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摆脱的“囚徒困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69 次 更新时间:2003-02-27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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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羽中  

公元前434年,一个叫做埃皮达姆努斯的小城邦发生了内乱,民主派和寡头政治的支持者们相互争斗起来。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这场原本发生在希腊世界边缘地带的小规模的危机,紧接着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科西拉、科林斯、帕提地亚、墨加拉乃至雅典和斯巴达等城邦都先后卷入到纷争中,最后竟愈演愈烈,蔓延成为持续二十多年的第二次伯罗奔尼撒战争。

到底是什么导致了这场灾难性的大战呢?历史学家修昔底德看得非常清楚,他在描述了发生在埃皮达姆努斯和科西拉等地的一系列事件之后告诉读者,所有这些都不是战争的真正动因,使战争变得不可避免的是雅典力量的增长以及因此引起的斯巴达的恐惧。 也就是说,雅典为了确保自身的安全而竭力追求权力增长,但是它的行动使斯巴达深深感到不安,于是也要增强实力以制约雅典的力量。这样,每一方都是完全理性的(没有战争狂人或者极端的民众情绪),都只是在努力确保自身的安全(雅典和斯巴达都认为停战的局面有利,并不愿意卷入大规模战争当中),但最后的结局却使得双方都更加不安全。这样的情形,也就是所谓的“安全困境”。

对于国家间“安全困境”的最好的解释,当属博弈论中著名的“囚徒困境”模型:两个合伙犯罪的囚徒面临警察的单独审讯,如果两个人都招供,则各判刑三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沉默,坦白者判三个月而沉默者判十年;如果两人都保持沉默,则每人判一年。

对于缺乏沟通与互信的复数的独立理性行为体而言,一旦出现利益冲突,它们总是不得不面临着和两个囚徒一样的结构困境,大家都在追求最优的结果(三个月刑期),最后下场都不好(各得三年刑期)。而我们也知道,国际政治——不论古代还是现代——始终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和国内政治不同,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强有力的统治权威与秩序,这种无序和不安的状态给各国带来了种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国家也就只能依靠扩张权力来保障安全,于是在所谓的self-helping体系中,国际政治的全部内容就成了“争取权力与和平的国际斗争”。也正如罗伯特·吉尔平在Wa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中所言:“一千年来,国际关系的根本特征并未发生变化。国际关系不断在无政府状态下由各独立实体间为财富和权力而争战不已。修昔底德的历史本是写于公元前五世纪,然而其对国家行为的指导意义,在今天仍然别无二致。” 换言之,尽管影响国家安全、决定战争与和平的因素越来越复杂,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空前发展,但是无庸讳言,今日的世界大国与两千多年前的雅典和斯巴达一样,仍然处于“囚徒困境”之中,时时感到安全的缺乏,而大规模战争的阴影也并未消除,理想中的永久和平状态还远远没有到来。

毫无疑问,假如我们能够建立起一套“国际机制”来确保“囚徒”之间的信息畅通和相互信任,那么“困境”就可以摆脱,国际政治研究中的新自由主义学派也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巨大的理论贡献。但我们也发现,约瑟夫·奈、罗伯特·基欧汉这样一些被中国学者目为“大师”的理论家,在利用经济学原理研究国际问题时,他们的推理过程甚至逻辑前提都往往有重大的缺陷,他们的结论也未必完全符合常识。本文将首先对他们的研究进行批判。

同时,本文还试图把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由国内社会推演至国际政治领域,也就是构建一种正义的国际契约来实现理想的和平状态,在这个契约得到普遍尊重的情形下,“囚徒困境”将不复存在。至于保证国家来接受这个“正义契约”的办法,本文也将借用罗尔斯在《正义论》和《万民法》中的设计。

诚然,这将仅仅只是一种规范性的原则探讨。我们不能完全离开对事实的经验性描述,在进行价值判断时,现实存在也无法回避。但正如休谟所告诫的,我们不应该从事实中导出价值,价值判断有其自身的前提与逻辑。 本文只追求一种“纯粹”的理论的成立,它的价值也就不在于如何改变世界。

循环论证:新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

新自由主义学派的理论源自新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着所谓的“交易费用”,而这一点被以往的学者长期忽视。他开始在自己的研究中使用这个概念,用以阐释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制度的运行成本。这个突破实际上把经济学从“无摩擦”的理想世界带入到真实世界,因而大大增强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能力。 以奈和基欧汉为代表的一派国际政治学者则在批判新现实主义理论时大量借用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和原理,尽管他们仍然标榜自己与康德传统之间的继承关系,但与传统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他们不再指责现实主义者“不道德”,也并不抛弃结构主义、实证主义、国家主义和功利主义,而是试图论证新现实主义的“不现实”,并提出建立“国际机制”来避免战争、实现安全与合作的方案。

