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永亮:《诗经》弃妇诗分类考述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7 次 更新时间:2015-02-08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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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永亮  

一、古今相关评说之基本检讨

弃妇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文化现象,表现弃妇的悲苦哀怨亦成为古典诗歌的一个重要题材。然而,在《诗经》这一上古诗歌总集中,究竟哪些诗可以确定为弃妇之作却众说纷纭,多有歧见。总观历代治诗者的意见,《诗经》中涉及弃妇题材的诗篇约有《召南》之《江有汜》,《邶风》之《柏舟》《日月》《终风》《谷风》,《卫风》之《氓》,《王风》之《中谷有蓷》,《郑风》之《遵大路》,《小雅》之《我行其野》《谷风》《白华》,共11篇。下面,试联系古今相关评说,列出表格,对上述作品之题旨、性质予以基本层面的检讨。

上列表1、表2选取了古今较具代表性的十二家观点,对《诗经》中涉及弃妇题材的11首诗作予以直观展示。综合各家观点,似可得出以下几点初步认识:

其一,古今评家多认为是弃妇之作而少异议的,大抵有《卫风》之《氓》、《邶风》之《谷风》、《王风》之《中谷有蓷》、《小雅》之《白华》。其中《氓》与《白华》二篇公认度最高,几无异词;《谷风》仅方玉润一家谓为“逐臣自伤”,其他诸家均主弃妇说,故认同度亦较高;至于《中谷有蓷》,多认为是因遭遇凶年导致室家相弃,而被弃者为家庭关系中属弱小一方的妇女。

其二,意见不统一的疑似之作。其中又分两种情形:一是古今评家意见相左者,如《召南》之《江有汜》,《郑风》之《遵大路》,《小雅》之《谷风》,古代评家多不认为是弃妇之作,而现代评家则与之相反,视之为弃妇诗。二是虽多谓其事与夫妻相关,但却难以定其本事为弃妇事件者,如《邶风》之《日月》《终风》,《小雅》之《我行其野》。

其三,兼具弃妇、贤者不遇之义,“是非得失未易决”之作,如《邶风》之《柏舟》。

以上三点,是古今接受者论及《诗经》弃妇之作的基本情形。下面,我们拟联系诗作内容及相关本事和评说,对上述诗作的性质予以进一步辨析和分类诠释。

二、可以认定的弃妇之作

弃妇诗是描写弃妇生活、表现弃妇命运的诗作。所谓弃妇,盖指因各种缘故被丈夫抛弃的已婚妇女。倘是未婚女子因失恋而与男子分手,或是已婚妇女虽与丈夫发生矛盾却未离开夫家,就算不得弃妇。严格地说,已婚和离开夫家是判别弃妇的两个基本条件。但在诗歌的艺术表现中,往往有所侧重,未必全部涉及此两项内容,因而我们在判断时,又须具适当的灵活性。具体而言,便是将已婚视作必备条件——凡诗中未展示明确婚姻关系及被弃义项者,一般不作弃妇诗看待;将离家视作参考条件——诗中虽未明确提及离开夫家,但从人物辞气、相关情节及所涉历史本事综合判断,女主人公当属被弃者,即视作弃妇诗。以此标准评判前述《氓》《谷风》《中谷有蓷》《白华》以及《江有汜》诸作,大抵即可认定其弃妇性质。

《氓》是弃妇诗的典范之作,古今评家几无疑义。从内容看,该诗描写了女子与“氓”从相识、相恋、成婚到“士也罔极,二三其德”的全过程,其中“桑之落矣,其黄而陨”之比喻和“士贰其行”、“不思其反”之陈述,已清晰地展示出女子色衰、男子薄情是此一婚姻解体的重要原因;四章所谓“淇水汤汤,渐车帷裳”,与首章之“送子涉淇”相照应,更暗示该女子遭弃而独自涉淇还家③;至于诗末“及尔偕老,老使我怨”、“信誓旦旦,不思其反”的悲情抒发,则反映了女主人公被弃后的失落和无助。前后对比,其“当时皆相诱,色衰乃相弃”[1](P324)的情形可谓一目了然。

