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理财:论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83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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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社会个体化?

个体化(individualization)是德国社会学家贝克(UlrichBeck)和英国社会学家鲍曼(ZygmuntBauman)、吉登斯(AnthonyGiddens)等提出的一个概念,主要由阎云翔引入到中国乡村社会研究之中。对于贝克、鲍曼和吉登斯而言,个体化首先是指个体从旧有的社会性羁绊中“脱嵌”出来的过程。这些社会性羁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传统和那些界定个体身份的社会范畴(如家庭、亲属关系、社群和阶级等)。但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一个体化又伴随着一系列吊诡现象:一方面产生“自反性自我”。现代社会结构迫使人们成为积极、自主的个体,但同时又必须对所面临的问题承担全部责任(鲍曼称之为“强迫和强制的自主性”);另一方面“通过从众来实现个人自己的生活”。由于对社会制度的依赖决定了当代人不能自由地追寻并构建一个独特的自我,相反地,当代的个体必须通过准则和法规建构自己的人生,他们最终以貌似个体化但实际上却从众的生活谢幕。

当代中国社会或者中国乡村社会是否也出现了类似的个体化?“是的!”包括贝克、阎云翔等在内的许多学者都是这样回答的。不过,他们也指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跟发生在西欧社会的个体化不尽相同。譬如,阎云翔认为,个体化命题作为一项理论建构捕捉到了西欧社会关系中本质性的变化,但是其中某些变化在中国并不存在[1]。实际上,个体化命题不仅捕捉到了西欧社会的本质性变化,同样捕捉到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根本性转型,改革开放以后一个个个体从高度集中的、整齐划一的、无所不包的“总体性社会”中“脱嵌”出来,并且越来越多的个人从家庭、亲属关系、单位或集体、社群(社区)和阶级等结构性藩篱中解脱出来,日益成为“为自己而活”和“靠自己而活”的原子化个体。尽管“某些变化”在当下中国(乡村)社会表现得不够明显,但是却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存在;跟西欧社会个体化相比,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远为复杂得多,因为它同时处身于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场景之中,并交织于全球化与民族化、地方化以及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等不同谱系之内。倒是可以这样说,发生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其中某些变化在西欧社会并不存在。譬如,这些日益崛起的个体“已显示出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和他人个体权利的趋势”,自我主义盛行于无公德的个人间的交往中[2]。阎云翔把这些个体称之为“无公德的个人”[3]。

总之,“去传统化、脱嵌、通过书写自己的人生来创造属于自己的生活,以及无法抗拒的更加独立和个人主义的压力,所有这些西欧个体化特征也同样发生在中国的个体身上”[4]。严格来讲,中国社会的个体化,到目前为止至少经历了两波:第一波是改革开放初期,人们从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全能主义国家中脱嵌出来;第二波大致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主要发生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领域,越来越多的人从地方性共同体、家族、家庭乃至亲密关系中解脱出来,把日常性生产和生活关系转变为即时性交易关系。

阎云翔注意到中国城乡社会个体化的不同,并“区分为自愿和非自愿(或强迫)的脱嵌”[5]。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抵制个体化趋势,农民则更加欢迎个体化。“为什么农民比城市居民更加拥护个体化?一个简短的答案是,中国社会主义下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农村居民成为二等公民,无法享受城市居民所有的社会福利。……他们从先前深嵌于其中的社会主义集体所得甚少,因而有着强烈的脱嵌动力。在改革时代,他们仍然外在于国家所提供的社会福利体系,必须依靠自己以保障自己和家庭的生存和福祉,在市场竞争中失败也只能责怪自己。……换句话说,在乡村中国崛起的个体更应该被理解为是对社会主义下制度性歧视的一个自我保护式的反应,而不是由自决和自由理念所激发的进展”[6]。如果说,西欧社会的个体化是被贝克夫妇称为制度化个人主义(institutionalizedindividualism)的一个悖论式发展,因为日益由社会制度所定义的个体必须依靠福利国家提供的保障和财富以维持“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7];那么,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则可以被看作对制度性歧视和制度性缺失的一个自我保护的反应,其理由不言自明。