新自由主义学派不否认现实主义的几个基本假设(即国家是国际政治中最重要的行为体,国家以理性方式采取行动,国家根据权力计算利益),基欧汉指出,在他的“改造的结构研究计划”中,仍然把国家当作主要的国际行为体,但是也强调非国家行为体、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跨国家和跨政府的关系;仍然保留对理性的假定,但是必须考虑到行为体信息的完整;仍然把权力视为重要的国家利益,但是否认追求权力在所有情况下都构成压倒一切的利益,或者说追求权力的形式长久不变,因为行为体的认同感和操作程序会随着国家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改变。通过对新现实主义的“改造”,基欧汉认为,国家追求的不是相对收益而是绝对收益,因此国家间的合作并不是稀缺的;国际法、国际组织这些东西,对于世界政治的变迁有着重要作用,而不只是实现国家战略的工具。总之,完全可以用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来回答现实主义提出但未能解答的问题:在没有超级权力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从无政府状态中创造出秩序,和平变迁如何能够实现?

新自由主义学派的兴起,还有赖于以下两个现实难题的出现:1)伴随着1970年代以后的新一波全球化浪潮,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日益加深,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明显增多,共同利益的范围也随之扩展,如何实现国家之间的有效合作呢?2)自修昔底德论述伯罗奔尼撒战争以来,历史学家总是相信,伴随着旧霸权衰落而来的总是国际政治的不确定性甚至暴力冲突,而现实主义者(比如吉尔平)也认为,无政府状态中,秩序只能由霸权来缔造,那么美国霸权衰落了之后怎么办?按照霸权周期的逻辑,世界将陷入一场新的霸权战争吗?新自由主义学派认为,答案也是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 。

新自由主义学派就是这样强调对制度的功能主义解释,比如制度能够保障合作、能够减少不确定性、能够克服政治市场失灵,能够减少交易成本等等。但是,这种解释只考虑到制度收益的一面,而忽略了制度成本的一面。国际机制确实能够保障合作,但是它也只能来源于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就是大家都要遵守这个机制;而是否合作,完全取决于国家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

所谓合作的成本,可以看作“因合作而遭致损失”的风险成本,如果这种风险以某一确定概率发生时,我们可以计算出合作的成本,并通过与合作的收益相比较以决定是否合作。因而,合作能否达成取决于两个因素:合作招致损失的风险和合作的收益。除非这一风险足够小或者合作收益足够大,否则合作就无法达成。

我们再次回到前文提到过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对于囚徒甲、乙而言,如果选择合作(保持沉默)的话,“被出卖”的风险是很大的,而且一旦被出卖就可能面临最坏的结果(十年刑期),因此合作的成本大于合作的收益,合作无法实现。那么,什么情况下可能实现收益大于成本呢?博弈论证明,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1)博弈重复无穷次;2)双方都采用“触发战略”;3)未来的收益比较大

按照条件1),国家间的合作不应该是“一锤子买卖”,合作将反复进行;条件2)则要求,一方如果不合作,就将受到对方“严厉”的惩罚,不仅下一次对方不会合作,而且今后永远不会合作,这就加大了背叛的成本;条件3)是指某种“长久利益”的存在,也就是说“背叛”一次虽然能得利,但是如果长期合作的话肯定比这点眼前利益要大得多。

上述三个条件在国际政治中似乎是可以满足的,因为即使在安全领域,国家之间的合作也当然不会只进行一次,从目前的趋势来看,这种合作还会越来越频繁,而且我们也假定国家是理性行为体,那么为了长久的和平它们当然愿意付出某些代价。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美苏(俄)之间关于核军控的一系列协定,通过《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核不扩散条约》以及SALTⅠ、SALTⅡ、STARTⅠ、STARTⅡ的签署和执行,两个超级大国对自己的核力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个代价换来了双方在核安全领域相对稳定的关系,也就大大促进了彼此之间的共同利益。

可以说,“合作的收益大于成本”就是新自由主义学派立论的逻辑起点。但如果我们再进一步仔细分析,却又不得不发现,在国际政治中这三个条件其实是无法完全实现的:

首先,“重复博弈”还隐含了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每一次博弈的环境不能改变,但在大很多的时候,上一次博弈的结果必然影响到下一次博弈,上一次胜利的成果很可能成为下一次博弈的资本,从而使得决策环境向着某一方的利益倾斜,也就是说,两个还在审讯程序中的囚徒和两个已经打入大牢的囚徒是不一样的。在现实的国际政治中我们也看到,国际规则并非天然生成,而是由处于中心地位强势国家来制定,其他的国家多半只能被迫接受,对于一个已经被判了十年的囚徒来说,他是否会选择与那个只判三个月的“背叛者”合作呢?

