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大林 :“宪政”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56 次 更新时间:2015-02-05 17:33

韦大林  


杨晓青教授最近的一篇反宪政的文章引起了争论。这篇文章认为,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不能搞宪政。其实,“宪政”和“专政”是指向完全相反的两个概念,绝不可混为一谈。宪政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且还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线。

专政是上对下,统治者使用国家暴力对被统治者的压迫和打击;宪政是下对上,公民运用法律制度对国家权力的限制、约束和规范。专政以阶级的歧视和压迫为基础,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专制统治;宪政以公民的平等权利为基础,是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超越阶级、性别、种族的公民政治、民主政治与共和政治。

英国的《大宪章》是贵族限制约束王权的宪政制度,难道能说,《大宪章》是贵族对国王专政吗?美国实行公民自治和地方自治,公民(包括工人阶级)都享有选举权、结社权、言论权、听证权、谈判权、抗议权、审判权和监督权,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都受到法律保护,请问美国的宪政对谁专政。美国只听说有“恐怖分子”,从未听说有“阶级敌人”。美国历史上有过奴隶制,有过财产、性别和种族歧视,但今天的美国早已废除了奴隶制和各种歧视,当年黑奴的后代,不但能上哈佛大学,还能竞选美国总统。美国的民主宪政不再是一种阶级政治、种族政治,而是一种平等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公民政治和公共政治。美国的国家首脑和官员不再是社会的领导者和统治者,而是社会的管理者和服务者。

列宁认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凭借暴力而不是凭借法律的政权”。由于在阶级斗争的话语中,实行专政的统治者可以任意把被统治者划成“阶级敌人”、“坏分子”、“反党反领袖分子”、“颠覆政府者”等等而加以打击、迫害,专政必然导致专制。

现代社会的“宪政”反对任何阶级的歧视和压迫,宪政没有政治或意识形态上的“敌人”,宪政唯一的敌人就是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和自由的专制统治者和恐怖分子。宪政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信仰、言论、结社、选举、批评监督政府等各项权利。宪政也使用暴力,但宪政的暴力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严格限制,只针对外来的侵略者和国内严重的违法者。宪政绝不允许军队干预政治,挟持民主,扰乱法律秩序;也绝不允许使用国家暴力镇压、迫害和平批评、抗议政府的公民。由于在法律上不分阶级地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宪政国家必然是民主的国家、共和的国家。拒绝宪政的国家,也必然拒绝民主与共和。

人类社会的发展不仅贯穿着经济上的阶级斗争,而且贯穿着官与民、“专政”与“民主”的政治斗争。苛政猛于虎,官僚权贵集团利用国家权力施行“专政”的压迫榨取,比地主、资本家的经济盘剥更加深重广大,也更加严峻酷烈。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专政”统治是比阶级剥削更大的一种“祸害”。宪政是限制并消除专政“祸害”的解毒剂,宪政与专政始终是对立的。反抗专政(专制)统治的阶级斗争和民主斗争推动着宪政不断深化发展,从《大宪章》到《美国宪法》,宪政的国民基础和阶级基础不断扩大,直至包括全体国民;宪政的内容和形式也不断地丰富完善。因此宪政始终是被统治者反抗专制暴政的旗帜,是民主的旗帜、共和的旗帜。

美国的托马斯·潘恩说:“在专制政体中国王便是法律,……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国王’”。专政的原则是“主权在官”,国王(领袖)为百官之首,专政国家必然是“王权至上”、“领袖至上”的人治国家。宪政的原则是“主权在民”,民意体现为宪法和法律,宪政国家必然是“民权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法制国家。因此,“依法治国”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公民社会、保障公民权利。

总之,“专政”使国家具有专制性、压迫性、人治性和私利性,使社会走向腐败、分裂和动荡;“宪政”使国家具有民主性、共和性、服务性、法制性和公益性,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稳定和健康向上。

“宪政”与人的解放运动密切相关,也是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内容。人的解放运动肇始于文艺复兴对“人”的发现和推崇,把人从神的工具和奴仆的异化状态中解放出来,恢复人是目的、人是中心的主体地位。人的解放运动,是一个不断克服人的异化,使人从宗教权力、资本权力和国家权力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最终恢复人权和人的主体地位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运动(从空想到“科学”再到民主)是人的解放运动的深化发展,其最初的宗旨是把人从资本的奴役中解放出来,恢复人作为劳动者和创造者的主体地位。但是,社会主义运动却被马克思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引向了歧途。

