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显明: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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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 (进入专栏)  

 

徐显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曾任山东大学校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等。本文为徐显明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九讲的讲稿全文,转自全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科学认识中国式现代化,既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也要把握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既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和原则,也要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路径。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专章布局,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命题。下面,我就中国式现代化与法治这一主题,向大家汇报几个学习体会。

一、法治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

所谓现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从传统社会转向现代社会的历史过程。化,是指一种趋势,是一种历史运动。这个趋势和运动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世界公认的现代化衡量标准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相融合的立体标准,是指超越了农耕文明之后由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对人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所产生的文明形态的改变。在农耕文明中是建不成现代社会的。分析20余个现代化国家,它们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一、工业化。工业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基础特征,具有前提性。没有工业化就没有现代化。中华文明曾经领先于世界,指的是在农耕文明之中。明清时期,正当西方掀起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浪潮时,中国闭关锁国,使我们对世界的变化一无所知,错失了历史机遇。工业化的实质,是生产力的革命,它把传统的小农、手工、分散的农业生产,改造为社会化大生产,成为现代生产力。工业化是推进现代化的动力基础。第一次工业革命产生了机械化、第二次工业革命产生了电气化、第三次工业革命产生了计算机智能化,人类现正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信息化和人工智能化乃是工业化的当下特征。工业化对应着科技创新,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是工业化的源头活水,是现代化水平的标尺。

二、市场化。市场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经济特征。工业化的结果是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和商品极大丰富,交易形成规模和统一市场。历史已经充分证明,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好平台。市场是现代社会各种经济要素配置和联系的基础纽带。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构建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化在当代的趋势是经济全球化。

三、民主化。民主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政治特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作出判断: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现代民主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变革的结果。民主不仅意味着人与人的平等,还表征着每个人不受其他人的奴役,不受权力的禁锢、束缚和压迫。民主实质上是每个人做自己的主人,并共同做国家的主人。民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先进的政治制度。它保证着主权在民,保证着国家权力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管。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四、法治化。法治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制度特征。没有法治化便没有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三位一体的,它是一种可预期并保证安全的生活方式。它预示着宪法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和具有规范公权力行使的功能。它预示着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已成为共同价值,以人的尊严和人权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为其最终目的。法律何时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使公权力及其握有者责任可追究,法治便何时完成。法治还预示着有一套程序,于公民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于公权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公民人身和财产凡有强制,必有救济。一切制度皆由法律规定之,而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五、城市化。城市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社会特征。没有城市化就没有现代化。城市化既承担着现代人的生活、生存方式,也承担着现代社会的生产方式,它是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的物理空间。城市化预示着人类从农业农村生活方式中的熟人社会转向了陌生人的法理社会。城市向人们提供的工作、教育、医疗、住房、休闲、交往方式,超越了农村的封闭性、自然性和单一性。城市化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六、绿色化。绿色化是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生态特征,没有绿色化就没有现代化。生态绿色化是西方国家最早从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教训中得出的结论。随着化石能源的日益枯竭,也随着先期工业化国家大量排放二氧化碳所造成的温室效应的日益显现,绿色工业革命、绿色生活方式所催生的绿色能源、绿色制造、绿色产品、绿色金融、绿色关税、绿色住宅、绿色消费等,正成为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当下特征。

在以上“六化”的世界各国现代化共同特征中,法治化具有引领性。它在世界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为特殊。它揭示了一条历史规律:无论是原发型现代化国家还是追赶型现代化国家,它们在完成现代化进程的时候,无一不是法治先行,即先有了法治化,而后才进入到发达国家和现代化国家行列。在世界20余个现代化国家中,尚无反例。这条历史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为什么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有四层关系。其一,法治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其二,法治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引领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改革与法治关系时强调,用法治引领改革,法治先行,在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又强调“先立后破”。其三,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成果具有保障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其四,法治向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推进轨道,且是唯一轨道。法治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作用,可作如下几方面的理解。

其一,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上看,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治国理政最好的方式。法治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沉淀了四个基本规律:首先,法治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中说:人类过去的一切发明,重在征服自然,自从有了法治,人类开始征服自己。其次,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人类治国理政方式大抵三种:神治、人治和法治。在宗教法庭退出政治舞台后,在世俗国家里,只剩下了人治和法治两个选项,最终人治让位于法治,法治成为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的标志。其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本质上是法治政治。法治是由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共同缔造的。从法律关系内部而言,法治的意义在于调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通过法律而实现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和谐状态就是法治;从社会关系而言,法治的功能在于既保证市场经济的活力与秩序,又保证民主政治的真实与有效。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是现代社会制度构成的铁三角。其四,实现法治化便会顺利实现现代化,法治不彰则必然落入各种陷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告诉我们,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选择法治。

