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20世纪以来元代司法研究回顾与展望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87 次 更新时间:2019-12-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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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鹏  

严格来说,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但若将“司法”宽泛地视作以诉讼和审判为中心的法律实践,那么其不仅是中国古代各级官府最为繁重的政务之一,亦是社会秩序得以构建的基础。学界历来重视对中国古代司法进行研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律史研究“从实体规范转向程序和过程,从法典转向审判”(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中国文化》2002年第1期),这一领域的研究愈加深入。元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草原民族肇建的大一统王朝,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与碰撞,使得元代的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同前代相比有着鲜明的特色。自20世纪以来,中外学者对元代司法相关问题展开了丰富的讨论,已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初步的梳理,如刘晓《日本有关元代法制史研究概述》(《中国史研究动态》1996年第4期)和《元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王平原《一枝一叶总关情——蒙元法制的开端与学术社会思潮的演变》(《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李泽岩《元代法律研究概述》(《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7年第4期),以及胡兴东《元代法律史研究几个重要问题评析(2000-2011)》(《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从元代司法特色研究、元代司法机构研究、元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研究及元代司法实践研究四个方面,对现有成果进行评述。


一、元代司法特色研究


由于元代“征服王朝”的属性,其司法的独特性尤其受到学者的重视。杨国宜《略论元朝的法律》(《安徽师大学报》1982年第3期)认为皇帝个人意志干扰、司法不独立、科刑不按条例、刑讯逼供是元代法律执行的突出特点,对元代法制的整体评价不高。赵文坦、孙成状《元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东岳论丛》1995年第3期)指出,元代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五个方面:1.中央并存两个最高审判机构;2.明确区分民事和刑事;3.审判上实行圆坐圆署制;4.多级录囚机制;5.刑罚上的轻刑原则。李淑娥《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制》(《西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认为元代的法制既延续了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之制,又创制了突出蒙古贵族意志和利益的司法制度,进而从奥鲁官决断军户狱讼、“就便断遣”与“有斩无绞”简易判决办法,以及刑案检验制度的创新等方面,考察了元代司法制度的“破惯例创新例的事实”。白翠琴《略论元朝法律文化特色》(《民族研究》1998年第1期)认为元代的诉讼审判制度颇有创新,主要表现是监察司法机构的变化、民刑分离及约会制。刘长江《元代法政体制述论》(《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认为,元代法政体制主要有以下特点:司法机构交错重叠,军政、宗教等各机关同时兼理司法,互不统属;司法机构设置具有明显的民族特色;审判中推行“圆署制度”“五府审囚制”“约会制”等;将死刑最终判决权收归中央,掌握在皇帝手里等。美国学者柏清韵(Bettine Birge)在《辽金元法律及其对中国法律传统的影响》(蔡京玉译,柳立言主编《中国史新论·法律史分册》,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41—192页)一文中指出,元代司法监督的加强以及法典的缺失使司法官员不愿意作出最终判决,她同时对元代的民族特权、职业区分及特殊司法管辖进行了讨论。

除宏观讨论外,许多学者就元代司法制度中的民族特色与宗教特权进行了专门研究。杨华双《从法律制度看元朝的民族宗教政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李莎《试析元代的刑律优免政策》(《学术探索》2012年第1期)对蒙古人、色目人以及僧道在司法中的特殊优待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柴荣《论古代蒙古习惯法对元朝法律的影响》(《内蒙古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邹敏和李学华《试论蒙古族习惯法对元朝法制的影响》(《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分析了蒙古习惯法对元代司法的影响,认为其突出表现是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广泛运用调解方式。田莉姝《论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主要关注到元代法制上的民族不平等,以及司法机构的互不统属、执掌不清。


