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轩鸽:自由是税改的最高诉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6 次 更新时间:2012-06-03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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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  

如果说税改的最低诉求是人道,是说税改应该且必须“把纳税人当人看”,而且是把每个纳税人、所有纳税人当人看,最基础的是纳税人要自己把自己当人看的话,税改的最高诉求应是自由,要有助于使每个纳税人成为人。

要使每个纳税人成为人,就是要使每个纳税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涉税活动。不受外在强制而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涉税活动,也就是纳税人纳能够自由地进行涉税活动。

自由之所以成为税改的最高诉求,这是因为,一方面,自由是每一个纳税人达成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也就是说,唯有自由可以解放每个纳税人的个性。而每个纳税人个性的解放,是每个纳税人创造性潜能得到最大发挥的根本条件。没有每个纳税人个性的解放,每个纳税人的创造性潜能就不可能得到最大的发挥。这就提示我们,一切真正的税改,其实意味着有助于每个纳税人个性的不断解放,意味着能够不受外在强制而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涉税活动的纳税人的人数规模越来越大,甚至达到全体。反过来,真正的税改意味着,受外在强制而不能按照自己意志进行涉税活动的纳税人越来越少。自然,这种税改所追求的税制,也就越优良,越有助于增进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

另一方面,自由也是促进税改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这是因为,每个纳税人个性的解放、创造性潜能的发挥,无疑意味着一种税改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意味着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每个国民的福利总量。增进每个纳税人的福利总量,岂不就是增进全社会的福利总量,就是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因此,任何真正的税改,一定是有助于增进每个纳税人个性解放的税改,也就是有助于每个纳税人创造性潜能得到最大发挥的税改,也就是有助于增进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实现的税改。相反,一切无助于每个纳税人个性解放,无助于每个纳税人创造性潜能最大发挥的税改,不论其标榜的多么美好,都是无助于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增进的税改,都是伪税改,假税改。正是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给每个纳税人以最大的自由,应是一切真正的税改都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理想。税改就是要解放每个纳税人,激励激发每个纳税人可持续创获财富的主体精神和意识,为社会整体的繁荣与进步注入人性的活力。

税改要给每个纳税人自由,就是因为现实中的税制往往压抑束缚了纳税人的个性自由,使大多数纳税人被强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涉税活动。也就是说,由于现行税制的落后性,大多数纳税人的个性被束缚,创造性潜能被压抑,这种税制体现和反映的意志不是大多数或所有纳税人的税收意志,仅仅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税收意志。因此,这种税制反映和体现的也就只能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税收意志,自然,这种税制增进的也就只能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福利总量。无疑,这种税制伤害的将是大多数人的福利总量,也无助于整个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这种仅仅反映和体现个别人或少数人税收意志的现象,就是异化。纳税人异化现象是指,在纳税人被强制的情况下,由纳税人自己做出而又异于自己意志的行为。可见,与自由相反,异化越是严重,每个纳税人的个性越是受压抑,创造性潜能越是得不到最大发挥,自然也就越无助于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实现。因此,异化是最不人道的。那种税制异化越大,那种税制就越不人道,自然也就越缺乏公正,越是不平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说,一切真正的税改,不过是为了消减异化,为了最大限度地体现每个纳税人的涉税意志,力争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意志进行税改。这岂不意味着,一切违背大多数纳税人意志的税改,不但是不合法的,而且也是不人道不公正的。

但如细究,这种强制纳税人自己做出又异于自己意志的异化行为,根本说来,无非四种。第一种强制显然来自于税权。税权作为一个社会税收活动管理者拥有的迫使纳税人不得不遵从的强制力量,如果得不到绝大多数纳税人认同的话,最容易催生纳税人的涉税异化行为,强制纳税人自己做出又异于自己意志的异化行为。众所周知,一切权力都是一种强力,是一种仅仅为管理者拥有,迫使被管理者不得不服从的力量。但是反过来,一切强力并不等于权力,唯有被管理者认同的强力才是权力。权力通常由暴力强制和行政强制两种构成,前者是指军队、警察、监狱等国家专政的暴力工具,后者则是指提职、降薪等行政性强制力量。税权同样。这意味着,一种不拥有合法性的税权,注定是缺乏被管理者纳税人认同的税权,也就是民意基础不坚实不广泛的税权,也就是对纳税人异化最大的税权。自然,也就是束缚纳税人个性最大的税权,压抑纳税人创造性潜能最大的税权,也就是无助于使每个纳税人自我实现的税权,更是无助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税权。自然,在这种税权保障下的征纳税人之间,以及征税人之间、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分配也就不会公正平等。因此,一切税改,莫不是以消减税权异化为根本目标,莫不期待通过政治体制改革优化税权,致力于税权异化现象的消减。

第二种强制无异来自于经济强制。毫无疑问,拥有资本和财力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力,它可以迫使弱势群体违背自己的意志做出异于自己意志的行为。对此,马克思早有精辟的论述,他说:“生产力,一般财富等等,知识等等的创造,表现为从事劳动的个人本身的异化,他不是把他自己创造出来的东西当作他自己的财富的条件,而是当作他人财富和自己贫困的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非经济异化先于经济异化。经济异化起源于人身占有、人身依附等非经济强制和私有财产、资本等经济强制两种。

第三种强制来源于社会强制。也就是指一个纳税人违背自己税收意志而屈从社会税收意志的行为,是自己所进行的不是按照自己税收意志的属于自己的行为,也就是屈从社会税收意志的属于社会的税收行为。具体说,也就是违己而屈从群众税收意志、集体税收意志、他人税收意志的行为。无疑,这种社会异化同样会束缚每个纳税人的个性,压抑每个纳税人的创造性潜能,无助于每个纳税人福利总量的增进,也无助于全社会福利总量的增进。自然也就是税改应该消减的异化现象。

当然,或许还有第四种强制,也就是来自宗教的强制。宗教的税收异化意味着,束缚每个纳税人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潜能发挥的因素是神灵。也就是每个纳税人是按照所谓神灵的税收意志来参与税收活动的行为,也就是按照神、魔、鬼、精灵、灵魂等一切超自然存在的税收意志来参与税收活动的行为。

可见,就积极方面而言,一切真正的税改,应该致力于束缚每个纳税人个性发展的解放、创造性潜能的发挥。就消极方面而言,一切真正的税改,应该致力于消减现行税制存在的异化现象,诸如税制的政治异化、经济异化、社会异化以及宗教异化。

消减税制的政治异化,主要途径在于期待实质性政治体制改革的启动,尽快建立和完善民主宪政制。税制经济异化现象的消减途径在于,如何消除人身占有、消除人身依附和消除私有制的经济基础。税制社会异化现象的消减途径,一方面在于如何创造法治、民主、人权的社会,另一方面在于如何培养热烈追求自我实现的纳税人。税制宗教异化现象的消减途径,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弃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具体说,一方面在于发展科学,另一方面在于消减自然苦难和社会苦难(经济异化、政治异化、社会异化)的社会根源。

然而,自由虽是税改的最高诉求或原则,但却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诉求。税改最重要最根本的诉求当是公正,当是如何通过税改,建立更为根本的税制。这是因为,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税收治理和税改一样,追求公正目标,当是永远不变的根本主题。

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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