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新:社会团结、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94 次 更新时间:2015-04-24 09: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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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新  

  
  【摘要】社会团结是社会赖以存在的前提。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建立在个人相似性基础之上,社会人格吸收个人人格;现代社会的有机团结建立在分工与交换互惠的基础上,个人人格保持独立。机械团结社会的控制方式是国家一元化的统治或管理,有机团结社会控制的方式是以国家和社会二元分立与合作为基础的多主体治理。现代国家治理立基于有机团结的社会,其最佳治理状态是善治。善治实现的根本途径是法治,因为法治具有提供治理合法性、行为指引、社会公正和防止人的任意性等的特有功能和价值。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在执政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显示出执政党对于法治的重视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同时表明执政党对法治与治国理政的关系有了深入地认知和把握,也体现了执政党对于当前社会形势的洞悉与治理方式上的应对策略。本文试图以社会团结理论为框架,解析现代国家治理、法治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关系。力图说明,在当下由传统社会逐步转入现代社会的情境之下,社会团结实现的纽带由原来立基于彼此相似性为基础的机械团结转变为合作互惠的有机团结,而此过程中,法治是促成有机社会团结实现的重要和关键的纽带,同时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表征。国家治理从社会团结的层面看就是重建或保持某种社会团结,其最佳状态是善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某种意义上就是通过法治的手段达到善治,从而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的良性共处。本文从社会团结这一社会赖以存在的前提出发,结合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说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指出现代有机团结社会的特点;论述国家治理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表明国家治理实际上就是重建和维护社会团结,而现代治理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善治。与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不同,现代社会的国家治理建立在以完善的制度为纽带的社会团结之上,而这种制度有别于传统的社会压制性法律制度的是强调恢复性的互惠与合作,从法的社会学角度解读就是强调以权利保护和限制权力为特征的法治。立基于前述的分析,从法治的功能性角度,即法治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为治理主体和社会组织、个人提供行为指引,保障公平正义和防止人的任意性建立稳定预期和确定性,论证法治是实现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关键和根本途径。

  
  一、国家治理的基本前提
  作为自然的个体的人是如何形成社会的?这是社会学研究史上一个不断被追问的基本问题。马克思从反向角度给出了“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论断。从而揭示了人在社会状态下存在的内在联系。而涂尔干则从实证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如何可能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团结。这与霍布斯、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理路不同,不是从抽象的“自然状态”出发建构出基于先验假设的社会解释,而是从实证的角度,观察和发现社会何以可能和存在的问题。涂尔干从而认为,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团结。这实际上和马克思的论断并无矛盾,甚至有异曲同工之妙。
  (一)社会团结的类型
  基于实证的历史考察,涂尔干将社会团结的类型划分为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和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两种基本类型。在种机械团结社会中,其团结的方式源于个人之间的相似性,个人无需中介直接系属于社会,社会则由所有成员的相同的情感和相同的信仰来维系。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体的人格”。其标志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的观念和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的观念和倾向”。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社会团结来源于社会分工,个人需要通过构成社会的各个组织或部分参加社会。比如通过企业或各种行业。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系属而是连带,由一些不同职能通过相互间关系组成的组织体、系统作为中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有自己的(独立)的人格。”应当说,涂尔干的描述和理论总结大体上符合人们的经验和人类的历史。在传统的简单社会中,个人的确直接系属于社会,这在部落、乡村以及传统的前工业化地区可以很容易得到印证。并且中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也与机械团结的社会类似。而有机团结的社会与工业化现代社会则存在对应的关系,基于分工,个体通过各种组织参加社会,如企业、各种行业,并且分工越复杂社会各个部分之间的功能联系越紧密,而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就更是间接和连带。
  (二)不同社会团结对应的法律规范
  如果从社会学角度看,法律就是带有制裁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都有约束个体的行为规范。不过涂尔干发现,在不同社会团结类型的社会,其法律规范的类型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机械团结的社会,因为人们立基于彼此间的相似性而形成的社会,所以其法律的特点是压制型的。例如刑法就是意在施以犯罪人痛苦、损失。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法律则是恢复型的,意在“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未必造成违法人痛苦,例如民事法律。对于机械团结社会和有机团结社会法律呈现出的不同,涂尔干提供的解释仍遵循实证的论证逻辑。涂尔干发现,在机械团结的社会,人们基于彼此的相似性形成明确和根深蒂固的集体意识(或者价值观),从而形成社会团结的连接纽带。这导致(1)出现大量触犯集体意识的大量现象(行为);(2)这种触犯现象(或行为)从根本上危及社会团结,必须压制,导致压制性制裁,所以法律严苛,这在部落或落后地区不难发现例证。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因为其社会团结的维系不是基于彼此的相似性,而是基于彼此相异的高度分工,所以集体意识大为减退,造成(1)共同的谴责的行为范围大大缩减,侵犯共同意识(或价值)的现象或行为也相应减少;(2)维系社会团结的纽带不再是集体意识,而是基于彼此间的交换、合作、互惠和契约以及功能上的相互依赖,从而使调整互惠合作关系的法律成为主流。⑤这在民商法中体现最为明显。