二、元代司法机构研究


对于元代司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制通史著作中已有所述及,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即是其中典范。不过,对元代司法机构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则是日本学者。有高岩《元代の诉讼裁判制度の研究》(《蒙古学报》第1号,1940年。中译本见内蒙古大学蒙古史研究室编《蒙古史研究参考资料》第18辑,1981年)是较早对元代司法制度进行综合研究的文章,对刑部、大宗正府、御史台等中央司法机构,以及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路府州县官衙等地方司法机构,分别进行了考察。随后进行这一工作的是宫崎市定,他在20世纪50年代参加了时由安部健夫任组长的“《元典章》读书班”,并在《东方学报》的“元典章の研究”专号上发表了《宋元时代の法制と裁判机构——元典章成立の时代的·社会的背景》(《东方学报》第24号,1954年。中译本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8卷《法律制度》,中华书局,1992年)。文章在宋(金)—元这一长时段视角下对元代的司法体系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分析,指出元代主要承金制,与宋制则有相当远的距离。文章同时对元代司法机构的两大突出特点——圆署制与监察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陈恒昭(Paul Heng-chao)《蒙古统治下中国的法律传统》(Chinese Legal Tradition Under the Mongols:The Code of 1291 As Recon-structed,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一书对《至元新格》作了复原,进而对元代法制进行了综合研究。书中花费很大篇幅论述元代的司法机构与司法管辖,作者尤其关注到元代法律的职业化,认为元代官吏的法律训练以及民间法律知识的普及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东方学报》第66号,1994年。后收入《陈高华文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对元代各级司法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进行了详尽考察,是系统研究元代司法机构的集大成之作。此外,李明德《元代司法制度述略》(《法学研究》1995年第1期)亦对元代的司法机构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

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一大特色是不立大理寺,而并置大宗正府与刑部,其中大宗正府又源自大蒙古国时期的断事官即札鲁忽赤。田村实造很早就在《元朝札鲁忽赤考》(《桑原博士还历记念东洋史论丛》,弘文堂,1930年)一文中,对元代札鲁忽赤的名称、执掌、组织以及由札鲁忽赤演变出的大宗正府进行了研究。刘晓《元代大宗正府考述》(《内蒙古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对大宗正府的渊源与影响进行了分析,认为元代的大宗正府来源于蒙古旧制,又兼采汉制,体现了元代政治制度的二元性质。刘晓对元代的断事官亦有专门研究,其《元朝断事官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年第4期)对断事官在元朝各机构中的设置与职掌问题进行了更为系统的分析,进而对元朝统治下蒙汉官制相结合特点进行了探讨。赵文坦《元代的刑部和大宗正府》(《历史教学》1995年第8期)对元代刑部与大宗正府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与司法职责进行了考察,驳正了此前中国法制通史著作中的相关错误论述。

在帝制中国,司法体系在中央与地方层面的演进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图景,相对于中央官制体系很早就发展出大理寺(廷尉)、刑部等专门司法机关,地方司法机构一直没有从行政体系中分化出来,元代亦大体如此。李治安《元代政治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在有关元代路总管府、县官、巡检司、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的研究中,对其各自的司法职能都有详尽的论述。他主编的《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一书还就元代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司法权力分配进行了深入探讨。张金铣《元代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对元代行省及路、府、州、县各级行政机构的司法职责亦有相关论述。陈彩云在有关元代温州路的研究中,对路总管府的司法审判进行了考察(《元代温州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2011年)。此外,首领官作为负责具体事务的官员在司法中有着重要作用,许凡《元代的首领官》(《西北师大学报》1983年第2期)与大岛立子《元朝の首领官》(《明代史研究》第30号,2002年)都对此进行了探讨。许凡《元代吏制研究》(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是有关元代吏制的重要著作,书中对吏员在司法中作用与表现进行了考察。

