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蓉:边疆、边界与国家:韦伯的“农业—政治”研究的理论启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96 次 更新时间:2018-09-25 01:41

进入专题: 马克斯·韦伯  

何蓉  

内容提要:本文以19世纪90年代中期德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为背景,以韦伯对“农业—政治”问题的讨论为核心,提出了国家的边疆、边界等问题,讨论人口、物资、资本等流动下的国家经济建设与政治结构。文中涉及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全球化、工业化背景之下的农村发展问题,国家建设与国家治理思路,以及国家边界的多重(政治、经济与文化)含义。本文认为,在法律、政治、经济等角度的国家观之外,可以建立一种社会取向的、以国民为核心的“国民—国家”观,即包容多元,建立共识,赋予国民以平等的基本权利,并建立国民共享权责和符合国民基本特质的政体制度。

关 键 词:“农业—政治”研究  马克斯·韦伯  边疆与边界  “国民—国家”观  Agrarian-Political research  Max Weber  borderland and border  Guomin-State theory


在以工业化、城市化为主导的现代化过程中,农业如何发展和农村如何面对社会关系格局的动荡与重组等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重要的政治问题。19世纪90年代,新兴工业国德国出现了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的“农业—政治”问题。1894年,恩格斯(1965b)在其著名的《论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农村与农民问题已成为社会民主党人的关注议题,这与社会主义的革命纲领并不矛盾。他深入分析了德国东部农业地区小农面临的各种生存危机,号召社会民主党在农村进行政治动员,指出“当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业工人跟我们站在一起的时候,整个德国立刻就会改变风向”。

与此同时,新生代国民经济学家韦伯也关注着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农民与农村问题。他根据社会政策协会和基督教福音社会大会的两次调查数据,分析了德国东部地区人口流动、社会变革等状况。1893年,他撰写的长达800多页的调查报告为他赢得农业与农村经济专家的声誉。1895年,在弗莱堡大学的就职演讲《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中,韦伯(Weber,1994:1-28)针对东部诸省的农业发展与人口变化趋势提出了政策建议,其中之一是关闭德国东部边界,阻止波兰的季节工人涌入。

但是,韦伯的政策立场给他从两方面带来消极影响。从政治层面看,韦伯提议封闭边界,与当权的保守派普鲁士贵族和农业利益集团的立场相左,这影响到韦伯的政治前程。1897年,他一度曾被内政部考虑担任证券交易立法委员会的核心成员,即是因为利益集团的反对和游说而未果(Borchardt,2002)。

更持久的质疑来自社会学界。对韦伯政治立场的批评性态度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Mayer,1944),在20世纪60年代盛行一时,新锐的、自由主义倾向的德国青年一代学者对韦伯持非常强烈的批评态度(Mommsen,1984),认为韦伯涉入政治,其思想中存在民族主义和沙文主义倾向,具有与其方法论立场不一致的强烈的价值立场,使得他的政治社会学著作,甚至一般社会学著作的声望亦受影响(Roth,1965)。

本文认为,用韦伯的社会政策立场来质疑他作为社会学家的声望本身就存在某种逻辑混乱:一项社会政策与相关的社会理论研究在内容上可能结合紧密,但在方法论立场上各有其逻辑。以简化的方式来说,前者是属于“应然”而后者属于“实然”的问题,前者致力于实现特定的价值目标,后者尽管有一定的价值立场,但以接近社会现实为追求。韦伯在他后来的著作,如《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诸科学之“价值中立”的意义》等中,集中讨论了方法论的问题,指出社会理论与社会政策之间既相互关联,又有根本不同之处。在1895年的演讲中有关政治经济学的部分,他实际上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立场,即政治经济学在进行说明和分析时是“国际的”(亦即普遍的),而当就特定国家的问题做出价值判断时,它就必然与特定民族紧密相关了(Weber,1994:15)。因此,在提出社会政策建议时,韦伯对其一个方向上的伦理前提与另一个方向上的理论基础有清楚的认知。

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针对韦伯的价值立场的争论忽视了韦伯著作中所包含的对即将到来的真正风暴的预警:在统一的德国已经发展为欧洲最强经济实体的情况下,韦伯看到了其体系的失衡之处,发出了某种“盛世危言”。此后,20世纪欧洲版图的发展表明,韦伯对德国东部地区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他在1895年的演讲中提及的易北河以东诸地在一战之后尽皆丧失,德国东部领土被波兰、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划分,国土面积从54万平方公里减少至1919年以后的46万平方公里和1945年以后的35万平方公里(哈夫纳,2015:第十章,注解97)。韦伯担心的东部地区“波兰化”成为现实:与17世纪的欧洲版图相比,波兰东部领土的最突出部分向西推进了500英里,与德国的边界推进到奥得河,整体上向欧洲腹地平均推进了150英里(帕尔默,1997:6)。韦伯当年的论断固然刺耳,但正如特赖布(Tribe,1983)所说,从德国的民族利益角度来看,他所预言的国土危机成为现实。不过,韦伯在1897年之后没有再集中对相关的政治和政策问题进行研究。1918-1920年,他在维也纳和慕尼黑重拾教鞭,但未等到发展出完善的国家理论就去世了。此后,温克尔曼在编撰韦伯的《国家社会学》(Staatssoziologie,1956)时,按照政治领袖、民主、议会制政府等题目加以组织,符合当时人们认为的韦伯的理论架构和方法论立场,然而也去掉了韦伯论著的现实基础、思想背景和实质问题。因此,研究者认为韦伯的政治见解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相互抵触之处,并对后来者形成知识上的挑战(贝顿,1989:12-15)。

