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当前司法改革面临的五大迷局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08 次 更新时间:2016-07-11 22:51

秦前红 (进入专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从谋篇到布局再到推进已有数年之久,社会期待渐次升温,但改革最终成效如何其实需要不断观察和措施调试。其原因在于,本次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诸多重大迷局:


第一,司法制度本应是一国宪制中最为稳定的部分,但自1949年以降,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已逾一甲子,期间趋于常态和稳定的司法制度不过半数而已。在1949年谋划建国之际,以“废除伪法统”为由,执政党毅然决然地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将清末以来累积之法政成果风雷扫荡。建国前三十年因革命路径依赖与社会动荡,司法被沦为敝履,以致十年“文革”时,竟有“砸烂公检法”和“老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之说。即便是后三十多年,中国法政系统亦不断变易。自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纲要》(通称一五司法改革纲要)起,司法体制不断处于改革之中。承接“一五司法改革纲要”之后,陆续有“二五”、“三五”、“四五”司法改革纲要。如此长周期、高频度的司法体制改革其实并非司法运作的规律,而是司法运作的异数。如此境况之意旨可能在于:借司法改革以还债,前面欠账太多,期以司法改革改来弥补;真诚希望改革,但陷于司法改革的彼岸迷途,目标不清方案不定,甚至以后错改前错,于是反复折腾;社会期待太殷,或者朝野意见分歧,只得借改革之名以因应社会期待。


第二,中国近代以来的诸多革命或改良之中,司法制度皆不成其对象或至少不是首选。晚近如“清末新政”,其改革内容涉及军事、商业、教育、政治和法律等诸多领域,而司法体制仅为其中之相当小一部分。新近如肇始于七零年代末之改革开放,其所欲革新的主要是陈旧不堪的经济体制。但中国自八零年代以降,社会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唤此起彼伏。小平同志亦于1986年6月提出:“改革应包括政治体制的改革”。然而与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政治体制改革同样面临着既得利益的阻力,加之政治体制改革所产生的改革阵痛之大。于是,改革主导者策略性地选择所谓风险最低、成本最小的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试验田”,以防因政治体制改革而出现断崖之变,并借此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期待。但问题在于:司法体制固然属于政治体制之范畴,因而当司法不适应政制时,当然应选择进行司法改革,但若政制不适应司法时,回避政治体制改革是否是明智之选?事实上,没有竞争性选举民主和公民广泛权利自由,司法也不过是折翼的大鸟。同时,司法体制不应在“政治正确”的桎梏下画地为牢,忽视回归司法的基本规律。


第三,既往“摸着石头过河”式的改革虽可说是当时环境之下的“无路之路”,但此般改革所遵循的乃是先“变革”后“变法”的逻辑,其使得法律滞后于社会变革,这就意味着改革极易发生在法律的范围之外。时至今日,如此改革已遭遇正当性、整体性、有效性不足的质疑。正由于此,现今“全面深化改革”的方法论也随之调整为“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并强调当下之改革必须不脱宪法、法律之框限,即所谓“重大改革皆须于法有据”。但自古以来,改革莫不从变法开始。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改革所要耗费的法律成本无疑惟艰惟巨。若启动宪改,则忧众声喧哗,难聚共识。即便只是普通法律的立、改、废,也易陷法网之羁绊,顾此而失彼。


第四,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尊重司法权威的共识下进行,但司法之权威在中国历史千百年来始终难为统治者和普通民众所尊崇。董必武同志早就指出:“由于千百年来小生产者习惯的影响,人民群众中的确存在仇视法律的心理”。新中国成立之后,虽欲通过立法和司法加强国家法制建设,但在党政主导的政法体制之下,我国司法制度长期饱受司法工具论之困扰。新世纪的前十年因法治“回潮”而造成司法权威严重式微。因此,在此背景之下开展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谈及司法责任制时则顺理成章,但若谈及司法待遇保障、身份保障时则要力证司法为什么比他者更重要、更高贵?但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乃是现代司法的一般规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便是形塑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亦是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标志。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不顾建立司法权威,甚至侵蚀司法权威的工具主义司法体制改革是走不了多远的。


第五,中国作为单一制中央集权大国,其司法一方面要因应政体之需而遵循法治统一原则;另一方面则要基于大国的差异性因素而顺应省情、市情、县情、乡情之变,以契合社会转型下的多样化之势。因此,司法体制改革设计于操盘中的统分之争也滋生无穷困扰。譬如,所谓的“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此举所欲解决的乃是为人长期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但如此高度的统筹和集中是否符合司法权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乃是令人生疑的。与此同时,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还存在诸如改革的碎片化,在“政治正确”的桎梏下画地为牢,改革闭门造车等隐忧,这更使得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之途歧路仓惶,吉凶难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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