《谷风》展示的“夫妇离绝”集中在“淫于新昏而弃其旧室”[2](P303)。诗中之妇是无辜的受害者,她对自己的婚姻非常珍视,希望与夫君“黾勉同心”、“德音莫违,及尔同死”;而其夫却“不我能慉,反以我为雠”,移情别恋,另娶新欢——“宴尔新昏,不我屑以”,并将其逐出家门——“薄送我畿”。由此而言,该诗已合乎弃妇诗的主要义项。至于清人方玉润一面肯定“此诗通篇皆弃妇辞”,一面又据诗中“凡民有丧,匍匐救之”一语将其定性为“语虽巾帼,而志则丈夫”的“逐臣自伤”[3](P137)之作,则似属过度诠释。因为孤立地看,“凡民有丧,匍匐救之”,固然可以理解为“急公向义、胞与为怀之士”的话语,但联系上下语境,也完全贴合弃妇追述一己善行的口吻。宋人范处义谓“此章妇人自言在夫家时尽其心力,靡所不为。深则方舟而渡,浅则泳游而行,谓不择浅深,事求必济也。家之有无,不敢自怠,常勉强经营以赡给之;邻里急难,不敢坐视,常匍匐而往以救助之”[4],即是对诗意较为切当的解说。据此,理应将之归于弃妇诗之列,并视为一首“夫妇失道,弃旧怜新,弃妇诉苦,有血有泪之杰作”[5](P108)。

《中谷有蓷》也是一首弃妇之作,诗以“中谷有蓷”起兴,三言“有女仳离”,继之以“慨其叹矣”、“条其啸矣”、“啜其泣矣”,已明确透露出婚姻解体、女方为受害者的信息。《毛序》《诗集传》均以“凶年饥馑,室家相弃”为之解题,谢枋得进一步指出:“此诗三章,言物之暵,一节急一节,女之怨恨者一节急一节。始曰遇人之艰难,怜其穷苦也;中曰遇人之不淑,怜其遭凶祸也;终曰何嗟及矣,夫妇既已离别,虽怨嗟亦无及也。饥馑而相弃,有哀矜恻怛之意焉。”[6](P215)大抵得其情实。

《白华》为弃妇诗自无异义,诗中屡次提及“之子之远,俾我独兮”、“之子无良。二三其德”,显然出自弃妇口吻;而“鼓钟于宫,声闻于外”,又交待了此一弃妇身份的不同一般。故自《毛序》提出“幽王取申女以为后,又得褒姒而黜申后”的观点后,历来解此诗者多从之,谓其为申后被弃所作或他人代作。当然,近今学者也有谓其本事难明而存疑者,但在认定其为“贵族弃妇的怨诗”[7](P729)一点上,却是大致相同的。

与以上四篇古今论者多无异义、可确定的弃妇之作相比,《召南•江有汜》虽有若干争议,但据其内容,也可视为弃妇之作。诗凡三章,以“江有汜,之子归,不我以。不我以,其后也悔”为主干,重叠复沓,抒写悲情。诗中“之子”,当指妇人之夫;“不我以”,谓不带我一起回去;“其后也悔”,谓其弃我而去终将后悔。诗句虽简,却交待了人物关系(夫妇)、发生的事件(夫弃妇而去)、人物感情(“其后也悔”),宛如短小的独幕剧,勾勒出典型的弃妇场景。

《毛诗序》认为此诗写“文王之时,江沱之间,有嫡不以其媵备数,媵遇劳而无怨,嫡亦自悔”;朱熹承其意又予申发:“之子,媵妾指嫡妻而言也。妇人谓嫁曰归。我,媵自我也。能左右之曰‘以’,谓挟己而偕行也。”[8](P12)此二说之所以有嫡妻、媵妾之解,盖将诗中之江、汜(大、小)以比嫡、媵(尊、卑),又将“之子归”解作“于归”,故以为说。但从诗意看,这种解说多猜度成分,略欠说服力。方玉润质疑道:“然又安知非弃妇词而必为媵妾作耶?诸儒之必为媵妾作者,他无所据,特泥‘之子归’句作于归解耳。殊知妾妇称夫,亦曰‘之子’,如《有狐》诗云‘之子无裳’、‘之子无带’之类,不必定妇人而后称之。然则‘归’也者,还归之归,非于归之归也,又明矣。”在作了如此辨析之后,方氏认为:“此必江汉商人远归梓里,而弃其妾,不以相从。始则不以备数,继则不与偕行,终且望其庐舍而不之过。妾乃作此诗,以自叹而自解耳。”[9](P112)与方氏观点相似,今人陈子展指出此“实为言男女间关系之诗,谓有往来大江汜沱之间商人乐其新婚而忘其旧姻,其妻抱怨自伤而作也”,并谓“尔时长江中游江汉之域与上游沱汜之间已有商人往来、商品流通之证。则谓《江有汜》为商人妇被弃而作,不为无据”[10](P61-62)。表面看来,方、陈商妇之说较旧说略有新意,但验之诗歌内容,却无内证。因而,与其将与“江”相对举的“汜”、“渚”、“沱”视为具体流域,不如按闻一多之说,视为“妇人盖以水喻其夫,以水道自喻,而以水之旁流枝出,不循正轨,喻夫之情爱别有所归”[11];与其视为商人弃妇之作,不如视为一般弃妇诗为妥。