不过,必须纠正的是,中国城乡社会个体化的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第一波转型之中。在第二波个体化中,城乡社会之间的差异已经不再显著了,相对而言乡村社会内部的差异愈来愈突出。例如,在不同的地区,由于人口流动、村庄开放、传统习俗、社区认同、市场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各自的个体化程度也不尽相同。在乡村社会里,不同年龄群体之间的个体化水平也有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年轻一代比年老一代个体化水平更高。虽然本文仅仅讨论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但是这并不表示个体化只发生在乡村社会,中国城市社会同样卷入了个体化转型之中。

乡村社会个体化有哪些表征?首先来看这些从旧有社会性关联中脱嵌出来的个体,他们行为关照的对象由传统村落社区、社会主义集体、家族乃至家庭转变为个体自身。他们对村落社区的认同越来越淡漠,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利益联系,家族只是偶尔勾起对共同祖先残缺不全记忆的形式共同体,家庭不但日渐核心化而且日益不稳定。“为自己而活”是其信条,除此以外别无价值信仰。或许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改善,但其精神世界却日渐空虚,于是个体化身体“视之为个体认同的表达”[8]。也就是说,“身体越来越成为许多人的自我认同感中的核心要素”[9]。这样一来,人与人之间只能是“一种随时可以中断的社会关系,只有当它能够为每一个个体提供充分的心理回报的时候,这种关系才能得以维系”[10]。这种关系以自身为标准,它缺乏任何外在的参照性框架和约束机制;他(她)的身体需要直接决定了他(她)的行为逻辑。

这些“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往往也只能“靠自己而活”。一方面是社会制度所致,另一方面是个体化的社会逻辑结果。相对城市而言,我国农村社会基本福利制度或社会保障制度不但残缺不全,而且长期处于低度供给状态。与此同时,乡村社会本身不但没有有效组织起来,而且丧失了自我生产和自我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所依靠的个体,唯一所能依靠的是自己。除了众所周知的社会制度的原因,“靠自己而活”也是“为自己而活”的必然性反应,甚至可以说它是对“为自己而活”的一种报应,尤其是对那些只强调权利、不承担义务的“无公德的个人”来说更是如此。

这样的个体实际上是由他(她)处身的社会相互建构的。经验告诉人们,在那些个体化严重的乡村,社会本身已经软弱无力,对个体几乎起不到任何联结、规训作用。公共规则要么有名无实,要么荡然无存;公共话题要么空洞无物,要么远离人们生活;公共舆论要么消解不立,要么乏力无用。人们各行其是,相互疏离。诸如“那是人家的事”这样的公共舆论,形式上似乎趋向尊重他人的个人权利和隐私而显得更加包容,实则是公共道德力量的式微或消解。没有了公共舆论,也没有了对村庄公共舆论的顾忌,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和伦理性日益衰竭。人们开始肆无忌惮地做任何事情,农村姑娘为了赚钱可以进城做“小姐”,年轻人开始频繁地虐待老人,村干部可以毫无顾忌地贪污,甚至与乡村混混势力联合在一起。乡村社会成为无规制之地,丛林原则肆虐横行,成为当下农村治理最为隐秘、最为根本、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因何个体化?

我国乡村社会个体化尽管可以看作是国家、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无疑的是它由国家开启,因为包括市场、社会和文化在内的其它诸因素都跟国家密切关联——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规划与主导;乡村社会从总体性结构转变为离散性结构,也跟国家在乡村治理转型不无关系;乡村文化传统的消解和式微,也与改造乡村、建设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直接相关,它们背后都有国家的影子。

在第一波个体化中,国家开启了改革的大门。改革最初是从农村土地的家庭经营开始的,它把农民从过往集体生产和集体分配方式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粮食亩产由1978年的168.5公斤提高到1984年的240.5公斤,提高了42.73%[11]。随后,国家又逐渐地有选择地从乡村社会隐退,除了计划生育、治安维稳以外,国家权力极少干预农民的日常生活。这就在客观上为乡村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也就是说,在生活领域,农民拥有了比集体化时期越来越的自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被允许自由地流动、外出务工。这一方面要归功于国家放松了户籍等相关管制,另一方面也是国家推动商品经济及之后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民挣脱了与村集体之间脐带式联系。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向农民征收税费这一地方政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所维系的最后一点常规性联系也被打破了。除了土地在名义上仍然属于集体以外,农民跟集体几乎没有任何其它的实质性关联,农民摆脱了华尔德(AndrewWalder)所说的对集体的“组织性依附”[12]。

