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财税改革应有核心价值追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12 次 更新时间:2013-12-24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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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最近以来,财政问题被提到国家治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问题在于,财税体制有优劣好坏之别,国家治理也有落后与先进之别。毋庸置疑,恶劣的财税体制总是与落后的国家治理同构;优良的财税体制总是与先进的国家治理同构。也就是说,财税体制要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一定是指优良的财税体制。恶劣的财税体制,注定不会发挥“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作用,只会破坏和侵蚀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毋庸置疑,优良财税体制的内在根据与评价标准,就是优良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也是指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这一核心价值不仅担负着评价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终极标准职责,而且也担负着在其它财税体制优劣评价标准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给予终极裁判的职责。同样,也就是判定一个财税体制改革优与劣、进步与落后的终极准则。事实上,这个财税体制优劣的终极评价,只能是指人类社会创建一切制度,包括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

人类社会创建一切制度,包括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无疑都是为了满足人类同胞的不同需求,为了人类能更好地生存和发展,即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实践中,这一终极目的和终极标准通常表现为两个具体标准:一是帕累托标准,即“不伤一人地增进所有人的利益”的原则;一是指“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前者意味着,如果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尚未发生本性冲突、可以两全时,就不应该伤害那怕是一个人的利益。退一步讲,即就是牺牲了一个人的利益可以增进所有人的福祉总量,也是不道德的。除非这个人自愿自我牺牲、自我奉献,否则就只能遵从孟子信奉的“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不为也。”的原则。而后者无疑意味着,如果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且不能两全时,则应该遵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但对所伤害者的利益应该遵从自愿的原则给予满意的补偿。

质言之,财税体制的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才是一切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舍此一切的价值,甚至最高、根本、重要的价值,都不过是核心价值的具体扩展而已。毋庸讳言,唯有此一核心价值,才可能获得最大多数人国民的认可 ,才可能称谓一个国家财税体制改革长期的追求和愿景。事实上,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可能凝聚最广泛的财税改革共识,以及共同的境界。同样,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逐渐推进的财税体制改革,才能真正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因此,终极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只能有一条,再多就不属于核心价值,只能属于财税体制的最高、根本,或重要价值,但却都是财税体制核心价值的具体表现。也就是说,尽管这些财税价值也很重要,甚至必不可少,但却不属于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

比如“人道自由”是财税体制的最高价值,是评价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最高标准,意味着一种优良的财税体制,不仅应该把“纳税人当人看”,而且还应当“使人成为人”。具体说,既不能“未经纳税人同意就征税”,也不能“未经纳税人同意就用税”。而且,不论征税还是用税,都必须遵循“平等、法治、限度”的原则,以及民主宪政的原则。

又比如“公正平等”是财税体制的根本原则,是判定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根本标准,意味着一个优良的财税体制,不仅应该遵从“完全平等”的原则,而且应该遵从“比例平等”的原则。就是说,不论在征税还是在用税中,既应该奉行相同的人同等对待的原则,也应该奉行不同的人比例对待的原则。也即,既要体现横向公正平等的原则,也要体现纵向公正平等的原则。

显而易见,因为“自由止于公正”的公理,一旦自由有损于公正,这种自由就应该终止。而判定财税体制及其改革的自由原则与公正原则是否发生冲突的终极标准,只能是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核心标准、终极原则。事实上,核心价值、核心标准、终极原则这三者原就是同一个概念。不论是财税体制的最高价值,还是财税体制的根本价值,都不是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只有一个,如前所述,就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凡是符合这一核心价值的财税体制就是优良的,凡是遵从这一原则的财税体制改革就是进步的。相反,凡是背离这一核心价值越远的财税体制就越恶劣,背离这一核心价值越远的财税体制改革就越落后。

简而言之,“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应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价值追求,成为任何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应该且必须拥有的终极信念,成为优良财税体制改革的主导价值和基本立场。反之,如果忽视甚至无视这一财税体制的核心价值,一切财税体制改革都可能丧失立场,迷失方向,仅仅迷恋于枝节性的优化,甚至走回头路,开历史的倒车,贻误财税体制文明转型的历史机遇,最终不得不接受历史的审判。

反思既往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坦率地说,最大的缺憾就在于,无视“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一终极的核心价值。因此,要真正发挥财税体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发挥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作用,明确捍卫“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这一核心价值本是逻辑的前提。财税体制核心价值在财税治理中的导向功能、定位功能、激励功能等作用的发挥,是应该被真正重视的时候了。

财税体制改革应有核心价值追求,优良财税体制改革更应有明确的核心价值追求。唯有“增进全社会和每一个国民的福祉总量”一条,才真正配得上财税体制核心价值的称谓,才是值得一切财税体制改革追求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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