三、不应列入弃妇诗的疑似之作

依据前述已婚和离开夫家这两个判别弃妇的基本条件加以检验,《郑风》之《遵大路》、《邶风》之《日月》《终风》,《小雅》之《我行其野》《谷风》诸诗因欠缺必要义项,便难以进入严格意义上的弃妇诗之列。

《遵大路》是争议较多的一首诗作。《毛诗序》曰:“庄公失道,君子去之,国人思望焉。”故“思君子”是其主旨。朱熹则谓:“淫妇为人所弃,故于其去也,揽其祛而留之曰:子无恶我而不留,故旧不可以遽绝也。”并引宋玉“遵大路兮揽子祛”之句证其为男女关系之辞[12](P51)。清人姚际恒对毛、朱二说提出质疑:“《序》谓君子去庄公,无据;《集传》谓淫妇为人所弃。夫夫既弃之,何为犹送至大路,使妇执其袪与手乎?又曰:‘宋玉赋有‘遵大路揽子袪’之句,亦男女相悦之辞也。’然则男女相悦,又非弃妇矣。且宋玉引用诗辞,岂可据以解诗乎?”由此姚氏认为:“此只是故旧于道左言情,相和好之辞。今不可考,不得强以事实之。”斟酌以上诸家意见,再看该诗“遵大路兮,掺执子之袪兮。无我恶兮,不寁故也。遵大路兮,掺执子之手兮。无我丑兮,不寁好也”的简单描写,很难作出孰是孰非的判断。当然,从诗中“执子之袪”、“执子之手”和“无我恶”、“无我丑”的人物情态看,似较近于女性;而宋玉去古未远,其《登徒子好色赋》称引此句,虽不足以为解诗之据,但毕竟具有参考价值。就此而言,视此诗为表现男女关系之作,较之“思君子”、“故旧言情”说,应更近情实。然而,即令这是一首表现男女关系之诗,却难以证成此对男女一定是夫妻;即使他们是夫妻,也很难说女方已被抛弃。因为从诗中所写看,女方抓着男方的手,沿着大路边走边说:“无我恶兮”、“无我丑兮”,表明他们间的关系尚未破裂,有可能只是发生了些矛盾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强定其为弃妇之作,便有些冒险了,倒是姚际恒所谓“今不可考,不得强以事实之”的意见更为可取一些。

《日月》《终风》是两首相关联的作品。自《毛诗序》谓其分别为卫庄姜“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遭州吁之暴,见侮慢而不能正也”之后,历代治诗者多从其说,将此二诗与庄姜之事联系起来。据《左传•隐公三年》载:“卫庄公娶于齐东宫得臣之妹,曰庄姜,美而无子,卫人所为赋《硕人》也。又娶于陈,曰厉妫,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妫生桓公,庄姜以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宠而好兵。公弗禁,庄姜恶之。”由此一本事推衍,后世多家治诗者之意盖谓:因庄姜憎恶嬖人之子州吁弄兵,知其必乱天下,故向庄公陈说,而庄公不纳其言,放纵州吁,从而导致庄姜“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作《日月》诗以抒怨。至于《终风》,则是庄公死后,州吁作乱,“终风且暴”、“谑浪笑敖”,无礼于庄姜,庄姜恶其悖乱而作是诗。此二诗之关联,正如清人顾镇所说:“前之伤己以庄公,后之伤己以州吁,不惟先后有次,而词气神理亦各不同。”[13]

假如此二诗确与上述本事相关,那么,它能算是弃妇诗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终风》一篇本与夫妻事无涉,无论如何都难以进入弃妇诗之列;即就与夫妻事相关的《日月》而论,其所展示的仅为“伤己不见答于先君”,而无被弃离家的环节,也就是说,无论在庄公生前身后,庄姜都未离开卫国宫廷,故在严格意义上,也算不得弃妇诗。