除正式的司法审判外,元代在解决纠纷时还有民间调解机制,特别是社制的建立和社长的设置,在调解民间纠纷方面有着重要意义。中、日学者很早就关注了社与社长在纠纷解决中的职责问题,并有十分丰富的学术成果。日本学者方面,代表性论文如有高岩、松本善海《元代に於ける社制の创立》(《东方学报》第11卷第1号,1940年)、井之崎隆兴《元代社制の政治的考察》(《东洋史研究》第15卷第1号,1956年)、岡本敬二《元代の社制と乡村》(《历史教育》第13卷第9号,1965年)、太田弥一郎《元代社制の性格》(《集刊东洋学》第23号,1970年)、中岛乐章《元代社制の成立と展开》(《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29号,2001年)。中国学者方面,主要有杨讷《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仝晰纲《元代的村社制度》(《山东师大学报》1996年第6期)、胡兴东《元代“社”的职能考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


三、元代诉讼与审判制度研究


对元代的诉讼与审判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日本学者同样是先行者,除前引有高岩《元代の诉讼裁判制度の研究》、宫崎市定《宋元时代の法制と裁判机构——元典章成立の时代的·社会的背景》外,岩村忍《元典章刑部の研究——刑罚手续》(《东方学报》第24号,1954年)亦是这方面的力作。其中有高岩认为,元代在诉讼与审判中明确区分民事与刑事,这较唐、宋更为进步,这一观点对后来学者的研究有很大影响。前引陈高华《元朝的审判机构和审判程序》一文,可谓迄今为止有关元代诉讼与审判制度最为全面且深入的研究。该文详细考察了案件从告诉、审理到判决的各个环节,认为元代的审判程序与前代基本一致,但在一些具体环节又有差别,其制度设计总体上是严密的。文章同时还对元代审判制度的运行进行了考察,认为许多制度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元代司法实际上存在许多弊病,其集中表现是大量的冤假错案和案件的拖延不决。此外,吴海航《元代法文化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着重对元代的二元法文化进行了研究,重点对蒙古法的审判程序进行了考察。

元代司法中民事、刑事的分离为多数学者所认同,他们进而分别从民事或者刑事的角度研究元代的诉讼与审判制度。陈景良《元代民事诉讼与民事法规略论》(《法律史论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主要就元代的民事诉讼和民事法规进行论述,认为元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相比唐、宋有很大的进步,并对以后的明律产生了深远影响。杨淑红《元代有关民事司法制度及其实效》(《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7辑,澳亚周刊出版公司,2004年)对元代的民事司法制度及其实效予以探讨,对元代司法中的弊端,特别是稽迟和违错进行了分析。胡兴东近年在元代法律史研究领域用力颇勤,在《元代民事审判制度研究》(《民族研究》2003年第1期)和《元代刑事审判制度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2期)两文中,从审判机构、诉讼程序等方面对元代的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审判制度分别进行了研究。其《元代民事法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一书亦有关于元代民事审判制度的论述。此外,岩井茂树《元代行政诉讼与审判文书》(《东方学报》第85号,2010年)从《元典章》中的一则案牍“都省通例”入手,对元代行政审判过程进行了考察,其有关监察御史与路府州县官在行政诉讼中居于不同立场的观点颇具启发性。

元代司法运作中有一些特殊的制度措施,学者们也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究,首先是判例的适用。胡兴东《元代司法运作机制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6期)对元代司法运作中如何适用法律、判例及衡平救济进行判决进行了考察。他在《元代司法中判例适用问题研究》(《司法》第4辑,2009年)一文中,又着重分析了判例适用的前提、方式以及功能,认为元代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其有关元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的研究在《中国古代判例法运作机制研究:以元朝和清朝为比较的考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一书中有集中体现。吴海航《论元代判例的生成及其运用》(《法治研究》2014年第5期)考察了元代判例的生成背景,认为元代判例的生成与蒙古法传统渊源甚深,亦与元初法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而判例的运用在为元代提供了司法裁判的工具性手段的同时,也造成元代立法进程愈加迟滞的后果。