农业家庭经营的改革很快地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并最终迈向经济市场化改革。国家所推行的经济改革,“将经济从国家的支配型社会主义机制中‘解放’出来,同时,将个人从无所不包的城市单位和村集体等社会主义机构中解放出来。这导致了一种有限的、国家认可的个体化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人被告知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中国社会主义安全网却消失殆尽”。这就为“靠自己而活”、“为自己而活”的个体化开启了进程。

现在看来,第一波个体化可以视为对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所实行的集体化的一种反动。这是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最独特的历史社会背景和前提条件。“与欧洲相比,中国的个体化路径是在以一种与众不同、甚至是相反的、受时间限制的顺序发展。中国在个体化尚未得到宪法的支持之前就已经对经济以及日常文化和消费主义的劳动力市场实行了新自由主义式的解除管制,这与欧洲的情况有所不同。结果,基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新自由主义式个体化,人们获得了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基本权利。这种倒置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已经废除社会保障及其对于集体的义务的威权国家通过在个人周围布下紧密的控制之网,对要求政治参与的呼声这一个体化进程的内在要求设定了明确的限制条件”[13]。从这个角度来看,阎云翔认为:“中国的个体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的管理下展开的。所谓国家管理的个体化,并不是仅仅指国家在推动制度变迁方面的作用;西欧的国家同样也推动个体化。更重要的是,在中国,国家还用软性管理(与刚性控制相反)的方式处理个体、市场、社会群体、制度和全球资本主义各方面之间的相互作用,引导个体化的走向。主要策略之一是‘利益导向’,意思是国家用诱人的经济或政治回报来引导个体选择那些对国家有利的行为方式,并在国家已经设定好的边界内发挥自我控制或自我管理的能力。”他与贝克对中国个体化的观察相呼应,进一步指出,“国家在三个层次上管理个体化过程:(1)国家在推动和支持个体在经济生活、私人生活和一些有选择的公共生活中崛起的同时,做出各种努力防止个体对政治权力的诉求;(2)当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个体在维权运动或寻求自我发展机会方面向国家提出公开诉求时,国家会根据这些个体所处社会群体的等级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回答;(3)国家更倾向于接受孤立个体的维权行动和自我利益的诉求,但是不能宽容由个体组织起来的群体性行为,尤其是那些超越了社会阶层或地理区位的群体性行为”[14]。其中的一些观察存在于第一波个体化进程中,并不符合当前中国社会的实际,针对公民的诉求国家正在逐步扩大民众的公共参与权利,将一些合理诉求吸纳到相应的政策文本中,并尝试在制度上进行调适。

相对前一波个体化而言,第二波个体化复杂得多。如果说中国乡村社会第一波个体化主要是由国家开启和主导的话,那么第二波个体化更主要地受到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国家在大多场合下则从前台退隐到幕后,其中某些变化未必是国家当初所期望的,因为一旦市场、社会和文化等因素对个体化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作用,它们必然会沿着自身的逻辑发展或者惯性运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原则不再拘泥于经济领域,而是不断蔓延或渗透进社会、政治和文化等领域。所谓市场的原则,就是把原来不是商品的东西转变为商品,把一切关系简约为(市场的)交易关系。那些从诸如集体、阶级、社区、家庭等旧有的社会性关联中脱嵌而出的乡村个体,经过这样的市场原则冲击或洗礼之后,农民邻里之间无论是在生产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上的换工、帮工、互助、合作等传统互惠关系,日渐被即时性金钱交易关系所取代。如今,农民建房用工都必须当天用现钱结算;老人去世“哭丧”也改为市场交易,由专业的哭丧队承担了。在私人的交往方面,人际关系变成了待价而沽的交易关系——当人们在行动时,总是要问自己“我能从中得到什么好处?”。正是因为过分注重这种交易关系,以至于把社会关系量化为金钱的形式[15]。随着货币关系的泛化,农民之间越来越原子化,缺乏有效结合而处于独立无缘的状态[16]。

在这样的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特别是年轻一代农民已经不存在任何“公共”或“集体”的意识了。人们在口头上偶尔提起一两句“公共”或“集体”的话语,也仅仅是一种工具性使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私利。于是,人们对“私”的界定也因之更加随意且主观。一方面,“私”的范畴可以随意变动;另一方面,人们对“私”的界定不再有共同认可的标准。原来建之于共同生产或共同生活基础的共同意识消解了,那个自我主观随意界定的“私”便成为个体行动的根本逻辑。