倘若换一个角度,将此二诗与上述古之治诗者所指庄姜本事分离开来,按近今不少论者的意见,视之为表现普通夫妻关系的作品,那么,也很难说它们就是弃妇诗。这是因为:在《日月》诗中,由其“日居月诸,胡迭而微”的开篇,固然可以得出“《国风》中凡妇人之诗而言日月者,皆以喻其夫”的结论[11],但其主要文字却是“乃如之人兮,逝不古处。胡能有定,宁不我顾”诸句的反复回环,其最严厉的指斥言语也只是“德音无良”一句,而仅凭此数点,尚难以作出女子被弃离家的判断。所以一些较严谨的诗评家多谓其诗乃“妇人受丈夫虐待唱出的沉痛歌声”、“丈夫别有所欢而冷落她”、“是一首怨妇诗”④,而不轻易许以弃妇之名。至于《终风》一诗,既写了对那位“谑浪笑敖”者“中心是悼”的悲情,又写了对他“寤言不寐,愿言则怀”的思念,从中看不出夫妻关系,更看不出弃妇的口吻和被弃的情节,因而,论者或谓其为“妇女受调戏欺侮而无法抗拒或避开”,“女子受男子玩弄,心悲伤,老想念,望他回心转意”,或谓其“无伤己之意,唯有对情人的埋怨、思念和期盼”,甚或谓其为“采自民俗歌谣,关于打情骂俏一类调戏之言”⑤,而较少将其视为弃妇之作。

《我行其野》是一首明确提及“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的诗作,所以《郑笺》释曰:“宣王之末,男女失道以求外昏,弃其旧姻而相怨。”宋人李樗又引诗中“不思旧姻,求尔新特”之句而谓“舍其旧而新是谋,其义明甚”,故“郑氏之说为长”[14]。依据这种解说,这当是一首表现男女婚姻关系的诗作。然而,问题接踵而来:其一,这位“舍其旧而新是谋”的“求外婚”者是男方还是女方?其二,“言就尔居”者究系何人?这两个问题紧相关联,只有解决了后者,才能清楚前者。所以,下面试稍作辨析。

首先,诗中远道而来、“言就尔居”的“我”不应是婚姻中男女任何一方,而是与此婚姻有亲属关系者。倘若是女方,则此女子既已嫁人,何以会离开夫家又前来“就尔居”?须知,即使在礼教尚不甚严密的上古时代,女子也是很难随意离开夫家,并于离开后独行其野、再度远赴异邦(此由诗中“复我邦家”句可推知)之夫家的;倘若是入赘于女方的男性,虽然增加了可能性(因男方较女方外出活动远为自由),但一般也不会说出夫妻间不必明言的“婚姻之故”这样的话来。反而是局外人亦即与男女双方有姻亲关系者,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才会如此申说。古代礼法规定:“若壻与妻之属亦称婚姻。”[15]准此,则与夫妻双方有姻亲关系者前来投靠婿家或妻家,称其与对方有“婚姻之故”,似更为合乎情理。所以,严虞惇认为“玩‘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其非夫妇相谓可知”[16],大概正是有见于此,朱熹一反毛郑诗说,谓:“民适异国、依其婚姻而不见收恤,故作此诗。言我行于野中,依恶木以自蔽,于是思婚姻之故而就尔居。而尔不我畜也,则将复我之邦家矣。”[17](P124)这里的“民”,显然不属夫妻中任何一方,而只是他们的亲属。

进一步看,诗中“不思旧姻”一语间接证明此一投靠者当系男方亲属。如所周知,古时“婚姻”二字其义有别。就夫妻双方言,“壻曰昏,妻曰姻。谓壻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而就夫妻双方亲属言,则“女氏称婚,壻氏称姻”[15]。与郑注《礼记•婚义》这段话相应,《尔雅》亦曰:“壻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壻之党为姻兄弟,妇之党为婚兄弟”[18]。据此,则此远道而来投靠姻亲者显系男方亲属,因为只有这种身份,才可能说出“不思旧姻”的话来。

