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初:法律与人格——“法律文化”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52 次 更新时间:2010-05-30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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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初  

读汉人史料,睹汉人风骨,往往有令人扼腕长叹、无脸面对先贤之感。

《汉书》有《张释之传》一章,记载当时廷尉(掌刑狱、为九卿之一,相当于当今的大法官)张释一事:

汉文帝(刘恒)出行途径渭桥,有一个人从桥下走,惊吓了御马。随行侍卫逮捕了他,交给廷尉张释处置。人犯告诉张释,听说御跸经过,预先躲到桥下,等了很久,以为车骑已经过去了,才出来,没想到刚出来,正好给碰上,惊了御马。张释断此人“犯跸,当罚金”,报告文帝。文帝大怒,说这个人吓了我的马,好在马性温顺,否则岂不要伤我!而你却只罚金了事,要求重判。

张释说,如果当时皇上的侍卫捕杀了也就捕杀了,但既然已经交给我这个廷尉,就得按法办事。《汉书》记载张释之的话,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措)其手足?”且“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更重之,是法不信与民也。”张释之把文帝的命令给顶了回去。

文帝想了想,还是张释有理,且有褒奖,说“廷尉当如是也!”

“廷尉,天下之平也”,这句话,翻译成白话,就是说,法官乃天下之准绳,偏斜不得,否则天下就会倾覆。这样的话对于我们的法律人物而言,大约是常识了。在法官大人的尊座背后,也是悬着宝剑、天平两样法器的。但似乎那天平并非用来权衡轻重、准绳天下,而是支撑那权力之剑的托架。这大约算是法律精神的丧失吧?

“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大约也是中国法律精神的内核,所谓法治,不就是说法律不仅制约百姓,也制约当权者,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不得偏私、不能凌驾、不准违背。而然当今的执法者,却任意践踏法律,以法律为治民之工具、之武器,而忘记了“公共”这个法律内核,是汉代政治水平都无达到了。还谈什么进步、说什么文明?!

目今的中国法律界,却每每以无法治即无人格替自己辩护,弄得国无国格、官无官格、法官、律师均无一点法律人的尊严,举国上下几为犬儒所占,奴才满地走。但回看汉家历史,所谓君主专制时代,皇帝有擅杀之权,而臣民无自保之道;司法无独立之制,官吏可任意废置。远非我们所说的法治社会,但那些法官们、那些循吏们,却并不因为无制度保障而稍失尊严,自侮人格。法律能准行天下,靠的不是严格的制度,乃是那种汉家风骨,那种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的人格魅力。越是制度不足处,越需要这种人格力量的替代,这也许就是中国文化在汉时能熠熠生辉、泽被后世的原因。

试看汉代那批循吏们的作为,其人格之张扬,即使历久千年,还令人心仪不已。

汉宣帝前后,霍光位高权重,行废立之事(先是昭帝死,霍光迎立昌邑王刘贺为帝,旋即废之,更立宣帝刘恒),可谓权倾一时。但一个六百石的御史严延年,却敢于“劾奏霍光擅废立,亡人臣礼,不道”。奏折上去了,虽被霍光强行压下,但“朝廷肃焉敬惮”。宣帝时的丞相魏相,由御史大夫升迁,其婢女有过,被绞死。京兆尹赵广汉得报,亲自率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丞相夫人跪在庭下受审,丞相莫敢多言。这是何等胆识、何等勇气!

此汉家风骨,汉家气节也。而中华文明也是靠着这点风骨与气节,靠着这种磅礴人格的力量,存续至今。否则早该是为俘为奴了。

汉族人自称中华民族之主体,但我们能不辱“汉人”、“汉子”这个称号吗?空余汉族血脉,却全失汉家风骨,只能算汉人面孔而已,自称汉奴、自称中原蛮,也许差强人意罢。

此风骨的丧失,岂汉族人受他族奴役而失?抑或汉族人种族变异而来?不得而知。反正是已经成为绝响,中土不复见之久矣。每读书至此,除了扼腕长叹外,便只好做“望洋兴叹”了。

确乎也只能做“望洋兴叹”了。这样的人格,也唯有在洋人世界中可以找到。尽管西方的法治社会也是一个漫长的抗争过程,现代文明也只是“现代”社会的文明;宪法保障公民权利也是晚近以来的事,权力对法律的破坏、执法者违法现象同样存在。但这种执法违法现象必然引起公民们的反抗,而为了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这种“反抗”,就凝结在西方社会法治化过程之中。

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的名著《为权利而斗争》曾历数这个反抗传统,其中一个例子,虽是出自小说,但读来令人震撼不已。耶林引Henrich Von Kleistin 小说中有一个主人公Michael Kohlhaas的话,为权利抗争做注。那位主人公本应得到的权利却被侵害,法官曲解法律,不予保护;君主左袒被告,不张正义。他悲愤之极,怒而宣言:“禁止法律保护吾身,酒肆驱逐吾身与野蛮人之中,他是将棍子交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于是愤然而其,挥起长剑,直指法官君主。

法学家耶林认为,这种行为,不仅是报复,乃是基于正义的行动。正如那个主人公所说:“余当为自己目前所受之侮辱,恢复名誉。并为同胞将来所受的伤害,要求保护。这是余之义务。”

这个正义,就是我一再阐述过的最后的正义、自然正义。

凡属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就是被从文明社会放逐;剥夺公民的法律保护,就是对法律的破坏; 对文明社会之亵渎,就是将剥夺者放逐到野蛮人的境地。“他是将棍子给我,叫我自己保护自己”,他也是将审判的权柄交给你,由你做自己的审判者。

在耶林看来,权利不是写在纸上的,也不仅是利益,权利就是名誉,就是人格,是一个人作为文明人的资格证书。而这个证书不是君主的恩赐,需要自己的争取,人格从来就是自己奋争的结果。

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由这危险,母子之间就发生了亲密情感。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同样,人民流血所获得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以上文字抄自民国著名政治学家萨孟武先生的《西游记与中国古代政治》,在这本随笔式的小书中,萨孟武先生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认为权利即名誉,权利即人格。同时对国人的忍让、屈从提出警告:

对于不法行为而作勇敢的斗争,这是法律能够发挥效用的条件。故凡劝告被害人忍受损害,无异于劝告被害人听人破坏法律。不法行为遇到权利人的坚决反抗,往往会因之中止。耶林说过,勿为不法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尤为可贵。

中国法治之不能达成,难道责任仅仅在当权者?那种奴性人格,岂不是其帮凶与土壤?

没有人格尊严的张扬,就不会有法治社会的降临。

2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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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jiang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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