其次,“触发战略”的假定也往往被现实证伪。我们知道,现实中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总是反反复复,有时合作、有时背叛,没有永恒不变的朋友或者敌人。比如说,中美之间曾经长期处于对立状态,但是当苏联的扩张对双方都产生巨大威胁时,尼克松很自然而然的就把手伸过了太平洋,中国也并不因为曾经被对方制裁甚至兵戎相见就拒绝合作。在现实政治中,“背叛”确实有成本,但是这个成本还远远不够大。

至于“未来收益”,这更是一个难以确切衡量的概念。对于“长远利益”的估算,必然受制于国内政治因素,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可以有大相径庭的意见,而且“未来”总是充满变数,任何国家都不能指望现在的付出就一定能在若干年后有正面的收获。

我们确实假定国家是理性的,但正因为理性,国家才需要在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之间做出某种平衡,避免过大的风险。比如,美国政府不顾世界各国的强烈反对和《反弹道导弹条约》的明文限制,竭力谋求建立NMD和TMD,这种对“绝对安全”的追求,很可能导致其它国家的“绝对不安全”,必然“对国际军控与裁军事业、防扩散的国际努力、国际战略平衡、区域层次上安全合作与对话的发展以及大国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带来沉重的打击”。这些后果并不是那么难以意识到,作为盟友的法国总统希拉克就以“剑和盾之间的竞赛”来讽谏美国当局,但对小布什而言,NMD、TMD能够带来的直接收益似乎更加可观。

一言以蔽之,制度虽能降低交易成本,但制度的建立也必须首先降低交易成本(即制度成本)。我们因此也可以明确,由于无法满足前述的三个条件,所以在理性的国家间会长期存在“囚徒困境”,所以要建立一种能够保障各国安全和世界和平的国际机制是那么的艰难。新自由主义学派所描述的国际机制的功能当然是存在的,但是他们实际上陷入了一种循环论证。不是功能产生途径,也不是因为需要国际机制就有了国际机制,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减少建立国际机制的制度成本?

正义的国际契约:达到理想的和平状态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我们转换视角。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内社会中,人们的经济交往同样是“理性人”之间的博弈,但是交往中的不确定性和“囚徒困境”却大大的缩小了。“背叛”将导致法律的惩罚,骗子则为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不容,而政府也致力于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人们出于利益的考虑,便会更加倾向于互信与合作。于是,尽管没有出现“人对人是天使”的状态,但“人对人是狼”的可能也被避免了。

新自由主义者所重视的“国际机制”,也就是要在国际社会中发挥“政府”与“法”的作用。而实际上,“在任何一种交往中,政治团体都应当被看作一个法人” ,我们完全可以把国家比附为个人,并通过考察国内正义是如何实现的,进而思考国际正义如何实现——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正义”,其标志就是普遍的安全感与互信合作,就是一种理想的和平状态。而在对国内正义和国际正义问题的理论探讨中,罗尔斯无疑是不可逾越的集大成者。

要得出正义的各项原则,首先必须说明保证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罗尔斯为此假定了一个“原初状态”,以此来排除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使人们纯粹从零点开始来产生正义原则。在这个原初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选择的结果决定于纯粹的逻辑推理,而非任何偶然事故或者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

罗尔斯于是设置了一道“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被它遮蔽的人类不能知道自己的天赋、才能以及在社会中的位置,具有的只是一般的生活和理性的常识。没有人知道自己生活的特殊目的何在,但是都知道拥有某些“首要的美好事物”——比如权利、自由、机会、财富以及赖以自尊的基本条件等等可以使自己受益,每一个人都希望尽可能的得到这些“美好事物”。而一旦他们进入“正常社会”之后,每一个人都会希望社会为其成员提供一种最基本的保障——或者说一些所有人都要受其制约的分配原则,因为谁也不能排除自己在未来的某一天降到这条线之下的可能性。于是,正义的原则产生了。

罗尔斯的假设在思想史上其实也是有迹可循的。霍布斯早已提出,由于人们意识到他们在智力与体力上其实大致平等,谁也没有可能建立一种绝对的秩序,所以索性放弃了依靠自己保证自己或者别人的安全的希望,最终相互同意建立某种在他们每个人之外和之上的国家政权。在这里,罗尔斯只是用“无知”代替了霍布斯的“无力”,同时着眼点由政治权威的合理化转为正义原则的产生。

可以说,在国内社会,人们“无知”而又渴望保全自己,所以甘愿将权力让度与主权者,只要主权者坚持法治的原则,强大的国家机器和政治权威就足以保证正义的实现;那么在国际社会中呢?