其次,从我们党执政自身的经验教训出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选择法治。新中国成立以来,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1949—1956年,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七年时间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达731部之多,初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蒸蒸日上。1957—1976年,这20年是法治的徘徊和倒退期,党和国家的各项事业遭受到了空前的困难。1978—2012年,是社会主义法治恢复和重构时期,依法治国成为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成为基本方式,法治建设的最大成就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都与法治有关。习近平总书记总结我们自己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时指出,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结论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其三,从法治的功能上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依靠法治。法治不仅是一套规则体系,更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人的现代化是一切现代化的根本,选择法治的生活方式才是具有现代意识的人。在国家治理的工具箱中,法治具有其他工具如政治工具、经济工具、纪律工具、政策工具、暴力工具等所不具备的特有功能;法治能最大限度地凝聚民心,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事业——立法是在分配公平正义,执法是在落实公平正义,守法是在实现公平正义,司法则是在矫正公平正义;法治能向人们提供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预期;法治是定分止争的最终标准;法治是约束公权和保障私权最有效的公器;法治也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关系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地位特殊,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其他几个全面是无法实现的。

综上几个方面,古今中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得出共同的结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唯一稳定可靠的平台和轨道是法治。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和法治道路。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法治有着如下不同:

(一)阶级本质不同。我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其本质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而西方法治,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的分析:“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人类法学史上的最大贡献,就是揭示了法的本质。其176年前的判断至今仍不过时。

(二)历史传统不同。西方的法治有两大历史传统,一个是古希腊城邦制留下的古典民主传统,另一个是古罗马征服欧洲大陆留下的罗马法传统。这两个传统演变为中世纪以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英美法系和以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大陆法系。中国传统法治亦有两个源头:“刑起于兵”,“政始于礼”。礼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法治的思想源头,也主分两支,一支是主张“以德治国”的儒家,另一支是“以法治国”的法家。荀子则主张“霸王道杂之”,首倡“隆礼重法”。秦弃德专任法的实践失败后,汉武帝听纳董仲舒之策,实行“德主刑辅”,德法结合遂成为二千余年中国正统法律思想。该思想实则是荀子“隆礼重法”的翻版。后世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学,荀学也”,意指荀子的德法结合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年。我们今天仍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今天的活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范例。

(三)社会基础不同。西方法治的社会基础是宗教。宗教改革后,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促进了西方自由平等思想的普及,宗教审判的诸多仪式也保留于世俗法庭中,如法官的法袍即来自于教会主教的服饰,法庭证人宣誓仍要手按圣经。没有宗教,就没有西方的法治。西方社会对宗教的信仰也已转化为对法治的信仰。西方法治的模式可以概括为“宗教+法律”。中国法治的社会基础完全不同于西方。中国先人在周代完成了一次伟大的思想变革,认为国家治理的终极问题,不是神治问题,求诸于神不如求诸于德,“敬天保民”思想遂成为中国社会的哲学基础。我们的祖先没有选择以宗教作为社会基石,而是创造了天理观念,以伦理、宗亲、贤德作为社会基础,由此形成了几千年的人情社会传统。关系、面子是中国社会联结人与人的两大支点。关系的本质是伦理,面子的本质是尊严。中国古代司法的最高境界是“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这一思想演变到今天,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形成道路不同。西方的法治有两种道路模式,一是英国的模式,走的是内生演进型法治之路。日本、韩国、新加坡则走了另一条道路,即对西方的法治全盘移植。走的是模仿型法治之路。历史上日本的法律即是移植中国的,明治维新时期又移植德国的,战后又移植美国的。中国的法治道路既不同于英国等西方国家,也不同于日韩新等东方国家。我们要走的是自我构建式的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有着“一改良两革命”的独特历史。“一改良”是清末改律。沈家本、伍廷芳把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改为部门法,于是有了宪法大纲、刑事律、商事律、诉讼律等部门法;设大理院,把司法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这使中华法系开始走向解体。“两革命”是指辛亥革命后,废除大清所有法律。又一革命是指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新中国的法治从零开始,在一张白纸上画最美好的图画。所以我们的法治道路,既不能慢慢演进,也不能全盘移植,而必须重新探索出一条新路,这就是把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的自上而下的领导力与人民对法治要求自下而上的推动力相结合,而形成的自我构建式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具体化,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五)组织形态不同。西方法治的组织形态,总体而言是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但在实现方式上又各不相同。美国、法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而英国、日本则实行议会内阁制。议会是否两院,也因国家不同而不同。瑞典作为三权分立国家,议会仅有一院。司法组织形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也有很大区别。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构附设于司法机构之中,联邦检察官不具对地方检察官的领导权。而英美法系不设独立检察系统,检察官职能由司法行政署理。在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相互关系上,实行法官至上。我国的法治组织形态,在世界上具有独特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国家权力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所有国家机关,其关系是分工关系,而不是分权关系,更不是分立关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不具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并列性与独立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中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也不能实行司法独立。宪法中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职权有五层含义:一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不受行政权干涉;二是审级独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具有监督权,不具有领导权;三是案件审理者的判断独立;四是案件审理者对审理结果承担责任独立;五是人民法院整体行使审判权,不是法官个人独立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及诉讼法在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时,所坚持的原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监督方式不同。法治监督是指通过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而实现的法治统一。西方国家的法治实施,主要依靠司法。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通过已发生的具体案例,由联邦最高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纠正违反宪法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而法、德等国则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监督议会立法与行政执法。我国在七十余年的法治探索中,从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得出两大结论:一是党内监督是最有力的监督,二是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据此而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各方面监督贯通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体系化监督是我国法治实施的鲜明特色。

