量软弱,老百姓在权力与资本的结盟中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任性的地方权力在寻租过程中往往充当开发商的急先锋,其权力异化为服务资本而不是服务人民、谋取私利而不是增进公益。


三是地方性权力的黑恶化。一些地方政府在强征强拆中,不仅与资本相互勾结,而且与社会的恶势力沆瀣一气,甚至自身蜕变为黑社会势力,突破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共同对付普通老百姓,侵害百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成为践踏法律和正义的黑恶势力的代表。有的公然绑架百姓,强拆民宅,例如2014年8月8日深夜,河南新郑市龙湖镇107公路旁的张红伟家被十几个不明来历的人撬门而入。睡梦中的张红伟和妻子被强行拖入一辆轿车拉到附近一处公墓,二人在墓地被困4小时后回家时发现房屋已成废墟。有的公然暴力殴打百姓,逼民就范,例如2016年4月30日,海口市秀英区政府对琼华村进行强拆,执法人员凶残暴打妇女、儿童的视频曝光,平民百姓被执法人员殴打得哭声震天。有的公然纵火烧死老百姓,例如2014年3月21日凌晨,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杜家疃村村民因对开发商征地手续有异议,在该村被征土地上支起帐篷轮流守地,被村主任指使纵火烧死村民耿付林,另有李崇暖、杜永军和李德连三名村民被烧伤。有的强拆民宅时公然将老百姓活埋在家中,例如2016年6月16日,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龚雪辉家被非法强拆,村民龚雪辉被强拆活埋死亡,等等。可以说,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为了谋利暴利,视百姓生命财产权如草芥,恣意践踏和毁灭之,完全丧失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四是刑法面临普遍的失灵。由地方政府策划、组织、实施或纵容的暴力强征强拆,严重侵犯老百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府犯罪,理当追究地方政府的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在城市化进程中虽然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案例不断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至今尚未有地方政府被追求刑事责任的司法案例。刑法在地方政府犯罪面前形同虚设,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在地方政府犯罪面前的无所作为的刑法失灵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一些享有强征强拆盛名的地方明星级官员如李春城、仇和、季建业、王洪钟、吴天君等因腐败而落马,他们受到党纪国法的惩处,咎由自取。但这些以强拆而名闻天下的地方官员,并不是因为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落马,而是因为腐败而落马。虽然一些强拆型地方官员受到了刑事处罚,但他们是因为贪污受贿而不是因为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刑法惩处。同时,一些强拆型地方官员个人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作为一级地方政府,却并没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因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却没有受到刑法追究,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


三、思考和建议


在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一些地方政府公然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现象,这是城市化进程最突出、最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国家提出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地方政府犯罪现象,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一是要理性认识和对待权力与资本


权力与资本都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两种现实力量,并且是社会中最强大的支配型力量。但在如何认识和对待权力与资本上,我们还存在许多认识上和实践上的误区。在如何对待权力上,有三种基本的认识和态度,一是消灭权力的无政府主义的观点。二是迷信权力的国家主义观点,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是20世纪国家主义的代表。三是驯服权力的现代法治主义。既然公共权力既不能消灭,也不能迷信,那么唯一现实和理性的选择,就是驯服权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罗素曾说过,除非权力能被驯服,否则世界是没有希望的。[⑨]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驯服公共权力上,迫切需要树立现代政治文明理念,培育和营造现代民主法治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力反腐,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大批侵害老百姓基本权利的腐败分子落马,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治理目标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下一步,应当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以政治文明建设为取向的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将执政党的党权和国家的公共权力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实现良法善治。