尤其是在一个快速流动、急剧转型的个体化社会里,人与人的交往是在一种不稳定的、不确定的陌生环境中进行的。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打工,包括性在内的各种需要也可以通过即时性的交易得到满足,较为稳固的家庭、社群因此变得可有可无。个体化农民不但从乡村集体解放出来,还从传统的家庭关系中脱嵌出来,并处于一种原子化的流散状态。总之,在这样一种个体化社会中,农民的行为逻辑日渐带有功利性、随意性、即时性的特征。

在贝克看来,个体化既包含“脱嵌”又包括“再嵌入”(reembedment)。“脱嵌,即个体从历史限定的、在支配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撤出(解放的维度);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去魅的维度);以及再嵌入——其含义在此已转向与个体化的字面意义完全相反的一面——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17]。吉登斯也指出,所谓“脱域”(disembeding)是指人们的社会关系从互动的地域性或地方性场景中“挖出来”(liftingout)或“抽离化”,并使社会关系在无限的时空地带中“再联结”起来[18]。然而,正在中国乡村社会发生的个体化,至少在目前尚无迹象显示,它会再次以一定的形式结合或联结起来。

尽管国家有选择地给社会让渡了一定的空间,但是这些新出现的社会空间几乎完全是“空”的:一方面,在这一社会空间领域中,当需要国家提供基本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安全时,国家却借故缺场(或离场)了;另一方面,社会本身至今没有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体系)和社会机制,能够让它自我运转起来,更遑论使之发挥一定的社会性作用——对国家起到必要的参与、合作乃至协商、制衡的作用,对社会领域本身起到联结、团结乃至规约的作用。

这仅仅是对社会空间的总体性观察而已,一旦深入到当下中国社会内部去考察将会发现,中国社会(空间)并没有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人口的自由流动以及户籍制度等体制性改革打破城乡社会之间的藩篱。因此,那些从乡村社会脱嵌出来,奔向城市社会的年轻一代农民个体,往往游离在城市社会的边缘,或者流散于城市社会内部,根本无法在城市社会实现“再联结”或“再嵌入”。

三、如何建设公共性?

对照西欧社会,中国乡村社会的个体化非但是一种不完整的个体化,而且是一种畸形的个体化。如何医治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的病变?公共性建设是其中一味不可或缺的良药。

什么是公共性?有的把它理解为公共价值,有的把它理解为公共精神,有的把它理解为公民性,但是所有此类理解都存在滑向一致性、同质性、共同性等不容商议的宰制性认识论危险。在定义公共性之前,必须注意到,“公共性是建立在多元而具有主体性的个人这一理论假设上的,又是建立在不同的、差异的、甚至矛盾的个人必须生活在一起这一理论假设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承认差异,尊重差异,让差异的个体得到合理和正义的共处的理论”[19]。诚如阿伦特(HannahArendt)曾经指出,公共性的重要特点是差异性和共在性的统一。所谓“共在性”,是指不同的个体人共同存在于同一个世界;所谓“差异性”,是说共在于这个世界的个体人是千差万别的。阿伦特认为不同的个体都带着自己不可化约的差异性进入公共领域,这种同时在场而又保持多元性和差异性的状态,是公共领域的重要特点。公共性的本质是各方视点的不可化约的多元性,“尽管公共世界乃是一切人的共同聚会之地,但那些在场的人却是处在不同的位置上的。……事物必须能够被许多人从不同的方面看见,与此同时又并不因此改变其同一性,这样才能使所有集合在它们周围的人明白,它们从绝对的多样性中看见了同一性,也只有这样,世俗的现实才能真实地、可靠地出现”[20]。受其影响,哈贝马斯才提出:“本来的公共性(即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是一种民主原则。”[21]

公共性是一个新词,当下人们之所以讨论公共性是因为社会出现了分化、多元、差异乃至个体化,因此关于公共性的讨论不宜无休止地追溯过往历史。换言之,公共性不是原有总体性社会的特征,而是在一个日渐分化、多元、差异乃至个体化的现代社会里重新建构公共生活何以可能的新论题。公共性的建设不是回转到传统的总体性社会,而是探讨在一个日益分化、多元、差异乃至个体化的现代社会中何以实现一种新的公共生活。所以说,公共性既是公共生活的基本属性,也是维系公共生活的基本原则。