罗尔斯晚年也已开始考虑正义理论在各民族之间关系上的某种跨文化的扩展和应用问题。他试图从自由主义的正义观中发展出一种处理各民族关系的根本法,这一根本法类似于“公平的正义”,但又比它更为宽广和富于弹性,比方说,“公平的正义”在内部社会所要求的那种平等主义的特征就要减弱,不仅各个自由平等的社会,那些满足了某些如和平、生存、基本的人权和法治条件的非自由平等社会、教权等级制社会都可以一起达成一项共识,形成一种民族国家之间的“重叠的一致”,确立一种正义的“万民法”,平等交往,和平共存。 而在论证过程中,罗尔斯继续扩展了对“原初状态”的解释。他首先“把各方看成是不同国家的代表,这些代表必须一起来选择一些用来裁决各国之间的冲突要求的基本原则”,他们“被剥夺了各种各样的信息”,各方也处在一种“无知之幕”之后——也就是不知道领土的大小、人口的多少等等。他们“只被允许有足够的知识来作出一个保护他们利益的合理选择,而不能得到使他们中的较幸运者利用他们的特殊情况谋利的那种具体知识。”罗尔斯通过这个设计来“取消历史命运造成的偶然性和偏见” 。

综上所述,罗尔斯用纯粹的政治哲学的逻辑推理,为“万民法”的产生提供了存在的基础。那么,我们现在再来看罗尔斯的两条著名的正义原则:

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的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如此解决:(1)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2)一切的公职和职位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而在国际社会中,我们可以对上述原则做出以下的推演:

第一,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享有平等的主权以及由此衍生的一切权利,而所有这些权利以不妨碍它国的同等权利及人类的共同利益为界限;

第二,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对国际社会中的其他成员负有义务,比如;相互承认和尊重主权、偿还国际债务、信守出于自愿而签订的国际协定等等;

第三,国与国之间巨大的贫富差距应该消除,起码降到比较低的限度内;应该建立起这样一种经济秩序,使处于“赤贫状态”的国家起码不至于在国际贸易继续受到盘剥;世界市场的自发作用应该被限制和调控,财富的分配不再仅仅遵循资本的法则,而应该按照“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的原则实现再分配。

第四,国家平等,或者说,在国际政治事务中每个国家都享有同等的决定权是实现公正分配的先决条件。

由此还可以再引申出下面的结论:

第一,国际正义实际上是与国内正义相对应的。假使一个国家在国际上要求实现平等公正的原则,那么在国内它就不能无视和践踏这些正义,如果不能保障对于公民的正义,那么对国际正义的要求就没有立足之地;同样,在国内实行正义的国家却在国际上追求霸权和暴利,那么它也应该受到谴责,甚至从历史经验看,这样的国家将损害其赖以立国的道德基础,最终“自己打败自己”,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雅典,修昔底德就认为雅典人的帝国主义政策导致了其内部的争斗。

第二,国际事务不应该听任大国、强国主宰,应该模仿国内民主建立起国际民主秩序,在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时(即国际社会的“公共领域”),任何国家都拥有同等的发言权——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强调的是“公共领域”的问题,而毫无疑问,在国际社会也存在着类似国内社会的“私人领域”,也就是说,个别国家内部的事务并不需要全体国际社会成员的投票表决。

第三,权力与义务是对等的,当一个国家的行为损害它国的主权或者人类的共同利益时——比如执行侵略和种族灭绝的政策,它必须受到与其罪责相当的惩罚。

但是承认国际干涉的合法性很可能导致对主权原则的恶意破坏,而且在很多情形下,国际干涉并没有带来和平,反而加剧了战乱,所以我们必须对此做出几点限制:1)反对直接以道德观念来判断和打击反人权的行为,而应该模仿国内法治社会的司法程序,对任何涉嫌反人权的行径进行审判,避免先入为主的对某一国家进行道德歧视;2)以人权为理由进行国际干涉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合法授权,而就目前的情形而言,这种“合法授权”主要的应该通过联合国;3)反对任何双重标准;4)对人权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这种差异的存在本身就是基本人权之一——思想自由的体现,因此必须反对将一国对人权的理解强加给别国,但是,并不因此意味着普遍意义的基本人权不存在,各个国家都必须遵循“底线伦理”;5)应该尽可能的避免以战争作为干涉手段。