当然,上面所言也只是一种情形,并未完全排除“我行其野”、“言就尔居”者为夫妻一方的可能。因为虽然就常理言,夫妻间不大适用于直言“婚姻之故”,但特定情况下也许会出现一些例外;同时,按郑注《礼记》所谓“壻曰昏,妻曰姻”的说法,婚姻当事者也可以说出“不思旧姻”的话来。倘若果真如此,那么,这位当事者是夫还是妻?此一问题,汉人班固在所撰《白虎通义》中作了解答:“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诗云:‘不惟旧因。’谓夫也;又曰:‘燕尔新婚。’谓妇也。”[19]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班固所谓“夫”、“妇”与所引诗中“婚”、“姻”称谓之关联。考其所举“燕尔新婚”,是前引《邶风•谷风》中弃妇指斥其夫“新婚”的话,故曰“谓妇也”;“不惟旧因”即此诗之“不思旧姻”,是丈夫指斥其妻忘却“旧姻”的话,故曰“谓夫也”⑥。由此联系到《我行其野》中“不思旧姻,求尔新特”二句的上下语境,作一整体理解,则其意盖谓:我远道而来,希望与你同居,你却不思旧时姻缘,而求取新的男性以为匹配,既然“尔不我畜”,我也只好“复我邦家”了。再联系到宋人解此诗所谓“言逐夫而适夫……此皆婿辞”[20]、“饥馑之岁,远依妇家而见弃焉,作是以绝之”[21],可知这是一首弃夫诗;而此位被弃之夫,依据史书所载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22](P2244)的习俗,极有可能是一位因家贫而入赘于女方的男子。由此回应前文提到的“舍其旧而新是谋”的“求外婚”者,则可以确定地说,其人并非近今不少注家所指认的男方,而是欲求富贵而弃其旧夫的女方。

《小雅》之《谷风》与《邶风》之《谷风》为同名之作,因此之故,近今论者“或疑《小雅•谷风》亦为弃妇之词”[23](P717)。从其内容看,诗中所谓“将恐将惧,维予与女。将安将乐,女转弃予”、“将恐将惧,寘予于怀。将安将乐,弃予如遗”,亦颇类弃妇口吻,故视之为弃妇诗似有一定道理。然而,换一个角度看,这些内容又何尝不可适用于友朋相弃?《毛传》以“风雨相感,朋友相须”、“朋友趋利,穷达相弃”[1]提要钩玄,应该说较为准确地概括了诗的旨意;《慈湖诗传》释“寘予于怀”、“弃予如遗”谓:“进人若将加诸膝,退人若将坠诸渊”[24],也是被普遍认可的一种解说;至于诗末所谓“忘我大德,思我小怨”,更合乎男性友人的语气。也就是说,这位男子曾经在友人恐惧艰难之际给过他极大帮助,对他有“大德”,后来仅因一点“小怨”即被弃之如遗,由此形成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之巨大反差。诚如论者所谓:“故旧无大故则不弃也,况尝同其患难者乎?其弃友之人必可与同患难,而不可与同安乐者。此诗虽未免有施劳之意,然有大功而其友负之,则非平日所以纳交之意矣。”[25]“尔于我不止弃之而已,且忘我恐惧相与之大德,思我安乐以后之小怨,势必至于加害而后已。友道至此,亦可悲矣。吕大临曰:‘急则相求,缓则相弃,恩厚不知,怨小必记,真小人之交也。’”[26]倘若这里所写是夫妻间事,则妻子对丈夫似不宜用“大德”这种施恩于人的话来表白。大概有见于此,故自《毛诗序》发为“天下俗薄,朋友道绝”之论后,不仅自汉至清之众多治诗者(包括多与毛序立异的朱熹)均从其说,视之为朋友相弃相怨之诗,而且考鲁、齐、韩三家之说,亦“无异义”[27]。今人陈子展认为:“《谷风》,朋友相弃相怨之诗。缘何相弃相怨?诗云:‘忘我大德,思我小怨。’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安乐。此权势之场通例,弃予之叹恒情也。序说可不为误。”[28](P717)大抵是正确的。

固然,东汉光武帝在涉及阴皇后事时,曾联及自己微贱之时和富贵之后对阴氏的态度,引用“将恐将惧,惟予与汝。将安将乐,汝转弃予”的话说道:“风人之戒,可不慎乎!”[28](P406)首次将此诗与夫妻情事关合起来。然而,汉代出现更多的,却是借此诗以论证友情。如刘向《新序》载宋玉引“将安将乐,弃我如遗”的诗句责让友人⑦,王符《潜夫论》以“《谷风》所为内摧伤,而介推所以赴深山”[29]论世间利害,朱穆《崇厚论》以“《谷风》有‘弃予’之叹,《伐木》有‘鸟鸣’之悲”[30](P1466)辨时俗厚薄,蔡邕《正交论》以“《伐木》有‘鸟鸣’之刺,《谷风》有‘弃予’之怨”[31]析友朋之交,汉魏之际曹植《求通亲亲表》以“《柏舟》有‘天只’之怨,《谷风》有‘弃予’之叹”[32]抒自我悲情。凡此,均可证多数汉人并未将《谷风》作弃妇诗看。因而,与其说“汉代距古较近,光武以《谷风》为弃妇词,当可信”[33](P622-623),不如说光武前后之汉人皆以《谷风》为弃友诗,其说更可信。

