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路浚:左与右:五十步与百步之间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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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路浚  

我在前文中写道,与其比较东方中国与西方之间的文化优劣,不如对东方中国与西方的“国家” 、“社会” 与“人” 进行再认识、再批判。因为,我们这个民族的“国家” 、“社会” 与“人” 的“中枢神经” 是:社会主义是公有制,资本主义是私有制。

东方中国五百年的春秋战国,在天命神论堆积深厚的土壤上发现了一个争霸天下的国家,并且用以国家(皇权)为中心的政府——经济——政治三位一体化运行体制取代根据血缘确立父权的宗法制度攺造成国家机构和政治制度的基本体制。正是这个国家的发现,造就东方中国二千余年的新传统——“社会” 在中国是,国家与社会混沌的“一”; “人” 在中国,被“国家”( 皇帝)“规范” 着。所有制,自然也被“国家”“规范” 着。“国家”才是如来佛的掌心呢!?

在东方中国二千余年的新传统中,又构造出一个家族本位主义的“民间”。 在“民间”, 最小的社会构成要素是家(家族)而不是个人。家,成了中国人对人类社会进行思维的一个基本单位。即使对于家庭范围內那些本是独立存在的人、事、物,也往往冠之以“家” 字,如,家父、家母、家财、家业、家珍、家信、家丑等。 “家” 与“国” 又是相通的。“家” 被视作“国家” 之缩影,“国” 则成了“家” 之扩大。所谓“齐家、治国”, 历朝历代都程度不同地赋予“家” 以一定的立法、司法权,允许私定家规、家法,子孙严重不肖的甚至可以处死。至于国家法律要求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以“仁” 为中心的“礼、义、忠、恕、孝、悌”。

在东方中国二千余年的新传统中,所有制,就是国有——民有制。民有制,说到底,就是家有制。家有制,在历史上是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如,《唐律疏义》就规定:父母在,子女不许“别籍异财”。 历史上,中国家庭规模一般都比较大。累世同居,数代同堂,人口多以十进位计,高者可达百计。显然,这种家有制是一种准集体所有制,而不是个人所有制。也可以说,中国自有巢氏以降的几千年,根本不存在个人所有制与社会所有制。

我在前文中写道,十八、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在出发点与立足点是“人” 的基础上,意识形态之战旗被撕成两半。一半由资本主义者高举,另一半则由社会主义者高举!?而中国却是在出发点与立足点是“国家”且国家与社会是混沌的“一”的基础上,接过了西方意识形态之战旗,最终走上了一条既非“社”又非“资” 的社会国家主义的道路!?其根源之一是“公有制” 与“私有制” 在传统中国文化范畴与西方传统文化范畴是不同的。一句话,所有制在中国,是“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所有制在西方,是“社会” 与“个人”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

198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主办的《马克思主义研究(季刊)》第1期,发表了于光远先生的《马恩严格区分“公有” 与“社会所有”, 不应都译成“公有”—— 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一文。于光远先生认为,平常我们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公有”, 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却一直写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 也可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就是社会所有制。但是,在我国文献中不大使用社会所有制这个词,而笼统地使用“公有制”。 我国在翻译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时,对马恩使用的“社会所有” 与“公共所有” 这两个词常常译成“公有制” 而未加以区分,而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著中却是严格区分、从不混用的。于光远先生还考据了德国、英国、俄国等多个国家的《反杜林论》版本,发现他们对上述用词都是严格区分的,只有中译本一直把公有制和社会所有制混用。按照于光远先生的说法,使中国学者对“社会所有制” 这个名词引起注意的,是南斯拉夫的学者。华文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的《东方之子-大家丛书-于光远卷》一书中,收录了于光远先生写于1993年8月的《关于“社会所有制”》 一文。于光远先生在文中写道,由于中译本误译,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所有制的研究可以说一直是个空白,甚至到了今天,这个问题也还没有引起很多人的重视。这个说法是实事求是的。

早年,我接受这么一个观点,即“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总和”。 1988年,笫一次读到于光远先生的《马恩严格区分“公有” 与“社会所有”, 不应都译成“公有”—— 一个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性质的翻译问题》一文时,就想到原浙江省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佑成先生的《社会发展三形态》(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笫一版)一书。至少到1980年代中期,理论界对生产关系的理解局限于它的微观结构(对个别劳动的占有关系以及阶级关系),对于宏观结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以及个体同社会的关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实际上,生产关系的宏观结构是把握历史过程的一个重要支点,离开它就无法全面地把握社会发展过程。刘佑成先生的《社会发展三形态》一书正是以生产关系的宏观结构为理论基础的。沿着于光远、刘佑成等的思路前进,却发现了一个问题:

——与其说,由于中译本误译,以及理论界对生产关系的理解局限于它的微观结构(对个别劳动的占有关系以及阶级关系),对于宏观结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关系以及个体同社会的关系)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等等,引致我国所有制的研究种种“问题”, 不如说,所有制在中国,是“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所有制在西方,是“社会” 与“个人”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因此,从本本到本本解释不了在中国实际运行着的所有制!?况且,人们一直在误读西方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本,而一些在中国“发展” 了的社会主义的本本,不过是回到东方中国的传统并放大传统力量!?