第四,由西方主导的现行国际经济秩序,一方面利用国家壁垒来限制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人口流动从来没有象现在一样受到如此苛刻的限制),一方面它们又要借自己的强势地位来打破穷国的一切“万里长城”,追求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这种双重标准不符合平等的原则,实际上也造成了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的后果,因此是实现国际正义的巨大障碍。应该首先消除对生产要素流动的双重标准,实现劳动力在世界范围内的有序的但是自由的流动,另外模仿国内的福利体系,建立国际福利体系。

我们套用罗尔斯的原则得出了第四点结论,但到底“凭什么”富国必须援助穷国呢?我们知道,今日西方福利国家的形成,也都是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最关键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社会观念的进步,过于悬殊的贫富差距不再被认为是“天经地义”,而原始积累时期罪恶被认为必须“补偿”,第二是社会安定和发展的需要,一个良序社会不可能容忍长期存在的巨大的不平等。那么在国际社会道理也是相同的,西方的殖民掠夺和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乃是造成今日南北差距的重要因素,因此最起码的,西方工业国有义务以援助的形式来给予补偿;同时,国际社会要保持安宁,各个国家要和平共存,也需要立即解决贫富悬殊的问题,否则只能是不断的制造出绝望与仇恨。

“9·11”以及我们今天所观察到的很多恐怖主义事件,固然有着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复杂背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严重的国际赤贫现象是一大根源。“9·11”之后已经有更多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这一点。 而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如果发达国家不拿出钱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发达国家在第三世界的市场也就没有了。” 所以说,实现国际社会范围内的分配正义,长远的看对发达国家也是有利的,没有分配正义,就根本谈不上安全与和平——无论穷国还是富国。

至于落实上述原则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已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但在此可以做一点简单的补充。我认为:在政治领域,联合国体制是实践国际正义原则的最大的一笔现有资源,它囊括了绝大多数的主权国家,并且初步完成了一个框架,起码在理论上保证了各个国家对某些问题享有平等权利,同时它也提供了国际干预的一种合法授权机制,未经授权的战争就是非法的,所以我们可以在联合国的现有框架内进行建设,未来的国际正义契约也可以通过联合国来实现,而任何破坏联合国权威,以地区性的政治军事集团取代联合国的企图,无疑都是和实现永久和平的努力背道而驰的;在经济领域,我们遇到的困难则将大得多,现有的国际经济规则由西方国家制定,并且它们主宰着各种各样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国际经济组织,这样一种局面如果不能改变,那么得不到发言权的穷国就无法争取到真正公正合理的新秩序,因此国际分配正义的实现,还要首先取决于平等正义的落实。

结语

前文已经说明,对于缺乏沟通与互信的复数的独立理性行为体而言,“囚徒困境”乃是一种基本的结构困境;而国家要获得充分的安全感,实现理想的和平状态,那么必须建立起相应的国际机制来摆脱困境——这也是新自由主义学派所反复论证了的;但是我们看到,新自由主义理论中存在着重大的缺陷,这一派的学者借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学理来解释国际政治现象,但是我们恰恰也可以用这些学理来说明,他们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站不住脚,他们并没有回答,在没有超级权力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从无政府状态中创造出秩序,国际机制怎样才能够建立起来,和平变迁又如何能够实现?

于是,我转向了纯粹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论,也就是借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如前文中申明的那样,这只是一种规范性的探讨,我不指望它能更加“有用”,但起码从逻辑上,罗尔斯的论证和对于国际正义的设计是没有问题的。

进一步来看,罗尔斯本人并不认为自己提出的国际正义理论只是一种空想的乌托邦,也不认为一种几乎支配了人类大部分历史的、仅有利益强权之争而无正义法律制裁的国际无政府状态将永远延续下去。他希望近代以来人们对改良社会制度所建立起来的信心和商业社会倾向于和平的特点,将有助于带来一种“出于满足的和平”。支持他信心的还有一个事实是:主要的“自由人民”或者说稳固确立的民主宪政国家之间,毕竟没有发生过战争。

自然,罗尔斯的“信心”,更多的还是一种西方观点。但关键在于,除了这样的正义状态,我们还能依靠什么来摆脱“囚徒困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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