综上所述,本研究将搁置韦伯研究者基于伦理立场的纷争,讨论其社会政策的经验基础,进而挖掘其背后可能蕴含的理论洞鉴。本研究的起点是韦伯在1893-1895年完成的对德国东部地区农业工人的研究。从具体论述来看,他与恩格斯的观察有不少相通之处,都刻画了德国农业与农民的困境,以及工商业者与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受到压制的状况。从学术的传承上来看,韦伯继承了历史学派经济学将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前提的立场,在德国自由主义渐衰和社会主义兴起的思想氛围和经济学的学科视角(Scaff,1984)等影响之下,韦伯有关国家的论述具有平衡理念与现实、普遍与特殊的意图。本研究从韦伯的德国东部地区的农业社会学中发展出关于国家边界与边疆的研究,认为边界在所具有的政治与经济、文化意义上对德国社会原有的社会秩序、支配关系等造成根本性冲击,并认为这是韦伯所担心的德国只实现了表面的政治统一,而实际上处于实质的分立与分离问题的根本所在。

作为一个社会学家,韦伯的名声始于他对资本主义的工商业经济伦理、近代城市的兴起等研究,而其“农业—政治”研究中所形成某些基本政治理念持续影响着他对德国国家经济发展与政治体制的思考,值得深入挖掘。本文试图建立一个“韦伯式”(Weberian)的理论框架,即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文化与民族传统基础上的国家建设与治理理论。


一、流动的季节工人:聚焦德国东部的“农村—政治”问题


19世纪晚期,西欧各国在经历了较快的现代化过程之后,相继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从外在的人口聚集形态来看,表现为人满为患和环境与生活条件恶劣的城市,以及人口流出和陷于停滞与衰退的农村。

后发的工业化德国同样如此,自19世纪40年代以后开始进入迅速发展的时期,在全球范围内,德国人建立了“一个遍及世界各地的完整的商业殖民地网”,“在很短的时期内从一个输出粮食的国家变成一个头等的工业国”(恩格斯,1965a)。但是,快速的经济发展并不能掩盖社会危机。1894年,恩格斯(1965b)发表了《论法德农民问题》,将德国危机的根本原因归于东部地区的普鲁士容克阶层所把持的经济利益与政治特权。根据恩格斯的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发展和商品贸易的全球化最终割断了小农生产的命脉,来自北美地区、南美地区和印度的廉价粮食对欧洲的大土地占有者和小农都形成死亡威胁。德国的小农在走向灭亡,易北河以东地区的容克地主也被债务和贫困扼住了喉咙。但后者越发通过把持地产和政治特权来控制整个国家。德国国内其他地方的大土地所有者和大工业家们的经济与政治权力都无法与之相比。

在德国国内,农村的问题引起政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政策协会在1873年就曾对德国农业工人的情况进行过调查。1892年,韦伯应协会之邀处理新一轮调查中易北河以东地区(东普鲁士、西普鲁士、波美拉尼亚、波兹南、西里西亚、勃兰登堡、奥克伦堡与劳恩堡)的农业工人状况调查的问卷。在处理数据的过程中,韦伯认为社会政策协会的调查抽样不尽合理,缺少居间的、较公正的一方来佐证相关信息,因此,他与基督教福音社会大会合作,向乡村的新教牧师发放了问卷,并回收了近1000份问卷。

根据对两次问卷的数据分析,韦伯与上述恩格斯的观察与判断非常接近:商品的全球流动和农产品价格冲击、普鲁士容克地主的贫穷化、容克地主借助政治上的主导地位而获得国家补助等。不过,韦伯的分析引入人口流动的因素,借此发现了容克阶层经济与政治特权得以苟延残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便宜的外来劳工。

在1880-1885年,德国人口整体上增加了大约3.5%,西普鲁士等农业地区人口在此期间减少了1.25%,与城市化的潮流相符合,但各地区的数据走向不尽一致,尤其奇怪的是,在土壤等自然条件最好的大地产庄园反而出现最大幅度的人口流出(7%—8%)现象,而海拔较高和耕种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口自1871年以来就保持着持续的增长。形象地说就是:土壤最肥沃地方的雇工们离开了,而贫瘠土地上的农民增加了(Weber,1994:6)。

对此,一种解释是社会变迁导致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经济与政治对立加剧,导致农业劳动力流向城市。韦伯在其研究中观照到了这一点。他指出,在东部诸省,原本盛行的是“庄园制”基础上的“领主—依附农”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虽然是主仆关系,但是,由于分成制、实物报酬等制度安排,双方存在各种或明或暗的物质和情感的纽带。在现代化过程中,农业生产进入大地产集约化、机械化、专门化生产和以出口农产品为目标的阶段,商业原则和货币工资逐渐取代了实物津贴等报酬形式,相应地,东部地区的社会关系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其中最基本的变化在于,在原有的乡村共同体中,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依存几近消失。容克地主阶层处于主导性的、唯一的雇主地位,把持着地方公共经济的利益和地方的行政、司法等权力。再加上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强大拉力,农业劳动力被吸引到工作机会更多、更自由的城市中就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了。

不过,这一社会变迁的、阶级关系的视角并不能解释逆势增加的那部分人口。在此,韦伯(Weber,1994:5)提出一个民族人口的视角,即东部增加的人口的多数来自波兰的移民,越接近东部边界地区,波兰人口的密度越增加,这使得东部诸省已成为“民族前线地区”(national frontier area)。具体来看,波兰劳动力(包括俄罗斯等国的斯拉夫人)的流入,填补了德国雇农离开庄园留下来的空白。这些季节工人在春天涌入,在秋天离开,技术上的原因使甜菜的种植季节性地需要大量人手,更重要的是,雇佣他们的庄园主尝到了甜头:他们可以压低工资,节约住房、税收等支出,而不必承担任何社会责任,因为季节工人是背井离乡的外籍身份,在政治上无权,只能逆来顺受。