在如何对待资本上,也有三种基本的认识和态度,一是消灭资本,这就是传统共产主义的理论学说。马克思的《资本论》对原始资本主义进行了最彻底的批判。1950年代我国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公权力与人民群众结盟,彻底消灭了资本主义。但客观地说,将资本消灭了,当然就不存在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了。但问题是,没有资本的社会,虽然免除了资本的祸害,但却陷入了极权主义的深渊,导致了社会的普遍贫困和对公权力的普遍迷信之中。二是崇拜资本,放纵资本的横行。这就造成了原始资本主义的泛滥成灾。改革以来,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我们从消灭资本的极端走向崇拜资本的极端,各地方政府不择手段招商引资,做大做强GDP,实现了公权力与资本的结盟,地方公权力不是为人民服务,而是为资本服务,致使权贵资本主义大行其道,民众则饱受资本横行和权力滥用之苦。三是驾驭资本。既然资本不能消灭,同时也不能崇拜和放纵它,那么现实的理性选择就是在法治的框架内,驾驭资本,节制资本,发掘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抑制资本的为害。对于资本的贪婪,古人曾有非常深刻的分析:“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⑩]我们既要看到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取代与超越,也要看到市场经济发展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应当借鉴《资本论》对资本的批判精神,加强对资本的驾驭,着力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驯服权力和驾驭资本,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课题,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选择。


二是必须严格追究地方政府犯罪的刑事责任


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一些地方当政者为推进城镇化,心无底线良知,目无党纪国法,面对手无寸铁的百姓,肆无忌惮地实施非法强拆,有的野蛮摧毁百姓住宅,有的公然对百姓进行绑架,有的逼迫百姓自焚甚至直接打死百姓。在和平时期,如此触目惊心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现象,史无前例,世所罕见。这种以对人民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地制止。那些热衷于实施和推进犯罪式城镇化的直接责任人,也鲜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犯罪式城镇化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最现实、最严峻的挑战。


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地方政府在房屋强拆中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央纪委、监察部也曾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并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在侵犯财产罪上,《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限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上,《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对侵犯人身权利罪和财产权利罪都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各地非法强拆现象屡禁不止,关键在于《刑法》失灵,就是说《刑法》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非法强拆面前也畏缩了。这是国家法律被地方权贵绑架的结果,是国家治理极不正常的表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公民在基本权利遭受严重侵犯之时,法律不却能及时公开站出来保障公民权利,那么,不仅是法律,甚至整个国家,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就会自然坍塌了。


一些地方政府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强拆,决不仅仅是违规、违纪的问题,而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针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犯罪或其他单位犯罪,不但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但要依法追究侵权者的个人刑事责任,而且要依法追究侵权的地方政府或其他侵权单位的刑事责任。建议修改《刑法》,进一步明确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公民私有财产和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根据城市化中的普遍性问题,单独设立强征土地罪、强拆住宅罪。同时,要大力加强《刑法》的实施,使任何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和犯罪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非法强拆本质上是地方政府以推进城镇化的名义,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最大的破坏性力量是政府违法,最艰巨的任务是政府守法,最关键的进步是政府法治化。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法治政府决不是一句空话,必须一件事一件事地推进,一点一滴地积累,以点带面,以个案的公正处理带动全社会的法治进步。


前不久,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原副组长陈锡文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说:“搞强拆从根本上说是对农民没有感情的问题”。没错,地方当政者敢于无情强拆农民的房屋,肯定对农民毫无感情。但实质上,搞强拆是典型的严重侵犯百姓产权和人权的刑事犯罪行为。退一步说,地方当政者可以对农民没有感情,但绝对不能对农民犯罪。凡是侵占农民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普法十年,不如判刑一回。如果侵犯百姓基本权利、触犯刑法的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不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既使是供职于政府部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的公职人员,也难以树立法治信念和法治精神。如此,则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将遥遥无期。


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推进新型城镇化,应当让广大老百姓在城镇化进程中享有基本的权利和尊严,而不是失去家园和生命。当前,必须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地方以犯罪的方式推进城镇化的现象,尽快终结犯罪式城镇化。必须将城镇化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镇化,建设法治城镇化。


三是要把保护产权和人权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线


保护产权和人权是现代国家的神圣职责。在历史上,我国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已相当完备,并构成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进入20世纪中叶以来的60多年,受苏联模式的严重影响以及市场化改革以来国家治理的明显滞后,农村的私有产权遭到至少三轮最为严重的侵害。


一是上个世纪50年代的土改运动。在苏联模式的影响下,农村的地主富农在激进的革命运动浪潮中,其私有产权遭到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普遍的运动式剥夺,人们以革命的名义剥夺了地主富农的私有产权,从根本上摧毁了几千年来的农村社会结构,颠覆了农村的私有产权保护观念。当农村社会几千年建立起来的尊重和保护私有产权的传统文化堤坝被冲毁后,轻视和侵犯私有产权的惯性必将延续很多年。


