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柱:评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37 次 更新时间:2022-01-11 00:31:42

进入专题: 民族主义   全球正义   民族责任   民族认同   世界主义  

高景柱  

  

   【摘要】:全球正义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全球正义理论的很多内容,尤其是它所秉承的世界主义理念,引起了不少民族主义者的异议。民族主义者主要从三个方面批判了全球正义理论,即全球正义理论削弱了民族自决、民族责任和民族认同。事实上,民族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判在不少方面是值得商榷的,全球正义理论能够容纳民族主义的批判,为民族主义提供了一种约束边界。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民族主义缺乏内在价值,同时,民族主义者所强调的特殊义务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民族主义;全球正义;民族责任  民族认同;世界主义

  

   全球正义(global justice)理论是当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的一种重要理论,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很多著作、论文、学术会议和大学课程都在关注它,一方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因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全球贫困和全球不平等问题的日益加剧。人类社会目前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创造了巨额的财富,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全球贫困以及全球不平等的状况非但没有缩小,反而在逐渐扩大,很多学者试图通过全球正义理论来缓解全球贫困和不平等的状况;另一方面,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查尔斯·贝兹(Charles R. Beitz)和涛慕思·博格(Thomas Pogge)等一大批学者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罗尔斯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主要将民族国家视为正义的适用范围,贝兹和博格等世界主义者恰恰持有不同的立场,他们强调人们在思考正义的适用范围时,必须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并在坚守世界主义理念的基础上开始将罗尔斯式的契约主义方法用于分析全球问题,对罗尔斯也抱有同样的期待。[1]虽然罗尔斯在1993年发表的《万民法》一文以及1999年出版的同名专著中秉承了其在建构国内正义理论时所使用的契约主义方法,阐发了一种名曰“作为现实的乌托邦”的国际正义理论,但是罗尔斯对世界主义理念以及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2]非但没有满足世界主义者的期待,反而令一些世界主义者大失所望。正是罗尔斯国际正义理论中的不足之处激发了贝兹和博格等世界主义者进一步思考国际正义理论,世界主义者通过批判和发展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提出了各自的全球正义理论,这也促使了全球正义理论成为一种非常具有影响力的理论。

   然而,由于全球正义理论秉承世界主义的理念,将“个人”视为道德关怀的终极对象,认为从分配正义的视角来看,不管个人的“身份”如何,都有资格获得平等的关心与尊重,不应该因身份的差异而受到区别对待,这挑战了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对“身份”的重视,因此,它面临着不少批判,[3]尤其是源自富裕国家之人的大量批判。其中一种重要的批判是诉诸于“民族身份”(nationality)的批判,即从“民族主义”立场出发对全球正义理论进行批判。正如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曾言,“如果对全球正义的反对意见仅仅是由自利观念所激发的,那么它也不会带来道德上或哲学上的困惑,尽管这些反对意见有着显而易见的实践上的、政治上的重要性。然而,一些反对意见经常以规范性的术语来表达,并诉诸于对人们负有吸引力的道德理念来捍卫自己。”[4]民族主义就属于当代社会中一种极具吸引力和影响力的观念,全球正义理论也就不得不回应源自它的严厉批判,否则其就难以获得人们的认可。民族主义认可一种“偏袒”(partiality)的视角,即优先关照本民族成员的利益和需要,这与全球正义理论所持有的一种“不偏不倚”(impartiality)的视角之间,显而易见存在一种张力。伴随着全球正义理论的兴起,在西方学术界,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间的论争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国内学术界鲜有关注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争,科克-肖·谭(Kok-Chor Tan)和吉莉安·布洛克(Gillian Brock)的研究较具代表性。谭主要从民族自决等角度探讨了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争,认为民族主义者所提出的民族自决理据并不能成为反对全球正义的理由,倘若民族主义者要想使其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完全合法化的话,他们必须要积极地追求全球平等;[5]布洛克分别回应了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和米勒这两位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之代表人物对全球分配正义理论的批判,认为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一个致命弱点是它并没有澄清人们对同胞和非同胞分别负有哪些义务,有时其立场是前后颠倒的,倘若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要想成为一种道德上可以获得辩护的理念,它必须厘清上述问题。[6]虽然谭和布洛克的研究确实能够为我们在研究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争时提供非常有益的借鉴,但是谭忽视了一些民族主义者从民族认同的角度对全球正义理论进行的反驳,布洛克的研究混淆了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的批判,爱国主义在反驳全球正义理论主要诉诸于“公民身份”的重要性。鉴于上述分析,民族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提出了哪些重要的批判以及全球正义理论能否容纳民族主义的批判将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就具体的论述思路而言,本文将在简要概括民族主义和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探讨民族主义对全球正义理论的三种有代表性的批判,最后分析全球正义理论是否能够容纳源自民族主义的批判。

