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龙洪:我们到底是什么“民”:由“多民中国”向“公民中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5 次 更新时间:2011-08-1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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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龙洪  

现今中国,对中国人的称谓非常之多,诸如臣民、国民、人民、群众、百姓、公民等等称谓常常见于各种报刊、杂志、文学作品、学术文章、政府报告,以及日常的大众话语之中。

如此之多的称谓共存的状态,让人惊叹:这是一个“多民”的时代,中国人竟然有如此之多的头衔!这是一个断裂的时代,传统、近代、现代、后现代话语并存。而让人感叹之余,难免会让人深思,如此多的称谓并存到底有什么蕴含,反映了一个什么样的中国状况,为什么会如此,而下一步中国人的走向又是如何等诸多问题。

如此之多的称谓共存可谓中国奇观,而每一种称谓又有其独特的指代。诸如臣民是君主统治下的人民,指代传统封建国家中,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只有义务没有实质上的权利,而屈从于国家权力和君主的人。国民指代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1而人民在中国又有特殊的政治内涵,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指代阶级社会中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起积极推动作用的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和个人。 2群众则泛指人民大众,包括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劳动群众,并通常与“人民”一词并用称人民群众,主要指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它是人民的主体,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的进步力量。 3是一切对历史起推动作用的人的总称。 4而百姓则是古老的概念,一个从古代的与黎民对称的百官,延伸到包含起初无姓的平民、庶民、小民的概念。 5而公民则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现代的概念,在中国的语境中指代具有某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6

单从臣民、国民、人民、群众、百姓、公民等概念上来看,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而且这些概念之间显然互有交叉,语义不甚明了,以至于有时都不知道用哪个概念为好,在不同场合的运用也比较混乱。诸如国民和公民的概念之间有交叉,都是指有一国国籍的人,有观点认为一些国家国民和公民大致等同,但是国民并不代表是公民,国民和公民之间又权利差别,而公民更强调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再如群众、人民、国民、公民之间的关系,到今天该如何分辨,依旧是一个难题,以致于各种概念在现今中国存在混用的状态,似乎看起来混乱不堪。

而多种“民”概念混乱现象的背后却蕴含了更深刻的现实困境,需要去挖掘这些概念在今天的日常话语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运用。

比如,作为传统概念的臣民和百姓的概念在今天几乎消逝,怎么会在现代国家中仍然有臣民的称谓呢,似乎让人难以理解。但这消逝也许仅仅是纸面上、话语层面的消失,这不代表实质层面上臣民和百姓的消失。

正是因为在现实层面,中国还存在非常众多的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只有义务,无权利意识,没有实质上的权利,而屈从于国家权力的人群,实质上与传统封建国家中的臣民无异,而且常常看到中国的边缘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向国家提出诉求的时候,以“下跪”、哀求“青天大老爷”的形式出现,正是说明中国的现实中的臣民远没有消失,臣民心态依旧残存。

而百姓指代传统中国平民、庶民、小民的概念,至今依旧运用广泛。传统中国君主行仁政、施民本的观念深入人心,以致于众多的人以“老百姓”之名期待中央、官员重民、爱民、亲民的心态依旧很盛。

而人民和群众的概念在共和国时代是政治的概念,而随着中国意识形态话语的不断消解,这些概念也从阶级话语向日常话语变迁,虽然没有在共和国早期用得那么频繁,但是作为一些人对“毛时代”的历史记忆,这些概念现在仍然经常出现,像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群众方法等等话语仍然常常会出现在官方和民间的话语之中。而对群众概念的倡导也正是对当今政府的不重视民意,不重视民情等作法的不满,而希望政府重拾昔日的群众路线,重视群众观点的作法。

而对于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在清末以来,国民的概念占据主导地位,中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中使用“国民” 一词代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195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用 “公民” 取代了 “国民”,而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才正式开始取代国民的概念。

