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评菲律宾劫持旅客血案及其他

——从公德-私德的角度解读社会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64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3

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8月23日,一辆载有25人的香港旅行客车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被一名枪手挟持,菲律宾警方与歹徒对峙超过10个小时,然而,事件最终以旅客中8人死亡7人受伤收场。笔者全程看完凤凰卫视咨询台的现场直播,心中充满悲哀和愤慨。

菲律宾当局和警方处理这起突发事件的拙劣表现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和谴责,这些谴责大都集中在他们的能力、经验、训练和装备的欠缺之上。本文则要指出,这一悲惨结局主要应当归咎于菲律宾政府和警方在道德方面的缺失。

首先,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在事发当天下午四点打电话给菲律宾总统,一直到晚上都无人接听,也无人回话。面对关系到几十条生命的重大事件,总统电话长时间无人接听,总统本人也没有在这个时段发布指示,这是菲律宾总统的严重失职。

其次,劫持者只是要求警方当局重审过去的一个案件,这一要求本应在第一时间就可答应下来。因为当务之急是解救人质,其他都是次要的,何况他的案件如何处理以后还有回旋的余地。据菲律宾警方说有关长官已经答应劫持者的这一要求,只是由于交通堵塞,未能及时传达到事发现场,以致贻误时机。笔者以为,即使这一说法是真的,也说明那个长官和现场的警员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他们难道不能打个电话彼此询问一下事态的发展和信息传递的情况吗?难道在这样紧急的时候不能打电话直接发布命令,非要派人当面传递信件吗?可见,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他们没有紧迫感,这属于道德问题。

第三,在相持9个小时之后警察开始突击,在车门已被砸开并可以进人的情况下,居然没有一个警察率先冲进去。明知只有一名劫持者,上百名警察手拿盾牌在事发车周围转来转去,这种状况持续了一个小时之久。如果说一般警察在等待命令,那么指挥者为什么不发布命令,至少他可以率先冲上去吧。当然,率先冲上去的人面临死亡的危险,但是在十几条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刻,冒险解救是警察的职责。这些警察围而不攻、砸而不进,等于逼着歹徒对人质下毒手,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这已经不是经验和技术的问题,而是职业操守的问题。

在以上所说的三个环节中,都存在严重的道德失范的现象,否则,该事件的结局不至于如此惨痛。笔者认为,菲律宾政府和警方应当向中国人民特别是向香港人民郑重地道歉,主要地不是在技术和策略方面道歉(正如他们已经做的那样),而是在道德和职责方面道歉。也许有人以为,道德是软性的标准,不能成为强求别人的根据。但在笔者看来,这一事件涉及道德的硬性标准。道德的硬性标准和软性标准是基于公德和私德之划分的,为此,我们有必要从理论上探讨这一问题。

最先明确提出道德的硬性标准和软性标准之分的人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和法学家密尔(J. S. Mill)。密尔在其力著《论自由》中区分了“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以及处理它们的不同方法。他说道:“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着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1]简言之,对于个人道德问题只应采取软性的劝导方法,对社会道德问题则应该采取硬性的强制或准强制方法。

密尔的这一区分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标准也就是著名的“不伤害原则”。不妨举例来说,辱骂他人违反不伤害原则,因而属于社会道德的缺陷,需要强行制止;而孤芳自赏并不违反不伤害原则,因而属于个人道德的缺点,只应给以劝导或建议,而不应谴责,更不应强行制止。密尔所说的“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后来梁启超所说的“私德”和“公德”。

19世纪末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流亡国外的梁启超专心从事理论研究和思想启蒙的工作。他在日本主编《清议报》和《新民丛报》,发表了大量文章,对当时的中国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梁启超的系列文章《新民说》是其中最著名的论著之一,这篇文章的宗旨是用新道德来改变国民素质。

《新民说》的第5节名为《论公德》,它开宗明义地指出:“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为国家,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2]文中将中国传统伦理与西方伦理学作一比较。西方伦理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国家伦理、社会伦理和家庭伦理;中国伦理所说的五伦中有三伦即父子、夫妇和兄弟相当于西方的家庭伦理,一伦即朋友勉强相当于西方的社会伦理,另一伦即君臣勉强相当于西方的国家伦理。后两伦之所以说“勉强相当于”,是因为它们本质上还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西方的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是私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中国伦理中只有家庭伦理最为发达,而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非常薄弱,甚至没有。

文中说,公德的实质就是“利群”,公德与私德的区别就在这里:“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3]按此定义,西方伦理学中有两部分即社会伦理和国家伦理是关于公德的,只有一部分即家庭伦理是关于私德的。与此对照,中国伦理学几乎全是关于私德的。“若中国之五伦,则惟于家族伦理稍为完整。至社会国家伦理,不备滋多。此缺憾之必当补者也。皆由重私德轻公德所生之结果也。”[4]这里揭示出中国伦理与西方伦理的根本差异:前者重私德而轻公德,后者重公德而轻私德。

前面提到密尔关于社会道德和个人道德的区分,他的这一思想显然受到他的老师、功利主义的创始人边沁(J. Bentham)的影响。其实,梁启超关于公德和私德的划分也是来自边沁。梁启超在其《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谈道:“边沁以为人生一切行谊其善恶标准于何定乎?曰:使人增长其幸福者谓之善,使人减障其幸福者谓之恶。此主义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其乐利关于一群之总员者谓之公德,关于群内各员之本身者谓之私德。”[5]

可以说,公德的哲学基础就是边沁和密尔提出的功利主义原则即:增进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原则也叫做“最大幸福原则”,它是制定法律和一切社会契约的道德依据。在这个意义上,遵守法律或社会契约就是遵守公德。正如密尔指出的,公德或社会道德标准具有强制性,因而是硬性的,对它的违反理应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甚至惩罚。