在韦伯看来,波兰劳工的涌入在经济上维持了一个依靠土地资源、收租取息和在政治上享有特权的阶级——庄园主,也即实施“家长制”政治特权的容克阶层,因而产生了一个吊诡的现象,波兰人处于统治链条中地位最低的环节,却起到维持德国现行经济与政治安排的作用。但由于这些劳工只被允许季节性流入,无法融入德国社会,缺乏统一的国家认同,长期来看,不利于德意志国家长期和整体的利益。

在这里,韦伯从东部的农业问题入手,观察到德国政治与经济的多种失衡:容克在经济上已近破产,却在政治上享有特权;从经济上支撑容克阶层的主导性地位的,却是来自边界之外的、一贫如洗的移民劳动力;季节工人作为劳动力被需要,作为定居者却不被认可;东部诸省在地理位置上位于边疆,在政治上却是享有特权的核心;德国已然是发达的工业国,但城市工商业者阶层无法享受到平等的政治权利,德国整体的国家利益被只考虑局部私利的农业地主阶级置之度外。


二、国家边界的多重意义


上述分析表明,韦伯对东部地区的思考是在国家的整体利益格局的层面上进行的。其思想背景之一是德国当时对国家发展模式的讨论,即,走对外开放的工业化路线,还是自成一体的农业国家的路线。韦伯明确地站在促进工业与对外贸易的立场上(Tribe,1989:210;Roth,2006)。

1897年,在福音社会大会(Evangelisch-Soziale Kongress)上,奥登堡预言德国将在未来数十年间发展成为出口导向的工业国,他认为,与其依赖外国市场,不如走自给自足、经济独立的农业国的发展战略。韦伯(Weber,1989b)激烈反对奥登堡的看法,他自己也对德国国家的未来发展道路、现实问题等发表个人的看法。由于韦伯仅仅是针对奥登堡的发言所作回应,所以没有时间引经据典,这反而使他的观点显得更清晰:他倾向于给工业发展良好的生长环境,以开拓海外市场为发展方向,而不赞同一个封闭的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的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

国家走工业化路线,那么,农业与农村又该如何发展?由于德国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在支配关系、生产组织和财产占有方式等方面各有不同,因此,基于东西部地区的自然环境、作物种类、耕作技术等因素,韦伯提出两种不同的发展模式:一种是德国西部,例如,莱茵河谷地区的小自耕农依靠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邻近城市的区位优势,发展出精细的耕作、多样的作物和本地区内的“生产—消费”网络。一种则在东部庄园区,这里贫瘠的土壤受到集约生产的现实和世界市场的冲击,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关系、抵押债务等构成了农业发展的羁绊,因此,可以采取土地国有化的思路,即,由国家逐步收购东部土地,转化为国有财产,然后出租给富裕农场主并提供改良土壤贷款(Weber,1989a)。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筑起防止外族人大量涌入的壁垒,即几个由十几个德国农庄构成的村庄,会自然而然地将附近许多平方英里的土地“日耳曼化”(Germanise),能够有效抵御斯拉夫人涌入,长期来看也有经济收益,而不是听任庄园被毁灭(Weber,1994:13)。

施路赫特(Schluchter,1989:303-311)指出,在19世纪70年代,世界市场的结构变化迫使东部的普鲁士农业资本家从开放的自由贸易立场转向保护主义的立场,韦伯对东部模式的批评表明他倾向于一个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形式。其实,韦伯的立场更为现实,是处于自由贸易与保护主义之间的某种中间立场:他赞同进入世界市场,走工业化道路,也赞同对进口谷物征收较温和的关税,以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国内农业,但坚决反对给庄园主谷物补贴。

特别的是,韦伯在相关问题上的立足点是国家,具体而言,就是民族国家。在他看来,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原则可以跨民族,但涉及民族和国家的决策就必然要以国家为标准,或者说经济政策最终和决定性的目标是“民族权力的利益”(Weber,1994:16)。这一点继承了自李斯特以来的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基本立场(朱绍文,1999;何蓉,2005)。

不过,与施穆勒、瓦格纳等上一代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注重通过社会保障、社会政策等措施逐步改善工人阶级状况相比,韦伯的关注点走到了更深层次。他认为,从学科本身来讲,政治经济学家将生产与分配的技术性问题奉为优先,实际上忽视了科学(Wissenschaft)本身理应关注人,尤其是人的素质等问题(Weber,1994:15)。如他所说,与其关注当代的劳工是否有合理的工资、良好的住宿等问题,还不如提出更重要的问题:这些劳工地位的发展状况如何影响到民族发展的状况,发展趋势又是怎样(Weber,1989a)。在这个立场上,韦伯将东部地区当作“民族前线”,对波兰劳工特别关注就可以理解了。

西普鲁士诸省历史上就是德意志人与斯拉夫人共存的地区,在宗教上他们分别是新教徒和天主教徒。韦伯发现,如果将土壤等自然条件计入,双方的分布对比很显著:在土地肥沃的地方,天主教徒(亦即波兰人)主要聚集在庄园里,新教徒(亦即德意志人)更多居住在村庄里;在土壤肥沃的地区,情形则相反。韦伯认为,这些不同的分布揭示了同一个现象:土壤越差,波兰人越多;无论某地区的自然条件如何,波兰人都位于该地区人口中经济水平、社会地位的最低点;波兰人的家庭子女数量较多,负担较重,使其始终处于低生活水平而无改善的可能性(Weber,1994:2-6),这一恶性循环造成贫困的代际传递。

造成这种局面有历史的因素,比如,历史上的德意志人占据了自然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具有先占的优势。但韦伯提出了文化的、民族的解释角度,例如,庄园作为贵族产业,代表普鲁士骑士精神,是“德国人”或“德国性”(Deutschum)的具体体现;西普鲁士的“德国性”代表着较高的经济文化水平(wirtschaftliche Kultur)和相对较高的生活标准。在此,文化(Kultur)一词不仅包括语言、宗教等因素,还包括技术、生活方式等内容,具体到农业地区,则包括了耕种技术、农业组织方式等知识和实践。

