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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马克斯·韦伯针对社会科学研究提出了“价值中立”的原则,试图借此维系它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特定身份。不过,由于受到西方主流学界二元对立架构的误导,他却把事实与价值截然割裂开来,强调科学家的价值评判与对事实的理解是无法并存的。这个悖论导致了他及其支持者很难解答一个关键的问题:在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以及对象都充满了“价值负载”的情况下,主体如何才能在学术研究中克制自己的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遵守价值中立的原则揭示对象的本来面目,获得关于社会事实的真理知识呢?韦伯的反对者也正是依据这个悖论,才认为价值中立的要求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觉,甚至本身就构成了某种逻辑矛盾。只有打破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对立架构,抓住“需要”将两者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才有可能走出国内外学术界深陷其中的这座理论迷宫:首先,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依据自己的需要,赋予各种存在的事实以这样那样的价值意义;因此,以需要为中介完全可以从事实推出价值。其次,人们的需要可以分成“认知需要(好奇心或求知欲)”与“非认知(实利、道德、炫美、信仰)需要”两大类,从而让各种事实以及相关的知识分别具有“认知价值”与“非认知价值”。就此而言,所谓的价值中立只是要求社会科学对于非认知价值保持中立(不去评判或诉求对象的任何非认知价值),却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它们对于认知价值同样保持中立。事实上,尽管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以及对象都具有丰富的非认知价值负载,但主体只要愿意将自己的非认知需要悬置起来,就能纯粹基于认知需要揭示社会生活的真相,获得具有“真值”的正确知识,让社会科学成为一门与自然科学相似的严格科学。就此而言,对于社会科学研究来说,保持非认知价值中立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自从一个世纪前马克斯·韦伯(Max Weber,1864-1920)提出了“价值中立”的原则后,[①] 社会科学研究是否能够通过贯彻这一原则维系自己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身份,就成为学术界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不过,正反双方虽然就此展开了迄今尚未结束的激烈争辩,却由于以不同的方式延续了韦伯陷入的事实与价值的关系悖论,始终没能找到令人信服的答案。本文试图通过指出需要将事实与价值联结起来的枢纽作用,以及澄清认知需要与非认知需要的微妙异同,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并且做出肯定性的回答。
一、价值中立问题的缘起
韦伯在1917年发表的“以科学为业”的著名讲演里,用一段话精辟地概括了价值中立的原则:虽然“社会学、历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科学以及旨在阐释这些学科的文化哲学诸分支”的研究主体可以围绕各种社会现象持有并表达自己的价值评判,但在学术研究中“只能要求自己保持理智上的诚实整一,清晰地认识到下面两件事的差异: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是一回事,回答文化及其具体内容有什么价值、人们在文化共同体和政治社团中应当如何行事的问题是另一回事。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②]
韦伯的这些用语可以表明,他倡导价值中立的哲理根源,能够回溯到休谟(David Hume,1711-1776)关于从“是(存在)”能不能推出“应当”的质疑那里。[③] 自从这位英国哲学家在一段语焉不详的简短论述里将“事实”与“价值”、“实然”与“应然”、“认知”与“意志”、“描述”与“诉求”的关系和盘托出后,人们便不得不开始认真思考这个在学术研究中绕不过去的难题。事实上,受到休谟很大影响的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在论及这个问题的时候,虽然同样只是给出了某些微言大义,却已经比休谟深入了一步。一方面,在谈到“知—情—意”的心理架构时,他特别强调“认知机能、愉快和不快的情感和欲求机能”这三种不同的机能“不能再从某个共同的根据那里推出来”[④],主要理由是“认知”旨在把握实然性的存在事实(“知性在自然中只能认知那些现在、过去、或将来存在的东西”),而“欲求”(意志)却是旨在提出应然性的价值诉求、推动人们从事实践行为(“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都是实践的”)。另一方面,在谈到哲学的两大研究对象“自然和自由”时,康德又指出:“自然哲学涉及所有‘是’的东西,道德哲学涉及那些‘应当是’的东西”,认为源于意志的伦理诉求如同没有意志的自然事物一样,也有它们作为存在事实的实然性一面(所谓的“应当—是”),因此道德哲学能够像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界所有“是(存在)”的东西那样,针对应然性的道德诉求(如“绝对命令”等)内在包含的普遍必然规律展开理性的探讨。[⑤]
如同休谟的语焉不详引发了康德的反思一样,康德的语焉不详也引发了追随者们的反思。康德去世几十年后,面对当时流行的将事实与价值混为一谈的“自然主义”倾向,新康德主义者们开始依据两者的差异彰显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的区分。狄尔泰(Wilhelm Dilthey,1833-1911)主张,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外界事实不同,人类生活作为“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由于涉及经验、思想、情感、欲望和行为的缘故,总是富于“意义”的;李凯尔特(Heinrich Rickert,1863-1936)则认为,包含“价值”的文化现象是特殊性和一次性的,因而有别于以普遍性和规律性为特征的自然现象。与此同时,同样反对自然主义倾向的德国历史学派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既然人类生活属于“自由和非理性行为”的领域,人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就很难依据理性的概念对它们展开客观的认知,主要是运用直觉的方法做出主观的价值评判。[⑥]