而国民和公民概念之间的“争夺”的背后则反映了中国在不同时期的主要任务的不同,清末到共和国成立期间,中国的最重要的任务是建国,因此,国民的概念也是为了建构更深的国家认同,国民自然超过以权利为主体的公民概念。而新中国成立后,建国的任务已然完成,国民概念原先建构国家认同的重要性下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不断增强,权利的话语开始兴起。

但是中国公民的概念与西方社会中公民的概念有所不同,在公民概念中最重要的权利维度,中国传统文化中与英美国家的传统有非常大的不同。在英美传统中,权利是指自然权利,是由上帝赋予的而不是国家赋予的。而在中国,权利往往被理解为是由国家认可的、旨在增强国家统一和繁荣的手段,而非由自然赋予的旨在对抗国家干预的保护机制。 7而且在西方rights只要越出法律领域,很容易转化为权力和利益的主体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而在中国,合法的权利和正当的利益应该是符合儒家伦常的权力和利益,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清末,康有为仍将符合春秋大义的权力和利益称为“权利”。既然正当性一开始就是来源于道德,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和利益便很难和普遍的正当性对位。 8

而中国现今的公民观念更大程度上是基于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且在中国的宪法条款中也拥有非常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只要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作为公民那自然就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这依旧显示了如裴宜理所说的“中国人的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

而且现实中中国公民的权利与宪法所规定的权利有巨大的差距,宪法条款和现实的差距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张力,尽管中国人素来并没有太多的自然权利意识,但是仅仅依靠宪法条款就可以形成某种对抗的依据,而且越来越多的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权利意识变得更加强烈,使得公民话语变得更加“流行”,运用更加频繁。

从现实中来看,开始有更多的公民“抬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条款来争取相应的公民权利,反抗对公民权利的损害行为,诸如孙志刚事件中,有人以公民的名誉提出的违宪审查,这类方式即使是最终的效果不佳,这也是合宜的一种争取方式和抗争的方式,体现了公民话语的变迁。

因此,从现实中不同“民”概念的运用,一方面,可以看出,现在中国是一个“断裂”的社会,使得传统、近代、现代的话语并存,既有传统的臣民、百姓,又有近代的国民、人民、群众,也有现代的公民。另一方面,可以发现这些概念使用的背后是不同主体的基于不同诉求的选择的不同。当一些群体怀念“毛时代”的群众路线、干群关系时,这些人会使用群众概念;当一些人希望国家、官员更加重视民生、民本时,这些人会使用百姓、人民的概念;当一些人对权利有诉求,需要与政府对抗,需要援引宪法中的权利条款时,则会运用公民概念。

因此,不能简单从不同概念的使用上判断这些概念使用者以及所代表的主体的状况,反而有时候使用某种概念是一种策略。

但是事实上这些概念本身也切实反映了现实中国的不同人群的状况和变化,中国既存在大量的拥有臣民、百姓心态的人群,也存在大量的持有群众、人民心态的群体,同样希望拥有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公民心态也在不断增长。

而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公民理应取代传统的臣民,取代蕴含政治意义的人民、群众等概念,成为一个现代国家的真正主体,成为中国人所拥有的最重要的身份,成为拥有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公民权利的主体。从而建构起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构建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保证公民权利的均等化;而公民构成国家的力量,推动国家的发展,使得国家变得更加强大。

而这种现代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良性关系,就可能是现今“断裂中国”和“多民中国”的未来走向,从而最终走向“公民中国”。

注释:

1、李浩培,王贵国 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学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第248页.

2、肖蔚云,姜明安 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363页.

3、许征帆 主编.马克思主义辞典.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第1281-1282页.

4、金炳华 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第350页.

5、参照:施丁,沈志华 主编.资治通鉴大辞典·上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第330页.

6、肖蔚云,姜明安 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第146页.

7、裴宜理,论中国人的权利意识

8、金观涛、刘青峰,观念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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