四、“是非得失未易决”的多义之作

与上述可以认定的弃妇诗和疑似诗相比,《邶风》之《柏舟》别具特殊性。一方面,此诗包含弃妇诗的某些义项,另一方面,它又具有非弃妇诗所能包容的内涵;一方面,不少评家列出证据证成其为弃妇诗,另一方面,有更多评家列出了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当此之际,要清理千年迷雾,追寻历史的真实,作出一个准确判断是不容易的。陈子展《诗经直解》所谓“此诗为汉宋学派一大争论。……实则其间是非得失未易决矣”[5](P79),大概是众多读此诗者的一个共同体会。下面,先就肯定、否定两方面的主要依据作些梳理。

从篇名看,《邶风》《?{风》均有《柏舟》之作。由于“母题同,内容往往同,此歌谣常例”[23](P717),故有学者即以此为据,认为既然《鄘风》之《柏舟》为女性之词,那么,列于《邶风》中的同名之作也应反映相近的内容。

从文本看,《邶风•柏舟》所谓“我心匪鉴,不可以茹。亦有兄弟,不可以据。薄言往愬,逢彼之怒”,“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威仪棣棣,不可选也”,亦类弃妇口吻;其“亦有兄弟”、“薄言往愬”诸语,所写较近于家族亲属关系的揭示和妇人前往诉冤的陈述;而末章之“日居月诸,胡迭而微”,与“卫庄姜伤己”所作《日月》之“日居月诸,照临下土”颇为近似。据前引闻一多所谓“《国风》中凡妇人之诗而言日月者,皆以喻其夫”[11]的说法,亦可大致推断其性质。因而,将之视为弃妇之作不无道理。

从与诗作相关的早期资料看,也有支撑其为弃妇诗的若干佐证。其中较具权威性的,是西汉末年刘向所著《列女传》。该书卷四《卫宣夫人》条载:“夫人者,齐侯之女也。嫁于卫,至城门而卫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毕。弟立,请曰:‘卫,小国也,不容二庖,请愿同庖。’终不听。卫君使人愬于齐兄弟,齐兄弟皆欲与君,使人告女,女终不听,乃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厄穷而不闵,劳辱而不苟,然后能自致也。言不失也,然后可以济难矣。诗曰:‘威仪棣棣,不可选也。’言其左右无贤臣,皆顺其君之意也。君子美其贞壹,故举而列之于诗也。”[34]据此而言,《邶风•柏舟》乃卫宣夫人为亡夫守节而作。至宋,朱熹受其影响而谓此诗乃“妇人不得于其夫,故以柏舟自比”,并改变了《列女传》卫宣夫人作的说法,谓其“辞气卑顺柔弱,且居变风之首,而与下篇(按:指《燕燕》)相类,岂亦庄姜之诗也欤?”[35](P15)虽然朱熹此说多为推测之辞,但却开了后世以弃妇论《柏舟》的先河。

然而,换一个角度,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考察,此诗又存在若干不利于弃妇诗的反证。

首先,《诗经》中不乏篇名相同而内容各异的情况。如《王风》《郑风》《唐风》中均有名《扬之水》的诗,但三诗题旨即各不相同;《唐风》《秦风》都有《无衣》,《秦风》《小雅》都有《黄鸟》,而细核其内容亦颇有差异。因而,似不能以同名为由来判定《邶风•柏舟》的内容和属性。

其次,此诗文本固然有与弃妇相关合的词语,但这些词语同样可以理解为男性口吻,其所喻指者也可以是“仁人不遇”。朱熹以其“辞气卑顺柔弱”而视之为弃妇诗,徐文靖则“考其辞气”,得出“大不类妇人语也,自当以仁人不遇为是”[36](P298)的结论。它如“忧心悄悄,愠于群小”,亦被作为“仁人忧国之语”,其原因在于:“若是众妾,岂可以群小目之?国乱君昏,则小人众而君子独,君子忧而小人乐。君子之忧,忧其国而已;忧其国则与小人异趣,其为小人所愠宜也。”至于“日居月诸,胡迭而微”,则“言君道当常明如日,月则迭有亏伤耳。今卫君任用小人,则日如月然,是以忧也”⑧。此一情形,即使那些持“妇人诗言日月者皆以喻其夫”的论者也是认可的,因为“古者以日月比君上”,而“夫妻之道犹君臣也”[11],不过是在前者基础上得出的推论而已。