“公共性则是对多元社会中的符合整个社会利益和社会理想的正义的一种新型表述,公共性于20纪90年末出现而在新世纪开始流行,与中国改革进一步推进相关。一方面,中国多元社会的进一步深化,如何为竞争中的权益厘定一个普遍法则,成为理论思考的重点;另一方面,中国所深深卷入的全球化的演进,如何在多元文化、差异政治、文明冲突中形成一种新的普遍共则、普遍伦理、对话机制,成为理论思考的重点”[22]。当代中国社会不但日益分化、多元化,而且趋向个体化,公共性和公共性建设便因此成为一个现实性论题。

“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因相互冲突、甚至是不可公度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歧的情况下如何可能使社会能够成为一个稳定而正义的社会?”[23]为了回答这一问题,信奉政治自由主义的罗尔斯(JohnRawls)引入了“重叠共识”(overlappingconsensus)的理念。因为重叠共识深入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得以产生的基本观念之中,它预设了足够深入的协议,以致形成了像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等观念,同时它又包括政治观念的原则和价值,并运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问题是:公民是根据何种机制达成他们的重叠共识呢?罗尔斯的回答是诉诸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人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的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之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所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24]。

可见,罗尔斯只是在一般性的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意义上论述了公共性,对于一个高度个体化、全靠自己的社会(find-out-for-yourselfsociety)而言,达成公共性是否可能呢?建立在个体化流沙之上的社会如何实现整合?贝克的回答比罗尔斯悲观得多。

除了种族隔离、强权压制等倒转历史车轮的做法以外,贝克认为目前有三条道路,即求诸超验共意(transcendentalconsensus)、共同物质利益或国族意识,不过他也指出这三条道路同样变得越来越不确定,越来越脆弱,难以发挥长远作用。第一条道路试图通过价值来实现整合,但是文化观念的多元化及人们不得不为自己建立的种种联系,蚕食了价值共同体自我维持与不断更新的基础;第二条道路把整合的基础建立在分享共同物质利益之上,但这种观点的基本假设本身是有问题的,混淆了问题本身和问题的解决之道;第三条道路诉诸国族意识,但这条道路同样也行不通,因为随着民族认同的松动,国族整合也随之崩溃了。[25]

还有没有别的可能性呢?贝克认为至少还有另一种可能性。“我的基本观点是:如果说高度个体化的社会可以整合的话,那么首先必须对这种状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其次,只要人们在面对生命中的重要挑战时(失业、自然灾害等)能够被成功动员与激发。在旧有的社会性正在‘蒸发’的地方,必须对社会进行再造。因而,只要个体的突围没有受阻乃至倒退,那么整合就是可能的。只要我们有意识地利用好这种情势,努力铸造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整合就能实现。问题在于我们是否仍然有力量、想象力和时间来进行这种‘政治发明’,这个问题是事情成败的关键所在”[26]。曾经有人把四川汶川地震那年定为中国公民社会元年,或许是基于地震灾害所激发出来的民众齐心协力抗灾的精神和自组织行动而言的。然而,随后的发展却显示,我们并没有“有意识地利用好这种情势,努力铸造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以致如今的中国社会愈发个体化了。

不过,细心的人仍然能够在现实中发现一些零碎的“政治发明”,从一定意义上为诊治个体化病症提供启发性价值。其中,湖北省秭归县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推行的“幸福村落”建设,就是这样一个“政治发明”。所谓“幸福村落”建设,就是当地政府在村落社区中引入一套自治、参与和合作机制,通过村落理事会组织和“一长八员”的制度设计[27],激发村落社区居民的公共行动,在公共行动中孕育、产生村落社区的公共性,最终实现村落公共产品的自我生产或自主供给。“幸福村落”建设这一“政治发明”之所以能够成功,主要归功于当地政府“有意识地利用好这种情势,努力铸造新的政治上开放的创造性的纽带和联合”,建构了与个体化农民利益相互关联的、与其日常生活紧密联结的整合机制。“作为具有主体性的个人,能否参与和是否参与,成为公共性的第一个标准;多元、差异、矛盾的诸多主体,在进行参与的互动中,能否实现社会正义和人性正义,是公共性的第二个标准”[28]。“幸福村落”建设恰好自觉或不自觉地蕴含着符合这样的公共性标准的生产机制。