在明确了中西法治模式的不同之后可以看出,中国式法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中国式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它的本质特征。这个特征中有“一”、“二”、“三”、“四”、“四”的理论需要明确,其目的在于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一”是指“一个根本”,即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二”是指“两个必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三”是指“三统一”,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与各方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立法与保证法律实施与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是指“四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实现党和国家团结统一。另一“四”是指“四方面”,即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党带头守法。党的领导是中国式法治最本质的特征。

(二)中国式法治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以人民为中心在法治上有四方面体现:一是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法治是指人民运用法律全面管理国家。国家权力是客体。依法治国,实质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公权力和行使公权力的人,而不是依法治民。二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法治是特权和腐败最大的克星,人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护平等。三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围绕促进和保障公平正义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法治的真谛是人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的核心执政理念,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三)中国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道路。我们有五千年不间断的法治文明,有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有已经成熟定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这四者是我们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底气所在。在全面依法治国已取得的若干条经验中,最根本的一条是我们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条道路把党的领导、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的原则、中国的国情与我们制度上的创新有机地统一在一起。

(四)中国式法治以包容性为要素特征。中国式法治,既不是西方的法治,也不是前苏联式的法治,也不是历史上法家所主张的法治,也不是马克思曾称颂的巴黎公社式的法治。中国式法治,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底色。像大一统的国家结构,以法典表现法律的立法方式,司法中三法司的制约体制,死刑权在中央的司法权限划分,被称为东方瑰宝的调解制度等,至今仍是中国式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法治,以人类一切共同的法治文明为借鉴。像宪法法律至上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制约公权和保障人权的法治原则,法律划分为部门的体系设计,司法权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司法制度,律师辩护制度,程序正义的救济制度等,这些制度是人类对法治规律的总结,中国式法治将之纳入自己的体系之中,这表明中国式法治是开放的。这就是中国法治的包容性所在,它也是中国式法治的主色。中国式法治,以根据地红色法治为传承,从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再到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再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一切表达我们党初心和为民利民的法治原则,在我们今天的法治中都有继承和弘扬。中国式法治,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我创造的制度为主体。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都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造,这些是中国式法治内容的主体,是中国式法治的本色。中国式法治真正做到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是包容了人类制度文明的集大成式的法治。

(五)中国式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法治。与西方的“宗教+法律”、阿拉伯国家的“宗教就是法律”两种模式不同,中国式法治在形式上的特征是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用于调整人的行为,道德用于调整人的心灵。良法善治实现于德法结合上。这是中国几千年治国理政优秀传统留与我们的宝贵财富。中国历史上,凡德法结合得好的,都能长治久安;凡结合得不好的,要么天下大乱,要么短促而亡。这一历史经验,我们继受而用之,因而有“枫桥经验”,有以调解为特色的矛盾多元化解体系,因而才有法治中国和平安中国。