从这个角度来看,东部地区的人口变化趋势意味着这里的文化水平与生活水准下降了:从农业生产的方式来看,粗放和低水平的耕作方式取代了精耕细作;农作物的种类变化意味着食物的营养水准降低了,营养价值较高的肉奶制品让位于营养价值较低的土豆;人们以能够糊口而非吃好为目标,生活的目标走了下坡路。

更重要的是在人口结构、宗教等方面,德国人和德国文化在东部地区处于被动的地位,有被同化的危险:一方面,德国人生育子女的人数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与德国西部新教徒较多的情况相比,东部地区的德国人更多是天主教信徒,与移入的波兰人具有相同的宗教归属和信念,在长期的互动中,东部的德国人有可能在思想、情感和价值观念上反而与波兰人更有亲和性。也就是说,在民族混居地区,形成原本是多数民族的德意志人反而在局部地区被占主导地位的少数民族同化了的局面(Weber,1994:7),也更加剧了德国国内自“文化斗争”以来的分裂。

韦伯使用的两个词——“德国人”(或德国性)和“波兰人”(或波兰性)——聚合了多方面的含义,指的既是以下因素的集合,又是集合着这些因素的人或人群:具有种族、族群的限定性,即属于特定族群的个人及其族群本身;在较抽象的意义上是一个文化概念,其内容既包括语言、情感、思想等传承,也包括生产技术、生活方式及其物质表现;在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后,还具有民族的涵义。众所周知,韦伯著作中的用词往往含混暧昧,“德国人”(德国性)、“波兰人”(波兰性)在英文版中被译作“population”(Weber,1994:4)、“nationality”、“people and character”(Weber,1994:5)等,以体现其多重含义。

但分析这两个词语的内在含义使我们看到,人口的流动过程也是人的不同属性得以呈现的过程。特别是自近代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国家间“边界”成为约束政治、军事行动和人民流动、交往的重要存在,构成了近代理性化过程的空间背景:一方面,人口、资本等在国家间的流动跨越了地理边界,另一方面,边界会以“国民”间的区分在更深层次体现出来。综合来看,边界具有政治、经济与文化等负面的多重涵义,关闭边界之议则代表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涵义上的自我确认。

首先是政治意义上的边界。近代欧洲的国家体系源自1648年起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自此,欧洲各国间划定边界,将主权、领土和独立等原则树立为国际关系中的基本原则,罗马教皇的普遍的神权统治及相应的“世界主权论”被打破。在民族国家兴起的背景之下,从19世纪末开始,帝国主义进一步成为欧洲强国突破边界约束和开辟新疆域的一股强大的力量,英法诸国通过海外殖民扩张,建立了超越民族国家边界的庞大而复杂的治理体系。在建立海外殖民地和划分势力范围等过程中,近代意义上的边界概念也进入各殖民地,逐渐成为世界诸新兴国家定义自我和建立国民认同的基础,在此不再赘述。

德国曾经长期滞后于其他欧洲强国。中部欧洲在数百年间都是在神圣罗马帝国的名义统治之下的诸侯分立局面,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瓦解为奥地利帝国和莱茵邦联,德意志诸邦处于分裂状态,直至1871年才由普鲁士统一为德意志帝国,进入快速发展阶段,19世纪90年代才成为欧洲的强国和大国。但在德国境内居住着丹麦人、法国人、波兰人等所谓外族人,而奥地利、瑞士等德意志人聚居的中欧地区则不包括在德国境内。大德意志的旧梦犹在,主宰着帝国视野与格局的却是普鲁士的贵族,因此,从其建国伊始,德国政治理想与实践之间的大德意志与小德意志、帝国与民族国家等张力就始终存在。

其次是经济意义上的边界。在近代民族国家体系之下,资本在某种意义上替代了旧体系中宗教的力量,成为普遍的征服者,从而造成了经济的理性化原则:货币、资本的流通、自由放任的贸易政策等打通了此前的经济区隔;从个人和社会生活角度来看,资本的力量突破了传统的等级体系、职业区隔,甚至是性别约束。

在整体的商品和资本全球化流动的背景之下,边界代表非此即彼的区分和对立:一以贯之的、普遍性的理性化原则,与区分性的、区域性的边界并存。国际经济中的现实是和平与斗争并存,具体表现是表面上和平的、包容性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下各个单元之间的斗争性的关系。

由此可以理解韦伯的有保留的自由主义立场。从经济后果上来看,自由贸易体系尽管有各种自由放任立场的讲论,但实际上是英国等较发达国家输出其内部阶级矛盾的一个手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自认为是一个经济民族主义者,认可在工业化、全球化的战略之下,民族国家作为一个自利的经济单元的存在;作为世界经济的组成部分,各个国家的出口与进口都有赖于与国外的经济关联,因此,他既反对德国保守主义者的高关税政策,也反对英国人排他性的帝国税的建议(Roth,2006)。

同时,这也可以解释,由国家出面保护边疆地区的德意志人是出于民族国家自身的要求,由国家购买东部土地交由德国农民耕种,目标在于其稳定边疆的、长治久安的效应(Weber,1994:13)。

最后,边界还具有文化方面的意义。即不同的国家基于地理、历史、经济等前提,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并体现在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韦伯(Weber,1994:7)所说的德国人与波兰人处于不同的文化等级(Kulturstand/standard of cultivation),即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上。