   一、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的基本理念

   在具体分析民族主义与全球正义之争之前时,我们需要首先明晰什么是民族主义?什么是全球正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思考世界的一种方法,民族主义“强调民族在解释历史发展和分析当代政治中的重要性,并且明确宣称‘民族特性’是人类划分的主导性因素。习惯上,民族主义主张所有的人都应属于一个并且只属于一个民族,它是他们身份和忠诚的主要焦点。这就是说,人们在作为任何比较狭隘或者比较宽泛,或者是相互交叉的组织的成员时,都首先应把自己看成是民族的一分子。”[7]民族主义是一种负有影响力的意识形态,有着各种各样的类型,其中一种重要的类型学的分析是将民族主义分为“公民民族主义”(civic nationalism)和“族裔民族主义”(ethnic nationalism),比如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和罗伯特·法恩(Robert Fine)等人就认可这种分类方法。麦考密克认为公民民族主义“建立在认同感的基础上,属于那些共享公民机制的人,他们被共同的诉求联系在一起,这种诉求被于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称为‘宪法的爱国主义’。公民民族主义认为,民族是开放的,所有认可公民机制的人都可以自愿加入。”而族裔民族主义“强调由历史,甚至是基因决定共同体的自决,这种共同体具有文化上和渊源上的归属感。”[8]公民民族主义强调公民机制的重要性,强调以某些宪法原则来感召人们,就此而言,公民民族主义是开放的,而族裔民族主义主要通过族裔、宗教、文化或语言等因素来感召人们,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等因素往往与一个人的出生地有密切的关系,是几乎难以被改变的,就此而言,族裔民族主义具有封闭性。

   我们应当如何评判民族主义呢?一般说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方对民族主义进行严厉指控,另一方为民族主义进行辩护。前者以埃里·凯杜里(Elie Kedourie)和迈克尔·弗里登(Michael Freeden)等人的观点为代表,后者以安东尼·史密斯(Anthony Smith)的观点为代表。作为政治上的保守派,凯杜里曾对民族主义进行了严厉的批判,认为那些曾将民族主义视为世界上的弱势群体为争取自治和自由所做的理性的、自觉的尝试的观念显然是错误的,相反,民族主义是一种非理性的、狭隘的、仇恨的和破坏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首先产生于欧洲,是完全由欧洲出口到其他地区的,而且也是其最危险的出口物。民族主义并不是自由的或理性的,相反,它是非自由的和狂热的。[9]弗里登认为民族主义只是一种附着于狭隘政治概念的意识形态,并不能解决分配正义和资源分配等主要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史密斯曾回应了凯杜里和弗里登等人对民族主义的上述批判,认为虽然他们对民族主义的诘难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们只考虑到了民族主义的部分面貌。在史密斯看来,对上述批判有两种回应:“第一种回应是说明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信仰体系——它的概念比批评者所说的更为丰富,即使它在哲学的关联上无法与其他‘主流’意识形态相比。第二种回应是论证民族主义不仅可以被视为一种信仰体系,而且可以被视为一种文化形式和宗教样式。这使得它与‘主流’政治意识形态有很大的不同,并且这就能很大程度地避免在纯粹政治意识形态的原则和影响方面对民族主义的批评。”[10]史密斯并不同意凯杜里等人对民族主义的诘难,认为民族主义所包含的民族自治、民族统一和民族认同等三个基本的理想在国家的发展中会起到很多积极的作用。

   实际上,民族主义是一种复杂的意识形态,凯杜里和史密斯分别看到了民族主义的不同面向,民族主义在历史上扮演了不同的角色,一方面,它确实曾经是一种负有侵略性的意识形态,是一种非理性的力量,为一些国家的对外侵略和征服服务,带来了奴役与灾难。这种民族主义往往被称为极端民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在历史上已经导致了对很多人的大屠杀、种族清洗和迫害,这也使得民族主义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一个贬义词,与爱国主义大体上所具有的正面形象——但是人们有时也会对其进行负面的评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另一方面,民族主义除了具有侵略性的一面以外,还有温和性的一面,也就是说,我们既不能忽视民族主义在促进民族独立和民族统一的过程中所扮演的积极角色,也不能忽视民族主义在某些国家中所扮演的构建一个新民族的任务,同时,并不是所有的民族主义在道德上和实践上都是令人反感的。民族主义既有可能是和平的和有益的,也有可能是侵略性的和破坏性的。自二战后,为了规训自身的非自由的以及扩张性的成分,民族主义吸收了自由主义的一些要素,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并不像人们曾经通常认为的那样是相互对立的,而是可以相互“融合的”,融合的结果就是形成了我们将要重点提及的一种在当代社会非常具有影响力的奠基于自由主义原则之上的民族主义,即塔米尔和米勒等人推崇的“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依塔米尔之见,“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原则基础是这样的观念:所有的民族均应该享受平等的权利,而事实上它的普遍结构来自位于其核心的个体权利的理论。如果民族权利建立在个体赋予其民族成员身份的价值的基础上,那么,所有的民族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11]根据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基本立场,对民族主义能够恰当地追求的理想以及实现这些理想的手段而言,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约束边界。

   全球正义理论也是一种复杂的理论,其中一种在当代政治哲学界负有影响力的全球正义理论采取了“世界主义”的研究视角,这也是引起很多民族主义者不满的地方。博格认为虽然世界主义的种类众多,但是所有的世界主义立场都包含如下三个要素:“第一,个人主义:关怀的终极单位是人或个人,而不是家庭,部落,种族的、文化的或宗教性的共同体、民族或国家。……第二,普遍性(universality):作为终极关怀单位的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第三,普适性(generality):终极关怀单位的所有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这种观点在全球范围内都是适用的。”[12]虽然贝兹、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和玛莎·努斯鲍姆(Martha C. Nussbaum)等人也对世界主义理念进行了探讨,但是博格对世界主义的阐述大致能够概括当代世界主义的基本理念,即个人主义、普遍性和普适性,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世界主义的立场与民族主义的立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全球正义理论除了以世界主义为研究视角以外,还有三种重要的分析路径,即以彼得·辛格(Peter Singer)等人为代表的全球正义的功利主义分析路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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