“幸福村落”建设经验还告诉人们,使个体化农民再次嵌入乡村社会,不能简单地排斥地方政府的作用——如果地方政府制度和机制供给与乡村社会实现有效对接,能够极大地激发乡村社会的内在活力和凝聚力,这样的地方政府作用就是必要的且合理的——关键在于国家是如何介入的。例如,陈蒨通过对浙江杭州西湖梅家坞“茶文化村”和台湾宜兰县白米“木屐村”两个村庄文化开发案例的比较研究发现,虽然两地地方政府都有意运用文化政策致力于地方特色文化产业的开发,但由于实施的文化政策不同导致了两地社区认同、公共精神建设方面不同的文化治理效果。台湾的社区文化建设是以“公共精神”的重构为基础的,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同时不忘社会建设,这与大陆“梅家坞”案例中的地方经济迅速发展而个人主义却借机抬头有很大不同[29]。无论秭归的“幸福村落”建设经验还是台湾的社区营造案例,均表明,乡村社会公共性建设离不开国家以合理的方式介入。尤其是当乡村社会已经失去自我动员、自我组织能力的时候,更需要国家的适当介入。总之,治疗中国乡村社会个体化病变,必须从国家和乡村社会两边同时发力,最好是二者能够建立一种良性的互赖式治理关系[30]。中国个体化乡村社会的公共性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和乡村社会协同创新去解决。

注释

[1]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第4~5页。载[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许烨芳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11月第1版。

[2]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第2页。

[3]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4]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2012年1月第1版,上海译文出版社,第342页。

[5]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第19页。载[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

[6]阎云翔:《导论:自相矛盾的个体形象,纷争不已的个体化进程》,第35页。载[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

[7][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1版,第40页。

[8][英]克里斯·希林:《身体与社会理论》,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2页。

[9][英]克里斯·希林:《身体与社会理论》,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第1页。

[10][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1版,第220页。

[11]郑有贵、罗贞治、李成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政策的演变及其作用》,《教学与研究》1998年第12期。

[12][美]华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龚小夏译,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

[13][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吉恩斯海姆:《前言:个体化的种类》,第7~8页。载[挪威]贺美德、鲁纳编著《“自我”中国:现代中国社会中个体的崛起》。

[14]阎云翔:《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344~345页。

[15]参阅[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2月第1版,第60~61页。

[16]邱梦华:《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的变迁——基于农民合作的视角》,《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8年第6期。

[17]UlrichBack(1992),RiskSociety:TowardsaNewModernity.TransbyMarkRitter,London:SagePublications,pp.128.

[18][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方文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1版,第19页。

[19]张法:《主体性、公民社会、公共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观念》,《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0][美]阿伦特:“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人的条件》第二章),刘锋译。参见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6月第1版,第88~89页。

[21][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2页。

[22]张法:《主体性、公民社会、公共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观念》,《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3]JohnRawls(1993),PoliticalLiberali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pp.133.

[24]JohnRawls(1993),PoliticalLiberalism,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pp.213.

[25][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范譞、张惠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0~21页。

[26][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个体化》,李荣山、范譞、张惠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1~22页。

[27]村落理事会由村落理事长和理事(经济员、宣传员、帮扶员、调解员、维权员、管护员、环保员、张罗员等“八员”)组成,简称“一长八员”,他们由村落群众或村落户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属社会组织成员,以义务方式履职。在具体实行中,往往根据村落实际情况进行配置,如果村落精英较多可以“一人一职”,如果村落精英较少可以“一人多职”。秭归全县12个乡镇共划分1361个社区、2065个村落,选举产生“一长八员”9347名。这些活跃在全县各个村落的近万名村落“一长八员”,在当地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农村社会一支不可小觑的、“常驻”“编外农村工作队”。

[28]张法:《主体性、公民社会、公共性——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思想史上的三个重要观念》,《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9]陈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文化治理与空间营造》,《中国季刊》(TheChinaQuarterly)2011年6月号。

[30]关于互赖式治理,请参阅LindaWeiss:《国家的神话:全能还是无能》,黄兆辉译,(香港)上书局,2007年4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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