这里涉及韦伯作品中“Kultur”一词含义的辨析。“Kultur”一词在19世纪晚期的德国社会中非常重要且意义多样,韦伯对此有进一步的综合,从《罗雪尔与克尼斯》等方法论著作,到有关世界诸宗教的伦理观研究,他对“Kultur”的应用可以简单总结为三个方面:一个方面,也是最基本和常见的方面,是人文主义取向的“Bildung”,涉及艺术、文学等方面,与古典人文主义以降的“全人”理想有关;第二方面是指基本价值理念、“意义”等问题和伦理观、思想体系,例如,在诸多价值理念当中,宗教提供了最高位的“文化价值”(韦伯,2004d:544);第三方面是指与自然相对的、经由人的行动而加以改变的领域,因而文化就是“人类从自然生命的有机循环中解放出来一事”(韦伯,2004d:547),其中所包含的自然世界与人类世界的相对,与李凯尔特在其《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中的表述是非常一致的,即:

自然产物是自然而然地由土地里生长出来的东西。文化产物是人们播种之后从土地里生长出来的。根据这一点,自然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与自然相对立,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李凯尔特,1996:20)

韦伯在19世纪90年代的“农业—政治”研究当中涉及的主要是第三个方面的“文化”概念。具体而言,包含着农业耕作方面积累的技术和知识,以及有关经济利得的复杂考量,也包括食物、居住、交往等生活方式,是由特定群体集体共享和客观表现出来的。在整体的人类或人口(Menschemtum/humankind)(Weber,1994:15)中,不同群体在农业与技术水平、外在习性等方面各有不同或差等,构成所谓的“文化等级”。从文化概念的这一客观、具体的角度去看,民族,或者说文化民族(Kulturnation/cultured nation)本身可能会具有其典型的发展历程或文化阶段,也具有某种稳定性(韦伯,2013:28-34)。

对政治上曾经长期陷于分裂的德意志而言,文化的统一性是国家统一的前提或基础。正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之下,韦伯(Weber,1994:17)指出,所谓民族国家,是其民族力量的世俗组织,波兰的季节工人大量进入德国境内的事件会被认为是对民族国家边界的冲击,更会带来民族和文化上的某种威胁。出于对波兰问题的深刻担忧,1893年,韦伯加入了泛日耳曼联盟,并在各地发表了有关演说,试图推广其关闭边界和推进国内屯垦等建议,但是,泛日耳曼联盟内部的保守力量置个体的经济利益于国家利益之上,始终避开韦伯对波兰问题的建议。韦伯(Weber,1988:225)认为自己已经成为“容克之敌”了,遂于1899年4月退出该联盟。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国家本身会给予其国民以某种文化的性格,成为对其国民有约束性和塑造性的力量,被认为是同一民族的人,在不同的国家和制度环境下,会培育出不同的国民特性。例如,在德国、奥地利或瑞士,同样说德语和共享文化传统的德意志人就会有不同的国民特性,这些生活在德意志民族国家疆土之外的德意志人,可以有机会培育基于公民权、民主等的市民德性(Bürgertugenden/bourgeois virtues),以及更直接而永久的价值(如艺术等)(Weber,1994:76)。

综上可见,韦伯的关闭边界之议表面上是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立足在政治和国家利益。本文挖掘并拓展了“边界”概念,进一步表明边界是近代民族国家地域与主权的划分界限,国家边界一方面意味着政治的统一性,另一方面约束着其民族的空间。德国在19世纪70年代的统一改变了欧洲的力量格局。但对德国本身而言,由于其自身体系的种种滞碍不通之处,成为欧陆强国反而放大了其政治结构的种种缺陷,经济的崛起更带来了盲目的自信,掩盖了普鲁士政治体制的种种失衡与矛盾。韦伯(Weber,1994:26)以“命运”(fate)或“我们的特殊命运”来总结其悲观的看法:一方面,德意志国家的统一没有在德意志民族年轻时实现,而更像是一个耄耋老人的轻佻游戏,不得不承受其后果;另一方面,尽管大国与小国在国际法体系中是平等的,也无文化的贵贱,但从政治现实的角度来看,双方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地区角色必然是不同的。权力之本性为恶,因此,国家间的根本态势是斗争,而非和平主义的,小国固然要仰周边大国之鼻息,却因其微小而不足为敌,反而能够致力于追求其文化的价值,例如,市民德性、民主的习惯、文学成就等。成为大国之后,德国别无他法,不能忽视自己的历史责任而“瑞士化”,只能去承担作为大国的责任,与俄、英、法等国抗衡(Weber,1994:76-77)。①

由此可见,强调国家边界本身,并不仅仅是某种排外思想,也意味着关注内部统一和反对一味对外扩张的野心。正是在此意义上,与其说韦伯是一个“绝望的自由主义者”(liberals in despair)(Mommsen,1989),不如说他是一个“有限的自由主义者”(bounded liberals),国家及其边界就构成了其自由主义理念的诸种限制。


三、国家:谁之联合?


韦伯的担忧体现了所在时代面临的重要问题,即德国如何才能真正实现统一。1865年,德国尚未统一,瓦格纳发出“德意志是什么?”(Was ist Deutsch?)的疑问;到了19世纪90年代,在政治统一、军事征伐获胜和经济强大的前提下,德意志国内却相继经历了文化斗争、反社会党人法等事件,产生了区分和隔阂而非共识,德国是在什么基础上实现真正的联合?枪炮、种族,还是语言?“谁是德国人?”成为一个新问题。同时,这也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亦即国家统一的基础是什么,统一的格局下应如何容纳多样性与差异?其中涉及“国家学说”,尤其是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问题。

“国家学说”是德国思想传统中的重要议题,例如普鲁士官房学传统、德国历史学派对于君主力量的倚重等。在韦伯时代,他的同事耶利内克的“一般国家学说”倡导一种“二元论”的国家理论,将国家既当作法律制度,又当作社会组织来看待,结合了法学分析与对社会现实的调查分析,是现代国家理论的奠基之作(戴森,2015:155)。

