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食品安全须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4 次 更新时间:2012-05-16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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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  

近期“皮革奶”、“毒胶囊”、“镉大米”、“双酚A奶瓶”等食品安全事件,再次把食品安全问题推到风口浪尖。我们在反思食品安全事情中发现,“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食品安全规制中各主体(食品供给者、监管者、消费者、社会组织、媒体等)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亟需引起政界、学界的重视。

食品安全规制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其一,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以品种监管为辅,环节监管为主”,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权以生产、流通、消费、初级农产品来划分,分别由质监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总局、农业部以及商务部等多个部门构成,卫生部负责综合协调。多部门综合监管体制面临最大的困境是沟通协调与信息共享,而建立监管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既可以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也可以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其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我国缺乏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制度,食品安全信息不能及时在企业、消费者、政府监管机构之间低成本、高效率的流动、共享,食品企业产品的安全信息不易被监管者获得,或者信息获得的成本太高。监管者与食品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致使食品企业的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或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就促使他们进行投机、短期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比如,在“地沟油”事件中,“地沟油”生产过程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上游方面有各种废弃垃圾、中游有“地沟油”生产企业、下游有“地沟油”消费餐馆,监管机构只要获悉“地沟油”产业链中的一个环节、主体的违法信息,都可能对“地沟油”实施有效监管,可惜监管机构往往处于信息被动地位。

其三,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著名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在《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中提出“逆向选择”理论,认为当产品的卖方对产品质量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时,就会导致出售低质产品的情况,从而使低质量产品驱逐高质量商品。因为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可能选择价格低的食品而舍弃高价的食品,作为食品企业它要提供高质量的安全食品,就必须付出更高的生产成本,而市场的“逆向选择”不能给合法企业的成本补偿,最终会影响整个食品行业的集体“道德风险”。典型的如“三鹿事件”中的“三聚氰胺”,如果企业不添加“三聚氰胺”,就必须付出更高的成本才能保证牛奶中的蛋白质含量,而市场价格是相对稳定的,消费者不会对增加成本买单,结果企业只有集体选择非法添加,这是食品行业中“信息不对称”的恶劣影响。

食品是一种“经验性消费品”,对于食品消费者来说,食品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他们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不可能在购买食品时收集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并且,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的消费者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还有食品安全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假如需要消费者自我鉴别,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诉讼,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食品安全的举证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导致消费者放弃诉讼和诉讼不能。

  

破解食品安全规制“信息不对称”的出路

  

其一,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监管机构、社会组织、消费者等主体掌握食品安全的数据、信息,必须建立食品企业、食品供给者的信息公开机制,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主体、披露原则、披露要求和披露渠道等制度。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搭建食品安全信息交换平台,形成中央、地方、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机制,并逐步将信息公开机制法治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其二,健全食品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制度,才能激励食品企业对自己信誉、声誉和信用的重视。所以,确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构的选择、评价指标的确定、评价等级的划分、评价方法的确定和评价结果的交流等制度,建立对失信企业的信用奖惩制度,特别是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制度。食品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发挥信用评价机制的导向作用,从根本上激活食品企业的守信行为。比如上海市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对不同的等级给与公布,通过社会信用、信誉机制来遏制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机会主义倾向,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三,强化第三方的参与评估机制。食品相关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食品企业协会、食品质量检测检验机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构、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等)独立于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之外,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民间性、专业性和权威性。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立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以及食品安全权威信息的发布,发挥媒体对食品安全宣传、报道、揭露、监督作用(如“三鹿事件”中媒体就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培育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第三方力量,避免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其四,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机制。政府应尽量提供充分、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以克服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在食品消费维权、诉讼方面的能力。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可探索食品安全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安排,延长食品安全纠纷的诉讼时效,提高食品企业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维权“有利可图”。同时,积极试点食品安全纠纷解决的公益诉讼方式,根本解决消费者个体在食品纠纷诉讼中的信息弱势、成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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