其次是元代的约会制度。对于约会制,有高岩《元代の司法制度特に约会制に就ぃて》(《史潮》第6卷第1号,1936年)与海老泽哲雄《约会に关する觉书》(载小竹文夫、冈本敬二编《元史刑法志の研究译注》,教育书籍,1962年)很早就予以关注。赵文坦《元代的诉讼管辖与约会制度》(载《中国史论集》,天津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142—155页)在对元代约会制的具体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考察后指出,约会制的实质是狱讼的多元管辖。杨德华、胡兴东《元代“约会”制度初探》(《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对约会制度产生的原因、适用范围、调整对象以及在元代的变迁、历史作用进行了综合论述,认为约会制度可以使不同权利主体间的纠纷得到恰当的解决,有利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的安全。吕志兴《元代“约会”审判制度与多民族国家的治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亦进行了相似的论述。


四、元代司法实践研究


对司法实践的重视是近年来“新法律史”的主要特征,而这一研究路径又建立在对司法档案的发掘和利用上。有关元代司法实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种文书资料:

一是黑水城文书。元代黑城文书的发现是20世纪元史学界的一件大事,其中包含的律令与词讼文书对元代司法研究有着重要意义,近年来相关成果不断涌现。王盼《由黑水城文书看亦集乃路民事纠纷的调解机制》(《西夏研究》2010年第2期)以黑城文书中的《麦足朵立只答站户案文卷》为中心,对元代亦集乃路民事纠纷的调解机制进行了考察。张斌《从黑城汉文书看元代地方社会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也对黑城文书中展现的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进行了分析,认为元代的亦集乃路存在正式纠纷解决系统与非正式纠纷解决系统之间的互动,即黄宗智意义上的“第三领域”。陈志英《〈元皇庆元年(公元1312年)十二月亦集乃路刑房文书〉初探》(《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年第5期)对皇庆元年十二月的一件刑房文书进行了考证,认为俄藏黑水城文献和中国藏黑水城文献中的两件杀夫案文书为同一案件,进而分析了诏赦在司法中的执行情况。侯爱梅《〈失林婚书案文卷〉初探》(《宁夏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通过对《失林婚书案文卷》的考释,分析了元代的司法文状和审判程序。张重艳《也火汝足立嵬地土案文卷初探》(《西夏学》第6辑,2010年)就元代站户两地入籍的情况以及案件长期未能得到审理的原因作了分析。苏力《黑城出土F116:W98号元代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1年第4期)围绕一件告拦状展开研究,进而对元代民事诉讼告拦的条件、程式等进行了探讨。张笑峰《元代亦集乃路诸案成因及处理初探——以黑水城出土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为中心》(《西夏学》2013年第2期)对黑水城出土词讼文书所见的案件种类和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亦集乃路总管府在处理盗贼、财物等案件上积极作为,由镇戍宗王统领诸军参与抓捕盗贼是元代地方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特别之处。

二是徽州文书。徽州文书中元代部分多为民间契约文书,其中有关民间纠纷解决的信息受到学者的重视。周绍泉《退契与元明的乡村裁判》(《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通过对元、明时期徽州文书中的退契进行考察,发现退契背后往往隐藏着民间纠纷和争讼,而在处理这些纷争时,元代的社长和明代的里长、老人有着惊人相似的作用。日本学者中岛乐章《明代乡村纠纷与秩序:以徽州文书为中心》(郭万平、高飞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同样关注到了元代徽州乡村社会中的纠纷处理,并对其与明代老人制之间的联系作了分析。