韦伯本人在1910年之后在不同著作中关注了国家的不同角度,强调国家在地理上、技术上、组织上的特色(国家的定义)、经济上的功能(例如,近代“重商主义”的国家经济取向)、国家的历史形态(例如传统所谓的“朕即国家”)、近代理性主义国家之兴起等。其中,韦伯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2005a:76)、《宗教社会学论文集·前言》(2005b:4)、《学术与政治》(2004a:196)、《经济与历史》(2004b:166)等著作中对“国家”及其现代的形式予以限定,指出其以特定地域为基础的强制性机构的本质,具有专门的行政管理、合理的法律秩序、独占的暴力支配等特征;国家还具有一个“社会”的维度,这里的“社会”指的是“人类共同体的一般结构形式”(韦伯,2004c:255);近代理性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表明,国家在经济上具有容纳各种传统的和新兴的社会关系类型的统合趋势。综合而言,现代国家不仅是一个基于领土、独占暴力手段等的强制机构(Anstalt)或具有垄断地位的特殊的政治团体(Verband),还是一个具有统合意义的政治共同体(Gemeinschaft)。

在韦伯的“国家学说”中,既具有理论潜力但又未充分阐发,甚至还有一定张力的部分,就是关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问题了。他不赞同传统的国家观的整体高于个人的预设:德国传统的国家观,例如有机体的国家概念往往意味着对共同体和整体的利益的强调,从而使国家凌驾于人本身之上,个性归于国家,个人由此获得自我满足。在赫尔德的影响之下,德国的浪漫主义和历史主义倾向于认为,人格在国家中,并通过国家得到最早、最充分的实现(戴森,2015:145)。

另一方面,近代以来民族与国家的等同也有很大问题,特别是在德国,“相对于英、法这样的‘国家民族’(Staatsnationen),没有政治统一传统的德意志是一个‘文化民族’(Kulturnation)”(拉吉罗,2001:200),文化和民族的认同,要先于国家统一。换言之,德国的统一意味着“‘民族国家’(Nationalstaat)如今已基于语言的统一性而在概念上等同于‘国家’(Staat)”(韦伯,2004c:309)。

民族的身份或归属与国家的成员资格之间的这种等同,表现在法律实践上,就是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契合。在“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之下,政治共同体的成员身份由其居住地域和君主而定,即受君主辖制的臣民。在法国大革命和1804年《拿破仑法典》等影响下,在19世纪民族主义思潮与民族国家的建立的过程中,普鲁士在1842年确立以血缘为原则(Jus Sanguinis)的法令,成为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民族法和公民权法案的基础。此后,德意志其他诸邦的不同公民权实践逐步被统一起来,1913年起发布了“德意志帝国与国家民族法”(Reichs-und Staatsangehrigkeitsgesetz-RuStAG),确定了德国公民权的血缘原则,直到1999年颁布的新法案才将“属地原则”(Jus Soli)纳入(Bs,2000)。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近代以来德国公民权与民族密不可分,决定于(父系)血缘、语言等先赋特征,使其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机制,在面对境内非德意志人、外来劳工等问题时缺乏政策弹性。

对于德国的上述思想与法律实践,韦伯在其著作中并未直接地评论,但他强调了民族概念本身是主观建构而来的,并进一步抽空了公认的民族的某些本质要素。所谓民族概念的主观建构,意味着与其说是共同的血缘关系创造出来政治的共同体,不如说是相反,即由政治的共同行动才产生出“血缘共同体”的观念(韦伯,2004c:305-306),因此,是意愿、记忆等因素创造了共同体。

其次,民族与其说是客观存在的区分,不如说是主观意愿的建构和情感的依托。民族作为一个具有认同感的集合词,承载了共同的政治记忆、信仰、语言共同体遗传特征或习性、习俗等众多因素;民族往往具有某种特殊的激昂之情,“此种情感交织于借着语言、信仰、习俗或命运共同体而凝聚在一起的人群团体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权力组织里(无论其为固有的或想望的)”,而且,“‘权力’愈被强调,其间的维系就愈是独特”(韦伯,2004c:312-313)。因此,所谓民族的,是指带有某种基于多样性、差异性的一种认同的主观愿望或情感,并具有维护其共同性的权力手段。

但是,在现实政治中,民族的共同性愿望受到现实的多样性、复杂性的牵制,表现为民族的分布与民族国家的边界不尽一致,语言、共同情感等都无法成为决定民族的实质因素。例如,当时在德国东部有相当数量的波兰人,而在俄国南部又有不少德意志农民(Weber,1994:54);除了德国之外,瑞士、奥地利等由德意志人组成的国家,对于德国国家而言,其他国家的德意志人的存在,会在国际造成某种基于民族性基础上的共同文化。但是,无论是语言还是共同情感,都不一定与民族认同相吻合。例如,“爱尔兰人、瑞士人和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并不觉得自己是其语言所表征的民族的一员,说德语的阿尔萨斯人可能仍然觉得自己是法语民族的一部分。瑞士人、比利时人、卢森堡人或列支敦士登人具有共同体感情,但不足以成为一个“民族”(韦伯,2004c:311-313)。

因此,以整体性、群体性的概念,例如,以民族或民族性来构成国家立足的基础,在理论概念和经验两方面都成问题,所谓的“民族—国家”在这个意义上本身就有诸多漏洞。只是韦伯抽空了民族认同的实质内容,如人种、语言、共同情感等,却没有在其政治学说中建立个体与国家之间理论关联。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他对德国人的政治素养不满。他的早期著作指出,无论哪个阶层的德国人在政治上都不成熟。在有关新教伦理的研究当中,韦伯深感遗憾塑造德国人的心态的不是清教的理念,而是路德主义的遗产和威权主义的现实(罗特,2001),因而德国可以见到忠诚的官吏、雇员、劳动者及家长制作风的雇主,而不是资本主义企业家与市民的严格、正直与积极(韦伯,2005b:128-130),在他看来,宗教文化、政治体制等因素造成了德国人在政治上不成熟的状况。因此,韦伯(1997:109-141)尽管对威廉二世的统治有诸多不满,但他并不反对君主立宪制。在访美国期间所做的关于德国农业与资本主义的演讲中,他指出德国需要世袭君主制度,甚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仍然这样认为。