二是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计划生育运动。以控制人口数量为目标的计划生育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各地方政府在政绩考核中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所谓“一票否决制”,就是在全年的所有工作中,只要控制人口生育的计生指标没有完成任务,其他所有工作都被全部否定。这就使得基层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就不择手段地完成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包括采取任何侵犯农民私有产权和限制人身权利的措施。长期以来,农村基层计生工作者强拆计生对象的房屋、抢夺计生对象家中的财物已成为一种基本的工作方式。


三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的强征强拆运动。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不受制约的权力与不受制约的资本开始携手联欢,掀起了此起彼伏的抢夺农民土地和摧毁农民房屋的强征强拆运动,使广大农民的财产权利遭到了新一轮最为揪心的大规模侵害。不少强征强拆的地方当政者如仇和、李春城、王洪钟、吴天君等人,以大规模侵占百姓产权的强征强拆政绩,铺就了自己的升官发财之路,一时成为地方官员效仿的榜样和楷模。如不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力反腐,仇和式的侵害百姓产权的地方强拆官员,现在可能还趾高气扬地走在继续升官发财的康庄大道上。


中国之所以长期存在突出的“三农”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对农民产权和人权的有效保护。可以说,中国农民是世界上最知足、最本份、最遵守社会秩序的社会群体。只要保护好农民的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具有保守传统的中国农民就会安居乐业,成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成为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1977年,时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万里到安徽省定远县卢桥镇调研,问一位农民有什么要求。农民拍拍肚皮说,没有别的要求,只要吃饱肚子就行。万里感慨地说:“我们的农民多好啊”。当前侵害农民产权和人权最严重的问题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的强征强拆。地方政府的强征强拆,是公然侵犯农民产权和人权的行为,完全颠覆了人们心中的普遍公理,人为制造了乡村社会治理的失序与混乱。地方政府的强征强拆,不是着眼于解决“三农”问题,而是着力制造“三农”问题。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政策,文件从11个方面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治国的根本在于治吏。老子说:“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笔者在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的老百姓本来安居乐业,但当政者却与资本勾连在一起,强拆百姓的房屋,造成百姓无家可归,流离失所。这是权力和资本对老百姓的大折腾。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要真正让农民生活富裕安宁,就必须管住权力和资本的作恶与横行。强征强拆是地方公权力与资本合谋的霸道行为,普通老百姓在权力与资本合谋侵占其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前显得相当弱势和无能为力。保护产权是国家的重大职责。提供完备的产权保护,是国家应当提供的最重要的社会公共产品。国家必须摆脱利益集团的干扰,切实担负起保护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的时代使命。把保护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作为法治中国的主线,全面推进现代政治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包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特别是要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土地市场,切实保护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哪里有强拆,哪里就有侵权。哪里就有侵权,哪里就必须追责。全面杜绝地方政府的强征强拆,是检验私有产权保护和基本人权保障的标尺。只有坚决杜绝侵犯私有产权和基本人权的强征强拆,实现治理现代化,我们的百姓才能安宁,我们的社会才有秩序,我们的宪法才有权威,我们的国家才能昌盛。

参考文献:

[①] 张英洪《强制拆迁、财产权保护与地方宪政构建》,载《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②] 张英洪《必须追究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载《城市化》2014年第8期。

[③] 张英洪《以法治终结大拆大建》,载《城市化》2014年第11期。

[④] 张英洪《推进法治城市化》,载《城市化》2016第6期。

[⑤] 石磊著《单位犯罪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3页。

[⑥]石磊著《单位犯罪适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62页。

[⑦] 《丧钟为谁而鸣:仇和式改革是否该寿终正寝了》,参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157e2c0600102wln7.html

[⑧]《解读仇和施政历程:“激进”式改革究竟是为何》,参见http://news.sohu.com/2004/02/12/69/news219046908.shtml

[⑨] [英]伯特兰·罗素著《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次印刷,第22页。

[⑩]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829页。


本文最早于2016年12月17日在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举办的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社会学学术研讨会暨朱启臻教授荣休会上作过演讲,刊载于《中国基层治理发展报告(2017)》(广东人民出版社2017年11月第1版),发表时题目有改动、内容有删节,此为未删全文。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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