俄国和中国的实践都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的“斗争和专政”与人的自由解放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斗争和专政的理论是一种阶级歧视(划分先进或反动阶级)的理论,与种族歧视(划分优等或劣等人种)的纳粹“种族国家主义”殊途同归,使社会主义蜕变成一种“党权国家主义”。

在恩格斯晚年思想的指导下形成的民主社会主义,主张不是用暴力推翻资本主义,消灭私有制,不是用专政取代民主,而是利用资本主义“民主宪政”制度的“肯定的成就”(马克思),在民主宪政制度的框架内扬弃和改良资本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民主、人权和福利扩大到全社会,在保护产权,保持社会效率的同时,促进财富分配更加合理,社会更加趋向公平正义。瑞典是典型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主义因素也越来越多,很多方面都已超过中国。中国的财政收入只有百分之十几用于民生福利(教育、医疗和各种社会保障等),而美国用于民生福利的开支超过其财政收入的一半。

民主社会主义一方面以“社会主义”的原则限制资本,防止资本侵害劳工和社会的利益;一方面以“民主宪政”的原则限制权力,防止权力与资本勾结,防止权力侵害公民的自由和权利,防止权力腐败堕落。民主社会主义是对资本至上的资本主义和国家(党权)至上的暴力社会主义、专政社会主义的改造、扬弃和超越。

民主社会主义体现了文艺复兴以来人的解放运动的根本要求,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民主社会主义才真正代表了社会主义的精神和原则,代表了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方向。

专政固然也反映了一定阶级的民众在政治上的要求,但更直接更主要的是代表了官僚权贵集团的利益。权贵集团总是千方百计地用“阶级性”、“人民性”掩盖其专政的“权贵性”,用“姓资姓社”的问题掩盖“姓官姓民”的问题。

一定要问专政和宪政姓什么,较为符合实际的回答应该是,专政和宪政都与一定的阶级性有关,但从根本上说,专政姓“官”,宪政姓“民”。而限制资本和国家权力,代表“人的解放”的根本要求,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民主社会主义一定是拒绝专政,欢迎宪政的。也就是说,宪政不仅姓“民”,而且也姓“社”,“宪政”制度是社会主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核心原则的根本保障。

恩格斯曾说过:“现代社会主义,……就其理论形式来说,它起初表现为18 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在理论上与“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宪政”等所谓“西方价值观”是一脉相承的。社会主义不仅不排斥“西方价值观”,而且还要求更进一步、更彻底地发展“西方价值观”。真正的社会主义一定是与“民主、共和、宪政”站在一起的,反对宪政的社会主义一定是冒牌或蜕化了的社会主义。

世界上的法律千千万万,数不胜数,但归结起来只有两种,一种是“专政之法”,即中国古代韩非子所说的对臣民百姓“太上禁其心,其次禁其言,其次禁其事”的“禁奸之法”(在专制统治者眼中,不甘为奴的民众就是“奸民”),这种法是上对下,君主对臣民百姓颁布的驭民、治民之法,是维护君主绝对权力,便于君主为非作歹、任意践踏臣民百姓的“恶法”。另一种是“宪政之法”,即潘恩说的:“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的“宪法”,宪法是下对上,公民对国家首脑和官员颁布的保障公民权利、规范限制国家权力的法令,是防止国家首脑和官员滥用权力谋私腐败,侵害民众自由和权利的“良法”。马克思赞扬:“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指的就是“宪政之法”即“宪法”。


法律的核心是“权力”本位还是“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法律的本质特征不是什么阶级性和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而是维护专制权力还是保障公民权利,姓“官”还是姓“民”的问题。人民决议的“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姓“民”不姓“官”,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和自由最有力的武器。因此,“宪政之法”与最广泛地维护人民利益、自由和权利的社会主义是息息相通的。


“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施和运用。中国已经有了一部确立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原则,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82宪法》,这是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人民从自身痛苦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宪法,也是中共对中国人民的郑重承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请从落实宪法,实行“宪政”开始。


2013-5-29


本文责编:张容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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