韦伯还注意到,在现代大众政治运动、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等影响下,主导阶级的政治素质、领导者的政治伦理等尤其会在重要的关口决定民族与国家的历史命运。因此,韦伯的政治理论关注点逐步放在了精英和领袖的因素上,例如,他对“卡里斯玛”领袖、英雄人格等的强调,而没有从普遍意义上讨论国家理论中的人的因素。

对此,本文认为,国家理论的诸多视角都需要一个“人”的立足点。在民族国家理论当中,这个“人”具有族群和文化的意义上的民族身份,又作为政治体的成员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这两者是相互吻合的。但是,前述多民族国家的现实、民族之想象本质、民族身份之僵化的首属特征、全球化时代的流动与融合等,无不对这两种身份及其相互吻合提出了挑战。

以此分析为基础,本文提出的“国民”概念既包含着某些实质特征,又有对内弥合差异、对外具有清晰的边界划分的意义。所谓“实质特征”,指的是“国民”概念具有社会学意义,即具有特定的族群、语言、习性、习俗等特征:一国之民往往处于特定的生产技术、经济等发展阶段上,并表现出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稳定性的性格或习性特征、生活方式等。国家与国民的关系是双向的:国家是实现其国民的经济利益和力量为最高价值的一种组织形式;国民的社会属性、阶级属性、伦理属性都会影响到国家的政治指向。

所谓“对内弥合差异”,指的是要正视国民内部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又要进行基于差异的整合。仍然以德国为例,以阶级来划分,有贵族地主、庄园依附农、城市市民和工商业阶级、城市工人阶级等不同范畴,以民族或族群等群体来划分,有德意志人、斯拉夫人、犹太人等的区别,使用宗教、教育、财产等划分标准,相应会产生不同的群体区分。将这些差异整合于一个统一的身份概念中,就产生了各种国民观。不同的整合差异的方式体现出不同的国家制度形态。例如,既有强调社会等级并主张保持等级差异的观念,又有认可等级差异但主张要有制度安排来加以平衡的。前者的例子是民族自由党人、历史学家特赖奇克,他在1874年时指出,德国社会是一个阶级统治的社会,只有少数人通过其财产、教育等成为具有权力(和相应义务)的贵族统治者。从财富、才能的分布状况来看,不平等是天生就存在的,因而,所谓的普选权,只会让下层人的嫉妒、不满和欲望膨胀,平等不会减少愚蠢,而只会让愚蠢的人变得傲慢。②后者的典型是韦伯,他认为要用平等权利的制度安排来平衡社会中的差异与等级,认为现代国家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公民的平等权利,例如,为全体公民提供安全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平等;现代官僚体系作为一种平面的统治,也应给予人民以最低限度的共同决策权。韦伯对比古今的实际情况,认为“马克思主义”所谓的经济领域的生产者与生产手段的分离,同样出现在军事与政治领域,武器和暴力强制等权力被集中到国家手中。通过这种权利的让渡,人民当中的军事和政治资格的不平等已经不复存在,政治权利的平等毋宁是对现实资源、禀赋、教育等不平等的一种平衡。

国民具有清晰的外部边界划分,指的是在朝向外界的方向上,基于领土、民族、语言、习俗、文化、情感等划分,国民具有某种排他性与封闭性。例如,作为国家这一政治体的成员本身,影响到了国民的生活、伦理、品性等特征,与其他国家的同一族群区别开来。

因此,本文认为,构成国家的要件,除了疆域、政体、法律框架、行政机构、领袖等之外,还应有国民这一维度。基于国民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不仅要为国民提供基本的安全与物质保障,而且要赋予国民以平等的基本权利;国民与国家应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国家是国民的前提,另一方面,国民是国家诸权利义务的共享者;国民是注重个人效用的理性行动者,国家则是以整体利益和未来效用为念的行动者;对于政治制度的选择问题,在基本的平等、自由、民主等理念之下,“国民—国家理论”采取某种现实主义的立场,强调基于国民基本状况和特质而选择与之相应的制度安排。

在韦伯生活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大众政治的兴起,以及大众传媒和公共舆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出于某种精英主义的立场,韦伯将其政治理论的重心放在了能够操纵、引导大众政治情感的领袖身上,并相信具有责任伦理的领袖人物会引导政治的方向。而在当今的政治环境与技术手段之下,国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发挥作用的方式与强度都有所增加,相应地,“国民—国家”观对于现实政治的解释潜力仍有值得进一步挖掘之处。


四、小结


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在商品、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因素流动的背景下,民族国家的边界不断被跨越,在不同程度上开放边界和促进交流成为政治正确的主流,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建立代表着某种对于包容性的寻求,通过成员国之间边界的模糊与弱化来鼓励人员、技术、资本等的自由流动。但是,边界可以跨越,跨越者身上所蕴含的政治、经济、文化意义上的特征却仍然存在。近年来,在各政治体中屡屡出现了一些要求关闭边界的排外声音,显示出开放社会的理想与现实发展局面之间互有抵牾。因此,回顾韦伯关闭边界之议,与其说是排外的帝国主义的倾向,不如说是具有孤立主义色彩,它以矫正德国内部的政治结构为主要目标,试图建立一个真正达成共识,以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为念的国家。对于现代化传播过程中新兴的民族国家而言,源自西方殖民者的边界划定实践及其观念不仅定义了其地区政治生态,而且影响了对其自身传统的看待方式。