现在让我们回到菲律宾劫持旅客事件。在最大限度内制止这一事件的恶性发展,尽量减少人质的牺牲,这是菲律宾政府和警方的社会职责,或者说是社会契约要求他们做的。但是如前所述,他们没有尽职尽责,这是对公德的违反,因而应当受到公共舆论的强烈谴责;他们必须承认犯有渎职的重大错误;也必须以此来向中国人民或香港人民道歉并给以相应的赔偿。

以上是从公德角度讲的,接下来再从私德角度审视这一惨案。在长达十小时的相持中,也发生了一些令人感动的事迹。首先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该旅行团领队、31岁的谢廷骏先生,他冒着生命危险用手机把旅客遭受劫持的信息最先传递出来。其次是一位中年妇女在得到劫匪释放的时候,把一个不相识的男孩认作自己的儿子带了出来,从而挽救了这名男孩的生命。再就是梁太太的先生为掩护梁太太而用身体挡住劫匪的枪弹,自己却牺牲了。这些行为之所以被看作私德而不是公德,那是因为这些行为都是超越社会契约的。他们这样做了令人感动,可歌可泣;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也无可厚非。

不过,从私德的角度看,车内某些人的作为也是有欠缺的。在笔者看来,那个从车上逃出来的司机就是如此(有人怀疑他是劫匪的同谋,如果真是如此则另当别论)。面对唯一的劫匪,在长达10多个小时的对峙中,难道他没有机会乘劫匪面对其他旅客的时候冲上去同劫匪博斗吗?我们从幸存者的讲述中得知,劫匪并没有把人质捆绑起来,而且从电视直播中看到劫匪不只一次地在玻璃上张贴他的要求。如果这时有某位年青力壮的人质冲上去同劫匪进行博斗,其他人给以协助,未必不能将劫匪治服。当然首先博斗的人会有更大的危险,他们没有这样做也是可以理解的,如果这样做了,那应该受到社会的表彰。这就是软性的私德要求。这一要求之所以是私德性的,因为它不属于社会契约,因而司机或乘客没有这样做的义务;司机或乘客这样做更好,没有这样做也无可厚非,但毕竟是私德方面的不足之处。与之不同,警察则有冒险解救人质的社会职责,他们必须这样做,否则便是渎职。

区分公德和私德进而区分处理道德问题的硬性方法和软性方法,这是非常重要的。在密尔看来,它涉及法制和人权的界线;正因为此,当年严复把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在笔者看来,其重要性不只于此,还在于它在道德建设中起着拨乱反正的关键性作用。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区分公德和私德,那我们就知道什么时候应当强硬,什么时候应当宽容。如在菲律宾劫持旅客的事件上中国政府应当向菲律宾政府表示强硬的要求。

再如,对于2008年汶川地震时发生的“范跑跑事件”就应当宽容一些。因为“范跑跑”本人也是一个灾民,只是他在自救的时候做得不是最好,但也没有违反社会契约。有人说,“范跑跑”作为一名教师违反了“未成年儿童保护法”。但是,这个法只是一般性的要求,而不是要求一名教师必须以生命为代价来保护学生的生命。“教师法”同样如此。因此,一个教师能够冒着生命危险来保护学生更好,没有这样做也无可厚非。在汶川地震的那一刻,这是一个私德问题,而不是一个公德问题。相应地,对“范跑跑事件”理应采取软性的方法,而不是硬性的方法。笔者以为,教育部门为此撤消“范跑跑”的教师资格是小题大做、有失公允的。[6]

公德-私德之区分关系到人们的基本道德判断。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即:一切以普通公民的利益甚至生命为代价的恐怖主义行为都是违反公德的,因而都应受到抵制和谴责。据此,我们不仅要谴责最近发生在菲律宾的劫持香港旅客的造事者,而且也要谴责发生在2001年美国纽约的911事件的造事者。这句话听起来似乎有些多余,但其实并不尽然。至今笔者都不能忘记,当年观看凤凰卫视对911事件的现场直播的时候,听到窗外校园里一些大学生们的欢呼之声。这些学生自以为是爱国的,他们在为“敌国”公民的伤亡而高兴,但却忘记了具有普世价值的公德。爱国主义必须以公德为基础,否则便会沦为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结,甚至同恐怖主义合流。试想,现在活跃在中东地区的“人肉炸弹”在狭隘民族主义的诠释下个个堪称“民族英雄”,但从公德-私德的角度看,他们几乎个个都是危害人类社会的恐怖主义分子,无论他们出于什么动机。

菲律宾劫持旅客的造事者是一位曾经多次受到表彰的前警官,他声称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被解职,而且承认他正在用错误的行为来纠正错误。即使他的话是真实的,即他真是蒙受了某种冤枉,他的劫持行为也是不可饶恕的。同样地,那些“勇敢的”人肉炸弹们和911事件的制造者们无论持有什么理由,他们的行为都表明他们是历史的罪人,因为他们违反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即公德。


[1]密尔:《论自由》,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02页。

[2]梁启超:《论公德》(1902年3月),载《饮冰室合集》第6册《专集之四》(《新民说》),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页。(又见《梁启超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

[3]同上,第12页。

[4]同上,第13页。

[5]梁启超:《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1902年9月),载《饮冰室合集》第2册《文集之十三》,第31-32页。(又见《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

[6] 现有报纸披露,当时被作为榜样的谭千秋老师的事迹全是造假,“被他保护的”仍然活着的两位学生现在都否认此事,只是在当时国家大力宣传谭千秋的时候她们不便说出事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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