再次,与此诗相关的早期资料也有大量反证,表明其内容与弃妇无关。如《孟子•尽心章句下》即引“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句谓:“孔子也。”赵注云:“‘忧心悄悄’,忧在心也;‘愠于群小’,怨小人聚而非议贤者也。孔子论此诗,孔子亦有武叔之口,故曰:孔子之所苦也。”[37](P2775)可见,孟子是以孔子为例,将《柏舟》视为贤者受小人非议之作的。孟子之后,《荀子》《尹文子》《韩诗外传》《孔子家语》等或将此语与孔子事迹相关合,说明“小人成群,斯足忧也”的情形,或借“我心匪石,不可转也”诸语证成士人身处艰难环境之志节⑨。至于《毛诗序》,则明确认为诗旨乃“言仁而不遇也”,并将其作时及事件予以“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小人在侧”[38](P296)的具体落实,由此影响到此后众多论者的解诗倾向。刘向家族世治鲁诗,故其诗学倾向与鲁诗为近。然而,他虽在《列女传》中将《柏舟》作者定为卫宣夫人,但在其所著《说苑》中却承接孟子诗说,将“忧心悄悄”诸语作为孔子诛少正卯等事的背景说明;同时,面对弘恭、石显等宦官弄权的混浊政局,更在其所上封事中先借“我心匪石,不可转也”,说明“守善笃”的道理;又将“群小窥见间隙,缘饰文字,巧言丑诋,流言飞文,哗于民间”的情形与“忧心悄悄,愠于群小”的诗句相比况,谓为“小人成群,诚足愠也”[39](P1943-1945)。就此而言,他以《柏舟》借喻士人的现实际遇,赋予其非弃妇诗所能包容的政治内涵,又一定程度地接受了《毛诗》的影响。有见于刘向此一矛盾的说诗、用诗态度,清人严虞惇指出:“夫同一向也,岂《列女传》可据,而《封事》独不可据乎?”并针对朱熹说诗发出质疑:“如果以《列女传》为可据,则当如向之所云,此诗卫宣公夫人作;而《集注》(按:当指朱熹《诗集传》)又云即庄姜之诗,则亦不尽以《列女传》为据,而亦不免于附会依托,以自成其说。”至于朱熹在注《孟子》时又改口谓其“本言卫之仁人见怒于群小”,推翻了《诗集传》中庄姜诗的说法,两相比照,“则何其言之自相刺谬也?”[40]

综上所述,将《邶风•柏舟》视作弃妇诗和仁人不遇诗的两种意见可谓各有所据,而且同一说诗者在不同情况下也往往持自相矛盾的两种看法(如刘向、朱熹),由此便带来了此诗性质认定上的诸多纷扰。进一步说,古时治诗者的意见亦未必尽可依据。这不仅因为刘向《列女传》的“卫宣夫人”说明显缺乏坚实的史料支撑,而且《毛诗序》的“卫顷公之时,仁人不遇”说也是推测之辞,即使时代更早的孟子所谓‘忧心悄悄,愠于群小’,孔子也”的指陈,同样不是对诗意的正面阐释,而只是一种“用诗”的态度,用近今学者的话说,他只是“用了‘以意用诗’的方法,去把‘以意逆志’的名目冒了”[41]。

既然争论双方各有所据而其所据者又不尽足据,那么仅据现存文本所提供的信息,作出任何一种性质认定,似都有轻率之嫌。用管世铭的话说,便是“以女子言之,而于理有不可通,则必贤者之而后可通也;以仁人言之,而于义反无所处,则不如妇人之而后有处也。序得则从序,传得则从传;序传皆不得,则求之自汉以来之众说;众说皆不得,则求之吾心;吾心又不得,则阙之。此固读诗之法也”[42](P299)。换言之,《邶风•柏舟》既有可能出自妇人之手,写其为夫所弃的遭遇,也可能是孤臣之作,述其见嫉于群小的境况,而就诗歌之象征层面言,它便具有了夫妻之道与君臣之道相关合、相沟通的多元意义。一方面,它可以是一首弃妇之作,因与孤臣不得于君的近似表述而被赋予了“仁而不遇”的内涵;另一方面,它也可以是一首孤臣之作,因与弃妇遭弃之境遇相似而被视为“不得于其夫”的悲情抒写。在这里,诗本事的准确度虽然降低了,但诗的意义空间却得到了扩大和提升,王夫之所谓“臣之于君委身焉,妇之于夫委身焉,一委而勿容自己,荣辱自彼而生死与俱”[43](P15-16),作为古代社会君臣、夫妇间异体同构的普遍情形,便由此诗得到了典型的例证。