因此,回到韦伯和他的时代,考察他的实际政治立场和思想基础,从历史和理论的角度来考察边界及其跨越的问题,或许会带来新的启示。从韦伯著作及其时代问题来看,国家的边界既是对内在统一的确认,也是对外在扩张的约束。本文的思路是:对于自由主义的普遍理念而言,国家及其边界构成了一个限制条件,这样的国家理论因而具有社会和国民的维度。基于这一立场,国家边界不仅具有政治和经济的意义,还具有文化涵义,后者通过各国民众的文化特质,如生产技术、生活方式、社会联结方式、道德品质等表现出来。或者说,从国家行为的角度来看,国家的边界标识出一种具有封闭性和排他性的最大化潜能,其区分是由领土、民族、语言、习俗、文化、情感等确立起来的,民族的利益就是它的最高价值(何蓉,2011),其价值目标是整体的而非局部的,超越当下利害计较而指向未来的。

本文进一步提出了“国民—国家理论”或以国民为基础的“国家理论”。依此理论,国家向国民提供平等的决策权、人身安全与基本物质保障等权利,以便平衡国民内部资源、禀赋等的差异。因此,国家本身具有伦理属性,尽管社会的种种不平等是事实,简单地均贫富或提供社会福利都是不够的,只有以社会与政治的公正为念,通过制度安排努力接近公正,才能在最大范围内赋予国民以共享的治理权,使国民成为国家的主体,而非客体。

在这个意义上,“国民—国家理论”突破了“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体系”及与之相应的“民族国家理论”的局限。对于多民族的国家来说,单一和首属的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民众达成共识与团结;突破首属身份,整合族际差异而达成国民之认同,也就是包容差异,达成国家认同的过程。仍以19世纪70年代达成统一的德国为例,一方面是“家长制”的政治和社会福利政策,另一方面以新教徒与天主教徒、保守主义者与社会民主党人之间的对立造成国民之间的隔阂与对立,德国人毋宁说是在对外斗争时才定义自身,传统的民族或种族划分与区隔,阻碍了德国国民的实质意义的建立,尤其是面对全球化时代的人口流动时更为被动。

例如,自韦伯时代以来的一百多年间,德国经济中始终有移民劳动力的存在,无论是19世纪波兰的季节工人、二战中德占区被强征的(forced)劳力,还是联邦德国时期的外国劳工(guest worker)。但是,德国政府始终欲拒还迎,既要吸引外来劳工,又要防止他们成为移民,外来劳工处于严格管控之下,被招徕(invited)做工但被拒绝成为自己的一员(Schnwlder,1999)。反观韦伯关闭边界、禁用季节工人的建议,尽管不无严苛之处,但其前提是,流动的劳动力不仅仅是工具、经济手段,还是完全的人,是其上凝结着历史、文化、社会关系的完整的人,仅只利用其劳动力而罔顾其人的属性是某种不义,长期来看于己不利,超出了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逻辑。

从国民角度的叙事也会带来不一样的国家故事。例如,在韦伯所关注的德国东部地区,二战以后大都划归波兰等国。二战结束之后,1945-1950年,奥得—尼萨河一线以东地区的几乎所有德意志人都被驱逐,他们失去的家园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弥补波兰东部被苏联所占领的领土,显然,这并非民族自决的原则,而是实力主导的结果。1970年,西德政府放弃了对有争议地区的领土权,选择与邻国交好。出乎意料的是,一度期待着重返东部家园的人们(Heimat)认可了被“流放”的无根的命运,而选择以回忆保持某种连续性(Demshuk,2012:7)。与此同时,德国在学校教育中对德国东部地区的存在避而不谈,德国人的遭遇如同某种禁忌一样,历史在政治正确的氛围中被忽视了。然而,从长期来看,对失去的德国东部的失语,可能会带来对历史的误读(Demschuk,2012:269)。在静默中被遗忘的历史,会以扭曲的方式再度回来,不被当作事实来研判,却会成为触发想象、误解和对立的情绪,反而更为危险。

最后,再回到韦伯研究的问题上来,也即,对于前人提出的韦伯著作中学术与政治的方法论立场和伦理问题,本研究认为,应当在肯定其联系的前提下,区分其社会政策和社会学研究。社会政策本身即属于具有特定价值立场的应然问题,学术研究则立足于注重事实的实然立场。同时,韦伯继承了自李斯特以来的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的立场,即以具体的历史背景、国家等因素为前提来谈论经济发展问题,注重长期利益,具有道德指向。因此,韦伯是一个自由主义者,但既非他父辈那样的绝望的自由主义者,也没有其后辈如莫姆森(Mommsen,1984:vii)那样的“原教旨”(fundamentalist)意义上的民主概念,而是一个有边界的自由主义者。这边界是国家及国家利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等道德约束,也是以国家强盛和国民伟大为目标的结果取向。

注释:

①此处引自韦伯1916年《两种法则之间》一文。他的看法与同时代的思想氛围差异颇大。涂尔干(2014)在《德意志高于一切——德国的心态与战争》一文中对特赖奇克《政治学》中所表述的国家权力观进行了剖析与批判,认为特赖奇克所表述的赤裸裸的恃强凌弱和无限制的扩张野心等构成了德国的政治心态,并促发了1914年的战争。韦伯则认为大国和小国在国际法体系中应处平等地位、但在现实政治中负有不同历史责任。

②特赖奇克在回应施穆勒的社会政策议题时抨击了社会民主党人及要求平等的呼声。原文最初在1874年发表于《普鲁士年鉴》,题目为“社会问题与普鲁士国家”。英译可参见:http://germanhistorydocs.ghi-dc.org/sub_document.cfm?document_id=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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