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浅析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50 次 更新时间:2013-05-09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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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  

由于互联网的普及,为舆论监督开创了一个全新的途径,使得舆论监督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而互联网以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充分的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而在于这样一个大时代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不同于原先的传统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互联网下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其独特的时代特点,互联网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寄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其权利或实现其目的。而在于其中不免有一些与司法公正相冲突的舆论,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所以,在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我们力图寻求一种方式来化解其中的矛盾并促使他们向积极方向融合。

   

一、网络舆论监督兴起原因探析

   

在当代社会,网络舆论监督仅仅属于对司法监督途径之一,而除了网络舆论监督之外,依然有对司法监督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其中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等。从内部监督来说,包括司法机关内部来说,有上级机关及领导监督、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监督、内部纪检监督等。而在这些监督途径之中,网络舆论监督却脱颖而出,并且监督的广度、深度、影响已经超越传统新闻媒体监督,所以我认为网络舆论监督兴起有一下几个原因:

第一,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超越传统监督途径的优势。传统的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监督,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时间的拖延和信息量的耗损就不可避免。而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开创了“全时性的新闻报道”。一方面,打开网站页面,就能够获取丰富的信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这种广度和力度都是传统的社会监督所无法企及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布不需要严格的审编程序,具有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及时等特点,所有的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时间将身边发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网络上。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自身优势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的监督。

再者,网络舆论在个案监督上的效果进一步引发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热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等,这些案件都首先是在网络上成为网民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后,才被传统媒体所重视和报道,然后在社会和网络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这些案件最终所作出的裁判,都不难寻觅到“舆论审判”①的影子,如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进而又对其它案件当事人产生了示范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其它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期盼。

最后,互联网的普及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提供了现实条件。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在普及率达到约四成的同时,中国网民增长速度延续了自2011年以来放缓的趋势,2012年上半年网民增量为2450万,普及率提升1.6个百分点。而在手机上网方面截至2012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88亿,较2011年底增加了约3270万人,网民中用手机接入互联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9.3%提升至72.2%。5亿多网民无疑是当事人寻求舆论监督支持的强大阵营。

  

二、从理性方面分析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

1.网络舆论对人民监督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保证司法独立的情况下,舆论监督作为一种人民监督的方式受着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再者,中国目前超过五亿的庞大的网民数量,使得网络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网民的积极主动,“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群众智慧,使得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逃不过群众的眼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过程已经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公开透明,这是社会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同时网络舆论引发关注的事件,有一定的偶然性和随机性,使得司法权力机关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都要更加小心谨慎秉公处理,以免手头的案件触到“众怒”,引发舆论风波。这在无形中监督了司法,对司法的公正起到促进作用。

在2010年李启铭酒驾事件中,肇事者驾车撞人后逃逸,被保卫处拦下后竟口出狂言曰其父为李刚,以威胁当事人及保卫处工作人员,并有利用其父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之职妨碍司法公正之嫌,而在此案中,网友于 2010年10月18日,在猫扑贴贴上关于本案件的叙述,截至2010年10月18日傍晚,点击量已达143万。并最终促使案件得以公正的解决,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李启铭被判6年有期徒刑。

2.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行为的不良影响

第一,网络舆论的议程并不能以自身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舆论要与传统主流媒体共享其“设置的议程”,最终舆论要撼动权力机关,对司法的影响才能最终实现。。因此传统媒体时代舆论监督司法的问题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存在。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媒介审判”等现象同样延伸到网络上。在这样的民意之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声浪充斥着质疑、批评、指责。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看不见的压力。

其次,网民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网络上的发言多半是情感的宣泄,对于相关知识的欠缺,使得这种宣泄有可能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并助长加深这种歪曲。而网民言论的自由自主使得限制成为不易实现的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独立。“

再次,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把关人”,传统的编辑记者所扮演的角色,在网络空间内已经有了替代者,“网络论坛中的版主,BBS社区中的站长,聊天室中的网管,实际上是网络环境中有别于普通网民的特权人”,“因为他们的意见引导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思维”,在这种情况下,民意的畅通表达就成为问题。舆论监督依靠的就是民意,民意表达受阻,对司法的监督自然也受阻。

舆论监督的法理依据是公民的批评权、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权力来源的间接性决定了其只能做为一种外部的监督,不具有绝对的强制性。所以,根据以上的论述,我认为,恰当的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互联网时代中,恰当的舆论监督能够更好地反映事实的真相,保证司法活动在收到外部势力,特别是行政干预这样的不当干预的时候,能够自由地进行舆论的批评,保证司法的独立,最终借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同样,当司法权在行使过程难免出现滥用和腐败的时候,自由的舆论监督可以即使的揭露司法的过失,维护司法公正,最终能够达到使得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减少犯罪的目的。同时,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舆论监督只能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但显然不能让舆论监督成为司法的决定因素。司法公正需要靠司法独立来得以完成,而司法独立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即保证民众对于我们的法律怀有安全感,同时对于我们的法律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充满了希望,倘若舆论监督能够随意地左右法律的判决,这样的法律便失去了他本应该具有的权威性,一个失去权威性、影响力的法律必然是不能够很好的治理社会的;同时,在处理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关系的时候,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即为不能够以道德色彩压制理性的思考,这样的压制长此以往必然对法律发展不利。因为毕竟我们不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道德的问题,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即是在我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尊重法律,相信法律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而不是通过道德约束力来进行对于司法的干预。

   

三、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和谐的融合

   

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已经引起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可以说是既爱又恨。目前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跟贴解释和删贴,缺乏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其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司法形成压力。因此,司法机关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建立网络阅评员队伍,由阅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即是建立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的尝试。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组建专门的网络舆论收集研判队伍,以专职网络舆论收集研判人员为主要,在在相关部门配备一定兼职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论得以及时被掌握。第二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坚持全面原则,既要注重收集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第三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第四科学分析研判。对同一事件,不同网民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要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2.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网络舆论是对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第一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第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第三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3.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对于网络舆论,有“堵”、“引”不同的解决路径。尽管网络舆论存在不理性、过激的、情绪化的方面,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的、最真实的民意,不能因为些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因为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②。第一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第二要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第三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建立健全网络舆论依法“吸纳”机制。与前面所述,当前司法国情下,司法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那么,司法就要正视这一问题,建立一套依法“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防止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随意性。审判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民意。司法“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

现代社会,司法与舆论的关系向来较为微妙,二者各自所体现出来的正义价值与言论自由价值原本互不冲突,但在具体案件的正义运送过程中,崇尚自治的司法却往往绕不过以强大民意为后盾的舆论监督。对于舆论特别是网络舆论,要散瘀加以引导和利用,以对司法公正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释:

① “舆论审判”又称“媒体审判”、“新闻审判”,是新闻舆论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舆论审判”较早的案例是河南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舆论审判”随之产生。

②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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