正因为如此,我花了很大的精力思考对东方中国与西方的“国家” 、“社会” 与“人” 进行再认识、再批判的问题。

“所有制” 这个词,在我国古代文献中找不到,它是从国外著作中翻译过来的。所有制理论是从西方进口的理论。一直以来,我们用“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来解读西方的“社会” 与“个人”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这如同化学上的同分异构体,石墨对金刚。或者给西方的“社会所有” 、“个人所有” 涂上东方中国的“公有”、“私有” 的色彩。如,1903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笫46-48合刊中,发表了《中国之社会主义》一文。他写着:“社会主义者近百年来世界之特产也。括其最要之义,不过曰土地归公,资本归公,专以劳动力为百物价值之源泉,------中国井田制度正与近世之社会主义同一立足点”。 又如,孙中山在构造民生主的经济政策时,弃派别繁多的其他社会主义学说于一边,独独选择了倡导土地国有化的农业社会主义者亨利-乔治,并将其“土地国有” 的观点概括为“土地公有”。 他认为,“原夫土地公有,实为精确不磨之论,------,故亨利之学说,深合于社会主义之主张。而欲求生产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将土地收为公有,然后始可谋社会之永远幸福也” 。我们还可以在孙中山的“三民主主义” 论中找到他认为马克思的学说是颠倒因果本源不清的论断(《孙中山著,三民主义》,中国长安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实际上,今人所使用的“所有制”, 是一个多世纪以来,对西方所有制范畴的东方中国的改造或改型品。

在中国,固然不存在“社会所有” 、“个人所有” 的问题,但一直存在着“国家所有” 与“民间所有” 的矛盾。这一矛盾反映到史册上,就是关于“公田” 与“私田” 的论争。史籍中,“公田” 有时也叫官田、王田、皇田,“私田”, 有时也叫民田。《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毛传》就释为:“私,民田也”。 可见,“公” 表示国家,“私” 表示民。“公” 与“私” 之间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关系。

历史上,新莽(公元8-23年,历史上划分东汉、西汉的标志之一)干了一回收天下田为王田的事。章太炎曾说新莽此举,恢复了千载绝迹。其实呢,中国历史上,土地公有还是私有(民有)一直处于拉锯的状态。或者说私有(民有)制并未得到自由的发展。因为有一个“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在里头。

在“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中,既有冲突斗争的历史时期,又有协调合作的历史时期。相对而言,历史上的中国,作为矛盾双方之一的“国家” 一直是一个占优势地位的体系。所有制在中国,是“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的产儿,就隐含着,春秋战国之后,东方中国二千余年的新传统中,以国家(皇权)为中心的政府——经济——政治三位一体化运行体制,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

我们的历史从公有制走来!?或者说,国家所有始终统治民间所有。

这个结论,既考虑到“所有制是生产关系总和”、 生产关系的宏观结构是把握历史过程的一个重要支点,又考虑到东方中国与西方的“国家” 、“社会” 与“人” 的“差异”。

这样看来,社会主义等于公有制,资本主义等于私有制,无论按传统中国文化范畴还是按西方传统文化范畴来界定都不成立。

我在前面写合作化与粮食统购统销的文章时写道,20世纪50年代,放弃新民主主义,不是阶级斗争扩大化,对经济规模规律认识不足以及苏联斯大林模式影响等意识形态的陷井造成的;放弃新民主主义,是现代中国陷于复兴传统与实现工业化两难境地时作出的劳动与公有制能够达于宇宙统一的乌托邦的选择——也是传统中国数千年的以国家(皇权)为中心的政府——经济——政治三位一体化运行体制的惯性使然——以公有制为基础,走上社会国家主义。

对于我们这些亲历从“生产队” 到“包产到户” 转变 的农民来说,有两个直观的体会:

——一个呢,从“生产队” 到“包产到户” 转变,重要的不是从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农户家庭所有制。重要的是农业劳动组织方式从以人力为主的集体劳动转变为家庭劳动。我们知道,农业劳动组织方式与工业劳动组织方式在各方面形成鲜明的对比。机器应用固定的能源集中在同一厂房,共同使用,从而使劳动服从于固定的时刻表和等级权威。而农业劳动与一切等级权威不相干。土地是不可移动(机器是活动的)承载物。生物的自然机制有自己的节奏,尽管有时可以加速,但不会有根本的变动。空间和时间是农业劳动的两个重要约束条件。从效率着眼,在以人力主,手工工具为辅的历史时期,东方中国数千年的农业劳动最经济的方式应该是农户家庭劳动。也就是说,从“生产队” 到“包产到户” 转变,不是一个所有制的优与劣的问题,而是劳动组织方式的优与劣的问题。

——再一个呢,无论是“生产队” 还是“包产到户” 的农民,都被宏观的公有制束縛着。“潜规则” 与“血酬定律” 提出者吴思先生曾经当过“生产队” 的队长。他写大寨时这样写道(《我想重新解释历史》,吴思,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笫一版),大寨农民共80户人家,从物质激励角度说,人民公社体制与大包干大不相同。大包干你干多干少全是自已的,而在集体制中,你卖力刨80镐,自已才有1镐,偷懒少刨80镐,自己才损失1镐;只靠领导的道德感召力和行政的压力不能长期稳定地补足那79镐,于是,公社社员的生产能力、劳动热情一定会被大包干比下去。我想,吴思先生在这里“算计” 的还不是一个所有制的优与劣的问题,而是劳动组织方式的优与劣的问题。人民公社体制瓦解后,农村微观所有制无疑是家庭所有制。在这个家庭所有制中,的确如吴思先生所说,你干多干少全是自已的。在这个家庭所有制中,也具备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动力——唤起人们长久性的追求财产积累增殖与财产有效占用的內在动机。人们追求财产的有效占用,必然带来生产过程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趋于极大化,人们追求财产积累的增殖必然带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果真如此吗!?一个真实的农民、农业、农村告诉你一个真实的答案!?

三十年前,我们揭开了大寨的盖子,今天,小岗的盖子又被揭开了。我的想法是,公有制或私有制不是东方中国的阿基米德支点,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清除作为“国家” 与“民间” 这一个矛盾自我同一体产儿的国有——民有制所造成社会不平等的历史劣迹!?

201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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