(六)中国式法治是大国法治。14亿人口实现法治现代化将是人类法治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也将改变世界法治格局。它的成功,将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也会为世界其他以法治现代化为追求的国家民族提供新的选择。大国法治不仅是规模,更在于它的一些创新性制度将影响世界:大国法治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追求,以参与全球治理为抓手,以促进国际和平发展为目的,它是能够为全人类提供更多公共制度产品的法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用近百年的时间走出来的,是唯一正确的道路。用中国式法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人民在法治问题上的历史选择。

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应重视解决的重大法治问题

国情是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逻辑起点。国情不同,中国式现代化推进的模式和任务必然与其他国家不同,而同一进程中要解决的法治问题也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

第一,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显著特征。中国14亿多人口整体迈入现代化,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将极大改变现代化的世界版图,也将极大改变世界法治化的版图。这是人类历史上规模最大的现代化,也是难度最大的现代化。在所有现代化的要素中,人的现代化是最根本的。人的现代化的标志是人具有与工业文明相适应的观念、思维和生活方式。我们14亿人口中,按人所处的所有制不同,所居住的城乡不同,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不同而产生了城乡、工农、干群等差别,这些差别最终使人按身份被对应于通过法律和政策所固定的两种不同的权利体系中,每个人均按身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何把法律规定的人的身份平等、权利平等落到实处,这是中国式法治在实现法制统一上的重大课题。

第二,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的共同富裕,不是马上实现的共同富裕,不是通过剥夺他人财富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大命题。一方面,法治具有激发社会活力和保护社会生产力的使命,通过保护私有财产和知识产权鼓励把蛋糕做大;另一方面,法治是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公正地分配蛋糕的功能。良好的法治会鼓励更多的人去做蛋糕,并让做蛋糕的人分得最大的蛋糕,使劳动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优质的法治还会减少分配蛋糕的人数,把制度成本降为最低。法治状态下的制度成本,分为决策成本、运行成本、保障成本、纠错成本四个部分,每一部分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制度,就是优质法治下的制度。保护新质生产力,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法律制度,降低制度成本,是中国式法治在促进实现人民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使命。

第三,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崇高追求。能够把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联结起来的是制度文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经验是,先有精神上的现代化,后有制度上的现代化,最后才是物质上的现代化。精神文明催生制度文明,制度文明催生物质文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式法治的精神所在。在世界范围内,有三种文化方兴未艾,分别是把人作为目的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人道主义文化,它对应着精神文明;把尊重保障人权作为法治目的的权利文化,它对应着制度文明或曰政治文明;把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第一动力的科技文化,它对应着物质文明。现代法治的文化基础是权利文化,它排斥的是身份文化、等级文化、特权文化及官本位和权力崇拜,崇尚的是自由、平等、创新、宽容、和平、绿色。中国式法治在推进过程中,如何把权利文化塑造为社会主流文化,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础性问题。

第四,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特点。近30年来,世界范围内在生态文明法治化上发生了若干具有划时代性的变化。其一,主体观的变化,以往的生态主体是单一的,即人类中心主义,自英国制定植物权利法案和德国制定动物权利法案后,人类中心主义被打破。其二,正义观被改写,过去讲的正义都在同代人中发生,而生态文明中的正义,则是延伸到下一代以至万代。当代人过度使用下一代人的资源和环境,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其三是权利义务观发生了变化。“我们今天所拥有的一切,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继承者,是权利人,而借用者是义务人。当代人把美好环境交给下一代人是一种义务。其四,环境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从行政保护为主转变为以司法保护为主。环境权是现代生态文明的制度基础。把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权利在政治上予以肯定,再把政治上肯定的权利法定化,这是法治进步必经的阶梯。

第五,中国式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突出特征。法治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具有能动作用。中国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就必须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和维护上贡献更多中国智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涉外法治是由三部分组成的:一是国内法中有涉外的内容,如海关法、反外国制裁法、对外关系法,即使像刑法、诉讼法、民法典等看上去纯属国内法,但具有域外管辖功能,也属涉外法。二是中国与外国订立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三是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国的国际法治形象是通过法治实践而被国际评价的。通过制定国内法,世界可知中国的开放程度;通过履行国际条约,世界可知中国的可信任程度;而通过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世界可知中国的文明程度。制度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如何向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中国原创性制度以及在践行国际法上作出示范是中国走向法治大国的两大途径。

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同一进程,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解决中国法治的重大问题,用法治的方式和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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