五、简短的结论

通过以上辨析,我们认为:《氓》《谷风》(邶风)、《中谷有蓷》《白华》以及《江有汜》五首作品都或详或简地反映了夫妻关系,都有妇人被弃的若干描写,应属大致可以确定的弃妇之作;而《遵大路》《日月》《终风》《我行其野》《谷风》(小雅)诸诗从文本、后世评论和相关史实诸方面看,都不尽符合已婚或离开夫家这两个构成弃妇的基本条件,甚至所写本非弃妇事件,故均不宜列入弃妇诗之列。至于《邶风•柏舟》,因主“不得于其夫”和“仁而不遇”的两种观点均来源甚早,且从史实和文本上较难寻觅支持其中任何一方的确证,故权且将之视为“是非得失未易决”的多义之作,应是实事求是的一种做法。

对《诗经》弃妇诗予以分类辨析,只是我们欲进行的以弃妇为代表之弃逐文学研究的第一步,关于弃妇诗的深层内涵,特别是其与弃子、逐臣文学间的内在关联和异体同构现象,笔者将于另文专论。

注释:

①所选五家诗评之版本分别为:《毛诗序》,《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诗集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新1版;《诗说解颐》,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79册;《诗经通论》,中华书局1958年版;《诗经原始》,中华书局1986年版。表1中评语适当简化,但尽量保持原貌。

②所选七家评之版本分别为:《诗经直解》,复旦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诗经今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诗经新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诗经注析》,中华书局1991年版;《诗经校注》,岳麓书社2004年版;《诗经新注全译》,巴蜀书社1998年版;《诗经通释》,湖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③按:“淇水汤汤,渐车帷裳”二句,《毛诗正义》解作弃妇追悔昔日“本冒渐车之难而来也”,然细详其意,与文本不合。朱熹《诗集传》卷三谓:“言自我往之尔家,而值尔之贫,于是见弃,复乘车而渡水以归。”《虞东学诗》卷二认为:“当如《集传》谓渡水以归,不当如笺说倒叙奔时也。”可谓确解。

④分别见表2所引高亨、刘精盛、聂石樵所著书语。

⑤分别见表2所引高亨、唐莫尧、陈戍国、陈子展所著书语。

⑥当然,班固此语也可作别一解读,即谓夫、妇分别为“不惟旧因”、“宴尔新婚”的主体。然而,《邶风•谷风》之“宴尔新婚”者指男性,自古无异议,班固不可能不知而导致性别上的错乱;因而,其“谓妇也”的话,只能理解为“这是从妇人角度说的”。倘此点可以确定,则其“谓夫也”云云,便可因其互文性而理解为“这是从丈夫角度说的”。换言之,这里的“夫”、“妇”并非“不惟旧因”、“宴尔新婚”的参与者和施动者,而是旁观者和指斥者。此外,清人马瑞辰曾对郑笺所谓“壻之父曰姻”提出异议,谓“旧姻即弃妇自称,其家旧为夫所因也”(《毛诗传笺通释》卷十九,P578),实际上既混淆了“婚姻”二字在夫妻称谓和男女亲属称谓上的差异,又将古礼所谓“妇人因夫而成”之“姻”说成“其家旧为夫所因”,导致了新的混淆。故本文不取其说。

⑦刘向《新序》卷五杂事第五,《四部丛刊》景明翻宋本。又,所引宋玉语亦载《韩诗外传》卷七。

⑧朱鹤龄《诗经通义》卷二引王安石、毛郑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⑨参见《荀子•宥坐》《尹文子》《孔子家语•始诛》《韩诗外传》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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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毛诗正义卷二,十三经注疏(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39]班固.汉书卷三十六·楚元王传附刘向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0]严虞惇.读诗质疑卷三[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1]顾颉刚.诗经在春秋战国间的地位[A].古史辨第三册[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

[42]管世铭.韫山堂文集卷一,《诗经》百家别解考(国风上)[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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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学术论坛》(南宁)2012年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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