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对双语法官培养的几点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34 次 更新时间:2015-01-0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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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的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在实现民族团结的过程中,大力培养双语法官是一条颇为重要的制度路径。

一方面,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是少数民族的重要权利,对民族权利的妥善保障本身就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诉讼的首要价值在于定纷止争,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能够更好地推进诉讼进程,促成纠纷解决的实现,进而构建民族团结的良好局面。

一直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双语法官的培养工作:2011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将“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官培养力度,积极研究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作为立足新形势变化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2014年,藏汉双语法官青海培训基地、西藏培训基地等相继建成并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还和国家民委一起,举办了首期全国法院藏汉双语法官培训试点班,双语法官培养驶入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的快车道。

双语法官队伍建设面临的困境亦显而易见。在培训环节,覆盖面、培养基地、师资、教材都有限。在使用环节,尚未摆脱双语法官“不愿去、出不来、留不住”的困境,双语法官在民族语文或法学的双重专业素养的均衡性上往往有所欠缺。

下面对双语法官培养提几个方面的建议。


培训充电是基础

进一步优化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建设,循序实现“以点带面、点面互动”的良性格局:一方面,继续建立专门的培训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持续性和组织性;另一方面,可吸纳具有一定基础的高校介入,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中央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高校,已在这方面发挥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针对师资短缺的局面,可适当选拔长期工作在民族地区审判实务第一线、经验丰富的双语法官调任或兼任教学岗位,实现语言、专业、经验全方位的“传帮带”。

针对教材短缺的问题,可由各民族地区组织民族语文及法学领域专家、一线双语法官构成多元编写队伍,在确保编写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凸显本地区少数民族司法审判的特殊性,使相关教材真正“接地气”。

针对民族语版本法律规范短缺的情况,除在中央层面组织相关专业人才负责翻译以确保权威性和统一性外,还可适当聘请相关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官作为顾问,确保翻译质量和实施效果。

在培训内容上,不仅要聚焦民族语文和法学专业的双重培养,还应注重对特定地区民族风俗习惯与习惯法的讲授,既确保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相关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充分的敏感性,也有利于适当引入具有积极价值的习惯法规则作为审判机制的有效补充。


实践锻炼是重点

尽量在基层审判工作中使用双语法官,因为基层审判工作直接面对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能最大限度彰显双语审判的制度价值,也能在实践中锻炼双语法官的实务能力。同时,作为缓解双语法官数量不足的阶段性策略,可适当吸纳具备一定双语能力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以及少数民族村寨头人等社会资源有效介入。

另外, 作为规范性保障,建议将双语培训内容明确写入《法官培训条例》第三章的内容。


配套制度是保障

在策略层面,应树立“造血与输血相结合”的理念。在本地方、本民族的人才中着力培养双语法官应是首选,但基于民族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应充分重视外来人才的补充。

在操作层面,应建立双语法官权益保障与激励机制,既能够确保其在民族地区基层审判岗位上“待得住、留得稳、干得好”,又要形成一定的竞争和淘汰机制,在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同时,稳步提升双语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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