此外,元代传世文献以及石刻资料中也有许多司法案例,一些学者从具体案例入手,对相关的司法与社会问题进行了讨论。默书民《元代前期腹里地区的土地开发与田产争讼》(《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关注到元代腹里地区的田产争讼剧增的现象,指出这一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腹里地区农业经济的恢复程度和发展水平。党宝海《略论元代江南学田与地方社会——以碑刻上的学田诉讼案为中心》(《13、14世纪东アジア史料通信》第11号,2009年)对碑刻资料中所见的庆元、镇江两地学田案进行了研究,从中展现出江南地域社会中儒学、豪民、高官以及地方官府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郑鹏《官、民与法:元代判决离婚的制度与实践》(《古代文明》2015年第4期)通过《元典章》中的大量案例分析了元代的判决离婚制度及其实践情况,指出在具体的判决中,官府并不一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判离,有时会出于现实的考量断以“已婚为定”,体现出“法意”与“人情”的衡平。七野敏光《元初强奸犯杀害の一裁判案件について》(《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论集》第46号,2000年)对元初一例杀死强奸犯的案例进行了考察,进而在唐律到明律这一漫长的变化过程中,探讨了元代对这一案件的处置及其意义。大岛立子《从“继承”判例看法律的适用》(大岛立子编《宋至清代的法律与地域社会》,东洋文库,2006年)从元代“继承”案例入手,分析了宋—清这一长时段中法律适用的不同及其原因。她还在《元代的刑事案件与女性》(《中国女性史研究》第17号,2008年)一文中,对元代涉及女性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指出元代存在减轻女性罪行和负担的事例,但另一方面又常将女性置于家庭秩序与夫妻关系的儒家价值体系中理解。


五、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元代司法研究的主力是日本学者,他们就元代的司法机构、司法程序等问题作了系统的探讨,展现了元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图景。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内学者逐渐成为元代司法研究的主要力量,在日本学者的基础上将研究继续推进,尤其注重探讨蒙古统治下元代司法的独特性,对元代司法的评价也越来越理性和全面。此外,得益于黑城文书、徽州文书等新史料的发现和利用,学者们开始注意到制度背后的司法实践,这成为近年来的新动向。然而,无论在元史领域还是中国法律史领域,元代司法研究乃至整个元代法律史研究仍然属于薄弱环节,特别在以下三个方面有待于继续深入。

其一,长时段的视角。元代司法制度是在“蒙汉杂糅”的模式下建构起来的,主要为蒙古草原制度与金朝后期汉法制度的混合体,同时亦受到宋制的影响。因此,对元代司法制度的考察须置于长时段的视角下才能真正理解。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宋元明过渡说”的兴起,元代的意义被重新审视,司法也是考量这一时期历史变迁的重要方面。就现有成果来说,学者们更为重视蒙古旧俗对元代司法制度的影响,长时段视角下的考察则多有欠缺。

其二,对实践的重视。无论在中国古代史学界还是中国法律史学界,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多已由制度规定转向实际运作。现有的元代司法研究主要集中于制度考证,虽然已有部分学者关注到元代的司法实践,但无论其数量还是深度皆有所不足。当视角从制度转向实践场域,我们看到的就不再是官府依照国家法律对民众进行审判的单调景象,官、民间的互动,衙门内的司法运作,都以一种十分鲜活的面目呈现出来,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我们获得元代司法的真实图景。

其三,对社会的关注。瞿同祖很早就指出,法律与社会有着密切联系,只有在社会语境中才能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司法中所反映的亦绝不止法律实践本身,而是整个社会的深层图景。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司法是审视元代社会的绝佳观测点。现有元代司法研究主要关注官方的司法运作,对于司法中的民众基本是忽视的,对于司法秩序背后的社会图景亦少有论及。元代各种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和影响司法运作,不同地区间司法秩序的差异及其原因如何,皆是我们在元代司法研究中需要关注的问题。

总之,20世纪以来元代司法研究已经有较为丰富的学术积淀,且逐步走向深入,但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说,皆有进一步探讨的广阔空间。我们今后的方向,借用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在《“秩序问题”与明清江南社会》中所言,“不是从硬性的制度而是从模糊的、日常的常识、practice(实践)的角度研究秩序这样不可思议的问题”。(《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32期,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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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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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史研究动态》(京)2018年第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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