  (三)当下的中国社会
  应当承认,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主要基于西方社会及其历史形成的概念、理论,成为一种理想类型。而当下中国社会正处于以改革变动的时代,远未像西方社会那样定型化、结构化,正处于不断的社会变迁之中。因此,显然不能简单地直接套用来分析中国的问题。在改革的大背景下,“变”成为中国当下面对的一个现实,因此我们运用西方理论首先应在这一现实的背景下加以审视。转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低失范强控制的社会,依照苏力的概括,其显著社会特征是,“纵向控制极其严密,意识形态整齐划一,社会凝聚程度极高,几乎没有个体行动的独立空间”。如果从个体的相似性和作为集体意识的意识形态整齐划一的特点看,社会团结的形式与机械团结的社会大体一致。改革前社会的问题是,过度的严密控制尽管会避免社会失范,但束缚了个体的创造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造成停滞和落后。中国在以改革为背景的变迁中试图解决上述问题却又进入了新的困境。一方面,原来计划体制下留下来的社会控制方式、结构性因素以及社会意识和文化仍然发挥着相当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以社会分工、分层日趋复杂等为特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又不断消解原来体制的影响,产生新的结构性因素带来新的社会问题,比如公平、公正与效率的失衡,群体性事件、贪腐和犯罪率上升等问题,使国家和社会治理陷入某种困境。从社会团结的角度看,国家和社会治理实际上就是实现社会团结,但是这种团结不仅仅意味秩序和稳定,更重要的是要保持社会和个体的活力。基于此,合理地平衡点应当是,在不忽视意识形态作为集体意识的同时,也应促进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和社会团结有机化,从而保持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这样,作为自然个体的个人的社会化和社会控制的一体两面就应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基于市场和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不断多样化的劳动分工和职业生活的社会化,这就要求,作为主要结构性的制度 法律规范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国家治理的方式应当以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法律为主要方式。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
  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是以社会作为对象进行考察和研究的,没有论及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对此马克思进行了有力的阐释,“国家源于社会,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阶级社会中,作为统治阶级的总代表,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控制社会,社会从属于国家。”但马克思同时指出,“国家最终要回归社会,国家消亡的过程,就是回归社会的过程。”所以就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言,涂尔干的社会团结理论对国家治理具有同样地解释力,不同的只是研究的视角。而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可以说就是国家治理。
  (一)管理和治理
  就国家对社会的控制的历史看,经历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过程。学界目前对两者之间的区别已经有共识,简单讲,管理强调国家一元化的统治,国家控制社会的一切资源或绝大部分资源,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社会屈从于国家,结构状态是一元化结构,国家处于绝对的主导,社会空间很少,并与国家成为一体。与传统的管理与控制不同,现代国家治理则强调国家和社会的二元结构,社会并不从属于国家,而是各自独立并协调,代替社会控制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的是基于平等和自由的交换、合作互惠关系。因此现代国家治理是多元或多主体的治理结构。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社会控制的方式是如何由一元走向多元的,换句话说,国家的治理方式为什么要从管理转为治理?而现代化治理除了应然上的依据,作为实然的社会实际又是呈现出什么样的现实状态?对上述问题,如果借用社会团结理论,或许能得到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如前所述,国家对社会的一元管理或一元统治(控制),是基于社会的机械团结的现实情况。在这种机械团结的社会中,个人无需中介,直接系属于社会,国家和社会呈现出二位一体的结构,社会团结的维系基于个人之间彼此的相似性,社会集体意识强大,个人人格被集体所吸纳。因此,在这种机械团结的社会,必然采用一元化的压制型的管理模式。其法律制度也必然带有压制性。而在有机团结的社会,由于分工和市场化,个人的社会化需要通过社会的部分,也就是各种行业、组织进行中介,也就是说,个人的社会化,首先表现为职业化。而个体则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并且个体人格完整。因此,在此社会中,社会团结实现的方式不再是基于彼此相似性基础上的集体意识,而是在保持个体差别的基础上,基于社会分工和市场化交换的合作互惠关系上的有机团结。因此,在有机团结的社会,国家和社会呈现出二元分立的状态,有着各自的边界,通过自我管理和合作进行社会控制或者说治理。应当说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已经越来越具有有机团结社会的因素,社会的空间和力量逐步壮大,市场化和分工合作已经成为现实。而旧有的国家主导的一元化社会控制模式,已经与变化了的社会现实格格不入。这表现为三个局限,(1)以国家为一元主导的社会控制了全部或大部分资源,导致社会其他组织或主体没有或者缺乏投入或生产的能力。就市场经济活动而言,实际上是一个试错的过程,作为国家并不比个人或其他组织(行业)更具经济理性。特别是在具有高度分工的工业化经济中,全面的计划被证明是不成功的。(2)过分倚重政府在整个社会组织管理中的作用,承担了本来应由社会自身完成的任务。这一方面导致了社会资源的闲置,另一方面造成国家不堪重负。国家的一元控制,实际上隐含了国家(政府)具有万能作用的假设。这一方面导致社会萎缩,国家机构膨胀,另一方面却使社会资源闲置,导致效率低下。(3)在社会控制的模式上重视权力的保护,无视或轻视个人权利的保护。导致个人创新活力的降低。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的社会控制模式,必然由原来的国家一元主导下的命令与服从,转变为国家和社会分立背景下的多元治理,也就是多主体参与的合作互惠模式。反观一元模式下的统治管理,其最大问题就是以扼杀个体活力为代价,进行整齐划一的社会控制。这样做的结果,尽管建立并维系了社会秩序,但是牺牲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国家治理的价值目标
  以价值无涉为基本立场的社会学,秉持不事先选择价值偏好的原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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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社会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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