韦伯正是在这种充满争议的复杂语境里提出价值中立原则的。一方面,他接受了新康德主义关于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有着深刻差异的观点,明确承认文化事件由于植根于“价值关联”的缘故都是有意义的,呈现出特殊性一次性的特征,因而不可能像自然主义主张的那样,把自然科学寻找外界事物普遍规律的研究方法直接运用于文化科学,乃至要求“文化科学的每个概念都应当类似于精确自然科学的概念”。另一方面,他又反对德国历史学派将文化科学主观化的倾向,强调我们不能因为文化事件具有主观精神内涵,就停留在对它们做出带有浓郁情感色彩的价值评判的层面上,以致否定了文化科学作为“客观经验科学”的定位,相反应当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将科学认知与价值评判区分开来,如同自然科学运用因果分析方法认知自然界的存在事实那样,运用因果分析方法认知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⑦] 下面我们会看到,韦伯提倡价值中立原则时陷入的悖论,就与他试图在两条战线上与自然主义倾向和德国历史学派同时作战,既要强调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深刻差异、又要维系文化科学的科学定位的双重意图密切相关,尤其与他在指认文化科学包含“价值关联”的同时又要求文化科学做到“价值无涉”的内在矛盾直接相关。
由于韦伯提出的价值中立原则不仅对社会科学研究具有无可置疑的重要意义,而且还孕育在如此富于争议内容的话语氛围中,它问世之初便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致韦伯自己就曾针对“科学总是有价值的”“材料选择包含价值评判”等异议做出了并不是很有力的直接回应。[⑧] 韦伯去世后,全球学界包括中国学界进一步围绕这条原则展开了持久的争论,形成了各执一端的正反两大阵营。大致梳理一下中外基本文献,我们可以将正反阵营的主要理据概括如下——其中大多数理据在韦伯在世时业已被人们提出的事实,既展示了韦伯的原创性理念绕不过去的深度魅力,也见证了一百年来人们在这个问题上努力探究的收效甚微。[⑨]
首先,反方的主要理据有:第一,主张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观了,所以谁要是据此反对价值不中立,就等于违反了价值中立。换言之,倡导价值中立是一个包含逻辑矛盾的自败悖论,因为要是把它贯彻到底,我们就必须对价值不中立也保持价值中立。第二,任何科学研究都不仅试图获得正确的“真值”知识,而且还能通过实际运用给人们带来“利益”,因此不可避免地包含价值内容(具有价值关联或价值负载)。第三,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尤其充满了价值负载,不像自然事物那样价值无涉(某些论者甚至认为自然科学研究也无法摆脱种种价值关联)。第四,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不仅在日常生活中拥有各种价值理念,而且在课题选定、材料择取、研究方法、立论目的等方面同样会受到这些价值理念的干预影响。有鉴于此,指望在社会科学中做到价值中立几乎是不可能的。[⑩]
其次,正方的主要回应是:第一,任何科学研究本身只是描述事实“是怎样”的知识系统,不会直接转换成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范性系统;只有付诸实际运用或是与意识形态结合后,它们才会包含善恶好坏的价值负载,但这时它们已经不再是提供知识的科学了。第二,价值中立原则既不否认社会科学的对象和主体都有价值关联,也不要求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放弃自己的价值理念,而仅仅要求他们在学术研究中保持价值中立,克制自己的立场态度、情感偏好、利益趋向,以确保研究结论不以主体自己的主观好恶为转移。所以,只要正确地加以理解,在社会科学中至少是有限度地做到价值中立是完全可能的。[11]
如果在此按照价值中立原则评析两大阵营的争论现状,我们或许只能坦率地承认反方更占上风的事实,因为它的主要理据不仅前后一贯,而且看起来也更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实际状态,以致韦伯以及正方都没有否定这些理据。[12]相比之下,部分地因为韦伯的立论已经存在概念模糊、命题扭曲、自相矛盾等缺陷,正方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首先,正方很少回应反方的第一条理据(价值中立的要求就是自败的悖论)和第二条理据的前半部分(科学研究总是追求真理知识)。其次,如同韦伯的两面作战一样,正方也不得不在要求社会科学像自然科学那样保持价值中立的同时,又承认社会科学的对象、主体和内容都充满了价值负载,因而与自然科学鲜明有别,结果导致自己的论证捉襟见肘,尤其是没法回答社会科学的研究主体怎样才能在自己和对象都有价值关联的前提下克制价值偏好、维系价值中立的要害问题。于是,在韦伯倡导了一个世纪后,价值中立原则能不能够在社会科学领域成立,对于国内外学术界似乎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
本文虽然基本认同韦伯的立论,认为社会科学不仅可能、而且应当保持价值中立,但在论证这一立论时运用的概念、方法、前提和论据却与韦伯以及正方颇为不同。所以,下面的讨论不仅将全面回应反方的主要理据,而且也会指出韦伯以及正方的理论失误,在批判性分析中展开论证。
二、针对非认知价值的中立态度
从韦伯的立论看,他的首要失误是在强调事实与价值之间差异的同时,走向了将二者割裂开来的另一极端:“这是两个完全异质的问题……科学家给出自己的价值评判之时,就是他对事实的充分理解终结之时。”显而易见,韦伯似乎没有意识到,假如事实与价值之间真的存在这种不共戴天的二元对立,他要求研究主体专注于“确认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就近乎逻辑上的“圆形之方”了,因为这个要求清晰地承认了“文化价值的内在结构”与“事实、数学或逻辑状态”并非完全异质的东西,相反至少有一点可以类同看待:两者都能被人们凭借诚实的理智态度在认知维度上加以理解和确认;或者说,(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limei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哲学 > 外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124751.html 文章来源:《南国学术》2020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